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蕭瀚
① 誰有中國政法大學蕭瀚先生的簡介
蕭瀚先生分別畢業於華東政法學院和北京大學法學院,現為中國政法大學教內師和《財經》雜志容的編輯部律師,其寫作的速度,用賀衛方先生的評價,甚至超過了人們閱讀的速度。我認為,他那羸弱的身軀所包裹著的,是一顆不願妥協的強有力的心靈。在近年來若乾重大的話題中,無論是孫志剛、李思怡案件,還是剛剛發生的北大法學院博士生招生丑聞,都可以看到蕭瀚的身影。或許是對於言論自由的關注,蕭瀚在這一領域的介紹和研究心得,其實為我提供了辦理余秋雨訴肖夏林名譽權糾紛案最初的理論支持。我相信沒有誰能懷疑,蕭瀚將會是對我們這個時代產生深遠影響的學者。
② 民法四先生是那四個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江平,中國人民大學佟柔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王家福教授、北京大學魏振瀛教授,被法學界尊稱為「民法四先生」。
簡單介紹一下: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江平,中國著名法學家,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寧波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民商法學博士生導師。1948年至1949年就讀於燕京大學新聞系。1951年入莫斯科大學法律系,1956年畢業回國進入北京政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前身)任教。1983年至1990年歷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校長。是七屆全國人大常委、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1988年至1992年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2001年10月12日,被授予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稱號。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待遇。江平教授被收入英國劍橋世界名人錄並被收入中國多種版本的著名學者、著名法學家名錄。主要著作有:《中國大網路全書法學卷》(編委、民法學科主編);《羅馬法教程》(合著)《西方國家民商法概要》(獨著);《民法教程》(合著);《公司法教程》(《新編公司法教程》)(主編、合著);《法人制度研究》(主編、合著);《中國采礦研究》(主編),《中國司法大辭典》(主編);《商法全書》(主編);《證券實務大全》(主編);《商法案例評析》(主編);《沉浮與枯榮》(江平口述,陳夏紅整理)等。
中國人民大學佟柔教授,(1921.6. - 1990.9.),滿族,遼寧北鎮人,中共黨員。1950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研究生畢業。歷任中國人民大學講師、副教授、教授,中國民法專業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第二屆常務理事。主編《民法原理》、《繼承法教程》,合編《民法概論》。國內法學界,尤其民法學界,公認佟柔教授是新中國民法的開創者、民法理論的奠基人,是民法學的帶頭人,稱贊他是中國民法的權威、「泰斗」。日本有的法學家譽其為「中國民法之父」,美國有的法學家稱他是「中國民法先生」。主要著作有:《民法通則簡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出版);《中國民法學·民法總則》;《中國民法學》(副主編之一);《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概論》;《經濟體制改革中的若干民法問題》;《論國家所有權》;《中國民法講義》(副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等等。
中國社會科學院王家福教授,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原所長、研究員。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與建設工程法學教材編寫課題組編委會委員,男,1931年2月生於四川省南充市。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曾任第八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評審組成員,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民法經濟法研究會會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顧問。現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人權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主任、中國民法學會名譽會長、全國總工會法律顧問。主要著作:.《經濟建設中的法律問題》(合著);《專利法基礎》(合著);《中國專利法》(合著);《合同法》(合著);《現代中國涉外經濟貿易法》(合著);《現代中國民法論》(主編);《民法學債權》(主編);《中國土地法理論與實踐》(合著);《經濟法諸論》(合著);《經濟法要義》(主編);《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法律制度研究》(主編);《物權法中海域物權的立法安排》等等。
