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師范大學王志祥教授辦理的案件
㈠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的院設機構
【學位委員會】
主 席 趙秉志
主 席 趙秉志
副主席 盧建平 夏利民
委 員 宋英輝 張遠煌 李希慧 黃風 劉榮軍 韓赤風 張桂紅 劉志偉
徐勝萍 王志祥
【學術委員會】
主 任 趙秉志
副主任 張遠煌
委 員 陳雲生、劉榮軍、夏利民、熊躍敏、薛虹、張桂紅、柴榮
【教學委員會】
主 任 趙秉志
副主任 熊躍敏
委 員 (按姓氏音序排列)柴榮、韓赤風、黃鳳蘭、黃振中、冷羅生、
徐勝萍、張桂紅
【教學研究中心】
基礎理論法學教學研究中心 主任柴榮教授
憲政法學教學研究中心 副主任劉培峰副教授
刑法學教學研究中心 主任王志祥教授
訴訟法學教學研究中心 主任徐勝萍教授
民商事法學教學研究中心 主任韓赤風教授
經濟法學與環境資源法學教學研究中心 副主任冷羅生副教授
國際法學教學研究中心 主任張桂紅教授
互聯網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 主任薛虹教授
羅馬法與現代民法研究中心 主任黃風教授
【辦公室】
主 任 原 茵
【法律碩士教育中心】
主 任 冷羅生
副主任 崔保紅
副主任 鄭延譜
副主任 梁迎修
【信息網路中心】
主 任 廖詩評
【京師法律培訓中心】
主 任 袁達松
副主任 鄭延譜

㈡ 要不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您好:
近年來,校園暴力頻發,未成年人實施極端惡性暴力事件讓人驚心,也讓圍繞「應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爭論越來越激烈。
「應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需要明確一系列問題:犯罪是否真的趨向『低齡化』?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可以取得預期效果?民法總則(草案),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從民法通則規定的10周歲降為6周歲,那麼刑法中是否相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能否更有效地保護被害人?」日前,在北京召開的中國法學會少年司法專業委員會「刑事責任年齡圓桌討論會」上,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宋英輝如是說。與會專家學者針對上述問題進行了多視角、多維度的探討。
犯罪「低齡化」:真命題還是假命題
面對低齡未成年人的惡性犯罪嚴峻形勢,社會上很多人認為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學術界也有支持的觀點,理由包括:(1)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短時間內遏止青少年犯罪勢頭的現實需要;(2)低齡未成年人具備了實施犯罪的行為能力和心智水平;(3)刑事責任年齡古今中外都不是一個確定不變的數字;(4)不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無助於法律的公平正義並容易導致被害人的「惡逆變」;(5)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也是保護未成年人的需要;等等。
不過,宋英輝等人認為,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必須明確我國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人群是否整體趨向低齡化,但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對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實施危害行為的情況進行系統統計和研究,校園暴力事件也缺乏統一的報告統計制度。
廣東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鄭子殷介紹,從媒體曝光的情況來看,未成年人惡性暴力案件數量逐年增加,暴力情節也越發嚴重,呈現出低齡化趨勢,但追究刑事責任的寥寥可數,絕大部分暴力案件在刑事法律規制之外。大量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暴力行為由於沒有進入司法程序,難以進行有系統的數據統計與實證研究。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牧表示,從世界范圍來看,低齡兒童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有所增加,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社會急速發展,激劇增長的信息量不僅促使兒童早熟,大量不良信息也使兒童「受污染」的年齡提前,犯罪低齡化是一種世界趨勢。但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並沒有因為犯罪低齡化現象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從文明發展的角度看,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對犯罪問題理性認識的結果。當然,這不意味著對低齡兒童違法犯罪坐視不管,應盡量採取教育預防的辦法,對低齡兒童的不良、違法行為及時依法進行教育管束,對犯罪行為依法處理。
多維度認識「責任年齡」:刑事和民事各有側重
與會人員認為,充分認識「刑事責任年齡」應當追本溯源。
刑事責任年齡意味著行為人對行為性質的認識和自我控制能力。與30多年前相比,相同年齡的未成年人的確能接受和掌握更多的知識與信息。一些專家表示,當前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度較以往提高了,生理方面的成熟為實施犯罪行為提供了更大可能性,而心理方面的成熟使未成年人在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上也有所提高,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提供了依據。
