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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法學院王鎴鋅教授

發布時間: 2022-08-25 06:47:57

『壹』 資深評論員 王錫鋅 是誰 是什麼東西

王錫鋅 王錫鋅 法學博士
教授
博士生導師
I.教育
2005年6月,耶魯大學「中國—耶魯高級領導能力項目」證書;
2001年9-12月,耶魯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1999年7月,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學位;
1999年2月-1999年4月,美國斯坦福大學法學院、UCLA法學院訪問研究;
1998年4月-1999年1月,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高級研究員;
1996年7月,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生;
1990年7月,中南政法學院法律系法學學士學位。
II.學術及工作經歷
2007年5月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2005年5月起,北京市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2003年8月起,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中國法律中心客座研究員;
2001年9月起,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特約研究員;
2002年2月起,湖北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
2001年8月起,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院長助理;
1999年7月起,北京大學法學院講師;北京大學美國研究中心研究員;
1998年4月-1999年4月,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中國法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1999年7月起,全國人大法工委「中國行政立法研究組」和《行政程序法》(專家建議稿)起草小組成員;
1994-1998,中南政法學院法律系講師;
1991-1993,中南政法學院法律系助教;
1990-1991,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法制辦。
研究領域
中國行政法、法律和行政過程分析、行政程序,比較行政法
著作:
1.《行政程序法理念與制度研究》,(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北京,2007年1月);
2.《公眾參與和行政過程:一個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國民主與法制出版社:北京,2007年2月)
3.《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與應松年教授等合著,國家九五重點課題;
4.《走向法治政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課題參與人及撰稿人。
論文:
中文核心期刊論文
1.再論現代行政法的平衡精神,《法商研究》,1995年第2期;
2.行政程序立法思路探析,《行政法學研究》,1995年第2期;
3.行政程序法的價值定位,《政法論壇》,1995年第3期;
4.行政法性質的反思與概念的重構,《中外法學》1995年第3期(與陳端洪合作,第一作者);
5.市場經濟與行政程序法制度,《法商研究》,1995年第5期;
6.行政法理論基礎再探討,《中國法學》,1996年第4期(與沈巋合作,第一作者);
7.試析行政處罰法的立法精神,《法商研究》1996第6期;
8.傳統行政法控權理念及其現代意義,《中外法學》1999年第1期(與沈巋合作,第二作者);
9.論法律程序的內在價值,《政治與法律》,2000年第3期;
10.行政程序理性原則論要,《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
11.對正當法律程序需求、學說與革命的一種分析,《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12.行政過程中相對人程序性權利研究,《中國法學》,2001年第4期;
13.行政事實行為再認識,《行政法學研究》,2001年第3卷;
14.行政行為無效理論與相對人抵抗權問題研究,《法學》,2001年第10期;
15.正當程序與「最低限度的公正」,《法學評論》,2002年第2期;
16.自由裁量與行政正義,《中外法學》2002年第1期;
17.WTO與中國行政法制度改革的幾個關鍵問題,《中國法學》,2002年第1期。
18.行政程序立法的中國語境,《法學》,2002年第9期;
19.大眾、專家與知識的運用——行政規章制定過程的一個分形框架,《中國社會科學》,(與章永樂合作,第一作者)2003年第3期;
20.規則、合意與治理,《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
21.波蘭的憲法法院與違憲審查制度,《行政法學研究》,2003年第3卷;
22.中國的行政程序立法:語境、問題與方案,《中國法學》2003年第6卷。
23.中國行政執法困境的個案解讀,《法學研究》,2005年第3期;
24.公共決策中的公眾、專家和政府,《中外法學》,2006年第4期;
25.公共決策中的專家、技術理性及其限度,《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
26.對政府績效評估模式的評估,《行政法學研究》,2007年第1期。
中文其它期刊論文
27.中國行政程序立法:主義和問題,《湛江師范學院學報》,2005年第3期。
28.行政程序法與現代法治國家,《行政法論叢》第3卷(與羅豪才教授合作),法律出版社;
29.程序正義之基本要求解釋,《行政法論叢》第3卷,法律出版社;

『貳』 第六屆中青年法學家評選出來了嗎,哪些人

按得票順序是
人大民法 王軼、法大刑法 於志剛、西政法理 付子堂、武大國際私法 肖永平、深圳大學經濟法 應飛虎、清華憲法 王振民、北大行政法 王錫鋅、東南大學行政法 周佑勇、社科院刑訴熊秋紅、華政法史 李秀清

體現了學科和學校的平衡。一般一個學校和一個二級學科只能有一人入選。龍衛球和周光權感覺沒入選挺可惜的

提名獎(按得票數排序)
羅培新: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華東政法大學科研處處長、國際金融法律學院院長。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刊物發表中英文論文兩百餘篇。

王健:西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先後主持和參加了8項國家和省部級科研和教改項目,發表學術論文三十餘篇,主要著作有《中國近代的法律教育》、《溝通兩個世界的法律意義》等。

王先林: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經濟法研究所所長、副院長。主要著作有《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濫用的反壟斷問題研究》、《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論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等。

黎宏: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擔任掛職副檢察長、北京市監獄局人民監督員。主要著作有《刑法總論問題思考》、《刑法總論》等。

齊延平:山東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著作有《自由大憲章研究》、《人權與法治》、《人權法原理》等。

虞政平: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高級法官。2009年榮獲首屆「全國審判業務專家」稱號,主要著作有《英國公司法規匯編》、《股東有限責任現代公司之法律基石》、《中國公司企業法規全書》等。

左海聰: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院長、博士生導師。主要著作有《國際經濟法的理論與實踐》、《國際貿易法》,主編、參編著作18部,發表中英文學術論文46篇。

宋功德: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兼任北大法學院憲法行政法專業博士生導師組成員,北大法學院軟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出版法學專著14部,發表文章一百二十多篇。

邱本: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吉林大學兼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主要著作有《自由競爭與秩序調控》、《經濟法原論》、《市場法治論》等。

傅鬱林: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論著有《農村基層法律服務研究》、《審級制度的建構原理》等。

張萬明:中央台辦法規局副局長。主要著作有《涉台法律問題總論》、《台灣事務政策法律全書》、《台商大陸投資貿易最新政策法律解說》、《台商投資優惠政策匯編》等。

樑上上: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著作有《論股東表決權以公司控制權爭奪為中心展開》,在《中國法學》、《政法論壇》等刊物上發表論文多篇。

