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教授易延友微博
1. 存在中國工商銀行的錢是不是真真的失蹤了解
近日接到浙江台州張菊花女士的代理人鄭小平的投訴,稱張菊花3年多前在江蘇鎮江揚中市工商銀行存入900萬元,竟然被該行營業部主任何衛華私自轉走。現在,工商銀行以何衛華的行為是個人詐騙客戶資金為由,拒絕向儲戶償付存款,而張菊花向法院提起訴訟,卻被鎮江中院踢皮球。
「900萬元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能要回來。」鄭小平說,「工商銀行這種設局詐騙太可怕了。」
翻閱鄭小平所提供的資料和證據,發現他的投訴非假,特把此事寫出來,供各位網友借鑒,今後,千萬要小心工商銀行的陷阱。
巨款莫名丟失
2008年6月2日,張菊花到工行鎮江揚中市支行,通過櫃台辦理了存款手續和存單、賬戶,並將900萬元存於該賬戶上,當時辦理存款手續的櫃員叫洪伯章。
之後不久,張菊花拿著這個大額存單去查詢,卻被告知900萬元早已被人用U盾通過網上銀行業務轉走。而另一位叫鄭雲素的女士也發現,她存在這家工商銀行的100萬元,也被人用同樣手法偷偷轉走了。
揚中市工行告訴張菊花,轉走她錢的人叫何衛華,原是張菊花辦存款手續的銀行營業部主任,何利用辦理存款時私自扣下的U盾,通過網上銀行業務將她的存款轉給了他人。
對於張菊花要求支付存款的請求,揚中市工行稱,何衛華轉走存款屬於私人行為,他們已經開除了何衛華,所以銀行不再承擔歸還客戶存款的責任。
張菊花非常氣憤,她和銀行交涉說:「我的錢存在你們銀行里,我的存單根本沒動,你們的員工辦理存款時,欺負我不懂網上銀行業務,將U盾私自扣留,這和偷竊有何區別?我和何衛華也素不相識,他轉走我的錢,完全是利用銀行員工的職務之便,這些後果當然應該由你們銀行負責。」
對於張菊花的交涉要求,揚中市工商銀行未予理睬。
張菊花的存摺上明明白白地寫著900萬元存款
驚天黑幕
後來法院和公安機關的調查,還原了張菊花的900萬元被轉走的經過。
當時,揚中市工商銀行櫃員洪伯章為張菊花辦理存款的時候,作為營業部主任的何衛華授意該行另一個職員王某站在張的身旁,看到了張的密碼,而張菊花根本沒意識到站在他身旁的穿著制服的銀行員工,竟然是在偷窺她的存款密碼。
在辦理存款手續時,櫃員拿出多張格式申請文件讓張菊花簽名。而張基於對銀行的信任,看都沒看就將所有的文書都簽好後遞還給窗口內的櫃員。張菊花哪裡知道,她當時所簽的文件里,就有辦理網上銀行業務的文書。
根據銀行的有關規定,儲戶辦理網上業務時,銀行所提供的U盾,應該交儲戶本人而不能交代理人或其他人,但經辦櫃員承認,他把張菊花的網上銀行U盾,交給了當時站在張菊花身旁的另一個銀行職員王某。此後,王某將此U盾和所探知的密碼,一並交給了何衛華。至此,何衛華等於掌握了張菊花此筆存款的全部秘密並隨時可以支取或轉賬。而對此一無所知的張菊花,卻一直蒙在鼓裡。
對於上述經過,何衛華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給予了承認。何衛華還向警察承認,其實早在2007年,他就到鎮江找一個體戶,私刻了一枚「揚中市工商銀行2號業務章」,從那之後10個月的時間里,他用這枚私刻公章,在銀行櫃台里借辦理存款之機,以假公章控制了儲戶存款3000萬元,並全部轉走。其中,福建人阮章新在該行一次存款1200萬元,當天晚上就被何轉走了600多萬元,幸虧阮警惕性高,第二天就發現了此事,並通過報警在揚中市工行討回了全部存款。
資料顯示,何衛華控制儲戶資金的辦法比較簡單:先是讓儲戶辦理存款,並設法探知密碼,然後以關心儲戶安全為名,建議儲戶將銀行卡存放在銀行,何則用這枚假公章給儲戶開具銀行卡保存單與承諾函。待儲戶離開,他即用銀行卡和探知的密碼轉走款項。
阮章新的1200萬元存款險被騙走的事情發生後,揚中市工商銀行已經完全知道了何衛華的所作所為。但不知什麼原因,該行既沒有收繳何衛華私刻的公章,也沒有對其採取措施,而是任由何衛華繼續在營業職位上坑害儲戶,直至張菊花的900萬元被騙後,揚中工行的上級單位才給予何衛華以開除處分。
鄭小平懷疑,其實,揚中市工行的黑幕,應該遠不止這4000萬元,因為銀行方面努力掩蓋,廣大儲戶一直不知詳情,所以更多黑幕可能還在等待揭發之中。
