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殺老師
⑴ 這位老師是誰
這位女士是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犯罪心理的李玫瑾教授,曾經因為在對西安音樂學院大學生葯家鑫殺人案中的某些點評而引起社會爭議。
⑵ 如何有效抑制校園霸陵事件的發生
霸凌事件屢屢發生,但這個外來詞彙對一部分人來說可能還比較陌生。通常意義上,校園暴力是一個相對廣義的概念,而霸凌是校園暴力的形式之一。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皮藝軍給霸凌作出如下界定:霸凌可以說是一種群體虐待,即一群人在一段時間或者很長一段時間內對某一個或某幾個同學,在校園內進行各種形式欺凌的一種青少年犯罪行為。法國青少年管理方面的心理學家伊迪絲則認為,學生間的玩笑與霸凌行為之間有清晰、明顯的界限,學生間的玩笑只是嘲笑、諷刺性的,幾乎沒有惡意,但霸凌可以界定為語言的暴力和重復。
霸凌是各種形式校園暴力中的一種,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危害程度較高的一種。不同於一時的暴力甚至剝奪生命,霸凌行為通常伴隨著肉體與精神的雙重傷害,並且這種傷害通常會持續很長時間,有時可能會對受害者心靈上產生終身創傷。
美國:各州立法全面遏制
今年4月21日,經過多年的努力,美國蒙大拿州州長簽署反霸凌法,搭上了反對校園霸凌的末班車。自此,美國50個州從法制上徹底反對校園霸凌行為,全美反霸凌均實現了有法可依,也反映了美國當局及民眾堅決抵制校園欺凌行為的態度。
1999年4月,科羅拉多州柯倫拜高中兩名學生用步槍掃射校園,造成12名學生及1名教師喪生,23名學生受傷,隨後兩人開槍自殺,結束了自己的生命。這成為美國歷史上最惡劣的校園暴力事件之一。而調查顯示,兩名射擊者都曾是校園霸凌的受害者。美國校園霸凌行為並不罕見,長期以來人們對於此類行為通常是沉默地接受,然而此次事件的發生如導火索,引發了美國乃至世界民眾對校園霸凌的關注、重視及反思。人們開始意識到,如果放任校園霸凌行為於不顧,可能會造成不可預期的嚴重後果。
區別於其他形式的校園暴力,霸凌行為通常並不會造成嚴重的一次性肢體傷害,但卻往往會給受害人帶來持久性隱形創傷。如果沒有受到專業的心理引導,受害者有可能轉變為報復社會的人,進而從受害者轉變為施暴者,將自己的遭遇原封不動或放大百倍地轉嫁到他人身上。美國相關機構的統計顯示,在過去25年的37起校園槍擊案中,有三分之二的攻擊者都曾是校園暴力或校園霸凌的受害者。
而自1999年至今,各種暴力事件如病毒般穿透在美國校園,引起了美國社會、法律界和教育界的極大關注和擔憂。
在最近發生的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中國留學生綁架、凌辱案中,主犯翟芸瑤可能面臨無期刑罰,這不禁令國人詫異,美國法律對霸凌的懲治竟如此嚴苛?在美國社會中,種族歧視和人身傷害都是極為敏感的詞彙,美國精神崇尚生命的獨立和自由,任何人不能侵犯他人或遭他人侵犯,對生命的凌辱與折磨是堅決不能容忍的。
美國對校園霸凌行為的「零容忍」可從多方面體現。
作為「不讓一個孩子掉隊法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校園安全成為美國教育部關注的熱點。美國當局開始為公立學校教師、主管和其他員工提供培訓,增強其發現和制止校園霸凌的能力,中小學校園心理咨詢師也承擔起更多與校園霸凌相關的責任。
美國新澤西州被認為有著最嚴格的反對校園霸凌政策。根據規定,學校的每一位行政人員或教師,有責任和義務處理學生上報或目擊的校園暴力事件,教師需將霸凌事件告知學校行政人員;每所學校必須出台有效的校園霸凌處理方案,而且必須將每一起校園霸凌事件上報州政府相關部門。州政府會依據學校的校園霸凌標准、政策及發生的事件對每一所學校進行評級。而校園霸凌的施暴者可能面臨批評、嚴肅處理等懲罰。
在加利福尼亞州,州教育法明令指出校園安全建設是整個教育共同體的責任,學校觀念、政策、實踐和行政管理都至關重要。在學校觀念和政策方面,根據州教育法,每一所學校必須出台《校園安全計劃》,且每年適時做出修正。而在實踐與管理上,「理解校園霸凌」則被視為核心,學生、教師、行政管理者及家庭、科研機構、媒體等都在反霸凌中充當重要角色。就學生而言,特別是那些校園霸凌的旁觀者,他們對校園霸凌的看法和行動是形成或解決問題的重要因素。班級活動層面的角色互換、小組討論,校園活動層面的學生、教職工問卷調查,都會幫助學校管理者、教師及學生了解班級及學校霸凌的現狀,進而幫助制定明晰、確切、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
研究者的科學指導也是校園環境建設的重要助力。2015年7月,美國教育統計中心和美國司法統計局聯合發布了《校園犯罪與安全的指標(2014)》,它不僅概括地呈現了當前美國校園犯罪與安全的最新數據,而且歸納出校園犯罪與安全的重要表現或指標。這份報告總結的22條校園犯罪與安全指標,給教育政策的制定者、實踐者提供了參考,也有助於尋找有效的辦法預防校園犯罪和暴力。
除此之外,媒體工作者的聲音與努力也至關重要,他們能對學校進行監督和曝光,會對解決校園暴力產生積極影響。而家長與學生的積極溝通和了解,也是預防和解決校園暴力的有效手段。
就法律而言,在刑罰判斷准則上,我國對傷害評估是定量測量,如受害人達到一定的肢體傷害才能根據刑法處罰。在美國,施暴人的一句口頭凌辱或者是一巴掌擊打,都可能令其受到嚴格的處罰。而對於施暴後果極其嚴重或屢次施暴的青少年,即便施暴人未滿18歲,也有可能面臨成人刑事案件標準的審理、定案或量刑,不會因少年犯罪本應的輕緩處理,而放縱校園霸凌行為的滋生。
