北京大學教授民法總則講座視頻
『壹』 親,求朱慶育老師的民法總論,PDF格式,拜託
民法總論 [朱慶育著][北京大學出版社].pdf(選擇普通下載即可)文件有點大,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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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民法總論的民法總論(鄭雲瑞)
叢 書 名:高等學校法學系列教材作 者:鄭雲瑞出 版 社:北京大學出版社第1版時間:2004-10
第2版時間:2007-01
第3版時間:2009-01第4版時間:2011-07
第5版時間:2013-09版 次:5開 本:16開頁 數:390頁字 數:492000千字ISBN:9787301078815 民法理論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羅馬法,中世紀的注釋法學派對羅馬私法的研究為近代民法理論的形成奠定了基礎。近代德國全面繼受了羅馬法,德國法學家以嚴謹的思維創設了民法的基本制度和理論,形成了概念准確、體系完整、邏輯嚴密的民法理論。
我國古代社會長期實行重農抑商的政策,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佔主導地位,商品經濟極不發達。儒家的倫常禮教成為人們的行為規范,道德規范調整人們之間的關系。家族是人們生活的中心,個人並沒有獨立存在的價值,不具有獨立的人格,不能基於自己的意思獨立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而只能基於人們在社會中的身份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我國未能形成市民社會,缺乏民法產生的社會、經濟以及思想條件。因此,我國在清朝末年之前一直未能產生民法。
從清末民初以來,我國法律制度全面繼受了西方近代法律,民法制度與理論也繼承和發展了德國民法制度與理論,從立法上,自我國清朝末年起到20世紀二三十年代的民法典均受到《德國民法典》的影響。在20世紀上半葉,我國學者對民法理論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和研究,特別是在中華民國時期,民法學者對民法典中涉及的一些重大問題展開了深入的研究和討論,為當時民法典的編纂以及中國民法制度和理論的發展奠定了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我國的民事立法也間接受到《德國民法典》的影響。我國民法理論發展的一個分界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布,此前,我國民法理論所使用的概念和術語均屬於傳統民法的概念和術語。此後,我國民法理論在傳統民法的基本理論之外創設了一些新的概念和術語。隨著我國民法理論研究水平的提升,學者們逐步認識到這些概念和術語的缺陷和不足,這是我國民法制度和理論今後發展的一個重大問題。本書的宗旨是力圖恢復傳統民法理論的內容,展示傳統民法的概念、術語、體系,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國民法的理論和實踐,闡述民法總論的理論。 第一章民法的歷史沿革
第一節 大陸法系國家民法的歷史沿革
第二節 中國民法的歷史沿革
第二章民法的概念和性質
第一節 民法的概念
第二節 民法的性質
第三節 民法的效力
第四節 民法與商法的關系
第五節 民法的本位
第三章民法的法源與解釋
第一節 民法的法源
第二節 民法的適用
第三節 民法的解釋
第四章法律關系
第一節 法律關系的概念
第二節 法律關系的要素
第三節 法律關系的種類
第四節 法律關系的變動
第五章權利體系
第一節 權利的概念
第二節 權利的分類
第三節 形成權
第四節 請求權
第五節 抗辯權
第六節 權利的競合
第七節 權利的行使
第八節 義務與責任
第六章權利主體——自然人
第一節 權利主體的歷史沿革
第二節 自然人
第三節 人格權的保護
第四節 監護權
第五節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第六節 自然人的住所
第七章權利主體——法人
第一節 法人概說
第二節 法人的成立
第三節 法人的能力
第四節 法人機關與住所
第五節 法人的變更與終止
第八章權利主體——合夥
第九章權利客體——物
第一節 物的意義
第二節 物的分類
第十章法律行為
第一節 法律行為的概念
第二節 法律行為的分類
第三節 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第四節 法律行為的形式
第五節 意思表示
第六節 條件與期限
第七節 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十一章代理
第一節 代理概說
第二節 代理權
第三節 代理行為
第四節 無權代理
第十二章民法上的時間
第一節 期日與期間
第二節 消滅時效
第三節 除斥期間
主要參考書目