何衛華承認私刻的公章和給儲戶蓋有此章的承諾付款函
法律之爭
揚中市工商銀行告訴張菊花,因為何衛華是已經被開除的員工,所以他轉走張的存款,和銀行沒關系,銀行不能負責。
張菊花則認為,何在張菊花辦理存款時尚為銀行員工,這就是他的職務行為。任何儲戶只要到銀行的櫃台辦理存款手續,就有理由相信坐在櫃台里的員工是銀行的職員,否則,儲戶還怎麼信任銀行?
清華大學法學院易延友教授認為,張菊花的存單未丟失也未取款,她和何衛華不相識,沒有任何委託存取款關系,張衛華偷偷轉走存款的事情,這一行為性質應該是何盜竊或者詐騙銀行客戶資金。這一系列行為表現為兩個法律關系:一是張菊花和銀行的存款債權關系,二是何衛華對銀行客戶資金的侵權關系。銀行不能因為有人盜取了客戶資金就對儲戶不支付存款,否則,按照揚中市工行的邏輯,只要哪天該行進了一個賊,是不是就可以拒絕支付所有儲戶的存款呢?這豈不是讓所有的儲戶人人自危?銀行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無條件向張菊花支付存款,再追究何衛華侵權的責任。
看到揚中市工商銀行拒絕支付存款,張菊花將銀行告上了鎮江市中級法院,索要存款和利息。
但張菊花沒想到,如此簡單的法律關系,後來卻變得莫名的復雜。
法律皮球
鎮江中院法院受理張菊花的訴狀後,法官很負責任地立即進行了外調,通過向當時經辦存款的櫃員洪伯章和何衛華詢問,查清了張菊花的900萬元被轉走的經過。於是,法院很快發出了開庭通知。
但此後,法院領導干預案件的審理,鎮江中院莫名其妙地停止了審理,並以一紙書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張菊花,鑒於此案涉及到銀行客戶資金被詐騙的情況,案件已經移送揚中市公安局進行刑事偵查。
律師認為,鎮江中院此舉很沒有道理。第一,如果法院需要中止審理,應該以《裁定書》的形式而不是用通知作出,因為當事人只有拿到了《裁定書》,才能上訴,向上級法院尋求救濟,法院用這種通知的方式,使張菊花無法上訴從而失去訴權。第二,警方應當偵查的是何衛華詐騙銀行資金的嫌疑,這和張菊花的存款糾紛並非同一案件,而「先刑事後民事」的司法原則,指的是同一個案件,因此,法院根本就不應該中止審理。
更讓張菊花不解的是,在案件進入揚中市公安局之後,除了在開始階段警方找何衛華作了詢問筆錄,之後就一直停滯下來,這一拖就是兩年,任憑張菊花及其代理人怎麼催促,警方就是不動,既不抓人,也不偵辦,更不結案。而何衛華則在被開除後,又到當地一家保險公司當起了總經理。
期間,浙江兩位全國人大代表邱繼寶和林焱,聽聞此事後拍案而起,直接向最高法院負責人發出質詢信。但盡管有最高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批示,此案層層批轉下來,到了鎮江中院和揚中市公安局,就沒有下文了。此後,兩位全國人大代表再次質詢並向江蘇省高院院長公丕祥發出信函,也沒有收到任何回復。
律師分析說,這個案件本身非常簡單,只要法院一開庭,就必然判工行敗訴,張菊花的900萬元就一定能要回來。而法院之所以故意用不符合格式和程序的方式中止審理,公安局則心照不宣地拖延偵辦,目的其實就是配合工行的公關行為,讓這個案件永遠無法了結,讓儲戶永遠拿不到存款。
張菊花的代理人鄭小平分析說,揚中市工商銀行長時間存在這種黑幕,並且任由員工私刻業務公章詐騙和侵佔客戶資金,金額高達數千萬元,這絕不是一個營業部主任一個人能夠搞定的事情,更大的黑幕,應該是工商銀行的領導層。而拖延張菊花案件的審理和存款支付,正是工行方面領導層的授意,只有這樣,才能使黑幕多掩蓋一天。
2. 易延友怎麼當上清華法學教授的
今天,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中心主任易延友,在其微博中替李天一律師辯護時表示,強奸陪酒女也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此言一出,輿論鼎沸。易延友於是修正了說法:強奸良家婦女比強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易教授的表現相當輕狂,前後兩句話有區別嗎?沒有任何區別。這令人想起了一則掌故:美國諷刺小說家馬克吐溫有次撰文大罵政客:美國國會議員有一半是婊子養的,國會議員惱羞成怒,紛紛要求馬克吐溫道歉,馬克吐溫很爽快地道了歉:美國國會議員有一半不是婊子養的。