法國:杜絕一切形式的校園暴力
「霸凌」這一詞彙產生於美國,但在大西洋彼岸,法國校園內也面臨校園暴力行為的嚴峻挑戰。
法國國民教育部、高等教育科研部(以下簡稱教育部)的統計數據分析結果顯示,校園暴力與高中的學校類型、性別、地域有著極高的相關性。
法國的高中分為普通高中、技術高中和職業高中3類,在普通高中和技術高中,校園暴力在2008年至2012年間略增,之後的兩年逐漸下降,然而在職業高中,暴力行為數量持續上升。同時,在2013-2014學年,法國初中、普通高中的暴力事件整體下降。在性別特徵上,施暴者76%為男生、21%為女生,女生涉及嚴重暴力事件的比率比男生低3.5倍。去年12月,法國教育部的另一項調查結果顯示,霸凌行為極大程度集中在極少數學校里,40%的校園暴力都發生在10%的初中和高中,可見校園暴力行為受地域、社區與學校文化等因素影響。
數據同時顯示,校園暴力的組成主要為人身傷害(79%)和財產傷害(9.1%),具體為語言暴力佔41%、肢體暴力佔30%;此外,其他暴力行為如毒品及酒精消費、交通違規或攜帶武器占總暴力行為的11.6%。自2007年起,語言暴力明顯增加,從37.5%上升至41.7%,肢體暴力則從2008年開始小幅下降8%。89%的校園暴力事件發生在學生之間,其餘則涉及教職員工、家長及學校外部人士。
除傳統形式上的校園暴力行為外,法國當局還非常關注校園內針對性別的特殊暴力形式。
自2012年起,法國政府在每年的11月25日推廣「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國際日」行動。為了減少各種形式的針對女性的暴力、性騷擾和性侵犯行為,法國教育部不遺餘力地參與其中。
但學校內同樣也無法避免這些行為的發生。據法國教育部統計,學校內女生申報的暴力行為中,37%是針對性別的暴力行為。申報經受網路霸凌的人群中,17%為未成年女生,11%為男生。此外,學校內7.5%的女生和5%的男生申報經受了針對性別的侵犯。
就此,教育部也提出了具體措施:在國民教育階段,開設預防和對抗性侵擾的專業咨詢熱線,提供教育指導,在初中、高中設立預防針對性別暴力的課程;在高等教育和科研階段,教育部確保在學科專業選拔上的公正,出版並傳播《性侵犯:了解和抵禦》指南書籍,拒絕向那些實施歧視性學生政策的大學提供經費支持。
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和互聯網的普及,給青少年帶來的不僅僅是積極的影響。在法國,18%的初中生表示在2013年曾遭受手機、互聯網上的謾罵、侮辱等新型暴力行為。
相較於傳統的校園霸凌行為,互聯網和社交網路創造了一種前所未有的形式下的暴力行為:圖像式暴力。相較於以往文字形式的暴力行為,攻擊性圖像的分享與傳送給青少年帶來更大的沖擊。網路霸凌的暴力行為由於侮辱性信息傳播速度快,因此造成了更直接的傷害。此外,信息擴散范圍速度極快,往往來不及阻止信息的傳播,也來不及保護學生,就已經對受害者造成了極大程度的傷害。
驅使青少年施加網路暴力行為的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誘因還是年齡。青少年由於年齡較小,不夠成熟,不知道如何應對和轉化暴力性沖動,才造成對自身和他人的傷害。
因此,學校教育是至關重要的。在網路暴力現象的教育上,法國青少年心理學家高黛認為:首先要讓青少年意識到網路行為的界限,網路上的行為也是被約束的;其次要在青少年間普及法制教育,懲戒網路暴力施暴者。高黛同時認為,應對圖像式暴力提出相應處理辦法。2014年2月,法國前教育部長樊尚·佩永提出了應對網路暴力行為的具體措施,包括電視宣傳、教師培訓、學生自我保護和受害者出庭作證等方面的教育。
自2014年起,法國政府每年舉辦全國范圍反對校園暴力的海報、視頻徵集大賽,這無疑是學生及學校從理解、宣傳到參與反對校園暴力的重要契機之一。大賽根據不同學段,分別選出小學、初中一年級及二年級、初中三年級及四年級和高中4個組的優勝作品。無論是法國政府、學校或媒體,大賽的宣傳與動員過程均可視為一次反對校園暴力的重要活動。而作為校園暴力現象最緊密的關系群體,學生在參與其中的過程中,必然會增進對校園暴力的關注、認識及理解,從而對杜絕校園暴力產生積極影響。
美法兩國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近年來,我國發生的多起校園霸凌事件在媒體的報道下引發了許多國人的關注。霸凌事件對學生身體和精神上的影響是極為嚴重而長遠的,因此我國也應該對此給予重視。
面對「反霸凌」這個新領域,我國學校方面可能沒有足夠的經驗,缺乏對校園暴力事件進行干預與治癒的方法。但從原則出發,教師應該正視學生報告或本人目擊的校園霸凌行為,對於霸凌不能忍、不能拖,做好平日的宣傳教育。事件發生時,校方也應該在第一時間終止霸凌事件的侵害,通過與施暴者、受害者、雙方父母的溝通與合作,盡可能完滿地解決問題。
對於已經發生的校園霸凌事件,我們或許可以效仿西方國家,盡可能在校園內設立「中小學校園心理咨詢師」,為施暴、受暴雙方提供專業的心理輔導。在美國,每所學校均配備了校園心理咨詢師,霸凌事件會由專業人士著手解決。
此外,校園心理咨詢師還要在開學典禮上宣講與校園霸凌相關的知識,在家長會上為父母提供解決校園霸凌的相關措施,促使多方參與,從而減少校園暴力行為的發生。
最後,在行政方法無法解決或阻止校園霸凌行為時,我們確實需要強大的司法保障,憑借法律的強制力,為學生創造良好的校園安全環境。而完善法律,在這方面就顯得尤為重要。
2.
