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吳教授的案例研究
⑴ 考中國政法大學的研究生到底有多難啊
中國政法大學大學是政法類院校的翹楚,每年考生較多,難度肯定不會很小。法大初試題客觀題比較多,所以相對來說比較客觀公平。
我喜歡中國政法大學的學術氛圍,喜歡知產專業,所以我沒有經過太多考慮就選了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專業。我報了來勝法考考研一年雙贏,下面分別介紹我的復習方法。因為專業課在來勝司法考試時已經打下了比較好的基礎,所以主要背法考時沒有復習到的原則、立法精神、立法目的等,同時按照政法的教材建立體系。我基本上舍棄了教材,只背來勝政法專班發的講義。其中刑法的講義很值得推薦,體系清楚,結構完整,背起來很容易。若覺知識想強化的,我就回頭去看司法考試的講義。另外,我找了法大的真題、主觀題匯編。真題做了很多遍,法理、憲法一定要背一遍法大的教材,因為考的多是教材上的內容。政治教材的選取我認為來勝考研政治系列書籍很不錯,背好這一套書就足夠了,特別是把考點精講吃透,不用再看其它的書了。
英語部分我想提的是真題。英語主要靠自己對於題目的把握和感覺,太多的技巧如果沒有基礎根本沒用。我先做了近三年的真題,將裡面的單詞查出來以後邊讀文章邊背,這樣效果很好,不容易忘,而且據說近三年真題中的單詞會覆蓋來年真題中的80%。對於作文,我找了本考研作文書,結合來勝索玉柱老師的英語作文講義,分別對應用類作文、大作文按題材總結出適合自己的模板,同時記一些熱點詞彙、萬用句型,以備不時之需。總之,英語一定要多花時間,時間絕對跟分數成正比!我的考研復習分成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熟悉知識,做好筆記,同時能記多少就記多少;第二個階段就是瘋狂地背!法大考研特點是科目很多,基本涵蓋司法考試的大多數科目;有選擇題,基本跟法考考察方式類似,所以建議先考法考然後考研。
⑵ 關於性別不平等的現實案例
案例:奧斯卡影後艾瑪·斯通發聲談男女演員片酬不平等
「我要拿到和男性同等的片酬,得靠我的一些男演員搭檔們無私降薪。」演員艾瑪·斯通和Andrea Riseborough為OUT雜志拍攝寫真宣傳新片《性別之戰》(攝影:馮志凱),並與石頭姐飾演的網球運動員比利·簡·金本人對談。
石頭談起影片表現的女網球運動員平權斗爭映射的現實:她作為女演員在好萊塢拿不到與男演員同等的片酬,為此她的一些男演員搭檔會降低他們的片酬,來和她的片酬等同。
石頭姐說非常感激他們,「他們為我這樣做,因為他們覺得這樣是對的、公平的。」現狀是她們要拿到同等片酬,得靠男性搭檔的無私。
因為好萊塢的片酬計算,是看復雜的「Quote系統」,即根據演員之前參演的電影的種類、票房、ta的角色的大小等等,來計算ta如今演某部電影拿到的片酬。
Riseborough就舉例說:若一個大牌男演員未來在一部電影或者一個系列電影拿到了5200萬美元的巨額片酬,那他就會有一個高於所有人的quote,代表他今後也能拿到巨額片酬。「只有一兩個女演員的quote能跟男演員等同,因為大多數電影都是主打白人男性。」
所以,石頭姐解釋說,她的男演員搭檔降薪、雙方薪酬平等後(等於她在這部片的地位上升),那她今後就能拿到更高的quote,「這改變了我的quote,也改變了我的未來。」
她認為這就是比利·簡·金式的女權主義,「平等,平等,平等。」「不是說要『女性是這樣,男性是那樣』。而是說我們都是一樣的,都是平等的,我們應得到同樣的尊重和權利。」
石頭姐稱,大環境是目前男女仍不平等,女性最好只能拿到男性80%的薪酬。Riseborough則說:還從沒有男演員為她自降薪水,而且就在六星期前,她在某部電影的加薪請求失敗了,「很多次,很多次,(都未成功)這太艱難了」。
(2)中國政法大學吳教授的案例研究擴展閱讀:
報告顯示男女經濟機會不平等差距仍在擴大
新華社日內瓦10月26日專電(記者凌馨 施建國)世界經濟論壇26日發布的《2016年全球性別差距報告》顯示,從全球范圍來看,衡量男性和女性所獲得經濟機會差距的相關指標已擴大至100比59,性別不平等狀況為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最嚴重。
報告說,男女經濟機會的差距體現在薪資和勞動參與率等方面。從薪資來看,雖然全球女性平均工作時間更長,但平均收入卻僅略高於男性收入的一半;同時,全球女性勞動力的參與率也一直停滯不前,目前僅為54%,而男性則達到81%。
這份年度報告對全球144個國家不同性別人群所獲得的經濟機會、教育機會、政治賦權以及健康和生存狀況進行評估和比照,以判斷社會在為其分配資源和機會時的公平性。結果顯示,北歐多個國家依然位列世界上性別最平等的國家,冰島、芬蘭、挪威和瑞典穩居前4名。
報告顯示,除經濟機會差距外,其他領域的性別不平等狀況均有所緩和。其中,全球教育機會的性別差距縮小至100比95,健康和生存指標的差距為100比96。
