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大學著名教授法律亨
A. 請簡要介紹一下亨廷頓的文明沖突論
"文明沖突論"的始作俑者,乃美國著名學者塞繆爾·亨廷頓(Samuel ·Huntington)。在冷戰剛結束、蘇聯解體不久,亨廷頓就於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早期提出了後來一直在許多國家的政界和學術界爭論不休的"文明沖突"理論(ClashofCivilization)。1993年夏季號《外交》(ForeignAffairs)季刊發表哈佛大學著名教授塞繆爾·亨廷頓的《文明的沖突?》《The ClashofCivilization? 》一文,並引起學術界廣泛而激烈的競說爭鳴;亨廷頓本人隨後也不斷發表文章和出版專著,進一步為自己的觀點進行申辯和解釋,其中包含了作者對自己個別觀點的修改。這些觀點集中在《不是文明,又是什麼?》(IfNotCivilization,What?)(《外交》季刊1993年冬季號),《西方文明:是特有的,不是普遍的》(The WestCivilization:Unique,NotUniversal)(《外交》季刊1996年冬季號),以及專著《文明沖突與重建世界秩序》()。亨廷頓還就文明沖突問題,在不少國家、大學、學術機構作過專題演說,但主體觀點仍未突破他在上述學術文獻中表達的思想。
我國學術界對亨廷頓的觀點的反應是敏感而及時的,且經歷了並仍在經歷著復雜的論爭,以至於"文明沖突論"在中國學術界的爭論,已大有從一個"敏感"的學術命題,轉變為一個"敏感"的國際政治和意識形態問題之勢。正因如此,我們打算從亨廷頓的觀點本身和哲學、國際政治學方法論的角度談以下三點。
對亨氏"文明沖突論"之價值評析,我國大多數學者認為,亨廷頓教授的許多觀點,特別是他研究國際政治的方法論,在學術上有其獨到之處,並承認,亨氏所討論的問題,在現實國際關系中,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具有重大潛在影響的問題,但同時強調,亨氏文明沖突論的結論有失偏頗,且有為美國當權者謀劃稱霸世界之嫌。
亨廷頓的"文明沖突論"的核心觀點有以下幾點。其一,未來世界的國際沖突的根源將主要是文化的而不是意識形態的和經濟的,全球政治的主要沖突將在不同文明的國家和集團之間進行,文明的沖突將主宰全球政治,文明間的(在地緣上的)斷裂帶將成為未來的戰線;國際政治的核心部分將是西方文明和非西方文明及非西方文明之間的相互作用。冷戰後的國際政治秩序是同文明內部的力量配置和文明沖突的性質分不開的。同一文明類型中是否有核心國家或主導國家非常重要;在不同文明之間,核心國家間的關系將影響冷戰後國際政治秩序的形成和未來走向。其二,文明沖突是未來世界和平的最大威脅,建立在文明基礎上的世界秩序才是避免世界戰爭的最可靠的保證。因此,在不同文明之間,跨越界限(CrossingBoundaries)非常重要,在不同的文明間,尊重和承認相互的界限同樣非常重要。其三,全球政治格局正在以文化和文明為界限重新形成,並呈現出多種復雜趨勢:在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了多極的和多文明的全球政治;不同文明間的相對力量及其領導或核心國家正在發生重大轉變,文明間力量的對比會受到重大影響;一般來說,具有不同文化的國家間最可能的是相互疏遠和冷淡,也可能是高度敵對的關系,而文明之間更可能是競爭性共處(CompetitiveCoexistence),即冷戰和冷和平;種族沖突會普遍存在,在文化和文明將人們分開的同時,文化的相似之處將人們帶到了一起,並促進了相互間的信任和合作,這有助於削弱或消除隔閡。其四,文化,西方文化,是獨特的而非普遍適用的;文化之間或文明之間的沖突,主要是目前世界七種文明的沖突,而伊斯蘭文明和儒家文明可能共同對西方文明進行威脅或提出挑戰,等等。
