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易教授
⑴ 為什麼說城市法和商法既有封建主義的性質,又有資本主義的因素
對於以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商法,其性質是什麼,在當代中國的法學界雖未見有學者
以「性質」為篇名作系統的闡發,但許多學者在談到商法的特徵時多少有所涉及,而其中所
涉及的內容似乎尚有深入研討的必要。
商法的性質即商法的本質屬性,從普遍的意義上說,此處並不涉及其政治性質問題,因
為中國法律毫無疑問是社會主義性質的。
從商法產生時起,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者就認為商法是私法的特別法,屬於私法范疇。也
就是說,商法的首要性質是私法。對於商法這種性質的揭示不僅適合於19世紀的歐洲,同
樣適合於當代中國。
關於當代中國是否應採用公、私法的劃分問題,在國家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確定為我國
的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之後被法學家提了出來,盡管如同國外的情況一樣有少數學者持
否定的態度,但較為多數的學者認為「公私法的區分,是現代法秩序的基礎,是建立法治國
家的前提。」①依區分公法和私法的通行標准,商法的私法性質十分明顯。
第一,作為商法調整對象的商事關系是一種平權關系,主體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商事關系是發生在商事活動中的商人之間形成的財產關系,商人或稱商事主體是市民社會的
主體之一,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即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市場經濟主體,它們或是公司、合作
社,或是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等等。它們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
人,是市場之中實在的人在法律上的表現,是實實在在的「經濟人」而非「道德人」。因此,
商人是私法的主體,商事關系屬於私法調整對象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商法規定的權利是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核心是商事主體擁
有在法律預先設定的范圍內的充分的經營自由,以實現其營利目的。為達到這一點,商法首
先要以嚴格主義(強行性規范)確立商事主體的主體地位,賦予其商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
力;其次,是必須確保商事主體的意識自治,以使其通過自己的獨立的行為去享有權利和承
擔義務,體現在法律規范上,即是較多的任意性規范的存在。例如,關於商行為,在許多情
形下,只要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或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均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自行訂
定。
,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法律系副教授。
①肖揚主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建設講座》,中國方正出版社1995年7月版,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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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不論是商法的任意性規范,還是其強行性規范,都以確認、保障和促進商事主體
的營利為宗旨。商法關於商事主體的營利性調整機制並不是保證每一個商事主體都獲利,實
際獲利的數量與當事人主觀願望的差異,是由當事人雙方能力決定的事情,商法對此不加干
預。商法的使命是保障交易程序的公平,即以建立交易的公平競賽規則為己任,向所有依法
經營的商事主體提供公平獲利並將其合理地分配於投資者的一般性條件,但如果交易使一方
無利可得,就違反了交易在分工條件下使雙方皆獲利的本質,尤其是在交易中發生欺詐、脅
迫行為,商法則對此嚴加干預。很顯然,這一機制是典型的市場經濟機制和現代私法的調整
機制。
如此判定商法,必然招致不少人的非議。在一些人看來,商法是典型的「公私混合法」
或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對於此論,我們不敢妄加否定,但至少可以說,這是不全面的,
因為它涉及到公私法的區分層面的問題和對商法概念的理解問題。
依我們的理解,公私法的區分主要是從法律規范的層面著眼的,雖然有時也及於其調整
領域和法律文件,但對於後二者而言,這種區分的意義是十分有限的。在現代社會中,一則
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要達到平衡,二則一定的社會關系范圍往往需要多種法律規范的綜合調
整,如財產權和人身權既需要民法保護,也需要刑法保護。亦即存在一些學者所謂的「私法
公法化」的現象。如果僅以法律規范為考察對象,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是比較清楚的,私法規
范從沒有「公法化」過。
正如一些權威著作總結的那樣,商法是一個內涵很不確定的術語。①學者們在回答什麼
是商法時,都要從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上加以闡述。考察當今世界各國的商事立法,在形式
意義的商法中,其法律規范無不包括私法規范和公法規范兩大類。再加上當代世界是一個國
際往來十分活躍的世界,和平與發展是當今世界的兩大主題,因此,每一類商事規范又都含