作為法學院的教授,我們不能說易教授不懂強奸的定義,他確實一直都在使用強奸一詞,但是,令人都無法理解和接受的是,強奸作為一種犯罪行為,易教授不是根據強奸的數量、情節來區分危害性,而是根據受害者的身份和地位來區分危害性。如果易教授認為強奸2個人比強奸1個人的危害性大,這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正確的,但是,易教授卻說強奸良家婦女比強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根據身份和地位來區別強奸的危害性,這就實在令人費解和難以接受。
--要知道,法院在量刑時,會考慮社會危害性,危害性小,量刑也會小。從這個角度而言,易教授確實是在替李天一及其律師開脫。我由此產生了疑惑:易教授是不是認識兩位打算替李天一做無罪辯護的律師?甚至,他們經常在一起喝酒、打牌?但作為一名法學教授,再護友心切,也不能發表此等沒頭沒腦的言論啊。
強奸的危害性大小和身份掛鉤,顯然是國際一流的法學研究成果,似乎別的國家沒有這種理論,否則易教授早就引經據典了,所以,這堪稱是易教授全球獨步的理論。如果按照易教授這種強奸危害性的大小取決於身份的法學理論,那麼,強奸公務員的老婆或女兒比強奸農民工的老婆或女兒危害性大,強奸處級幹部的老婆或女兒比強奸科級幹部的老婆或子女的危害性大,強奸大學本科生比強奸專科生的危害性大
如果我們進一步深究,易教授是不是在變相強調,如果誰真的按捺不住,想強奸了,就請強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因為危害小,因此風險就小,量刑肯定也比強奸良家婦女低。
按照易教授的理論,我們也很容易推導出:法律是根據一個人的身份和地位來實施不同程度的保護的,在強奸面前,法律優先保護良家婦女,道理很簡單,因為強奸良家婦女的危害性大。
3. 清華大學的易延友是什麼背景
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研究中心主任
4. 清華教授為何會對李天一案發表如此怪論
強奸陪酒女也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此言一出,立即引來網友熱議。隨即,針對網友質疑,易延友在其微博表示,關於最後一句,修正如下:強奸良家婦女比強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網路小丑星短評:
教授不愧為教授,不但能發表舉世不矚目的論文,而且更能發表駭人聽聞的言論。易教授只所以會發出如此讓大家感覺不舒服的聲音,大概基於如下幾方面的因素。
二是現在流行一種極其不良的風氣,那就是想出名女的靠脫雷露,男的靠胡說八道。易教授的世叔易中天先生就是因為胡說八道在網上走紅的。易中天顛覆了歷史,易延友顛覆了法律。這下都能了響當當的大人物。
三是易教授能發表這樣的言論,也表明了清華的開放與寬容。清華大學之所以能將全國的尖子生培養成普通人才,大概與裡面充斥著易延友的怪論教授有關。不過丑哥還是建議易延友最好辭職,毀了自己不要緊,千萬別毀了那些好不容易考進名校的孩子。
另外就強奸陪酒女本身而言,其社會危害性並不象易教授想像的那麼小。從目前破獲的一些案例來看,一些起初在娛樂場所上班的陪酒女(有時甚至是一些中小學生),為什麼會淪落紅塵,成為失身婦女,其中主要一個環節是先被具有黑社會性質的娛樂場所的老闆或打手所強奸,然後再以拍裸照等方式強迫其賣淫。強迫賣淫已經成為社會的一種毒瘤,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發展,應該受到嚴厲的打擊。這一點冰雪聰明的易教授心裡應該很清楚吧。(呂梁遠)呂梁遠,
著名書畫家,藝術評論家
5. 清華大學的易延友老師
剛寫了一個「好」論文:強奸陪酒女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
6. 看了易延友的微博,我真是要氣死了,而且在網友批評他之後,