近日,「校園霸凌」頻現網路,「安徽小學生被副班長逼吃屎喝尿,事後威脅「弄死你」、「南京一初一男生被該校初三男生堵住索要錢物,拒絕後遭到毆打,被逼自扇耳光,還強迫吃大便」、「廣東海豐女中學生遭脫衣毆打拍攝」、「江西永新縣女初中生打架」、 「江男童遭4初中生煙燙圍毆」等等,真可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這還是網路曝光的視頻,還有很多「校園霸凌」事件並沒有走進公眾的視野,但卻真真實實的存在於我們身邊。比如筆者讀初中時,學校就有好幾個「幫派」,他們不僅勒索同學財物,欺負毆打同學,而且有的還將暴力伸向老師,對老師的管教進行打擊報復!
「校園霸凌」緣何頻頻出現,評論家們發表了很多評論,也找出了很多原因,有的認為是家庭教育缺失,有的則認為是受社會暴力文化的影響,還有的認為是學校教育留下的真空,法律的不作為等等。
作為教育工作者,筆者想說,如果我們去抱怨社會暴力文化盛行,如果我們去找家庭教育的不足,最後可能就會忘記自己的責任。作為教育工作者,我們不僅要了解「校園霸凌」現象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堅守自己的陣地,利用學校教育,對學生進行教育,有效的預防「校園霸凌」的出現。
作為一所擁有4000人的九年一貫制學校,筆者所在學校的一些做法或可以為杜絕「校園霸凌」現象提供借鑒。
首先,我們學校頒發了《學生公約六條》,對下列六種行為的學生進行勸轉,即:一、打架斗毆,拉幫結伙,勒索他人者;二、不尊重老師,頂撞、辱罵、甚至攻擊老師者;三、有吸煙、喝酒、吸毒者;四、攜帶管制刀具、手機、游戲機等違禁物品;五、不思進取,日清不過關超過2周,周清不過關超過1月,月清不過關超過1學期;六、在網路上發布有損學校、老師聲譽的言論者。學生公約的目的不是為了勸轉學生,而是給學生設置一條高壓線,明確的告訴學生哪些行為是不能做的,公約的目的在於預防這種事情的發生。嚴明校紀校規,為所有學生營造一個健康、積極、快樂、向上的成長環境。
其次,開展相關的道德與法律教育。學校在開學初都會開展相關的主題班會,通過主題班會教育活動,讓學生明白為什麼不能這樣做,這樣做觸犯了哪些法律法規、校紀班規,需要承擔什麼後果。同時主題班會活動,告訴學生遇到「霸凌」時該如何應對。
第三,及時化解學生之間的矛盾與糾紛,加強家校溝通。學生之間,尤其是初高中的學生,矛盾如果沒有及時化解,極有可能演變成暴力事件。因此,學校設置了「吾日三省吾身」的暮省活動,讓學生每日反思自己的行為,反思自己的學習,通過學生自我反省化解矛盾。在家校溝通方面,班主任與副班主任每兩周填寫一次《家校聯系手冊》,班主任與生活老師每月至少有一次和家長電話溝通,通過家校互動,尤其是家長與班主任老師的互動,及時掌握學生的心理狀況,對學生在學校、家庭、社會活動有一個大致的掌握,這樣能夠有效的預防「校園霸凌」的出現。
最後,通過開展豐富多彩的學生活動,比如各種體育比賽活動,讓有暴力傾向的學生融入到學生中去,讓他們閃光,讓他們得到其他同學的接納!
總之,「校園霸凌」的出現,學校教育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作為學校教育工作者,我們不能只是去找原因,更應該積極主動的教育學生,採用合理的教育方式,轉化那些有暴力傾向的學生,讓這些學生融入到同學中去,而不被暴力文化捲走,以轉化暴力學生,預防「校園霸凌」!
⑶ 武漢一高校教師小區內遇害身亡,悲劇發生的原因是什麼
好端端的天降橫禍,讓活生生的一個人就此隕落,而殺人兇手不藏不躲,就這么等著警方捉拿他歸案。這件謀殺案真是撲朔迷離,神秘至極。
近日,一位武漢高校的教師,在小區里自己的車旁被一個人給殘忍殺害。這個人來路不明,身份不得而知。

這件事情在網路上掀起了很大的討論范圍,因為兇手實在是太過猖狂了,作案手段殘忍,還等著警察逮捕,這也說明他原本就沒想著要跑,就是想殺害這位老師,付出什麼代價也無所謂。可是據了解,這位老師並沒有這樣的血海深仇,好端端的走在路上被人殺害,他的家人也悲痛欲絕。
希望警方可以盡快調查出這件事情的真相,還給那位老師一個公道,也給他的家人一些慰藉。
⑷ 羅翔為什麼叫法外狂徒張三,
因為羅翔老師在講法時常以「張三」作為加害人舉例。
法外狂徒張三,網路流行語,指著名法學博士羅翔教授在講法時常以「張三」作為加害人舉例,張三在案例中犯下的事可以說是罄竹難書,也因此被彈幕戲稱為法外狂徒張三。

介紹:
羅翔是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法學研究所所長。3月9日,他受邀把自己的刑法課「搬」上bilibili,兩天之後漲粉百萬。截至2020年10月25日,羅翔bilibili粉絲數已達1000萬。截至2021年7月3日,羅翔嗶哩嗶哩粉絲數已達1500萬。
羅翔老師的著作《圓圈正義》入選了知識服務平台「得到」APP於2019年世界讀書日前公布的年度書單。
⑸ 師生門的相關鏈接
(一)
2004年,遼寧省沈陽市一高中女教師與學生在家偷歡,被丈夫捉姦在床,並由此引發命案。
2003年3月,因為被丈夫冷落,沈陽一名28歲的高中女教師與在該校就讀的男生——名帥氣的籃球隊員謝飛發生了戀情。隨著兩人關系的日益緊密,引起了女老師丈夫的懷疑。
2004年1月18日,兩人在女老師家中約會時,被突然回家的丈夫捉姦在床。丈夫一怒之下,將用切熟食的單刃尖刀刺向謝飛。
事後,重傷的謝飛被緊急送往沈陽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在搶救過程中,醫生發現死者的傷口為他殺所致,立即報警。警方隨後趕到,將該男子帶走。
(二)
2006年,網友雪小愛在新浪論壇發帖《24歲女教師和15歲男學生的愛情,需要等多久》,敘述了自己師生戀的經歷。
雪小愛24歲,是一個年輕的補習學校的女教師。而跟她陷入情網的小狼,只是一個初三的學生。兩人的關系遭到了學校的反對,她最後辭掉原來的工作。