另外,政治賦權機會是各項指標中性別差距最大但差距縮小速度最快的指標,目前的男女性別差距為100比23。根據已知數據顯示,目前全球只有兩個國家在議會實現了男女平等,還有4個國家在部級領導層上實現了男女平等。
從地區來看,西歐國家目前性別差距最小,非洲撒哈拉沙漠以南地區也有4個國家躋身排行榜前20名,數量僅次於西歐,這些國家分別是盧安達、蒲隆地、納米比亞和南非。而性別差距最大的則是中東和北非地區。
⑶ 轉自中國政法大學吳教授案例,此圖是自殺,還是他殺
是他殺,我根本就沒看到圖,明顯被他殺了,所以沒了
⑷ 唐新波的案件評析
今天上午,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唐新波律師介紹,「繼續偵查」與「補充偵查」屬於不同刑事訴訟程序中不同的法律概念,繼續偵查是發生在偵查階段,而補充偵查則發生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唐律師還介紹說,該案在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檢察機關可依據《刑事訴訟法》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經審查後如果認為有必要進行補充偵查的,檢方可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 今天是2013年新年第一天,也是《刑事訴訟法》修訂後正式實施的日子。今天上午,大興檢察院依據新刑訴法啟動首例羈押必要性審查,為一名逮捕在押的交通肇事案嫌疑人李某辦理了取保候審,李某被當場釋放回家。
案發後,李某主動報警並在現場等候處理,可認定有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李某不具有繼續羈押的必要。律師說法 嫌疑人可自提該審查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唐新波表示,在新修訂的刑訴法中,新增了「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唐律師介紹,「羈押必要性的審查程序」既可由檢察機關主動審查,也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申請被動審查。唐律師稱,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審前羈押比率高是普遍現象。此次「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推出,將防止超期羈押和不必要關押,有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降低訴訟成本 中共「十八大」步步近,地方政府新一屆走馬上任的政法委書記們將要面臨一場「維穩」大考。而地方政法委書記自身也出現了新變局。按照慣例,地方政法委書記一般兼職地方公安系統一把手,這種模式多年來一直飽受「干涉司法獨立」的詬病。今年地方黨委換屆,新任的政法委書記中,兼任公安系統一把手的僅有8人,之前的慣例或將被打破。
「這種安排是對公、檢、法機關憲法地位的正常回歸。」「李庄案」代理人、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唐新波分析,如果由政法委書記兼任公安一把手,那就形成了作為一個政府的職能部門的負責人,事實上領導了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審判權和法律監督權受到了行政權的領導,而不僅僅是干預。
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法學學部召集人陳光中教授在媒體采訪時也曾提議,「我建議最高法院在全國范圍內普查那些『留有餘地』的刑事案件,以防止類似佘祥林案、趙作海案這樣的冤假錯案。」他認為,應當取消地方政法委對案件的拍板權。因為這種權力不僅違反了基本的訴訟原則及直接言詞原則,屬於「判而不審」,而且一旦發生錯案,也難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佘祥林案、趙作海案就是當地政法委協調決定的,這種沉痛教訓應當認真汲取,從制度改革上防止重蹈覆轍。
鑒於上世紀90年代中期,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任建新同時任中央政法委書記。亦有人提出地方政法委書記可由法院院長兼任,這樣既能強化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又能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檢察長和公安一把手都不適合當政法委書記,他們都是執行法律的中間環節。實在沒有辦法非得要有一個的話,法院院長擔任政法委書記最合適,比其他都要好。」曾經在最高檢任職的中國人民大學商事法律科學中心副主任楊立新解釋。
