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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

發布時間: 2022-07-13 14:52:48

Ⅰ 張扣扣和張家為什麼不認同當年法院判決

今年2月15日,正是大年三十,陝西省漢中市的一個小山村突然發生了一起殺人案,當地三名王姓村民被同村的張扣扣先後殺害,案件引起了社會極大關注,那麼,這起案件是如何發生的?張扣扣又為什麼會對同村的三名村民痛下殺手呢?日前,央視記者來到了案件的發生地,通過獨家采訪被害人的家屬、當地的村幹部以及犯罪嫌疑人張扣扣的父親和姐姐,了解到了這起案件更多的細節。

除夕山村突發兇殺案 案件細節曝光

案發的王坪村位於陝西省漢中市南鄭區的新集鎮,是當地一個普通的小山村,按照當地習俗,每年的大年三十都是上墳祭祖的日子,誰也沒有想到,就在這天,案件毫無徵兆的發生了。

通過查閱案件的判決書,我們對當年的案件經過有了大致了解。據判決書顯示,1996年8月27日下午7時許,汪秀萍路過王正軍家門前時,便給王正軍的二哥王富軍臉上吐唾沫,引起爭吵後,王正軍聞訊趕到現場,也向汪秀萍爭吵並廝打,汪秀萍遂拿一節扁鐵在王正軍的左額部及左臉部各打一下,王正軍即撿一木棒朝汪秀萍頭部猛擊一棒,致汪秀萍倒地後於當晚二十二時許死亡。

案件當事人王富軍回憶事發經過

在判決書上我們發現,當年最先與張扣扣母親發生沖突的是王家的二兒子王富軍,那麼在王富軍的記憶中,當年案件是如何發生的呢?

王自新的二兒子 王富軍:

(汪秀萍)走我身邊然後朝我吐口水,當時頭一次確實沒吐上,我就罵了一句,我說瘋婆子,然後就過去了嘛。過去,當時我也沒回屋,我就還站在那裡,然後她返回來又朝我臉上吐口水,我肯定非常憤怒,氣憤了,我就扇了她一耳光,然後她就破口大罵。

汪秀萍的男人,張福如和他女兒從家裡過來,手裡拿了一根扁鐵,他的女兒把扁鐵交給他母親,然後朝我兄弟頭上打了一下,然後左臉上挨了一下。在被打後,三弟王正軍也用木棒往汪秀萍的頭部打了一下,汪秀萍隨後倒在了地上。

當時她躺在地下了,躺在地下,但是過了幾分鍾,來了一個車,車燈照了一下,她自己又爬起來,爬起來然後她男的就扶著往回去走嘛。

沖突發生後,村長說,你趕緊把人家這個送到醫院裡面看。當時王自新說,他把我們老三打的,臉上打的誰去看?最終在村幹部的協調下,汪秀萍被送到鄉醫院進行搶救。

在得知汪秀萍已經死亡後,村幹部立即向警方報了案。隨後,警方將王家父子三人全部帶走進行了調查。公安局通過調查取證,確認是王富軍兄弟打的。

采訪中我們發現,王富軍所說的1996年那起案件的經過,基本上與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一致,然而,對於王富軍的這些說法以及法院的判決,張扣扣的父親和姐姐並不認同。

張扣扣家人不認同當年法院判決:他們家有當官的

張扣扣姐姐 張麗波:

很多人出來做的假證,你知道為什麼嗎?人家當官,在農村就是誰當官我向著誰說話,這是一個事實,假如說我爸爸當官,老百姓都向著我們說話。

張扣扣姐姐口中說的這個當官的人,指的是王家的大兒子王校軍。在當地相關部門提供的王校軍的工作履歷上,我們看到,在1996年8月案發時,王校軍在當地的廟壩鄉政府任黨政辦主任,1998年7月,提拔為了廟壩鄉副鄉長。

在張家人眼中,案發經過又是怎樣的呢?

