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師范大學判刑教授
㈠ 逃過追訴期就不會被判刑嗎
1、一般情況下,過了追訴期就不會被判刑。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如果犯罪人已經被發現,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藏匿的,永遠都不會超過追訴期。一經司法機關發現,可立即採取強制措施,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1)南京師范大學判刑教授擴展閱讀
案例:
一條題為「20年前轟動一時的南大『1·19碎屍案』成懸案」的文章在網路迅速傳播發酵,按照文中的說法,南大這起碎屍案已經發生20年,過了刑法規定的訴訟時效,成為「懸案」。實際上,我國刑法對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條件做出了明確規定,「最高追訴期20年」的說法不能一概而論。
這項規定確實是我國刑法第87條的內容,但在這項條文之後,刑法單列條文,對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情形進行了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8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北京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中心主任、江蘇省律協刑委會副主任張志華說,刑法88條的規定表明,如果司法機關已經立案並鎖定嫌疑人,嫌疑人出逃以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便不存在「追訴期限」過期一說。
另外,我國刑法87條對刑事追訴期限還有一條規定,即「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單純以時間限制來確定「不再追訴」的說法太過片面。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李建明認為,從刑法條文規定來看,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經過20年不再追訴。但針對南大「1·19」案來說,該案作案手段殘忍、案情惡劣,在確定犯罪嫌疑人後,相關部門可通過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方式,繼續追究兇手的刑事責任。
另外,針對有說法認為此案應當適用刑法88條中不受追訴期限的規定,李建明教授表示了不同意見。「刑法88條的立法原意在於,司法機關確定犯罪嫌疑人後,嫌疑人出逃以逃避偵查的,不受追訴期限限制。但如果是尚未確定犯罪嫌疑人,且嫌疑人沒有主動逃避偵查的行為,原有的追訴期限規定仍然有效。」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南大碎屍案追訴期 剛入校女生被人分屍且拋屍最繁華地段
㈡ 為什麼不把葛軍抓起來呢
葛軍(1964年10月-),江蘇省南通市如東縣人,南京師范大學附屬中學校長,南京師范大學教授,新課標高中數學(蘇教版)教材編寫組核心成員,中國數學奧林匹克高級教練。多次參與江蘇高考數學卷命題,因「試題難度大」而被稱為「數學帝」。
人家就是出高考題的,難度大怎麼了?正好檢測水平!
什麼時候做好本職工作反而成為罪行了?難道放水讓大家都考個高分就好嗎?

㈢ 阿炳吸毒
阿炳,原名華彥鈞,民間音樂家。生於清光緒十九年(1893年8月17日),江蘇無錫人。後雙目失明。其父華清和為無錫城中三清殿道觀雷尊殿的當家道士,擅長道教音樂。華彥鈞幼喪母,由同族嬸母扶養。8歲隨父在雷尊殿當小道士。開始在私塾讀了3年書,後從父學習鼓、笛、二胡、琵琶等樂器。12歲已能演奏多種樂器,並經常參加拜懺、誦經、奏樂等活動。他刻苦鑽研,精益求 精,並廣泛吸取民間音樂的曲調,沖破道教音樂的束縛。18歲時被無錫道教音樂界譽為演奏能手。
22歲時父親去世,他繼為雷尊殿的當家道士。後因交友不慎,沾染上娼、吸毒的惡習,34歲時雙目先後失明。為謀生計,他身背琵琶、胡琴,走上街頭,自編自唱,說唱新聞,淪為街頭藝人。40歲時,與寡婦董彩娣同居。每天下午在崇安寺三萬昌茶館門前圍場演唱。他敢於切中時弊,抨擊社會黑暗,用人們喜聞樂見的說唱形式吸引聽眾。一二八事變發生後,他又編唱《十九路軍在上海英勇抗擊敵寇》的新聞,並用二胡演奏《義勇軍進行曲》。在抵制日貨的運動中,他用富有激情的語言激發人們的愛國熱忱。他的許多新聞唱出了群眾的心聲,深得一般市民的喜愛。每天晚上還走街串巷,手操二胡,邊走邊拉,聲調感人。蜚聲國際樂壇的《二泉映月》,就是這一時期創作的。日軍侵佔無錫後,阿炳和董彩娣一同到雙方老家避難。不久赴上海,在崑曲班仙霓社擔任琴師,彈奏三弦,並在電影《七重天》中擔任表演群眾角色盲人。這時他創作的《聽松》,是一首氣魄豪邁、情感充沛的二胡獨奏曲,傾吐著不願當亡國奴的愛國主義熱情。民國28年重返錫城,再操舊業。他每天上午去茶館搜集各種新聞,回來構思創作,下午在崇安寺茶館門前演唱;夜間在街上拉著二胡,演奏他創作的《寒春風曲》。他的琴藝十分高超,可將琵琶放置在頭頂上彈奏,還可以用二胡模仿男女老少說話、嘆息、歡笑以及雞鳴狗叫的聲音。抗日戰爭勝利後,曾禁止他在崇安寺的固定場所說唱新聞。民國36年,他肺病發作,卧床吐血,從此不再上街賣藝,在家以修理胡琴為業,艱難度日。