在亨氏的言論中,盡管沒有太多地直接談論未來中國在文明沖突中將會如何,但涉及中國的論述應該說不算少,因為儒家文明是其文明沖突論中的最為重要的文明類型之一。尤其是,亨氏以下觀點更是許多國人而不僅僅是國際問題專家感到驚異和不能接受:文明間的關系是競爭性共處,即冷戰和冷和平;文明的沖突具有或可能具有兩種暴力形式,最可能的一種是來自不同文明的地區集團之間的戰爭,最危險的是不同文明中的主要國家之間發生的核心國家戰爭(CoreStateWars);未來不穩定的主要根源和戰爭的可能性來自伊斯蘭的復興和東亞社會尤其是中國的興起;西方和這些挑戰性文明之間的關系可能是極其困難的,其中美中關系可能是最危險的關系,等等。亨氏的這些觀點,可以說為我國政界高層和學界人士廣為熟知,具有極高的"知名度"。
對亨廷頓的這些觀點,我們學界乃至政界對其評價是"結論失當"。
如果要在"適當"與"失當"之間做出選擇,給亨氏理論作出一個非此即彼的"說法",筆者也會說,亨氏的看法失當,是片面的,有失學術的公允、嚴謹,偏頗太大,如此這般。但是,亨氏的觀點,不僅僅是一個"適當"與"失當"的"理論結論"問題,而更是一個是國際政治和國際政治學到底向何處去的問題。理由如此:
其一,任何一種觀點、學說都是建立在一定的利益要求和價值選擇上,因此,亨氏的觀點、學說正是基於對利益與價值作出雙重權衡和選擇後,為了他們自己的利益和價值而提出。我們在理直氣壯地批判他人的觀點,說他的看法錯誤或"失當",他的論據不全面、不充分,論點不能成立時,更應當揭示其所代表的利益觀和價值觀,他的理論可能給世界上各國及未來國際社會帶來何種"利益"、"價值"和"秩序"。因此,未來國際中的真實的"利益安排"、"價值標准"和"秩序結構",也就由亨廷頓的"明確提醒",特別是由於他從文化大視野這一角度對國際政治學和國際政治本身作出了這一聳人聽聞的"提醒"之後,更應當注意其觀點的實質,表達自己的科學的構想,促進國際政治和國際政治學向著健康文明的方向發展。
其二,前述亨氏的主要觀點和他的文獻所詳盡地表明的他在"文明沖突"方面的全部觀點,都能從歷史、現實和理論中找到"支持"或反對的理由,而筆者更關注的是,亨氏作為著名學者,對我們作了無論正面還是反面的哪些提醒或警示,從而作出相應的反應。在筆者看來,亨氏的"提醒"有六個方面,兩大作用。六個方面是:在冷戰中形成的國際政治諸要素還會在後冷戰時期發揮什麼樣的作用;國際政治學和國際政治的前沿關注著什麼;美國的戰略思想動態和實際戰略選擇將會走向何方;文明這一"軟要素"的國際政治地位和價值到底如何;正在奮力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拼搏的中國,別人怎樣認識我們,我們在怎樣、應怎樣認識別人(國)和世界;中國的國際政治理想和抱負(應)是什麼,能實現嗎?兩大作用是:活躍了我們的學術,使國際政治學更具活力,盡管其中產生了一些不諧跡象;激活了我國的實際國際政治抉擇,盡管這些年我國政界仍主要遵循鄧小平同志在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定下的方略-頗具特色的中國國際戰略,但亨氏的"文明沖突論"顯然引起了我國高層政界的注意,並潛在地作出了和將會作出政治上的回應。
塑造"文明和諧"的理想世界是否可能?