張扣扣的姐姐 張麗波:

(汪秀萍)走到他家門口,他家老二就這么站在那裡,最後我們走到跟前,比如說我要從跟前過,你站在那裡,嘴裡開始罵,你一個小夥子罵一個女人,女人肯定要還口,你要不罵她能還口,最後我媽罵他,罵著急了,他抓著我媽頭發,打起來了。那個棒子從屋裡拿出來,並不是在馬路上撿的,馬路上哪兒有那麼多棒子給他撿。

而除了這些之外,最讓張家人不能接受的是,當年用木棒打死人的是王家的二兒子王富軍,而法院最終認定的卻是王家的老三王正軍。采訪中,張扣扣的父親向我們講述了妻子當年被打倒在地時的情形。

張扣扣父親張福如:

他家老二,拿著棍子,從後面一下打在頭上了。打完走了,我的妻子咚倒地上了,我就往後看到了。判個最小的,最小的因為啥,不夠18歲,最後這個案子,我跟你說這是他們寫的,我說是老二打的,他們最終寫老三打的。

而除了對這起案件的事實認定和定罪量刑不滿之外,對於民事賠償部分,張家人也一直無法接受。判決書顯示,當年張家人要求賠償的經濟損失包括喪葬費、贍養費、撫養費、死亡補償等共計25萬元,而法院最終判決的金額為9639.3元,除去王家之前已經支付的8139.3元喪葬費,張家最終只拿到了1500元的賠償。

雖然對於這個判決結果張家人始終無法接受,但他們並沒有選擇上訴或者申訴,隨著時間一天天過去,這起案件也在逐漸被人們所淡忘,然而誰也沒有想到,這起正在被人們淡忘的案件在20多年後又引發了一起血案,給兩個家庭造成了更大的傷痛。

兩家曾來往密切 案發後形同陌路

據王曉明介紹,在1996年案發之前,張家和王家的關系原本是非常要好的,誰也沒想到他們兩家會走到今天這個地步。

據張福如介紹,後來因為承包村裡稻米加工廠的事,在1996年案發前,兩家人開始出現了隔閡。而在1996年案發後,張家和王家的關系更是雪上加霜,雖然住的很近,但自此之後形同陌路。王富軍說,當年案件發生後,他一直有一種不好的預感,尤其是跟張家人碰面時。

因此,他們兄弟曾多次勸父母搬走,但父親沒有同意。

就這樣,20多年過去了,王富軍一直擔心的事最終還是發生了。而這也出乎了張扣扣父親和姐姐的預料,因為他們從來沒有發現張扣扣有向王家報復的念頭。

張福如說,張扣扣從阿根廷回來後,就一直待在家裡,這讓他十分高興,因為這些年來,他跟張扣扣很少能這么長時間在一起。在這期間,他也沒有發現張扣扣有什麼異常,據張福如回憶,案發當天,他一早就和兄弟一起去山裡祭祖上墳了,當時張扣扣正在家裡洗衣服,因此沒有去。

張福如清晰地記得,在他出門時,張扣扣還特意叮囑他早點回來吃飯。然而沒等張福如回來,張扣扣就在當天中午對王家父子三人實施了報復。

專家:張扣扣行為應被否定

此案發生後,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爭議,那麼對於這起案件,法律專家又是怎麼看的呢?

專家指出,無論實施作案的動機是什麼,張扣扣報復殺人的犯罪行為都應該被否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阮齊林:

首先,以新的標准來看,天津「氣槍攤」案件,屬於規定中殺傷力比較低的一種槍支。目的用途只是娛樂,那麼可能沒有必要認定為槍支。殺了對方的3個人,這種明擺著的,對法律秩序的這種破壞,對已有的判決也是不顧。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

因為這種冤冤相報,如果去鼓勵,那麼就沒完沒了了,同時社會也就發生大亂,我們的法律秩序也就會造成嚴重的破壞,所以我們任何人都不能鼓勵用這種方式來解決人際關系中發生的矛盾糾紛。

對於1996年張扣扣母親被故意傷害致死一案是否存在判決不公的爭議,在看了判決書後,專家表達了自己的觀點。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

根據一審判決書對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來看,應該說當年這么判是法律規定范圍內允許的,但是如果這些認定的事實本身是錯誤的,是有問題的,那就是另外一個問題了。按照刑法規定,不滿18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那如果減輕的話那都應該在不滿七年以下來量刑了。

專家同時還表示,對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附帶民事賠償部分的判決,法律在賠償數額上並沒有統一的標准,法院一般都是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來作出判決。

