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教授導師 »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周教授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周教授

發布時間: 2022-08-27 18:38:21

1. 我國有哪些比較有名的刑訴法學家

法學家,一般是按照法律部門分類的,分為:理論法學、法律史學、憲法學版與行政法學、刑法學、權民商法院、訴訟法學、軍事法學。刑訴法學屬於訴訟法學的一個分支。
按照《當代中國法學名家》所載,訴訟法學較為專業的學者有:
「卞建林 常 怡 陳光中 陳桂明 陳瑞華 陳衛東 程榮斌 崔 敏 樊崇義 顧培東 江 偉景漢朝 李 浩 劉家興 龍宗智 沈達明 沈德詠 宋英輝 譚 兵 譚世貴 湯維建 田平安 汪建成 王國樞 王敏遠 王亞新 徐靜村 嚴 端 楊榮馨 張衛平 周國均 左衛民 孫長永 李昌道...」等人。

2. 中國政法大學的知名校友有哪些

1、學界校友:
鄭成思、賀衛方、王人博、王保樹、陳瑞華、江平、陳光中、張晉藩、李德順、應松年、王名揚、潘漢典錢端升、胡建淼、王裕國、陳明華
2、政界校友(在職):
熱地全國常委會副委員長中央政法幹校畢業
沈德詠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法大研究生院訴訟法專業畢業
張耕最高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北京政法學院法學基礎理論專業畢業
王秀紅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鮑紹坤中央政法委副秘書
沈春耀全國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法大研究生院國際法專業畢業
王勝明全國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朗勝全國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趙大程司法部副法律系本科畢業
陳訓秋司法部副
郝明金監察部副
趙岸青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紀檢組長
強衛青海省省委中央政法幹部管理學院畢業
袁純清山西省省委法大研究生院學專業畢業
1、中國政法大學簡稱法大、政法大學。是一所以法學為特色和優勢,兼有學、社會學、歷史學、經濟學、管理學等的學科協調發展的中央部屬高校。
2、是國家「211工程」、「985工程」優勢學科創新平台重點建設大學、首批入選「2011計劃」高校。同時為國家111計劃立項建設的全國重點大學。學校是全國唯一擁有法治建設與人才培養基地的高校,是中國最著名的法律、學院校,被譽為「中國法學的最高學府」。
3、學校位於首都北京市,現有海淀區學院路和昌平區府學路兩個校區。其中,學院路校區是學校的研究生院所在地,昌平校區是本科生、中歐法學院所在地。
4、中國政法大學是中央部屬高校,一所以法學為主體,兼有文學、史學、哲學、經濟學、教育學、管理學等多學科的教育部直屬的全國重點大學,為全國75所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之一。

3. 中國政法大學弒師案的當事人


程春明 (受害人):1965年出生,男性,漢族,中國致公黨黨員,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曾留學法國12年,風度翩翩,具有法蘭西的浪漫主義色彩。研究領域:法學理論、法國法、比較法。發表論文及著作近50篇。回國後任教於中國政法大學,以其獨特的浪漫性情成為政法大學學生緣最好的教師之一。妻子正懷孕。付成勵(殺人者):22歲,男性,政法大學2005級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在讀學生,曾任學校社團幹部,負責為公益活動拉贊助。工作能力很強,性格開朗。這和學校所說的「性格內向,成績和表現一般」有很大的出入。陳玲(有些媒體稱黃某):女性,2006級保送研究生,漂亮、文靜。這位神秘的人物沒有更多介紹,也沒有照片等。

4. 法律語言學的作者簡介

劉紅嬰,1962年生,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長期從事法律語言學、法律與文化的教學與研究工作,現主要研究方向為法律語言學和世界遺產法。著有《彈性法律語言論》、《世界遺產概論》、《中華精神》等獨著、合著十餘種;在國家級、省部級學術刊物上發表《立法技術中的幾種語言表述問題》、《法律詞語構成法淺探》、《成文法中的「或者」問題》等學術論文二十餘篇,在綜合類報刊上發表學術隨筆、評論、新聞專稿百餘篇。