有國內法規范和國際法規范。我們認為,通常所指的作為民法的特別法的商法僅指商私法規
范,且以國內法規范為主。正如後文將要談到的,商法的意義應當是實質意義上的而不是形
式意義上的。如此則其中商公法規范應當歸入經濟法或刑法之中。如果從立法(法律文
件)這一層面去著眼,則當然可以得出「商法的公法化」的結論,然而卻不好理解「商法是
民法的特別法」或「商法是私法的特別法」這一點。總不能說,其中的刑法規范也是私法
(民法)的特別法吧!其實,「商法公法化」的准確說法是「商事活動的公法調整得到加強」,
因為隨著社會的發展,早期單純地只由私法規范調整的領域演變成以私法規范調整為主、為
基礎,公法也將其納入自己調整范圍之內的態勢。明顯的例證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和人身關系由私法調整,但是平等主體之間只存在私法關系嗎?顯然不是,許多犯罪行為均
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當然應當由刑法(公法)進行調整。商事領域同樣是如此。
因此,單純地說,「商法是公私混合法」或「商法具有公法性」是不太確切的。就形式
意義的商法而言,這是完全正確的,但作為民法的特別法來說,則是不準確的。否則,一方
面劃不清商法同經濟法的關系,另一方面刑法也就會被各個領域的法所肢解,即出現所謂的
商刑法、環境刑法、經濟刑法、文化刑法等。不過話又說回來,如果僅是從這些方面進行科
學研究當然是無可非議的。
商法的第二個性質是實體法。將法律區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是近代以來的做法。按照羅
①參見(牛津法律大辭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年版。第120頁。
馬法上的公法與私法的概念,民事訴訟法屬於私法范疇。直到《拿破崙法典》制定時,作為
程序法的民事訴訟法已被從私法中分離出來作為公法處理。①雖然法國於1807年頒布的商
法典中專門規定了商事法院組織和訴訟程序,1958年法國的司法制度改革法沒有變動商事
法院在法院司法體系中的地位,可是大多數國家並未單設商事訴訟程序法,而將商事糾紛依
民事訴訟程序法處理。考察各國的形式意義的商法,可以發現其法律規范大量的是實體性規
范,雖然也存在有一定數量的程序性規范,如公司登記的具體程序,但它主要是告知主體如
何去行使自己的權利,至於國家主管機關究竟應如何辦理,則因這些法律中不可能包含如此
瑣細的規范,往往要有其他的實施性規定的出台始為實用,而這些具體的規范性質上則屬於
經濟法規范(一些學者稱之為經濟行政法規范)。另外,破產法從其發生來看本屬於傳統的
商法之中,一些國家規定,破產只適用於商人而不適用於一般的民事主體。然而,破產法在
性質上主要是程序法(當然其中也有不少經濟法規范),隨著法律體系的不斷發展和人們對
體系化追求的強化,應當不再將其認為是商法,個中理由就與人們不將民事訴訟法歸於民法
是一樣的。②總之,現代商法已經從傳統的實體法程序法合二為一的商法發育而成實體法的
商法。
⑵ 易術的作品風波
「美女衛慧與少年易術展開論戰」(《深圳商報》2003年8月10日)
已經銷聲匿跡三年有餘的「美女作家」掌門人衛慧,近日突然在新浪網公開撰文點名抨擊少年作家易術,易術的反應異常激烈。一個是曾紅極一時並被稱為「上海寶貝」的女作家,一個是20出頭、剛浮出水面便新聞不斷的文壇「壞小子」,這場突如其來的論戰成為蕭條許久的中國文壇近期最值得關注的新景觀。
易術剛從外地回到長沙,便有朋友打電話告知衛慧的言論已在新浪網、人民網等各大網站傳得滿天飛,衛慧稱:「我無法想像這個孩子的感情為什麼那樣單薄,像一個被人寵愛的孿童,這個小小的孿童,儼然一副勝利者的驕傲姿態,放肆而無所謂的性愛,無知的性幻想,勾勒出這樣一個讓人害怕的奇怪世界。」還不無諷刺的說:「他的性就像噠噠噠響不停的小摩托車。」易術對此表現得異常憤慨,他說:「我崇尚干凈完美的性愛和自由的寫作風格,我害怕被人打擾,不知道她為什麼指責我,如果說九丹是妓女作家,衛慧則是可惡的性愛機器。」兩人來回舌戰的言論迅速被全國各大媒體報道,也引來眾多評論家的集體發聲。
據長江文藝出版社透露,易術的新作《陶瓷娃娃》自推出後立即引來多方關注,作家王躍文、九丹紛紛撰寫書評,而台灣的圓神出版社也即將推出繁體字版本,其中敏感的內容,以及對情慾的深度描寫早已成為媒體爭相報道的對象,因此如果有什麼爭議是很正常的,至於「孿童文學」這一說法,該書責任編輯尹志勇說:「小說有一些出位的描寫,但是都是水到渠成的。」他還表示,當初簽下這本書時,並沒有料到會遭到非議,「我們不想給小說定位,但我們一直認為,這是一本語言唯美的青春小說。」
評論家們將此視為商業與素質的對抗,易術在采訪時則一口咬定衛慧的「痛罵」是為自己復出做准備,對於被衛慧稱作「孿童作家」他不屑一顧的表示不予以回應,「這個說法有些莫名其妙」。《中國文化報》發表評論表示:「衛慧和易術的罵戰似乎是一場商業化的作秀,或者說是70年代人和80年代人的先鋒對抗賽,這樣的罵戰並沒有任何積極的意義,僅僅是嘴仗而已,希望早日停歇。」著名學者、湖南師范大學教授陳果安則表示「易術沒有必要回應衛慧的言論,年輕氣盛惹的禍。」 「少年作家易術闖入青春寫作禁區」(《中國青年報》2004年05月20日)
曾在去年以充滿爭議的長篇小說《陶瓷娃娃》而迅速走紅的新生代作者易術,近日再推長篇小說《孔雀》。作者公然宣稱,《孔雀》是一份性禮物,送給熱愛健康性愛的少年。目前,在網路各種BBS與博客上,關於這份「性禮物」的討論層出不窮,有人繼而悲觀斷言,少年寫作已經成為作家們的集體意淫。
這是一隻情色成分十足的「孔雀」。小說講述了一群大學生畢業後殘酷而快樂的生活。幾個一起成長的好友四處尋愛,有人為愛死去,有人為愛受傷。「80後」的這批人,在作者筆下似成為一群無目的享受性愛的孌童。性派對、同性戀等先前少年寫作的禁區,被一一打破。
面對《孔雀》的出版,評論界的反應是:易術又將掀起一個文學叫春時代。
易術對此並不在乎。「性是青春送給我們的禮物。」易術說,不是每個青春事件都是很美好的,而性和愛卻是。性愛很美好很乾凈,不必刻意迴避。
作為新生代作家的一員,22歲的易術目前是湖南省作家協會會員,曾獲東京文學獎,曾發起「純真寫作運動」,做過電台DJ、電視導演和記者,著有長篇小說《瓶子碎了》、《陶瓷娃娃》等,後者被《新民晚報》評為最具魅力書籍,而他本人則被《亞洲時報》稱為「易碎品」。雖踏入文壇時日不長,卻因其離經叛道的文字和出位言行而頗具爭議。對易術,香港作家李碧華曾撰文評價,「他的文字是沾染了愛情之毒的蒼白葯丸。」那麼,眼下這本《孔雀》是否有毒?