北京大學魏振瀛教授1933年生,河北威縣人。1950年即參加工作,1960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後留校任教。曾任北京大學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華成功者研究會高級顧問、北京大學學術委員會暨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文科分會委員、北京大學法律系系主任、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董事會董事、國家教育委員會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長期從事民商法學的教學與研究工作,並兼任法律顧問和律師工作。2000年11月離休。主要著作:《民法》(主編)、《民商法原理與實務》、《疑難合同案例研究》、《市場經濟與法律》;《民法原理》(合著)等等。
③ 《知識產權法》課程主講老師是誰
《知識產權法》課程主講老師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知識產內權法教研容室主任。 研究方向:中國民法、中國商法、知識產權法 。主要學術著作:《知識產權法》、《知識產權法教程》及《知識產權保護案例》等。
④ 《民事訴訟法》課程主講老師是誰
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民事訴訟法研究室主任,中國人民大學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民革中央委員、北京市副主任委員。科研領域及教學的課程包括《中國民事訴訟法》、《外國民事訴訟法》、《比較民事訴訟法》、《證據法》、《破產法》及《司法制度》等。
⑤ 中國第一個法學博士是誰
新中國的第一個法學博士們
姓名
現任職務
獲得博士
學位時間
導師
授予學位院校
第一個法理學
博士
鄭永流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
1989
北京大學
第一個法制史
學博士
朱勇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副校長兼研究生院院長 兼任中國法律史學會執行會長
1987
系我國首位法學博士
張晉藩
中國政法大學
第一個民法學
博士
王利明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 副校長兼法學院院長 兼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
1990
佟柔
中國人民大學
第一個憲法學
博士
陳雲生
現任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
教授 博士生導師
1987
張友漁
中國社會科學院
第一個行政法
學博士
袁曙宏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
兼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
1993
北京大學
第一個行政訴
訟法學博士
馬懷德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 副校長兼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 兼任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行政法研究會副會長、秘書長
1993
陳光中
中國政法大學
第一個刑法學
博士
趙秉志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 院長
兼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
1987
高銘暄
中國人民大學
第一個國際私
法學博士
黃進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 校長 兼任中國法學會國際私法學研究會會長
1988
韓德培
武漢大學
第一個刑事訴
訟法學博士
卞建林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 兼任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
1991
陳光中
中國政法大學
第一個民事訴
訟法學博士
陳桂明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 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 兼任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
1995
陳光中
中國政法大學
第一個經濟法
學博士
時建中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