5. 中國國際法學會的理事成員

名譽會長
任建新(全國政協原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長)
史久鏞(國際法院原院長)
王厚立(外交部法律顧問、外交部條法司原司長)
會長
李適時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常務副會長
饒戈平(北京大學教授)
劉振民(外交部長助理)
曲星(外交學院副院長)
兼職副會長
周忠海(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研究生院副院長)
尚明(商務部條法司)
黃進(現任中國政法大學校長)
劉楠來(中國社科院法學所)
金克勝(外交學院國際法系)
李兆傑(清華大學法學院)
秘書長
秦曉程(外交學院)
常務理事
(包括上述學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內):
趙秀文(人民大學)王傳麗(女,中國政法大學)李保東(外交部)
鍾建華(外交部領事司)高之國(國家海洋局)董世忠(復旦大學)
張勇(南開大學)董立坤(深圳大學)陳致中(中山大學)
王獻樞(中南政法學院)李金榮(西南政法學院)朱攬葉(女,華東政法大學)
曾令良(武漢大學)曾華群(廈門大學)李勇(中國貿促會法律部)
江國青(外交學院)陶正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李鳴(北京大學法學院)
朱文奇(人民大學法學院)凌兵(香港城市大學)王小耘(上海小耘律師事務所)
張緒生(北京競天律師事務所)王紅松(北京仲裁委員會)周洪鈞(華東政法大學)
周漢民(上海世博會展覽事務局)趙建文(中國社會科學院)
學會高級顧問、學會顧問
汪道涵 馬駿端木正邵天任 費宗禕
羅豪才 朱曾傑 徐鶴皋 魏家駒 潘抱存
蘭明良 許光建 梁西趙維田盛愉
陳公綽 邵津 賀其治 黃嘉華 沈韋良
吳煥寧 邵循怡 鄭成思 徐振翼 高爾森
高樹異劉文宗唐厚志范國祥畢季龍
謝啟美 陳平初 李道豫 史久鏞 任繼聖
姚壯 湯宗舜 沈達明 陳魯直 郭日齊
郭壽康 錢驊 陳安 鄭兆璜 丘日慶 歐陽楚屏
理事名單
(理事候選人均由本人所在單位根據學會提出的條件和名額推薦)
丁麗柏

重慶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教研室
萬鄂湘

武漢大學法學院國際法研究所
王玫黎

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教研室
劉仁山

中南政法學院國際經濟法系
朱崇實

廈門大學法學院
余勁松

武漢大學法學院
李仁真

武漢大學法學院國際法系
楊澤偉

中南政法學院國際經濟法系
肖永平

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
鄒立剛

中南政法學院
陳治東

華東政法學院國際法系
周洪鈞

華東政法學院國際法系
徐崇利

廈門大學法律系
謝石松

中山大學法律系
慕亞平

中山大學法律系
王可菊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
陶正華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
楊力軍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
李旺

清華大學法學院
叢文勝

軍事科學院軍制部
趙少群

貴州大學法律系
柯良棟

公安部法制局
劉錦

海南大學
韋經建

吉林大學法學院
車丕照

清華大學法學院
呂岩峰

吉林大學法學院
劉世元

吉林大學法學院
洪莉萍

上海政法管理幹部學院(上海大學法學院)
浦偉良

上海政法管理幹部學院
秦曉程

外交學院
葉興平

深圳大學法學院
高智華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律系
邵沙平

武漢大學法學院
賈午光

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
何敏

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涉外涉港澳台處
劉偉民

中國民航管理幹部學院
王雪江

中國民航總局安全技術中心
夏興華

民航總局體改法規辦公室
李培傳

國務院法制辦
李建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政法勞動社會保障法制司
吳浩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財政金融法制司
回滬明