易術說,孔雀是有強烈慾望的動物,它尖叫的聲音很迷人,對待愛情的態度講究完美,此外,傳說中的孔雀膽含有劇毒。「我要告訴大家,真愛是有毒的,每個人都對愛情有一些奢望,我要打破大家不切實際的奢望,我的故事會指導你的思想和身體。」
在文學圈同輩中,易術遭遇的評價同樣褒貶不一。
早些時候,針對易術的寫作,被稱為「以身體寫作」的美女作家衛慧,曾公開點名批評易術是小小孌童,指責易術「他的性就像噠噠噠作響的小摩托車」。
另一方面是,此次為《孔雀》寫序的,是前不久登上美國《時代》封面的北京女孩春樹。在此前的《新周刊》的專欄里,春樹曾撰文評價易術,言辭中流露出贊賞。對此,易術說,春樹時常和我交流痛苦,我們在文學上的想法非常默契。至於「性」的話題,我們很少談及,不是每個人都適合討論性。
對時下風行的少年寫作,易術表現出明顯不屑。他認為,「一些校園寫手和青春作家都在呀呀學語,完全沒有真實對待自己的身體。我很不習慣看到一些道貌岸然的偽高調生活,和自以為是的處女。」易術不同意別人將他與別的少年作家相提並論,他反問道:「韓寒他們敢寫性嗎?」
當記者要求他以一句話概括《孔雀》時,這位22歲年輕人這樣說:「讓高潮來得更猛烈些吧!」 「宮崎駿相中易術」 (《新聞晚報》2005年04月15日)
日前(2005年4月),中日兩國不少媒體紛紛刊出一則消息:繼《哈爾的移動城堡》之後,日本動漫大師宮崎駿將新作瞄準了中國新銳作家易術的新書《我丟失了我的小男孩》,計劃將把這本童話改編成動漫腳本,預計2006年拍竣;而即將在杭州舉辦的國際動漫節組委會也發布消息,宮崎駿本人有望於6月來華與易術聚會,進一步洽談合作事宜。不過,這則信息在讓宮崎駿迷們雀躍的同時,也不免產生一些懷疑:此前被宮崎駿和他領導的吉卜力工作室相中的原著作品,都是在日本成名多時的名著,為什麼此次宮崎駿會對一本中國讀者都不熟悉的中國小說另眼相看?這本書目前還沒有日文版,宮崎駿和吉卜力是怎樣注意到這樣一本書的?這本書是因為怎樣的機會提前在吉卜力官方網站上進行日文連載?
去年(2004年),「村上春樹情人出書」、「萊溫斯基來華開天價」等後來被證實純屬炒作的虛假傳聞,都曾在中國圖書界轟動一時,而現在,讀者和動漫迷再次將質疑的目光對准了這個「小男孩」。
策劃方:「現在說合作成功為時尚早」
《我丟失了我的小男孩》策劃者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他們確實在與吉卜力聯系動畫片改編權。但當記者問到吉卜力是怎樣發現「小男孩」、是誰把這本書翻譯成日文、宮崎駿本人有沒有對這本書表過態等問題時,對方表示,《我丟失了我的小男孩》的動畫改編權主要由作者易術在韓國的出版方Red Carrot進行接洽,目前尚未得到吉卜力的回復,因此現在說合作成功還為時尚早。此外,該策劃者表示,宮崎駿將於6月份來中國參加一個動漫節,「到那時,不管這個合作是否成功,我們都會給媒體一個交代」。
作者易術在接受采訪時表現得很低調:「我跟宮崎駿或吉卜力並沒直接接觸,也希望媒體不要太渲染這件事情。如果合作成功的話,這當然是一件好事情。我真的非常喜歡宮崎駿,他的每一部作品都對我影響很大。」至於談判的細節,以及目前與吉卜力洽談到什麼階段,易術拒絕回應,但他的韓國出版代理公司Red Carrot白小姐則對記者表示「我們與吉卜力洽談已達半年,今年因在他們官網上進行連載引發亞洲動漫迷的關注而曝光,我們積極促成,但希望媒體不要惡炒以免影響合作進度。」

⑶ 民主、法治對中國社會發展的影響
民主法治:和諧社會構建與發展的關鍵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最終都是為了實現人民的利益。人民是社會發展的動力,是社會和諧與否的最終決定性因素。只有以人民的利益為最高利益和最終利益的社會,才具有最深刻的群眾基礎。只有在人民支持和參與的前提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才能建立並不斷發展。民主是和諧社會得以發展與進步的根本保證,是和諧社會的努力方向與理想目標;法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斷發展的手段和途徑。法治的意義不僅在於可以減少矛盾,而且還在於可以有效地解決矛盾,使已經產生的紛爭能夠得到及時解決,使不和諧的狀態歸於和諧。從這個意義上說,民主法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發展關鍵。
一方面,民主法治為和諧社會的誠信友愛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諧社會應當是一個誠信的社會。沒有人與人之間的誠信,就沒有相互的合作,不可能形成普遍的社會認同,也就沒有社會的和諧。和諧社會要求社會成員之間團結友愛,和睦相處。民主法治可以創造誠信友愛所必需的社會環境:民主的發展有利於培養人們內心的寬容、謙讓和互助友愛,法治的完善則有利於規范人們的行為,引導人們誠信友愛地相處。另一方面,民主法治為激發和諧社會的社會活力創造條件。社會活力不斷增強,是推動和諧社會不斷發展進步的動力源泉和關鍵因素。民主法治通過法律的形式確認和維護勞動者的創業動力、經濟利益和創造成果,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鼓勵人們創新的良好氛圍,營造平等競爭和共謀發展的社會環境,從而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最廣泛最充分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發揮各方面的創造活力目標之實現。
發展才是硬道理。當今各種社會矛盾的解決關鍵要靠經濟的發展。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我國目前的根本任務。經濟的發展有賴於調動人民群眾的熱情和智慧,讓人民當家做主,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即法治經濟,由此可見,民主法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與發展的關鍵。(作者系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⑷ 誰能推薦下國際私法方面的書
書 名: 國際私法
作者:屈廣清
出版社:廈門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年07月
ISBN: 9787561528037
開本: 16開
定價: 40.00 元 總序
前言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國際私法的歷史
第三章 國際私法的主體
第四章 法律沖突、沖突規范和准據法
第五章 沖突規范的制度
第六章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
第七章法律行為、代理和時效的法律適用
第八章物權的法律適用
第九章債權的法律適用
第十章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十一章 繼承的法律適用
第十二章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
第十三章 票據的法律適用
第十四章破產的法律適用
第十五章區際私法
第十六章 國際統一實體私法
第十七章 國際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章國際商事仲裁法
…… 書名:國際私法(第三版)
出版社: 北京大學出版社; 第3版 (2011年7月1日)
外文書名: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叢書名: 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
平裝: 513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16
ISBN: 7301191553, 9787301191552
條形碼: 9787301191552