『叄』 誰有北大法學院教授 劉凱湘 《合同法》(共十講)的資料麻煩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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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學院教授 劉凱湘 《合同法》(共十講)《合同法》(一)合同無處不在 北大法學院教授 劉凱湘 大家好,今天我們開始合同法這個講座,今天我們要講的是第一講,我們合同法這個講座一共是有十講,今天是第一講,第一講的主題是關於合同的特徵,以及合同的形式。 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小明想到北京來考研究生,本科畢業了,考了一年沒考上,然後自費到北京來想考北大的研究生,然後就在中關村旁邊自己去租房子,准備將近一年的時間,准備自己花錢來進行教育投資。然後就在附近找到了一家房主,跟房主也談好了,租了他一間平房,租期雙方約定了,暫定一年時間,租金也約定好了,一個月三百塊錢。這樣小明就住進去了,但是住了不到兩個月,中關村附近,就是房屋出租地段附近,房屋租金猛漲,這個房主就覺得一個月三百塊錢把這個房子租出去很可惜,這個時候他就跟小明講,他說你能不能把租金加到380塊錢一個月,小明說咱們當時說好了,一個月是300塊錢,一年期呀,如果我一年期滿以後我們可以重新協商,比如說你提出來租金又漲一些,我們可以到時候再來協商,但是現在我們期限之內,他不同意漲,這個時候房主就說,你不同意漲的話,因為旁邊很多人找我來,他們願意出400,甚至出450,500的,我能夠很容易地把它租出去,所以如果你要不願意漲的話,那我這個房子就不租給你了。那小明說那不行,咱們當時說好了,說的是一年啊。問題就在這個地方,當初雙方沒有把他們所談的這些出租的條件用書面形式寫下來,只是口頭的,沒有什麼證據證明說我答應了給你300塊錢一個月,(房主)就說沒有,小明也是,我們講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這樣一個案例它就告訴我們,如果雙方之間要達成一種協議,要做成某種交易的話,到底以什麼方式來做,才會避免一些糾紛的發生?或者是即使發生了糾紛的話,怎麼樣才能得到一個很好的解決,能夠來維護好自己的權利?所以這樣下面我們就來分析一下什麼叫做合同?合同有什麼樣的特徵? 合同其實是我們在生活當中廣泛存在的、普遍存在的,而且合同作為一項法律制度,是一種很古老的法律制度。在咱們民商法的領域,像很多一些新的制度,像公司制度,票據制度,信託制度,都是晚近開始發展起來的,但有些制度,像不動產制度,婚姻制度,家庭制度,包括像合同制度,侵權行為制度,在民法當中是一種很古老的分支學科,咱們中國人講合同這兩個字都是非常的貼切,揭示了這個所謂的合同這樣一種法律關系的本質,一個「合」,一個「同」,合強調什麼呢?不是一個人,二人以上才能是合,所以它講的是兩個主體之間,兩個當事人之間的事情。還有一個「同」,雙方同意,雙方協商一致,這叫合同。 但是合同這個詞,其實在中國古代法律當中並不叫合同,後來才發明出合同這個詞的,根據古文獻的記載,比如說像在《周禮·天官·小宰》它所記載的裡面有一句話叫做「聽稱責以傅別」,這句話通常被認為是中國古典合同法的最早的一種相關的文獻記載,就是說你借款的話,那麼兩個立約人,就是借款人跟出借人,雙方叫做立約人,立約人在一個簡上,寫上立約人的姓名,寫上借貸的數目、日期,像我們今天講的一些合同的主要條款,然後在中間寫一個字,比如說一個「大」這樣一個字,然後從中間把它分開,一分為二,出借房跟借入房各執一半,以後出了什麼糾紛把這兩個合在一塊,合二為一就能對上了,這是兩個立約人,一個借款人,一個出借人,這就稱之為「傅別」,所以「傅別」其實是我們中國古代關於合同最早的一種稱謂,所以這種制度很古老的,存在的歷史很悠久。 現在社會當中我剛才講到過合同幾乎可以說是無處不在的,大到我們講的公司去做生意,它購進商品,購進原材料,銷售自己的產品都得通過合同的方式,大到像這種社會資源的流轉,重要的生產資料,比如說土地使用權,它的出讓,它的轉讓,它的抵押,都得靠經過合同來實現的,小到咱們的日常生活,你出去坐個車,那也是個合同關系,叫做旅客運輸合同,你去商店買一杯牛奶,買一塊餅干吃,那也是個合同關系,那叫買賣合同,你去看個電影,你去餐館吃個飯(是)服務合同,所以合同是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無處不在的,無論是你大公司做大買賣,還是我們平常過日子,都得通過合同這種方式,所以合同它是一種交易規則。 合同一般有這樣幾個方面的特徵,第一,合同的主體,合同主體方面的特徵,它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一種法律關系。平等主體,能夠有資格訂立合同的有自然人,就是我們公民個人,可以是企業法人,或者其他類型的法人都可以的,還有非法人組織,像合夥,像法人的分支機構,都能夠來訂立合同,這是合同的主體,但是一旦你是來訂合同,訂我們民法上所講的合同,那麼它們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這就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本著一種平等的、自願的原則來訂合同,因為地位都是平等的,所以任何一方不能強迫另外一方,不能以這種強迫交易的方式來達成合同的。