對於政法委書記今後誰來當,劉素華沒有給出明確答案,她認為無論是兼任還是專職這主要是人事任命。需實際情況分析,這和幹部本身的能力還有專業背景有關,以及在地方公檢法這三個部門的協調都有關系。不過,針對司法系統人士兼任政法委書記的局面,劉還是表示肯定,這是法律意識的提升和增強,我們不再是簡單的要維持社會治安。
唐新波表示,政法委對公檢法司的協調,應該更多的體現在對面上工作的協調,政法委的領導更多應該體現在對公檢法司的領導、工作人員稱職與否,候選人的醞量、考核、工作成效和業績的考核上,而不是個案的監督和干預上。
不管由哪個部門的人擔任,都存在處理三個部門之間的關系的問題。不在於哪個部門的人來做而在於做了以後如何處理各個部門的分工職能。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曾掛職兼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副廳長,他強調「尊重各部門的獨立性很重要」。
唐新波表示,政法委對公檢法司的協調,應該更多的體現在對面上工作的協調,政法委的領導更多應該體現在對公檢法司的領導、工作人員稱職與否,候選人的醞量、考核、工作成效和業績的考核上,而不是個案的監督和干預上。
不管由哪個部門的人擔任,都存在處理三個部門之間的關系的問題。不在於哪個部門的人來做而在於做了以後如何處理各個部門的分工職能。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曾掛職兼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副廳長,他強調「尊重各部門的獨立性很重要」 。 昨天10時50分左右,湖南省長沙市晚報大道發生一起槍擊案,一人面部中槍,一人被磚頭砸中頭部。當日下午,長沙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長沙警事」通告稱,初步查明,案件系債務糾紛引起。目前,芙蓉公安分局已將涉案雙方當事人控制,並成立專案組徹查此案。
今天上午,法晚記者聯繫上事件中被槍打傷者的哥哥、湖南某房地產公司老闆李靜,他稱轉讓房地產項目過程中與生意夥伴發生糾紛,雙方原本在湖南高院進行調解,不料對方突然下「黑手」,導致其弟弟面部受傷。後其弟弟方反擊,將持槍傷人者用磚頭打傷。
律師說法槍手涉嫌故意殺人罪
今天上午,記者就這起槍擊事件中所涉及的刑事法律問題,采訪了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資深刑案律師唐新波。
唐新波認為,該事件中,槍手彭某持槍連續向李戴玉開槍,而且第一槍便擊中對方頭部,該行為具有明顯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行為,而非只是教訓一下對方。雖然當場並未對李戴玉造成致死傷害,但該行為已構成刑法上的故意殺人罪。
另外,槍手在大街上公然攔截車輛連續開槍,射擊對方頭部,影響極為惡劣,應當從重處罰。按照刑法規定,槍手應當至少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中槍者涉嫌防衛過當
針對中槍者李戴玉用板磚將槍手打倒在地後,又接連拍擊槍手頭部的行為,唐新波認為,李戴玉的行為分為兩個階段:一是受傷後反擊,用板磚將槍手打倒在地,該行為是為了保護自身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犯,阻止槍手不法侵害,該行為符合《刑法》的「正當防衛」,依法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論壇背景
1月20日,北師大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及《法人》雜志聯合發布了《2012中國企業家犯罪媒體案例分析報告》。報告顯示,媒體公開報道的落馬企業家人數連續三年增長。企業家頻頻落馬,成為諸多媒體及社會關注的焦點話題。
2013年首屆法治論壇在北京舉行,此次論壇由法制晚報社和京都律師事務所聯合舉辦,論壇主題為「企業家刑事風險與法律防控」。 張遠煌、王四新、劉俊海、李軒等多位知名法學專家,及田文昌、楊照東、朱勇輝、唐新波等知名刑事辯護律師匯聚一堂,就企業家犯罪的原因、社會因素及刑事風險防範等問題,展開了深入探討和交流。 ●新聞背景