她在博客上宣稱:自己只是想做男友身邊一個普通的女生,「我會等你,不管這個世界給我多少壓力。」
事件一出,引發巨大爭議。有人建議男孩家長立即報警;還有人懷疑此事動機,認為這起事件不過是雪小愛「自編自導的戲」,意在自我炒作。
(三)
2007年9月27日,貴州省貴陽市六中高三文科(15)班何小厲(化名)在出租屋內被刺身亡。事發後,經公安機關調查,一起並不復雜的情殺案件浮出水面:
案件女主角王永麗1963年出生,畢業於貴州師大中文系,擔任班主任15年,「任勞任怨,兢兢業業,」先後被評為校級先進個人、校優秀黨員和市級優秀班主任。
兩名涉案男子分別是孟超和何小厲。2006年3月,兩人共同就讀於王永麗任教的文科(15)班,並先後戀上了語文老師王永麗。
2007年9月27日,孟超用刀刺向情敵何小厲,致其死亡。
2008年11月7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孟超作出了死刑的終審裁定,孟超正在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而王永麗被學校「雙開」後迅速消失在公眾視野中。
校方認為:在這起極端個案中,兩條年輕的生命、三個崩潰的家庭、學校名譽遭受的巨大傷害以及貴州教育界蒙受的恥辱,深深叩問著所有人的良知。
不久,貴州大學法學院社會服務中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提案,希望明令禁止「師生戀」。
(四)
2007年11月,哈爾濱市一名初中女生自殺未遂。原因,依然是師生畸戀。
2001年9月,孟雲(化名)升入哈市某初中。新學期,情竇初開的她遇到了風度翩翩,幽默健談化學老師崔揚。一來二去,兩人墜入愛河。每到夜深人靜的時候,孟雲都將兩人相戀的點點滴滴寫入自己的青春日記,足足寫滿了厚厚的兩本日記。
兩人戀情不斷升溫的同時,孟雲的成績卻一落千丈。到底是什麼原因導致女兒成績一落千丈呢?孟雲的父母開始將希望寄託在女兒的日記本上,結果發現:女兒談戀愛了,戀人竟然是她的化學老師。
認為人格受到侮辱的孟雲,用尖刀割向自己的左臂,「父母養育我15年,我按歲數還他們15刀,是他們讓我沒有尊嚴再活下去!」
(五)
2007年12月15日,女大學生張寧(化名)死在了高中老師劉峰(化名)的家中,而劉峰的妻子袁天(化名)則因刀傷住進了醫院。
據媒體報道:2006年,張寧到衡水武邑中學復讀。期間,她與數學老師劉峰發生關系,還多次流產。
後來,張寧考到雲南上大學,劉峰尾隨而去。當時,張寧所在的大學里出現了侮辱、誹謗張寧的傳單,還有人揚言要殺死張寧。而這一切皆是劉峰妻子所為。校方為防止意外發生,勸張寧退學。
2007年12月14日,張寧受邀到張家口與劉峰見面,商量「分手」事宜。次日晚6點,張寧離開家趕去武邑中學校園內教師公寓劉峰家中。4個小時後,警方接報後趕到現場,此時張寧已經死亡;而劉峰的妻子袁天則身中數刀。
(六)
2008年10月28日晚,在中國政法大學昌平校區,正准備上課的副教授程春明被一名大四男生砍成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之後,學生對此事議論紛紛,嫌疑人付某的照片也被掛在網頁上。一時間,有關「情殺」的傳聞遍布網路。
對此,校方新聞發言人劉長敏看來,這是「建校50多年來從未有過的暴力事件」 。在校方「暴力事件」的定性後,事件的走向卻超出校方的控制。至於傳聞中提到的死者與兇手女友關系曖昧」,劉長敏予以駁斥,稱學校從未自警方獲悉這種說法,希望外界「不要捕風捉影」。
(七)
2009年7月12日晚,廣西鳳台縣發生一起師生命案。
36歲的女老師李莉在當地一所中學教高三英語,她與陳虎除了是師生關系外,還有一段師生戀。
2009年高考結束後,李莉想和陳虎斷絕關系。隨即,陳虎提出:要求李莉賠償青春損失費4萬元。否則,將對李莉的孩子下毒手。
李莉情急之下,將此事告訴丈夫季海。季海非常惱怒,要妻子約陳虎出來會會。
7月12日晚,李莉、陳虎在約定地點碰頭。當時,守候在百米之外的季海突然沖向陳虎,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刀連刺對方數刀。陳虎因搶救無效身亡。

⑹ 什麼時候教師也變成了高危職業了
10月28日晚上6點37分,中國政法大學昌平校區內,一名男生將一名上課的副教授砍成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嫌疑人隨後向警方自首。
看看文中的報道,「事發時,一名男學生從口袋中掏出一把菜刀,朝正在上課的程教授的脖子砍去,當場將其砍倒。隨後,該男子掏出手機撥打110報警。事發後,昌平公安分局民警趕到現場,將持刀男子控制並帶走。隨後,程教授被999送往昌平中醫院。當晚7點,程教授經搶救無效死亡。」這位行凶的學生可謂是早有預謀,只是不知道,這位剛從國外留學歸國的老師因何事被這位學生如此殘忍的殺害。
就在幾天前,媒體還報道了山西朔州一位高中生持刀殺死了老師的新聞。這位學生入學不足一月,沒有任何仇怨,卻揣著三把利刃,連捅老師四刀,造成驚天血案。被害的老師家境貧寒,才華橫溢,曾考中兩所學校的研究生,創作發表了20餘部小說和劇本。而這位學生殺害老師的動機,其「死亡日記」中說道,「我就是個壞學生,還壞到家了……我恨老師,更恨學校、國家、社會……我要發泄,我要復仇,我要殺老師」。只是因為要發泄,就將老師殘忍的殺害,如此的惡性讓人心寒。
而前不久,《檢查日報》也報道了一則《實習生不滿批評殺死老師獲死刑》的新聞,學生王會只是因為老師對自己要求比較嚴格,批評過自己,就設計殘忍的將老師殺死,最後被判死刑,結束了自己年僅23歲的生命。
此類學生殺死老師的新聞只要上網查查,可以說比比皆是。仔細想來,真是讓人感慨,作為陽光下最光榮職業的教師,何時淪落到自身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地步,教師何時也成為了高危行業?
