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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安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發布時間: 2022-07-20 06:18:27

① 於安的介紹

於安,男,法學博士。現任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② 河南警務改革有哪些內容對我們警校生有何影響

免費法律咨詢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專題 >> 正文jtsg 【警務機制改革】河南專家言警改有待實踐檢驗 改後領導職位會增加
作者:佚名 來源:中顧法律網 點擊數:893 更新時間:2010-12-01 20:57:06 免費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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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主要介紹了河南專家言警改有待實踐檢驗 改後領導職位會增加,及警務機制改革等一系列相關內容,並提供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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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機制改革】河南專家言警改有待實踐檢驗 改後領導職位會增加

讓有限的警力下沉到基層服務,一直是公眾的期待。「聽說警務改革的事兒,我挺高興的。」鄭州市民於小揚說,「警察下基層多了,社會治安自然會好,這對老百姓有好處。」

最近在河南推開的一場公安警務改革,引起公眾廣泛關注——河南18個省轄市全部撤銷公安分局,由市局直接指揮派出所。這場「警改」能否真正實現「警力下沉」?如何與現行法院、檢察院體制對接?最終能降低發案率、提高破案率、提升居民的安全感嗎?為此,「新華視點」記者進行了調查追蹤。

一問:「警力下沉」能否真正實現?

警力不足一直是公安機關反映最強烈的問題。統計數據顯示,河南省萬名人口擁有警察數約為8人,低於全國11人的平均指標,全省約缺少2.8萬名警察。2009年河南省有25名民警犧牲,其中大多數是「過勞死」,其年齡多在三四十歲。

鄭州市11月6日推行警務改革,撤銷了原來的10個分局,市局機關也有30多名幹部到基層派出所任職,使市區基層警力占總警力的比例由23%提高到66%,且派出所90%以上警力上一線執法執勤。 記者了解到,改革後的派出所從副科級單位升為副處級單位,使公安機關的副處級崗位和科級職位大幅增加。新鄉市東街派出所所長崔玉宏說,他和政委是副處級,下面2名副所長、4名指導員、4個大隊長是正科職位……他扳著指頭說:「我們的科級職位有40多個空著,你說民警能不看到希望嗎?看得到希望,工作熱情就高漲。」

但「警改」後領導幹部職數明顯增加,也引起一些爭議。鄭州、新鄉的一些市民和幹部表示,派出所成了處級,幹部職數增加了,財政開支肯定要增大,「那不跟原來的分局差不多嗎?這不是換湯不換葯嗎?」

針對這種議論,新鄉市市委書記吳天君坦言,當地公安局的幹部配置比例一直偏低,因此改革是在編制允許的情況下增加幹部配備,主要增加的是一線科級崗位,「目的是把大家攆下去幹活兒」。目前,新鄉市派出所的總警力大幅提升,由過去的25%上升到70%左右。改革後科級以上職位雖然增加了,但人並沒有離開基層,必須要在一線崗位上履職。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治安系主任郭太生教授認為,「警改」的確使更多的人到了基層。但能否真正實現「警力下沉」,還要看各警種是否真正的融合、協調。另外,「警改」後取消了分局這一指揮層級,對職權更加集中的市局而言,其指揮、協調和響應能力必須提高,才能跟上改革的步伐,這也有待實踐檢驗。

二問:改革能推動「破案率上升、發案率下降」嗎?

在采訪中,鄭州、新鄉一些市民和幹部表示,搞「警改」不只是把分局變成幾個派出所,最終要實際效果來說話。這個實際效果,就是發案率和破案率。否則,擴大的派出所也只是一個「小機關」而已。

新鄉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孟鋼說,「警改」後市局按發案狀況、治安狀況和出警半徑,將全市設置成52個網格,布置了36輛24小時巡邏警務車,城區出警速度由原來的5分鍾左右縮短為3分鍾,為提高案件偵破率搶得先機。「以前市局110指揮中心接到警情,要分配到分局,分局再下派警令到具體的警種或派出所。現在,市局110可以直接下令到派出所,也可以直接指揮到巡邏車,效率大增。」