但另一些專家認為,生活環境較之前發生巨大變化,風險也更多,未成年人學習、實踐甚至試錯的成長期間不僅沒有縮短,反而可能嚴重不足。從這個角度來說,未成年人心智成熟的年齡並未提前,其認知控制能力不足,更容易受到不良影響,誤入歧途。
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科科長王英介紹,從理性、道德、辨認控制能力來看,人的大腦情緒控制基本是在24周歲至26周歲完成的,從這一點看,其實刑事責任年齡要提高。根據目前的一些司法實踐數據,未成年人罪犯中94%的行為人的行為會得到矯治,只有6%成為累犯,這部分累犯將會犯下所在社區和國家50%以上的強奸、殺人、搶劫等重罪案件。從這一點看,刑事司法系統也應採取相應不同措施。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吳宗憲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目前沒有嚴謹的科學調查的支持,也違背刑法謙抑原則。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和非法律的措施可以適用,就不應考慮適用刑罰手段。重要的一點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將會帶來不利後果,將會擴張犯罪圈,而犯罪圈擴大後對社會的穩定極其不利。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王志祥認為,刑事責任年齡是否降低涉及刑事政策的考量問題。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採取的政策是教育、感化、挽救,刑事政策在立法修改中是相連貫的。應當強調,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並不意味著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就不能進行適度的懲罰,否則是非常危險的。現行法律規定中對未成年人行為的處置確有不當的地方。例如,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該規定過於籠統,何謂「必要的時候」,在司法實踐中操作起來非常困難。對此,應當反思立法和法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談到法律的協調性,一些專家提出民法總則(草案)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降為6周歲,是根據社會情勢而改變的。但吳宗憲認為,不能由此認為刑事責任年齡也應降低,因為降低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對當事人是有益的,是有利於維持社會秩序的,但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後將給當事人帶來嚴厲處罰,對社會的意義也很難預計。對此,王志祥表示贊同,認為應當看到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民事責任可以替代轉嫁,刑事責任不能轉嫁,只能由犯罪者本人承擔,民法中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不能成為刑責年齡降低的充分理由。
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需要多維度考察
即使主張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學界也是意見各異。如有人認為,考慮到當前未成年人辨認和控制能力的一般水平,主張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直接降低到12周歲;還有人認為,應該將刑事責任年齡原則上保留在14周歲,在14周歲以下增加例外規定,將情節惡劣等彈性原則作為入罪的依據等等。
目前,對於犯刑法第17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等八類罪的,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應該降到14周歲以下,爭議比較大。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認為,這個問題涉及刑事責任年齡核心問題,即對行為性質的認識和自我控制能力。除了考慮刑事責任年齡法理,還應跳出這個體系,考慮其他方面的因素:第一,這種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程度。是否確實需要入罪。第二,這種行為的普遍程度。把一類人的行為作為犯罪來規定,應該達到普遍的程度。第三,法律上犯罪概念的含義和社會的認知程度。西方國家對違法和犯罪沒有嚴格界限,基本不做嚴格區分。而我國的犯罪是相對嚴謹、比較嚴重的概念,社會上對犯罪的認識、評價也有很大不同,這些會影響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鄭子殷認為,不能忽略的一個視角是如何有效地保護不良行為事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因為未成年人具有較高模仿性,其價值觀也在不斷塑造當中。實踐中,未成年被害人數量比較龐大,如果法律沒有正確的價值判斷和制度安排,會影響到這些群體,也會引發社會輿論。
從歷史發展規律看,一些專家表示,我國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設定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最終形成了目前14周歲、16周歲、18周歲的劃分標准,有著合理的科學依據,也契合我國國情,不宜貿然降低。從域外經驗來看,華東理工大學社會工作系教授費梅萍表示,域外大量實證研究表明,降低責任年齡並不能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反而會帶來許多新的問題,比如交叉感染、標簽化、促使未成年人形成反社會人格等。上海政法學院教授姚建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講師劉慧娟等人表示,從多個方面來考慮,要謹慎對待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萬華、最高法應用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代秋影等人則表示,解決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問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僅是其中一個點,需要作為系統工程予以綜合考慮,在方法和視角上需要多學科多元探討。未來的立法需要充分公開討論和理性論證。一些專家建議盡快啟動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的實證研究,依此採取相應的對策。首都師范大學社會工作系副教授席小華、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朱堅等人呼籲建立完善多元化的少年司法制度,多措並舉,以解決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問題。