不錯,教師隊伍裡面的確有害群之馬。如調戲猥褻甚至強奸女學生,或者利用職務之便剝奪學生的正當權益,學術腐敗等。但這樣的老師畢竟是極少數,絕大多數老師都是以嚴謹的師德師風來要求和約束自己。其實,看看上面這些無辜遇害的老師,他們幾乎沒有任何問題,只是死於學生的無理由的仇恨和報復心態中。
學生在中國的學校教育體系中,由於現實的問題,確實受到了學校的一些約束和管理,而執行這些規定的往往就是教師。所以,一些學生往往會把怨氣撒到老師的頭上。看看近些年來的新聞,一些老師不要說打罵體罰學生,就是說學生語氣重了點,學生的家長也會到學校去鬧翻天,學生家長打罵老師的新聞更是頻頻見諸報端。作為教書育人的老師,在如此的社會環境下,他們還敢管教學生嗎?
以前,某些地方的醫院的醫生護士戴著頭盔上班,被媒體戲稱為「高危行業」。沒想到,現在一向平靜的校園里的老師,也要時刻擔心自己的生命安全,誰知道下面的學生當中有哪一個學生是不是情緒不好,需要「發泄」一下呢?難道在上課以前,還要派保安在門口檢查一下學生有沒有攜帶槍支和道具,違者一律沒收。如果真到了那種地步,全國千萬老師情何以堪
⑺ 2008年10月,我國連續發生三起弒師案:山西朔州高中生課堂上持刀殺死老師;浙江一女老師被學生掐死在家訪
| (1)新型師生關系建立在民主平等的基礎上。在這種關系中,師生之間人格平等、互相尊重、互相學習、教學相長。老師是我們學習的合作者、引導者和參與者,是我們的朋友。師生交往是學校生活的重要內容,師生關系不僅影響我們的學習質量,而且影響我們的身心發展。 (2)①主動溝通是一切交往的前提,化解與老師的誤解、矛盾,增進與老師的感情,一切從主動溝通開始。溝通產生理解,理解產生信任。②與老師溝通還應掌握一些有效的方法,如:從老師的角度看問題,正確對待老師的表揚和批評,原諒老師的錯誤,禮貌待師,注意場合,勿失分寸等。 (3)當我們被誤解時,可以向老師作出解釋,但解釋一定要建立在真實的基礎之上,並且是為了更好地溝通,而不是想逃避自己的責任。作為普通人,老師不可避免地會犯錯誤。我們要尊重、理解老師,用恰當的方式指出老師的錯誤,我們要考慮到老師的情感--不應玎務害老師。 (4)老師的表揚是肯定,是鼓勵,是期待;老師的批評是愛護,是鞭策,也是期待。表揚好比加油站,要再接再厲;批評好比防疫站或急診室,要做到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
⑻ 張三為什麼叫法外狂徒
因為羅翔老師在講法時常以「張三」作為加害人舉例,所以才被網友稱為「法外狂徒張三」。
首先要說明的是,張三是一個代稱,他並不是一個固定的人物,而是一個舉例的名字,而之所以法外狂徒張三成為網紅,是因為一名厚大法考的刑法學老師——羅翔,他的講課風格非常的幽默風趣,在通俗易懂的例子中融合了刑法學條例和知識。
而他在舉例子時,經常會用「張三」這個名字作為犯罪分子的代稱,而隨著羅翔老師的不斷走紅,他的課程例子更加廣為人知,張三也就成為了壞事做盡但一直逍遙法外的人物,網友們紛紛造梗,「張三的傳奇一生」「三三來遲」「法外狂徒張三」「各位張三走好」等等。
張三的爆紅也讓羅翔老師的知名度不斷提高,也讓網友們增加了對刑法學的興趣,在張三的故事裡了解法律,更加懂法、學會用法。

人物評價
他(羅翔)在沉默中等待突圍,為學、為師、為人;他深知實現正義需要恆久的耐忍、堅定的信心,平靜和藹;他是數次入選「最受本科生歡迎的十位老師」的人氣「刑法學小王子」。
行走在充滿血腥與暴力的刑事司法研究中,卻始終保有赤子初心、希望與盼望。他如蘇東坡一般,有「一種明亮而不刺眼的光輝,一種圓潤而不膩耳的音響,一種不在需要對別人察言觀色的從容,一種不理會哄鬧的微笑,一種洗刷了偏激的淡漠,一種無須聲張的厚實,一種並不陡峭的高度。」羅翔給人印象最深的是他充滿書卷氣的儒雅謙和。
⑼ 中國「殺師案」的悲劇為何頻頻發生
世間事都有兩面性,在這個金錢至上的社會里,包括教師在內的所有公民,都是以逐利為目的生存著,這時人們的倫理觀念,往往被現實的金錢觀念所替代,家長較少時間對孩子的引導和教育,社會傳媒對暴力文化的宣揚,加上老師們混日子混工資的心態,都是導致類似事件發生的根源,好在中國公民沒有擁有槍支的權利,若有這個權利,校園槍擊事件也一定不會比美國更少!
⑽ 念斌投毒案
中國刑辯第一人、學者律師 田文昌
我們一再強調魷魚為什麼沒查?該查的為什麼不查?很可能是一開始有失誤,為了掩蓋失誤,必須得弄出結果,否則沒法交代,這是個問題。當然這是一種局外人的分析,但是從證據角度講問題是十分明顯的,最高法院不予核准這個案子自有他的理由。
案子本身就是兩大方面:一個是實物證據質疑言詞證據,現在有足夠的實物證據證明案件的缺陷和疑點漏洞,足以質疑口供和其它相關的證據;再一個非法證據排除的問題,至少被告人提出了這么明確具體的逼供方式,卻沒有播放全程錄音錄像,就是重大疑點,僅憑這一點就可以認為是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這個案子還有一個問題,一開始介紹的,一包香煙的沖突,形成殺人動機,這個動機是非常值得質疑的。雖然指控是投毒,動機也難以解釋。一包香煙能不能導致這么大的殺人或者投毒的動機?這也是違背常理的。
這件案子的意義在於居然能夠被否定之後再次報上來,法院再次認定,這個問題值得懷疑。包括我們學界、律師界、媒體,要問為什麼這樣?這樣做的理由和深層次原因到底是什麼?
