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學答辯老師
A. 暨南大學畢業時掛了的課程能重考嗎
您指的是大四下學期的課程掛科嗎?沒有重考,可以申請補考一次,補考一般在開學後1、2星期進行;如果是組織暑修的課程,則可以在學期結束前申請暑修,7月份暑假上課考試;再不然就只能是再下個學期重修了,重新選課,一學期期末後考試。
如果你指的是畢業論文答辯之類的掛科,一般是可以聯系導師重新答辯一次的。
建議盡快盡早聯系所掛科目的負責老師和教務處咨詢,盡可能避免對畢業產生影響。
B. 暨大在職研究生論文答辯難度大不大
論文難度都差不多,所謂的難度應該是論文的要求,不過只要同學認真准備,具體掌握了論文的主旨和意思在答辯的時候就不會太難。
申碩論文的要求。
(1)申請人提交的位論文,應是在工作實踐中由本人獨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2)申請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明、發現等,對其中確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為學位論文提出申請,並附送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和共同發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等。
(3)申碩論文用中文撰寫,論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4)申請人必須到同等學力申碩學位授予單位,在該單位指定的博士生指導教師的指導下,參加為期不少於三個月的與論文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申請人應在學位授予單位的相應學科專業學位授權點報告其論文工作情況並接受質疑。具體的可以網路一下啟文在職研究生。
C. 如何應對暨南大學自學考試畢業論文答辯
答辯前的准備,最重要的是答辯者的准備。要保證論文答辯的質量和效果,關鍵在答辯者一邊。論文答辯者要順序通過答辯,在提交了論文之後,不要有松一口氣的思想,而應抓緊時間積極准備論文答辯。
首先,要寫好畢業論文的簡介,主要內容應包括論文的題目,指導教師姓名,選擇該題目的動機,論文的主要論點、論據和寫作體會以及本議題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其次,要熟悉自己所寫論文的全文,尤其是要熟悉主體部分和結論部分的內容,明確論文的基本觀點和主論的基本依據;弄懂弄通論文中所使用的主要概念的確切涵義,所運用的基本原理的主要內容;同時還要仔細審查、反復推敲文章中有無自相矛盾、謬誤、片面或模糊不清的地方,有無與黨的政策方針相沖突之處等等。如發現有上述問題,就要作好充分准備——補充、修正、解說等。只要認真設防,堵死一切漏洞,這樣在答辯過程中,就可以做列心中有數、臨陣不慌、沉著應戰。
第三,要了解和掌握與自己所寫論文相關聯的知識和材料。如自己所研究的這個論題學術界的研究已經達到了什麼程度?目前,存在著哪些爭議?有幾種代表性觀點?各有哪些代表性著作和文章?自己傾向哪種觀點及理由;重要引文的出處和版本;論證材料的來源渠道等等。這些方面的知識和材料都要在答辯前做到有比較好的了解和掌握。
第四,論文還有哪些應該涉及或解決,但因力所不及而未能接觸的問題,還有哪些在論文中未涉及到或涉及到很少,而研究過程中確已接觸到了並有一定的見解,只是由於覺得與論文表述的中心關聯不大而沒有寫入等等。
第五,對於優秀論文的考生來說,還要搞清楚哪些觀點是繼承或借鑒了他人的研究成果,哪些是自己的創新觀點,這些新觀點、新見解是怎麼形成的等等。
D. 報考暨南大學在職研究生有哪些方式
按照暨南大學在職研究生招生信息網最新公布的招生簡章來看,報考暨南大學在職研究生只能通過同等學力申碩和一月聯考兩種方式進行報考。
暨南大學在職研究生同等學力申碩學員是可以免試入學的,首先學員需要參加暨南大學研修班的學習,暨南大學研修班的學習時間是在周六、周末上課,為了方便外地學員學習,學院還開設了網授班。
暨南大學研修班課程學習完之後,需要進行課程考核,最後全部課程考核通過並修滿學分的學員可以獲得暨南大學研修班結業證書,此證書能在學校官網查到,有的人事單位是認可此證書的。