取消學歷資格什麼的是不可能的,在二次元這種地方,我們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吧
7. 易延友的教育背景
1992-1996,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法學學士;
1996-1999,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法學碩士;
2001-2002,英國華威大學法學碩士;
1999-2002,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法學博士。 著作
1. 《刑事訴訟法(第四版)》(法學階梯),法律出版社,2013年。
2. 《刑事訴訟法精義》(法學名師講堂),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
3. 《Understanding China』s Criminal Procere》(英文教材),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年;美國海馬出版社,2012年。
4. 《中國刑訴與中國社會》,2010年,北京大學出版社。
5. 《證據法的體系與精神》,2010年,北京大學出版社。
6. 《刑事訴訟法(第三版)》(21世紀法學教材),法律出版社,2008年。
7. 《陪審團審判與對抗式訴訟》,台北,三民書局,2004年。
8. 《刑事訴訟法(第二版)》(21世紀法學教材),法律出版社,2004年。
9. 《刑事訴訟法(第一版)》(21世紀法學教材),法律出版社,2003年。
10.《沉默的自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
論文
1. 《刑事強制措施的體系及完善》,《法學研究》,2012年第3期。
2. 《論無罪推定的涵義與刑事訴訟法的完善》,《政法論壇》,2012年第1期
3. 《論最佳證據規則》,《比較法研究》,2011年第6期。
4. 《公民憲法權利的刑事程序保護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以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為中心展開》,《清華法學》,2011年第4期。
5. 《證人出庭與刑事被告人對質權的保障》,《中國社會科學》,2010年第2期。
6 《對抗式刑事訴訟的形成與特色——兼論我國刑事司法中的對抗制改革》,《清華法學》,2010年第2期。
7. 《眼球對眼球的權利——對質權研究》,《比較法研究》2010年第1期。
隨筆
1. 《檢察官客觀義務需要理論與實踐支撐》,《檢察日報》,2009年9月23日。
2. 《日本陪審團的恢復及對中國的啟示》,《南方周末》,2009年7月。
3. 《官位與資源讓學者們馬失前蹄》,《法制日報》,2009年6月24日。
4. 《重典治亂與司法能動主義無關》,《法制日報》,2009年8月31日。
5. 《法院判決應當經得起法律的推敲——英文字母入姓名不符合我國法律》,《法制日報》,2009年3月4日。
6. 《量刑辯論程序理應推廣和完善》,《法制日報》,2009年6月。
7. 《我國暫不宜設立藐視法庭罪》,《法制日報》,2009年1月22日。
8. 《保障眼球對眼球的權利》,《南方周末》,2008年11月27日。
9.《律師應當為何而戰》,《中國律師》,2008年。
10.《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檢察日報》,2006年5月18日。
11.《法院判案何須請示》,《南方周末》,2004年5月27日。
12.《人民法院整體迴避於法有據——評法官謀殺院長案》,搜狐評論,2003年10月13日。
13.《我們能被關押多久》,《南方周末》,1999年11月2日。
14.《「可不知論」與「不可不知論」》,《南方周末》,1998年12月18日。
15.《法院如何給說法》,《南方周末》,1998年9月25日。