第二個特徵呢,我們講合同是種法律行為,所謂的法律行為就是說它有一種意思表示的,你想去買一輛汽車,你內心有這樣一個主觀上的動機,有這樣的目的你想買一輛汽車,然後你得把你內心的意思,通過一定的方式表達出來,比如說你跟一個汽車銷售商進行磋商,我想買你這個車,你什麼價格、什麼型號、什麼時候付款、以什麼方式付款、以後售後維修服務怎麼進行等等,這就是表達的過程,最後雙方談成了,我們簽一個書面的合同,確定我們雙方之間的合同得以成立,它是個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我們講它的本質是一種意思表示,這是它第二個特點。 第三個特點,合同的目的,它有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是在合同的當事人之間設定一種權利義務關系,按照我們國家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關於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它的目的性很清楚,就是說你訂合同,通過這種合意來訂立一個合同,它的目的是什麼呢?是在我們之間形成一種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後果,所以它跟一般的生活行為就不一樣。比如說今天我們約好了,約好一個朋友說咱們晚上一塊吃飯去,它也是個約定,也是雙方可以說是意思表示一致,可是這並不在雙方之間形成一種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果一方沒有去赴約,他毀約了,我們也可以說,我們頂多說這個人不講信用,對不對,說好了,答應的事情不去做,但是它不會有法律上的後果,通常而言說,但是比如說我們訂了個合同,說你賣給我一輛汽車,最後你不能交貨,或者你交的貨不符合質量要求,那就有法律上的後果了,所以合同它有目的性,雙方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在雙方之間形成一種權利義務關系,或者是變更一種權利義務關系,或者是消滅一種權利義務關系,這是合同的第三個特徵,它有目的性。 第四個特徵,我們說合同是種合意,雙方合意的結果,也就是說,雙方完全是基於自願、平等協商達成的。最後一個特徵,合同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就是合同一旦達成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雙方都得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的話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就會承擔違約責任的。這就是我們所講的法律上的合同。由於合同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基於意思表示的一致,平等協商達成的關於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安排,一種協議,所以,在市場經濟條件之下,社會資源的配置,商品的流轉,甚至包括技術、勞務、生產力、資本等等這樣一些生產要素的組合流轉,基本上都是通過這種合同的方式,通過主體之間、企業之間、公司之間、個人之間這樣一種平等協商,或者是這種社會資源的分配、流轉,所以我們可以說合同法它是這個市場經濟的一種基本的交易規則。 下面我們來分析一下,回到剛才那個案例,我們看看訂合同有什麼形式來訂?合同的本質是雙方的一種合意,所以說你只要有合意就可以達成合同,但是,關鍵這個問題就說,你怎麼能證明雙方之間達成了一種合意,達成了一種權利義務的安排、一種協議,從法律上來講,當事人之間以什麼形式來訂合同,法律本來是不進行一種強制性的規定,所以關於訂立合同的形式的問題,我們國家合同法也是採取了一種「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原則,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之間訂合同可以採取不同的形式,合同法是這么規定的: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這就告訴我們,平常訂合同最常用的兩種,一個叫做書面合同,書面形式,一個叫做口頭合同,以口頭的形式訂合同。 口頭這種形式它的優點是方便、快捷,事實上很多一些生活化的合同,日常生活當中的合同其實都是口頭的,它不必要去訂立書面的,你去商店買一包麵包,這是個買賣合同,但是你跟商場說我們之間來簽一個書面的合同,這個麵包叫什麼名稱,多少錢,買賣雙方都是誰,什麼時候訂立的,根本就不必要,但是口頭合同有它的缺點,它的缺點就是我們講的「口說無憑,查無實據」,一旦出現了糾紛,你怎麼來證明你們雙方之間曾經有過合同,特別是這個合同是怎麼約定的,比如剛才那個租賃合同,租金是多少,租期是多長時間,租金怎麼支付,你就很難來舉證的。我們說你坐個車,打個計程車,它是個口頭合同,最後你說你丟了個東西在計程車上,你要找這個計程車司機去,這個計程車去,你總得有個發票吧,能夠證明你坐那輛車的,它是個證據了。我們剛才那個案例當中,你怎麼來證明?