5月14日,湖北宜昌一名女士因手扶電梯突然斷裂墜亡;5月15日,廣東深圳一名女實習護士走出電梯時電梯門突然關閉,被擠壓身亡;5月16日,一名61歲老人墜入雲南玉溪市中醫院住院部大樓電梯里,被救出時已停止呼吸……近段時間,國內連續發生多起電梯奪命的事故。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5月17日發布的《加強電梯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稱,這些事故暴露了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維修保養工作不到位等問題。相關數據顯示,電梯事故發生,80%以上的原因在維保環節,即後續的檢修保養不到位,這與特種設備的檢測、維修、更新等操作規程不規范有關。同時,大量老舊電梯帶病運行,增加了事故的發生率。而國內一些開發商為降低成本,不考慮人流量、載重對象及大樓的結構與使用功能,一律選用輕型電梯,造成事故頻發。在這類事故中,電梯生產商、開發商、物業公司、小區業主等電梯管理者、使用者,到底誰來為「奪命電梯」擔責?如何讓物業公共維修基金及時、高效地用於電梯維護?這些問題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法律圓桌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唐新波
唐新波:使用單位擔第一責任
電梯能否安全運行與多種因素有關,發生事故與電梯生產、安裝等單位可能都有關系,但電梯使用單位應該作為第一責任人。只有確定第一責任人,才能最大限度救濟受害人,避免扯皮現象。
使用單位主要包括以下五種情形: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使用單位;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共有產權的,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議明確使用單位;電梯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可以約定使用人為使用單位。
對於住宅類電梯,電梯使用單位實際上就是物業單位,因為大部分住宅類電梯都是由業主委員會以合同形式委託物業單位來負責電梯日常管理、維修保養。而日常管理、維護對電梯的安全運行,非常重要。第一責任人可以根據權威部門的事故鑒定依法向最終責任方追償。 經濟觀察報記者沈念祖5月29日,南昌大學校長周文斌被帶走後的第20天,江西省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決定罷免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接近江西省紀委的人士透露,周文斌的案子與南昌大學新校區基建和後勤保障有關。
代理過多個高校受賄案的北京康達律師所律師唐新波表示:「由於一些領導幹部在思想上缺乏警惕性,將這種節日『紅包』、『禮金』看成是單純的人情往來,經常是來者不拒。這也就導致過節時期成為一些領導幹部腐敗犯罪的『高發期』。」「權力期權化」是劉志和受賄案的另一特點,即不在交易當時攫取利益,而是等到多年後甚至退出權力系統以後再巧立名目收取。在劉志和已經不抓基建很多年之後,他曾向一個基建商人借了20萬元,投入股市。據知情人士透露,劉志和雖然寫了借條,但是明顯沒有打算還的意向。截至案發,劉志和也沒有歸還借款。律師唐新波認為:「這種現象,滲透危害性極大,且極為隱蔽。」在高校基建腐敗犯罪案件里,倒下去的不只是校長,還有大批與基建相關的人員。他們往往趁學校征地擴建、改建或裝修等機會,大肆收受建築商、包工頭和工程承包商賄賂,為其在承接工程、交付款項中大開方便之門。 爭論一,私人書信拍賣究竟合不合法?
唐新波(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根據《拍賣法》第六條「拍賣標的應當是委託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和財產權利」的規定,委託人對拍品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過,書信拍賣有兩個權利問題需要解決:一個是書信的所有人同意並授權;另一個是書信著作權人同意並授權。就本案而言,委託人無權委託拍賣楊絳先生贈與的書信,因為楊絳先生贈與時附隨受贈人義務,留作紀念,不作他用,不得公開,拍賣公司在知道楊絳先生的聲明後,亦無權再行拍賣,否則會構成共同侵權,立即停止拍賣是明智之舉。當然,不是所有的書信都不能拍賣,如果在著作權保護期內,取得著作權人和所有權人同意或者過了著作權保護期,所有權人委託,就可以拍賣。
爭論二,物權、隱私權由誰先行?
唐新波:我認為,信件拍賣從侵犯的著作權層面維權更好實現權利。信件作者就是著作權人,信件的閱讀對象限於收信人,要發表的話,需要徵得寫信人的同意和授權。因此與其說是物權與隱私權的沖突,不如說是所有權與著作權的沖突。所有權的處置當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包括著作權人,所以信件拍賣,如果寫信人的著作權還在保護期內,當然要徵求著作權人同意和授權,否則就會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引起一系列法律後果。
爭論三,拍賣委託人信息是否該保密?
