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教授南京大學
⑴ 南京大學12位一級教授名單
南京大學12位的任新民、黃緯祿、錢驥、朱光亞、程開甲、趙九章是南大校友。閔恩澤、吳良鏞、劉東生、張存浩、程開甲是南大校友。
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一等獎的閔乃本、王德寶、秦仁昌、馮康、侯先光等是南大畢業生,截至2012年2月,南大是唯一獲得該獎的內地高校。
歷年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數居全國第3位。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自1994年設立至2014年,南大有137位本科畢業生、113位碩博畢業生獲得該基金,為全國高校之首。

(1)知識產權教授南京大學擴展閱讀
任新民(1915年12月5日~2017年2月12日),男,祖籍盛康鎮任家灣,出生於安徽省寧國市,航天技術與液體火箭發動機技術專家,中國導彈與航天技術的重要開拓者之一。
1940年畢業於重慶軍政部兵工學校大學部。1945年赴美國密歇根大學研究院留學,先後獲機械工程碩士和工程力學博士學位。 1980年當選為中國科學院院士(學部委員) ,1985年當選為國際宇航科學院(IAA)院士 。
領導和參加了第一個自行設計的液體中近程彈道式地地導彈液體火箭發動機的研製,曾獲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特等獎2項、求是基金傑出科學家獎、中國載人航天工作突出貢獻者功勛獎章、「兩彈一星」功勛獎章等。 2017年2月12日,任新民逝世,享年102歲。
⑵ 南京大學法學院老師徐棣楓的情況
徐棣楓律師,畢業於南京大學,理學工、法學士,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1990年取得律師資格,1992年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現在職攻讀南京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專業博士學位。1991年開始律師執業,94年-96年在南京大學專利事務所任專利代理人。1996年調入南京大學法學院從事《律師實務》、《知識產權法》等課程的教學和研究工作,並結合教學、科研開展了大量律師實務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均有勝訴記錄,在中國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代理過多件無效、復審案件。擔任江蘇省體育運動局、江蘇省五台山體育中心、天地國際集團、江蘇中國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無錫祥生醫學影像有限公司、江蘇光芒集團公司、華揚太陽能公司等單位的法律顧問和專利顧問。代理各類案件數百件,有多件有影響的典型案件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編寫出版的《知識產權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裁判文書選》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編寫出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選》。其中代理的重大疑難案件有:江蘇省五台山體育中心與吉姆聖德實業有限公司康復中心樓房地產聯建合同糾紛案、羅馬瓷磚與南化建工程合同糾紛案、中外合資江蘇五台山體育中心保齡球館有限公司股權爭議仲裁案、溧水外貿公司訴香港盛興實業有限公司信用證糾紛案、農行南京棲霞支行訴天地國際有限公司信用證墊款糾紛案、深圳火王灶具有限公司訴江蘇光芒有限公司專利侵權案、海鷹集團公司訴無錫祥生醫學影像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台灣萬人出版社著作權糾紛案。擅長業務領域:知識產權、經濟、投資,可使用工作語言:中、英。
⑶ 吳漢東的學術觀點
綜述
經過二十多年的學術探索與追求,吳漢東教授在知識產權法和民商法領域均作了諸多開拓性的研究,在不少問題上為後來者奠定了研究的基礎,開拓了研究的視野,特別是在知識產權基礎理論、無形財產權理論、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等方面的研究,始終處於學術前沿。
知識產權基礎理論
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吳漢東教授先後在《法學研究》、《法學評論》、《中國法學》等刊物上發表一系列文章,首次提出了知識產權理論范疇,對知識產權基礎理論進行體系化研究,其觀點得到學界的普遍認同。
(一)知識產權的本體、主體、客體制度