1949年7月23日無錫解放,阿炳和他的《二泉映月》等樂曲獲得新生。1950年暑期,中央音樂學院師生為了發掘、研究和保存民間音樂,委託楊蔭瀏教授等專程到無錫為他錄制《二泉映月》《聽松》《寒春風曲》3首二胡曲和《大浪淘沙》《龍船》《昭君出塞》3首琵琶曲。
1950年12月4日阿炳病逝,終年57歲。
阿炳的一生如戲劇般充滿情節的跌宕。據說他生平唯一留存下來的影像,只有一張日偽統治無錫時期「良民證」上的標准照。相片里那個帶著盲人眼鏡,形容枯瘦的中年人,在一頂破氈帽下面的面孔,透著生活的艱難和滄桑。也許命運給阿炳的磨難,正是成就他那些動人心魄樂曲的緣由。這個華彥鈞的私生子,生來就被剝奪了家庭慈愛的權利。當他的生母無奈地以結束自己的生命來抵抗世俗的歧視,這個孩子性格中一些隱秘的部分已經可見端倪。在外寄養幾年的少年回歸生父華清和的身邊,他的眼光所見之處,也許有更多的是不解的疑惑。我從資料中知道,他是叫著「師傅」來到當道士的父親身旁。華清和自號雪梅,精通各種樂器。阿炳勤學苦練,不久就熟練地掌握了二胡、三弦、琵琶和笛子等多種樂器的演奏技藝。此刻阿炳還當自己只是個蒙受好心人照料的孤兒。然而當他長到21歲時,阿炳突然在華清和因病去世前明白了自己的身世。
往後的日子說來也令人唏噓。無錫城中道觀洞虛宮里雷尊殿的新任當家道士華彥鈞似乎放任自流,吃喝嫖賭甚至吸食鴉片。荒唐的生活帶來荒唐的結果:因為梅毒侵害他瞎了眼睛,喪失對道觀的控制。流落街頭後,族人安排江陰的農村寡婦董彩娣來照顧他。世事就是這樣矛盾。痛苦絕望中的阿炳沒有破罐子破摔。再往後的日子裡,一個說唱時事,在街頭賣藝,以「瞎子阿炳」聞名的創作型民間藝人新生了。有一篇當時見證人的回憶文章說,日本人侵佔無錫後,阿炳和董彩娣曾外出避難,在上海的崑曲班仙霓社擔任彈奏三弦的琴師,其間甚至還在當時拍攝的電影《七重天》里表演了一個群眾角色。
阿炳在這個賣藝為生的時期創作了他最為動人的樂曲。圍繞二胡曲《二泉映月》的流傳有許多故事,我在偶然中讀到其一個,說南京師范大學教授黎松壽孩童時期和阿炳是鄰居,少年時喜好二胡,在演奏技法上常常得到阿炳的點撥。後來他考上了南京藝術學院民樂系。一天天很冷,他在老師琴房外活動手指,隨手拉了支阿炳教他的樂曲。一曲終了,過來一個人訊問他拉的是什麼曲子。老師告訴他,這位問他的先生是從中央音樂學院來的楊蔭瀏教授。黎松壽說這樂曲是家鄉一個民間藝人教的,沒名字。楊蔭瀏說這曲子好,還說他們正在收集民樂,要用剛從國外進口的鋼絲錄音機錄下這樣好的民間音樂。黎松壽和楊教授約好,回到家鄉一直等到9月份,楊蔭瀏和曹安和兩位教授才來到無錫。這次他們帶來的任務是錄制無錫的道教音樂。等錄完這些道教音樂,黎松壽堅持請他們去錄阿炳的樂曲。等阿炳拉完一曲,楊蔭瀏教授輕聲問這曲子的名字,阿炳說沒名字。楊教授說沒名字不行,要想一個。阿炳接著說那就叫《二泉印月》吧。楊教授又說,《印月》這名字跟廣東音樂重了,要不叫映月,無錫有映山湖么。
對這件事情,黎松壽先生在他的回憶文章里說:1950年9月20日,我和妻子陪著楊蔭瀏、曹安和兩位先生找阿炳錄音,那天一直錄到晚上7點半才結束。錄音的時候,阿炳因為身體很不好,手勁也不夠,琴也是臨時找的,所以錄音保存下來的《二泉映月》並不是效果最好的。阿炳的最後一次演出是1950年9月25日,也就是錄音後的第5天,好像是無錫牙醫協會成立大會的文藝演出。阿炳支撐著病體出門,由於他走得慢,到會場時演出都快結束了。我扶著阿炳走上舞台,坐在話筒前面。這是阿炳平生第一次面對話筒演出,也是惟一的一次。阿炳一開始是彈琵琶,後來台下有人叫著要阿炳拉二胡,我和妻子就叫阿炳注意身體,不要拉。阿炳說了一句:「我給無錫的鄉親拉琴,拉死也甘心。」接著就拉起了他不知拉了多少遍的《二泉映月》。我記得滿場都是人,連窗戶上也站滿了人。演出結束的時候,台下掌聲和叫好聲不斷,阿炳聽見就脫下頭上的帽子點頭示意。那次演出後的第3天,阿炳就去世了。
80多年前,無錫街道的上空常常飄揚著阿炳賣藝乞討所奏響的琴聲。他的即興演奏,不僅成就了《二泉映月》這支自述式的悲歌,更主要的是它擺脫了那種賞玩式的心態,上升為一種與我同在的共命運感。對人世的關懷,對自我的思考,以及遭受的磨難,使一些人很容易地把他和貝多芬相提並論。不是說人活著多麼艱難,或者古人掛在嘴邊的「天降將大任於斯人」,而是真切的自己的行為。一部偉大的作品是一部心靈史,它折射了人之所以要站立的原因。我在阿炳音樂里常常感覺到的,在那一瞬間,就是能分清許多是非。我記憶里有過一段介紹日本指揮家小澤征爾的文字,說他在第一次聽到《二泉映月》這首樂曲時流著眼淚告訴別人:「像這樣的樂曲應該跪下來聽。」
阿炳因為1950年那次錄音保留了他創作的六首樂曲:即今天已為世人所熟知的二胡曲《二泉映月》《聽松》《寒春風曲》,琵琶曲《大浪淘沙》《龍船》《昭君出塞》。這是一件萬幸的事情。作為民間藝人,他艱苦的一生也許只是有史以來無數血淚人生其中的一次。幸好他有了一個機會,不僅能夠用自己的雙手,用音符來表達,還能藉助音樂這種工具來感染其他的心靈。
[編輯本段]軼聞趣事
人們稱阿炳是三不窮:人窮志不窮(不怕權勢);人窮嘴不窮(不吃白食);人窮名不窮(正直)。
在無錫城裡,有個地主強奸家中的一個13歲丫頭,阿炳知道後,馬上把此事編詞演唱,揭露地主的罪惡之舉,激起民憤,嚇得那個地主外逃好幾個月都不敢回家。
有一次,國民黨軍閥湯恩伯要阿炳給他的十三姨太唱生日堂會,阿炳斷然拒絕,遭到一頓毒打,可阿炳毫不屈服,並編了唱詞,拉起二胡痛罵他們。
抗戰時期,日寇佔領無錫,一個叫章士鈞的人當了漢奸,阿炳知道後,就編詞罵他,又遭到一頓毒打。後來,這個漢奸被日本人殺了,阿炳拍手稱快,並編了一首《漢奸的下場》沿街演唱,無錫人士無不叫好。
[編輯本段]音樂作品
江蘇無錫惠山泉,世稱「天下第二泉」。以「二泉映月」為樂曲命名,不僅將人引入夜闌人靜、泉清月冷的意境,聽畢全曲,更猶如見其人——一個剛直頑強的盲藝人在向人們傾吐他坎坷的一生。