唐新波:我國拍賣法並未規定委託人信息不能公開,委託人信息保密僅限於委託人自身要求,通過與拍賣人簽署保密協議約定。我國拍賣法規定,委託人不得參與競買自己委託的拍品,拍賣行也不得拍賣自己所有的物品,因此從公平原則來說,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委託人的情況,便於競買人和買受人監督,當然,也可以通過向工商部門備案,監督。
專家建議,名人書信被拍賣應如何應對?
唐新波:從拍賣行來說,要嚴格審查委託人是否有所有權和處分權,確認權利來源合法性;其次,要審查書信的著作權保護期是否過期,如果還在保護期內,則應當審查是否有著作權人授權。委託人也應注意,是否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和處分權利,以及是否徵得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同時,作為市場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應當加強監管,要求拍賣行按規定報送有關委託手續和權利信息,沒有完整所有權處分權和著作權的,要求拍賣行不得拍賣。
⑸ 中國政法大學有哪些教授的課是必須要去蹭的
中國政法大學有哪些教授的課是必須要去蹭的?
法大一直以來被認為是國內一流的法學強校,那麼作為法學強校,它到底強在什麼地方呢?
首先課程設置,對於法學的基礎課程,如民法,刑法,刑訴,民訴,法理學原理開課老師數量眾多,並且在本領域內都是一流的學者。舉例來說,民法學的劉家安,李永軍,吳香香,劉保玉等中年學者,以及最近從外國留學回來的一批優秀的青年學者都直接給本科生授課,用我們刑法學老師徐久生老師的話來說就是:「你們隨便去一個學校看看,哪個學校有我們這么多教授直接給本科生教課」。作為對比,可能別的一些法學院,雖然也有非常優秀的老師,但是從總體上來看可能一個法學院一共只有200~300人左右,而法大的法學專業人數在1600人左右,從學生數量上考慮,也能從側面反映出師資力量。其次一些別的部門法如破產法,保險法,稅法等小法,從我們學校的開設情況來看是比較全面的,至少能滿足一些同學的特別需要,這個也是一大優勢。
民法:
吳香香
吳香香老師的每堂課都是一節推理游戲,帶你去深入探究每個法條,每個知識點背後的邏輯與原理,然後PPT雖然給的非常簡介但是其實是把關鍵詞全部列舉出來,這樣通過對關鍵詞的掌握也是把整個知識體系串起來,無論是對整個體系性把握抑或是對細節的理解都非常有幫助!
⑹ 中國政法大學吳教授的案例是自殺還是他殺
。這要看收綁人是要求綁的還是不自願的,接下來用的是男性特有生理反應,如果受害人不是自願的並且不知情接下來的,屬於他殺,如果是受害人自願的收綁並要求別人這么做,屬於自殺,
⑺ 廈門大學法學院博導的資料
1、姓名: 蔡從燕 職稱: 教授、博導
主要講授課程 《國際經濟法》,碩士生學位課
《國際公法》,本科生主幹課
《國際公法》,碩士生學位課
2、姓名: 劉志雲 職稱: 教授、博導
劉志雲,江西瑞金人,1994年至1998年就讀於廈門大學歷史系旅遊管理專業,獲學士學位;1998年至2001年就讀於廈門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學專業,師從盧炯星教授,獲碩士學位;2001年至2004年就讀於廈門大學法學院國際法專業,師從徐崇利教授,獲博士學位。
研究旨趣為國際關系理論與國際法學交叉研究、國際經濟法與涉外經濟法、投資法與金融法等領域。至今已在《中國社會科學》等雜志公開發表法學論文110餘篇;已出版個人專著3部;參與專著或教材撰寫若干。從2009年起主持「廈門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學文庫」的出版。
2004年9月獲得博士學位後任教於廈門大學法學院經濟法教研室,同時為國際經濟法研究所與經濟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員。
2005年被廈門大學研究生院正式遴選為碩士生導師。
2006年被廈門大學破格聘為副教授、任副教授期間被破格聘為博士生導師。
2007年入選「2007年度福建省高等學校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
2008年被廈門大學破格聘為教授。
2008年入選「2008年度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
2010年入選「福建省法學會第二屆中青年優秀法學人才」;被評為「福建省第六屆青年優秀社會科學專家」。
2010年起擔任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 編委。
2010年起擔任福州大學兼職教授。
2001年:廈門大學第一屆「十大學術新人」;
2003年:「廈門大學嘉庚獎學金」;
2003年:廈門大學第二屆「十大學術新人」;
2006年:廈門大學工商銀行科研獎。
2006年:「廈門大學優秀博士論文獎」;
2007年:「福建省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獎」;
2007年:「廈門市第七屆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
2007年:「福建省第七屆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
2008年:聯合主講的《金融法研究》評為福建省優質碩士學位課程;
2009年:「福建省第八屆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
2010年:「廈門大學『中國銀行』科研獎」。
2010年: 中國國際法學會2004-2009年度「航天科技」國際法優秀科研成果獎;
2010年:福建省法學會第三屆優秀法學成果(著作類)二等獎。
3、 姓名: 張榕 職稱: 教授、博導
要講授課程 《民事訴訟法》
《證據法》
《法律診所》
司法部2001年度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科研課題《仲裁製度研究與〈仲裁法〉的修改》的主要參加人。
廈門大學育題基金項目《中國證券市場的法律規制》項目負責人。
司法部2005年度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科研課題《司法能動性與司法解釋的規制》主持人。
福建省2007年社科基金項目《事實認定過程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權——以民事訴訟為中心》主持人。
福建省2009年社科基金項目《通過有限判例制度實現正義》主持人
4、 姓名: 曾華群 職稱: 教授、博導
主要講授課程 本科生課程:「國際經濟法學」、「國際經濟法總論」、「國際投資法」、「香港法概論」、「WTO法專題」;
碩士生學位課程:「國際經濟法理論」、「香港經貿法專題」、「國際經貿條約專題」、「國際投資法專題」;
博士生學位課程:「國際經濟法理論」、「國際法專題研究」