吳漢東教授認為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所在,也是該項權利與財產所有權的最根本的區別。對於這一新型權利,在理論上難以採用羅馬法以來的物權學說加以闡釋,在立法上,也不能簡單搬用有形財產的權利保護方法。基於平等精神,知識產權主體制度在原始取得、繼受取得及國民待遇方面有別於一般民事主體制度。此外,吳漢東教授倡導在知識產權法領域建立知識產品范疇,以概括科學、技術、文化等精神領域的各類權利客體。同時,他對前蘇聯法學家將此類客體統稱為「創作活動的成果」與我國法學家關於「智力成果」的傳統說法進行了批判性分析,並以比利時法學家皮卡弟的學說為基礎,對知識產品的概念、特徵與分類進行了描述、說明與概括,認為其種類主要有創造性成果、經營性標記與經營性資信。
(二)知識產權的法律定位
吳漢東教授對知識產權法進行了細致的定位分析,探討了知識產權法與民法的關系,認為知識產權是民法對知識形態的無形財產法律化、權利化的結果,屬於民事權利的范疇。通過對各國立法體例的考察,他認為在立法史上,凡是範式民法典都沒有知識產權編,凡是規定知識產權編的民法典都不是範式。他指出,當代知識產權法是一個綜合性、開放式,且最具創新活力的法律規范體系,但是考慮到現代知識產權法含有程序法及公法的規范內容以及其權利范疇不斷變動、發展的狀況,因此該類制度可單行立法,採取民事特別法的體例較為適宜,而不必整體納入民法典。吳教授認為,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宜在民法典作原則規定,但同時保留民事特別法的體例。
(三)知識產權的基本屬性
關於知識產權的基本屬性問題,我國理論界一直未予足夠的關注。上個世紀80年代的教科書及相關著述,多將知識產權表述為一體兩權,即認為知識產權具有財產權與人身權的雙重屬性;90年代的知識產權學說,一般從民事權利體系出發,將知識產權區別於財產所有權,對其作出無形財產權的定性分析。但是,關於知識產權的這種認知仍是不完整的。吳漢東教授以《知識產權協議》與《世界人權宣言》為依據,以經典學說觀點為參照,從歷史考察與現狀分析的角度,提出知識產權的私權與人權屬性。世界貿易組織的《知識產權協議》在序言中宣示「知識產權為私權」。在諸多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中,《知識產權協議》第一次明確界定了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即以私權名義強調知識財產私有的法律形式。以《世界人權宣言》為代表的主要國際人權公約都賦予了知識產權的人權意義。這種權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是創造者對自己的智力創造成果所享有的權利,其次是社會公眾分享智力創造活動所帶來利益的權利。吳教授認為這一規定揭示了知識產權制度的均衡保護思想,即知識財產獨占權的保護與知識財產利益的合理分享,它們構成了現代知識產權法的完整內容。
吳教授主張,私權與人權在本質上是統一的。就人權體系而言,私人財產權即是人權的基礎性權利;就知識產權本身而言,它既具有私權屬性,同時又直接構成基本人權的內容。在私權與人權的統一范疇中理性把握與認知知識產權,有助於全面考察現代知識產權制度的價值理念和社會功能。
無形財產權理論
在現代科學技術和商品經濟的推動下,非物質財富成為社會重要的財產類型,非物質財產的法律制度處於不斷的變革之中。吳漢東教授先後在《法學研究》、《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撰文提出無形財產權制度的基本理論問題,並在《無形財產權制度研究》一書中作了詳細的闡述和論證,引起了學界的高度關注。
(一) 無形財產權基礎理論
財產是民事權利的重要客體,是社會經濟運動的基礎,吳漢東教授認真考察了財產制度從古羅馬到現代的萌生及發展變革的過程,著重探討了當代無形財產權制度的四大發展和變化:傳統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不斷擴大;新型知識財產陸續出現;經營標記的財產價值日益受到重視;商業秘密與反不正當競爭納入知識產權體系。
物、財產以至無形財產在我國法學及經濟學著述中被經常使用,且多在轉換意義中使用,因此,學者們多存歧義。吳漢東教授就財產與物這對術語作了仔細的辨析,指出在概念的內涵上(即權利的對象性),財產與物具有客體的同樣意義;而在外延上(即客體的指向范圍),財產與物所包容的要素並不是等同的;物為一切財產關系最基本的要素,是所有權以及其他物權之客體,因此對物的概念不宜作過於狹義的解釋。吳漢東教授並不贊同將智力創造性成果概稱為無體物,剖析了作為客體的財產權利是一種制度產品,而作為客體的智力成果是一種精神產品。在對知識財產、無形財產與知識產品進行比較的基礎上,吳漢東教授認為知識產品不僅概括了知識形態產品的本質涵義,明顯地表現出客體的非物質性。而且它突出了在商品生產條件下的商品屬性和財產性質,因而應將知識產權的客體表述為知識產品,而不是物或智力成果。