馮軍: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主要著作有《行政處罰法新論》、《國家賠償法釋論》、《版權保護法制的完善與發展》、《WTO與中國行政法制改革》等。

周光權: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2008年3月當選為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出版《法治視野中的刑法客觀主義》等專著9部;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中外法學》等刊物發表論文一百一十餘篇。

鄭少華: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著作有《生態主義法哲學》、《從對峙走向和諧:循環型社會法的形成》等,在《中國法學》、《中外法學》等國內外學術期刊上發表六十餘篇學術論文。

龍衛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著作有《民法總論》、《民法基礎與超越》等。

劉仁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導師、學術委員會委員、學位委員會委員。主要著作有《過失危險犯研究》、《嚴格責任論》、《環境資源保護與環境資源犯罪》,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數十餘篇。

王萬華: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著作有《行政程序法研究》、《中國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國行政程序法典試擬稿及立法理由》等。

鄧思清: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學術部主任,研究員。主要著作有《檢察權研究》和《偵查程序訴訟化研究》,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法律期刊上發表66篇學術論文。

劉燕: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開設的《公司財務與法律專題研究》課程是國內法學院唯一的,與國際一流大學的同類課程相比也是各有千秋。

張冠梓:中國社會科學院青年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理事長、研究員,主要著作有《論法的成長來自中國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詮釋》、《法人類學的理論、方法及其流變》、《多元與一體:文化背景下的中國法律》、《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編》等。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叄』 艾滋女事件的社會觀點

針對「艾滋女」事件中的法律問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央電視台特約評論員王錫鋅指出,如果「艾滋女」事件果真為其前男友所為,那麼,根據中國刑法246條規定,故意捏造或者散布虛構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一般來說,可以處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並可處以罰金。
此外,針對該事件中一些網站惡意炒作以賺取點擊率的行為,王錫鋅表示,媒體,尤其是互聯網,作為一個信息平台,應當以一種社會責任的擔當來抑制惡意炒作,抑制對公民人格和名譽的侵害。
他表示,網站不能為了追求點擊率、吸引眼球,而放棄其責任擔當,放任甚至追求某些轟動效應。這樣將構成惡意炒作,也需要承擔連帶的法律責任。