繼短小的引子之後,旋律由商音上行至角,隨後在徵、角音上稍作停留,以宮音作結,呈微波形的旋律線,恰似作者端坐泉邊沉思往事(片段1)。第二樂句只有兩個小節,在全曲中共出現六次。它從第一樂句尾音的高八度音上開始。圍繞宮音上下迴旋,打破了前面的沉靜,開始昂揚起來,流露出作者無限感慨之情(片段2)。 進入第三句時,旋律在高音區上流動,並出現了新的節奏因素,旋律柔中帶剛,情緒更為激動。主題從開始時的平靜深沉逐漸轉為激動昂揚,深刻地揭示了作者內心的生活感受和頑強自傲的生活意志。他在演奏中綽注的經常運用,使音樂略帶幾分悲惻的情緒,這是一位飽嘗人間辛酸和痛苦的盲藝人的感情流露。
全曲將主題變奏五次,隨著音樂的陳述、引伸和展開,所表達的情感得到更加充分的抒發。其變奏手法,主要是通過句幅的擴充和減縮,並結合旋律活動音區的上升和下降,以表現音樂的發展和迂迴前進。它的多次變奏不是表現相對比的不同音樂情緒,而是為了深化主題,所以樂曲塑造的音樂形象是較單一集中的。全曲速度變化不大,但其力度變化幅度大,從pp至ff。每逢演奏長於四分音符的樂音時,用弓輕重有變,忽強忽弱,音樂時起時伏,扣人心弦。
華彥鈞墓 華彥鈞墓,一名阿炳墓。位於無錫市錫惠公園內惠山東麓映山湖邊。華彥鈞,即「瞎子阿炳」,民間音樂家,1950年12月病歿,葬無錫西郊璨山腳下「一和山房」道士墓。1979年5月,墓遭破壞,由無錫市博物館原地拾骨,於1983年遷葬惠山東麓、二泉之南現址。墓地面積742平方米,主體由墓牆和翼牆組成,狀如音樂台;舊墓碑現藏市博物館,彩墓碑由中國音樂研究所、無錫市文聯立,楊蔭瀏書,墓前瞎子阿炳銅像,由錢紹武雕塑。
1986年由無錫市人民政府公布為市級文物保護單位。
[編輯本段]二泉映月
《二泉映月》,阿炳的代表作。阿炳經常在無錫二泉邊拉琴,創作此曲時已雙目失明,據阿炳的親友和鄰居們回憶,阿炳賣藝一天仍不得溫飽,深夜回歸小巷之際,常拉此曲,凄切哀怨,尤為動人。
阿炳的朋友陸墟曾這樣描寫過阿炳拉奏《二泉映月》時的情景:「大雪象鵝毛似的飄下來,對門的公園,被碎石亂玉,堆得面目全非。凄涼哀怨的二胡聲,從街頭傳來……只見一個蓬頭垢面的老媼用一根小竹竿牽著一個瞎子在公園路上從東向西而來,在慘淡的燈光下,我依稀認得就是阿炳夫婦倆。阿炳用右脅夾著小竹竿,背上背著一把琵琶,二胡掛在左肩,咿咿嗚嗚地拉著,在淅淅瘋瘋的飛雪中,發出凄厲欲絕的裊裊之音。」
這首曲子開始並無標題,阿炳常在行街穿巷途中信手拉奏,賣藝時並未演奏此曲,阿炳曾把它稱做「自來腔」,他的鄰居們都叫它《依心曲》,後來在楊蔭瀏、曹安和錄音時聯想到無錫著名景點「二泉」而命名為《二泉映月》(江蘇無錫惠山泉,世稱「天下第二泉」),這時方定下曲譜。賀綠汀曾說:「《二泉映月》這個風雅的名字,其實與他的音樂是矛盾的。與其說音樂描寫了二泉映月的風景,不如說是深刻地抒發了瞎子阿炳自己的痛苦身世。」
1950年深秋,在無錫舉行的一次音樂會上,阿炳首次也是最後一次演奏此曲,博得觀眾經久不息的掌聲;1951年,天津人民廣播電台首次播放此曲;1959年10周年國慶時,中國對外文化協會又將此曲作為我國民族音樂的代表之一送給國際友人。從此,此曲在國內外廣泛流傳,並獲得很高評價。1985年,此曲在美國被灌成唱片,並在流行全美的十一首中國樂曲中名列榜首。
後來,彭修文將此曲改編成民族器樂合奏曲;吳祖強改編成弦樂合奏曲;丁芷諾、何占豪改編為小提琴獨奏曲;丁善德改編成弦樂四重奏等等。中國唱片社曾將阿炳於1950年夏演奏此曲的鋼絲錄音製成唱片,暢銷海內外。
這首樂曲自始至終流露的是一位飽嘗人間辛酸和痛苦的盲藝人的思緒情感,作品展示了獨特的民間演奏技巧與風格,以及無與倫比的深邃意境,顯示了中國二胡藝術的獨特魅力,它拓寬了二胡藝術的表現力,獲「20世紀華人音樂經典作品獎」。
[編輯本段]樂曲《二泉映月》定名經過
1950年中央音樂學院楊蔭瀏、曹安和教授專程來無錫為阿炳演奏錄音,當時參加錄音的還有祝世匡老先生。
祝世匡曾在無錫報發表過《樂曲〈二泉映月〉定名經過》一文,他在文中寫道:「錄音後,楊先生問阿炳這支曲子的曲名時,阿炳說:『這支曲子是沒有名字的,信手拉來,久而久之,就成了現在這個樣子。』楊先生又問:『你常在什麼地方拉?』阿炳回答:『我經常在街頭拉,也在惠山泉庭上拉。』楊先生脫口而出。『那就叫《二泉》吧!』我說:『光《二泉》不像個完整的曲名,粵曲里有首《三潭印月》,是不是可以稱它為《二泉印月》呢?』楊先生說:『印字是抄襲而來,不夠好,我們無錫有個映山河,就叫它《二泉映月》吧。』阿炳當即點頭同意。《二泉映月》的曲名就這樣定了下來。
無錫二泉池設有漪瀾堂,二泉亭等建築。農歷每月望日前後,月戀水,水懷月,同輝水韻。佳景天成。
[編輯本段]賞析一
熟悉的樂曲,彷彿把我們帶入了山水秀麗的江蘇無錫:在我們的眼前,彷彿展現出惠山「天下第二泉」那美麗的景色。伴著泉水的涌動,這支婉轉的樂曲又彷彿在向我們講述著一個不平凡的故事。
華彥鈞對民間音樂有著強烈的興趣,從小就學了擊鼓,吹笛,拉二胡,彈琵琶。十五六歲時,已成為當地一名出色的樂師。而他三十四歲的時候,疾病使他雙目失明了。貧病交加的他,流落在街頭,生活極為艱苦。但他骨氣剛毅,從不乞求別人的施捨,而是以賣藝為生。他就是我們所熟悉的——瞎子阿炳。阿炳長期生活於社會的底層,有著鮮明的愛憎,他曾編演過許多樂曲,剛才我們所聽到的,就是阿炳的二胡曲代表作《二泉映月》。由於他生活在國民黨反動統治時期,他也曾編演過許多諷刺性的樂曲,向邪惡勢力挑戰,如《聽松》《漢奸的下場》等曲目,表達了他對日寇及漢奸的極大的義憤,而他因此也成為了反動當局的眼中釘、肉中刺。1947年,阿炳遭國民黨毆打成疾,被迫停止了賣藝生活。
經歷了半個多世紀的坎坷歲月,阿炳終於盼到了全國的解放,他的藝術生涯也進入到了一個新階段。1950年夏,中央音樂學院采訪了阿炳,並在匆忙中錄下了他所彈奏的《二泉映月》《聽松》《大浪淘沙》《昭君出塞》等六首樂曲。他還答應半年後繼續錄制二三百首二胡曲。可是,由於他長期遭受舊社會的折磨,竟於當年12月4日吐血去世了。阿炳之死以及他數百首樂曲的失傳,不能不說是中國音樂史上永遠無法彌補的一大損失。