作為近代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無形財產權是有別於傳統財產權的一項新型民事權利,因而難以採用羅馬法以來的物權理論加以闡釋。吳漢東教授以民法學理論為基礎,對無形財產權的本體、主體、客體制度等基本理論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他指出客體的非物質是無形財產權的本質屬性所在,也是該項權利與傳統意義的所有權的最根本區別。他概括了無形財產主體制度的三大重要特徵:一是無形產權的原始取得,從創造的身份資格為基礎,以國家認可或授予為條件,二是無形財產權的繼承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製取得,從而產生數個權利主體對同一知識產品分享利益的情形,三是無形財產權制度對外國人的主體資格,主要奉行「有條件的國民待遇原則」,以有別於一般財產權法所採取的「有限制國民待遇原則」。
通過對無形財產權的利用、限制、保護、管理、經濟分析以及它與反不正當競爭之間的關系等等多角度、全方位的分析,吳教授成功地構築起無形財產權的基礎理論體系。
(二) 無形財產權具體制度
吳漢東教授認為,以知識產權名義統領下的各項權利,並非都是來自知識領域,亦非都是基於智力成果而產生,「知識」一詞似乎是名不副實。從權利本源來看,主要發生於智力創造活動與工商經營活動;從權利對象來看,則由創造性知識及商業性標記、信譽所構成。因此,「知識產權」一詞在眾多無形財產面前已顯得力不從心。由於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與社會財富形態的變化,財產越來越多地變為「無形的」和「非物質的」,因而應當對傳統上並不被認為是財產或財產權利的權利給予越來越多的關注和保護。有鑒於此,吳教授主張,在民法學研究中,建立一個大於知識產權范圍的無形財產權體系,以包容一切基於非物質形態(包括知識經驗形態、經營標記形態、商業資信形態)所產生的權利。具體包括:
1、創造性成果權。包括著作權(含著作鄰接權、計算機軟體權)、專利權(含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商業秘密權(含技術秘密權、經營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等。
2、經營性標記權。包括商標權(含服務商標權)、商號權、原產地標記權、其他與制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識別性標記權。
3、經營性資信權。包括形象權、商譽權、信用權、特許經營權。商業人格利益泛指經營領域中諸如商譽、信用、形象等各種資信。資信類財產本身不具有外在的形體,其無體性指向的是一種商業人格利益。這種商業人格利益在產權制度創新的過程中,被賦予無形財產權基本品格。
吳教授對商譽權、信用權和形象權提出了新穎的見解,他認為,商譽是一種非物質形態的特殊財產,由此所生之權利當為財產權。商譽權雖然屬於知識產權的范疇,但與傳統的知識產權相比,又具有非確定的地域性、非法定的時間性、非恆定的專有性等顯著特徵,並建議在我國民法中規定商譽權為一項獨立的知識產權,並採取直接保護的方式,即直接確認商譽權及其侵權責任;吳教授通過信用制度的歷史考察,從經濟學與法學的角度分析了信用的語義,並將其界定為償債能力的社會評價,他認為在民事權利體系中,信用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資信利益,是一種與所有權、債權、知識產權與人身權相區別的無形財產權,並建議在民事立法中確認信用權的獨立地位。吳教授關注到在商品經濟的條件下,知識形象的某些特徵具有「第二次開發利用」的價值。這種利用的目的,並不局限於該形象的知名度與創造性本身,而在於該形象與特定商品的結合而對消費者帶來的良好影響,這即是「形象的商品化」。知名形象在商品化過程中,產生一種特殊的私權形態,它已不是人格意義上的一般形象權,而是具有財產價值的(商品化)形象權。形象權與知識產權關聯性極大,但真實形象不是著作權的保護對象,虛構形象也不完全符合專利權、商標權的保護條件,形象權是一項獨立的無形財產權。
財產權體系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和商品經濟的發展,新的財產權類型不斷涌現,舊的財產權制度漸次嬗變,從而對傳統的私法制度帶來重大的沖擊,也給民法學界如何重新構建財產權體系提供了認真反思的空間。吳漢東教授在總結無形財產權理論的基礎上,主張對當代財產權體系作出新的安排,提出了獨到的見解。
(一)財產權類型擴張與制度變革
財產權、人身權的兩分法以及物權、債權的二元結構,是傳統財產制度體系構建的基本范疇。吳漢東教授精闢地指出,盡管財產權的基本分類與體系構建的一般理論有著其合理意義,但也不能將其看作僵化的分析模式,因而應當適應財產權類型擴張的時代需求,對財產權制度進行創新與變革。
他關注到由於所有權各項權能的分離,產生了與所有權迥異的財產權――股權與信託權;考察了在客體物利用途徑不斷擴展的情況下,他物權制度得以重新規制,出現了環境物權、區分地上權和空間役權等等新型用益物權;把握到債權的「物權化」與「證券化」使得物權與債權的界限日益模糊,租賃權與票據權利由此具有了新的法律屬性;分析了知識形態的各種新財產不斷涌現,從而導致現代知識產權體系不斷擴充;探討了一般人格利益向商業人格利益的逐漸演變,從而在現代法的框架下構建了與傳統人格權有別的商事人格權。
(二)財產權體系的理論建構
吳教授認為,在進行財產權的法律構造時,既要遵循歷史發展的客觀規律,又要注重內在邏輯的聯結關系,即實現歷史與邏輯的統一。在構建財產權體系時可以遵循大陸法系的傳統,繼續採用物權、債權的稱謂,但不必堅執所有權絕對中心的理念,也無須恪守物權、債權的二元結構。現代的財產權體系,應是一個開放的制度體系、多元的權利范疇。