㈢ 如何把握禁謠的科學內涵和尺度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關於辦理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
兩高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解釋》還規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則不問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或者被轉發次數,即可直接認定為「情節嚴重」,同時規定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也認定為「情節嚴重」。而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單位非法經營數額1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屬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輿論呼喚已久的司法解釋終於出爐,為打擊網路謠言擴大化感到擔憂的民眾或許也可以松一口氣了。兩高司法解釋通過釐清信息網路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為懲治利用網路實施誹謗等犯罪提供明確的法律標尺,從而規范網路秩序、保護群眾合法權益。
不過,智慧俠的憂慮仍然存在.中國人的思維定勢就是這樣:極易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用一種傾向掩蓋另一種傾向.如近段時間的禁謠,只禁民謠不禁官謠,且禁民謠隨意擴大化,比如早前安徽碭山網民於和玉在自己的微博上「報道」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6人死亡」,很快警方找到並帶走了他。因為真實的情況是10死5傷,他「屬散布謠言」,被「行政拘留5日」。再如,《燕趙都市報》報道,河北清河縣公安局網安大隊民警在工作中發現網路貼吧「清河吧」網名為「寧05021」的網民發布消息稱:「聽說婁庄發生命案了,有誰知道真相嗎?。」該信息迅速被點擊1000餘次,在該縣部分群眾中傳播。於是,清河縣公安局網安大隊快速確定該網民身份,並於8月28日,將趙某行政拘留。
一個是僅僅報道了一起交通事故,因為死亡人數統計不準確,竟然被以造謠為名抓捕,另一個則是因為一句問話而招致拘留。面對如此打擊網路謠言的做法,人們不禁心生疑慮,相關部門到底是如何界定「謠言」?看到安徽湯山、河北清河兩起「網路謠言」案,人們更加感到憂慮的是,究竟該如何把握在網路發言的尺度,會不會不經意間就被拘留了?
毫無疑問,網路謠言需要嚴厲打擊,網路謠言因散布於虛擬空間,對社會的危害不言而喻,既擾亂了社會秩序,又嚴重影響了人們的價值觀、世界觀,但打擊網路謠言更需要一個尺度,需要一個嚴格的標准——司法解釋。因為,無規矩不成方圓,沒有法律規范,打擊網路謠言就會淪為權力侵害權利的工具,加劇公民的危機感。
現在,兩高院量化的標准出台了,但具體行為中如何把握禁謠的科學內涵和尺度?
其一,量與質的關糸.如轉發誹謗信息只有499次,是否就不構成誹謗罪?對此,北京師范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王志祥給出的答案是:轉發誹謗信息的次數只是認定「情節嚴重」的標准之一。如果具有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等的情形,即使不夠500次,也屬於「情節嚴重」,同樣構成犯罪.同時,如果轉發者本人轉發次數達到500次,即使不是信息的第一發布者,同樣也要承擔責任,一些網路推手利用同一IP地址多次轉發誹謗信息,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誹謗信息,這些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其二,禁謠與禁言的本質區別.最近,有網路大V涉嫌嫖娼和聚眾淫亂被拘留,社會輿論一片嘩然,人們普遍對警方依法處置表示認同。但也有個別人,總覺得這背後有「深意」,認為「不在於他嫖娼,而在於他是大V」,猜度抓嫖是「揪住別人的褲腰帶以讓他閉嘴」,為的是「殺雞儆猴」。於是乎,在捕風捉影的想像中,一起普通治安事件,竟與「打擊言論自由」掛起鉤來。智慧俠認為:禁謠就是禁謠,言論自由就是言論自由.二者的關糸是,禁謠不能妨礙公民的言論自由;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權時不能造謠生事.止謠禁謠,自有其道。每一個公民都有了自己的言論權和公民權,才能對危害自身的假信息和真謠言進行有效地攻擊和揭穿,才能保護自己免受謠言的傷害,或取得傷害補償,讓造謠、傳謠得到應有的懲罰。公民懂法守法、相信法律、知道自己的自由和權力,自會拿起法律的武器來守護自己。
其三,主觀造謠與客觀失實的界線.在實際中,很多信息,尤其是舉報的腐敗信息,在有關部門公布調查結果前,公眾很難明確真實與否,舉報人可能也會存在把握不準的情況,這樣就導致揭發、檢舉的部分內容失實。但是,只要不屬於故意捏造的信息,或者不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信息,就不能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輿論戰是打擊民謠的預演。依靠公共權力依法辦事的前提是有法,要依法理民謠,在無法可依的前提下打擊民謠,無論以什麼崇高的名義打擊民謠都是在濫用權力。通過輿論佔領制高點,通過人民日報一篇社論,通過央視幾個人的點評來為濫用權力造勢,會離法治、法治文明漸行漸遠。民謠官謠應該依法而治,而不是依恐懼而治,不是依官員的貪婪、野心、興趣、愛好而治,不是依據官員的非理性仇恨而治,不是依保護官員的既得利益而治,不是依維護官員的腐敗而治,不是依穩定而治,不是依有罪推定而治,不是依央視媒體而治。