此外,專家還指出,如果張扣扣和家人對1996年這起案件認定的犯罪事實和判決不服,其實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尋求解決的。

然而誰也沒有想到,在判決作出20多年後,張扣扣最終選擇了用殺人的方式來進行報復。對於這樣的悲劇,專家表示,在依法治國的今天,除了惋惜之外,更值得我們每一個人去深思。

深思之後呢,應該有行動。

Ⅱ 顧永忠的學術觀點

1、針對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律師閱卷權受到的影響,顧永忠教授於1999年撰文提出律師依法有權到檢察機關閱卷,以保障辯護律師充分履行辯護職能。
2、針對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中引入對抗制因素及我國證人出庭率極低的現狀,顧永忠教授於1999年撰文主張所有證人都出庭作證既不可能也無必要,我國應當建立關鍵證人出庭作證制度。
3、圍繞司法公正的涵義問題,顧永忠教授分別於2001年、2002年撰文指出個案之間的相互比較與協調是刑事司法實體公正的重要方面,刑事審判活動應當高度重視這一問題。
4、2004年,針對理論上和實踐中、立法上和司法中圍繞刑事辯護特別是審前程序中辯護制度存在的問題,顧永忠教授撰文指出,辯護權從根本上說是每個公民的權利;辯護不僅指實體辯護,還包括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不受侵犯,故指出「從審判中的辯護走向偵查中的辯護」。同年,顧永忠教授還承擔了全國社科基金項目:刑事辯護的國際標准與我國刑事辯護制度研究,成果刊於《刑事法評論》,2005年第16卷。
5、2005年,針對我國刑事偵查活動中存在的諸多問題,顧永忠教授通過積極組織並參與建立訊問犯罪嫌疑人律師在場、錄音、錄像制度的試驗活動,結合我國實際提出亟需在一定范圍內建立訊問犯罪嫌疑人律師在場、錄音、錄像制度。
6、結合從事刑事辯護律師實務的經歷,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和聯合國有關刑事司法准則,顧永忠教授於2006年對我國刑事辯護制度的現狀進行了全面分析評價;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改革、完善我國刑事辯護制度的系統思考和主張,其中包括加強對死刑案件辯護的具體意見和建議。
7、繼2005年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與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甘肅省白銀市公安局白銀分局共同合作在該三個基層公安機關進行「建立訊問犯罪嫌疑人律師在場、錄音、錄像制度(試驗)項目」之後,2006年7—8月間.課題組分成四個組先後到浙江、黑龍江、安徽、新疆等四省區進行了「偵查訊問程序改革」調研活動,成果分為上、下兩部分分別刊載於《中國律師》2007年第四期和第五期。此外,顧永忠教授還承擔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委託的「檢察人員二審出庭問題研究」重大項目,其研究成果分別載於《檢察日報》(2008年4月28日)和《中國司法》(2008年第十期)。
8、2007年,顧永忠教授對構建我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進行了深入的思考,他分別從附條件不起訴案件與被告人認罪案件的關系、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意義以及建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必要性和正當性等多個角度進行了邏輯嚴密的剖析。認為我國建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勢在必行。
9、2008年6月1日,新律師法開始正式實施,但在司法實踐中卻逐漸顯現出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針對這個問題,顧永忠教授首先從辯護律師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社會責任談起,繼而引申至我國辯護制度迫切需要改革與再完善,重點是要加強審前程序中辯護律師的權利保障。

Ⅲ 人工智慧將取代法官檢察官辦案

當「阿爾法狗」屢屢戰勝人類頂尖棋手,人們對於人工智慧的關注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而在司法改革中,人工智慧也日益運用到辦案過程中,甚至有人提出,終有一日,擁有高度准確性和無可比擬演算法的人工智慧,將代替法官檢察官辦案,以提高效率、確保公正。

他同時強調,這種回溯性的過程不允許不擇手段,而恰恰需要用公正、正當的手段,保障回溯性活動所直接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以及相關合法權利。而這一系列活動共同組成了司法活動。