16.《法官應代表哪家的利益》,《南方周末》,1998年6月26日。
17.《毒樹之根豈可不挖》,《南方周末》,1998年6月5日。
8. 清華大學易延友
易延友 1973年生
教授、博士生導師
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研究中心主任
教育背景
1992-1996,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法學學士
1996-1999,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法學碩士
2001-2002,英國華威大學法學碩士
1999-2002,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法學博士
還是比較年輕的老師,有沖勁。
請看清華大學官方鏈接:
http://www.tsinghua.e.cn/publish/law/3563/2010/20101220195201791121787/20101220195201791121787_.html
網路:
http://ke..com/view/1001350.htm
下面引自清華大學官方介紹
學術成果
(一)著作
1. 《刑事訴訟法(第四版)》(法學階梯),法律出版社,2013年。
2. 《刑事訴訟法精義》(法學名師講堂),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
3. 《Understanding China』s Criminal Procere》(英文教材),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年;美國海馬出版社,2012年。
4. 《中國刑訴與中國社會》,2010年,北京大學出版社。
5. 《證據法的體系與精神》,2010年,北京大學出版社。
6. 《刑事訴訟法(第三版)》(21世紀法學教材),法律出版社,2008年。
7. 《陪審團審判與對抗式訴訟》,台北,三民書局,2004年。
8. 《刑事訴訟法(第二版)》(21世紀法學教材),法律出版社,2004年。
9. 《刑事訴訟法(第一版)》(21世紀法學教材),法律出版社,2003年。
10.《沉默的自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
(二)論文
1. 《刑事強制措施的體系及完善》,《法學研究》,2012年第3期。
2. 《State Ideology Transition and Procere Model Transformation: China』s Criminal Procere Law and Its Revisions》, Tsinghua China Law Review, 2012.
3. 《論無罪推定的涵義與刑事訴訟法的完善》,《政法論壇》,2012年第1期
4. 《論最佳證據規則》,《比較法研究》,2011年第6期。
5. 《公民憲法權利的刑事程序保護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以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為中心展開》,《清華法學》,2011年第4期。
6. 《證人出庭與刑事被告人對質權的保障》,《中國社會科學》,2010年第2期。
7. 《對抗式刑事訴訟的形成與特色——兼論我國刑事司法中的對抗制改革》,《清華法學》,2010年第2期。
8. 《眼球對眼球的權利——對質權研究》,《比較法研究》2010年第1期。
9. 《Can A Government Compulsorily Make Citizens More Free? Revisiting Non-Judicial Detentions under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in PR China and Their Justifications》, in Tsinghua China Law Review, 2010, vol. 2.