其四,禁謠與廣開言路的內在聯糸.人類歷史已經證明:如果沒有人權和民權,沒有自由和民主,搞政治壟斷、輿論壟斷、信息壟斷和宣傳壟斷,神權、政權就是最大的造謠者和欺騙者,國家就是最大的造謠機器,且這種謠言的迷惑性、欺騙性和危害性極大極壞.民有怨言而民情沸騰時,一些古代皇帝都還知道廣開言路、疏通民意,難道今天就知道刪貼封網、封貼禁言,難道還要再興思想罪與文字獄?看當今的情勢,是禁謠止謠、維穩治安,還是要禁言止謗、守貪護腐?不妨明說,說開了也不失一位磊落漢子和性情男兒。難道不知道嗎?民眾早就厭倦了掛羊頭、賣狗肉的陰陽戲法,更深惡痛絕一邊當婊子、一邊舉牌坊的扭捏作態、裝腔作勢與死不要臉。
其五,禁民謠與禁官謠的內在邏輯關糸. 禁民謠的道理不必再說.而禁官謠卻是琵琶遮面. 官謠就是權力濫用的腐敗.在歷史的長河中,官謠是統治者維護自身利益的手段,西方的馬基雅維利、中國的韓非子都是官謠的理論構建者,也是官謠的推動者。他們二人都強調統治者要善於搞陰謀、搞權術,要充分利用謠言打擊對手,對待對手要像狐狸一樣狡猾,要像獅子一樣兇猛。歷代專制統治者,都需要一定的官謠維護其統治。 官謠還是民謠的提前。在高度政治化的社會里,在充滿著神秘化的社會里,在告密文化盛行的社會里,官謠是民謠產生的前提和基礎。有官謠,必然有民謠。沒有官謠,就沒有民謠,官謠不斷,民謠也會層出不窮。正如鄧小平所說:"現在黨內外小道消息很多,真真假假,這是對長期缺乏政治民主的一種懲罰。"鄧小平還說,"一聽到群眾有一點議論,尤其是尖銳一點的議論,就要追查所謂'政治背景'、所謂'政治謠言',就要立案,進行打擊壓制,這種惡劣作風必須堅決制止。所以,官謠不除,民謠繁榮。
文末了,智慧俠還得把話說回來.出台《解釋》的目的,就是適應新形勢下同網路犯罪作斗爭的迫切需要,結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點,對刑法相關條文的適用依法進行解釋,為在司法實踐中准確而有力地懲治利用網路實施的相關犯罪提供明確的司法解釋依據,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孟德斯鳩說過: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擁有自由了,因為其他人也同樣有這個權利。任何自由都有邊界,即便在歐美國家,也為自由劃定了明確禁區和限制內容,都不能突破法律制度的底線。一旦沖撞了底線,也會依法懲治。因為如果沒有秩序、沒有責任、沒有對他人權利的基本尊重,一個人的「絕對自由」,就意味著對無數人的「絕對傷害」;所有人的「絕對自由」,則意味著「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這絕非人類所崇尚的自由價值的本義,在現實中更是不得人心,根本行不通。法治與言論自由,應是雙贏。在日益文明法治的中國社會,不管是網路名人還是普通網民,不管是政府官員還是平民百姓,都應依法而行,不管是民謠還是官謠,都應一律禁止;這詳,全社會才能真正做到遏制假惡丑,崇尚真善美,激發積極向上的正能量。
㈣ 王志祥的學術成果
《多人慾共同實施強奸而僅有一人得逞的處理》
《論結果加重犯的構造》
《盜竊罪的既遂標准新論》
《結果加重犯概念之辨正》
《危險犯的犯罪形態之辨正》等 1.《危險犯研究》(獨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新編中國刑法學通論》(主編),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3.《歐盟國家懲治跨國犯罪的刑事司法協助研究暨相關文獻中英文本》(合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4.《刑法學》(合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5.《英美刑法學》(合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6.《中國刑事法學》(第一卷,合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7.《刑種適用中疑難問題研究》(合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8.《刑法學》(合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9.《新刑法通論》(合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0.《新刑法教程》(合著),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11. 《外國刑法學概論》,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副主編)。
12.《有組織犯罪比較研究》(合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3.《國際恐怖主義犯罪及其防治對策專論》(合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14.《「9.11」委員會報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合譯,第二譯者)。
15.趙秉志主編:《廢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本人為第一英譯者)。
16.《美軍虐囚報告》(合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17.《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暨相關重要文獻資料(合編,第二編者),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18、《犯罪既遂研究》(獨著),北京師范大學出版集團2010年版。
19、《刑法修正案(八)》解讀與評析》(主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
20、《財產刑適用的理論與實務》(主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