在亨氏的"文明沖突"的主張中,本已包含了少許"文明和諧"的因子,他既聲稱文明沖突是未來國際沖突的根源,又聲稱建立在文明基礎上的世界秩序才最可靠。
"文明和諧論"確實值得關注。因為,人及人類的本質規定性在於"社會性"(馬克思說,人的本質在於是社會的動物),而文化或文明是社會性中的精神物質總體。因此,能否有文明的和諧,並最終生長出一個共同的"人類文明",事關人類整體。
首先,除了文明間所業已存在的沖突之外,文明間過去的歷史是否表明了"和諧存在"?很顯然,文明,在過去、現在和將來,有相互的沖突,更有和諧共存,即使沖突,也往往可能產生更優秀的文化混生物,形成文化在沖擊中的交流、融合和生長。因為,萬事萬物皆有沖突發生,皆有共存共處之狀況,皆有斗爭中的消滅、新生和發展。哲學原理和客觀事實幾乎都能證明這個簡單真理。
其次,中國本身的文明史就充滿了不同文明的交融和生長,的確是一個波瀾壯闊、生生不息的過程。因為文化(文明)的交融,中國文化才自強不息;因為文化交融,中國目前正經歷著文明變更與文化重振的艱難雙重奏,這個艱難的雙重奏會使中國文化再度涅磐、新生。
為什麼世界中的文化(文明)不會由這樣的"沖突"向著那樣的"和諧"而升華呢?
中華文化與文明和諧
亨廷頓顯眼地將儒家(中國)文化列為未來文明沖突中最可能"惹麻煩"的文明,聲言中國文明將對世界構成挑戰。這顯然是亨廷頓帶著"有色眼鏡"看待中國文明的別有用意,其觀點的症結在於西方文明和植根於其上的民族和國家仍以一種"征服"和"敵視"哲學在評判其他文明及其發展。中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正在實現復興的中華文明是挑戰性的,它挑戰著自己數千年的歷史,也挑戰其它文明。當我們的文明在歷經幾千年遞變之後實現偉大復興,這當然是對其他文明的挑戰,但不會是破壞性而是建設性的,會極大的促進文明和諧和世界文明,因為我們既在提倡也在踐行著和平共處原則。
事實上,當前的中華文化在所及的地域范圍上,在影響力所及的民族或人群上,都還相當有限。不過,當前,中國除了向世界傳播自己的先進文化,擴大中華文化的影響力之外,更需要把自己文化中的精髓用活:示以弱而不弱,示以弱而存剛,示以小以養其大。
所以,要能和亨氏的理論相匹敵,我們迫切需要的不是"支持"或反對亨氏觀點,而是在亨氏逼人的"文明沖突論"面前,尋找到屬於我們文化的獨特的"至柔至剛"的文化關系及國際政治理論與方略,使我們的歷史的和現實的文化資源能夠促進"和諧的文明關系"及相應的未來世界秩序。
主要論點:文明沖突將是未來沖突的主導模式
1. 理由
(1)歷史事實
(2)世界變小,文化的接觸會產生摩擦
(3)因為現代化及社會變遷,宗教填補了人從傳統中跳脫後的真空
(4)認為全球化不應該等於西化
(5)文化的差異是不易改變的
(6)經濟的地區主義增長(例如:歐盟/歐協,EU)
2. 現代文明與候選文明(彼此可能沖突的文明)
現代文明
(1)印度教文明
(2)伊斯蘭教文明
(3)日本文明
(4)東正教文明
(5)中華(儒家)文明
(6)西方文明
候選文明
(1)非洲文明
(2)拉丁美洲文明
3. 推論未來趨勢
(1)西方大國主導時代在終結
(2)新興大國反西方且偏愛自己的文化規范
(3)以內部文化價值做為個人和政治認同日漸重要
反對觀點
1. 問題
(1)未解釋為何會有對「文明」的忠誠
(2)討論到大國時,文化成為不重要的因素(反而是政經軍勢力)
(3)文明的核心國和文明並非對等
(4)文明不會做決定,也無法受到控制(文明不具備國家的功能)
(5)今世界上的主要沖突是內部沖突,而非國家間沖突,所以理由(1)不
見得是事實
(6)理由(5)本身只是一種現象觀察,不可說是一種論點