《二泉映月》作為他僅保留下來的幾首曲目之一,顯得彌足珍貴。據說在錄制它的時候,工作人員曾詢問阿炳樂曲的名字。阿炳說,既然廣東有《三潭映月》,那麼這首曲子就叫作《二泉映月》吧。就這樣,《二泉映月》流傳了下來,而它也被看作是作是作者一生嘔心瀝血的藝術結晶。《二泉映月》以一種抒情式的音樂語言,向我們描繪了月映惠山泉的景色和作者那無限深邃的感情。全曲共分為六段,經歷了五次變奏。
在曲子開端是一段引子,它彷彿是一聲深沉痛苦的嘆息,彷彿作者在用一種難以抑制的感情向我們講述他一生的苦難遭遇。彷彿在樂曲開始之前,作者已經在心中默默地說了好久了,不知不覺地發出這聲嘆息,樂曲如同一個老藝人,在坎坷不平的人生道路上徘徊,流浪,而又不甘心向命運屈服。他在傾訴著在所處的那個時代所承受的苦難壓迫與心靈上一種無法解脫的哀痛,他在講述著他辛酸悲苦而有又充滿坎坷的一生,毫不掩飾地表達出作者心中的真摯感情。第四段到達了全曲的高潮,我們彷彿可以聽到阿炳從心靈底層迸發出來的憤怒至極的呼喊聲,那是阿炳的靈魂在疾聲呼喊,是對命運的掙扎與反抗,也是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和追求。昂揚的樂曲在飽含不平之鳴的音調中進入了結束句,而結束句又給人一種意猶未盡之感,彷彿作者仍在默默地傾訴著,傾訴著,傾訴著……
可以說,這首曲子無論是在創作還是演奏上,都充分地表達出了作者心中的真摯感情,它不僅在國內深得人民喜愛,也在國際樂壇上獲得了很高的評價。它以它深沉、悠揚而又不失激昂的樂聲,撼動著千百萬人的心弦……世界著名指揮家小澤征爾對該曲的評價:「我應該跪下來聽……」那是1978年,小澤征爾應邀擔任中央樂團的首席指揮,席間他指揮演奏了勃拉姆斯的《第二交響曲》和弦樂合奏《二泉映月》(改編),當時,小澤征爾並沒有說什麼。
第二天,小澤征爾來到中央音樂學院專門聆聽了該院17歲女生薑建華用二胡演奏的原曲《二泉映月》,他感動得熱淚盈眶,呢喃地說:「如果我聽了這次演奏,我昨天絕對不敢指揮這個曲目,因為我並沒有理解這首音樂,因此,我沒有資格指揮這個曲目……這種音樂只應跪下來聽。」說著說著,真的要跪下來。他還說:「斷腸之感這句話太合適了」。同年9月7日,日本《朝日新聞》刊登了發自北京的專文《小澤先生感動的淚》。《二泉映月》自此漂洋過海,得到了世界樂壇的贊譽。
[編輯本段]賞析二
聽琴聲悠悠
是何人在黃昏後
身背著琵琶沿街走背著琵琶
沿街走陣陣秋風吹動著他的青衫袖
淡淡的月光
石板路上人影瘦
步履遙遙出巷口
宛轉又上小橋頭
四野寂靜燈火
微茫映畫樓
操琴的人
似問知音何處
有一聲低吟一回頭
只見月照蘆狄洲,只見月照蘆狄洲
琴音繞叢林,心在顫抖
聲聲猶如松風吼
又似泉水匆匆流
憔悴琴魂作漫遊
平生事啊
難回首歲
月消逝人煙留
年少青絲轉瞬已然變白
頭苦伶仃
舉目無親友
風雨泥濘
怎忍受榮辱沉浮無怨尤
榮辱沉浮無怨尤
惟有這琴弦解離愁
晨昏常相伴
苦樂總相守
酒醒人散余韻悠
酒醒人散余韻悠
莫說壯志難躊
胸中歌千首
都為家鄉山水留
天地悠悠唯情最長久共
祝願五洲四海烽煙收
家家笙歌奏年年歲歲樂無憂
年年歲歲樂無憂
縱然人似黃鶴
一抔凈土惠山丘
噢此情綿綿不休
天涯芳草知音有
你的琴聲還伴著泉水流
[編輯本段]二泉映月填詞作品欣賞
二泉映月
根據華彥鈞先生二胡曲填詞
劉周
心似泉水冷,
蕭蕭風吹月獨明;
人世間,
酸甜苦辣盡,
到頭總如月影空。
昨夜無月,
嘆泉水淙淙溺儂心;
想弦月曾經,
凄凄慘慘照愁人。
功名富貴如煙散,
花落人亡似飄蓬。
多少孽冤,
此生處處盡遭逢;
奈何有恨,
歷遍滄桑還是恨。
堪怨月圓豪門宴,
月缺月半生柔情;
粼粼波光載美色,
粉黛玉體陳。
一回望月一回明,
不識人間有崢嶸;
只問風月憔悴損,
豈憐淪落餓死人;
我今有淚對月下,
淚落泉中無處尋;
經年往事才回首,
數語難盡,
月兒彎彎泉中空,
欲上天入地總無門。
誰憐我月經風雨,
風雨蹣跚月朦朧;
仰天難見月色明,
低頭惟覺泉水冷;
春冷夏還冷,
秋冷冬亦冷;
泉冷不知天下病,
月寒未解老與貧;
從來興衰浮沉,
善惡終報應。
清輝刺破遮月雲,
愁腸瀉地,
風吹雨打盡。
古今事,
一樣糞土掩悲容。
泉響擊空明,
逐水逝去水還生;
人願一輪常滿盈,
百年人異月同;
消磨潘鬢早如夢,
不辨黃泉仙境。
敗柳殘紅可飛升,
留得一天恨,
看破老死心。
附記:「二泉映月」乃華彥鈞先生二胡曲,余謂二泉映月,泉者冷也,月者寒也,所以冷眼看世界焉。因為之詞,以輔是曲雲爾。
註:儂,指我
王明生評析:華彥鈞(阿炳)先生創作的二胡曲《二泉映月》,是享譽全世界的經典名曲。這首詞的成功之處主要在於作者對原曲精神的理解——即「泉者冷也,月者寒
也」,二泉映月喻意「以冷應冷」,就是以冷峻之心直面冷酷現實。全詞既如泣如訴,又大徹大悟;既哀怨凄婉,又憤怒抗爭;既執著於浮沉,又超脫於名利,對世界的觀察直接冷峻,對人生的感悟透徹淋漓,傷而不悲.能提能放。
譬如:「功名富貴如煙散,花落人亡似飄蓬」可謂如泣如訴;「清輝刺破遮月雲,愁腸瀉地,風吹雨打盡」可謂哀怨凄婉;「古今事,一樣糞土掩悲容」可謂大徹大悟;「歷遍滄桑還是恨」可謂憤怒抗爭。更有「月兒彎彎泉中空,欲上天入地總無門,誰憐我月經風雨,風雨蹣珊月朦朧」使人頓感無助,孤苦仿徨,不知所從;「仰天難見月色明,低頭惟覺泉水冷,春冷夏還冷,秋冷冬亦冷,泉冷不知天下病,月寒未解老與貧」使人益覺凄冷,盪氣回腸,如霜似冰;「留得一天恨,看破老死心」,使人陡增滄桑,無限惆悵,百感交集。
1950年9月,中央音樂學院民樂系擬聘阿炳為教師,但當時他已身患重病,無力應聘,12月4日與世長辭,葬於無錫西郊山腳下「一和山房」墓地,1951年3月27日其妻董彩娣病故。