㈤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的學術團隊
專職研究人員
趙秉志 盧建平 高銘暄 王作富 儲槐植 宋英輝 李希慧 黃 風 張遠煌 吳宗憲 劉廣三
楊正萬 李漢軍 劉志偉 王秀梅 王志祥 左堅衛 狄世深 陰建峰 孫 平 王俊平 郭理蓉
史立梅 黃曉亮 袁 彬 劉 科 王 超 廖 明 楊 雄 孟 軍 肖 萍 李山河 毛立新
張 磊 蘇明月 鄭延譜 蔣 娜 趙 軍 趙 路 何 挺 郭雅婷 劉 群 李曉麗
特聘顧問教授
高銘暄 王作富 馬克昌 儲槐植 干以勝 陳冀平 祝銘山 胡康生 信春鷹 沈德詠 萬鄂湘
張 軍 熊選國 劉家琛 張 耕 朱孝清 姜建初 戴玉忠 張 穹 張曉明 孟宏偉 張福森
郝赤勇 劉 颺 孫在雍 羅 鋒 南 英 李少平 李道民 姜 偉 張蘇軍
(美)巴西奧尼 (美)柯恩(英)巴里·萊德 (英)胡德 (西班牙)德.拉.奎斯塔
(法)戴爾瑪斯 (日)大谷實 (德)阿爾布萊希特(德)錫伯(德)舒納曼
(愛爾蘭)沙巴斯

㈥ 滔河鄉的名人
王志祥,河南省淅川縣滔河鄉雙廟村人,1993年畢業於河南師范大學外語學院英語專業,獲文學學士學位;1996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專業,獲法學碩士學位;2004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專業,獲法學博士學位。2006年從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後研究人員出站,2003年至2006年任河北大學法學院教授、刑法學科主任、訴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導師、刑法專業碩士學位點負責人、法律碩士教育中心副主任,2006年12月至今歷任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外國刑法與比較刑法研究所副所長、法學院刑法學教研中心主任。 在《法學家》、《法商研究》、《政治與法律》、《河北法學》、《刑法論叢》、《刑法評論》、《法制日報》等報刊上發表學術論文100餘篇,出版《危險犯研究》、《犯罪既遂新論》等個人專著,編撰(譯)《新編中國刑法學通論》、《歐盟刑事司法協助研究暨相關文獻中英文本》、《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暨相關重要文獻資料》、《「9.11」委員會報告》、《美軍虐囚報告》、《有組織犯罪比較研究》、《外國刑法學概論》、《中國廢止死刑之路》、《英美刑法學》、國際恐怖主義犯罪及其防治對策專論》、《刑法修正案(八)解讀與評析》等著作10餘部。
白國偉,中國勵志派草根明星,1974年生於淅川縣滔河鄉姬家山村,《我要拍電影》全國演員團成員;主演影片《我和紅七軍》在全國數字院線及各大院校和社區火爆放映,被很多單位和院校作為教育片展映;主演影片《鷺語》入圍2011年美國洛杉磯國際家庭電影節;2009年,國內權威網站欄目《中國人的一天》第39期《影視演員白國偉》一帖置頂首頁,一天點擊率突破18萬;其勵志人生激勵了眾多網友。

㈦ 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的好處和壞處
您好:
近年來,校園暴力頻發,未成年人實施極端惡性暴力事件讓人驚心,也讓圍繞「應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爭論越來越激烈。
「應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需要明確一系列問題:犯罪是否真的趨向『低齡化』?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可以取得預期效果?民法總則(草案),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從民法通則規定的10周歲降為6周歲,那麼刑法中是否相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能否更有效地保護被害人?」日前,在北京召開的中國法學會少年司法專業委員會「刑事責任年齡圓桌討論會」上,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宋英輝如是說。與會專家學者針對上述問題進行了多視角、多維度的探討。
犯罪「低齡化」:真命題還是假命題
面對低齡未成年人的惡性犯罪嚴峻形勢,社會上很多人認為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學術界也有支持的觀點,理由包括:(1)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短時間內遏止青少年犯罪勢頭的現實需要;(2)低齡未成年人具備了實施犯罪的行為能力和心智水平;(3)刑事責任年齡古今中外都不是一個確定不變的數字;(4)不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無助於法律的公平正義並容易導致被害人的「惡逆變」;(5)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也是保護未成年人的需要;等等。
不過,宋英輝等人認為,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必須明確我國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人群是否整體趨向低齡化,但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對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實施危害行為的情況進行系統統計和研究,校園暴力事件也缺乏統一的報告統計制度。