『肆』 「躲貓貓」事件的網路監督

演播室:今年2月,躲貓貓一詞一夜之間竄紅網路,進而傳遍全國,這個普通的詞彙之所以備受矚目是因為他和一個年輕生命的消逝有關。李蕎明,一個24歲農村青年,在看守所里離奇死亡。他的死因一開始有晉寧縣警方宣布為因躲貓貓導致死亡,最終被雲南省檢察院定性為牢頭獄霸以躲貓貓為名毆打致死。 從2009年2月12日開始,一個新的熱詞被網民持續關注。「躲貓貓」這個原本特指小孩子游戲,很少被公開提及的方言詞彙,被賦予了另外的內涵。 網民:我第一感覺是我自己也不相信 網民:現在我也懷疑啊,毫不隱諱地說。 網民:我聽到這個詞,就是真的很戲謔。 網民:對,道理上,我都覺得有點不對,有點那個。 質疑和渴望獲得真相的聲音一時間在網路上此起彼伏,焦點直接指向李蕎明的非正常死亡。這個24歲的玉溪青年因夥同他人盜伐林木被刑事拘留,但在看守所度過11天後卻重傷入院,2月12日,李蕎明因「重度顱腦損傷」最終不治身亡。隨後,羈押他的晉寧縣公安局公布消息稱,李蕎明是放風時和獄友玩「躲貓貓」撞在牆上導致死亡,這個讓人匪夷所思的解釋在網路間頓時掀起了軒然大波。 邊民(網民):看到的第一印象,我當時就覺得躲貓貓這個詞語紅了,熱了。 記者:當時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判斷? 邊民:因為去年「俯卧撐」就流行,而「俯卧撐」這個詞語也跟警方的某種解釋是有關聯的,這個躲貓貓同樣又是一個警方的一個解釋,雖然一個是貴州,一個是雲南,它都有相似之處。 記者:你當時認為背後有什麼故事? 邊民:我也不知道應該有什麼真相,但是在我看來,這種解釋我是不能夠接受的,我是絕對不可能接受的。 在外界對「躲貓貓」案疑慮重重的時候,晉寧縣公安局副局長閆國棟宣布了對案件初步偵查之後得出的結論。 閆國棟(晉寧縣公安局原副局長):沒有發現有刑訊逼供,沒有發現有民警故意傷害,沒有發現有牢頭獄霸,等等這些情況,並且到目前為止,檢查機關通報的,沒有發現我們的民警有失職瀆職的行為。 一系列的「沒有」指向這樣一個結論——所有被懷疑的人都與李蕎明的死無關,是「躲貓貓」這個游戲害死了李蕎明。 王新雲(網民):特別不滿意嘛,怎麼會有「躲貓貓」這樣一種交代的方式。 王錫鋅(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在看守所里,一個人會有心情去玩「躲貓貓」嗎?在看守里有足夠的空間讓大家去玩「躲貓貓」嗎? 邊民:現在一切皆有可能,甚至可以懷疑背後黑手是警方,有黑社會,什麼都可以懷疑。 那麼李蕎明究竟是怎麼死的?他真的玩了躲貓貓這種游戲嗎?撞牆能讓一個24歲的成年人「重度顱腦損傷」嗎?整個過程是否有暴力侵犯的可能?一系列謎團在網路間加速蔓延。「躲貓貓」一詞也被網友藉以比喻真相遲遲不能公開——如果真相也在「躲貓貓」,那網友們無論如何無法接受這樣的事實。 風之末端(網民):我們「躲貓貓」這個事件,說到最後就是相當於一種信息的不透明、不公開,然後導致「躲貓貓」這個詞語的流行。 王錫鋅:我意識到這樣一個解釋,它已經引發了一個公眾輿論事件。它代表的是民眾對當地政府所謂解釋的一種強烈的質疑,甚至是嘲笑,這就是我們講的政府和民間之間在溝通上,這里已經出現了一些大的問題。 李蕎明死亡後的一周里,網路對這一事件的關注持續升溫,搜索排名迅速佔到第一位,各大網站和報紙媒體均設專題,連續報道事件進展。 群眾:躲貓貓這個詞成了網路新聞。 邊民:和一些網友聊到這個事情的時候,大家充分發揮了漢語語法創造的能力,大家互相你一句,我一句,你編一句,我一句,當做一個笑話來流傳。 玉溪城北鎮大石板村的山間,一片片黃燦燦的油菜花到了怒放的季節,網路對李蕎明死亡案的關注打破了這個偏遠村莊的寧靜。李蕎明家一共四口人,他排行老大,平時就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弟弟李蕎林在玉溪上班很少回家。李蕎明家的院子里,一筐碗碼放在牆邊,這些天李家招待了許多來慰問的親戚和朋友。在沒外人打擾的時候,他們就這樣圍坐在一起閑聊,但並不提這件讓全家人傷心的事情。 記者:你覺得奇怪嗎? 李德發(李蕎明的父親):肯定奇怪了嘛,好好的一個人,死了,肯定奇怪了。 記者:警方跟你解釋的孩子出事的原因,你能接受嗎? 李德發:不相信的嘛。 2月16日本是李蕎明大喜的日子,買結婚用的新傢具花掉了家裡一大部分錢,而白族又有結婚連擺三天宴席的習俗,所以手頭緊張的李蕎明為了貼補家用,鋌而走險去砍了幾棵樹,卻不曾想走上了一條不歸路。 記者:如果這個事想解決的話,您覺得最妥善的方式是什麼? 李蕎林(李蕎明的弟弟):現在我們只要真相。 在那個狹小的看守所放風間里,僅僅幾分鍾的時間內究竟發生了什麼?晉寧縣檢察院副檢察長韓紅兵向我們介紹了這樣的細節。 記者:參與這些游戲的人是自願的還是被迫的? 韓紅兵(晉寧縣檢察院副檢察長):自願的,是有人提議玩這個游戲,然後自願參加,也有人沒有參加,而且決出誰第一個被蒙上眼睛,也是通過包剪錘這種方式決出來的。從目前,我們調查的情況是這樣的。 記者:這個證言得到了相互印證了嗎? 韓紅兵:對,玩游戲的這幾個人,都是這么陳述的。 按照規定,看守所民警在白天每15分鍾要對所有監舍巡視一次,需要大約十分鍾左右。而根據描述,躲貓貓游戲從一開始到李蕎明受傷結束的全部時間不會超過五分鍾。 記者:這是不是職務上的一種,可能沒有盡責或者說一種缺失? 韓紅兵:可能應該說制度上的缺失和技術條件的缺失,導致了這樣的原因。 王錫鋅:換句話說,在這個過程中,真正應該被激活的是本來已經存在的一套法律程序,但是很遺憾,很多時候我們這種程序沒有被激活,沒有被激活的本質就是不作為。實際上在當時我認為,當地檢查機關是有失職行為的。 事後查明,由於晉寧縣看守所監控設備半年前損壞,無法提供監控錄像,因此參與游戲的當事人口供就成為最重要的證據。那麼,為什麼民警對同監舍犯罪嫌疑人訊問後得到的結果是李蕎明自己撞傷身亡的呢? 韓紅兵:是犯罪嫌疑人普某某,這個人在發生這件事情以後,馬上就對同監舍的所有犯人進行了威脅,就是說這件事誰也不能說出去,一旦說出去,以後我出來就找你們的麻煩。