阿炳在音樂上的成就,遠遠超越了家傳師承的藩籬,博採眾長,廣納群技,把對痛苦生活的感受,全部通過音樂反映出來。他的音樂作品,滲透著傳統音樂的精髓,透露出一種來自人民底層的健康而深沉的氣息,情真意切,扣人心弦,充滿著強烈的藝術感染力。
㈣ 警方通報,南師大一院長被學生扣留,隨意拘禁他人是否違法
肯定是違法的,不管是出於什麼原因,非法拘留他人這是不對的,哪怕你有什麼不滿,你可以去找相關的部門,而不是以限制他人自由來達到自己的目的,這樣做哪怕達到了目的,自己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得不償失。

社會不是圍繞我們轉的,沒有人會慣著你,法律也是一樣;家裡的時候,犯錯父母會原諒我們,但是在社會上可沒有這好的事,法律也是一樣,你觸犯了什麼罪行,那麼有關刑法就在等著你,最後連後悔葯也沒有地方買。向這群學生的做法就是違法的,因為他們沒有權利去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他們這么做性質就變了,他們也會受到應有的處罰。
而且這個世界很有趣,有人忙著做事,有人忙著做夢,人忙著做戲。還有一些人不慌不忙,既做事又做夢,又在人生這場戲里做自己,做來做去成為傳奇。我想那個成為傳奇的人是你們,而不是在監獄中度過餘生。
最後,小編希望大家遇事冷靜、不沖動,不要去觸犯法律,平平安全地活在當下。
㈤ 如果夫妻一方以對方「出軌」起訴離婚,會不會得到支持
如果夫妻一方以對方「出軌」起訴離婚,會不會得到支持?下面就我們來針對這個問題進行一番探討,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到有需要的朋友們。

陳愛武覺得,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針對離婚標準的要求更為科學合理,提升了一款尤其的離婚標准,即一千零七十九條最終一款:「經人民法院宣判禁止離婚後,彼此又兩地分居滿一年,一方再一次提到離婚起訴的,理應准許離婚。」
「依據上述條文的要求,宣判禁止離婚後又兩地分居滿一年,再度提起訴訟離婚的,無論有沒有離婚理由,人民法院都理應宣判離婚,展現了確保離婚隨意和避免草率離婚這二者間的均衡與融洽。」陳愛武說,就此而言,離婚並不是更難了,反而是更為科學規范了。
㈥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的師資力量
學院擁有一支優秀的教師隊伍,現有教職工79人,其中教師61人,行政人員18人。教授27人,副教授26人,博導22人,碩導46人,博士(含在讀博士)51人。一批教師在教學科研活動中作出了突出了貢獻,獲得了很高的榮譽:學科帶頭人公丕祥教授榮獲首屆「全國十大青年法學家」(1995)、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1996年)等榮譽稱號,入選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第一、二層次培養人選,並當選為第九、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李浩教授當選為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現為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會副會長,江蘇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2006年);張國平教授榮獲首屆「全國十佳律師」稱號;龔廷泰教授獲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李力教授獲全國優秀百篇博士論文獎。另有3人榮獲首屆「江蘇省十大優秀中青年法學家」稱號,1人榮獲「江蘇省教育名師」稱號,1人獲「江蘇省五四青年獎章」,1人入選江蘇省「333工程」第一層次培養人選,1人入選第二層次培養人選,2人入選第三層次培養人選,1人入選江蘇省「青藍工程」中青年學術帶頭人人選,1人獲江蘇省跨世紀學科帶頭人稱號,理論法學學科的教師獲得「江蘇省優秀教師群體」的集體榮譽稱號(2000年)、訴訟法學科教師獲江蘇省優秀學科梯隊(2002年)。

㈦ 網路上發布虛假信息可能會判刑
如今,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上,網友發布的虛假信息屢見不鮮,如果為了賺取關注度或點擊量,故意別有用心地編造發布虛假信息,以往可能最多是治安處罰,行政拘留幾天,但現在這種行為就可能構成犯罪了,其中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坐7年牢。
一、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二(1)、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二(2)、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過以上刑法修正案可以看出,國家重在打擊擾亂社會秩序(包括網路秩序),造成社會恐慌動盪的虛假信息,而這些信息也是有具體明確指向的,即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可見,並非所有的發布造成一定影響的虛假網路信息的,都要納入刑事處罰之中。如果編造傳播的不是這四類消息,而是其他的虛假消息,比如虛假促銷,虛假個人信息等,情節嚴重的,除了要被受害者追究民事責任之外,編造者、發布者通常還會受到治安處罰。
二、案例
於文華誤發閻肅逝世消息(3)算不算「傳謠」?