克毒制勝的科技衛士、毒物分析專家 潘冠民
說從楊雲炎那買的鼠葯,說這個是來源,從那買過,可是也沒有證實楊雲炎的鼠葯就是與嘔吐物是同源,嘔吐物裡面毒物的雜質、顏色等特徵都沒描述,只說有氟乙酸鹽,氟乙酸鹽是毒物,還需要對有關的雜質進行檢驗,才能確定同源性。先不說儀器檢驗,就是用肉眼從表觀檢驗,看顏色是不是差不多?這些都沒有做,不能硬說就是從楊雲炎那裡來的,要有科學鑒定做依據。
再一個就是魷魚沒追查,沒追查魷魚,實際上就是毒源不追查,等等沒抓住根本原因,毒源沒有查清,案件就不能定性。毒源不查清,能說他投毒了嘛,比如中葯中毒,你怎麼辦?不一定是中葯里投毒了,有抓錯葯的,毒源很重要,人命關天的事必須做實,這個案子的疑點太多,在好多證據都沒有的情況下不能這樣判。
毒物專家 張繼宗
死死抓住這點,壺里沒檢出毒,水裡怎麼可能有毒?而且法院自己也矛盾。法院也死死抓住念斌承認了,特別是兩次會見律師的時候,不管有沒有監督,反正他已經承認了。上次老潘我們倆就提出這個問題,氟乙酸鹽是水溶性毒物,不要說喝半碗稀飯了,喝一點都不得了。
大律師李肖霖
當時認定的那個銷售鼠葯老頭說,這鼠葯是他個人配置的,是多種毒葯的混合體,那肯定還有其它毒葯成分在裡面,因此如果有其它毒葯成分在里,那麼和致死的這個毒葯,兩個是否同源是可以鑒定的,但是沒有鑒定;只要拿出質譜圖現在仍然可以進行鑒定,但是沒有做這個鑒定。所以說,它是否是從老頭那買來的毒葯還處於不確定狀態,念斌供述的這一情節也難以證實,或者說沒有證據支持是真實的
我總結一下,念斌他自己供述了作案路線當中的所有的關鍵環節是這樣的:
第一,購買鼠葯為毒品,但沒有證實頭的毒和鼠葯它們是同源的。是否是用購買的鼠葯投毒的?說不定他還是專門拿到氟乙醯胺這個單味葯進行投毒。這也是十分有可能的,買鼠葯的老頭作證說,他的鼠葯都加了紅色的染料,以便於和正常的食物相區別。但案情當中描述的鼠葯泡的液體是乳白色的,如果這是真實的情節,就足以這證明了可能不是用鼠葯投毒。如果是這樣的情況下,就必須查清楚他哪裡來的這種毒葯?
第二,配置毒液的地方沒有檢出毒物。這就可能說明沒有配置毒液的事實存在,要存在一定有痕跡。
第三,裝毒液的礦泉水瓶子沒到案,去向也沒有找到,可能該物證自始不存在,也就不存在任何鑒定礦泉水瓶子是否裝過毒水、是否有念斌的指紋這樣的可能,這些都無法查清。
第四,所謂從壺嘴倒進毒液說法明顯的不合邏輯。把蓋揭開,不會留下指紋,因為這壺蓋上本身就全是紋,那個蓋是棱形的,根本不會留下指紋,抓起壺蓋往裡面一倒是最便捷的。人作案都要走捷徑,不可能舍棄方便走復雜,這是不符合自然情況的,而且公安人員做實驗說在有燈的情況下可以穩準的從壺嘴倒進去,但你要想到,念斌不是作案高手,他的心理狀態當時他一定是緊張的,又是在黑暗當中作案,所以沒有灑出一滴液體這是不合邏輯的。
第五,壺里沒有檢出毒物是不可能,根本上推翻了通過水壺投毒的可能性,這個毒水壺至今都是可檢驗的。
第六,所謂門把手上有可疑毒物作為立案的基本證據線索比較被法院排除了,念斌的故事自始至終所有的路線當中都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所有情節都沒有證據,本案不是缺乏證據,而是徹底沒有證據。念斌店裡沒有毒物被檢出和水壺中沒有毒物被檢出這兩個事實的存在任何一個就足以完全排除念斌作案可能性。
這些人都是揣著聰明裝糊塗,我們討論的這些東西說出來只能讓大家更明白,可是更明白情況下他們仍然裝糊塗,這個案子不是難在事實認定上,也不是難在證據認定上。這個案件簡單的分析足以推翻所有的指控編織出來的那個故事,我想普通人都可以看的懂,這些公檢法的專業人士怎麼可能看不懂呢?
大律師陳有西
我完全同意剛才李肖霖律師講的,和張燕生律師剛才匯報的觀點。此案你們做無罪辯護是完全正確的,如果我辯護也是這個觀點。我很佩服張燕生他們兩位律師能夠這樣扎實的做這個案子,田文昌主任剛才也分析得非常多了。
福建這個案件的法官很傻,萬一將來真正投毒人找出來,法官冤判了以後,你怎麼交代?實際上你們這個案件的律師,是在幫他們法院在把這個關。他們怎麼能夠把這個連續發回重審的案子,還按照原樣的證據,就一直再判死刑?