最高人民法院
李健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
邵文虹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賀慶

國家法官學院
顧經儀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王 慧

北京大學法學院
龔刃韌

北京大學法學院
余敏友

武漢大學法學院
白桂梅

北京大學法學院
邵景春

北京大學法學院
黃亞英

西北政法學院國際法系
王浩

西北政法學院法學四系
劉曉蜜

河北大學法律系
王叔良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國際法室
王生長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陳波

中國貿促會法律部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高宗澤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馮秀梅

同上
朱洪超

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
劉大力

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戰寧

北京時代律師事務所
肖微

北京君合律師事務所
謝思敏

信利律師事務所
韓小京

北京通商律師事務所
葉蓁

外交部領事司
張軍

外交部國際司
高燕平

駐美使館
黃惠康

外交部條法司
胡志強

外交部條法司
王宗來

外交部條法司
王曉渡

外交部條法司
尹玉標

外交部條法司前司長
王淑芬

外交部條法司
蘇偉

駐聯合國代表團
馬亞歐

外交部條法司
徐宏

外交部條法司
段潔龍

外交部條法司
劉大群

外交部條法司
高風

外交部條法司
李燕端

外交部條法司
王海英

煙台大學法律系
吳雙全

蘭州大學法律系
黃瑞

江西南昌大學政法學院
陳立虎

蘇州大學法學院
劉健

湘潭大學法學院
徐天錫

上海市法學會
馬曉玲

安徽大學法學院
王在邦

中國現代國際關系研究所政治研究室
張靈強

山東青島大學文學院法律系
張恆山

中共中央黨校政法部
沈秋潮

中央軍委法制局
趙建文

鄭州大學法學院
宋永新

浙江大學法學院
陳寒楓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辦公室
周衛國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辦公室條法處
吳慧

國際關系學院國際政治系
周建海

中國政法大學
劉廷吉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
佟連發

遼寧大學法學院
張文彬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董安生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牛文軍

內蒙古大學法學院
劉金科

東北財經大學法律系國際經濟法教研室
劉滿達

寧波大學法學院
周曉燕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條約法律司
萬國華

南開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所
程寶庫

南開大學法政學院
江國青

外交學院
劉慧珊

外交學院
盧松

外交學院
許軍珂

外交學院
許建中

外交學院
任超英

中國民航總局航空安全中心
吳高盛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研究室
梁淑英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教研室
黃丹涵

中國建設銀行法律部
許衛凌

中國司法雜志社
張慶珍

山西大學法學院
湯樹梅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江偉鈺

南京審計學院
周健

外交部
趙永琛

公安大學科研處

6. 能介紹一些中國政法大學的名師嗎

民法:李永軍,朱慶育、劉智慧、龍衛球、費安玲
民訴:楊秀清
刑法:鄔明安,田宏傑、曲新久
刑訴:洪道德
法理:舒國贏,鄭永流
憲法:焦洪昌,王仁博
我說的都是給本科開課的,還有很多,一下想不起來了......

7. 結合《規定》內容,如何完善死刑復核

死刑復核程序如何完善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8:20 法制日報

2005年11月19—20日,由中國法學會《中國法學》雜志社和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共同舉辦、聯合國開發署及美國律師協會協辦的死刑復核程序專題研討會上,來自理論界和實務界的近百位專家、學者會聚延慶,就死刑復核這一敏感而又沉重的話題進行了全方位的思考和論證。

會議以「死刑復核程序的功能」、「死刑復核的參與主體」、「死刑復核程序的證

明標准」、「死刑復核程序的審理方式、范圍和期限」幾個主題進行,開的緊張而熱烈,比起學者的暢所欲言,實務界顯得有些謹慎。

死刑復核核准權收回最高人民法院,這是司法改革邁出的很大一步,標志著憲法關於「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正在逐步落實。多數學者認為,刑事訴訟法對死刑復核程序只簡略地規定了4條(如果除去第201條關於死緩案件的核准程序,實際上只有3條),這對死刑核准權統一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後究竟應該如何復核,沒有現實的指導意義。