2015年10月27日早上,著名歌手於文華在個人微博發布一條消息:「一位快樂的老者,一位為大家帶來無數優秀作品的大家——閻肅老師,因病,今日於空軍總醫院去世。願這位和藹可親的老人家一路走好!」消息一出,很快被各大網路轉載,就在記者核實采訪過程中,不少業內人士也紛紛通過各種渠道求證,隨後劉和剛、王麗達等圈內人士在朋友圈「辟謠」:「親人們,已證實閻老一切安好,謝謝大家關心,請祝福他老人家早日康復,致敬!」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樂團音樂總監於海表示,聽到網傳消息後趕忙聯系他們團長,知道網上是假消息,老人家如今安好。
於文華則迅速刪除了這條微博,並發布微博稱:「鄭重聲明:剛剛所轉閻肅老師的消息不實,嚴重失誤,向老人家及家屬嚴重道歉!」
據知情人透露,閻肅早在十天前就病危,家人從國外趕回國,陪護其搶救了一個多星期。閻肅的兒子閻宇也在朋友圈發表辟謠消息,並稱閻老爺子腦梗昏迷後,在眾多親友的關心下,從重度昏迷已轉為中度。目前一切平穩,再次謝謝大家的關心。請大家互相轉告新聞需自重……
而對於於文華發布的假消息,昨天晚些時候,閻肅兒子閻宇表示原諒於文華,稱不必去苛責,要寬以待人。同時透露父親昏迷了20多天,一直病危,直到10月15日才慢慢恢復,現在病重慢慢轉成「中度」,情況在慢慢變好,什麼時候能醒不好說。
案例分析
是否承擔刑事責任首先看發布信息的內容那麼於文華的行為算不算觸犯即將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打擊網路虛假信息的規定呢?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李建明教授表示,《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條的規定,重在打擊擾亂社會秩序(包括網路秩序),造成社會恐慌動盪的虛假信息,而這些信息也是有具體明確指向的,即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可見,並非所有的發布造成一定影響的虛假網路信息的,都要納入刑事處罰之中。
如果編造傳播的不是這四類消息,而是其他的虛假消息,比如虛假促銷,虛假個人信息等,情節嚴重的,除了要被受害者追究民事責任之外,編造者、發布者通常還會受到治安處罰。所以,在網上發布虛假消息的行為,並不一定都要受到刑事處罰。
本次事件應屬民事侵權獲家屬原諒可免於法律責任,具體到於文華發布「閻肅去世」的假消息,李建明教授認為,這應該屬於民事侵權范疇,如果一定要認真追究,那麼,閻肅本人及其家屬可以向於文華依法申請民事賠償;也可以報警,由警方依據國家打擊網路謠言的規定,對於文華進行治安處罰。不過現在,於文華意識到錯誤並道歉,閻肅家屬也已原諒了她,所以,這時再追究於文華的法律責任也沒必要了。於文華誤傳謠言後,及時刪除,迅速致歉的做法,還是要予以理解,從法律上講並不構成侵害罪。對普通公眾來說,只要不是捏造事實,發布幸災樂禍的內容,不是惡意誹謗,就不構成侵權。「未經審核對某消息信以為真,若判其侵權,將審查的義務強加於普通人,在法律上就會妨礙公民的言論自由原則。當然,公民的後期義務在於,在得知是謠傳後,要主動刪除假消息。
引用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二.
於文華誤發閻肅逝世消息.
㈧ 結合《規定》內容,如何完善死刑復核
死刑復核程序如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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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8:20 法制日報
2005年11月19—20日,由中國法學會《中國法學》雜志社和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共同舉辦、聯合國開發署及美國律師協會協辦的死刑復核程序專題研討會上,來自理論界和實務界的近百位專家、學者會聚延慶,就死刑復核這一敏感而又沉重的話題進行了全方位的思考和論證。
會議以「死刑復核程序的功能」、「死刑復核的參與主體」、「死刑復核程序的證
明標准」、「死刑復核程序的審理方式、范圍和期限」幾個主題進行,開的緊張而熱烈,比起學者的暢所欲言,實務界顯得有些謹慎。
死刑復核核准權收回最高人民法院,這是司法改革邁出的很大一步,標志著憲法關於「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正在逐步落實。多數學者認為,刑事訴訟法對死刑復核程序只簡略地規定了4條(如果除去第201條關於死緩案件的核准程序,實際上只有3條),這對死刑核准權統一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後究竟應該如何復核,沒有現實的指導意義。
也有學者認為,解決問題應當具有針對性,不能完全寄希望於死刑復核程序來解決,這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可能的。解決當前死刑案件存在的各種問題包括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不應在死刑復核程序之內而在死刑復核程序之外,應該抓住最高法院決定收回死刑核准權的機會,把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正當程序和保障人權方面的內涵用足,首先用到死刑案件的一審二審過程中;即便現在我們死刑復核程序當中存在一些問題,但從經濟和有效的角度上講,解決的最低成本應該在一審,其次是二審,如果都放到最後解決,成本太大;應當採取合理、科學和富有張力的方法對死刑復核程序進行設計,搭起理想與現實之間的橋梁,縮短此岸與彼岸之間的距離,填平理想與現實的溝壑。
主辦方之一的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教授總結說,這次會議的意義在於如何在技術層面上研究收回以後程序問題的具體操作,這不僅僅是最高法院的一項工作,也是學界和整個社會共同的一項任務。
本網記者 蔣安傑
死刑復核程序:法律審還是事實審?
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我認為純粹的法律審是不現實的,因為在復核案件中,被告人不服或者說律師認為有問題,這本身就是一個事實和證據的採納問題,事實問題就不能不去理睬,就不能僅僅就法律的適用進行核准;第二,我們目前一審二審程序的進行都很不規范,應有的功能沒有發揮,證人不出庭、鑒定人不出庭,下級請示上級或者受到地方黨政機關的干預,所以我們不能簡單地相信一審二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第三,死刑案件事實和法律問題本身就難以分開。比如說,幾個人共同殺害被害人,誰是致命的那一刀的兇手這既是事實問題也是法律問題,這種情況下如果不查明,就不能很好地對幾個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加以分解。
顧永忠(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死刑復核程序可以採用以下兩種方式:其一,對於一審判處死刑後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的案件以及雖然提出了上訴,但不是針對事實認定而是針對法律適用或程序問題提出上訴的案件,法院可以採用非開庭的方式進行審理,包括審查書面卷宗材料、提訊被告人聽取意見、聽取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等;其二,對於一審判處死刑後被告人提出上訴並且是針對事實認定提出上訴的案件,法院應當採用直接審理的方式,即在確定的時間吸收被告人、辯護人以及其他必須參加的訴訟參與人共同參與審理活動。操作方式上可以採取形式面對面的直接審理和通過互聯網進行的遠程審理兩種方式。
李建明(南京師范大學教授):對於被告人提起引發的死刑復核程序,應當實行事實審和法律審分流,即對於事實認定有分歧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應由5名資深法官組成合議庭,通過開庭的方式對案件進行審理,應當分別聽取被告人及其律師以及檢察機關的意見。如果僅僅是對於法律的適用有爭議,則可由最高人民法院3-5名資深法官組成合議庭通過法律審的方式進行審理,在查閱案卷、聽取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意見的基礎上,只對法律問題進行復核,以提高程序的效率。如有必要,可以聽取檢察機關的意見。
楊正萬(貴州民族學院教授):第一步,在死刑核准權收回後的2-3年內,控辯雙方對案件事實沒爭議的案件,核准法院可以在只有辯方律師及控方檢察官在場的情況下聽取雙方意見,然後作出相應的核准決定,而對控辯雙方在事實問題上有分歧的案件,核准法院應該在包括被告人在內的控辯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逐一調查各種證據,然後作出相應的復核決定;第二步,在死刑核准權收回後的3年後,對所有案件都實行全面開庭審判。如一步到位,對所有的死刑復核案件都立即全部實行開庭審理,可能會使效率下降到公眾難以容忍的程度,從而激起公眾對於死刑案件處理的亞理性和非理性。
張建偉(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目前的死刑復核程序處理核准審理的任務之外,還可以增加一種赦免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提高死刑的門檻、完善赦免制度減少死刑。
《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有一項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特赦的權利,但運用的不夠廣泛。我國古代的死刑程序即貫徹了赦免的精神,此次完善死刑復核程序可以充分考慮公約與我國歷史傳統中的精華部分,賦予最高人民法院赦免死刑的權力。
死刑復核程序:可否改為三審程序?