商品尺寸: 22.8 x 16.6 x 2.4 cm
商品重量: 662 g
品牌: 北京大學出版社
售價:48 《國際私法(第3版)》是根據教育部1998年《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為適應21世紀國際私法教學的需要,為高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編寫的教材之一。
《國際私法(第3版)》採用了國際上普遍接受的國際私法學體系,結合大量國內國際立法、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的最新成果,深入系統地闡述了國際私法的基本理論和基本制度。全書共分5編18章,第一編是「總論」,第二編是「財產權」,第三編是「債權」,第四編是「婚姻家庭與繼承」,第五編是「國際民事爭議的解決」。
《國際私法(第3版)》運用比較的方法對上述內容進行了深入透徹、多層面和多角度的、繁簡適度的闡述和論析,反映了國內外國際私法學研究的最新成果。在理論創新、體系建構、文風改進和注釋規范等方面,亦有新的進展和突破。
《國際私法(第3版)》可作為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科書,亦可供其他專業學生選用和社會讀者參考。 李雙元,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終身教授,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國際私法博士生導師,中國國際私法研究會副會長。著有《國際私法(沖突法篇)》、《國際私法》、《國際民事訴訟法概論》等。
⑸ 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的法學院各系所簡介
民商法研究所簡介民商法研究所是法學院專門從事民商法教學和科研的機構。經過多年的不懈努力,本研究所已擁有一支教學水平高、科研能力強、年齡結構合理、發展後勁足的高素質的教師隊伍。教師中有教授1人,副教授6人、講師1人;其中2人具有博士學位,5人具有碩士學位。開設了民法學、知識產權法學、合同法學、物權法、侵權責任法、親屬法、羅馬法、比較民商法、國際知識產權法等10門左右的課程。研究方向覆蓋民法學、商法學和知識產權三大領域。研究所的成員積極投身於民商法學的教學改革和學術研究活動。在民法總論、物權法、債權法、侵權責任法、親屬法、繼承法等研究領域,均有系統而深入的研究成果,為我國民商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理論上的支持。民商法研究所設有知識產權研究中心,是專門從事知識產權基礎理論研究、知識產權制度研究、知識產權實務研究的科研機構。中心的專業研究隊伍已經在知識產權法基礎理論、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知識產權管理等方面取得了突出的研究成果,在湖南高校中處於領先地位。研究中心先後承擔了司法部、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基金、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湖南省教育廳等部門的知識產權研究課題13項;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中國軟科學》、《現代法學》、《法學評論》、《法學》、《法商研究》等期刊發表知識產權專業學術論文70餘篇;主編了湖南省高等學校法學統編教材《知識產權法學》;公開出版了《工業版權研究》、《WTO框架下中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等個人學術專著。中心研究人員還積極參加國內外的學術會議並做大會主題發言,主動投身於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和實施工作,積極參與知識產權的重大決策活動和社會服務活動。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的任務是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提供理論支持,為企業知識產權的運用、管理和保護提供幫助和服務,培養高水平的知識產權研究型人才和實務型人才。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們將以研究中心為平台,進一步加強與政府、企業、學校和研究機構的合作,通過整合不同學科的力量和資源,積極開展知識產權學術研究活動,力爭使中心的研究成果趕超國內一流水平,並在服務於地方經濟建設的過程中能發揮重要的作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研究所介紹一、本機構研究特色湖南師范大學環境法所不但成立較早,而且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就開始在法理學碩士點招收環境法方向的研究生(1994年,學校特聘我國第一代環境法學者武漢大學的陳漢光教授,他專門從事環境法學教學和科研,在法學理論碩士點上招收環境法學方向研究生)2004年獲得了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碩士學位授予權。已擁有具有一支高水平的師資隊伍,機構人員在編在崗的五人,其中,一名教授,四名副教授,除一人為碩士研究生學歷,其餘全是博士研究生。本機構致力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教學與科學研究。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是在環境科學、環境倫理學、法學、自然資源學等學科綜合和交叉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新型學科,是以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制度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法律科學,主要包括中國環境法學、國際環境法學、外國環境法學、比較環境法學、自然資源法學等五個研究領域。本機構已有一批在該專業影響較大的學術成果和省、部級研究課題,為學院的學科發展作出了應有的貢獻。該機構與本校資源與環境科學學院以及與政府的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有密切的合作關系,不但擴大了學院在全省、全國的影響,也便於老師和學生深入社會實踐解決改革開放中遇到的環境保護的重大問題,為我國環境保護立法、執法、司法提供幫助和建議。隨著全球范圍內國內、國際層次環境保護活動的大量開展,各國紛紛選擇走可持續發展道路,開展和加強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學習和研究對我國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走可持續發展道路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二、本機構學術隊伍1、李愛年教授簡介李愛年,女,1962年12月出生,中國環境法方向碩士生導師,法學教授,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學會常務理事,美國訪問學者。中國環境法學科帶頭人。出版專著3部,主編教材3部,並在《現代法學》、《法學評論》、《中國軟科學》等核心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30多篇。2000年獲 「湖南省高校教學一等獎」,2002年入選「國家教育部第二批精彩一課」教學示範片。2006年下在教育部專家對湖南師范大學本科教學評估中,其理論研究型課《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獲得評估專家高度評價。