孟鋼表示,由於街面見警率和快速反應能力提高,新的警務體制運行以來,新鄉市的發案率同比下降7.7%,破案率同比上升10.5%;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達95.5%和92.7%。「改革後的幾個月,新鄉市綜合績效考評成績領跑全省,位列18個省轄市公安局第一名。」

在鄭州市,11月8日13時26分,鄭東派出所接到市公安局110指令:在鄭東新區五洲菜市場有人騎摩托車搶劫。該所僅用3分鍾就將犯罪嫌疑人抓獲,此案例被當作改革後鄭州警方出警提速的典型。

郭太生教授認為,發案率的高低與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等諸多因素相關。但「警力下沉」後如果社會面管控工作做得好,確實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發案率。目前來看,新鄉、鄭州等地的改革成效還有待檢驗,尚不能簡單下結論,但改革的初衷是積極的。

三問:地方公檢法如何實現「體制對接」?

「市公安局改革了,但市法院和市檢察院沒改革,時間一長,派出所不會又重新變回分局吧?」對這場「警改」能否堅持下去,鄭州市民吳保青表示擔憂。

吳保青的擔心,河南省副省長、公安廳廳長秦玉海也曾有過。8月17日,他在新鄉市公安局要求把原分局懸掛的「某某分局(派出所)」的牌子摘掉,統一換成「某某派出所」。「不管是名稱還是意識上,分局都必須徹底消失,不然改革就會走回頭路。」

事實上,無論是當地公安內部,還是當地公檢法之間,新老機制的對接仍在摸索中。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公安分局才有資格開法律文書,因此各派出所按照轄區分別刻了「某區某分局」的章,對外行文。鄭州市二七區檢察院檢察長梁平告訴記者:「二七區共設有五個派出所,也分別稱五個分局,分別對我們的業務部門行文。我們也按照他們的管轄范圍,與他們發生業務聯系。」

鄭州市管城區政法委的一位幹部表示,區檢察院、區法院以前只對接區分局,現在要對接數個派出所。像11月10日鄭州市召開「省第一案件評查組案件評查情況通報電視電話會」,以前每個區只有一個分局領導參會,現在區內若干個派出所領導都要參會,「這種方式不僅帶來了手續上的繁瑣,更增加了人員成本」。 為解決這個問題,鄭州市公安局在改革後成立的29個派出所中,指定了每個區一個派出所作為「中心派出所」,負責協調所在區的其他派出所。但由於各派出所之間本來就是平級關系,這樣的「協調」功能也很難實現。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法學教授於安表示,派出所的許可權是上級公安派出機關賦予的,從法律上來講,與檢法機關對接沒有太大障礙。在實際操作層面,地方法院、檢察院還需要一個適應過程。同時,各地實際情況千差萬別,一地的「警務」改革能否在全國推行,還有待進一步觀察。

③ 什麼叫國貨 國貨的定義是什麼

國貨一般多指人們日常必需的吃穿用。如:國貨護膚品等。它的含義有兩種解釋: 1、本國出產或製造的物品; 2、舊時指我國自己製造的工業品。 食品:健力寶、義利麵包、稻香村、三元梅園、光明集團系列食品、青島啤酒、雪花啤酒、燕京啤酒等; 穿:菊花牌背心、鵝牌背心、三槍背心、松鹿火柴飛躍大博文、回力鞋業、金猴、安踏、特步等; 用:飛鴿自行車、永久自行車、樂凱膠卷、海鷗相機、魅族、蜂花、安安、郁美凈、萬紫千紅、潤脂膏等。 買賣時機抓不住,炒股總虧錢,用了這款軟體