Ⅳ 要不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您好:
近年來,校園暴力頻發,未成年人實施極端惡性暴力事件讓人驚心,也讓圍繞「應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爭論越來越激烈。
「應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需要明確一系列問題:犯罪是否真的趨向『低齡化』?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可以取得預期效果?民法總則(草案),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從民法通則規定的10周歲降為6周歲,那麼刑法中是否相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能否更有效地保護被害人?」日前,在北京召開的中國法學會少年司法專業委員會「刑事責任年齡圓桌討論會」上,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宋英輝如是說。與會專家學者針對上述問題進行了多視角、多維度的探討。
犯罪「低齡化」:真命題還是假命題
面對低齡未成年人的惡性犯罪嚴峻形勢,社會上很多人認為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學術界也有支持的觀點,理由包括:(1)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短時間內遏止青少年犯罪勢頭的現實需要;(2)低齡未成年人具備了實施犯罪的行為能力和心智水平;(3)刑事責任年齡古今中外都不是一個確定不變的數字;(4)不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無助於法律的公平正義並容易導致被害人的「惡逆變」;(5)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也是保護未成年人的需要;等等。
不過,宋英輝等人認為,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必須明確我國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人群是否整體趨向低齡化,但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對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實施危害行為的情況進行系統統計和研究,校園暴力事件也缺乏統一的報告統計制度。
廣東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鄭子殷介紹,從媒體曝光的情況來看,未成年人惡性暴力案件數量逐年增加,暴力情節也越發嚴重,呈現出低齡化趨勢,但追究刑事責任的寥寥可數,絕大部分暴力案件在刑事法律規制之外。大量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暴力行為由於沒有進入司法程序,難以進行有系統的數據統計與實證研究。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牧表示,從世界范圍來看,低齡兒童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有所增加,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社會急速發展,激劇增長的信息量不僅促使兒童早熟,大量不良信息也使兒童「受污染」的年齡提前,犯罪低齡化是一種世界趨勢。但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並沒有因為犯罪低齡化現象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從文明發展的角度看,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對犯罪問題理性認識的結果。當然,這不意味著對低齡兒童違法犯罪坐視不管,應盡量採取教育預防的辦法,對低齡兒童的不良、違法行為及時依法進行教育管束,對犯罪行為依法處理。
多維度認識「責任年齡」:刑事和民事各有側重
與會人員認為,充分認識「刑事責任年齡」應當追本溯源。
刑事責任年齡意味著行為人對行為性質的認識和自我控制能力。與30多年前相比,相同年齡的未成年人的確能接受和掌握更多的知識與信息。一些專家表示,當前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度較以往提高了,生理方面的成熟為實施犯罪行為提供了更大可能性,而心理方面的成熟使未成年人在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上也有所提高,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提供了依據。
但另一些專家認為,生活環境較之前發生巨大變化,風險也更多,未成年人學習、實踐甚至試錯的成長期間不僅沒有縮短,反而可能嚴重不足。從這個角度來說,未成年人心智成熟的年齡並未提前,其認知控制能力不足,更容易受到不良影響,誤入歧途。
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科科長王英介紹,從理性、道德、辨認控制能力來看,人的大腦情緒控制基本是在24周歲至26周歲完成的,從這一點看,其實刑事責任年齡要提高。根據目前的一些司法實踐數據,未成年人罪犯中94%的行為人的行為會得到矯治,只有6%成為累犯,這部分累犯將會犯下所在社區和國家50%以上的強奸、殺人、搶劫等重罪案件。從這一點看,刑事司法系統也應採取相應不同措施。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吳宗憲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目前沒有嚴謹的科學調查的支持,也違背刑法謙抑原則。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和非法律的措施可以適用,就不應考慮適用刑罰手段。