承擔的主要課題有: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重大招標項目課題:《環境法學研究方法研究》;湖南省社科規劃課題《生態效益補償若干法律問題研究》,湖南省教育廳重點課題《排污權交易法律問題研究》等。代表性作品有:《環境法的倫理審視》,獨著 ,科學出版社2006年9月版。《環境法學》,主編,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自然資源保護法初論》,獨著,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關於徵收生態效益補償費存在的立法問題及完善的建議》(獨著),《中國軟科學》2001年第1期。《環境保護法不能直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獨著),《法學評論》2002年第3期。《論我國城市水污染防治立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完善的建議》 (1),《現代法學》2002年第4期。《試析環境保護法的幾個基本理論問題》 (獨著),《國際法與比較法論叢》2002年第3期。《論生態保護立法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完善的建議》 (獨著),《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02年第3期。2、韓廣教授簡介韓廣教授,1964年生,博士,湖南師范大學資源與環境科學學院教授,法學院碩士生導師,專著一部,在中外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17餘篇,承擔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省部級項目1項。代表性作品有:《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與國際環境法》,合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4月版。《美國的農葯管理體制與方法》,《環境保護》1998年第1期。《30多年來呼倫貝爾草原沙漠化演變特點及防治對策研究》。《Analyse discriminante pas à pas: application pour la détermination de la source des sables éoliens fondée sur l』analyse des minéraux lourds dans la Steppe de Hunlun-Beir en Chine nord-est. In: X. P. Yang (edit.),Desert and alpine environments. Beijing: China ocean Press,2002. 47-58》。3、文同愛副教授簡介文同愛,男,1963年4月生,法學博士,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湖南師范大學環境法研究所研究人員、碩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理事,湖南匯辰律師事務所律師。主要從事環境法學的教學與科研工作,已在《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中國環境報》等公開出版雜志、報刊上發表《可持續發展與我國環境資源法保護對象的變革》等論文20餘篇,出版專著1部,參編著作、教材5部,主持和參加省部級課題4項。代表性作品有:《生態社會的環境法保護對象研究 》,獨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11月版。 《論保障環境公平處於可持續發展的中心地位 》,獨著,《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 》,2002年第5期。 《可持續發展與我國環境資源法保護對象的變革 》,《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03年第2期。 《論環境公平、環境效率與可持續發展》,(1),《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03年第4期。4、王彬輝副教授簡介王彬輝,女,1974年生,法學博士,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2008年度湖南省青年骨幹教師。已在《法令月刊(台)》、《仲裁與法律 》、《時代法學》等國內外刊物上發表論文數十篇,主持省部級研究課題多項。代表性作有:《論環境法的邏輯嬗變 》,獨著 ,科學出版社2006年9月版。《基本環境法律價值—以環境法經濟刺激制度為視角》,獨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6月版。《環境法學權利研究方法論》,《現代法學》2008年第6期。《日本公害糾紛處理機制與我國之借鑒》,《行政與法》2008年第12期。《論可持續發展下環境法的公平與效率原則》,《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07年第5期。《運用能夠經濟手段,加強環境立法》,《中國物價》2007年第11期。《可持續發展下中國<環境保護法>基本制度的變革與創新 》,《法令月刊(台) 》2004年第12期 《環境污染糾紛的法外私力救濟及其解決之道 》,《河北法學 》2004年第1期 《循環經濟法律制度完善之我見 》, 《時代法學 》,2004年第2期 《環境污染糾紛與仲裁 》,《仲裁與法律 》2004年第1期5、楊興副教授簡介楊興,男,1972年生,法學博士,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代表作有:《氣候變化的國際法的秩序價值初探》,《河北法學》(中文核心,CSSCI來源期刊),2004年第5期。《試論俄羅斯不批准京都議定書的原因及其法律後果》,《時代法學》,2004年第5期。《〈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與國際法的發展:歷史回顧、重新審視與評述》,呂忠梅等主編的《環境資源法論叢》(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國際環境法的早期性和協同性芻議》,《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三期。《論〈京都議定書〉對國際政治和國際經濟的潛在影響》,《時代法學》,2005年第3期。《京都議定書若干問題論略》,李雙元主編的《國際法與比較法論叢》(第14輯),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關於制定〈武漢市湖泊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建議》,載王曦主編的《國際環境法與比較環境法評論》(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論國際淡水資源利用和保護法的發展》,《法學論壇》,2005年第1期。(中文核心)6、李慧玲副教授簡介李慧玲,女,1965年生,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代表作品有:《環境稅費法律制度研究》專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11月出版。《我國環境稅收體系的重構》,載於《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論環境收入稅》,載於《現代法學》2007年第6期。《排除危害環境責任研究》,載於《法學雜志》2007第3期。