(7)其他理由是由於現代化和全球主義造成的
2. 反例
(1)波斯灣戰爭是伊斯蘭文明內部沖突
(2)兩伊戰爭
(3)美國援助波斯尼亞之穆斯林,西方各國支持也不同
B. 哈佛大學被告了,究竟是怎麼回事
美國當地時間2014年111月17日上午,非營利組織「大學生公平錄取」向馬薩諸塞州聯邦巡迴法庭提起訴訟,指控全球著名學府哈佛大學的錄取政策存在「種族歧視」。
該組織在起訴聲明中稱,哈佛大學錄取新生時,通過人為限制亞裔學生的人數,提高其他族裔申請者錄取率。白人、拉丁裔和非洲裔申請者得到人為照顧,讓許多更優秀的亞裔學生被拒之門外。
該行為違反最高法院2013年的規定:終止「種族傾向」錄取政策。原告「大學生公平錄取」組織還將這種「令人討厭」的行為與20世紀初美國大學對猶太人的歧視進行類比。

(2)哈佛大學著名教授法律亨擴展閱讀:
針對訴訟,哈佛大學在隨後發表的媒體聲明中否認錄取過程存在歧視,稱「學校是綜合考慮學生的學業水平、能力、特長、家庭背景等條件做出錄取決定,完全符合現行的法律。
美國廣播公司(ABC)17日評論道,對頂尖學校在錄取過程中存在種族歧視的懷疑一直存在。這次哈佛大學和被告上法庭,有可能在全國范圍內起示範效應,其他名牌大學也會遭到類似指控。
美國很多聯邦州立法規定,公共服務和公共教育存在種族歧視屬非法。這在很大程度上是保障少數族裔學生平等受教育的權利,但也引起一些社會組織對此類法律推動「反向種族歧視」的質疑。
C. 目前世界上著名的法學家都有誰
格老秀斯、孟德斯鳩、傑里米·邊沁、薩維尼、霍姆斯、韋伯、龐德、哈特、德沃金、波斯納
以下是我網路的一些節選,
格勞秀斯,荷蘭人,近代西方資產階級思想先驅,國際法學創始人,被人們同時尊稱為「國際法之父」與「自然法之父」.其名著《戰爭與和平的權利》(1625年)不僅是重要國際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資產階級人權學說的基礎自然法或自然權利理論的開創性著作.曾任律師、司法官和外交官,1618年因捲入荷蘭政治、宗教沖突而被監禁,1621年脫獄成功,避居法國,長期從事寫作.自1634年起任瑞典駐法使節,1645年從瑞典返回時病死於途中.他的研究范圍相當廣泛,涉及法學、政治學、文學、語言學、史學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學方面.在他的法學著作中,有一本是他在被監禁期間所寫的關於荷蘭古代法和羅馬法的書,名為《荷蘭法律導論》,其他三本都是關於國際法的著作.
孟德斯鳩,法國偉大的啟蒙思想家、法學家.孟德斯鳩不僅是18世紀法國啟蒙時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歐洲國家比較早的系統研究古代東方社會與法律文化的學者之一.他的著述雖然不多,但其影響卻相當廣泛,尤其是《論法的精神》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與法律理論發展的基礎,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歐洲人對東方政治與法律文化的看法.
傑里米·邊沁(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是英國的法理學家、功利主義哲學家、經濟學家和社會改革者.他是一個政治上的激進分子,亦是是英國法律改革運動的先驅和領袖,並以功利主義哲學的創立者、一位動物權利的宣揚者及自然權利的反對者而聞名於世.他還對社會福利制度的發展有重大的貢獻.