重要的一點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將會帶來不利後果,將會擴張犯罪圈,而犯罪圈擴大後對社會的穩定極其不利。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王志祥認為,刑事責任年齡是否降低涉及刑事政策的考量問題。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採取的政策是教育、感化、挽救,刑事政策在立法修改中是相連貫的。應當強調,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並不意味著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就不能進行適度的懲罰,否則是非常危險的。現行法律規定中對未成年人行為的處置確有不當的地方。例如,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該規定過於籠統,何謂「必要的時候」,在司法實踐中操作起來非常困難。對此,應當反思立法和法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談到法律的協調性,一些專家提出民法總則(草案)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降為6周歲,是根據社會情勢而改變的。但吳宗憲認為,不能由此認為刑事責任年齡也應降低,因為降低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對當事人是有益的,是有利於維持社會秩序的,但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後將給當事人帶來嚴厲處罰,對社會的意義也很難預計。對此,王志祥表示贊同,認為應當看到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民事責任可以替代轉嫁,刑事責任不能轉嫁,只能由犯罪者本人承擔,民法中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不能成為刑責年齡降低的充分理由。
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需要多維度考察
即使主張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學界也是意見各異。如有人認為,考慮到當前未成年人辨認和控制能力的一般水平,主張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直接降低到12周歲;還有人認為,應該將刑事責任年齡原則上保留在14周歲,在14周歲以下增加例外規定,將情節惡劣等彈性原則作為入罪的依據等等。
目前,對於犯刑法第17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等八類罪的,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應該降到14周歲以下,爭議比較大。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認為,這個問題涉及刑事責任年齡核心問題,即對行為性質的認識和自我控制能力。除了考慮刑事責任年齡法理,還應跳出這個體系,考慮其他方面的因素:第一,這種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程度。是否確實需要入罪。第二,這種行為的普遍程度。把一類人的行為作為犯罪來規定,應該達到普遍的程度。第三,法律上犯罪概念的含義和社會的認知程度。西方國家對違法和犯罪沒有嚴格界限,基本不做嚴格區分。而我國的犯罪是相對嚴謹、比較嚴重的概念,社會上對犯罪的認識、評價也有很大不同,這些會影響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鄭子殷認為,不能忽略的一個視角是如何有效地保護不良行為事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因為未成年人具有較高模仿性,其價值觀也在不斷塑造當中。實踐中,未成年被害人數量比較龐大,如果法律沒有正確的價值判斷和制度安排,會影響到這些群體,也會引發社會輿論。
從歷史發展規律看,一些專家表示,我國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設定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最終形成了目前14周歲、16周歲、18周歲的劃分標准,有著合理的科學依據,也契合我國國情,不宜貿然降低。從域外經驗來看,華東理工大學社會工作系教授費梅萍表示,域外大量實證研究表明,降低責任年齡並不能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反而會帶來許多新的問題,比如交叉感染、標簽化、促使未成年人形成反社會人格等。上海政法學院教授姚建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講師劉慧娟等人表示,從多個方面來考慮,要謹慎對待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萬華、最高法應用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代秋影等人則表示,解決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問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僅是其中一個點,需要作為系統工程予以綜合考慮,在方法和視角上需要多學科多元探討。未來的立法需要充分公開討論和理性論證。一些專家建議盡快啟動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的實證研究,依此採取相應的對策。首都師范大學社會工作系副教授席小華、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朱堅等人呼籲建立完善多元化的少年司法制度,多措並舉,以解決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問題。