拓展資料:
「國貨」與「國潮」一字之差,區別在哪裡?
我覺得國潮是國貨的升級版本,今年我在互聯網上看到很多平台都在主打國潮的主題,其實國貨是代表中國生產中國品牌的代表,國產本身是值得人們驕傲的,無論是科技領域的華為、大疆、比亞迪等等企業,還是製造業領域的老乾媽、十三香、衛龍等等;都有著很強的影響力!
但是國產產品一直是被國外的貨物壓著一頭,在消費自信的方面,國貨依然還是欠缺一點火候;當然這並不是國貨質量以及功能需求達不到,而且國貨的品味層級沒有達到。所以這個時候就需要給國貨賦能了,什麼是潮,潮就是潮流,是時尚,是風向標;更是一種引領消費的節奏!當然國潮其中也有一些產品是國外的也通過包裝和文化塑造,建立了國潮的標簽!
那麼什麼是國潮?其實按照目前市面上產品的表現,就是復興文化,就是傳承中國上下五千年的古典文化融入到設計當中,讓產品更具備歷史淵源文化,更具備中國特色。這就是國潮的一種表現形式,真正讓中國人更加了解中國的文化,通過產品體驗到中國文化;讓國潮產品走出國門影響國外!這就是國潮的核心價值,更多是帶有傳播屬性,帶有通過中國古典文化賦能,提升產品的價值目的!
當然也有很多的古典文化和產品跨界合作,例如西安兵馬俑雪糕、鍾樓雪糕、旅遊荷包等等形式呈現出來!
國潮的第二個表現形式,那就是品牌復興,這些年例如飲料品牌北冰洋、健力寶、漢口二廠通過經典重現,潮流時尚的而設計,讓早期的品牌重新復興,甚至很多地方的品牌都成為了網紅品牌,有著很強的影響力!當然品牌復興一定是記憶深刻的,承載著很多年代人回憶的產品。重新找回,重塑價值,從而重出江湖!在快消品方面表現得最直接!
所以國潮,更多是帶動中國產品走向一個新的高度,提升產品的價值,增強人們的消費自信心,讓人們相信國產,相信國貨,一方面是拉動內需價值,另外一方面可以讓中國的更多產品走向國外,彰顯國力,而互聯網就是最好的推動空間,通過互聯網的形式讓產品更加活靈活現,特別是這些年表現產品不僅僅是品牌廣告、還有短視頻。例如近期在短視頻平台特別火熱的「冰城蜜雪」的火熱,你會發現在短視頻平台這些年好像國外的產品熱度越來越小了,反而是國貨,國產的產品越來越火熱!
冰城蜜雪的對標產品是誰?那麼競品是不是星巴克、麥當勞、肯德基等產品。而在科技類型產品一般熱度比較高的就是華為、鴻蒙系統以及小米等等,雖然蘋果618銷量很好,但是好像熱度一直都不高,為啥

④ 十八屆四中全會後,生活將有哪些改變

更嚴密充分的保護
【決定看點】
--財富得到更好保護
「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然人財產權的保護。」
--藍天碧水有望回歸
「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立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
--公權力與私權利邊界更清晰
「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保證司法公正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
「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
--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
「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
「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讓平安就在身邊
「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
「依法強化危害食品葯品安全、影響安全生產、損害生態環境、破壞網路安全等重點問題治理。」
更完備便利的服務
【決定看點】
--加強和規范公共服務
「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准化、均等化。」
「完善教育、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食品安全、扶貧、慈善、社會救助和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提供完備的法律服務
「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范圍。」
「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民生領域法律服務。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擴大援助范圍,健全司法救助體系,保證人民群眾在遇到法律問題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有效法律幫助。」
「發展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業,統籌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發揮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
--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規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進政務公開信息化,加強互聯網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台和便民服務平台建設。
【專家點評】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於安
「全會決定把加強和規范公共服務提高很高的位置,是為了最大程度實現社會公正,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比如提出『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將使政務公開的內容和范圍都得到極大擴大。這是以法治提升政府公共服務的具體體現,也是黨中央以極大的政治勇氣,直面重大矛盾和問題作出的重要決策。推進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將為社會法治的實現創造一個基本條件,避免法律資源分布的不均衡,使每個人得到的法律服務更加充分。」
更廣泛深入的參與
【決定看點】
--參與立法
「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行政法規、規章制定程序,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機制。」
「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
「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
--參與政府重大決策
「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參與司法
「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證、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中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擴大參審范圍,完善隨機抽選方式,提高人民陪審制度公信度。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
「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X--參與社會治理
「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參與社會事務、維護公共利益、救助困難群眾、幫教特殊人群、預防違法犯罪的機制和制度化渠道。」
更明確的義務和責任
【決定看點】
--時時處處要遵法守法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都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
「完善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
「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
--從小要學法懂法
「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從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學設立法治知識課程。」
--誠信受獎失信受罰
「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
【專家點評】北京觀道律師事務所主任程斌
「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人民群眾在實際生活中不但要用好法律維護自身權益,同時也要用法律約束好自身的行為,把法律融入日常生活當中。我們每個人都要弘揚法治精神,增強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自己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⑤ 行政法的紅皮書是哪個編寫的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及本書(第二、三版)編寫分工
(以撰寫章節先後為序)姜明安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任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監察學會常務理事。主要著作有:《行政法學》(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行政法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行政法與行政訴訟》(中國卓越出版公司1990年版)、《行政訴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行政執法研究》(合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主要論文有:《論行政自由裁量權及其法律控制》(載《法學研究》1993年第1期)、《行政的現代化與行政程序制度》(載《中外法學》1998年第1期)、《新世紀行政法發展的走向》(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1期)、《行政的「疆域」與行政法的功能》(載《求是學刊》2002年第3期)、《公眾參與與行政法治》(載《中國法學》2004年第2期)等。
撰寫本書第1—10章,負責全書的審稿、統稿。