也有學者認為,解決問題應當具有針對性,不能完全寄希望於死刑復核程序來解決,這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可能的。解決當前死刑案件存在的各種問題包括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不應在死刑復核程序之內而在死刑復核程序之外,應該抓住最高法院決定收回死刑核准權的機會,把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正當程序和保障人權方面的內涵用足,首先用到死刑案件的一審二審過程中;即便現在我們死刑復核程序當中存在一些問題,但從經濟和有效的角度上講,解決的最低成本應該在一審,其次是二審,如果都放到最後解決,成本太大;應當採取合理、科學和富有張力的方法對死刑復核程序進行設計,搭起理想與現實之間的橋梁,縮短此岸與彼岸之間的距離,填平理想與現實的溝壑。

主辦方之一的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教授總結說,這次會議的意義在於如何在技術層面上研究收回以後程序問題的具體操作,這不僅僅是最高法院的一項工作,也是學界和整個社會共同的一項任務。

本網記者 蔣安傑

死刑復核程序:法律審還是事實審?

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我認為純粹的法律審是不現實的,因為在復核案件中,被告人不服或者說律師認為有問題,這本身就是一個事實和證據的採納問題,事實問題就不能不去理睬,就不能僅僅就法律的適用進行核准;第二,我們目前一審二審程序的進行都很不規范,應有的功能沒有發揮,證人不出庭、鑒定人不出庭,下級請示上級或者受到地方黨政機關的干預,所以我們不能簡單地相信一審二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第三,死刑案件事實和法律問題本身就難以分開。比如說,幾個人共同殺害被害人,誰是致命的那一刀的兇手這既是事實問題也是法律問題,這種情況下如果不查明,就不能很好地對幾個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加以分解。

顧永忠(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死刑復核程序可以採用以下兩種方式:其一,對於一審判處死刑後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的案件以及雖然提出了上訴,但不是針對事實認定而是針對法律適用或程序問題提出上訴的案件,法院可以採用非開庭的方式進行審理,包括審查書面卷宗材料、提訊被告人聽取意見、聽取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等;其二,對於一審判處死刑後被告人提出上訴並且是針對事實認定提出上訴的案件,法院應當採用直接審理的方式,即在確定的時間吸收被告人、辯護人以及其他必須參加的訴訟參與人共同參與審理活動。操作方式上可以採取形式面對面的直接審理和通過互聯網進行的遠程審理兩種方式。

李建明(南京師范大學教授):對於被告人提起引發的死刑復核程序,應當實行事實審和法律審分流,即對於事實認定有分歧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應由5名資深法官組成合議庭,通過開庭的方式對案件進行審理,應當分別聽取被告人及其律師以及檢察機關的意見。如果僅僅是對於法律的適用有爭議,則可由最高人民法院3-5名資深法官組成合議庭通過法律審的方式進行審理,在查閱案卷、聽取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意見的基礎上,只對法律問題進行復核,以提高程序的效率。如有必要,可以聽取檢察機關的意見。

楊正萬(貴州民族學院教授):第一步,在死刑核准權收回後的2-3年內,控辯雙方對案件事實沒爭議的案件,核准法院可以在只有辯方律師及控方檢察官在場的情況下聽取雙方意見,然後作出相應的核准決定,而對控辯雙方在事實問題上有分歧的案件,核准法院應該在包括被告人在內的控辯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逐一調查各種證據,然後作出相應的復核決定;第二步,在死刑核准權收回後的3年後,對所有案件都實行全面開庭審判。如一步到位,對所有的死刑復核案件都立即全部實行開庭審理,可能會使效率下降到公眾難以容忍的程度,從而激起公眾對於死刑案件處理的亞理性和非理性。

張建偉(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目前的死刑復核程序處理核准審理的任務之外,還可以增加一種赦免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提高死刑的門檻、完善赦免制度減少死刑。

《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有一項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特赦的權利,但運用的不夠廣泛。我國古代的死刑程序即貫徹了赦免的精神,此次完善死刑復核程序可以充分考慮公約與我國歷史傳統中的精華部分,賦予最高人民法院赦免死刑的權力。

死刑復核程序:可否改為三審程序?