他主張,我國的財產權體系包括以下三個部分,即是以所有權為核心的有形財產權制度、以知識產權為主體的無形財產權制度、以債權、繼承權等為內容的其他財產權制度。在有形財產權范疇中,除所有權外,還應包括土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空間利用權、典權、居住權、相鄰權以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在無形財產權范疇中,除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號權、地理標記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商業秘密權等知識產權外,還應包括商譽權、信用權、形象權、特許經營權等非物質性權利。其他財產權包括債權、繼承權以及一些具有獨立意義的財產權,如股權、信託權、票據權利等。該類權利有些是請求性財產權,有些則是兼具物權、債權屬性的特別財產權。
(三)財產權立法與民法典編纂
自羅馬法以來,經過眾多立法者和法學家的培育,財產權制度已經形成成熟的概念構成,並產生了具有不同風格的制度體系。吳教授認為,我國的財產權立法,必須採取融經驗與理論於一體的建構方法,遵循嚴格的邏輯概念與體系要求,將各類財產權制度整合於民法典的框架中。
大陸法系有兩種民法典編撰模式,即法學階梯式與潘德克吞式,它們關於財產權體系的構建,在19世紀的範式民法典中作了十分經典的表現,但是,它們各有其弊端。吳教授認為,我國未來的民法典可以考慮借鑒20世紀的範式民法典——荷蘭新民法典的做法,設置一個財產法或財產權總則。他主張首先應當對財產進行定義,為建構開放的財產權體系提供基本的概念構成;其次,規定「物權一般規則」,以抽象、概括不動產物權和動產物權、所有權與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共同適用的總則規范;第三,規定「債權一般規則」,以統領單獨設編的合同法和侵權法,並涵蓋不能另行歸類的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第四,規定「知識產權一般規則」,既解決知識產權制度「入典」的問題,又能保留其民事特別法的單行體例。吳教授認為,到目前為止,民法典不專編系統規定知識產權,已為多數學者為共識。知識產權制度雖不平行移植入民法典,但在民法典中做出一般規定依然是有必要的;最後規定其他財產權,以包容物權、知識產權、債權、繼承權等未能涉及的其他財產權利。
知識產權的發展戰略
在2001年我國加入WTO以後,吳漢東教授就審時度勢地指出知識產權戰略是中國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選擇,是中國實施市場競爭的戰略重點,是中國進行對外貿易的戰略舉措,成為當時最早提出戰略的學者之一。新國際貿易體制的形成,新技術革命的產生以及新民事立法浪潮的出現,都對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與變革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因而,他指出知識產權法應當不斷修改完善,順應歷史潮流,逐漸步入國際化、現代化與法典化的戰略發展道路。
吳漢東教授指出,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特徵表現了這一制度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規則在全球范圍的普適性。但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並不等於在保護內容、保護標准、保護水平等方面的全球法律規范的統一化。按照「最低限度保護」原則,各國立法提供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得低於國際公約規定的標准,這即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的一般要求。中國既是一個傳統的發展中國家,同時又是一個新興的工業化國家,在知識產權制度國際化的進程中應當針對我國發展的不同階段而規定不同的戰略措施;既要考慮現實利益,又要具有超前眼光;既要遵循國際公約規定,保護外國的高新技術,也要推動國際合作,保護本國的傳統知識。
他認為,知識產權制度的現代化特徵,表現這一制度與時俱進的時代性。知識產權法從其興起到現在只有三、四百年的時間,其制度本身就是一個法律制度創新與科技創新相互作用、相互創新的過程。從一定意義上講,各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差異,實質上反映了國家間科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因此,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必須保持其時代先進性,即通過法律制度的現代化去推動科學技術的現代化。