葉必豐法學博士,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主要著作有:《行政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初版、2003年修訂版)、《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應申請行政行為判解》(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行政行為的效力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行政規范研究》(合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主要論文有:《論行政行為的公定力》(載《法學研究》1995年第5期)、《行政行為確定力研究》(載《中國法學》1996年第3期)、《現代行政行為的理念》(載《法律科學》1999年第6期)、《行政規范法律地位的制度論證》(載《中國法學》2003年第5期)等。
撰寫本書第11—13章。

楊建順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1980年考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1982年赴日留學,1986年畢業於築波大學,獲社會科學學士學位;1988年獲一橋大學法學碩士學位;1992年獲一橋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93年回國後任教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主要著作有:《日本行政法通論》(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等,譯著有:《日本行政法》(南博方著,合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行政法》(鹽野宏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等;主要論文有:《規制行政與行政責任》(載《中國法學》1996年第2期)、《論行政法的特點》(載《法制與社會發展》1998年第3期)和《行政裁量的運作及其監督》(載《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等。
撰寫本書第14—15章。

章劍生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主要著作有:《行政程序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行政程序法比較研究》(杭州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行政訴訟法基本理論》(中國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行政監督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主要論文有:《判決重作具體行政行為》(載《法學研究》1996年第6期)、《行政行為說明理由》(載《法學研究》1998年第3期)、《有關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幾個理論問題探討》(載《中國法學》1998年第2期)、《現代行政訴訟的成因與功能分析》(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1期)、《現代行政法基本原則之重構》(載《中國法學》2003年第3期)等。
撰寫本書第16—17、19—22章。

於安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法學教授,任中國法學會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行政管理學會政策科學研究會理事,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命題委員會委員。主要著作有:《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協議與行政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德國行政法》(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WTO協定國內實施讀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政府采購制度的發展與立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降低政府規制——經濟全球化時代的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主要論文有:《WTO協定的國內實施問題》(載《中國法學》2000年第3期)、《WTO政府采購協定的幾個問題》(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2期)、《加入世貿組織與政府職能轉變的法律問題》(載《求是》2002年第24期)、《中國對反傾銷措施的司法審查》(載《中國社會科學》2003年第2期)、《制定緊急狀態法的基本問題》(載《法學雜志》2004年第4期)等。
撰寫本書第18章。

王寶明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教授,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青少年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憲法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員,美國斯拉丘斯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主要著作有:《行政程序與行政訴訟》(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行政法學論綱》(警官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合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國城市出版社2003年版)、《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讀本》(合著,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2004年版)等;主要論文有:《行政立法評述》(載《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0年第3期)、《美國行政機關與美國憲法實施的監督》(載《行政法學研究》2001年第1期)、《行政程序立法論綱》(載《天津行政學院學報》2002年第4期)、《中國公務員立法的合理取向》(載《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3年第3期)、《行政許可法的實施與政府的因應》(載《天津行政學院學報》2004年第2期)等。
撰寫本書第23、28、31—32章。