那麼從我們後來,當天晚上調查的情況看,也的確都沒有人說,都是說自己撞傷的。 然而,在隨後對同監舍其他參與游戲的犯罪嫌疑人分別訊問後,偵查人員得出了不同的結論。 記者:這個結論是什麼? 韓紅兵:有人致害導致的撞傷,而不是一開始說的,是自己撞傷。 記者:他非常明確地告訴了你們嗎? 韓紅兵:對。 記者:那麼普某某在這樣一個事件發生之後,對所有的參與人員進行威脅,甚至還產生了效果,您怎麼界定他這種性質? 韓紅兵:它是一種串供的行為,他的目的是為了掩蓋他自己的犯罪事實。 在晉寧縣醫院,我們看到李蕎明的大腦CT圖像有明顯的陰影,醫生診斷是外傷性腦梗塞。 記者:當時送來這個病人的警方有跟你介紹他受傷的情況嗎? 醫生:說了。 記者:來怎麼講的。 醫生:就是玩一個游戲,突然間撞在牆上了。 記者:就是說他自己撞牆上,形成的傷害。 醫生:對,好像是這樣說的。 記者:如果自己撞的話,能形成這么嚴重的傷痕嗎? 醫生:人肯定有自我保護意識,自己去撞,不可能撞那麼嚴重 出事後的這段時間,一旦閑下來,李蕎明的父親就這樣不停地抽著水煙,以排解傷心和惶恐的情緒。很顯然,兒子的突然死亡和媒體的集中到訪都讓他措手不及。李蕎明進看守所的頭幾天,李德發就湊了5000塊錢想要去把兒子贖出來,但是那次他連兒子的面都沒見到。僅僅隔了幾天,他第二次見到兒子的時候,李蕎明就已經重傷昏迷不醒了。四天之後,李蕎明被宣布死亡。 和李德發一家共同等待真相的還有數量龐大的網民,但李德發並不知道,在互聯網上,和他們素不相識的網民們用數萬條帖子頂起了一個聲音,他們要參與李蕎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調查。由關注到參與,一周之內,躲貓貓事件迅速升級。 網友希望參與其中的熱情源自這樣的推理——發生在看守所內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再由公安機關自己偵查並對外公布死亡原因,而死亡原因又是憑常識判斷不太可能的「躲貓貓」游戲,晉寧縣公安局的一系列做法把自己推向了輿論的中心。2月17日,雲南省委宣傳部副部長伍皓提出自己的想法,既然網友關注,那為什麼不讓他們參與到事件中來,讓網友自己去尋找答案。 伍皓(雲南省委宣傳部副部長):我們在籌劃這件事情的時候,說心裡話,我還是首先想到的是要回應社會的關切,回應網民的關注。 今年39歲的伍皓畢業於北京大學中文系,一畢業他就自願到新華社西藏分社做了8年記者,之後調入新華社雲南分社,任常務副主編。2008年,伍皓任雲南省委宣傳部副部長。 伍皓:網民表達了很多質疑的意見。所以我覺得從我們宣傳部門的職責來說,就是把真相盡可能地呈現給公眾。 2月17日,全國針對躲貓貓事件的信息爆炸式增長,雲南省委宣傳部聯合政法委、公安和檢察院等部門領導商量對策,伍皓的提議經多方討論後付諸實施。 伍皓:但是我們想真相永遠是真相,即使爆出警方可能存在的這種丑聞,我覺得我們也不怕,只要我們有公開、透明、陽光的這個決心,我想即使通過網民調查發現事實的真相並不像警方所說,網民仍然會理解我們這種做法。 2月19日下午4點左右,以雲南省委宣傳部名義發出的公告在各大網站上刊登出來,策劃者希望一個有網友參與組成的調查委員會能夠在滿足公眾知情權的同時化解公關危機。 記者:以往的話,面對這樣的社會輿論,公共事件,宣傳部門會採取一種什麼樣的方式來處理? 伍皓:如果按照傳統的思路,我們可以有幾種辦法。捂起來是一種辦法,所有的媒體禁止報道這件事情;第二個辦法是拖的辦法,等過幾天,興奮點轉移以後,輿論自然就會平息;第三種選擇就是刪各種帖子,出來一條就刪一條;第四種選擇就是等,等到它的結果出來以後,我們再召開一個新聞發布會,看起來也是尊重網民的知情權。但是在「躲貓貓」這個事件上,既然是網路上的熱點事件,那麼我們就要採用網路的辦法來解決。 作為危機公關的一種方式,公告發出之後,伍皓看到媒體發出了不吝贊美的聲音。「開先河之舉」、「歷史上的第一次」、「互聯網歷史上的一件大事」,從這些評論中可以看出網民對調查委員會寄與厚望,他們希望能夠藉助網路的力量讓案件真相大白。 龔飛(中共雲南省委宣傳部新聞處副處長):我們在設計這個事件的時候,我們沒有想到網路會那麼熱鬧,那麼火爆,這個就直接導致了我們在時間的設定,程序的設定上的,顯得很緊張。 邊民是雲南當地十分活躍的網路寫手,在不久前結束的雲南兩會上,他在網上連續發文對雲南推行陽光政府的可操作性進行建議,其中飽含批評的味道。 記者:您當時為什麼這么熱衷於要參與這樣的一次調查呢? 邊民:第一是好奇心,因為我對躲貓貓這種解釋,我覺得我不能接受。現在如果有一個機會讓我實地去看看,是否真的會發生躲貓貓,驗證一下,最簡單的講,好奇心。第二知情權,我覺得我是一個網民,現實中是一個公民,我本身要有知情權,既然我對現在這個東西懷疑它,那麼真相是什麼?我希望知道,如果我有機會參與,為什麼不參與呢,所以我就積極地報名。 按照伍皓最初的預想,他讓最先報名的網民風之末端和邊民擔任調查委員會的主任和副主任,一份15人名單隨即確定下來,除政法相關部門和媒體代表外,網民的數量由四名增加至八名。 伍皓:但是沒想到網友的反應這么熱烈,說實在的,我非常感動,我覺得我們這么多網民真是有擔當,敢於或者說願意承擔這些社會責任。 僅僅用了半天時間,調查委員會就組建完畢,2009年2月20日早上,所有成員在雲南省委門前集合前往晉寧調查。在出發之前,邊民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邊民:我關注第一,就是事件當中致李蕎明而死的這幾個犯罪嫌疑人,尤其是為首的普某,我希望能夠見到他,並且能夠向他發問。第二是現場,我要看到這個現場有沒有空間,有沒有可能玩「躲貓貓」。 風之末端:我們這個委員會所注重不是說躲貓貓這個游戲形式本身,而是在這個游戲當中有一個人死了,死了人了,這個才是我們要找到的東西。 記者:你們要找什麼? 風之末端:我們要找這個人究竟是怎麼死的?這個真相在哪?當時的幻想就是這樣。 [1] [2]