《排除危害環境民事責任構成要件研究》,載於《湖南師范大學學報》2007年第2期。 三、本機構研究方向理論研究涉及兩個領域:中國環境法、國際環境法與外國環境法。李愛年教授,王彬輝副教授,李慧玲副教授,從事中國環境法領域研究。韓廣教授,文同愛副教授,楊興副教授,從事國際環境法與外國環境法研究。1、中國環境法中國環境法的研究對象主要是中國環境保護法學的基本概念、原則、制度、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基本措施及法律責任等基本理論。首先,本方向研究可為中央和地方立法機構提供立法建議。有助於立法機關更全面地認識環境法中基本問題,為立法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撐和實證分析。其次,可為各級行政機關提供可參考的研究成果。再次,本研究方向可為企業遵守環境法,從事實踐提供支持。2、國際環境法本方向主要研究國際環境法和外國環境法的概念、原則、制度。本研究方向的研究人員運用比較的方法與國內環境法的研究相結合,為中國積極參與國際環境保護的實踐進行立法上的指導。四、本機構主要科研及學術成果科學研究近五年內本學科點成員公開發表學術論文100餘篇,其中在國際國內核心期刊發表50餘篇,CSSCI期刊論文10多篇。高級職稱人員平均發表論文2.8篇年/人。公開出版學術專著8部,出版教材9部。2003年,為國家環境保護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任起草小組副組長、執筆人) 。2001年,為水利部和地礦部起草、修訂了兩部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條例草案。 2006年下半年,為省人大環資委組織討論《循環經濟法》草案修改意見稿,提供了大量參考意見。此外,還經常為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和省人大環境保護立法提供參考意見。研究成果中對於國內外環境法各項制度執行中問題的分析,經驗與教訓,有利於行政主管機構更好地把握環境法的執行。標志性成果有:《環境法的倫理審視》,李愛年(獨著) ,科學出版社2006年9月版《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與國際環境法》,李愛年、韓廣等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4月版《環境法學》,李愛年主編,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環境與自然資源法學案例教程》,王彬輝任副主編,知識產權出版社2004年版《論環境法的邏輯嬗變》,王彬輝獨著,《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與國際環境法》,韓廣合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4月版《生態社會的環境法保護對象研究》,文同愛獨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環境資源法》,楊興參編,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積極參與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積極參與國內外開展的各種環境法學術交流活動。與莫斯科大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系,該大學法學院教授布林丘克曾來我院講學。與武漢大學法學院、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院有著密切的學術交流活動,上述大學的環境法教授多次來我院講學。四、本機構研究生培養情況年 份 項 目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招生人數 5 8 8 9 15 9 11 13 授學位數(其中同等學力人員) 5 8(1) 8(1) 9 15
我所研究生科研成果豐碩,近5年發表論文150篇。2002屆碩士畢業生王彬輝的碩士畢業論文《〈防沙治沙法〉三項基本原則研究》,獲2004年湖南省優秀碩士論文;2003屆碩士畢業生胡春冬的碩士畢業論文《排污權交易制度研究》獲2005年湖南省優秀碩士畢業論文。我所研究生就業情況良好,就業流向於公檢法、銀行、國有大型企業等實務部門,也有在高等學校從事教學的人員,研究生考博率14.8%。經濟法研究所一、本研究所的主要研究方向、特色經濟法是20世紀興起、發展的一門新興法律部門,是調整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規范和保障國家調節,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經濟法基礎理論、宏觀調控法、國家投資經營法等多個研究領域。經濟法基礎理論主要分析經濟法的歷史起源,探討其發展現狀與未來取向,以及如何構建中國經濟法的科學體系。學術帶頭人陳雲良。國家投資經營法主要研究國有資產管理法、國家投資法、國有企業法,並通過借鑒國外的先進立法經驗和學術理論來推進我國國家投資經營法的完善與規范。學術帶頭人陽東輝、陳雲良。宏觀調控法主要比較研究宏觀調控法的基礎理論,介紹我國宏觀調控法的立法概況、目標和任務;系統地闡述宏觀調控法的各個組成部分;深入地比較中外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的有關立法,從中找出對我國宏觀調控立法與實踐有重要借鑒參考價值的內容。學術帶頭人何煉紅、陳雲良。二、本研究所的師資隊伍和學科建設該研究所成立於2002年,且在2007年成立經濟法碩士點並開始招收經濟法碩士研究生。在師資建設方面,擁有一支年齡結構合理、職稱比例協調、中青年學術帶頭人突出、科研水平齊頭並進的高素質、高水平的教學科研隊伍。機構人員在編在崗的13人,其中,3名教授,8名副教授,2名講師,除2人為本科生學歷,其餘全是研究生學歷。該研究機構共有碩士生導師6人,在校研究生兩個年級共28人;教師擔任的碩士學位點的專業基礎課程主要有:《經濟法基礎理論》、《西方經濟學》、《競爭法》、《勞動和社會保障法》、《金融法》、《財稅法》等課程,同時不同方向還開設了一定數量的選修課程。此外,該所的教師還擔任了全院的法學本科、成教、法碩等不同層次的經濟法課程,並出版、發表了一批在該專業影響較大的學術著作和論文,並承擔了大量的省、部級研究課題,為學院的學科發展作出了應有的貢獻。該機構與本校商學院學院以及與政府的經濟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部門有密切的合作關系,不但擴大了學院在全省、全國的影響,也便於老師和學生深入社會實踐解決改革開放中遇到的重大經濟法問題,為我國經濟建設立法、執法、司法提供幫助和建議。

⑹ 商法的性質
對於以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商法,其性質是什麼,在當代中國的法學界雖未見有學者
以「性質」為篇名作系統的闡發,但許多學者在談到商法的特徵時多少有所涉及,而其中所
涉及的內容似乎尚有深入研討的必要。
商法的性質即商法的本質屬性,從普遍的意義上說,此處並不涉及其政治性質問題,因
為中國法律毫無疑問是社會主義性質的。
從商法產生時起,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者就認為商法是私法的特別法,屬於私法范疇。也
就是說,商法的首要性質是私法。對於商法這種性質的揭示不僅適合於19世紀的歐洲,同
樣適合於當代中國。
關於當代中國是否應採用公、私法的劃分問題,在國家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確定為我國
的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之後被法學家提了出來,盡管如同國外的情況一樣有少數學者持
否定的態度,但較為多數的學者認為「公私法的區分,是現代法秩序的基礎,是建立法治國