廣東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鄭子殷介紹,從媒體曝光的情況來看,未成年人惡性暴力案件數量逐年增加,暴力情節也越發嚴重,呈現出低齡化趨勢,但追究刑事責任的寥寥可數,絕大部分暴力案件在刑事法律規制之外。大量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暴力行為由於沒有進入司法程序,難以進行有系統的數據統計與實證研究。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牧表示,從世界范圍來看,低齡兒童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有所增加,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社會急速發展,激劇增長的信息量不僅促使兒童早熟,大量不良信息也使兒童「受污染」的年齡提前,犯罪低齡化是一種世界趨勢。但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並沒有因為犯罪低齡化現象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從文明發展的角度看,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對犯罪問題理性認識的結果。當然,這不意味著對低齡兒童違法犯罪坐視不管,應盡量採取教育預防的辦法,對低齡兒童的不良、違法行為及時依法進行教育管束,對犯罪行為依法處理。
多維度認識「責任年齡」:刑事和民事各有側重
與會人員認為,充分認識「刑事責任年齡」應當追本溯源。
刑事責任年齡意味著行為人對行為性質的認識和自我控制能力。與30多年前相比,相同年齡的未成年人的確能接受和掌握更多的知識與信息。一些專家表示,當前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度較以往提高了,生理方面的成熟為實施犯罪行為提供了更大可能性,而心理方面的成熟使未成年人在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上也有所提高,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提供了依據。
但另一些專家認為,生活環境較之前發生巨大變化,風險也更多,未成年人學習、實踐甚至試錯的成長期間不僅沒有縮短,反而可能嚴重不足。從這個角度來說,未成年人心智成熟的年齡並未提前,其認知控制能力不足,更容易受到不良影響,誤入歧途。
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科科長王英介紹,從理性、道德、辨認控制能力來看,人的大腦情緒控制基本是在24周歲至26周歲完成的,從這一點看,其實刑事責任年齡要提高。根據目前的一些司法實踐數據,未成年人罪犯中94%的行為人的行為會得到矯治,只有6%成為累犯,這部分累犯將會犯下所在社區和國家50%以上的強奸、殺人、搶劫等重罪案件。從這一點看,刑事司法系統也應採取相應不同措施。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吳宗憲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目前沒有嚴謹的科學調查的支持,也違背刑法謙抑原則。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和非法律的措施可以適用,就不應考慮適用刑罰手段。重要的一點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將會帶來不利後果,將會擴張犯罪圈,而犯罪圈擴大後對社會的穩定極其不利。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王志祥認為,刑事責任年齡是否降低涉及刑事政策的考量問題。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採取的政策是教育、感化、挽救,刑事政策在立法修改中是相連貫的。應當強調,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並不意味著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就不能進行適度的懲罰,否則是非常危險的。現行法律規定中對未成年人行為的處置確有不當的地方。例如,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該規定過於籠統,何謂「必要的時候」,在司法實踐中操作起來非常困難。對此,應當反思立法和法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談到法律的協調性,一些專家提出民法總則(草案)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降為6周歲,是根據社會情勢而改變的。但吳宗憲認為,不能由此認為刑事責任年齡也應降低,因為降低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對當事人是有益的,是有利於維持社會秩序的,但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後將給當事人帶來嚴厲處罰,對社會的意義也很難預計。對此,王志祥表示贊同,認為應當看到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民事責任可以替代轉嫁,刑事責任不能轉嫁,只能由犯罪者本人承擔,民法中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不能成為刑責年齡降低的充分理由。
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需要多維度考察
即使主張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學界也是意見各異。如有人認為,考慮到當前未成年人辨認和控制能力的一般水平,主張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直接降低到12周歲;還有人認為,應該將刑事責任年齡原則上保留在14周歲,在14周歲以下增加例外規定,將情節惡劣等彈性原則作為入罪的依據等等。
目前,對於犯刑法第17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等八類罪的,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應該降到14周歲以下,爭議比較大。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認為,這個問題涉及刑事責任年齡核心問題,即對行為性質的認識和自我控制能力。除了考慮刑事責任年齡法理,還應跳出這個體系,考慮其他方面的因素:第一,這種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程度。是否確實需要入罪。第二,這種行為的普遍程度。把一類人的行為作為犯罪來規定,應該達到普遍的程度。第三,法律上犯罪概念的含義和社會的認知程度。西方國家對違法和犯罪沒有嚴格界限,基本不做嚴格區分。而我國的犯罪是相對嚴謹、比較嚴重的概念,社會上對犯罪的認識、評價也有很大不同,這些會影響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鄭子殷認為,不能忽略的一個視角是如何有效地保護不良行為事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因為未成年人具有較高模仿性,其價值觀也在不斷塑造當中。實踐中,未成年被害人數量比較龐大,如果法律沒有正確的價值判斷和制度安排,會影響到這些群體,也會引發社會輿論。
