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老師收手機違法
Ⅰ 老師收手機犯法不
違法的。我國的《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手機是你的合法動產,你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佔有或扣留;《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你有權對傾犯你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老師應該採取一個有效的方法來引導學生正確的實用手機,而不是與法律相抗衡。學校有規定學生不允許帶手機上學,卻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以及扣押手機;因為《物權法》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別人的個人財產.而學校更沒有權利去沒收,雖然學校是公辦學校,但學校再怎麼樣也只能是學校,永遠都不能成為執法單位.而某些學校有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此規定與法律相沖,它便是違法規定.照例應該廢除.《教師法》並沒有「沒收或扣押學生財產」的權力。並且《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教育法》中說明,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而《物權法》中的權利,是屬於合法權利。也就是說,這樣一來,老師不只違反《物權法》,更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利。另外,《物權法》中還規定了假若財產在其中損失,你還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賠償,例如手機價格下降及手機電池長久不沖電造成損壞等。
Ⅱ 老師沒收學生手機不還,違法了嗎
關鍵是這個沒收是怎麼一個情況,在一般情況下,老師為了讓學生好好學習,暫時扣留學生的手機,然後在下課或者放學後,在將手機歸還或者給學生父母。這種情況下,這只是代管,是並不違法的。
再說如果這種沒收是直接老師拿走了,不再返還,這種情況了,就有可能涉及侵佔或者不當得利,就屬於違法了。
在這種事情中,進行批評教育是不可少的,如果還不奏效,那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記過處分也是可以的,需要時還可以請家長配合處理;情節特別嚴重,嚴重影響學校教學秩序的,還可以報請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處罰。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地方,也是進行法制教育的地方,老師要以身作則踐行法律,對學生的管理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畢竟嚴格來說,手機對於學生來說也是合法財產,老師如果不是處於教育的目的,如此肯定也是的。

Ⅲ 學校老師收學生手機犯法嗎
老師沒收手機不合法。手機屬於學生的合法財產,學生擁有手機的完全的所有權,老師沒收手機完全不歸還構成侵犯所有權人的佔有和處分的權利。學生有權請求老師財產復原和歸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二百三十七條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三十八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Ⅳ 老師收學生手機是不是犯法
老師收學生手機是犯法的,手機是當事人合法動產,當事人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佔有或扣留。當事人有權對其侵犯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但教師沒收手機後直接交與學生家長,不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六十六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二百六十七條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Ⅳ 老師收學生手機是不是違法的
沒收手機的行為,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才可以確定。教師沒收手機後直接交與學生家長,不違法。教師沒收手機後保證在一定期限內歸還,不違法。教師沒收手機後便不予歸還,違法。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Ⅵ 老師收學生手機違法嗎
目前按照教育局下發的指導規定,九年制義務教育期間,學生在上課時不允許攜帶手機進入教室,老師是可以將學生手機收管,但放學後需要還給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