立法體例的選擇,不僅是一種法律傳統、法律文化的偏好,而且涉及立法技巧、立法規則的運用,還應受制於一定社會政治、經濟、科技等因素的影響。基於各國立法例的歷史考察與現狀分析,以及對於知識產權制度定位的認識,吳教授認為,無論何時採取何種途徑,法典化將是中國知識產權立法的必由之路。
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
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吳漢東教授在攻讀博士學位期間就率先對著作權領域的重大難題——合理使用制度作出了系統、具體的深入研究,成為我國知識產權學界首位對合理使用制度進行專題性研究的學者。他以民法學理論為基礎,綜合運用法歷史學、法哲學、法經濟學、比較法學、憲法學等研究方法,對合理使用制度進行多維度的分析和研究,並且兼顧了實踐性的應對策略探索。在他的博士論文基礎上修訂而成的《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出版)一書,得到學界的高度稱譽。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交叉學科研究
追求方法創新、理論創新一直是吳漢東教授多年來堅持不懈的學術要求。他從其發展歷史的探索、哲學基石的構建、經濟品性的透視等研究入手,清晰地勾勒出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論框架,動態地反映出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內容,全景地體現出合理使用制度的多學科研究軌跡。
吳教授認真發掘出合理使用制度創設的立法動因——平衡精神,探討了該制度從判例法到成文法的創制歷史;將價值法學理論首次導入合理使用制度之中,賦予其哲學意義;剖析了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價值——「理性的公平正義原則」,指出該原則是由公平性、平等性、公益性、合理性諸原則構成,並且得出了結論:「合理使用的價值目標,在於協調創作者、傳播者、使用者三者的利益關系,通過均衡保護的途徑,促進文化、科學事業發展」;將經濟分析納入著作權研究也是吳教授研究方法創新的大膽探索,他指出,在合理使用領域,效益價值與正義價值有著同等重要的意義。信息——公共產品理論表明,著作權的設定使得信息的產生者通過市場交易得到成本補償;而根據不相容使用理論和交易成本理論,構建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於合理劃分創作者和使用者的權利區域,減少額外交易成本,實現信息資源優化配置的良好效益。同時,吳教授採用帕累托標准、市場均衡狀態、成本——收益模型等理論,概括和描述了合理使用諸規則即正當使用、公平誠信使用、有限使用規則的經濟品格。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憲法學研究
吳教授開拓性地將憲法學探討導入合理使用制度的研究,他認為,合理使用與公民憲法權利緊密關聯,是公眾利用作品進行信息交流與傳播的法律形式,是公民實現表現自由權利的基本條件。他發現,西方國家在相關問題的立法和司法上呈現出兩大趨勢:一是對新聞作品進行有限的權利保護,從而造成合理使用的阻滯;二是賦予合理使用以准憲法權利的意義,對合理使用所涉及的權益以優先保護。通過探討合理使用制度的私法基礎,也凸現出吳教授對該問題研究的嶄新視角。
(三)合理使用制度的實證研究
通過對合理使用相關制度的比較分析,吳教授在內涵上准確界定了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定位。他對合理使用中合理性判斷標準的悉心研究,進一步為合理使用制度的確立和構建提供理論上的標准,從而找到了合理使用中這一最為艱深的難題的基本解決途徑。此外,吳教授還前瞻性地探討了現代傳播技術對合理使用制度的影響,具有理論開拓意義和實用參考價值。

⑷ 中國和日本在知識產權領域最著名教授有做哪些,有哪些著作
日本的有:著作不是很清楚
長 平彰夫 日本東北大學
加藤浩一 郎 日本金澤工業大學
岡田広司 日本椙山女學園大學
池內寬幸 作品:《專利激情在燃燒》
渡邊睦雄 作品:《化學和生物技術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與閱讀 》
我們中國的知識產權宗師 鄭成思 教授,主要著作有:《知識產權文叢》,《知識產權法-新世紀初的若干研究重點》,《知識產權論》,《鄭成思文選》,《知識產權法》,《專利實質條件》,《版權侵權認定》,《WTO知識產權協議逐條講解》,《知已知彼打贏知識產權之戰-中國「入世」知識產權縱橫》,《知識產權價值評估中的法律問題》,《知識產權研究》,《版權法》,《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等;