汪建成(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在死刑復核權回收之後,如果經過行政化復核程序向「訴訟化」復核程序和由一般訴訟程序向死刑特殊訴訟程序的兩個轉變,死刑復核程序已經不再是原來意義上的程序,而是在向「第三審」程序轉變,只不過這里的第三審僅僅針對死刑案件。因此,我們認為,回收死刑復核程序只能是一個權宜之計,它應當是向三審終審制改造的過渡,長遠目標應當定位為建立三審終審的審級制度,確立判例制度,更好地指導司法實踐。
值得注意的是,建構三審終審制的同時,還應當改革一審、二審甚至是偵查程序,因為任何國家的最高法院絕不是用來查明事實以糾正錯案,而是通過法律標準的掌握、刑事政策的控制來實現的。如同河流的源頭被污染,下游很難治理一樣,一審、二審程序難以糾正錯案,又怎能對作為最後一道關口的死刑復核程序期待過高呢?
崔敏(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將現在的死刑復核程序改為第三審程序,我認為,作為對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一種建議,自然是可以提出討論的。但這只是如何修改法律的設想和建議,屬於「未來式」的動議,而不是目前可以實行的。當前,在刑事訴訟法還沒有修改之前,只能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來執行,而不能超越法律的規定,把死刑復核程序徑行改變為第三審。
萬毅(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作為兩審終審制例外的死刑復核程序,事實上是為了彌補死刑案件「兩審終審」審級不足的缺陷而設計的。應當說立法者已經認識到兩審終審制審級不足的缺陷,並力圖彌補這種缺陷。然而,立法者並未試圖通過改變審級制度來解決問題,而是選擇了這樣一種由法院自行主動啟動、控辯雙方都不參與、書面閱卷審理的特別程序———復核程序。這一程序設計雖然在形式上保持了兩審終審制的一致性,卻不符合審判原理,而且實踐效果也難以令人滿意。因此,要保證死刑適用的正確性和嚴肅性,最好的辦法就是改革兩審終審制,對死刑案件實行三審終審。
李尚公(北京尚公律師事務所律師):目前實行的單一職權主義體現了立法者的善良願望,但用「公平+效率」的尺度衡量都有不足。將當事人自己都不需要、不請求的事情強行拿來復核,既浪費司法資源,對被害人和社會公眾來說也不公平,但是,除非做到「有求必應」,使當事人的復核請求一定得到受理,並且做出相應的非常嚴格的制度安排,否則不能簡單廢除職權主義。目前可行的辦法是完善「報請」程序,將控辯雙方對二審判決的意見(復核請求)作為必須報送的復核文件,增加復核工作的針對性。
死刑復核程序:檢察機關、律師是否介入?
張智輝(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死刑復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最後一道關口,與一審、二審程序相比,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將最終決定一個人生命權利的剝奪與否,即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在之前的所有程序中都能夠有效行使,法律監督在死刑復核程序這一決定性程序中的缺失也會使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作用功虧一簣。因此,為確保死刑案件的公正性、合法性,就更應當加強檢察機關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法律監督。
陳國慶(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有人認為,死刑復核程序是法院內部一種行政化的審批程序或者救濟程序,不是訴訟程序,死刑復核程序的設計應與訴訟程序相區別,認為死刑復核程序不應當訴訟化,因而檢察機關、辯護方均沒有必要介入死刑復核程序。
我們認為,不能以死刑復核屬於救濟程序為由否認死刑復核程序的訴訟性,死刑復核程序無須依靠任何主體的提起即可啟動,是死刑案件的必經程序,不具有救濟程序由一方主體提起的特徵,而且,即使認為死刑復核屬於救濟程序,也不能據此認定其不是審判程序,不具有訴訟性。死刑復核活動是審判活動的一種形式,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表現,不是行政審批活動,死刑復核程序是一種審判程序。從改革發展完善的角度考慮,應當根據訴訟的規律設計完善死刑復核程序,盡管其不同於一審、二審程序,但可以進行訴訟化改造,允許檢察機關、辯護方介入死刑復核活動,體現其審判程序的性質。
周道鸞(國家法官學院教授):死刑復核程序在性質上不同於第一、二審程序,沒有必要實行開庭審理;檢察機關在第一、二審中已充分發表了意見;如果實行開庭審理,全面聽取被告人、辯護人和檢察機關的意見,則等於是實行「三審終審,而我國現在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同時,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只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指一審判處死刑,被告人有上訴的案件)應當提訊被告人,沒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應當提訊被告人,這是考慮到我國地域遼闊,不可能做到這一點。但是,為了把好死刑復核這一關,做到兼聽則明,最高人民法院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可以聽取被告人的辯護律師的意見(包括口頭和書面意見)。
李貴方(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目前刑訴法未規定死刑復核程序是否允許律師辯護,事實上是禁止的。我們認為:在死刑復核程序中,被告人不僅有權聘請律師為其辯護,而且必須獲得律師辯護,其本人或家屬無力或不願聘請律師的,法院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死刑復核程序的辯護應該是法律援助的一項重要內容。
死刑案件復核:證明標准高於其他刑事案件?
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死刑復核程序的證明標準是可以把握的,不管這個標準是表現為一種主觀的東西還是客觀認識,認識的主體總是可以通過對於標準的把握達到共識。死刑案件有它的特殊性,定罪和量刑或許應該有兩重不同的標准。從定罪來說沒有其他第二個標准,這就是大家公認的排除合理懷疑,但是作為死刑案件,它在量刑上應有一個特別的標准,可以叫做排除一切合理懷疑。這里涉及到罪和刑的區別對待問題,這種標准可以解釋對於死刑案件,最高法院提倡的留有餘地的觀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這樣一種標准也意味著在死刑案件中決不能引用兩個「基本」(案件事實基本清楚,證據基本確實充分),兩個「基本」只能適用普通刑事案件。
汪建成(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死刑案件的證明標准應高於其他案件,應達到「以排他的與令人信服的證據為根據」的標准。如果說應當將死刑案件辦成「鐵案」,這一點不為過。
楊建廣(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希望通過從相對略顯宏觀的「正向」角度,將我國死刑復核程序應當適用的證明標准表述為,「對死刑案件的復核,必須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對案件事實不存在其他解釋餘地的標准」,這樣從正面提高死刑復核程序中證明標準的嚴密程度(同時也是意在提示最高院的法官在復核死刑案件時採取一種無懈可擊、最為嚴謹的態度);另一方面,合理引入以(可判死刑的)個罪為基本計量單位的誤判證明標准,以一種成體系化的標准「逆向」檢驗進入死刑復核程序的刑事裁判的正誤。
死刑復核程序:應否規定期限?