他就更困難一些,當然他可能能想辦法找一些旁證,比如說假定他的租金是按月支付的,他曾經付過租金,對方打了收條,今收到小明同志第一個月的租金三百塊錢,好,那還好一點,這就證明你們之間曾經有過租賃關系,但是接下來你要證明租多長時間,你就很難證明了。所以,一般來說,這種比較長期的、大宗的、連續性的、反復的這種交易,最好我們提倡用書面合同。 當然你說雙方都互相很信任,我們沒有必要簽書面合同,那你是雙方自願的,這沒有問題的,但是有一方比如說提出來了,你要跟我簽合同,咱們必須訂書面合同的,那就必須按照這種要求來的,因為如果對方不同意,你們就達不成合同,所以企業之間的合同最好是用書面形式的,即使是私人之間的,我們講長期的、反復的交易,或者說大額的交易,標的比較大的交易,最好採用書面形式,一方面它便於在訂立合同的時候,把雙方這種權利義務寫得很清楚,避免糾紛的發生。 第二個一旦發生了糾紛,它也便於我們按照這個合同條款來確定雙方的責任,這就是所謂的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其實也有很多種的,比如說有合同書這種形式,所謂的合同書就是一種最正規的,最規范的一種書面合同,比如說租賃合同,當事人(是誰),然後分成多少條,租金條款,租期條款,標的物條款,轉租條款,裝修條款等等之類的,一條一條地寫,這就是所謂的合同書,最後雙方簽字蓋章。除了像這種合同書以外,其他一些達成合同的方式,也屬於書面合同的范疇,比如說通過書信、電報、傳真,甚至包括像我們現在講的電子郵件達成的,那也是個書面合同的。除了書面合同、口頭合同以外,合同法還有個叫做其他形式,所謂其他形式一般是講根據這種生活慣例或者叫做商業慣例、交易慣例推定出來的雙方之間有一種合同關系,可能既無書面的合同,甚至連口頭的合同都沒有,但是雙方的行為足以證明,而且根據這種交易慣例、商業慣例,足以證明雙方之間是有一種合同關系的,這認為是推定的形式、推定的合同。 所以像咱們剛才講的這個案例當中,雙方之間有合同關系沒有?有。它是以口頭形式達成的一種合同,租賃合同,現在的問題是,因為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形式,所以小明如果想贏這個官司的話,他就得找很多的旁證來證明,他們曾經達成過一個關於租期一年、每月租金300元的,這樣的一個證據,比如當初談的時候有沒有朋友同學跟著一塊去談的,還有比如說我剛才講過,他是不是已經付了幾個月租金了,已付租金的這些憑證,這些都是一種證據證明,那麼作為房東來說他不想租了,他說我們之間沒有合同,或者我們之間有合同,或者只是說兩個月、三個月,那麼他來舉證證明自己這種主張,但是顯然在這個案例當中,房東他這種主張更多是消極性的主張,他認為沒有一個關於每個月租金300元,租期一年的合同,他是個消極主張,他很難舉證的,或者這種舉證責任來說,小明比如說作為原告去起訴,因為他有證明我們之間有合同,他現在提前把我趕出去,他毀約了,他違反合同,所以主要的舉證責任在小明這邊,因為他是個積極主張的,當然如果反過來,你讓我搬出去我不搬,現在房東可能他作為原告來起訴,他說你非法侵佔我的房子,你得搬出去,那麼對方可以抗辯,說我們是具有租賃合同的,我是合法佔有,這種繼續性的合同,但由於你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所以它的這個權利的保護就會有一定的缺陷。 合同有各種各樣的類型,它有不同的分類標准,第一種分類標准把所有的合同可以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所謂有名合同指的是,我們國家合同法有明確規定的、有合同名稱的這種合同,合同法把在實際生活當中市場交易當中,最常見、最典型的15種合同進行了規定,包括像買賣合同、租賃合同、贈與合同、運輸合同、建設合同、承攬合同、委託合同、技術合同等等這樣15種合同做了規定的,但是我們實際當中合同類型還很多。比如說放國慶長假你出去旅遊,你參加個旅行社,從北京出發到重慶、到三峽,這就是個合同,這就稱為旅遊合同,可是旅遊合同在合同法裡面沒有寫,如果出了糾紛,這個旅客說他已經答應好了,住三星級飯店,結果住的時候很差的飯店,原來說了門票應該包括在裡面了,結果每一個門票都得自己另外買等等,發生了糾紛。這就是個合同糾紛,那這種合同就稱為無名合同,合同法上沒有它的名稱,但是你處理糾紛沒有關系,首先合同法的總則部分,都可以適用於它的,然後也可以比照合同分則當中最相類似的這種合同類型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種分類把合同分為「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諾成,諾就是允諾的意思,所以所謂的諾成就是一諾即成,換句話說,只有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了,通過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達成的意思表示,合同就成立了。比如說像買賣合同,我們訂一個房屋買賣合同,也許一年之後才能交房,沒有關系,合同從你雙方簽字之日起,它就已經成立了,這是諾成性,大部分合同都是這種諾成性的。