薩維尼(Savigny,Friedrich Karlvon;1779~1861) 德國法學家.歷史法學派主要代表,該派首創人G.胡果(1764~1844)的學生.貴族家庭出身.1800年開始先後在馬爾堡大學和巴伐利亞州蘭茨胡特大學任教.1810年柏林大學創辦後他到該校任教,達30年之久,在此期間曾一度兼任柏林大學校長和普魯士王子的法學教師,並創辦歷史法學派刊物.1842~1848年任普魯士政府的修訂法律大臣.
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1841年-1935年)出生於美國馬薩諸塞州波士頓,曾加入美國聯邦軍參加內戰,1866年成為律師,1882年成為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和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1899年出任該法院首席法官,1902年至1932年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被公認為美國實用主義法學、社會法學和現實主義法學的奠基人.他在《普通法》一書中針對法律形式主義傾向,提出了著名的「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的法律經驗論和「法律是對法院將要做什麼的預測」的法律預測論,闡述了有限遵循先例原則,為法官自由裁量權和判例法提供了法理支持,揭示了美國普通法的精神,吹響了美國法哲學的號角.
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1870年--1964年)是美國20世紀著名法學家.1870年,龐德出生於美國內布拉斯加州的Lincoln.龐德在內布拉斯加大學(University of Nebraska-Lincoln)學習植物學,分別於1888年和1889年獲得學士和碩士學位.1889年,他到哈佛大學法學
院學習,一年後轉到西北大學法學院,在那裡讀完了法律學位.他返回內布拉斯加州開業當律師,繼續他的植物學研究.1898年,他在內布拉斯加大學獲得了植物學博士學位.
羅納德·德沃金(Ronald.Myles.Dworkin ,1931—— )是當代最著名、最活躍的法理學家之一.德沃金出生於美國馬薩諸塞州,先後在哈佛學院、牛津大學和哈佛大學獲得學士學位,在耶魯大學獲得碩士學位.羅納德·德沃金被公認為當代英美法學理論傳統中最有影響的人物之一.總的來說,德沃金所展現的是一種由政治自由主義指導的法理學.他的每一部重要的著作都引起廣泛的討論,其中既有贊同者,亦有批判者.
波斯納(Richard Allen Posner,1939--)是70年代以來最為傑出的法律經濟學家之一.他將人們從互相自願的交易中各自獲得利益的簡明經濟理論和與經濟效率有關的市場經濟原理應用於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研究,為法律經濟學的研究奠定了理論基礎,從而對法學一般理論的發展作出了卓越的貢獻.
D. 介紹一下哈佛大學的名人
納道 - 密歇根大學校長,煙草業研究委員會科學總裁,於20世紀中為煙草致癌不確定論提供強力支持
喬治·唐寧 - 哈佛大學第二位畢業生,英國外交家。英國首相官邸所在地唐寧街即以他的名字命之。
羅斯福 - 美國總統
肯尼迪 - 美國總統
喬治·布希 - 美國總統
奧巴馬 - 美國總統
季辛吉 - 美國國務卿
法蘭西斯·福山-美國作家、政治經濟學者
比爾·蓋茲 - 世界首富,美國企業家、慈善家、微軟的創始人;大二中途輟學創業,後在2007年6月取得哈佛大學榮譽博士。
馬友友 - 美籍華裔大提琴演奏家
愛默生 - 美國思想家
趙小蘭 - 美國第24任勞工部長、美國內閣第一位亞裔婦女
胡剛復 - 中國物理學家
竺可楨 - 中國地學家
胡先驌 - 中國生物學家
陳寅恪 - 中國現代歷史學家,古典文學研究家,語言學家
梁實秋 - 中國散文家,文學批評家,翻譯家
梁思成 - 中國建築史學家,建築師,教育家
趙元任 - 中國語言學家,漢語言學之父
雅子太子妃-日本王妃、前外交官
曾蔭權 - 現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林滿紅 - 台灣歷史學家
張光直 - 台灣人類學家
周玉蔻 - 台灣媒體工作者
馬英九 - 中華民國第12任總統(哈佛法學院博士)
呂秀蓮 - 中華民國第10、11任副總統,首位女副總統,台灣女權運動先驅。
林義雄 - 台灣前立法委員
許達然 - 台灣歷史學家、作家
張介英 - 台灣年代新聞台與東風衛視主播,暢銷作家,TOEIC滿分與IELTS紀錄保持人。[來源請求]
克利弗德·紀爾茲 - 美國人類學家
望採納O(∩_∩)O哈!