汪建成(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在死刑復核權回收之後,如果經過行政化復核程序向「訴訟化」復核程序和由一般訴訟程序向死刑特殊訴訟程序的兩個轉變,死刑復核程序已經不再是原來意義上的程序,而是在向「第三審」程序轉變,只不過這里的第三審僅僅針對死刑案件。因此,我們認為,回收死刑復核程序只能是一個權宜之計,它應當是向三審終審制改造的過渡,長遠目標應當定位為建立三審終審的審級制度,確立判例制度,更好地指導司法實踐。

值得注意的是,建構三審終審制的同時,還應當改革一審、二審甚至是偵查程序,因為任何國家的最高法院絕不是用來查明事實以糾正錯案,而是通過法律標準的掌握、刑事政策的控制來實現的。如同河流的源頭被污染,下游很難治理一樣,一審、二審程序難以糾正錯案,又怎能對作為最後一道關口的死刑復核程序期待過高呢?

崔敏(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將現在的死刑復核程序改為第三審程序,我認為,作為對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一種建議,自然是可以提出討論的。但這只是如何修改法律的設想和建議,屬於「未來式」的動議,而不是目前可以實行的。當前,在刑事訴訟法還沒有修改之前,只能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來執行,而不能超越法律的規定,把死刑復核程序徑行改變為第三審。

萬毅(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作為兩審終審制例外的死刑復核程序,事實上是為了彌補死刑案件「兩審終審」審級不足的缺陷而設計的。應當說立法者已經認識到兩審終審制審級不足的缺陷,並力圖彌補這種缺陷。然而,立法者並未試圖通過改變審級制度來解決問題,而是選擇了這樣一種由法院自行主動啟動、控辯雙方都不參與、書面閱卷審理的特別程序———復核程序。這一程序設計雖然在形式上保持了兩審終審制的一致性,卻不符合審判原理,而且實踐效果也難以令人滿意。因此,要保證死刑適用的正確性和嚴肅性,最好的辦法就是改革兩審終審制,對死刑案件實行三審終審。

李尚公(北京尚公律師事務所律師):目前實行的單一職權主義體現了立法者的善良願望,但用「公平+效率」的尺度衡量都有不足。將當事人自己都不需要、不請求的事情強行拿來復核,既浪費司法資源,對被害人和社會公眾來說也不公平,但是,除非做到「有求必應」,使當事人的復核請求一定得到受理,並且做出相應的非常嚴格的制度安排,否則不能簡單廢除職權主義。目前可行的辦法是完善「報請」程序,將控辯雙方對二審判決的意見(復核請求)作為必須報送的復核文件,增加復核工作的針對性。

死刑復核程序:檢察機關、律師是否介入?

張智輝(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死刑復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最後一道關口,與一審、二審程序相比,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將最終決定一個人生命權利的剝奪與否,即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在之前的所有程序中都能夠有效行使,法律監督在死刑復核程序這一決定性程序中的缺失也會使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作用功虧一簣。因此,為確保死刑案件的公正性、合法性,就更應當加強檢察機關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法律監督。

陳國慶(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有人認為,死刑復核程序是法院內部一種行政化的審批程序或者救濟程序,不是訴訟程序,死刑復核程序的設計應與訴訟程序相區別,認為死刑復核程序不應當訴訟化,因而檢察機關、辯護方均沒有必要介入死刑復核程序。