中南財經大學教授 吳漢東,著作有::《無形財產權制度研究》《著作權合理使用研究》、《西方諸國著作權制度研究》、《中國區域著作權制度比較研究》;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王遷 作品有:《論營業秘密保護的若干問題》、《論工業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論平行進口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網路版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知識產權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著作權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
馮曉青 《企業知識產權戰略》
⑸ 中國知識產權法界有哪些有名的教授
很多了,比如:
社科院:鄭成思老師(已逝)、唐廣良、孫憲中、李明德、李順德等
中南財經政法:吳漢東、胡開忠、曹新民等
人大:劉春田等
中國政法:馮小青、張今、張楚、來小鵬、費安玲等;
北大:張平、鄭勝利、陳美章等
其他不列了,還有很多很厲害的中青年學者,比如薛虹、馮曉青等,這些都是看過他們的書或者論文的,具體你可以到有關知識產權網站去找,肯定有更全面的。
⑹ 《知識產權法》課程主講老師是誰
《知識產權法》課程主講老師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知識產內權法教研容室主任。 研究方向:中國民法、中國商法、知識產權法 。主要學術著作:《知識產權法》、《知識產權法教程》及《知識產權保護案例》等。
⑺ 南京大學有知識產權專業嗎
知識產權屬於法律專業,有專門的課程叫知識產權法,但沒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系,就你法律專業裡面的專攻民法、刑法一樣。僅供參考,建議你直接打電話到學校裡面問。
⑻ 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的會長和副會長是誰
男,湖南長沙人,漢族,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知識產權法研究所所長1,中國政法大學無形資產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知識產權法國家重點學科學術帶頭人、知識產權法專業博士點負責人。另兼任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學術顧問委員會委員、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專家庫專家、國家知識產權專家庫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專家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研究中心首批研究員2、北京天馳洪範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3等。入選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獲得「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榮譽稱號4,以及第二屆全國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提名獎、首屆北京知識產權十位有影響力人物、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學者、中國政法大學首批優秀中青年教師培養支持計劃入選學者5、首批全國知識產權領軍人才等榮譽。
⑼ 南京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的師資力量
通過內生外聯和引進,知識產權學院建立了校內校外結合、專職兼職結合,融法學、經濟學、管理學、工學等多學科綜合的師資隊伍。其中,校內教授7人,副教授8人,講師10人;校外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合作師資10人。3名教師入選國家知識產權局首批「百千萬知識產權人才工程」百名高層次人才培養人選,2名教師入選首批國家知識產權領軍人才。
知識產權學院自成立以來,積極探索知識產權人才培養模式,積累了豐富的知識產權教育經驗,人才培養質量得到了社會的認可,成為了江蘇省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和知識產權在職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基地。目前知識產權學院已經形成了知識產權特色的法學本科、知識產權輔修雙學位、知識產權第二學士學位、民商法學碩士、知識產權法律碩士(法學、非法學)以及知識產權公共管理碩士(MPA)等多層次的知識產權人才培養體系,建立了良好的人才培養機制;社會服務成效顯著,舉辦了多期專利代理人考前輔導班、科技人員和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培訓班、知識產權工程師培訓班,開辦了知識產權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完成了多次國家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考點工作。