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
1998
徐傑
中國政法大學
第一個環境法
學博士
汪勁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
1997
北京大學
第一個軍事法
學博士
曾志平
南昌理工學院副教授
2006
周健
中國政法大學
⑥ 《中國法制史》課程主講老師是誰
《中國法制史》課程主講老師是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專學院教授、博屬士生導師,法制史教研室主任,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刑事法律史研究所所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⑦ 中國民法學界四大才子是什麼
中國民法學界四大才子:江平、梅仲協、謝懷栻、佟柔。
1.江平(1930—— ),最負盛名的民商法專家,原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編纂負責人,被譽為「中國民法三傑」之一。江平教授1930年12月出生,浙江省寧波市人。1951年入莫斯科大學法律系,1956年畢業;現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導師。

⑧ 中國政法大學已經批准蕭瀚辭職了么
據中國政法大學方面信息稱:從未收到過葉菁本人的任何形式的辭呈。
實際情況是,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沒有與葉菁續約,即政法大早已和葉菁脫離了勞動關系,葉菁(蕭翰)已不屬中國政法大學講師或」副教授「,所以也不存在「停課「與否一說。但葉菁至今仍然在使用中國政法大學的」副教授」身份,也引起網友對其真實心態的猜測。
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 地址和郵編 謝謝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郵寄地址:北京.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
郵編:100001;
⑩ 參考與民訴法起草的有哪些人
江偉曾經有個介紹,供你參考:
一、江偉其人
我國當代著名法學家和法學教育家,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江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草創時期的奠基人之一,國內外公認的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的泰斗。從1982年的民事訴訟法試行,一直到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修改,一直到現在,都全面地、深入地、主要地參加了其中,可以說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發展的重要見證人。
社會兼職: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律咨詢委員會委員等職。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司法部公證律師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等學術職務和西南政法大學、西北政法大學、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湘潭大學法學院、海南大學法學院、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浙江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等多所高等院校兼職教授。
二、江偉的介紹:
民事訴訟法的起草與修訂,實際上應該是一本書,但由於自己年紀比較大了,精神也較為有限,這本書遲遲沒有寫出來。由於時間限制,今天就不能講得那麼詳細了,我們只能將這個過程給大家講一講。
首先,我要講一下民事訴訟法的起草,民事訴訟法的起草很有特色,因為當年在1979年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下面專門成立了民事訴訟法起草小組,過去法律起草沒有這個。其採用了三結合的安排,一共由三部分人組成,一部分人為民事訴訟法的起草學者,一部分為在職的法官,第三種人就是領導了,所以稱為三結合,這個班子一直延續了三年多之久,1979到1982年,這個小組一直存在,起草很慎重,用了三年時間才起草了一個《民事訴訟法(試行)》,但是在當時他也是正式的法律,寫「試行」只是為了慎重,這是簡單的過程。