10. 《刑事審級制度的建構與反思》,《法學研究》,2009年第3期。
11.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中的關聯性》,《環球法律評論》2009年第6期。
12. 《除罪化、程序法治與法的可預期性——以黃碟案為中心的法理透視》,《清華法學》2009年第4期。
13. 《特免權規則:美國的制度與實踐》,《證據科學》,2009年第4期。
14. 《英美證據法上的證人作證規則》,《比較法研究》,2008年第6期。
15. 《證據規則的法典化——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的制定及對我國證據立法的啟示》,《政法論壇》,2008年第6期。
16. 《傳聞法則:歷史、原理與發展趨勢》,《清華法學》2008年第4期。
17. 《Arrest as Punishment: the Abuse of Arrest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PUNISHMENT & SOCIET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ENOLOGY, 2008, vol. 10, No. 1.
18. 《英美證據法上的專家證言制度及其挑戰》,《環球法律評論》,2007年第4期。
19. 《英美法上品格證據的運用規則及其基本原理》,《清華法學》,2007年第2期。
20. 《冤獄是怎樣煉成的——從<竇娥冤>中的舉證責任談起》,《政法論壇》2006年第3期。
21. 《權衡原則是怎樣把人權消滅掉的——以<刑事訴訟法>第93條為例》,《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22. 《證據學是一門法學嗎——以研究對象為中心的考察》,載《政法論壇》2005年第3期。
23. 《陪審團移植的成敗及其啟示》,載《比較法研究》,2005年第1期。
24. 《英美證據法的歷史與哲學考察》,載《中外法學》,2004年第3期。
25. 《陪審團在衰退嗎?——當代英美陪審團發展趨勢解讀》,載《現代法學》,2004年第3期。
26. 《論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載《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
27. 《論辯訴交易應當緩行》,載《法學》,2003年第12期。
28. 《走向獨立與公正的司法——司法改革研究述評》,載《中外法學》,2000年第6期。
29. 《論反對自我歸罪的特權》,《比較法研究》1999年第2期。
30. 《對自由心證證據制度哲學基礎的再思考》,《比較法研究》1998年第2期。
(三)隨筆
1. 《檢察官客觀義務需要理論與實踐支撐》,《檢察日報》,2009年9月23日。
2. 《日本陪審團的恢復及對中國的啟示》,《南方周末》,2009年7月。
3. 《官位與資源讓學者們馬失前蹄》,《法制日報》,2009年6月24日。
4. 《重典治亂與司法能動主義無關》,《法制日報》,2009年8月31日。
5. 《法院判決應當經得起法律的推敲——英文字母入姓名不符合我國法律》,《法制日報》,2009年3月4日。
6. 《量刑辯論程序理應推廣和完善》,《法制日報》,2009年6月。
7. 《我國暫不宜設立藐視法庭罪》,《法制日報》,2009年1月22日。
8. 《保障眼球對眼球的權利》,《南方周末》,2008年11月27日。
9. 《律師應當為何而戰》,《中國律師》,2008年。
10. 《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檢察日報》,2006年5月18日。
11. 《法院判案何須請示》,《南方周末》,2004年5月27日。
12. 《人民法院整體迴避於法有據——評法官謀殺院長案》,搜狐評論,2003年10月13日。
13. 《我們能被關押多久》,《南方周末》,1999年11月2日。
14. 《「可不知論」與「不可不知論」》,《南方周末》,1998年12月18日。
15. 《法院如何給說法》,《南方周末》,1998年9月25日。
16. 《法官應代表哪家的利益》,《南方周末》,1998年6月26日。
17. 《毒樹之根豈可不挖》,《南方周末》,1998年6月5日。
9. 清華教授為何微博屢秀智商