江必新法學博士,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主要著作有:《行政訴訟法疑難問題探討》(北京師范學院出版社1991年版)、《國家賠償法原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中國行政訴訟制度之發展》(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WTO與行政法治》(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WTO與司法審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主要論文有:《論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變更權》(載《法學研究》1988年第6期)、《國家賠償法價值論》(載《法學雜志》1994年第4期)、《司法解釋對行政法學理論的發展》(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4期)、《先地方後中央:中國行政程序立法的一種思路》(載《現代法學》2003年第2期)、《緊急狀態與行政法治》(載《法學研究》2004年第2期)等。
撰寫本書第24、30章。

劉恆經濟學博士,中山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廣東省行政法學研究會總幹事。主要著作有:《公安行政復議導論》(中山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行政救濟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外資並購行為與政府規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版)、《行政行為法律適用判解》(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主要論文有:《試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權》(載《法商研究》1995年第2期)、《論行政立法權》(載《法學評論》1995年第4期)、《行政訴權面臨的若干問題及對策》(載《學術研究》1997年第1期)、《略論外資並購中國企業的法律規制途徑》(載《現代法學》1998年第2期)、《政府信息公開立法問題探析》(載《中山大學學報》2001年第6期)等。
撰寫本書第25—27、29章。

湛中樂法學博士,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國家行政學院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行政管理學會政策科學研究會理事。主要著作有:《環境行政法》(主編,中國人事出版社1993年版)、《公安行政法》(主編,中國人事出版社1994年版)、《高等教育與行政訴訟》(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法治國家與行政法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權利保障與權力制約》(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主要論文有:《論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載《中國法學》1992年第2期)、《論完善我國的行政立法程序》(載《中國法學》1994年第3期)、《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及其司法運用》(載《行政法學研究》2002年第5期)、《中國加入WTO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載《中外法學》2003年第2期)、《行政過程論》(載《行政法論叢》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
撰寫本書第33、37—38章。

薛剛凌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任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專家組委員、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行政管理學會政策科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主要著作有:《國家賠償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行政訴權研究》(華文出版社1999年版)、《變遷時代的行政法思考》(學苑出版社2002年版)、《行政組織法研究》(合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主要論文有:《行政主體之再思考》(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2期)、《行政訴訟制度的改革與完善》(載《政法論壇》2003年第2期)等。
撰寫本書第34—36章。