但是還有一些稱為實踐性合同,所謂實踐性就是說,除了雙方意思表示要達成一致以外,還需要雙方進行某種交付,某種給付,付諸實踐,比如說按照一般地理解,生活借用合同,你出差去,我借你的車用三天,借用不給錢,如果給(錢)就是租賃合同了,給租金了,不用錢的,借用,像這種合同,除了說我想借你的,你願意借給我,那麼還得你把這個車交付給我,把鑰匙給我,這個時候借用合同才成立,這就是認為是實踐性合同。 第三種分類稱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這個「式」是方式、形式的意思,所謂要式合同,它是指雙方訂合同的話,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的方式或者形式去訂立,合同才能訂立、才能有效,這就稱為要式合同,反過來所謂不要式就是說,法律對你訂的這種合同,不要求你有什麼特定地方式去進行,都可以的,這就是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則,絕大部分的合同都是不要式的,只有極少數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採用特定的方式,比如說書面形式,比如說像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轉讓合同,它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這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時候,它按照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規來按照這個方式訂立合同。 第四種稱為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這個比較好理解,所謂有償就是必須支付對價,不是無償獲得的,反過來不需要支付任何對價,那就是無償合同,比如說我們講贈與合同,典型的無償合同,比如剛才講的借用合同,典型的無償合同,有的合同比如說像委託合同,根據雙方約定可以是有償的,可以是無償的,那就看約定了,但是有的合同準是有償的,比如說買賣、租賃、倉儲這些合同,它肯定只能是有償合同。 第五種分類稱為「主合同與從合同」,這是指的這兩個合同之間的一種相互關系,它的前提是有兩個合同,一個是主合同獨立存在的,一個是從合同附屬於、服從於這個主合同的,比如舉個例子來說,甲公司向銀行借款簽訂一個借款合同,這是個主合同,現在銀行提出來,你要給我找一個擔保人來擔保,甲公司找到了乙公司,乙公司願意給甲公司做保證人,做擔保,然後乙公司就跟銀行簽訂了保證合同,這個保證合同就成為從合同,如果沒有這個主合同就不會產生從合同的,所以它就是兩個合同是一種主從關系,這是最主要的一些合同的分類。 好,今天這一講我們就講到這兒,下一講我們主要是講關於合同成立的法律問題,謝謝大家。
『肆』 民法總則為好人撐腰見義勇為"正確姿勢"懂嗎
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將於10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被俗稱為「好人法」的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王成說,民法總則第184條通過法律形式讓好人出手沒了後顧之憂,但要做到有效及時的幫助,相關部門和社會組織應該加強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才能讓更多好人出手更專業。
有了修改後的民法,相信以後見義勇為就會受法律保護了。
『伍』 《民法總則文化解讀》免費在線聽mp3音頻資源,求百度網盤
《民法總則文化解讀》免費在線聽mp3音頻網路網盤資源
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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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是如何保護弱者的,又是如何通過法律這一載體實現了從家到國的深度關注呢?

『陸』 司法考試講座,各科講得最好的老師分別是誰
很多准備參加司法考試的考生都有參加輔導班的願望,而衡量一個輔導班的質量最重要的一個因素就是老師,我在2007年的司法考試中以410分通過,這也得益於我參加了輔導班,而且收集了不少主流司法考試授課老師的錄音資料,所以我還是有資格對這些老師進行評價的。
司法考試一共要考14科——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與仲裁製度。主講這些課程的老師也是人數繁多的,讓人難以選擇。下面我就逐個說明一下每名老師的優缺點,當然了這些言論只代表我個人觀點。
法理學
先說法理學,最著名的輔導老師恐怕就是周旺生教授了,這也是我非常推崇的一位名家。法律教育網、中天學校、新九洲等機構的法理學都由他主講。作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法理學名家他來頭很大,作為國內最具權威的立法專家他功底深,從事司法考試輔導10年了,可以說對司法考試了如指掌,別看他學術水平很高,講起課來卻是非常通俗的,擅長舉一些例子,而且聽了他的法理學輔導,解決第四卷論述題就會容易得多。當然了,人名頭太大容易產生一種傲氣,他難免會在授課的時候「點評」一下其他的老師,不過鑒於周老師授課確實不錯,這一點能忍受。