E. 哈佛大學法學院的良師益友
巍巍良師 惠我良多
哈佛法學院於一九九九年有一四六位教授,每年亦有許多全球知名的訪問教授(visiting professor)開課。 憲法乃系傳統中最強的學門之一:Robert Walmsley University Professor, Frank Michelman美國八○年代後期,憲法理論中所謂 「共和思想復興運動」 (civic republican revival)的代表人物之一,同時也被認為是John Rawls的政治哲學在憲法理論中的代言人。著名的憲法學Laurence H. Tribe 曾在現任總統George W. Bush的選舉爭議中,擔任前總統選人Al Gole的顧問。其在 1978 年出版的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現已改版至第三版)被認為是自Joseph Story大法官的 Commentarie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於1833年問世後,美國最重要的憲法 注釋書 (treatise);有趣的是,Story 大法官也是哈佛法學院第一位講座教授。Charles Fried曾擔任里根政府時期的Solicitor General,是美國重要的保守派憲法學教授,認為法律自成體系,有其獨立於社會價值之外的理性。刑法學教授Alan M. Dershowitz偏重於憲法觀點的刑事司法正義,曾參與諸多知名案件,除了也在Bush v. Gore訴訟過程中提供法律意見外,更是Simpson案中最重要的被告法律顧問。Elena Kagan專長於行政權理論及政法。
美國法律史大師Morton J. Horwitz所撰寫的兩冊The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Law,貫穿美國從獨立之前到二十世紀中期,深入地分析其間法律制度與經濟發展的互動。其中第一冊於1977年出版時,更被認為提供了美國法律史一種全新的認識觀點。 另外,哈佛法學院的協商訓練課程(negotiation workshop)甚為知名,常在冬季學程開課,學生分組就模擬案例實際進行協商演練,相當能反映美國法學教育強調演辯協商能力的精神。不過選修此課程須具有突出的英文口語能力,故亞洲學生較少參與。

F. 德沃金是誰的學生
在德沃金的一生中,主要有兩個人對他影響最深:一個是已故的赫伯特·哈特教授,一個是法官倫尼德·漢德。赫伯特·哈特教授可以說是德沃金這匹「千里馬」的伯樂,正是赫伯特·哈特發現並將德沃金推上了牛津大學法理學教授教席之位,成為哈特教授法哲學事業的繼任者。從此以後,兩人之間關於學術觀點的爭鋒直至1992年哈特教授駕鶴西去都未了結,遂成了世界法哲學界之一大憾事。1955年德沃金在英國牛津大學讀本科時學習的是哲學,但他想:在牛津除了哲學外,還應當再學點其他的什麼,而學習法律是最方便的途徑,從此,做哲學家的想法消失了,而將來要做一名律師成了他的希望。在牛津學習期間,德沃金沒有直接跟著哈特學習,但巧合的是,就在德沃金在牛津學業即將結束的一年,哈特為了考察學生們的法律學位,要批閱幾百份考卷,其中哈特教授對一個來自美國的學生的答卷感到興奮,他給這個來自於美國的學生的每一張考卷都打了最高分,一個年少的本科生之所以留給哈特教授如此深刻的印象,是因為哈特教授從他的觀點中讀出了對他成名著作「法律的概念」中觀點的潛在挑戰,並為此而感到焦慮,令哈特教授焦慮不安的那個學生的名字就叫羅納德· 德沃金。