『伍』 住宅出售擬按套內面積計價 專家:保障業主知情權

計價公開透明保障業主知情權
住宅出售擬按套內面積計價專家認為
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外公布了38項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其中《住宅項目規范(徵求意見稿)》提出「住宅建築應以套內使用面積進行交易」引發關注。
那麼,以套內面積計價到底會給購房者帶來什麼樣的影響?按套內面積計價是否等同於取消公攤呢?會對我國的房價產生重要影響嗎?該如何從法律的角度看待住建部此次出台的項目規范?按套內面積計價政策該如何落地生根?
帶著這些社會公眾關注的焦點問題,《法制日報》記者與相關的法律專家進行了對話。
對話人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錫鋅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劉俊海
北京市住建委立法專家組成員、北京市律師協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孟憲生
上海市建緯(鄭州)律師事務所李貴修
《法制日報》記者萬靜
計價模式不受約束
購房成本幾無影響
記者:對於我國大部分省市來說,目前購買的商品房面積一般都採用建築面積計算房屋總價。按照人們通常的理解,建築面積包括房屋套內面積和公共面積之和。套內面積爭議不大;公共面積可能包括樓梯、走廊、停車場、天井等。近年來,因為公攤率過高等因素引發的交易糾紛頻頻發生。
孟憲生: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政策規定,商品房銷售應該明碼標價,實行每套房都有明確具體的價格標識制度,按照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還應當標示建築面積單價或者套內建築面積單價。按套內面積計價也只是轉換了一種計價方式。而原先的公攤面積,也是開發商支出的成本,已經客觀存在,在房屋交易時,如果按套內面積計價,這些公攤面積成本也會攤入套內面積計價中,成為房價的一部分。因此按套內面積計價不會影響房屋價格。
李貴修:住建部的住房項目規范從法律效力上看,只是技術規范。徵求意見稿規定住宅項目建設、適用和維護必須遵守本規范。由此可見,這一規范難以約束開發商,也不會對商品房銷售計價模式產生強制性約束力。
劉俊海:實施按套內面積計價後,房屋單價將會相應提升。在這個過程中,如何避免開發商隱性抬價,值得政府相關部門關注。
公攤系數缺標准
房屋定價有貓膩
記者:按套內面積計價已在業界引起一片叫好聲。因為它讓房屋買賣真正變得「可計算、可監督」。
王錫鋅:如果以套內面積計價模式正式實行,它將更有利於監管部門對房價的監督管理,讓房屋定價變得更加透明公平。目前房屋買賣通常都採用按建築面積計價,其中不可迴避的就是公攤面積的價格監管問題。而公攤面積是房地產市場最不透明的一項指標。因為除了開發商,購房者很難拿到有詳細公攤情況的測繪數據,這導致公攤面積存在很多貓膩,比如重復公攤、重復收錢等。
記者:目前北京大部分新建住宅交易標有兩套價格,一套建築面積價格、一套套內面積價格。而建築面積價格會比套內面積價格低,以建築面積計價會讓購房者認為房價比較低,產生價格幻覺。
劉俊海:目前的建築面積計價中公攤面積價格可謂是一筆糊塗賬。如今,土地的容積率越來越高,建築規劃越來越嚴格,按照建築面積計算的房價上漲幅度明顯低於按照套內面積計算的房價上漲幅度。這樣從表面上可以獲得房價平穩的效果。
公攤面積計價是開發商、物業公司樂見的結果,因為物業收費、供暖收費都是按照建築面積收的。公攤越多,費用越多。
記者:有業內人士提到,作為國內房地產交易和收費重要依據的「公攤系數」這個術語,至今都沒在現行國家標准中出現過。沒有關於公攤系數上下限的明確規定,開發商可將公攤面積「任性」做大。
孟憲生:實際中,公攤面積計入房價的規則非常混亂,購房者根本弄不明白。同一棟樓兩梯兩戶的公攤,要比一梯兩戶的大;點式樓和板式樓的公攤也是不一樣的;房子大,公攤就多點;房子小,公攤就會少點;只有樓梯和既有樓梯又有電梯的住戶,其公攤面積也是不一樣的。公共設施、走廊越多公攤就越大;樓梯高度越高公攤越大。當然公攤也不是越小越好,太小的公攤意味著社區的舒適性降低。
電梯樓道需要維護
共有產權對價支付
記者:那麼,是否可以理解為,要從制度上堵住這一漏洞,或許可從按套內面積計價開始。
劉俊海:將含公攤面積在內的建築面積計價規則,改為統一按套內面積進行交易,也算是一種務實的糾偏。最關鍵的一點是讓房屋交易變得更透明,讓購房者不必再在建築面積、套內面積、公攤面積等多個指標上與開發商「鬥智斗勇」。
記者:公攤面積亂象的出現固然與不透明、不公開的按建築面積計價的模式有關,但是否更多是因為立法不完善、對開發商監管不到位?
李貴修:政府部門要對公攤面積亂象高度重視,出台法規規章對公攤面積的范圍、測算方法、公示辦法、懲治對策等進行詳細約定。政府監督還要加強對公攤違法行為的監管和懲治力度。為了能讓監管落實到位,還可以強化社會監督,要求開發商對公攤面積的計算方法進行公開,保障業主的知情權。
大力推廣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單價模式,避免因「公攤率計算」而產生房價欺詐行為。同時要求每個樓盤都設置多種計價模式,使買房人有交易選擇權。
王錫鋅:住建部上述規范也要注重如何落地生根。新規實施後對房屋交易和後續其他環節可能產生的連帶影響,也該有配套的實施細則。比如,按套內面積算,對於業主繳納物業費、取暖費,乃至日後可能徵收的房產稅等,都可能帶來長遠性利好,但這並不意味著小區公共區域的維護費用就可以免除。這部分費用到底該如何由業主分擔,是摺合到套內面積統一徵收,還是另設標准仍需妥善處理。
記者:未來這一規定執行後,還存在公攤面積嗎?類似公共設施電梯和樓道等的費用計價問題怎麼解決?
李貴修: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了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七十二條規定了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商品房建築面積由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組成,套內建築面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買受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由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共有建築的產權人為業主而不是開發商。根據民法公平原則,業主既然得到了共有建築部分的產權,就必然要支付相應對價,即使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公攤面積(共有建築面積)的價值也應在單價中體現。
記者:如果實行按套內面積計價模式,那麼對現實中以前交易過的和正在進行的房產交易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會有溯及力嗎?
劉俊海:住建部擬出台的這個規范意見,是沒有溯及力的,就是說以前已經交易完的房地產按照當時的計價模式就行了,不會有差價補償等。現在需要注意的是正在進行的房地產交易行為。
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凡是沒有正式簽約的,包括內部認籌的、簽訂了內部認購協議的,都不能看成是「完成交易行為」,都可以適用按套內面積計價模式。前提條件是住建部的上述規范意見正式生效,房產交易行為在正式網簽之前。只要是還沒有簽訂正式的網簽合同,都應當按套內面積銷售。按套內面積計價影響最大的是期房銷售,對於現房和二手房,購房者更容易計價。

『陸』 北京大學法學院的現任領導

院 長:張守文(全面主持行政工作)
副 院 長:
潘劍鋒(分管本科生教學)王錫鋅(分管國際合作、中國法碩士項目)楊曉雷(分管行政、財務、校友、籌資、繼續教育、國內合作、圖書館(行政))薛軍(分管科研、法治與發展研究院、圖書館(學術資源))郭靂(分管研究生教學)
院長助理:殷銘(行政) 楊明(研究生教學) 車浩(本科生教學) 侯猛(科研)陳若英(國際合作) 李媛媛(國際合作) 書 記:潘劍鋒
副書記:朴文丹路姜男
委 員:王成、朴文丹、楊曉雷、汪建成、沈巋、張騏、張守文、郭靂、潘劍鋒 主席:楊曉雷
委員:張守文、潘劍鋒、朴文丹、王錫鋅、楊曉雷、薛軍、郭靂、錢明星、路姜男、殷銘、喬玉君、陳志紅、張騏、徐愛國、李紅海、凌斌、湛中樂、沈巋、甘培忠、肖江平、白桂梅、宋英、王慧、張智勇、葛雲松、許德峰、易繼明、樓建波、王新、車浩、汪建成、江溯
秘書:殷銘 主席:錢明星
副 主 席:張雙根粘怡佳
組織委員:洪艷蓉
宣傳委員:王社坤
福利委員:張 婕
女工委員:黃 晨
文體委員:賈薇薇 主席:陳興良
副主任:陳瑞華、沈 巋
委員:(以姓氏筆劃為序)
馬懷德朱蘇力劉凱湘劉 燕張守文張 騏 賀衛方錢明星龔刃韌崔建遠梁根林 潘劍鋒 主席:潘劍鋒 副主席:宋 英 委員:郭 靂、甘培忠、汪建成、王 磊、傅鬱林、徐愛國、王 慧、易繼明、王 新、樓建波、薛 軍