其次是高其才教授,清華的博導,中法網、海天、三校名師等學校的法理學主講老師,功底也比較深厚,理論和實際結合得比較好,授課體系還算清晰,對司法考試也比較了解。缺點是上課沒有什麼激情,容易讓人犯困。
還有就是政法大學的楊帆,這個楊帆是男的,可以講法理學也能講法制史,算是個後起之秀,新東方北斗星的授課老師。個人感覺他講課還沒有太明顯的特點,內容還可以,還有提高、發展的空間。
葉曉川,也是政法的博士,可以講法律、法制史和憲法,講課比較風趣,學生聽起來還是容易接受,也是年輕老師中的佼佼者,還是值得期待的。
當然不能不提的還有萬國的老師,萬國的法理學主講老師是季宏和淳於聞,這兩個老師倒是都有獨到的地方,功底也還不錯,缺點是理論功底相對於周旺生來說還是少一點。
法制史
法制史的輔導老師本身不多,原來還有政法的江興國、曾爾恕等,但是現在真正拿得出手的只有趙曉耕了,他是人大的博導,功底極其深厚,我只聽過他一節課就被他深深吸引,授課條理性強、知識性和趣味性俱全,就好像聽故事一樣就把中外法制史搞定了。非常不錯的老師。他現在法律教育網、三校名師等地講課。其他的法制史輔導老師,跟趙老師一比,也就不值得一提了。
憲法
憲法的輔導老師老一輩的有焦洪昌、胡錦光,年輕一代的基本上就是由法理學和法制史的老師帶一下。憲法本來在司法考試中考察的分數不多,而且基本上和書本中聯系非常緊密,老師的功力不容易表現出來。
經濟法和商法
很多老師都兼講商法和經濟法,所以就把這兩門課放在一起評價。我聽得比較多的是魏敬淼老師的講課,她擁有法學和經濟學雙學位,所以將經濟與法結合得非常好,講課語調清楚、條例清晰、知識面寬,公司法和票據法講的最好,讓人非常受用。她在中法網、法律教育網主講商法和經濟法。
另外王小龍也值得提一下,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學博士,法學專業功底深厚,最善於歸納總結。
還有一個就是張海峽,據說是劉凱湘的親傳弟子,功底沒的說,但我聽他的課給我的感覺是「總還差著一點點」,畢竟經濟法有很強的專業性,光懂法還是不夠。
最近還出現一個叫熊可的年輕人,聽說是北大張守文教授的弟子,講課條理性還是不錯的,而且對司法考試比較了解,但是畢竟還是年輕,還需要錘煉。
三國法
三國法我覺得最好的還是楊帆,政法的老師,授課條例非常清晰,形象和聲音都非常好,國際經濟法尤其不錯,簡單幾句話就能將知識點點破。現在她主要在三校講課。
其次我覺得人民大學的徐青森不錯,外形帥氣、聲音清晰,講課的時候習慣舉例子,能把復雜的國際私法講得簡單明了,也是不錯的一個老師。他主要在法律教育網講課。
新生代的三國法老師主要有李文沛、李毅等。李毅的我沒有聽過,不做評價了。李文沛要特別說一下,她是政法的博士,導師是周中海,她講課的特點是細致、仔細;習慣以真題帶動課程,實用性很強,所以法律教育網和三校這樣相對師資較好的機構也就用她來講課了,可見實力還是非同尋常的。
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分數不多,而且不會考大題,仔細看看書就好了。
刑法
下面就是司法考試的大頭了。先說說刑法,刑法最著名的老師是阮齊林,三校、中法網、法律教育網、政法英傑、新東方……,N多輔導機構的老師,檢察官出身,授課實用性非常強,講課風趣幽默,通俗易懂,是不可多得的刑法輔導專家。
楊艷霞也是一名不錯的老師,年輕氣盛,講課充滿激情(嗓門兒大),知識層次還不錯,對刑法分則的理解也很好。
陳永生也是近幾年涌現的中生代刑法輔導老師,特點是愛歸納考點,講課的水平就不能說太好了。
萬國的刑法老師主要是韓友誼和袁登明,這兩個老師對司法考試可以說是非常了解的,講課比較貼近考試,講課的時候例子比較多。缺點就是功底並不深厚。
刑事訴訟法
刑訴主流的輔導老師有洪道德、劉玫、李奮飛、衛躍寧、汪海燕、鄒建章等。其中李奮飛、汪海燕和鄒建章的課沒有聽過,不好做評價。
洪道德是一名非常優秀的輔導老師,號稱刑訴「首席」,可見他在司法考試培訓中的地位。他講課的特點是清晰、細膩,基本上常考的知識點都講得非常明白,比較適宜考試。他的講義直接可以作為聽課筆記,強人啊!現在三校、海天、法律教育網等任教。
衛躍寧也是名氣比較大的老師,講課邏輯性比較強,非常務實,但是講課不太生動,得花一定的時間去理解。現在是海天和新東方北斗星的輔導老師。
劉玫老師我認為她的聲音非常動聽,而且司法考試輔導的經驗豐富,作為政法的碩導理論水平沒的說,但是她講課我會覺得有一些枯燥,知識點羅列的太多了。
還有一個年輕老師我覺得不錯,就是程捷,我聽過他在法律教育網講的法條班,講課激情澎湃,案例講得比較多,重點內容的講授安排上也是比較貼近考試的。據說他也在萬國講課,可見他的能力也被認可了。
行政法
行政法的好老師可以說是鳳毛麟角了,也可能是我知道的少。我感覺也就吳鵬還不錯,講課很乾脆,基本上沒有廢話,像行政法這么抽象的東西能講得非常生動,對司法考試的方向把握的相當准確,考題預測的還是比較準的。現在法律教育網、海天、政法英傑等絕大多數的培訓機構的行政法都是由吳鵬主講。
民法
民法的輔導現在處於一種群雄並起的階段,姚歡慶、隋彭生、席志國、李仁玉、尹飛、李建偉等都是現在頗受歡迎的司法考試輔導老師。隋彭生是一個授課非常風趣的老師,妙語連珠,經常能蹦出經典的話來,我聽他的課比較輕松。