⑥ "自主品牌"究竟是怎麼判斷的

今天,當質量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話題的時候,一個清晰的邏輯便是:質量已經承載了人們厚重的期待與關注。 今天,當我們開設《質量透視》這個欄目的時候,我們所要傳達的新聞理念便是:從經濟社會發展的廣闊視野,探尋產品質量背後的現象,以及由此折射出的新趨勢、新問題,並且力求探尋隱在產品質量背後的深層次答案。 我們希望有好的新聞作品呈獻給讀者,也希望得到讀者的關注。 近來,頻頻有媒體報道政府采購排斥「國貨」的新聞。江西高速公路設備采購拒絕「國貨」事件,合肥市國土資源局公開招標「洋」品牌空調事件,以及更早的北京政府采購「微軟」產品案,河北省政府采購「思科」產品案……在這些事件中,大家幾乎眾口一詞、異口同聲地呼籲,要采購「國貨」,保護民族工業。但記者調查卻發現,由於「國貨」認定標準的缺失,政府采購優先購買「國貨」的規定很難在實際操作中落實到位。 不知何為「國貨」 此前有媒體報道:一中央部委采購人慾購買一批國產電腦,國外某知名品牌供應商認為:「我們在中國注冊,在中國研發,並向中國政府納稅,我們的產品也屬於『國貨』。」無獨有偶,某中學招標150台學生用計算機,招標機構提出要優先購買國貨,經與采購人商定,共推薦聯想、同方、方正、長城、TCL五個參考品牌。標書出售後,經銷HP、DELL品牌計算機的供應商提出質疑,他們認為HP、DELL品牌計算機就是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理應為「國貨」,為什麼被排除在參考品牌之外呢? 「我們也想采購『國貨』,但究竟什麼是『國貨』,我們並不清楚,只能把政府采購形成的商業機會拱手讓與別人。我們也心痛啊!」某省政府采購中心有關負責人發出這樣的嘆息。有著同樣疑惑的又何止一人。雖然大家都知道法律要求采購「國貨」,也知道應當采購「國貨」,卻不知何為「國貨」,更不知如何采購「國貨」。 「國貨」一詞的法律根據源於我國《政府采購法》第十條的規定,即:「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該條同時指出:「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界定,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可是「有關規定」在哪裡?《政府采購法》實施4年多,「國務院有關規定」依然不見蹤影。就是在我國的其他法律法規中,也很難找到對「國貨」標準的界定。 江西省高等級公路管理局機務處熊斌認為:「國內品牌和國外品牌國內組裝的產品都應該算『國貨』。在我的印象里,我們一直都是這么操作的。」上海黃浦區政府采購中心的工作人員對「國貨」的理解又不一樣:「除了原裝進口的產品,其他的都算『國貨』。」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綜合處有關負責人並沒有正面回答記者提出的「國貨」標准問題,她認為他們的政府采購工作是「嚴格按照財政部出台的規章制度來執行的」。這位負責人所說的「規章制度」就是財政部2004年頒布的第18、19、20號令。「這三個文件都是為了規范政府采購的。其中第18號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對招投標工作規定得比較詳細,但即便是這個文件,涉及『國貨』的內容也很少。」 記者詳細查閱了財政部18號令,第八條規定:「參加政府采購貨物服務投標活動的供應商,應當是提供本國貨物服務的本國供應商,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國供應商可以參加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除外。」從中可以看出,該條款對「本國供應商」、「外國供應商」的界定也是模糊的。 自主品牌面臨尷尬 什麼是「國貨」?只有感性體會,沒有科學、明確的標准,由此帶來的負面效應值得注意。 來自中央政府采購網的信息表明,中央國家機關的政府集中采購,通過協議供貨入圍的18類產品中,激光列印機、投影儀、液晶顯示器等產品,洋品牌佔有率均超過3/4,數碼復印機更是被洋貨壟斷。在2005年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統計表上,汽車購買數量最多的品牌依次是別克、奧迪和本田雅閣,而我國自主品牌的代表———奇瑞汽車則只有3輛。