我覺得這個案子,還有一個重大問題,就是我們《刑訴法》的修改,發回重審不能多次發回的問題。這次全國人大三月份上會時要提出來,發回重審最多發回一次,第二次不能再發回,上級法院應該直接改判無罪,最高法院或者省高院應當直接改判無罪放掉,不能一直發回。如果一個案件發回個十次,無罪的案子都可以把人關到死。一直審到死。這個是我們《刑訴法》的重大漏洞。現在我們的發回重審是無次數限制的,發回十次都可以,這個人就可以把他搞死掉。
所以我覺得這個案子,不僅僅是一個個案,而是具有普遍性的,意義很大。違法證據排除問題,不能多次發回重審問題,間接證據能不能定罪問題,口供證據能不能把人判死刑的問題,《刑訴法》修改當中都值得注意。
我分析呢,法院敢這樣判,估計當地政法委或者有關領導是討論過的,有態度的,有人為法院在挑擔子。如果法院副卷里沒有領導拍板的紀要和批示,法官不會那麼傻。對這樣的明顯疑案敢下判。他將來會承擔錯案責任。如果有了背後的指示,他們就會無所顧忌。中國很多冤案就是這樣出來的。等到真正追究的時候,表面上判的法官會有幕後的人強力支持和包庇。而幕後的人又不會被直接追究到,因為判決書上沒有他們的名字。互相抱團就是這樣來的。中國的司法不獨立,責任不明晰,集體負責無人負責,是冤案難免的根本原因。
我再講這樣幾個要點:
一、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認定念斌進行了投毒行為,一是沒有指紋,第二,他購買毒物的認定沒有關聯,賣鼠葯的老頭的口供與投毒者的口供無法印證;第三,現場指認有可能被污染,不是在沒有任何污染情況下,嫌疑人自己帶到現場去。指證是這個地方買老鼠葯,必須沒有經過任何污染引導,是自己帶去,就在這里;然後通過其它渠道印證老頭賣鼠葯也在這里。現在是警察車拉到這里讓他指認,這就涉嫌指供誘供,污染了嫌疑人的認識,是「做」證據,而不是在「查」證據。直接證據,到目前為止都沒有,唯一的直接證據,是言詞口供證據,而言詞證據,又不能排除刑訊逼供、誘供所產生。因此直接定罪的因果關系,投毒和發生死亡結果的關聯點沒有。
二、間接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這個案子從今天所有的間接證據來看,存在大量的不能排除的疑點。水壺投毒的可能性不能建立唯一性,不能排除其他毒源。包括魷魚是不是有毒、塑料盒是不是有毒,炊具、餐具是不是有毒、其他水源是不是有毒。這一點我特別佩服燕生你們的分析,現有的證據恰恰能夠推翻公安和檢察機關證明的、水壺是毒源的證據,因為稀飯也是用這個水壺的水做的,其他菜燒的時候也用過這個水壺,為什麼只有吃魷魚的才中毒了?律師這個比對分析的證據鎖鏈,是非常嚴密的,水壺不是導致魷魚有毒的原因。你們進行的關於粥致死、魷魚致死、雜魚致死這幾個關節點的比對分析,是非常有科學性的,能夠排除水壺有毒。而如果水壺里投毒這個環節一旦能夠排除,前面所說的的門把手上殘留物也排除了,也就從根本上否定而無法認定。兩包毒葯的購買、兩包毒葯的存放、門把手的指紋,也無法認定就是念斌留下的,因為這個是店外面的門,並不是卧室的門,無法認定為念斌所留的唯一性。特別是有一點,如果毒物在貨架頂上放過,不可能吹一下一點殘留就都檢測不出來,現有科學檢驗手段如此發達,肯定能通過化驗檢查出來。所以我說間接證據的合理懷疑無法排除。現在最高法院審理死刑案子,要求必須排除合理懷疑,這個要求同原來的「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就可以判死刑不一樣。現在最高法院,包括張軍副院長,他一再強調,死刑要排除合理的懷疑,才能下判。所以這個案子,我同意田文昌律師的判斷意見,這個案件即使再次到最高法院,我估計還是不會核准。
三、本案違法證據排除,完全可以啟動。因為這個案子發回重審的上級法院很清楚,這個案子無法定罪。那既然無法定罪,那認罪的虛假口供怎麼來的?既然上級法院對口供證據進行否定,他的口供不可信,在這樣的情況下口供怎麼來的,口供肯定有違法取證過程,違法證據排除的兩個刑事證據規則,完全可以啟動適用。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顧永忠
這個案子毫無疑問應當作無罪辯護,問題是怎樣作無罪辯護。從這個案件目前定罪的證據看,對被告人定罪並判處死刑的確非常荒唐。也就是說,即使完全認可他們現在的證據,認定被告人有罪、判他死刑也是非常荒唐的。
定罪證據除了嫌疑人的口供還有鐵鍋上檢出的毒、高壓鍋上檢出的毒、水中檢出的毒。咱們客觀、冷靜地站在檢察官和法官的角度分析一下,他們靠上面這些證據定罪能不能成立?我們很好分析一下這幾樣東西能不能定罪?我的結論是遠遠不能,根本不能,從這個角度講主要是四個方面的理由:
一、購買鼠葯這個事實現有證據證實不了,這就首先從根源上切斷了。現在案內沒有證據證明雙方認識,雙方都證實不了;
二、也是非常重要的,就是認罪口供和定罪證據存在著嚴重矛盾,就用他們的定罪證據找他們的矛盾,第一個矛盾,壺沒有檢出毒水裡怎麼會有毒?這是解決不了的問題,不用追究壺里有水沒水;第二,壺里沒有檢出毒,鍋里怎麼會有毒?鍋炒魷魚用了一下,都洗干凈了還能檢出毒,壺沒有洗過,居然沒有毒,怎麼解釋?第三,壺里沒有檢出毒,高壓鍋內面卻有毒,這也是他們沒有辦法解決的問題。從他們定罪的證據本身來看與口供存在著根本的矛盾。
三、定罪證據與現場勘察的事實嚴重不符,也是這么幾個方面:炒菜的鍋、高壓鍋能檢出毒,櫃子上撒了鼠葯,只是吹了吹、掃都沒掃就檢不出毒了?剛才毒物鑒定專家說得很清楚,現在科學技術條件下幾百億分之一克都可以檢驗出毒來,為什麼本案現場卻檢不出來?第二,高壓鍋上能檢出毒,警察在現場扣押了150多件東西,其中就有所謂的沾過毒的東西,比如吃稀飯的飯碗、放魷魚的盤子這些東西為什麼都沒有檢出毒?第三,鍋里能檢出有毒,高壓鍋能檢出有毒,按被告人的說法,投毒後把剩下半包葯扔垃圾堆了,就算垃圾本身找不到了,垃圾框的周邊難道找不出一點點可供檢驗的東西?這些事實和定罪的證據嚴重不符;
四、不排除當事人死於其它原因,不能100%認定被害人死於毒鼠葯。魷魚的來源,魷魚本身有沒有毒沒有去追查,沒有結論。另外如果壺里有水,水裡有毒,稀飯應該是最大的毒源,結果被害人的母親哪怕只喝了半碗,但是也沒有任何中毒反應,難道不值得深思嗎?