我們認為,不能以死刑復核屬於救濟程序為由否認死刑復核程序的訴訟性,死刑復核程序無須依靠任何主體的提起即可啟動,是死刑案件的必經程序,不具有救濟程序由一方主體提起的特徵,而且,即使認為死刑復核屬於救濟程序,也不能據此認定其不是審判程序,不具有訴訟性。死刑復核活動是審判活動的一種形式,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表現,不是行政審批活動,死刑復核程序是一種審判程序。從改革發展完善的角度考慮,應當根據訴訟的規律設計完善死刑復核程序,盡管其不同於一審、二審程序,但可以進行訴訟化改造,允許檢察機關、辯護方介入死刑復核活動,體現其審判程序的性質。

周道鸞(國家法官學院教授):死刑復核程序在性質上不同於第一、二審程序,沒有必要實行開庭審理;檢察機關在第一、二審中已充分發表了意見;如果實行開庭審理,全面聽取被告人、辯護人和檢察機關的意見,則等於是實行「三審終審,而我國現在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同時,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只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指一審判處死刑,被告人有上訴的案件)應當提訊被告人,沒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應當提訊被告人,這是考慮到我國地域遼闊,不可能做到這一點。但是,為了把好死刑復核這一關,做到兼聽則明,最高人民法院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可以聽取被告人的辯護律師的意見(包括口頭和書面意見)。

李貴方(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目前刑訴法未規定死刑復核程序是否允許律師辯護,事實上是禁止的。我們認為:在死刑復核程序中,被告人不僅有權聘請律師為其辯護,而且必須獲得律師辯護,其本人或家屬無力或不願聘請律師的,法院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死刑復核程序的辯護應該是法律援助的一項重要內容。

死刑案件復核:證明標准高於其他刑事案件?

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死刑復核程序的證明標準是可以把握的,不管這個標準是表現為一種主觀的東西還是客觀認識,認識的主體總是可以通過對於標準的把握達到共識。死刑案件有它的特殊性,定罪和量刑或許應該有兩重不同的標准。從定罪來說沒有其他第二個標准,這就是大家公認的排除合理懷疑,但是作為死刑案件,它在量刑上應有一個特別的標准,可以叫做排除一切合理懷疑。這里涉及到罪和刑的區別對待問題,這種標准可以解釋對於死刑案件,最高法院提倡的留有餘地的觀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這樣一種標准也意味著在死刑案件中決不能引用兩個「基本」(案件事實基本清楚,證據基本確實充分),兩個「基本」只能適用普通刑事案件。

汪建成(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死刑案件的證明標准應高於其他案件,應達到「以排他的與令人信服的證據為根據」的標准。如果說應當將死刑案件辦成「鐵案」,這一點不為過。

楊建廣(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希望通過從相對略顯宏觀的「正向」角度,將我國死刑復核程序應當適用的證明標准表述為,「對死刑案件的復核,必須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對案件事實不存在其他解釋餘地的標准」,這樣從正面提高死刑復核程序中證明標準的嚴密程度(同時也是意在提示最高院的法官在復核死刑案件時採取一種無懈可擊、最為嚴謹的態度);另一方面,合理引入以(可判死刑的)個罪為基本計量單位的誤判證明標准,以一種成體系化的標准「逆向」檢驗進入死刑復核程序的刑事裁判的正誤。

死刑復核程序:應否規定期限?

周國均(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我國刑訴法沒有規定死刑復核的期限,因而導致實踐中復核死刑案件期限有的很長,影響了訴訟效率,為了改變此種狀況,建議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增加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自收到死刑復核案件之日起3個月內復核完畢。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復核,經審委會批准,可延長至6個月。」死刑復核只是審判死刑案件中最後的一個特殊把關程序,復核不像一審、二審開庭那樣復雜,因此不用6個月以上的時間就可以完成。

樊學勇(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雖然公正應該是追求的第一價值目標,但是「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因此在公正與效率之間應尋求一個平衡點,即給死刑核准程序規定審理期限。具體來說,建議將死刑核准程序的期限規定為6個月,對於那些案情復雜、審理難度大,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審理終結的案件,經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可以延長至1年。

死刑復核程序:應分幾步走?