知識產權學院立足江蘇、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凝聚隊伍、凝練方向,組建創新團隊,結合地方實際,拓寬研究領域,推出高水平、高層次、應用性強的研究成果,成為江蘇省知識產權的一支重要力量。
隨著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深入和創新型國家建設的推進,高層次、復合型知識產權人才已經成為全社會的重大需求和緊缺資源。我校的法律碩士授權點依託江蘇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知識產權局所提供的堅實的物質條件和強大的專業支持,緊緊圍繞社會的重大需求,畢業生具有良好的就業前景和較好的發展機會。法律碩士包括法律碩士(非法學)和法律碩士(法學)兩類,分別招收本科為非法學專業的畢業生和本科為法學專業的畢業生。我校的法律碩士授權點著力培養法律基礎扎實、懂科技、熟悉管理的高層次復合型實用法律人才,注重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科技和管理知識的傳授及技能的訓練,主要是培養專利代理人、專利審查員及其他知識產權代理人員、大型企業知識產權高級管理人員、知識產權司法人員、知識產權律師、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人員。法律碩士(非法學)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學制為3年,法律碩士(法學)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學制為2年。全部法律碩士研究生均為全日制授課,實行學分制,學生須在規定的學習期限之內,按照各自的教學培養計劃和相關規定選課和考試,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及學分,完成專業實習和畢業(學位)論文。
自1992年起,我校已連續招收第二學士學位學生1000餘名,畢業生主要分布在外經外貿、金融、高新技術、國家機關等領域或部門。由於綜合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畢業生大多已成為用人單位的骨幹力量,受到社會廣泛好評。2007年設立的知識產權(二學位)專業是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知識產權局、江蘇省人民政府三方共建的南京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開設的特色專業,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具備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擁有較高綜合素質的復合型、應用型和研究型知識產權專門人才。本專業以建設國內一流的知識產權實務能力訓練體系為目標,主動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注重理論與實踐高度結合,按照理、工、文深度融合的思路,強化理學、工學、經濟學、管理學、法學等多學科的交叉與滲透。每年畢業生就業率均高達100%。本專業著重對學生進行知識產權基礎理論、相關的管理知識以及實務操作的教育,開展具有較強針對性的職業規劃、專業資格考試、專業實習,培養學生掌握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管理、訴訟、審判、中介服務等多方面技能。此外,學院在省內各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以及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建立實習基地,聘請校外實踐導師,幫助實現從學校到工作崗位的無縫對接。學生經過在校期間文理結合的培養和多元的實踐學習,具有較高的畢業起點和競爭優勢。就業地域上,多在經濟科技發達、外向型集中的企業區域;就業層次上,多在政府機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司法機關、航空航天高新技術企業研發部門、科研院所、大型企業、專利事務所、商標事務所、著作權保護組織、高等院校等單位從事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工作。本專業設有「盈科獎學金」、「佰騰科技獎學金」,招收學生為全日制全脫產學習兩年,學籍管理按「南京理工大學學籍管理規定」執行。學業期滿,經考試合格者根據國家教育部有關規定頒發證書,符合派遣條件者按照國家有關政策進行就業派遣。

⑽ 知識產權專業的著名學者
知識產權圈裡的人都知道,南吳北鄭,中原二王,吳說的是吳漢東,鄭說的是鄭成思,二王說的是王鋒和王肅,絕對是知識產權界的權威。還有就是劉春田和馮曉青、張平。陶鑫良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