主要學術觀點 國際經濟秩序的新舊更替和國際經濟法的破舊立新是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矛盾和對立中產生和發展的,是由發展中國家率先發動,發達國家消極應付的。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如同逆水行舟,每一個進步,都需要艱辛的斗爭和努力,稍有懈怠,已取得的成果可能得而復失或名存實亡。對於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和國際經濟法新規范的長期性和艱巨性,發展中國家應有戰略的眼光和充分的准備。
中國屬於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國國際經濟法的研究服務於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這決定了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界在吸收西方國家有關研究成果的同時,應有符合本國國情和目標的研究方法。從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發展的經驗看,今後應繼續堅持和發展的研究方法主要是:立足本國實際的方法;歷史和現實結合的方法;綜合研究的方法;比較研究的方法;法律與經濟相結合的方法。
研究理念和特點 國際經濟法學是世界性的,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是世界性國際經濟法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發展和繁榮在一定程度上有賴於世界性國際經濟法學的發展和繁榮,世界性國際經濟法學的發展和繁榮也不能缺少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參與和奉獻。
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者應繼續借鑒和吸收外國的相關研究成果,積極主動地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和合作,在國際學術論壇上,對國際經濟法學的重要理論和實踐問題提出中國學者的見解,表明中國的立場,為世界性國際經濟法學的發展和繁榮作出應有的貢獻。同時,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學者,應從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目標出發,具有破舊立新的歷史責任感、決心和勇氣,既不能對西方法律觀念亦步亦趨,更不能對少數發達國家在處理國際事務中踐踏民主的霸權行徑熟視無睹、束手無策,而應當擺脫阻礙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西方法律觀念的羈絆,為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而創建和發展新的法律概念、觀念和理論。
5、 姓名: 徐崇利 職稱: 教授、博導
主要講授課程 專科生:《關貿總協定法律制度》
本科生:《國際經濟法總論》《國際經濟法概論》《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投資法》《國際私法》
碩士生:《國際經濟條約研究》《國際投資法研究》《國際私法研究》《國際關系理論與國際法》
博士生:《國際法理論研究》《國際法專題研究》
6、姓名: 齊樹潔 職稱: 教授、博導
主要講授課程 本科生:《民事訴訟法》、《民事司法改革》、《律師制度與實務》。
研究生:《民事訴訟法》、《證據法》、《外國民商法》、《程序法基本原理》、《訴訟法文獻選讀》。
主要學術觀點 1.司法資源是有限的。訴訟並不是最好的糾紛解決方式。司法改革的推進不應僅限於訴訟領域,還應包括相關的制度。為實現司法的公正和效率,除了改革和完善訴訟制度外,還必須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包括協商、調解、行政處理、仲裁等各種ADR方式,並且賦予當事人解決糾紛的程序選擇權。
2.司法改革不但應當是全局性的,而且應當是合法有序的。當務之急是由全國人大設立司法改革委員會,並取得法律的授權,統一領導、規劃、協調全國的司法改革。
3.司法改革應當立足於本土資源,在移植外國制度時,必須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進行充分的論證。司法改革還應當重視借鑒域外經驗,如果僅僅局限於對本國現行制度的考察,我國的司法改革將很難取得突破性的進展。
承擔項目 1.福建省社會科學研究項目:《一國兩制與廈門涉台立法》(1996),任課題組長。
2.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涉台法律問題研究項目:《維護大陸居民在台灣的正當權益》(1998),任課題組長。
3.中歐高等教育合作項目:《英國、德國民事司法改革及其對中國的借鑒》
(1999),獨立承擔。
4.司法部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仲裁製度研究與仲裁法的修改》(2001),任課題組長。
5.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十五」規劃項目:《英國民事司法改革研究》(2001),任課題組長。
6.司法部法治建設與法學研究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公證制度研究與破產制度的完善》(2003),任課題組長。
7.廈門大學人文社科橫向課題:《環境糾紛解決機制研究》(2004),任課題組長。
8.廈門大學人文社科橫向課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研究》(2004),任課題組長。
9.福建省社會科學研究「十五」規劃項目:《和諧社會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2005),任課題組長。
10.廈門大學人文社科橫向課題:《公證制度理論研究與實證分析》(2006),任課題組長。
11.廈門大學人文社科橫向課題:《權利保護法律與實務研究》(2007),任課題組長。
12.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與和諧社會的構建》(2007),任課題組長。
13.福建省法學會法學研究重點課題:《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機制改革問題研究》(2007),任課題組長。
14.廈門大學人文社科橫向課題:《權利保護與糾紛解決機制研究》(2008),任課題組長。
15.廈門大學人文社科橫向課題:《涉及公證的訴訟案例分析》(2008),任課題組長。
16.廈門大學人文社科橫向課題:《運用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為東莞產業轉型升級提供司法保障》(2008),任課題組長。
17.廈門大學人文社科橫向課題:《優化法制環境,促進珠三角地區改革發展的司法統計分析》(2009),任課題組長。
18.廈門大學人文社科橫向課題:《香港民事訴訟制度研究》(2010),任課題組長。