張志銘(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死刑復核權的上收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全方位的審視中國死刑和死刑復核程序的機會,最高法院收回行使復核權之後會遇到非常大的壓力,而如何消解和緩和這種壓力就在於社會上是否能形成一種共識。這種共識主要有三種成分構成:一種成分也是最核心的成分,就是對於死刑問題的倫理觀念,認為它是好還是壞;第二種成分是我們能不能確立一種標准,如果在這個標准上我們能達成充分共識的話,那麼我們就能解決死刑復核的技術問題;第三種成分,關於替補的措施包括參與審理方式、組織構造、審限的限定等等。在這三種成分中,倫理問題決定了標准問題,而標准問題決定了我們在一系列的制度設計和制度構造上的選擇,而我認為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在倫理判斷和價值判斷上達成共識。

王敏遠(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第一,應當注重死刑復核之前的基礎,只有基礎牢固的上報到最高法院的死刑復核案件才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證據方面的錯誤,如果一、二審都出了問題,那麼到最高法院的復核程序再來避免錯誤減少錯誤,它的困難將大大增加。所以我們不應當僅僅看到死刑復核程序,而是應當看到死刑復核程序之前的二審程序如何,二審程序無論如何再也不能出現不開庭審理的情況,一審二審都開庭審理,最高法院在復核死刑案件的時候基礎就相對牢固了,所以我們應當把眼光至少前伸到二審程序;

第二,應當完善死刑復核程序的相關程序的內容,我們知道死刑復核全部收歸到最高法院實際上是增加了一道程序,使得死刑案件處理更加慎重,使錯誤相對得到更大程度的減少,這是一方面,但是更重要的方面是增加這個程序不是走過場,它應該是扎扎實實的切實有效的,但我們不能寄希望於我們最高法院的復核死刑法官都是神;

第三,死刑復核應當有相應的裁定書,而且這個裁定書應該有充分的理由說明,結論做出來時才會有相應的基礎。這就需要我們的最高法院還要做很多工作。

謝佑平(上海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可以想見,在最高院收回死刑復核權後,我國死刑案件的復核重點將出現兩個不同的階段。初期,由於死刑第一二審的審判水平還不是很高,再加上現行法律在證據採信、證明責任分配等問題的上規范的缺失,對原判事實和證據認定有異議的復核案件將占較大比重。但如果最高院通過一個階段的復核,對一些頗有爭議的規則作出表率性的確認,對判刑標准上進行統一,那麼必將極大提高一、二審法院在死刑案件審判中法律適用、事實認定、證據採信等方面的能力,故下一階段案件中占較大比重的可能就是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但該不該對被告立即執行死刑」的復核了。因此對死刑復核程序的設計必須綜合考慮這些因素。

胡雲騰(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權是新中國司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是我國進一步走向慎用和限制死刑的重要標志。當務之急不是拋棄現行的復核程序和有效做法另行構建「完美」的死刑復核程序,而是把現有的死刑核准程序實施到位;不是設想最高法院按照現行程序復核死刑案件會有多少弊端,而是要把死刑案件的復核程序與二審程序盡快進行剝離,由最高法院統一行使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權。

切實可行的辦法是最高法院應盡快收回死刑核准權並按照現行復核模式進行復核,只要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權並按現行模式復核死刑案件,就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有力地限制死刑,並有效地防止錯判,就是一件非常了不起的事情。當前的主要任務是如何盡快實現這個目標,而不是把目前還沒有實現的目標當作已經過時了的東西進行完善。