1956至1957年哈特教授受邀在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做為期一年的訪問,當時德沃金正好在哈佛法學院學習(1955年為了獲得美國法律學位而回到了哈佛學習),哈特教授特別渴望能找到那個讓他既欣賞又感焦慮的學生,就在哈特快要結束他的哈佛訪學之行時,他與德沃金一起吃了頓飯,當時他們討論的是德沃金是從事學術教學研究還是法律實踐,哈特教授的意見是後者。1957年德沃金從哈佛畢業後,的確選擇了法律職業,但他很快就放棄了這一職業,並到耶魯大學謀得了一份教職。這是後話。哈特教授盡管到1974年才至退休年齡,但在1968年卻宣布了自己的退休決定(個中鮮為人知的原因在萊西寫的《哈特的一生》中有詳盡的解釋,有興趣者可讀此書)。哈特教授致信耶魯的德沃金,詢問他對做牛津大學法理學教授一職是否感興趣。此時的德沃金感到很驚訝,因為這時的他幾乎沒有發表過作品,還處於默默無聞之中,他更不知道哈特教授如此關注於他。也正是哈特教授的力薦,使年僅38歲的德沃金成了哈特法哲學事業的繼任者,從而成就了德沃金乃至西方法哲學事業的輝煌。從中我們也可以深切地感受到哈特教授品格之高尚、人格之魔力、事業之執著、學術之寬容的偉大人文情懷。
對德沃金早期職業生涯影響最大的另外一人就是法官倫尼德·漢德。1957年德沃金從哈佛畢業後就到美國紐約第二巡迴法院做了當時已年滿87年高齡的資深法官漢德的書記員,在法院沒人知曉德沃金多少,但有人卻知道他是漢德的好書記員。漢德見過的書記員如過江之鯽,但他卻給予了德沃金以特別高的贊賞,他在給大法官富蘭克福特的一封信中稱德沃金是「超過所有法律書記員的法律書記員。」德沃金上班的第一天就與漢德法官做了交談,他們在同一間辦公室辦公,漢德對德沃金說:「我不知道我要你做什麼,有些法官要他們的書記員寫第一份草稿,我不知道你寫得如何,我自己寫得是相當不錯。」漢德告訴他,有些法官要求他的書記員去瀏覽法律,漢德說:「我要你做什麼呢?這樣吧,我告訴你我要你做什麼,我寫,你讀,然後你告訴我你的思考;另外,我要到哈佛做演講,為什麼你不告訴我你的想法呢?」漢德法官要做的演講是關於1954年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在漢德看來,布朗案是一個錯誤的判決,因為漢德說法官不從事價值判斷的事情,價值判斷應當留給立法機關去做。德沃金雖然支持漢德法官的關於對憲法的解釋保持司法克制的姿態,但是他希望漢德拋棄對布朗案的看法,因為在德沃金看來,如果按照漢德的方法布朗案是錯誤的判決,那麼一定是這一方法有問題。雖然房間里只有他師徒二人,但漢德想避免討論這一案件。德沃金告訴漢德:「您不能簡單地對待這一案件。」德沃金與漢德如此不斷地爭論,最後德沃金說:「法官,您對布朗判決什麼也沒說,在您的眼裡它一定是錯誤的。」最終漢德把大法官富蘭克福特的意見搬了出來支持自己的觀點,因為大法官與漢德持相似的看法,大法官對布朗案簽署了一致判決,他希望漢德法官認可這一判決。漢德與德沃金爭論的最後,漢德法官還是在某種程度上採納了德沃金的觀點,但是這不是德沃金所希望得到的結果,因為德沃金是希望漢德放棄他的理論。當然,德沃金的觀點對憲法法院審理像布朗案一樣的案件而言是完美的、恰當的,因為這種判決是以寬泛的道德原則為基礎。德沃金曾說「我雖然不同意他說的一切,但從爭辯而言,他是一個非常好的人。」另外,德沃金在「Freedom』s Law」一書中曾提到一件有關他和女朋友茹絲與漢德法官的故事。在他們第一次約會時,德沃金不得不把一份備忘錄送交給漢德,他要求茹絲一起去法官家,他向茹絲發誓說:「只需一秒鍾的時間。」