奇瑞汽車銷售公司副總經理金弋波認為,自主品牌在政府采購方面還面臨一些客觀存在的困難,主要是《政府采購法》沒有明確規定怎麼保護自主品牌。我們希望《政府采購法》能夠再具體一點,能夠明確規定采購多少或者多大比例的自主品牌產品。 與之相比,許多國外品牌早已將中國政府采購作為其產品銷售的一大重點,許多跨國公司都成立了專門針對政府采購的銷售部門。中國惠普有限公司商用產品銷售部工作人員說,惠普推出的K550彩色噴墨列印機,就是專門定位於政府紅頭文件的列印,是政府采購的首選機型。 三個標准選哪個 據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首席法律顧問、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顧問、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谷遼海介紹,從其他國家政府采購制度來看,判斷什麼是「國貨」通常有三個標准,即公司注冊地、產品價值含量、原產地規則。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競爭背景下,眾多跨國公司來到中國,注冊成為名副其實的中國法人,構成中國的納稅人之一,向中國消費者包括公共消費市場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谷遼海說:「如果按公司注冊地標准來看,這些跨國公司在中國注冊公司,在中國投資生產,產品理應屬於『國貨』。我們有什麼理由排除他們進入中國的政府采購市場呢?」 美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關於外國貨物與本國貨物的界定,採用了產品價值含量標准。他們規定:外國貨物是指最終貨物為進口貨物,或者最終貨物雖在其境內生產或組裝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總價值的50%的貨物。谷遼海表示:「我國財政部1999年公布的《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就是移植了美國判定外國貨物的標准,但這一標准並沒有為我國的《政府采購法》所採納。《政府采購法》實施後,就不再適用財政部的規章了。」 谷遼海說,關於原產地規則標准,我國至今還沒有制定政府采購原產地規則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實踐中的政府采購活動也幾乎沒有考慮到這一原則。 業內有觀點認為,判斷一種產品是否屬於「國貨」,重要的是該種產品是否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只有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並為中國資本所控制的企業或為中國本土企業自行研發、設計、製造的產品才宜定義為「國貨」。從狹義角度講,所謂「國貨」應是中國自主品牌產品和中國本土企業自研自產的產品,如汽車行業中的奇瑞、吉利、哈飛等品牌產品;從廣義角度講,受中國資本控制的製造商所生產的產品為「國貨」,包括一些合資品牌產品。從優先購買角度看,采購「國貨」應是狹義的「國貨」;次優采購受中國資本控制的貨物。 期待「國貨」標准出台 參與《政府采購法》制定的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於安認為,有關部門應盡快制定「國貨」認定標准,這在一定程度上將解決在實際操作中出現的問題。 國務院2006年公布實施的《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若干配套政策》第25條也已明確提出:要確立本國貨物認定製度和購買外國產品審核制度。作為政府采購管理機關,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管理處相關人士也曾向媒體透露,為了給購買「國貨」提供政策依據,相關部門正在制定「國貨」認定標准,這也是財政部當前的工作重點之一。 據了解,中國最遲將在今年12月底前提交政府采購市場開放清單,開始加入WTO《政府采購協定》(GPA)的談判。這意味著,政府采購的「土洋」之爭將更加激烈。谷遼海認為,我國應該充分利用GPA的談判時間和3年優惠待遇的時間,抓緊制定如何保護民族產業、扶持自主創新產品的政府采購政策。《中國質量報》