符合申碩考試條件的學員,可以在學位網報名參加申碩考試,申碩考試通過後,學員通過在指定期刊發布論文和進行論文答辯,就可以獲得暨南大學在職研究生碩士學位證書。
暨南大學在職研究生一月聯考學員只能報考部分專業,如工商企業管理、工程管理、會計碩士等專業,學員要先參加入學考試,入學考試通過後,學員要參加暨南大學復試,復試成績合格的學員,才能正式入學。
總體而言,暨南大學在職研究生報考方式只有同等學力申碩和一月聯考兩種,學員在報考時可以選擇適合自身的方式進行報考,如有問題,可以咨詢暨南大學在職研究生招生信息網招生老師。
E. 我明年九月直接去暨南大學讀自考可以嗎
教育港給你解答:自考是有一定的難度但不是特別的難,自考的考試內容很廣,但並不深,所以只要你把書上的內容看透了,過關不是問題的之所以很多人都說自考很難,通過率低,其實這些都是因為他們是社會自學考試的考生,一般來說這類人學習時間少,或者缺乏自我約束力,沒有明確的學習方向,所以通過率很低。暨南大學自考通過率是比較高的。開設的專業都是暨南大學主考。暨南大學自考開設的專業都是通過審批的,學校有命題、評卷、實踐考核、畢業論文答辯等權利。暨南大學自考生是由暨大大資深教授、講師全日制授課,多媒體課件教學,規范化管理,班主任認真負責,學校還定期組織教師研究教學大綱、教學方法、分析難點、知識點、考核點、重點,並准備大量的輔導資料。暨南大學自考輔導老師,嚴格要求學生正常上課,認真聽講做作業,充分利用自習時間和學校的教學資源,緊跟教師是完全可以通過考試的。還安排考前輔導等提高學習成績的具體措施。
F. 暨南大學研究生院的職責
文學院重來視師資隊自伍建設,為更好適應教學和科研需要,進一步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不斷加大人才引進和培養力度,優化師資隊伍結構,提高師資隊伍整體素質。
建成了一支適應學科發展和教學需要、有良好學術素養和教學科研能力、以高學歷和高職稱為主體、整體結構合理的師資隊伍,為提高本科教學和人才培養質量、推進學科建設與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文學院現設有漢語言文學、戲劇影視文學、歷史學3個本科專業,其中漢語言文學是廣東省名牌專業和教育部高校特色專業建設點。
漢語言文學(師范教育)方向、歷史學(師范教育)方向。1995年1月,經國家教委批准,中文系被確立為國家文科基礎學科人才培養與科學研究基地。2002年,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被廣東省教育廳批准為廣東省高校名牌專業。
G. 我是暨南大學生物科學本碩博大三,將要答辯考核,要求體現科研能力,怎麼辦
問老師啊,拿到答辯評分表就更好了,看看從哪些維度去考核科研能力,既然你是本碩博連讀,說明學習還是很好的,就從科研能力著手,比如課題的閱讀能力、資料的收集整理能力、創新能力、論文撰寫能力等等,都屬於科研能力的范疇。
H. 暨南大學在職研究生同等學力畢業論文答辯容易通過嗎
讓高校畢業生寫畢業論文,准備答辯的主要目的是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和技能,理論聯系實際,獨立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使學生得到從事本專業工作和進行相關的基本訓練。
畢業論文能反映出作者對所學的專業基礎知識掌握情況,以及對所學知識的運用,所以考生對所研究的題目要有一定的心得體會,論文題目的范圍不宜過寬,一般選擇本學科某一重要問題的一個側面。
其次是要注意自己答辯時的態度,要謙和有禮,不急不躁,尊重指導老師和答辯秘書。和導師意見向左時也不要急於爭辯,更不能大吵大鬧,應安靜的聽完導師的見解再提出自己的意見。
只要你掌握好學習內容,整理好論文大綱,在答辯時注意禮貌細節,還是很容易通過暨南大學同等學力畢業論文答辯的。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對此,如有其他疑問請咨詢在職研究生招生信息網。
I. 誰能告訴我暨大自學考試的論文怎麼申請
我是報考暨南大學會計專業的,也是到了寫論文的時候,不知道怎麼申請,打02085220278電話一直都沒有人家,誰能告訴我怎麼辦?