姚歡慶是一個非常認真的老師,民法本來涉及的面非常廣,但他可以把這些東西全都串在一起,聽他的課讓人有一種茅塞頓開的感覺,舒服!唯一的缺點可能就是說話有一些口音。法律教育網和新東方的主打教師。
李仁玉老師在司法考試培訓界真是今不如昔了,想當年幾乎市面上所有的培訓機構的民法主講都是他,甚至被考生認為是民法泰斗,fans那叫一個多!可是連續聽過他幾年輔導的人都能發現,每年講課幾乎都一樣,而且他的觀點越來越不被司法考試命題人所接受,所以逐漸淡出培訓市場還是很正常的,現在似乎只在三校一家講課了。
李建偉最出名的就是他的重點法條解讀,確實幫過不少人,對他的了解就僅限於這本書了,他的課程我沒有聽過。
席志國和尹飛我也了解不多,聽說還可以,這我要聽一聽他們的課才好評價。
商法我前面結合經濟法作出評價了,因為大多數的老師都會兼講經濟法和商法,可以翻到前面看一下。
民事訴訟法
提到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的輔導老師,恐怕大家馬上反應出來的名字就是常英和楊秀清,確實我也只聽過這兩個老師的課程。常英老師的最大特點是授課非常的通俗,不管知不知道法律,聽一節她的課,對裡面講到的問題都能有所了解,她說話非常沖,聽課的時候就算想睡覺都不見得能睡得著,呵呵。當然最主要的是她的課真的很適合司法考試。常英老師在很多機構都擔任民訴的主講老師,比如政法英傑、法律教育網、國家司法考試培訓網、海天學校等等。
楊秀清的民訴給人一種到了江南水鄉的感覺——優雅,理論非常強,對司法考試也是很了解,內容的實用性也比較強。不過有一個問題,就是楊秀清老師講課聲音比較小,很多地方聽得都不是特別清楚,也算一個遺憾了。現在中法網、中天學校、三校名師等等。
特別還要提醒一下,如果哪位考友為慕老師之名報班的話,一定要注意分辨,有些機構會打著很多名氣極大的人的名字,比如陳興良、劉凱湘、張麗英、尹田等等,不過據我所知,這些老師從沒有講過一節課,幌子而已。
以上僅代表我個人觀點,並沒有貶低某位老師之意,蘿卜白菜各有所愛嘛。
『柒』 為什麼厚大司考上沒有民法總則部分的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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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民法總則
作者:王澤鑒
豆瓣評分:9.7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年份:2009-12
頁數:491
內容簡介:
《民法總則(最新版)》是研習民法者的入門參考書,以私權利貫穿始終,開篇就轉載了德國法學家耶林的名著《法律的斗爭》,為全書定下了基調:即民法是保障私權利的基本法。接著從權利主體(自然人及法人)、權利客體(物)、權利變動(尤其是法律行為,既屬重要,全書亦主要圍繞之詳加論述)及權利的行使等角度進行論述,力圖把民法的權利本位、私法的價值理念與原理原則全方位地展現給讀者。《民法總則(最新版)》的另一特色是用實例引導讀者發掘問題、思考問題,並帶著問題去探求私法上的解決途徑。
作者簡介:
王澤鑒,1938年出生於台北,畢業於台灣大學法律系,獲得過慕尼黑大學法學士。曾擔任德國柏林自由大學訪問教授,並在英國劍橋大學、倫敦大學政經學院、澳洲墨爾本大學從事研究工作。現任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專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1-8冊)、《民法思維:請求權 基礎理論體系》、《民法概要》、《民法總則》、《債法原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民法物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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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民法總論
作者:朱慶育
豆瓣評分:9.6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3-8
頁數:570
內容簡介:
本節共四編十五章五十一節,以中國實證私法為闡述對象,意在構建作者所倡導的規范性解釋科學的體系框架.全書系統論述了民法基礎理淪與民法總論各項制度的脈絡和細節,以概念的准確運用為支點,既講求實證規則理解私法的邏輯縝密性,亦迫問技術規則背後的理念正當性。
閱讀本書,尚可關注兩個 維度,一是空間維度。本書既批駁德國知識傳統,亦對大陸法系其他家族成員如日、蘇(俄) 、瑞、法、奧、台灣地區等投以必要關注.為理解我國相應規范 制度及理論提供了廣闊的空間視角.二是時間維度。本書著意接續漢語法學傳統. 上迄民國時期.下至20世紀50年代以來新中國各階段的民法思考.無不納入本書觀察范圍.以歷史的視角細致梳理了我國的民法知識傳統及其流變。
「表達是一種藝術,有關方法或藝術規則的爭論價值甚微,惟有作品才具有說力。」作者在自序中引用的這句話相信也是本書的寫作準則.本書是教科書,但絕不儀儀是教科書。或者換個說法、教科書的表達形式並不妨礙十年磨一劍的本書成為民法領域難得的大美之作。
作者簡介:
朱慶育,男。1990年考入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系,先後從中國政法大學獲得法學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2002年留校任教,現為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民法研究所副教授。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任德國漢堡馬克思-普朗克外國私法與國際私法研究所訪問學者。現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理事,中歐法學院法哲學與交叉法學研究所兼職研究員。
曾獲中國政法大學優秀教師特別獎(2010年)、優秀教師獎(2013年),第四屆(2011年)和第五屆(2013年)中國政法大學「最受本科生歡迎的十位教師」之一。深受學生喜愛,其課堂通常會被帶凳子旁聽的同學擠滿。
研究領域:民法學,法學方法論,德國近現代民法史,法律哲學
專著:《意思表示解釋理論——精神科學視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論》,
論文:《法律行為概念疏證》、《法典理性與民法總則》、《權利的非倫理化——客觀權利理論及其在中國的命運》等。

『拾』 求民法總則的立法熱點條文理解及司法適用視頻
作為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的統領性規則,民法總則的通過和施行,標志著中國特色的民法典編纂邁出了堅實的第一步。民法總則以現代社會私法自治最重要的自由和平等為價值主軸,以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為民事活動的邊界,以綠色發展作為人類社會的科學發展理念,引領整個經濟社會健康有序發展。民法總則對民法基本原則的創新發展,是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基石。
民法總則彰顯了權利本位的現代法治精神
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它以對人的保護為核心,以權利為本位,系統全面地規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在民事活動中享有的各種人身、財產權益。因此,民法典被視為現代法治文明的扛鼎之作,被譽為法治健全完善的標志。民法總則作為民事活動的統領性規則,充分彰顯了權利本位的現代法治精神。
民法總則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現代法治理念
民法總則把對人的權利的保護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以對人的尊重保護為核心,民法總則擴大和調整了民事主體的權利保障范圍。一是增加了對胎兒利益、個人信息、一般人格權、特定人格權的保護。二是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從十周歲下調至八周歲。三是尊重被監護人的「自我決定權」。四是強化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制度中利害關系人的保護。民法總則的這些規定,強化了對人的自主性的尊重,彰顯了人文關懷的現代法治精神和價值理念。
民法總則體現了中國特色和時代要求
民法總則作為市民社會基本法的統領性規則,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立法,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保持了民事法律對人類生活所積淀美好價值的尊重。一是確立了民法總則第10條規定,民事糾紛的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這實際上是以道德為核心,要求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應當尊重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新增綠色原則,反應了建設生態文明的時代發展需求。
民法總則第9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是民法總則對民法基本原則的又一個新突破。綠色原則的確立,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色。在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的當下,調整民事主體利益關系離不開人與自然的視角。這一規定反映了具有先進時代特色的立法理念,既傳承了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優秀傳統文化思想,又體現了十八大以來黨的新發展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