力挺易叫獸:為李某某將無恥進行到底似乎李衙內變成李某某後,逆襲一直在進行中,在這場寡廉鮮恥的逆襲之旅中,我們看到了律師的無恥,也看到了老年藝術家(老戲子)的霸道,同時還看到了未成年人這四個字在頻頻被侵犯的幼女身上未曾得到保護效果卻很恰到好處的被放在李某某身上,最後再將被輪的女受害者說是陪酒女,再拉上幾個酒保做墊底,我以為這已經是他們無恥的底線了,可是我錯了。 這兩天跳出來一個易延友的叫獸,這哥們一出場便霸氣側漏,一句:「強奸陪酒女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立刻震住了關注此事的國人,當然網友們也很不客氣的將這哥們的祖宗十八代問候了個遍。這哥們的微博被評論有一萬多次,看了大概,雖不及紅花會前段時間榮獲的十萬多條「滾」,但也算略有小成了,如果這哥們堅持將無恥進行到底,相信紅花會將會給這哥們頒發一個慈善獎,畢竟有可能慈善性將紅花會十萬多條滾的記錄打破,這不得不說是一個偉岸的功績,怎能不表彰? 我認真研究了下易叫獸童鞋的言論,發現此言論還是頗有那麼點意思的,首先強調受害者是陪酒女,意在用中國人傳統觀念來淡化中國人對受害者的同情,從而達到麻痹人們對這件事的關注,不過李某某他媽還有律師以及易叫獸都忽略了一個重要的問題,那就是現在的國人觀念已經隨著時代的進步而進步,在這個社會中,每個人都是平等的,每個人都擁有自己的尊嚴,即便是陪酒女,性工作者,他們都有他們對這個社會的貢獻,至少她們都在納稅,無論他們怎樣活著,只要法律沒有取締這些行業,就沒有人有資格指著人家鼻子罵,當然也就更不能由著李某某等闊少們輪奸不是? 接下來這句就更有意思了,易叫獸說:「即便是強奸,強奸陪酒女也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我不知道這位法學院的叫獸是想說,強奸陪酒女就是法律默許的?還是說強奸陪酒女是這個社會可以容忍的?抑或說在易叫獸的意識中,底層人就該被強奸,被欺侮,被凌辱?當然雖然我們的社會確實是這樣的,我們的社會中底層人一直是被欺負的對象,但也不至於這么臭不要臉的拿到這個案子里赤裸裸的再告訴下大家吧?你這不是赤裸裸的告訴國人,所謂之教授,比獸類還無恥?所謂之清華法學院就是一堆狗屎?當然這么說其實是可以的,只要你們的教授同行不怕被你再次獸化一把,只要清華大學甘願淪為一堆狗屎,那就這么招唄? 昨日中午有網路媒體再次稱,霸氣的易叫獸說「網路是暴民的天堂」。這話其實不顯多犀利,因為這么評價網民的早就已經有五毛集團在做這些事了,大家也都習慣了,畢竟網民不是新聞聯播民,難免不能符合咱們黑老大的口味,實屬正常。關鍵這句話從你易叫獸的口中蹦出來,怎麼聽都這么別扭呢?你改口稱「強奸良家婦女比強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這跟你前面想表達的意思有什麼區別嗎?沒有,只是更明確了你心理的陰暗,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怎麼在你眼中就低人一等了?她們是比你少繳稅了?還是比你少給國家5000玩光棍負擔做貢獻?這樣的言論從你一個法學叫獸的口中說出,難道不覺得更為戾氣十足?到底誰是暴民呢?我一直鬧不明白惡人先告狀是什麼意思,今天算是從易叫獸聲色並茂的表達中懂得了這句話是何意了,感謝易叫獸拿家人做代價向我闡述這句話的道理,十分感謝。 不過易叫獸到底沒能將無恥進行到底,中午還叫囂暴民,晚上就變成「本人昨日微博言論確實欠妥,對由此引起的消極影響深感不安,特向各方致歉」,這是在秀你的智商嗎?承認自己的言論欠妥,是否就是在說明自己才是暴民,是否在詮釋自己才是一個滿口仁義道德,一肚子男盜女娼的貨色?是否在證明自己是一個拿女權當權錢交易的籌碼?當然我不知道這哥們是否真的感到不安,但我至少可以知道的是清華應該考慮考慮自己的辦學水平了,就這樣的貨色都能當副叫獸,還是別打著百年清華的牌坊了,不怕被當做婊子笑話? 當然,我們也不能一直罵易叫獸的娘,人家娘是沒有錯的,或許人家娘知道了還要給這小子幾耳光呢!關鍵的問題在於,本來又有點要潛水的李某某案,在易叫獸的無恥言論下,再次浮現在公眾面前,也再次將公眾的憤怒挑至沸點,想必李某某及老藝術家,還要那隻鴿子是要罵街的,怎麼新找的律師和助拳叫獸都這么2B青年歡樂多呢?所以易叫獸這不是在為李某某及其律師助拳啊,這是赤裸裸的高級黑,足以證明咱們的李某某就這種找幫手的智商,不在牢里反省個百八十年實在是沒天理啊
10. 易延友到底是哪一種人清華教授已淪落之此了