⑦ 打破惡性循環:政府如何有效規制風險

內容簡介《打破惡性循環:政府如何有效規制風險》所講述的是聯邦政府如何規制含有健康風險的物質。作者們幾乎每天都可以從新聞中讀到,石棉、苯、二嗯英、二溴乙烷、橙劑、比久(Alar)等化學物質,在威脅著作者們的空氣、水和生命。作者們聽聞指控與反控:冷漠的產業界與貪婪的法律人都在承受著不必要的損失,將數十億美元耗費在註定徒勞的、對絕對安全的追求之中。如果米爾頓(Milton)健在,他可能將作者們當下的規制體系界定為「渾沌王坐著作裁判,他的判決帶來了更多混亂,因為他靠混亂而統治」。 政府應如何應對這樣的問題?作者們應當以怎樣的規制次序,在多大程度上去對特定物質加以規制?應由誰對此加以決斷?應如何決斷?作者的角色並非科學家、經濟學家、規制者或公眾,作者將以一位對政府制度設計感興趣的法律人的徑路,來著手應對這些問題。《打破惡性循環:政府如何有效規制風險》第一章將是實體性的分析,將利用科學、技術和規制領域的文獻,來描述當下規制體系所面臨的三個嚴重問題;第二章則是政治分析,來描述這些問題的可能原因之所在;第三章則通過制度分析,來建構起問題、成因以及可能制度解決之道之間的關聯。編輯推薦這本書是美國最高法院法官講述的關於美國政府風險管理的政治和法律敘事,內容是分析承擔風險規制的行政機構,如何走出政治和法律困境。風險管理的范圍不限於應急管理,它正在引人注目地成為行政法的一個重要領域,它對行政決策體制和行政規制合法性及相關理論,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作者不是簡單地分析規則和演繹理論,而是以大量的實證材料來闡述他的政治和法律主張,所以該書有獨特的說服力和可讀性。作者是一個貢獻良多的傑出美國行政法學專家,同他的其他著作一樣,這本論述風險管理的著作,也充滿了學者的法律智慧和法官的務實精神。 ——於安(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法學教授,中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起草工作專家) 風險規制與行政法實際上是有很強內在關聯性的領域。著名行政法與政府規制學者布雷耶大法官以大量翔實、具體的數據為基礎,系統、深刻地分析了風險領域中的種種問題及其根源,並對風險規制體系的改革給出了體系化的見解。隨著我國經濟進入高速發展時期,風險問題已成為一個日益突出的現實問題。如何有效地配置社會資源,以最小的社會成本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風險,本書的見解將對我國風險規制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改革有所裨益。 ——周漢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風險規制是現代行政國家所面臨的重要課題。如何結合國家與社會的力量,通過規制體系和流程的再造,強化規制體制的獨立性、合法性、合理性、透明性、可問責性、專業性、高效性和可信性,從而有效率的進行風險規制,捍衛公眾的健康和安全,成為當下經濟理論、公共管理和行政法學研究者都必須思考的問題。本書作為風險規制領域的經典著作,其對問題的深刻剖析,對制度改革的建設性意見,必將對我國風險規制的理論和實踐有所推動。 ——余暉(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公共政策研究部主任)媒體評論這本書是美國最高法院法官講述的關於美國政府風險管理的政治和法律敘事,內容是分析承擔風險規制的行政機構,如何走出政治和法律困境。風險管理的范圍不限於應急管理,它正在引人注目地成為行政法的一個重要領域,它對行政決策體制和行政規制合法性及相關理論,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作者不是簡單地分析規則和演繹理論,而是以大量的實證材料來闡述他的政治和法律主張,所以該書有獨特的說服力和可讀性。作者是一個貢獻良多的傑出美國行政法學專家,同他的其他著作一樣,這本論述風險管理的著作,也充滿了學者的法律智慧和法官的務實精神。 ——於安(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法學教授,中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起草工作專家) 風險規制與行政法實際上是有很強內在關聯性的領域。著名行政法與政府規制學者布雷耶大法官以大量翔實、具體的數據為基礎,系統、深刻地分析了風險領域中的種種問題及其根源,並對風險規制體系的改革給出了體系化的見解。隨著我國經濟進入高速發展時期,風險問題已成為一個日益突出的現實問題。如何有效地配置社會資源,以最小的社會成本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風險,本書的見解將對我國風險規制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改革有所裨益。 ——周漢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風險規制是現代行政國家所面臨的重要課題。如何結合國家與社會的力量,通過規制體系和流程的再造,強化規制體制的獨立性、合法性、合理性、透明性、可問責性、專業性、高效性和可信性,從而有效率的進行風險規制,捍衛公眾的健康和安全,成為當下經濟理論、公共管理和行政法學研究者都必須思考的問題。本書作為風險規制領域的經典著作,其對問題的深刻剖析,對制度改革的建設性意見,必將對我國風險規制的理論和實踐有所推動。 ——余暉(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公共政策研究部主任)目錄邁向理性的風險規制——譯者的話序言第一章 問題的體系化一、概述二、主要的問題 第二章 成因:惡性循環 一、公眾的認知 二、國會的行為和應答 三、技術性規制過程的不確定性 四、惡性循環 第三章 因應之道 一、並非因應之道 二、因應之道的特徵 三、利用官僚制的美德 四、任務的革新五、示例六、質疑七、結論性思考 索引書摘第一章 問題的體系化一、概述這個世界充滿了風險,我們只是規制其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風險。我們中的任何人都可能被幾乎任何東西所傷害——這包括腐爛的蘋果、凹凸不平的人行道、松開的鞋帶、濺灑出來的釉汁、不誠實的律師。規制者試圖通過讓我們免予或削減同特定潛在風險物質(如食品添加劑、危險化學品)乃至有潛在風險的人(如不合格的醫生)的接觸,來讓我們的生活變得更加安全。當規制者所關注的是削減同特定物質的接觸時,當風險關乎健康時,當風險相當小或不確定時,規制者通常會使用圍繞「核心地帶」(heartland)展開的特定規制體系,這其間蘊涵的一些共同特徵,構成了許多不同法定項目的基礎。 我將以削減同致癌物質接觸的規制努力為示例,來說明我對圍繞「核心地帶」所展開規制的關注。這不僅因為這個例示會非常直觀,還因為今天是公眾對癌症的恐懼,構成了推動這個規制體系的驅動力。……

⑧ 電子政務理論與實踐的作者簡介

孟慶國 1997年獲清華大學工學博士學位,後入清華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流動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2003-2004年在哈佛大學肯尼迪政府學院做訪問學者(Fellow)。現任教於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21世紀發展研究院,主要從事公共政策與管理、電子政務理論與實踐、政府再造與績效管理、國民經濟信息化戰略等領域的教學和研究工作。 樊博博 2004年獲哈爾濱工業大學管理學博士,現為上海交通大學公共管理系講師、清華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流動站博士後。主要研究方向為信息管理、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

⑨ 於安的人物介紹

男,法學博士。早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1985年進入中國政法大學攻讀碩士研究生。1996年調入清華大學工作 。現任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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