J. 高校能否作為行政主體 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有相關司法解釋嗎 有真實案例嗎請列舉。
【高校能否作為行政主體?】能。
【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能。
【有相關司法解釋嗎?】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有真實案例嗎?】有。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1)行提字第12號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甘露。
委託代理人湛中樂,北京大學教授。
委託代理人湛中卓,北京市眾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暨南大學。
法定代表人胡軍,該校校長。
委託代理人李伯橋,該校教師。
委託代理人陸宇星,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再審人甘露因訴被申請人暨南大學開除學籍決定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終字第709號行政判決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粵高法行監字第6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經審查後認為原生效判決可能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以(2010)行監字第1023號行政裁定提審本案。本案提審後,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甘露的委託代理人湛中樂、湛中卓,暨南大學的委託代理人李伯橋、陸宇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終字第709號終審判決認定以下事實:甘露原系暨南大學華文學院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專業2004級碩士研究生。2005年間,甘露在參加現代漢語語法專題科目的撰寫課程論文考試時,提交了《關於「來著」的歷時發展》的考試論文,任課老師發現其提供的考試論文是從互聯網上抄襲,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後,要求重寫論文。甘露第二次向任課老師提供的考試論文《淺議東北方言動詞「造」》,又被任課老師發現與發表於《江漢大學學報》2002年第2期《東北方言動詞「造」的語法及語義特徵》一文雷同。2006年3月8日,暨南大學作出暨學[2006] 7號《關於給予碩士研究生甘露開除學籍處理的決定》,給予甘露開除學籍的處分。甘露不服,向廣東省教育廳提出申訴,廣東省教育廳於2006年5月16日作出粵教法[2006] 7號《學生申訴決定書》,認為暨南大學對甘露作出處分的程序違反《暨南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影響甘露的陳述權、申訴權及聽證權的行使,不符合《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暨南大學對甘露的違紀行為重新作出處理。暨南大學收到廣東省教育廳的決定書後,於2006年6月1日將調查談話通知單送達給甘露母親趙小曼,並於當天就甘露違紀事件進行調查。2006年6月2日,暨南大學華文學院向暨南大學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建議給予甘露開除學籍的處分。6月6日,暨南大學研究生部向學校領導提交有關給予碩士研究生甘露開除學籍處理報告,建議對甘露作出開除學籍的處理。6月7日,暨南大學將違紀處理告知書送達給甘露母親趙小曼,並製作了告知筆錄。2006年6月13日,趙小曼將陳述、申辯材料交暨南大學。暨南大學也對甘露陳述申辯作了記錄。2006年6月15日,暨南大學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召開會議,決定給予甘露開除學籍的處分,並將給予甘露開除學籍處分的意見提交校長辦公會議進行討論。6月19日,暨南大學召開2006年第16次校長辦公會議,會議決定同意給予甘露開除學籍的處分,並製作了暨學[2006] 33號《關於給予碩士研究生甘露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以下簡稱開除學籍決定),對甘露作出開除學籍處分。6月21日,暨南大學將處分決定送達給趙小曼。6月23日,暨南大學又通過特快專遞EMS將開除學籍決定寄送給甘露。2007年6月11日,甘露以暨南大學作出的開除學籍決定沒有法律依據及處罰太重為由,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暨南大學作出的開除學籍決定並承擔案件訴訟費。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以(2007)天法行初字第62號行政判決維持了開除學籍決定。甘露不服提起上訴。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暨南大學有權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六十八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及時向學生公布。《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五)項、原《暨南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本案中,甘露兩次抄襲他人論文作為自己的考試論文,其行為屬於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在任課老師已經指出其錯誤行為後,甘露仍然再次抄襲欺騙老師,這種治學態度是很不嚴謹的。暨南大學認為甘露違規行為屬情節嚴重,主要證據充分,甘露認為其行為屬考試作弊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採納。在學校處理過程中甘露書面表達了自己的意見,也委託母親接受了暨南大學的調查、進行了申辯,暨南大學處理程序並未影響甘露行使法定權利,甘露認為開除學籍決定程序違法的主張缺乏依據,不予支持。在適用法律方面,暨南大學根據法律授權制定了本校的學生管理規定,並依照該規定對甘露作出開除學籍決定,並無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指出的是,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已對開除學籍情形作出規定的情況下,暨南大學在開除學籍決定中沒有引用該規定不妥,但該瑕疵不足以影響開除學籍決定的合法性。綜上,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2007)天法行初字第62號行政判決維持暨南大學的開除學籍決定正確。因此,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甘露上訴,維持原判。
後甘露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院以(2010)粵高法行監字第6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駁回其再審申請。