我主要想講的是我們的起草不是隨便進行的,現在有人批評我們這個法律是超職權的法律,而且批得很厲害,有一段甚至認為我們中國的這個民事訴訟法給人家一個很不好的印象,完全講職權主義,不講當事人主義,對當事人的地位予以漠視。實際上這個看法是錯誤的,他們主要是抓住了《民事訴訟法(試行)》的56條,因為這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進行證明,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地、客觀地收集、調查證據,最主要就是攻擊這一款,認為這叫超職權主義。為什麼說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我們民事訴訟法的起草工作是建立在對中國的國情、尤其是對中國司法實踐的狀況徹底了解的基礎之上,也包括剛才所說的56條的條文,舉個例子,在我們動手起草這個法律之前,我們用了十天左右的時間專門聽取了全國各級法院領導介紹他們民事訴訟的運作過程和存在的問題,包括安徽、河北等等。不僅如此,我們起草小組有四名是來自法院的一些實踐部門的同志,其中包括上海、天津、北京、遼寧,四個省法院的領導,也就是說我們不僅聽取了來自全國各地法院法官的介紹,還專門聽取了我們起草小組內部實踐部門同志的介紹,所以說我們對司法實踐是做了比較深入的了解,之後我們才起草了條文,因此應當說我們198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是符合中國國情的法律,而且事實證明我們民事訴訟法確立的原則、制度和程序基本上是符合國情得、是正確的,絕不是所謂的超職權主義。
這里要強調一點,因為中國歷來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都是處於主動的地位,中國歷史上最有名的幾個法官,包拯、海瑞、狄仁傑,你們都看過他們的電視,他們這些人主要辦的就是刑事案件,當時民事案件不太受重視,清代將民事案件稱為「細故」,這些大清官辦案都是到現場去調查,這一點很重要,這是中國根深蒂固的做法,因為中國與西方不同,有比較完備的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我們一般當事人力量都比較弱,如果要讓當事人在訴訟中起主導一切的作用,實際上當事人的權利是得不到保障的,所以我們的法官要關心當事人,甚至幫助當事人,現在西方國家提出來比如絕對的中立,當事人主張什麼就審什麼,沒提出來的就不要管,那麼你們看看包公辦案,當事人沒有提出來的也要管,所以我們要顧及歷代的傳統,我們並不是要發明一個什麼東西,這就是中國固有的國情,我們只不過是要在法律上將其明確化,因此我們1982年已經奠定了很好的基礎,後來1991年第一次大的修改,我當時有一篇文章,最早發表在《法學評論》1991年第3期,叫做《新民事訴訟法的重大突破》,當時我一共寫了十二個大問題,也就是說我們1991年修改主要針對十二個大問題,但只是處於修改和補充的性質,並沒有對我們的原則、制度和程序做重大改變。比如,當時第一個大問題,民事訴訟法的任務,就是強調這個法律能夠保證法院正確、合法、及時地審理案件,但沒有提出保證當事人的訴訟權益,這是一個比較大的缺陷,所以1991年增加了一條,第一句話是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然後才是保障、保證法院正確、合法、及時地審理民事案件,也就是說我們的民事訴訟法的任務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是保障當事人能正確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其次就是給法院審理案件提供一個制度或者程序的保證,這樣就比較全面了,這是修改的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就是民事訴訟法的調整范圍,這些問題都是根據當年各地所談的情況制定的。我們當時中國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法院不立案,要有介紹信、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證明,沒有這些就拒絕受理,因此我們這里必須明確一個問題,就是法院到底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審理哪些問題?如果不加以規定,各地法院就會自定政策,無法統一,我們規定的審理范圍就是按照民法的原則,平等主體間發生地財產或者人身的問題,這個都化為民事訴訟法的調整范圍,但這個調整范圍問題也不小,太過於原則,但這個原則畢竟有一個標准,所以這是我們第二個修改的地方。
第三個問題就是基本原則,基本原則是當時一個爭議很大的問題。我們中國歷來地在民事審判方面奉行一個基本方針,「就是依靠群眾,調查研究,調解為主,就地解決」的十六字方針,這是在戰爭年代,解放區根據地一直實行的原則方針,在建國後即1949年建立新中國以後仍然奉行這個方針,那麼現在制定這個法律的時候是不是還把這個十六字方針原本內容一字不動地放在民事訴訟法中?這是一個很大問題,在當時爭議也很大。我當時的態度是:精神可以保留,但要用法律的語言來表達。後來經過大論戰,把調解為主,改為著重調解,至於「就地解決」並不是一個方針性地問題,我們在有些地方規定便利群眾、審理地點就行了。這就是原則的問題。
因為這十二個問題我不能一一都講,我就講其中幾個大的問題。……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就是1991年法律確定的,美國不是搞集團訴訟嗎,我們中國的現實情況是也有大量地群體性訴訟發生,因此我們1991年的法律明確規定了「代表人訴訟制度」,因此就當事人的問題我們有所突破。……