『柒』 拆遷問題

新華社北京1月28日電(記者陳菲、崔清新)對於政府徵收房屋過程中,最容易引發矛盾沖突的「強制拆遷」問題,29日正式徵求公眾意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予以了明確規定。

徵求意見稿規定,被徵收人以及與房屋徵收決定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補償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制搬遷,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徵求意見稿同時規定,實施強制搬遷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決定,對被徵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

「如果政府部門對房屋的徵收和補償都是合目的的、合法的,但還有一些人不願搬走,這時公共利益就很難實現。」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認為,這個時候「強制措施」的存在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因為所有的法律的實施都有一個強制問題。但同時,強制是法律設定的一種手段,它本身也必須符合法治的基本的原則,不能夠和暴力以及一些野蠻的方式劃等號。

政府徵收房屋補償金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產市場交易價

新華社北京1月28日電(記者崔清新、陳菲)29日正式徵求公眾意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對政府徵收房屋的補償問題予以了專章規定。要求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

徵求意見稿對徵收補償規定了六個方面的主要問題:

一是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或者實行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形式。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二是貨幣補償的金額,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但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以投票或者抽簽等方式確定。

三是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擬定補償方案,並徵求被徵收人的意見,經修改完善,報有關政府批准後公告;其中危舊房改造補償方案在批准前還應當徵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徵收人的同意。

四是房屋徵收部門按照補償方案與被徵收人訂立補償協議;其中危舊房改造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簽約率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五是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未履行補償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是政府應當為徵收個人住宅的被徵收人提供適當房源,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

實施搬遷禁止斷水、斷電、斷氣

新華社北京1月28日電(記者崔清新、陳菲)29日正式徵求公眾意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對房屋徵收過程中斷水、斷電、斷氣等做法予以了明確禁止。

徵求意見稿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有關單位從事徵收補償與搬遷具體工作的,應當加強對受委託單位的監督,並對其實施的徵收補償與搬遷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屋徵收部門及其委託的單位不得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實施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

徵求意見稿同時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及其委託實施徵收補償與搬遷的單位,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90%以上被徵收人同意方可進行危房改造

新華社北京1月28日電(記者崔清新、陳菲)29日正式徵求公眾意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對因危舊房改造需要徵收房屋的,提出了特別的要求,未達到90%被徵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徵求意見稿規定,因危舊房改造需要徵收房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的基礎上,徵求被徵收人的意見。90%以上被徵收人同意進行危舊房改造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未達到90%被徵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的情況及時公布。

對於因危舊房改造需要徵收房屋的補償,徵求意見稿也特別提出,此類補償方案在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還應當徵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徵收人的同意。

注重程序公正:房屋徵收應廣泛聽取並公開公眾意見

新華社北京1月28日電(記者陳菲、崔清新)29日正式徵求公眾意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注重徵收程序的公開公正,要求對房屋徵收廣泛聽取並公開公眾的意見。

徵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後,應當將房屋徵收目的、房屋徵收范圍、實施時間等事項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被徵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日;但是,房屋徵收范圍較大的,公告時間不得少於60日。公告的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的採納情況、不採納情況及理由及時公布。

徵求意見稿指出,經徵求被徵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無重大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存在重大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後,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徵求意見稿強調,被徵收人以及與房屋徵收決定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認為,程序公正是這次徵求意見稿強調的一個基本的原則。在徵收程序上充分考慮專家論證,公眾參與,政府決策相結合,打破了原來那種在徵收決定的形成問題上,地方政府的話語壟斷權。而且還引入了行政機關內部上級對下級的監督,以及引入法院對行政過程的外部監督。這些都是具有進步意義的。

七種「公共利益」需要 政府方可徵收房屋

新華社北京1月28日電(記者崔清新、陳菲)29日正式向公眾公開徵求意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只有符合七種「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方可徵收房屋。

依照《物權法》的規定,徵求意見稿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實行徵收以及對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給予補償的,適用本條例,並對「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了界定。

根據徵求意見稿,「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七種情況: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國家重點扶持並納入規劃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國家重點扶持並納入規劃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建設的需要;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遷應自願、公平

新華社北京1月28日電(記者陳菲、崔清新)29日正式徵求公眾意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對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的拆遷問題也予以明確規定,要求堅持自願、公平原則。

根據徵求意見稿的規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遷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從事建設活動的,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具體實施方案,報房屋徵收部門批准,並應當與房屋的所有權人按照自願、公平的原則訂立拆遷補償協議。

徵收意見稿特別指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關於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補償協議內容的規定,適用於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拆遷的活動。

徵收意見稿還強調,建設單位、受委託實施拆遷的單位不得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拆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拆遷活動的監督管理。

從「拆」到「搬」
——中國政府直面「拆遷」矛盾出台新條例徵求民意

新華社北京1月28日電(記者陳菲、崔清新)暴力拆遷、極端對抗、因拆暴富……針對「拆遷」過程中的種種問題,經過兩年多的調查研究、徵求意見,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擬取代原有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並於29日正式公開徵求民意。

直面「拆遷」矛盾新條例應運而生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區天回鎮金華村村民唐福珍在前夫胡昌明房屋被強行拆遷時,點燃汽油自焚,後因搶救無效於11月29日不幸死亡。

隨後,12月7日,北大五名教授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這些事件經媒體報道後,再次引起了人們對拆遷及拆遷條例修改的廣泛關注和討論。

2009年12月16日,國務院法制辦召開專家研討會,聽取了包括北大五名教授在內的民法、行政法方面的專家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修改工作的意見。2010年1月20日,國務院法制辦再次組織專家座談,聽取專家的意見。

北大法學院教授王錫鋅參加了這兩次會議。他說:「在這兩次研討會上我感覺到,整個討論都是比較開放、充分的,也是比較深入的。對比兩次研討會所形成的稿件,我感覺專家參與座談不是走過場,而是各種意見得到了充分吸收消化。」

在多次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經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並於29日公開徵求民意。