甘露向我院申請再審稱:其作為暨南大學2004級碩士研究生在修讀學位課程現代漢語語法專題時,先後兩次上交的課程論文存在抄襲現象屬實。但該課程考試形式是以撰寫課程論文方式進行的開卷考試,抄襲他人論文的行為違反了考試紀律,應按違反考試紀律的規定給予處分。但這種抄襲行為並不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五)項和《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所稱的「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的違紀行為。暨南大學適用《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處分程序不合法,且處分明顯偏重。請求本院撤銷原審判決並撤銷開除學籍決定,責令暨南大學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直接將開除學籍決定變更為其他適當的處分,同時賠償因訴訟多年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直接支出費用89601元和因喪失學習機會造成的間接損失及精神賠償100000元。
暨南大學答辯稱:學期課程論文作為研究生修讀課程的考試形式之一,也是研究生在學習期間研究成果的一部分,研究生理應嚴格認真對待。甘露連續兩次的抄襲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喪失了作為一名學生所應有的道德品質,應按照《暨南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進行處理。即便如申請人所述,其行為屬於考試作弊行為,而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仍然可以給予申請人開除學籍處分。因此,開除學籍決定認定事實清楚、定性准確,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本院依法維持原審判決,並駁回甘露在原一、二審期間未曾提出的賠償請求。
本院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原生效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經審查後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在復查期間和提審後,曾先後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但暨南大學堅持不自行撤銷開除學籍決定,而甘露則堅持在暨南大學不自行撤銷開除學籍決定情況下,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或者賠償,因而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庭審後,甘露再次向本院書面說明,因已經失去5年最好的光陰,其已不願意回到學校修完學業。
本院認為,高等學校學生應當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並遵守高等學校依法制定的校紀校規。學生在考試或者撰寫論文過程中存在的抄襲行為應當受到處理,高等學校也有權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但高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遵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准確、處分恰當。特別是在對違紀學生作出開除學籍等直接影響受教育權的處分時,應當堅持處分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做到育人為本、罰當其責,並使違紀學生得到公平對待。違紀學生針對高等學校作出的開除學籍等嚴重影響其受教育權利的處分決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並可參考高等學校不違反上位法且已經正式公布的校紀校規。
《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暨南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暨南大學的上述規定系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製定,因此不能違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相應條文的立法本意。《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列舉了七種可以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的情形,其中第(四)項和第(五)項分別列舉了因考試違紀可以開除學籍和因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可以開除學生學籍的情形,並對相應的違紀情節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第(五)項所稱的「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系指高等學校學生在畢業論文、學位論文或者公開發表的學術文章、著作,以及所承擔科研課題的研究成果中,存在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的情形。所謂「情節嚴重」,系指剽竊、抄襲行為具有非法使用他人研究成果數量多、在全部成果中所佔的地位重要、比例大,手段惡劣,或者社會影響大、對學校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等情形。甘露作為在校研究生提交課程論文,屬於課程考核的一種形式,即使其中存在抄襲行為,也不屬於該項規定的情形。因此,暨南大學開除學籍決定援引《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五)項和《暨南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一、二審法院判決維持,顯屬不當,應予糾正。鑒於開除學籍決定已生效並已實際執行,甘露已離校多年且目前已無意返校繼續學習,撤銷開除學籍決定已無實際意義,但該開除學籍決定的違法性仍應予以確認。甘露在本院再審期間提出的其在原審期間未提出的賠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審查。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終字第709號行政判決和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2007)天法行初字第62號行政判決;
二、確認暨南大學暨學[2006]33號《關於給予碩士研究生甘露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違法。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人民幣100元,由被申請人暨南大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郭修江
審 判 員:段小京
代理審判員:耿寶建
二О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徐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