基於這樣的考慮,我認為當前探討死刑復核程序的完善問題,應當掌握三個原則:對於能夠通過完善一審程序或者二審程序解決的問題,就不要通過完善死刑復核程序的方式解決;對於可以通過完善一審程序或者二審程序解決、也可以通過完善死刑復核程序解決的問題,最好也通過完善審判程序的方式加以解決;只有確屬死刑復核程序才能解決的問題,如死刑適用標準的合理統一問題,排除地方各種因素的干擾的問題,以及死刑的刑事政策如何把握等問題,才應當通過完善死刑復核程序來解決,要防止脫離實際地構建看起來很理想實則難以實施的程序。

8. 中國政法大學走出過知名校友

我是中國政法大學16級的學生,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關於政法界一把手,學校的招生就業網下的校友會中有很多知名校友,如喻中升、王雁飛、張雪飛等,還有幾乎所有人都知道的海子,法大東南的小廣場上有海子紀念碑。今天我就來講一講法大的知名校友。

王旭東,來自四川內江,是我校63級校友,2001年曾任廣東省司法廳廳長、黨委書記,2003年1月人十屆省人大常委、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學校的法大人刊物上詳細記載了王廳長的故事,在中國當時的大背景下,家庭較貧困的他背水一戰考上了大學,畢業正是文化大革命時期,一路艱苦努力奮斗直到獲得成功,可以說是非常厲害了!

以上都是我校80年代的校友,他們都在各自的領域取得了不小的成就,法大人一代一代傳承,薪火相傳,「師從法大門,當為法大人」

9. 中國第一個法學博士是誰

新中國的第一個法學博士們

姓名
現任職務
獲得博士
學位時間
導師
授予學位院校

第一個法理學

博士
鄭永流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
1989

北京大學

第一個法制史

學博士
朱勇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副校長兼研究生院院長 兼任中國法律史學會執行會長
1987
系我國首位法學博士
張晉藩
中國政法大學

第一個民法學

博士
王利明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 副校長兼法學院院長 兼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
1990
佟柔
中國人民大學

第一個憲法學

博士
陳雲生
現任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

教授 博士生導師
1987
張友漁
中國社會科學院

第一個行政法

學博士
袁曙宏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

兼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
1993

北京大學

第一個行政訴

訟法學博士
馬懷德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 副校長兼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 兼任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行政法研究會副會長、秘書長
1993
陳光中
中國政法大學

第一個刑法學

博士
趙秉志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 院長
兼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
1987
高銘暄
中國人民大學

第一個國際私

法學博士
黃進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 校長 兼任中國法學會國際私法學研究會會長
1988
韓德培
武漢大學

第一個刑事訴

訟法學博士
卞建林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 兼任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
1991
陳光中
中國政法大學

第一個民事訴

訟法學博士
陳桂明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 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 兼任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
1995
陳光中
中國政法大學

第一個經濟法

學博士
時建中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

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
1998
徐傑
中國政法大學

第一個環境法

學博士
汪勁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
1997

北京大學

第一個軍事法

學博士
曾志平
南昌理工學院副教授
2006
周健
中國政法大學

10. 國內各個高校,有哪些臭名昭著的教授或講師

每個學校,就像社會任何組織機構一樣。包括北大清華都有教師敗類。

熱點內容
四川農業大學申請考核博士 發布:2025-10-20 08:58:11 瀏覽:981
福田雷沃重工本科生待遇怎麼樣 發布:2025-10-20 08:53:49 瀏覽:575
華為要本科生嗎 發布:2025-10-20 08:25:41 瀏覽:550
2008年青島本科生工資 發布:2025-10-20 08:04:24 瀏覽:444
東北大學藝術考研 發布:2025-10-20 07:38:35 瀏覽:299
我的大學生活txt 發布:2025-10-20 07:35:28 瀏覽:25
人民大學外語系考研 發布:2025-10-20 07:31:12 瀏覽:894
上海交通大學考研輔導班 發布:2025-10-20 07:24:54 瀏覽:420
華中農業大學細胞生物學考研群 發布:2025-10-20 07:09:36 瀏覽:558
南京大學2016考研線 發布:2025-10-20 06:43:12 瀏覽: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