但是當漢德開門邀請他們進去之後,便給他們斟上了馬提尼酒,漢德法官與德沃金的女朋友茹絲就藝術史、漢德的老朋友Bernard Berenson、哈佛學院的現狀、最高法院以及其他許多事情暢談了近兩個小時。當德沃金和女朋友茹絲離開漢德家走下石磚台階的時候,茹絲問德沃金:「要是我常見你的話,我就可以常見到他嗎?」德沃金與茹絲於1958年德沃金書記員生涯即將結束時結的婚,那時法律書記員在他們服務期滿時將享有一個月的帶薪假,於是他向漢德法官請一個月的假。但是,漢德告訴德沃金不能給予假期,雖然漢德法官知道其他法官這么做,但那是納稅人的錢,他認為政府不應該給年輕人付薪假期,他從來沒做過,也不打算現在開這個頭。在德沃金婚禮那天,漢德送給了德沃金他自己個人的支票,支票數額相當於帶薪假期所支付的薪水。給漢德法官做一年的書記員期滿後,他面臨著兩種選擇:一是可以做大法官富蘭克福特的書記員,二是到Sullivan& Cromwell律師事務所做律師,德沃金選擇了後者。但是,過一種學術生活的想法一直吸引著德沃金,最後在耶魯大學做了教員,教授法律學院基本課程如沖突法和稅法。值得一提的是,在耶魯,德沃金是羅伯特·博克的同事,他們一同教經濟理論與法律這一門課程。許多年之後,1987年當里根總統提名博克為大法官時,德沃金則成了他以前同事的反對者,他評論說:羅伯特·博克「根本沒有理論,沒有保守法學,有的只是以右翼教義支配他的判決。」
G. 亨廷頓們為了文明沖突論做了什麼准備
"文明沖突論"的始作俑者,乃美國著名學者塞繆爾·亨廷頓。在冷戰剛結束、蘇聯解體不久,亨廷頓就於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早期提出了後來一直在許多國家的政界和學術界爭論不休的"文明沖突"理論。1993年夏季號《外交》季刊發表哈佛大學著名教授塞繆爾·亨廷頓的《文明的沖突?》一文,並引起學術界廣泛而激烈的競說爭鳴;亨廷頓本人隨後也不斷發表文章和出版專著,進一步為自己的觀點進行申辯和解釋,其中包含了作者對自己個別觀點的修改。這些觀點集中在《不是文明,又是什麼?》(《外交》季刊1993年冬季號),《西方文明:是特有的,不是普遍的》(《外交》季刊1996年冬季號),以及專著《文明沖突與重建世界秩序》。亨廷頓還就文明沖突問題,在不少國家、大學、學術作過專題演說,但主體觀點仍未突破他在上述學術文獻中表達的思想。
H.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出處
這句話出自《法律與宗教》,是伯爾曼1971年在波斯頓大學的講演集。當時 西方社會法律與宗教脫節,法律失去原有神聖性.
只有讓法律抵達人心,只有在全社會高度弘揚法治精神,法治方能「形神兼具」.有鑒於此,伯爾曼指出:沒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成為僵死的教條,而沒有法律的信仰也易於變為狂信,並吶喊「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
人物簡介:
哈羅德·伯爾曼(Harold J. Berman,1918-2007),世界知名的比較法學家、國際法學家、法史學家、社會主義法專家,以及法與宗教關系領域最著名的先驅人物。他對中國當代法學界也產生過重大影響,是中國法學界比較熟悉的外國法學家。曾任美國愛莫蕾法學院教授、哈佛大學法學院榮譽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