Ⅳ 司改如何才能擁抱新技術

剛剛結束的第四屆世界互聯網大會,讓人們的目光再度聚焦信息技術。

「以大數據、互聯網、雲計算、人工智慧為代表的現代信息技術正向我們撲面而來,已經、正在或即將改變人類社會的方方面面,帶給人類社會的深刻變化遠遠超出了人類的想像空間。在全面依法治國的背景下,伴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信息雲技術正在不斷影響司法實踐,司法改革擁抱新技術,司法與科技深度融合,是適應社會發展潮流的必然結果,也是我們未來的必然選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指出,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本身就包含了司法與科技的融合。

12月2日,由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區域一體化法治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騰訊網路安全與犯罪研究基地共同主辦的「智慧司法與司法改革」研討會在廣州舉行。來自實務界、高校及科研院所的40餘位專家學者參加了此次研討會,圍繞「智慧司法」「司法改革」這兩個關鍵詞進行深入探討。

1.老百姓從智慧司法中得到哪些實惠?

「嘀!」正在晨練的陳女士聽到手機簡訊提示音後打開一看,法院發來執行案件款項已到賬的告知,陳女士露出了笑容;出差在外的周律師通過智慧檢察院實現了視頻會見,與當事人進行了及時、充分的溝通……

生活中,智慧司法越來越受到當事人的歡迎,以前費事費力的打官司過程變得越來越快捷、舒心。

「大數據和信息化在司法領域運用的廣度和深度能夠改變傳統的司法模式,成為改革的主要動力。」騰訊「互聯網+」創新研究中心主任、騰訊安全管理部副總經理湯錦淮介紹說,今年以來,騰訊在探索大數據新技術在司法領域的運用上取得了一定的進展,比如與廣州越秀區法院合作的全國首例刑事案件證人微信出庭,為推動庭審體制改革做出了有力嘗試;與江蘇省高院共同打造的全國首個微法院提供全方位的司法服務,讓群眾少跑腿,讓法官少受累。

「『阿爾法狗』向人們展示了人工智慧發展的無限可能,但人工智慧和司法活動最根本的區別是什麼,這是我們需要思考的問題。『阿爾法狗』解決的是未來的東西,而司法活動是回溯性的認識活動,這是它最大的特點。」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指出,我們要的顯然並不只是一個結果。因此,通過什麼方式、什麼途徑、什麼手段把過去幾年甚至幾十年的案件事實判斷清楚,這不是靠「阿爾法狗」就能解決的問題。

他同時強調,這種回溯性的過程不允許不擇手段,而恰恰需要用公正、正當的手段,保障回溯性活動所直接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以及相關合法權利。而這一系列活動共同組成了司法活動。

3.智慧司法的底線在哪裡?

「在司法領域,機器不能代替人,結論和判斷只能由司法人員做出,不能任由科技公司無限制地開發下去,要讓人工智慧結合司法規律,確定哪些方面可以突破,哪些方面不能突破。發展司法領域的人工智慧,互聯網公司必須和專業司法人員緊密合作,必須保證司法應有的元素、內在的原則、必要的親歷性,不能讓技術牽著司法的鼻子走。」陳衛東強調。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卞建林也指出,司改在熱情擁抱科技革命的同時,必須明確智慧司法的目標。司法改革的總目標就是司法公正,就是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科技應當遵循司法規律,服務而不是引領司法,以達到促進司法公正、維護保障權利的最終目的。法學界更應在學習的基礎上根據司法自身的特性參與進來,形成理論、科技、實務的結合,通過研究讓實務部門在運用大數據的同時保持清醒的認識。

顧永忠認為,擁抱科技是人類社會發展的趨勢,誰也無法阻擋。但是,在司法和政法工作中如何運用科技,是否無選擇、無條件地運用,值得思考和研究。

他以司法的親歷性舉例說,親歷性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如何親歷、如何參與。「我們提出庭審實質化改革,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如果審判人員拿著書面化的卷宗就來審理案件,而不進行開庭,我們能不能接受這是一種親歷性,能不能認為這樣的過程是公平公正的?」

顧永忠指出,親歷更重要的是用什麼方式來參與,包含了價值選擇和價值追求。「要體現程序正當性、防止冤假錯案,庭審活動中的面對面就至關重要。視頻技術未來可能實現與面對面等同,但在當下顯然還不行。庭審中所有訴訟參與人坐到一起,這種只能感受不能言傳的親歷性很難通過信息化手段得到。因此,我們要理性地思考和選擇,比如,信息化在監控、管理、服務、信息傳遞、決策等訴訟活動中都有非常廣闊的運用空間,但我們同時必須清楚地認識到,有部分司法活動是不能也不應被取代的。」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廣也表示,智慧司法可以涉及司法的方方面面,但唯獨律師會見被告不應被涉及。如果通過遠程視頻進行會見,就涉及可能被錄音錄像的問題,而法律對此是有明確規定的。因此,開發類似技術時,最基本的就是絕對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必須依法積極穩妥推進。

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改辦副主任高景峰指出,大數據對司法工作帶來的沖擊非常明顯,比如在證據收集的過程中,辦案人員如果侵入犯罪嫌疑人的私人電腦獲取數據,能否作為證據來使用值得探討。「如何制定新的證據規則,這也是人工智慧、大數據、新科技對司法改革提出的新要求。我們必須通過學習跟上時代、掌握科技,真正保障人工智慧、大數據為我們所用,成為我們的工具而不是我們受其牽制。」高景峰說。