從歷史發展規律看,一些專家表示,我國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設定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最終形成了目前14周歲、16周歲、18周歲的劃分標准,有著合理的科學依據,也契合我國國情,不宜貿然降低。從域外經驗來看,華東理工大學社會工作系教授費梅萍表示,域外大量實證研究表明,降低責任年齡並不能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反而會帶來許多新的問題,比如交叉感染、標簽化、促使未成年人形成反社會人格等。上海政法學院教授姚建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講師劉慧娟等人表示,從多個方面來考慮,要謹慎對待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萬華、最高法應用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代秋影等人則表示,解決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問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僅是其中一個點,需要作為系統工程予以綜合考慮,在方法和視角上需要多學科多元探討。未來的立法需要充分公開討論和理性論證。一些專家建議盡快啟動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的實證研究,依此採取相應的對策。首都師范大學社會工作系副教授席小華、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朱堅等人呼籲建立完善多元化的少年司法制度,多措並舉,以解決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問題。
㈧ 王志祥的介紹
王志祥,1男,漢族,1971年6月生,河南南陽人。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保定市司法考試協會常務理事、保定市新市區人民檢察院特聘專家。現為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外國刑法與比較刑法研究所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全國青年委員、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同行評議專家、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理事、河北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保定市司法考試協會常務理事、保定市新市區人民檢察院特聘專家。

㈨ 王志祥的人物經歷
1993年畢業於河南師范大學外語學院英語專業,獲文學學士學位;1996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專業,獲法學碩士學位;2004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專業,獲法學博士學位。2006年從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後研究人員出站,2003年至2006年任河北大學法學院教授、刑法學科主任、訴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導師、刑法專業碩士學位點負責人、法律碩士教育中心副主任,2006年12月至今歷任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外國刑法與比較刑法研究所副所長、法學院刑法學教研中心主任。

㈩ ,是否應該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
人大代表肖勝方建議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起點至13周歲
環球時報
發布時間:05-1107:26環球時報官方帳號
廣州日報5月10日消息,未成年人的犯罪問題一直備受關注,關於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問題,也時常引發討論。「相比上世紀七十年代,現代未成年人的心智更加成熟,鑒於目前犯罪日漸低齡化的現狀,下調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符合社會發展規律。」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肖勝方擬提交議案,建議以修正案的形式對刑法第十七條第二、三款作出修改,調整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從原來的十四周歲下調為十三周歲。
全國人大代表肖勝方 圖片來源:廣州日報
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手法殘忍
2019年10月20日,13歲大連男孩蔡某某將在同小區內居住10歲女孩小琪(化名)殺害,並拋屍灌木叢。後因蔡某某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對其進行3年收容教養。這個事件曾引發是否應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討論。
昨日上午,該案的民事訴訟部分開庭,被告蔡某某家屬無一人出庭,法院將擇期宣判。小琪的母親表示,賠償之外,她更希望得到加害人家屬的道歉。