第二次大修改就是2007年,這次修改就與以前不一樣了。以前都是由起草小組來進行的,1991年的修改也有1982年起草小組成員的間接參與,而2007年的修改則不同了,它是由最高法院牽頭,重點是修訂了一個再審問題、一個執行問題,當然也不限於這兩個問題。實際上2007年的修改也是一個大的修訂,它不僅僅是重點放在再審和執行兩個程序,而且對強制措施在法人方面增加到30萬,另外刪掉了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因為破產法已經制定,包含了這個問題,一切以破產法為准,民訴法再規定則沒有必要了。當年規定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實際上補充破產法的規定,當時我國破產法實際上是很狹窄的,規定就叫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企業破產法》,它只限於全民所有制企業,這個制定法本身就很有問題,在實踐中我還特意進行了調查,實際處理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破產案件就一個、兩個,實踐中較多的是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破產案件還有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破產案件,那麼這類案件則無法可依,所以民事訴訟法只能拾遺補缺了,所以說2007年的修改還是一個比較大的修訂。比如再審增加了許多再審事由,另外再審的法院升一級,另外執行上也做了許多重要的規定。
因此我給大家回顧一下,我們起草這個法律的時候就是符合中國國情的法律,我們的修訂是在基本原則、制度和程序基礎上的完善和補充,從來沒有過顛覆我們這個原則、制度和程序的修訂之舉,兩次大的修訂都秉承這一原則,我們現在面臨第三次大修訂,加上原來的起草,相當於第四次大修訂,這也是一個很大的修訂,而且法工委現在態度也很誠懇,陸續召開許多會議,而且委託最高法院今年年初在房山召開了一次大型修改民事訴訟法研討會,法工委連續幾次來討論修改的問題,那麼我們今天應該抱著什麼樣的態度來修訂呢?所以我剛才定了一個原則,我們現在並不是說把我們現在的民事訴訟法給顛覆了,什麼問題都提,難道說我們現在的法律到了破落不堪、不堪收拾的地步,要重頭再來,我們的態度是修訂和完善,而不是全部破掉,這一點要不明確很容易走偏方向,就像當年民事訴訟法頒布,有很多人對這個法律進行指責,其中有一個很不好的地方,就是拿著外國的法律來指責中國的法律,這是很不對的,每個國家的國情不同,因此不能拿外國法律的眼光來看待中國的法律,這一點必須要正確對待。當然我們並不否定要借鑒,但是借鑒是借鑒,主體還是我們自己的國情和問題,而不能以外國的標准來看待我們的法律。……
下面我再給大家介紹一下,現在法工委在修改民事訴訟法時廣泛吸取意見,……我這次去上海是一個私人問題,我的親戚朋友都不懂法律,但是他們對於彭宇案意見還是很大的,怎麼能弄成這種好人卻成了侵權的人,這正好是我們這個學科應當回答的問題,這就與剛才說的「真偽不明」有很大的聯系,這個案件也有所不同,他就是想把案件弄一個真偽分明,但是他用了一個反道德的原則來針對一個道德的行為,這個推定是反道德的,首先應該肯定人家將老太太扶了送到醫院去,應該給予肯定,否則以後就沒人去做了。現在有人提要設立一個基金會,專門對這種被人誣賴的行為予以負責,損失由基金會來負責。所以我們現在討論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也是一個學習、分析民事訴訟法理論問題的機會。
另外還有一個關於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問題。人民調解委員會做出的調解協議如果要是經過人民法院確認的話就具有強制執行力,這個確認程序究竟是什麼程序呢?對此法工委認為是一個特別程序。如果不說是特別程序是什麼程序?我可以表一個態度,說是特別程序怎麼都不對。中國說的「特別程序」有兩個意思,一個是與普通程序不一樣的就是特別程序,這是一個籠統說法;另外一個特別程序又分為兩種,一種就是非訟程序,另外一個就是特別類型案件的特殊程序,比如勞動爭議案件的特別程序、知識產權案件的特別程序,還有就是已經有了的海事特別程序,這種特別程序意思就是說原則上還是適用普通程序,但是因為案件本身的特點又應當有一些特別的規定,我看就像日本的票據訴訟規定的一些特色,另外像我們現在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為什麼要有特別程序?涉外民事訴訟也要適用普通程序,但是也要就特色的地方設置特別程序,因此有這幾種理解。那麼能說法院對人民調解協議的確認稱為特別程序嗎?尤其司法確認是在什麼階段來進行的,實際上是在訴前,人家只需要法院確認一下並非要法院解決問題,是起訴以前,因此不能稱為特別程序。將來法律上規定了可以,但是規定了以後我們也必須要搞清楚,這究竟算是什麼程序?我這里有一個命題,多元化的裁判程序可以包羅多一些,有些是進入訴訟以後的,有些沒有進入訴訟也可以算。
另外一個就是執行程序,最高法院執行局強烈呼籲要單獨制定「強制執行法」,現在也做了很多論證,最高法院也搞了許多項目來論證。但現在法工委表態贊成單獨制定「強制執行法」,但是怎樣制定,要先修訂民事訴訟法,修訂後再說。許多學者聽了以後比較灰心,認為什麼時候再定就難了。實際上法工委這一說法也很有道理,要麼就在修改民事訴訟法時對執行部分也一起修訂,之後制定「強制執行法」時廢止這一部分就行了。但最高法院不同意,認為既然要單獨制定「強制執行法」,我們現在就不需要修改了,以防單獨制定被擱置,只需要在修改時加入一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現在的問題是將來還是做點實際的,就是論證一下。要說「強制執行法」已經有學者論證了好幾稿了,將來還要進一步論證,執行程序依我的看法,在修改的時候還不如將強制執行單獨作為一編為好,現在這種相互對抗並沒什麼好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