周國均(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我國刑訴法沒有規定死刑復核的期限,因而導致實踐中復核死刑案件期限有的很長,影響了訴訟效率,為了改變此種狀況,建議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增加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自收到死刑復核案件之日起3個月內復核完畢。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復核,經審委會批准,可延長至6個月。」死刑復核只是審判死刑案件中最後的一個特殊把關程序,復核不像一審、二審開庭那樣復雜,因此不用6個月以上的時間就可以完成。
樊學勇(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雖然公正應該是追求的第一價值目標,但是「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因此在公正與效率之間應尋求一個平衡點,即給死刑核准程序規定審理期限。具體來說,建議將死刑核准程序的期限規定為6個月,對於那些案情復雜、審理難度大,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審理終結的案件,經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可以延長至1年。
死刑復核程序:應分幾步走?
張志銘(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死刑復核權的上收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全方位的審視中國死刑和死刑復核程序的機會,最高法院收回行使復核權之後會遇到非常大的壓力,而如何消解和緩和這種壓力就在於社會上是否能形成一種共識。這種共識主要有三種成分構成:一種成分也是最核心的成分,就是對於死刑問題的倫理觀念,認為它是好還是壞;第二種成分是我們能不能確立一種標准,如果在這個標准上我們能達成充分共識的話,那麼我們就能解決死刑復核的技術問題;第三種成分,關於替補的措施包括參與審理方式、組織構造、審限的限定等等。在這三種成分中,倫理問題決定了標准問題,而標准問題決定了我們在一系列的制度設計和制度構造上的選擇,而我認為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在倫理判斷和價值判斷上達成共識。
王敏遠(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第一,應當注重死刑復核之前的基礎,只有基礎牢固的上報到最高法院的死刑復核案件才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證據方面的錯誤,如果一、二審都出了問題,那麼到最高法院的復核程序再來避免錯誤減少錯誤,它的困難將大大增加。所以我們不應當僅僅看到死刑復核程序,而是應當看到死刑復核程序之前的二審程序如何,二審程序無論如何再也不能出現不開庭審理的情況,一審二審都開庭審理,最高法院在復核死刑案件的時候基礎就相對牢固了,所以我們應當把眼光至少前伸到二審程序;
第二,應當完善死刑復核程序的相關程序的內容,我們知道死刑復核全部收歸到最高法院實際上是增加了一道程序,使得死刑案件處理更加慎重,使錯誤相對得到更大程度的減少,這是一方面,但是更重要的方面是增加這個程序不是走過場,它應該是扎扎實實的切實有效的,但我們不能寄希望於我們最高法院的復核死刑法官都是神;
第三,死刑復核應當有相應的裁定書,而且這個裁定書應該有充分的理由說明,結論做出來時才會有相應的基礎。這就需要我們的最高法院還要做很多工作。
謝佑平(上海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可以想見,在最高院收回死刑復核權後,我國死刑案件的復核重點將出現兩個不同的階段。初期,由於死刑第一二審的審判水平還不是很高,再加上現行法律在證據採信、證明責任分配等問題的上規范的缺失,對原判事實和證據認定有異議的復核案件將占較大比重。但如果最高院通過一個階段的復核,對一些頗有爭議的規則作出表率性的確認,對判刑標准上進行統一,那麼必將極大提高一、二審法院在死刑案件審判中法律適用、事實認定、證據採信等方面的能力,故下一階段案件中占較大比重的可能就是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但該不該對被告立即執行死刑」的復核了。因此對死刑復核程序的設計必須綜合考慮這些因素。
胡雲騰(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權是新中國司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是我國進一步走向慎用和限制死刑的重要標志。當務之急不是拋棄現行的復核程序和有效做法另行構建「完美」的死刑復核程序,而是把現有的死刑核准程序實施到位;不是設想最高法院按照現行程序復核死刑案件會有多少弊端,而是要把死刑案件的復核程序與二審程序盡快進行剝離,由最高法院統一行使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權。
切實可行的辦法是最高法院應盡快收回死刑核准權並按照現行復核模式進行復核,只要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權並按現行模式復核死刑案件,就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有力地限制死刑,並有效地防止錯判,就是一件非常了不起的事情。當前的主要任務是如何盡快實現這個目標,而不是把目前還沒有實現的目標當作已經過時了的東西進行完善。
基於這樣的考慮,我認為當前探討死刑復核程序的完善問題,應當掌握三個原則:對於能夠通過完善一審程序或者二審程序解決的問題,就不要通過完善死刑復核程序的方式解決;對於可以通過完善一審程序或者二審程序解決、也可以通過完善死刑復核程序解決的問題,最好也通過完善審判程序的方式加以解決;只有確屬死刑復核程序才能解決的問題,如死刑適用標準的合理統一問題,排除地方各種因素的干擾的問題,以及死刑的刑事政策如何把握等問題,才應當通過完善死刑復核程序來解決,要防止脫離實際地構建看起來很理想實則難以實施的程序。
㈨ 李浩的南京師范大學教授
李浩(1951.11-) ,1951出生,江蘇吳江人,中共黨員。1982年畢業於安徽大學中文系,同年9月考入西南政法學院民事訴訟法專業,師從常怡教授研習民事訴訟法。1985年畢業,獲法學碩士學位。現任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現代司法研究所所長,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訴訟法研究會副會長,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委員,中國行為法學會強制執行法研究會副會長,江蘇省法學會民事訴訟法研究會會長,南京市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中心第一屆學術委員會委員,九屆全國人大代表。 主研方向: 研究方向為民事訴訟法,著有《舉證責任研究》;合著《中國民事訴訟法的理論與實際》、《中國民事訴訟法學專論》、《司法的現代化與民事訴訟制度的構建》等著作;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政法論壇》《法學家》等刊物上發表論文50餘篇。參加教育部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民事訴訟法》教材編寫,參加全國律師資格考試指定用書《訴訟法與律師制度》的編寫。曾主持哲學社會科學國家「九五」規劃「民事證據法原理與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民事證據立法」的研究。《民事證據立法與民事證據制度的選擇》一文獲2002年度司法部優秀教材與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民事訴訟法原理》一書獲2002年度司法部優秀教材與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排名第二)。《民事舉證責任研究》一書獲安徽省第三屆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民事審判中的調審分離》一文獲全國黨校系統第二屆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民事訴訟檢察監督》一文獲全國黨校系統第三屆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民事再審程序改造論》一文獲安徽省第五屆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法官素質與民事訴訟模式的選擇》一文獲安徽省第七屆「五個一」工程優秀論文獎。曾獲安徽省先進工作者稱號。目前正主持國家級重點課題「司法公正與社會公平正義」。 所獲獎勵: 1997年獲安徽省先進工作者稱號,2006年被評為江蘇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多次獲省部級科研獎勵,其中1998年獲全國黨校系統第二屆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2001年獲安徽省第五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2002年、2006年獲司法部全國法學教材與法學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二等獎各一次,2005年獲江蘇省第九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