家的前提。」①依區分公法和私法的通行標准,商法的私法性質十分明顯。
第一,作為商法調整對象的商事關系是一種平權關系,主體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商事關系是發生在商事活動中的商人之間形成的財產關系,商人或稱商事主體是市民社會的
主體之一,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即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市場經濟主體,它們或是公司、合作
社,或是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等等。它們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
人,是市場之中實在的人在法律上的表現,是實實在在的「經濟人」而非「道德人」。因此,
商人是私法的主體,商事關系屬於私法調整對象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商法規定的權利是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核心是商事主體擁
有在法律預先設定的范圍內的充分的經營自由,以實現其營利目的。為達到這一點,商法首
先要以嚴格主義(強行性規范)確立商事主體的主體地位,賦予其商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
力;其次,是必須確保商事主體的意識自治,以使其通過自己的獨立的行為去享有權利和承
擔義務,體現在法律規范上,即是較多的任意性規范的存在。例如,關於商行為,在許多情
形下,只要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或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均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自行訂
定。
,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法律系副教授。
①肖揚主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建設講座》,中國方正出版社1995年7月版,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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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不論是商法的任意性規范,還是其強行性規范,都以確認、保障和促進商事主體
的營利為宗旨。商法關於商事主體的營利性調整機制並不是保證每一個商事主體都獲利,實
際獲利的數量與當事人主觀願望的差異,是由當事人雙方能力決定的事情,商法對此不加干
預。商法的使命是保障交易程序的公平,即以建立交易的公平競賽規則為己任,向所有依法
經營的商事主體提供公平獲利並將其合理地分配於投資者的一般性條件,但如果交易使一方
無利可得,就違反了交易在分工條件下使雙方皆獲利的本質,尤其是在交易中發生欺詐、脅
迫行為,商法則對此嚴加干預。很顯然,這一機制是典型的市場經濟機制和現代私法的調整
機制。
如此判定商法,必然招致不少人的非議。在一些人看來,商法是典型的「公私混合法」
或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對於此論,我們不敢妄加否定,但至少可以說,這是不全面的,
因為它涉及到公私法的區分層面的問題和對商法概念的理解問題。
依我們的理解,公私法的區分主要是從法律規范的層面著眼的,雖然有時也及於其調整
領域和法律文件,但對於後二者而言,這種區分的意義是十分有限的。在現代社會中,一則
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要達到平衡,二則一定的社會關系范圍往往需要多種法律規范的綜合調
整,如財產權和人身權既需要民法保護,也需要刑法保護。亦即存在一些學者所謂的「私法
公法化」的現象。如果僅以法律規范為考察對象,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是比較清楚的,私法規
范從沒有「公法化」過。
正如一些權威著作總結的那樣,商法是一個內涵很不確定的術語。①學者們在回答什麼
是商法時,都要從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上加以闡述。考察當今世界各國的商事立法,在形式
意義的商法中,其法律規范無不包括私法規范和公法規范兩大類。再加上當代世界是一個國
際往來十分活躍的世界,和平與發展是當今世界的兩大主題,因此,每一類商事規范又都含
有國內法規范和國際法規范。我們認為,通常所指的作為民法的特別法的商法僅指商私法規
范,且以國內法規范為主。正如後文將要談到的,商法的意義應當是實質意義上的而不是形
式意義上的。如此則其中商公法規范應當歸入經濟法或刑法之中。如果從立法(法律文
件)這一層面去著眼,則當然可以得出「商法的公法化」的結論,然而卻不好理解「商法是
民法的特別法」或「商法是私法的特別法」這一點。總不能說,其中的刑法規范也是私法
(民法)的特別法吧!其實,「商法公法化」的准確說法是「商事活動的公法調整得到加強」,
因為隨著社會的發展,早期單純地只由私法規范調整的領域演變成以私法規范調整為主、為
基礎,公法也將其納入自己調整范圍之內的態勢。明顯的例證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和人身關系由私法調整,但是平等主體之間只存在私法關系嗎?顯然不是,許多犯罪行為均
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當然應當由刑法(公法)進行調整。商事領域同樣是如此。
因此,單純地說,「商法是公私混合法」或「商法具有公法性」是不太確切的。就形式
意義的商法而言,這是完全正確的,但作為民法的特別法來說,則是不準確的。否則,一方
面劃不清商法同經濟法的關系,另一方面刑法也就會被各個領域的法所肢解,即出現所謂的
商刑法、環境刑法、經濟刑法、文化刑法等。不過話又說回來,如果僅是從這些方面進行科
學研究當然是無可非議的。
商法的第二個性質是實體法。將法律區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是近代以來的做法。按照羅
①參見(牛津法律大辭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年版。第120頁。
馬法上的公法與私法的概念,民事訴訟法屬於私法范疇。直到《拿破崙法典》制定時,作為
程序法的民事訴訟法已被從私法中分離出來作為公法處理。①雖然法國於1807年頒布的商
法典中專門規定了商事法院組織和訴訟程序,1958年法國的司法制度改革法沒有變動商事
法院在法院司法體系中的地位,可是大多數國家並未單設商事訴訟程序法,而將商事糾紛依
民事訴訟程序法處理。考察各國的形式意義的商法,可以發現其法律規范大量的是實體性規
范,雖然也存在有一定數量的程序性規范,如公司登記的具體程序,但它主要是告知主體如
何去行使自己的權利,至於國家主管機關究竟應如何辦理,則因這些法律中不可能包含如此
瑣細的規范,往往要有其他的實施性規定的出台始為實用,而這些具體的規范性質上則屬於
經濟法規范(一些學者稱之為經濟行政法規范)。另外,破產法從其發生來看本屬於傳統的
商法之中,一些國家規定,破產只適用於商人而不適用於一般的民事主體。然而,破產法在
性質上主要是程序法(當然其中也有不少經濟法規范),隨著法律體系的不斷發展和人們對
體系化追求的強化,應當不再將其認為是商法,個中理由就與人們不將民事訴訟法歸於民法
是一樣的。②總之,現代商法已經從傳統的實體法程序法合二為一的商法發育而成實體法的
商法。
在我們看來,商法在性質上是國內法而不是國際法。有人認為商法的發展趨勢是「國際