結論就是定罪的證據之間存在著嚴重的矛盾。定罪事實嚴重不清,定罪證據嚴重不足。
還可以換個角度看,在本案中,所謂被告人的口供是直接證據,那些物證就是間接證據,分析之後可以看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存在這很多矛盾,很大的矛盾,這怎麼定罪?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教授、博士生導 王大中
問題是這個案子現在是不是人為投毒現在還說不清楚,現在只是一個毒案,但是,是不是投毒案就是個問題。因為是不是人為投放的,目前沒有證據支持。
從偵查上來講真是有點違法偵查,什麼叫違法偵查違法立案?為什麼違法偵查、違法立案卻立案了、偵查了?根據刑事訟訴法86條規定:人民法院、檢察院及公安機關接報案後,根據管轄范圍要迅速審查,如果認為有犯罪行為發生,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則立案。這里需要明確的是,從偵查的角度,能不能立案也要根據證據情況,可是,並沒有真憑實據,怎麼會出現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呢?怎麼就會刑事立案的呢?怎麼就會進入偵查的呢?顯然就立案而言,是違法的,是不能定為毒案的。
其次,就是我們司法制度的問題,我們公檢法合作大於監督,現在這個司法制度啊,我們包括政法委主持工作時候,關鍵問題是我們的合作大於監督,我們沒有一個制度、機制來使得監督成為維護法律公平公正成為主旋,而是這個案子合作到什麼程度,我才不管法律,我們三家怎麼樣把命案破了,我們都立了功,然後我們大家關系都很好,都在一個小地方出門不見抬頭見的,我們怎麼能夠對立起來呢,所以這個案子,還有我參加過的好幾個案子,這個合作大於監督很可怕,我覺得這個案子在違法立案偵查上恐怖的地方、令人不安的地方也在這。
就是毒物致死,這是肯定的,那麼還有三大要素:一個是毒物致死,第二個緊接著的鏈條是利用犯罪的毒源,而這個毒源是不是來自被告?這是三大要素缺一不可,然而在本案中這三大要素構不成一個系統,從偵查上來講構建成一個結構、一個系統,那麼(這個案子中)這個系統哪一個環節都不相連,都不行,比如說毒死是否和毒源相一致,毒源和毒死關聯嗎?雖然你逮捕嫌疑人的時候經過檢察院同意了,因為合作同意了,但是這個問題就來了,被告是不是毒源獲取者,是不是毒源的使用者?那一系列的問題,水也好,壺也好,高壓鍋也好,這個三大要素構沒構成一個證據使用的鏈條?一個可以作為偵查利用的、可以作為偵查的一個鏈條?它沒有形成,剛才專家都提到了,從各個角度來講都沒有形成。從偵查角度,根據你的審查,法律給你的權利是偵查權和證明權,怎麼就把這些東西就這么突然的連在一起了呢。這三大要素組成不了一個結構,就像氫二氧一樣,兩個氧一個氫構不成結構,就不是水,那麼構不成結構就不能立案,就不能進入偵查,就更不能像檢察院提起要逮捕的問題。
大律師 朱明勇
我注意到這個案子今天沒有講到一個細節,發回重審之後現在又判死刑,而且可能就是因為受害方鬧事、上訪、大規模到被告人家裡打、砸,把整個樓都打的不成樣子了,幾百人去,而且一開庭就幾百人去打標語,而且還請了社會上小混混在開庭現場。
當地法院我分析,現在他們可能覺得證據是不足的,他們從第一次判死刑到現在的判刑,法官可能有一個內心的確信,所謂內心的確信應該就是說念斌在偵查階段見律師的時候,他說我投一點怎麼可能會致死,這個應該是導致公檢法形成的一個內心確信,認為肯定是他乾的。我們應該從證據分類里分出來,念斌見到律師時候即使說了這個話,不管前面警察對他提審時候有沒有威脅,那麼它無非也就是有罪供述,性質上還是供述而已,那麼這個供述和其他客觀證據、間接證據有很多矛盾到今天也無法排除,所以從證據體系來講,應該還是不能夠認定犯罪成立,我們從證據角度認為應該做無罪辯護
我比較傾向於顧主任說的,從現有證據找到矛盾焦點,重點突出幾個核心關鍵的,從證據鏈裡面切斷幾個就夠了,切斷一個就夠了,現在可以切斷好幾個。
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 王興
念斌相當於一個活著的聶樹斌,為什麼,如果說沒有律師介入反復的拉據,念斌可能早就被執行死刑了,但是相比之下聶樹斌有什麼好處呢?真凶能回來了。但念斌呢,幾位專家幾位律師已經說了,念斌斃了,這個案子有可能不會有真凶出現,可能是耗子導致意外的死亡,可能永遠都不會有真凶出來,張律師的工作確實非常有價值。
不冤的案子可能多種多樣,但是冤案確實有很多相似地方,這個案子和北海案子感覺完全不沾邊,但是有很多共同點,最關鍵的是公安偵查,太急於確定一個偵查方向,就像本案當時的現場一樣有九個門,你根本不知道哪個門出去是對的,就把其它路全忘了悶頭揀一個門就沖出去,一旦走錯之後後來就用無數的錯誤彌補掩蓋前面的錯誤。現在過了這么多年,理論上已經沒有可能查清楚到底真相是什麼了,我們現在來論證的是案件本身的疑點,按照刑事訴訟原則來講,只要找到一個疑點,證據體系就塌了,但是我們現在辯護要辯到什麼程度?我讓你全軍覆沒,全殲了,所有證據都有問題,依然不行。張律師為什麼做這么多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