後易教授將後一句話更正為:「強奸良家婦女比強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筆者對此好奇,不禁網路了一下易延友的資料。資料顯示:易延友,男,1973年出生,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英國華威大學法學碩士.現任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中心主任。 對此,筆者就更加感到迷惑不解了,一個受過多年法學教育並且有過留洋背景的法學博士、法學副教授何以說出如此荒謬的話?之所以說易教授的觀點是荒謬的,理由如下: 第一、易教授認為,強調被害人是陪酒女不是說陪酒女就可以強奸而是說陪酒女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更大。這句話本身並沒有什麼錯,其錯在於在個案中刑法上認定被告人是否構成強奸不是看陪酒女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大不大而是看其有沒有同意,可能性大與有沒有同意有著本質的區別的。可能性大是根據人們經驗常識的一種推斷,是通常情況下根據經驗常識推斷出的一種假想結論,而非是證據證明的結論。在個案中,無論被害人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有多大,根據證據證明的情況,被害人或者沒有同意或者同意,是唯一排他的結論,也是定案的依據,而不能依據經驗常識,不顧個案的證據情況,而認為被害人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大,從而不構成強奸。易教授本是法研中心主任,應該比常人更應該知道證據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拋開證據不談,而以經驗常識來引導人們同意其被害人是陪酒女從而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更大的觀點,不知是何居心。我們不妨以惡意來推斷,這所謂的易教授或者是學藝不精、沽名釣譽,或者就是拿人錢財與人消災,再或者就是想出名想瘋了,想出了這么一個辦法,讓國人痛罵。第二、易教授的第二個觀點兒「即便是強奸,強奸陪酒女也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或者「強奸良家婦女比強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更是荒謬。這個觀點的立論前提就是人與人之間不是平等的,不是受法律平等保護的,從而才能得出上面的結論。眾所周知,在法治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個憲法原則。縱使陪酒女哪怕是妓女,她也具備基本的人權,她的性的自由的權利亦受法律保護。在一個妓女不同意的情形下,強行與之發生性行為亦構成強奸,這與強奸一個良家婦女的罪行沒有什麼本質不同。就連我們國家領導人多次講話都提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那麼易教授何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韙說出如此逆天挑戰大家的法律常識與良知底線的話呢?令人費解。易教授的此種觀點只有在等級社會才能成立,比如,在我們的封建社會,同樣的行為不同的人實施或者實施在不同的人身上,法律後果全然不同,故古代中國有「刑不上大夫」之說,故易教授關於「即便是強奸,強奸陪酒女也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或者「強奸良家婦女比強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是想說明,我們現在的新中國仍然是等級社會嗎?如果是這樣,那麼我等屁民愚笨,還要易教授明示。根據易教授觀點,有網友得出這樣的結論,「搶劫一個富人比搶劫一個窮人的危害更小;謀殺一個流浪漢或老人比謀殺一個上班族或年輕人危害更小。」有人說,提出這種論調的人或者是法盲,或者是知法、懂法就想枉法的人。這些人正在顛覆中國法治的進程。我們不禁要問,易教授,你到底是哪一種人?清華的法學教授已淪落之此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