「近年來,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事例時有發生,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法殘忍、惡劣、觸目驚心。」肖勝方說,他印象很深的一個案子是2015年11月,19歲的韋某減刑保釋後在廣州市番禺區殺害一名11歲女孩。而2010年,韋某於家鄉廣西掐死一名男孩,因未滿14周歲而未負刑事責任,2011年韋某又持刀傷害一名小女孩,獲刑6年。
根據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屬於絕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無論實施何種行為都不構成犯罪。這自1979年刑法規定以來,一直沿用至今。」肖勝方表示,雖然說這樣的規定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義務教育與法制教育的普及,未成年人的心智相比於40年前的未成年人,有很大改變。而每一起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犯下惡性案件的出現,都曾引發過關於刑法「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爭論。
建議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
肖勝方在議案中提到,從刑法意義上講,確定刑事責任年齡起點的最主要因素是人的主觀意識上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即意識和意志因素,而辨認和控制能力的提高有賴於生理和心理狀況的成熟。
他表示,14周歲刑事責任年齡起點的確定,對於20世紀70年代的中國兒童發育狀況也許是適合的,但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兒童營養結構的改善,兒童生理和心理狀況的成熟也加快,辨認和控制能力也有較大提高。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呈現上升趨勢,越來越多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而且暴力、惡性犯罪屢見不鮮。」肖勝方說,有鑒於此議案對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規定提出了幾個立法修正建議。
首先,將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由原先的14周歲降低到13周歲,降低1周歲,即修改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修改為「已滿十三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
其次,修改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修改為「已滿十三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007年的《〈兒童權利公約〉第10號一般性意見——少年司法中的兒童權利》規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不能低於12歲。」肖勝方表示,即使降低為13歲,在國際上也不算最低,目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瑞士、新加坡為7歲,墨西哥、菲律賓為9歲,英國為10歲,土耳其、荷蘭為12歲,以色列、法國為13歲。
可以參考的是,在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2003年修訂後的《少年犯條例》規定,未成年人負刑事責任年齡的最低界限為10歲。依照香港的法律規定,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0歲至14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可能構成犯罪的行為時,首先推定其為不能辨別是非,只有在控方有證據證明該行為人有犯罪意圖的情況下,才能否定有罪的推定,從而認定其有刑事責任能力,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現有懲戒措施 無法達到威懾作用
「降低到13周歲,符合當前社會發展進程。」肖勝方在議案中表示,十三周歲的少年基本已經完成小學教育,就讀初中,其已具備相當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已能夠理解其實施行為的性質和意義。隨著社會的發展,物質文化水平得以提高,許多未成年人12-13歲左右就身材高大,大腦發育較快,面貌成熟。
此外,未成年人的心理發育普遍出現早熟現象。一方面,由於電視機、互聯網、新媒體的影響,當下的未成年人更容易獲得豐富的知識,了解新鮮的事物,能更快地形成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但同時也會接收到負面信息,進而影響其心理發育。另一方面,學校對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加強了重視,因此未成年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也會相應提前。
「現在的未成年人犯罪年齡越來越小,犯罪低齡化趨勢愈發凸顯。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觀惡性也在變大,手段殘忍,嚴重危害社會的穩定、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肖勝方表示,由於未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而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只能通過收容教養或者經濟補償等方式予以懲罰。但是這樣的懲處對受害人而言是極其不公的,且根本無法達到安撫受害人及其家屬的作用。
「這樣的做法還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有恃無恐地繼續實施危害社會行為,同時會使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受到質疑,從而失去法律的示警功能和威懾作用。」肖勝方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