19.廈門大學人文社科橫向課題:《繁簡分流與快速處理機制研究》(2010),任課題組長。
主要著作 1.主編:《律師訴訟案例》,廈門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2.副主編:《中國民事訴訟法要論》(譚兵主編),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3.參編:《訴訟法大辭典》(錢國耀等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4.副主編:《台灣民法研究》(胡大展主編),廈門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5.參編:《民事訴訟法新論》(章武生主編),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6.副主編:《中國民法》(柳經緯主編),廈門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7.參編:《中國審判實務大辭典》(馬原等主編),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8.參編:《海峽兩岸法律制度比較·訴訟法》(薛景元主編),廈門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9.主編:《商法概論》,廈門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10.參編:《海峽兩岸交往中的法律問題研究》(陳安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11.參編:《台灣法律大全》(陳安主編),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8年版。
12.主編:《民事程序法》,廈門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13.主編:《給個說法:老百姓法律顧問叢書》(第1-6輯),廈門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14.主編:《給個說法:老百姓法律顧問叢書》(第7-12輯),廈門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15.參編:《民事訴訟法》(江偉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16.主編:《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17.副主編:《仲裁法新論》(張斌生主編),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18.主編:《英國證據法》,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19.總主編:《民事證據法專論》,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0.總主編:《ADR原理與實務》,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1.參編:《比較民事訴訟法》(常怡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2.參編:《民事訴訟法》(田平安主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23.參編:《民事訴訟法》(第2版,江偉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24.主編:《民事司法改革研究》(修訂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5.副主編:《仲裁法新論》(修訂版,張斌生主編),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6.主編:《破產法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7.總主編:《強制執行法》,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8.主編:《證據法案例精解》,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9.主編:《英國民事司法改革》,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30.專著:《程序正義與司法改革》,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31.主編:《破產法研究》(修訂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2.參編:《民事訴訟法·訴訟程序篇》(廖中洪主編),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3.總主編:《公證制度新論》,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4.主編:《環境糾紛解決機制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5.參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原理與實務》(沈恆斌主編),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5.主編:《英國司法制度》,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6.總主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7.主編:《民事司法改革研究》(第3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38.主編:《民事程序法》(第4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39.專著:《民事上訴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0.總主編:《公證制度新論》(第2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41.主編:《美國司法制度》,廈門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42.主編:《民事程序法》(第5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43.主編:《民事程序法》(第6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44.主編:《英國司法制度》(第2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45.主編:《司法改革論評》(第5輯),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46.專著:《民事程序法研究》,科學出版社2007年版。