真正做到運用到現實上才行。

Ⅵ 刑訴法修改的幾大亮點

新刑事訴訟法共計修改二十三處,具體內容主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的處理;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時的程序規則;補充了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等。下面列舉幾條: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二、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三、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Ⅶ 律師會見嫌疑人時能做什麼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能夠做什麼,是不是律師掌握的材料犯罪嫌疑人也都可以掌握,也是相關解釋文件正在研究的地方。
新的刑訴法規定,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在會見時,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實相關證據。據了解,如何理解「相關證據」,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認為只是指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供述和辯解,另一種意見是律師掌握的所有的證據都可以向自己的當事人出示(包括律師從法院復制的案卷)。
據了解,司法機關擔心如果律師所有的證據都出示給犯罪嫌疑人,如果有其他共犯,律師可以和當事人共同商量對策,犯罪嫌疑人會根據共犯的供述來修正自己的供詞。
司法機關制定司法解釋時,有意見認為,如果不對律師的會見加以限制,對案件的審查還有很大的風險。
該意見的理由是,律師有時候會有意無意地為犯罪嫌疑人傳話,如果律師會見沒有規范,會給偵查帶來影響。比如一個律師在會見一個貪污受賄的當事人時,當事人的妻子稱會見當天是結婚紀念日,希望傳一句話:「結婚時你送給我的九十九朵玫瑰還很好」,該律師出於好意轉達,但其實是當事人有一年結婚紀念日的當天收了九十九萬元的賄賂,妻子的本意是這筆錢偵查機關還沒有掌握,希望丈夫不要說出來。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認為,新的刑訴法有一條國外法典很少寫的規定,就是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會見時,可以與嫌疑人核實證據,之所以明確寫上是因為中國理論界有一些混亂,因為有人認為律師將一些證據告訴嫌疑人是違法的。顧永忠說,一位刑辯律師被控妨害作證罪時,指控內容就包括用眼神表情向嫌疑人提供信息和把案內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告訴嫌疑人兩項。但實際上律師與嫌疑人核實證據並不違法,因此新刑訴法對此加以明確。相關銜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全文相關銜接:律師在死刑復核程序中的作用為你辯護網編輯整理

Ⅷ 顧永忠的介紹

顧永忠,男,1956年2月5日生,畢業於陝西師范大學,河北省阜平縣人,當過下鄉知青、工人、刑警,1978年起上大學、讀研究生,先後獲哲學學士、刑法學碩士、訴訟法學博士學位。自1985年起從事刑法、刑事訴訟法學教育、研究工作,其間從事專職律師工作10年(1994-2003)。現為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Ⅸ 顧永忠的人物著作

1、《中國名律師辯護詞代理詞精選》,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
2、《法律論辯》(主編)(全國高等法律職業教育教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4月
3、《刑事上訴程序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10月
4、《刑事訴訟法學》(作者)(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國家級規劃教材),法律出版社,2004年10月
5、《中國律師辦案全程實錄——刑事訴訟》,法律出版社,2005年
6、《刑事訴訟法學》(作者)(教育部人才培養改革和開放教育試點法學教材),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7、《刑事審前程序改革實證研究》(合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年3月
8、《偵查訊問程序改革實證研究》(共同主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7年3月
9、《中美刑事辯護技能與技巧研討》(主編),中國檢察出版社,2007年5月
10、《中國疑難刑事名案程序與證據問題研究》(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12月。
應邀成為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客座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是中國人民大學為落實國家法律人才發展戰略,創立中國律師專業化教育體系而設立的一所二級學院,是我國第一所由部屬重點高校組建的律師學院。
律師學院於2010年4月26日正式成立,歸屬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管理。依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雄厚的法學教學和科研力量,聘請國內外德高望重、經驗豐富的資深律師擔任客座教授,致力於構建國內一流的正規化律師專業教育體系。
首期「刑事辯護法律業務班」為律師學院舉辦的第四個律師業務高端培訓班。在為期9天的培訓過程中,有田文昌、錢列陽、陳有西、韓嘉毅、羅力彥等資深律師為學員講授刑事辯護的技巧以及在執業過程中的風險防範。經過9天的學習,各位學員通過研習經典案例,交流刑辯經驗,對刑辯之術有了更深的認識,對刑辯之道有了更深的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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