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王才亮對記者說,毫無疑問,在拆遷矛盾日益加劇的情況下,國務院法制辦公開這一徵求意見稿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

「房屋徵收涉及千家萬戶的利益,公開徵求意見體現了立法民主,能夠有力遏制閉門立法中利益集團所施加的負面影響,有利於制定出一部符合憲法和物權法規定,並能真正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法規。」王才亮說。

從「拆」到「搬」:折射出法治理念的進步

正式公布的徵求意見稿無論從名稱上,還是從內容上都有很大的變化。根據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只有因七種「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徵收房屋;只有90%以上被徵收人同意,方可進行危舊房改造……

「這次徵求意見稿名稱叫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雖然僅僅是一個名稱,但伴隨著名稱的改變,其內部的制度也有很大的變化。」王錫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對徵求意見稿予以了較高評價。

王錫鋅認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強調的是「管理」,而新名稱體現了由單向的管理到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尊重和保護。而且徵求意見稿中摒棄了「拆遷」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搬遷」,從「拆」到「搬」也折射出一種法治理念的進步。

「拆遷這個概念從法律上來說其實是一個非常不適當的概念,因為拆遷僅僅是一個行為。而且這個概念在過去的十多年裡帶來很多問題,造成一種不良的社會心理暗示。」王錫鋅說。

王錫鋅認為,徵求意見稿不僅在理念上而且在制度規定上也有很大進步。

「目前,由商業利益導致的拆遷佔大多數,但是都披上了公共利益的外衣。從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可以看出,將來政府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只適用於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什麼是公共利益,也做了相對現實可行、合理的界定。」王錫鋅說。

此外,在徵收程序上,徵求意見稿也注重程序公正,通過盡可能的公開,引入專家建議、公眾參與、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機制,以及內部的層級審查與司法監督,來使程序、決策更加民主、合理,並使當事人的權利得到更好保護和救濟。

徵收補償:盡可能做到公平合理

前不久,貴陽警方通報了一起性質惡劣的暴力野蠻拆遷引發違法堵路群體性事件的處理結果,其中受雇於開發商、參與野蠻暴力拆遷的20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損壞財物罪被刑事拘留。

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因拆遷補償難以達成一致,暴力野蠻拆遷事件時有發生。個別開發商對拒絕拆遷的所謂「釘子戶」,採取恐嚇、威逼、停水、斷電甚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不顧一切先推倒房屋再說。

王錫鋅表示,拆遷過程中大量的野蠻、暴力、脅迫方式都是非法的,即便是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也沒有賦予拆遷人這樣的權力。

有關專家認為,其實多數老百姓並不反對拆遷,關鍵是補償不到位或標准太低。

針對補償、強制拆遷等矛盾突出的問題,徵求意見稿專門作出了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房屋徵收部門及其委託的單位不得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實施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

「房屋的徵收、補償是原來拆遷制度中比較核心的問題。一旦把拆遷的目的搞清楚了是不是為了公共利益,以及把補償盡可能做到公平合理,可以說房屋徵收補償中遇到的問題是可以得到解決的。」王錫鋅說。

『捌』 呼格案追責結果"引追問,專家解析追責應該怎麼追

新華社北京2月1日新媒體專電 題:「呼格案追責結果」引追問,專家解析追責應該怎麼追?
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
日前,呼格吉勒圖案追責結果向公眾公布,有關部門對內蒙古自治區公檢法系統中對該錯案負有責任的27人進行了追責。除一名人員因涉嫌職務犯罪另案處理外,其他26人均獲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等處分,這一處理結果引發網民熱議,「追責過輕」「走過場」等質疑聲不斷。
有關法律專家認為,呼格案有關責任人被追責體現了我國法治建設的進步,不過,在追責過程中,應加強處理透明度,回應社會關切,讓不斷完善的追責制度發揮懲前毖後、彰顯公正、促進法治建設的正向作用。
追責依據和標準是什麼?追責公告能否更詳細?
記者梳理發現,追責結果中除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長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另案處理外,其他人員分獲黨內嚴重警告、黨內警告、行政記大過、行政記過等四類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條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共分為五類: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分分為六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法官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處分分為六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不少網友認為,呼格案追責結果並不令人滿意,對大家關心的處理依據和具體標准,有關部門公布的追責公告並未具體交代。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說,目前只公布了追責的處理結果,對於哪個部門主持的追責、為什麼追究這27人的責任、依據什麼原則和程序進行的追責等具體情況,缺乏必要的說明。
記者2月1日聯系了內蒙古自治區政法委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就呼格吉勒圖錯案追責的處理依據、處理標准等問題進行采訪,但其表示「我們不接受采訪」,並指出:「追責不是政法委追的,都是由公檢法三機關按照程序各自進行的。另外,廳級幹部和呼和浩特市的處級幹部都是經過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和呼和浩特市紀委處理的。」
責權統一,到底該追誰的責?
在追責結果中,不少網友提出,為何在案件合議中沒有發表任何意見權力的書記員也被追責,而一些其他相關部門卻未見追責?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主任潘強認為,書記員如果對案件未能完整真實記錄,則需要承擔相應責任,但呼格案書記員為何被追責,目前並未予以公布。
「目前我國並行黨紀處罰條例、不同地方行政標准等多種追責機制,需要對這些不同機制進行復盤,才能清晰地看待這一問題。」王錫鋅表示,追責制度的核心是權責對應、權責平衡,即有權必有責。在冤假錯案上,誰曾經行使過權力,就要追究誰的責任。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有關工作人員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檢察系統追責是對在檢察環節負有責任的7名責任人,按照幹部管轄的原則由呼和浩特市檢察院、呼和浩特市紀委和內蒙古自治區紀委依紀作出的,其中有1人因調離到其他單位,是由其現在所屬單位作出行政處分決定,黨紀處分決定則由相應的機關黨組作出。
專家解析,追責應該如何追?
潘強告訴記者,冤假錯案的發生往往是在一定的背景環境中,以前最高檢、最高法對刑事案件的要求是「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而這往往造成基層在執行中「走樣」。隨著冤假錯案的平反,司法人員被追責也亟須進一步規范,追責同樣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並且透明公開。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指出,追責的27人中,公安、檢察院、法院三個系統都有涉及,這暴露出公檢法系統相互制約的機制失效。完善追責制度,核心在於對冤案錯案中暴露出的司法制度本身的缺陷,及時進行修補改進,避免冤案錯案的悲劇重演。
2015年9月,最高法、最高檢分別出台司法責任制的相關意見,指出法官及檢察人員應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這意味著,司法機關的錯案追責成為常態。
對於如何進一步完善追責機制,多位專家建議,一方面要用責任約束權力,對終身追責等規定落實到位,讓追責成為約束權力行為的「牢籠」,給「越界」者以有效震懾;另一方面,要依法追責,公開透明,對於追責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等問題要說清楚,積極回應公眾關切,消除社會疑慮。
汪玉凱認為,呼格案具有典型意義,追責不是為了平息輿論去「走過場」,相關部門應不迴避爭議,鼓勵廣泛充分討論,深入剖析,舉一反三,以此助推我國法治社會建設。(記者:付光宇、劉懿徳、梁天韻、許雄、趙仁偉)