47.主編:《民事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48.主編:《破產法》,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49.主編:《民事訴訟法》,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50.參編:《外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湯維建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51.參編:《民事訴訟法》(第3版,江偉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52.主編:《司法改革論評》(第6輯),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53.主編:《民事程序法》(第7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54.主編:《民事訴訟法》(第2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55.副主編:《仲裁法新論》(第3版,張斌生主編),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56.主編:《民事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57.主編:《司法改革論評》(第7輯),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58.參編:《民事訴訟法學》(常怡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59.主編:《司法改革論評》(第8輯),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60.總主編:《公證制度新論》(第3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61.總主編:《調解銜接機制理論與實踐》,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63.主編:《東南司法評論》(2008年卷),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64.主編:《民事訴訟法備考與拓展》,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65.主編:《民事訴訟法》(第3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66.主編:《東南司法評論》(2009年卷),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67.總主編:《調解銜接機制理論與實踐》(第2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68.主編:《司法改革論評》(第9輯),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69.主編:《民事審前程序》,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70.主編:《民事訴訟法》(第4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71.主編:《司法改革論評》(第10輯),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72.主編:《台港澳民事訴訟制度》,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73.主編:《糾紛解決與和諧社會》,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74.副主編:《仲裁法新論》(第4版,張斌生主編),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75.主編:《美國司法制度》(第2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76.總主編:《法官視野中的司法》,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77.主編:《民事訴訟法》(第2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78.總主編:《德國司法制度》,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79.專著:《程序正義與司法改革》(第2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80.主編:《東南司法評論》(2010年卷),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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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教師怎樣進行反思和研究
教師的反思意識對案例研究具有重要意義。可以說,沒有反思,教學案例研究也就失去了應有的意義。
在聽張承明教授的講座之前,我和大多數老師對案例分析的概念都是很模糊的。我們總認為多聽課,經常看關於教學的期刊雜志,多看案例,覺得好的向別人學習就行了。這樣的學習沒有自己的思考,更沒有批判的分析,只是一味地往自己大腦里塞。這樣的學習對於自己會有多少幫助呢?可是以前,我們從來沒有好好思考過這一問題。現在,聽了張教授的講座,我對於教師的教學研究,案例分析才有了一個較為明晰的認識。
拿到一個案例,首先要看看這個案例發生的情況,比如執教教師,教學環境,學生情況等,把這些情況與自己的情況進行比較。關於執教教師的教學,我們要關注每一個環節。看看這個教學環節的設置是否與教學內容相吻合,是否切合學生的實際情況,是否符合新課標的思想。
我們很多老師在看觀摩課或者是分析案例的時候,總是在看熱鬧。驚嘆執教老師課件製作精美,課堂的學生活動設計豐富多彩,驚嘆之餘更多的是羨慕,羨慕之後是自嘆不如。可我們似乎從來沒有好好想一想,這些教學設計是否合理,是否有實效。作為我們,哪些是可以借鑒的,哪些應該吸取失敗的經驗和教訓,有些方法如果我們拿來用,應該創設哪些運用的條件等等。只有進行了這些思考,以反思的態度對待案例研究,我們教師的教學案例研究才有實際意義,否則就是在空談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