法—國內法—國際法」。從表面來看,此論好象不錯。但仔細思考一下,我們覺得似乎
不太准確。
誠然,商法早在其古典時期就已表現出國際法的特徵,形成於中世紀的商事習慣法特別
是海事習慣法實際上已被歐洲大陸各國的商人普遍接受並適用其商事活動,當時的商人團體
甚至視商法為「國際法或自然法之一部分」。③我們不禁要問,這種習慣法可以與現代國際
法同日而語嗎?回答無疑是否定的。那時的商事習慣法充其量是具有國際法的某些特徵而
已,貌似而神不似。
至於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已是國際范圍內的大市場,國家間商品的流通和人
員、資本、勞務的流動日趨自由,於是商法的統一化、國際化趨勢得到加強,一系列的國際
商事公約、協定和地區性的商事公約逐漸問世。這的確是個不爭的事實。然而即使是這種事
實,仍然得不出現代商法是國際法的結論。一則,是否參加這些公約,對這些公約中的某些
條款是否保留,完全是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一國基於其自身利益的考慮可以參加某公約也
可以不參加某公約,即便是國際市場的動力促使其加入某公約,還是要經過一國以主權形式
表現出來;二則,現代世界各國的普遍性的做法是,並不因為有國際性的商事法律規范的存
在而不進行國內商事立法,也就是說,國內商事法規范與國際商事法規范是同時存在的,國
內立法只是吸取國際上的先進做法而已,而不是以國際商事規范直接代替國內商事規范。歐
共體國家的情況雖有點特別,但歐共體畢竟只涉及幾個國家。其實,從嚴格意義上說,所謂
的「商法一體化」主要表現為各國商事法律規范的相似或相同,就一國的商法而言,其法律
規范包括了國內法規范和國際法規范兩部分,國內法規范是基礎,是佔主導地位的。
⑺ 跨城代購網紅奶茶是否涉嫌違法
跨城代購網紅奶茶涉嫌違法。
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黃捷認為,這種以盈利為目的、針對不特定人群的大批量代購行為,涉嫌多重違法。
黃捷介紹,按照食品衛生法的相關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是指一切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或者對患有疾病不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不按規定調離的,責令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這種跨省代購就涉及食品生產經營中的收購、儲存、運輸、銷售等環節,代購人員沒有辦理個人健康證明就從事食品運輸,顯然違反了食品衛生法。」黃捷說,奶茶經過長途運輸極易發生變質、滋生細菌,嚴重時會危害委託人的身體健康。
黃捷認為,食品屬於特殊商品,食品衛生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食品衛生監督制度。這種以盈利為目的,針對不特定對象進行大規模的代購,已經屬於食品經營性質的活動。
「由於其脫離了相關部門的監管,事實上已經擾亂了市場秩序,屬於非法經營活動,目前根據新聞報道的情形分析,可能情節還不算很嚴重,所以暫時尚不需適用刑法來處置。但該類行為如果繼續下去,構成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等,便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所稱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相關部門可以依法進行查處。」黃捷說。
在黃捷看來,這種跨省代購還極易引發糾紛。「委託方對代購方的真實名稱、身份、地址等並不了解,也難以調查核實,很多委託方採用先付款後收貨的方式進行交易,容易發生貨物丟失、損壞或規格不符等現象,一旦發生權益爭議,委託方維權可能會遇到很多障礙。另外,這些『經營者』還涉嫌漏稅等觸犯稅法的問題。」
黃捷建議,跨省代購網紅飲料或食品,對消費者存在食品安全隱患,對異地代購者存在違法風險,最好不要嘗試。

代購人一趟可以賺到數千元
近日,湖南長沙「網紅奶茶」茶顏悅色因被跨省代購,再次引發各界關注。有網友爆料,有一些人專門從事代購茶顏悅色奶茶業務,代購人從長沙通過外賣平台購買奶茶,然後乘坐高鐵往返於浙江杭州等地。奶茶到達外地城市後,客人通過閃送取貨。代購人一趟就可以賺到數千元。
7月14日,茶顏悅色在其官方微博對這種代購現象回應稱:「茶顏悅色不支持任何代購行為,希望代購者停止這種行為,也呼籲消費者不要代購奶茶。」
⑻ 易圖境的易圖境簡介
字森庭,湖南黔陽縣(今洪江市)人,1922年5月生,著名花鳥畫家。現為懷化學院教授,湖南師范大學藝術學院、湖南科技大學、中南大學客座教授、湖南書畫研究院特聘畫師、湖南九歌書畫研究會會長。 易老從事國畫研究創作60多年,寫意花鳥畫筆墨厚重,質朴自然,情趣萬千。在近兩年的創作中,大膽嘗試用濃重的色彩表現對象,成功地走出了自己獨特的藝術道路,創造了崇高壯美的焦黑重彩畫風。當代名家黃永玉、湯文選、李世南、陳白一、鍾增亞諸先生對易老的探索給予高度評價。
作品多次入選全國大展並選到新加坡、美國、日本等十幾個國家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展出。不少作品被美術館、博物館、紀念館以及中外名人收藏,其藝術傳略載入《中國美術家人名大辭典》、《當代國畫家大辭典》、《中國新聞人物》等專業辭典。

⑼ 邱興隆的生平經歷
生平經歷
1979年至1986年就讀於西南政法學院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和法學碩士學位。後考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師從邱興隆我國著名刑法學家高銘暄先生,後未完成學業就下海從商。曾兩次因「經濟犯罪」含冤入獄,遂了早年的進監獄體驗的想法。後經師友鼓勵,重走學術之路。
1998年12月在西南政法大學工作,1999年獲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2000年獲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學位。
2001年至2006年在任湘潭大學法學院院長,2005年,創辦湖南醒龍律師事務所,任主任律師、合夥人,後來兼任湖南省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專業委員會主任。
2006年至2010年任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2010年8月調任湖南大學,任湖南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刑法學學科帶頭人。
2016年6月調入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任瀟湘學者特聘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曾先後擔任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湘潭大學法學院院長、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兼任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國務院學位辦公室全國法律碩士指導委員會委員,湖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制委員會委員,湖南省「芙蓉學者計劃」特聘教授,湖南省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湖南省法學研究基地首席專家,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組成員等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