『玖』 戰時城市管制的內容是怎樣的

2月12日晚,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宣布張灣區全域從12日24:00起實施「戰時管制」,管制措施原則上以14天為一周期,視全市及張灣區疫情防控效果予以提前解除或持續實施。


這也是此次疫情中全國第一個「戰時管制」令。張灣區發布的通告稱,這是非常時期、非常之舉,勢在必行、迫不得已。


為什麼要採取戰時管制令?十堰市張灣區目前疫情情況如何?一個區宣布「戰時管制」有法律依據嗎?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介紹,「戰時」並非准確的法律稱謂,是應急管理體制的一種表述。為應對疫情,各地啟動一級應急響應,有權採取一些措施,但措施應當必要和適當,遵循比例原則。「有權採取措施,不等於有權採取任何措施。」


通告要求所有樓棟封閉管理 強行沖闖一律拘留


此前,也有地方針對疫情採取封控隔離措施,比如天津封控寶坻區百貨大樓。但張灣區的戰時管制措施適用范圍是一個面積達657平方公里的縣級行政區。


根據通告:所有樓棟一律實施全封閉管理,所有居民非醫護人員、醫葯物資從業人員、抗疫公務人員和水電油氣、通訊網路、糧食蔬菜等基本民生保障從業人員,不得出入樓棟。所有強行沖闖小區、庭院、樓棟、道路出入口設置的隔離、警戒、封控設施的,一律拘留。


所有居民區(點)一律嚴格實施戰時管制,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物資由鄉鎮、街辦(開發區、工業新區)及村(居)委會負責定時定量、定品種定價格配送,急需葯品實行代購服務。


所有鄉鎮、街辦(開發區、工業新區)及村(居)委會一律實施戰時管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最嚴格、最管用的管制措施,廣而告之,宣傳到戶,會同公安機關從嚴管理、從嚴封控。


通告稱,這是非常時期、非常之舉,勢在必行、迫不得已。


官方稱此舉是為減少人員流動 倒逼病源暴露


戰時管制令一經發布,引起廣泛關注,一些人認為這是必要之舉,也不乏質疑的聲音。對於當地居民,物資等現實問題是他們最關心的。


張灣區居民何先生告訴記者,因為所在小區屬於疫情「重災區」,所以從初一開始封閉管理。吃喝等日常用品從網上訂購,第二天由社區工作人員統一送到樓下。


「昨晚知道這個消息,還是很焦慮的。本來打算2月14日上班,進行戰時管制,就繼續擱置了。」何先生說,「已經在家隔離了近二十天,生活用品都消耗得差不多了,網上可以買,但可選擇的種類少,配送時間長。」


「非常之舉」的背後,十堰市張灣區的疫情狀況如何?


記者了解到,截至2020年2月12日24時,十堰市累計報告新冠肺炎確診病例562例(含臨床診斷病例3例),其中:茅箭區193例、張灣區137例。


官方在第16號通告中表示,未來10天左右乃至2月中下旬不排除是爆發期。「這是為減少人員流動,倒逼病源暴露,遏制疫情擴散,避免長期消耗。」通告稱。



(9)北京大學法學院王鎴鋅教授擴展閱讀


以下為通告正文:


張灣區全域實施戰時管制的緊急通告


嚴格實施居家隔離、群防群治,是防止感染傳染新冠肺炎的科學之策,是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迫切之需。為減少人員流動,倒逼病源暴露,遏制疫情擴散,避免長期消耗,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就張灣轄區緊急實施戰時管制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所有樓棟一律實施全封閉管理,所有居民非醫護人員、醫葯物資從業人員、抗疫公務人員和水電油氣、通訊網路、糧食蔬菜等基本民生保障從業人員,不得出入樓棟。


二、所有小區、庭院、居民點一律嚴格封控,非抗疫車輛、公務用車、醫護人員用車、貨車和救護、消防、搶險、警車等特種車輛,其它車輛一律禁止出入。


三、所有居民區(點)一律嚴格實施戰時管制,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物資由鄉鎮、街道(開發區、工業新區)及村(居)委會負責定時、定品種定價格配送,急需葯品實行代購服務。


四、所有小區、樓棟、庭院、居民點一律由鄉鎮街道(開發區、工業新區)、村(居)委會統籌安排市、區下沉幹部和鄉鎮街道、村(社區)兩級幹部以及村(居)民、物業人員24小時值守把守,不符合特定批准情形的居民一律禁止出門、出樓、出小區。


五、所有強行沖闖小區、庭院、樓棟、道路出入口設置的隔離、警戒、封控設施的,一律拘留。


六、所有鄉鎮、街辦(開發區、工業新區)及村(居)委會一律實施戰時管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最嚴格、最管用的管制措施,廣而告之,宣傳到戶,會同公安機關從嚴管理、從嚴封控。


七、所有黨員幹部居民必須無條件服從居住地村(居)委會統一領導和調度,就地參與防疫工作;所有需要集中隔離的密接人員、發熱人員一律集中入住張灣區醫學觀察點。


八、本通告戰時管制措施自2020年2月12日24:00全面執行,原則上以14天為一周期,視全市及張灣區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效果予以提前解除或持續實施。


非常時期、非常之舉,勢在必行、迫不得已。請全區居民一起再居家堅守14天,自我防護,相互隔離,靜待病毒出現,倒逼病源暴露,力求不感染,堅決不傳染。


由此給廣大居民帶來諸多困難與不便,敬請理解支持、諒解配合!


特此通告。


十堰市張灣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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