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學王公法教授
A. 推薦華政國際法博導
李偉芳,我上她的國際公法,從堅決不考研變成非常想搞學術。學術方面沒得說,國際法版學院的副院權長,人也很好,很關心學生。她說過很希望學生能直接看原版的材料,因為研究的是國際法嘛!所以,我覺得你的條件以及要求簡直是太適合報考她了!!
B. 從武漢大學出來的有幾位人物是哪幾位
法學名家
王世傑
字雪艇,湖北崇陽人。留學英國和法國,先後獲倫敦大學經濟學博士學位、巴黎大學法學博土學位。1921年回國,歷任北京大學教授,武漢大學校長,國民黨政府法制局局長、教育部長、外交部長、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政務委員、中央研究院院長以及國民黨中央宣傳部長等。著作有《比較憲法》(與錢端升合著)等,用比較方法介紹資本主義的國家制度、政治制度和憲法理論。
周鯁生
周鯁生教授(1889-1971),湖南長沙人,早年留學日本、英國、法國等國,獲英國愛丁堡大學政治經濟碩士學位和巴黎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回國後曾擔任北京大學教授、武漢大學教務長和校長等職務。新中國成立後,歷任武漢大學校長、外交部顧問,為新中國的外交和立法工作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主要著作有《國際法》、《國際法大綱》、《近代歐洲外交史》、《不平等條約十講》等。
梅汝璈
清華畢業,留學於美國斯坦福大學、在芝加哥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精通英美法律,曾任武漢大學、中央大學教授。1945年,當時的武漢大學法學系主任梅汝璈教授作為檢察官出席東京國際軍事法庭,義正辭嚴地控訴了日本帝國主義的滔天罪行。
燕樹棠
字召亭。河北定縣人。北洋大學堂法科畢業。1914年赴美,1920年獲耶魯大學法律博士。曾任國民政府法制局編審、清華大學政治學系講師、北京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西南聯合大學法律學系主任,國民政府檢察院監察委員、司法院大法官等職務。1949年後在武漢大學法律系編譯室工作兼湖北省政協委員、中國政法學會理事。
韓德培
中國法學會顧問、中國國際法學會名譽副會長、中國國際私法學會會長、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首任所長。1934年國立中央大學法律系畢業,1940-1942年在加拿大多倫多大學研究院學習,獲法學碩士學位,1942-1945年在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以特別研究生身份繼續研究。1946—至今,在武漢大學任法律系教授,先後任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評議組成員和特約成員,國家環境保護局、中國法學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顧問,中國國際法學會副會長,中國國際私法研究會會長等職。
李浩培
李浩培先生,1906年生於上海,1928年畢業於東吳大學法律系。後在倫敦經濟政治學院從事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比較民法的研究。歷任武漢大學法律系主任、浙江大學法學院院長 外交學院教授,外交部法律顧問,兼任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教授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與周鯁生、王鐵崖先生一樣,李浩培先生可以說是我國國際法學界的泰山北斗。
皮宗石
皮宗石(1887~1967) 字皓白,號海環。長沙縣福臨鋪人。1903年到日本,先讀中學,後入東京帝國大學攻讀政治經濟。1927年與王世傑、王星拱、周鯁生等被約同去湖北,在武昌中山大學基礎上籌建國立武漢大學。從此專心從事教育事業,拒絕汪精衛、蔣介石邀請他在政府任職。
王鐵崖
中國國際法學會前會長,北京大學國際法研究所創始所長,國際法研究院院士,世界藝術和科學院院士,聯合國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大法官。1929年考入上海復旦大學,初修外語,後改上政治系。1931年轉學入清華大學政治系。1933年畢業後旋被保送進清華研究院,師從周鯁生教授攻讀國際法。1936年獲法學碩士學位,同年通過中美庚款留學考試。1937年夏負笈西洋,遠赴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師從國際法學家勞特派特教授,繼續研讀國際法。1939年夏鐵崖先生返國 後經周鯁生教授邀請,於1940年受聘於樂山武漢大學,開始了他長達62年的國際法教學生涯。
姚梅鎮 國際經濟法學家 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首任會長。
馬克昌
生於1926年8月,河南西華人,法學家。1950年畢業於武漢大學法律系,後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研究生班。曾參加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修訂工作。現任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中國法學會董必武法學思想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我國刑法學術界有「北高南馬」之稱,即中國人民大學高銘暄教授和武漢大學馬克昌教授。
吳學義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顧問,曾任武漢大學、中央大學教授,留日碩士。
蔣思道
高一涵
六安縣南官亭人 曾於日本明治大學攻讀政法。民國5年(1916年)7月回國與李大釗同辦《晨報》。民國7年入北京大學編譯委員會工作,兼任中國大學、法政專門學校教授。經常為陳獨秀主編的《新青年》撰稿,並協辦《每周評論》,積極宣傳科學與民主。後與章士釗辦《甲寅日報》,與李四光、丁西林等辦《現代評論》,與胡適辦《努力月刊》等刊物。
民國15年,由李大釗、高語罕介紹加入中國共產黨,同年來武昌任中山大學(武漢大學前身)教授,兼法科委員會主任委員。南京解放後,先後任南京大學教授、政治系主任、法學院院長等職。
文學的有 葉聖陶 李達 郁達夫
只能說出在武大任教的,不能說出武大畢業的 ...
C. 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中有哪些公約和條約
國際經濟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建立起來的新興學科。在它的定義、范圍、意義、地位問題上存在爭議。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之間既有著密切聯系,同時,它們之間也存在著重大區別。國際經濟法和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應該是與國內法平行的國際法體系中三個彼此完全獨立的法律部門。
[關鍵詞] 國際經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聯系區別國際經濟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建立起來的一個新興學科。它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有著密切的關系。在它的定義、范圍、意義、地位問題上存在著爭論。本文試針對爭論中的某些具體問題,略抒己見。
一、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關系的幾點認識
(一)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關系的三種分歧
國際公法通常簡稱國際法,在我國國際公法學界,王鐵崖先生最早提出的一種觀點是比較權威的,即「國際法是主要調整國家之間的關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的總體。」「國家之間關系就是國際關系……包括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法律關系,等等。國家經濟法關系是整個國際關系中最基本的關系,國際政治關系是國家之間最活躍的關系,而國際法律關系則是以法律形式表現出來的國際關系。」
關於國際公法調整對象,許多國際公法著作都基本上沿用了王鐵崖先生在《國際法》1995 年新版本中的定義:「國際法,簡言之,是國家之間的法律,或者說,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法律,是以國家之間的關系為對象的法律……所謂國際法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法律。在國際舞台上除了國家是主要參加者之外,還有其他參加者: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和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
「為了對國際法有一個初步的概念,把國際法看作主要調整國家之間的關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總體,也就夠了。」
根據上述定義,人們容易想像國際公法中存在一個國際經濟法分支,它是調整國家之間在經濟領域關系的公法體系,是國際公法的一個新分支。可是在實際生活中,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關系是有學術分歧的,具體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一個新分支。這種觀點認為,國際經濟法只是調整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傳統的國際法,主要用於調整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的政治關系,忽視了它們之間的經濟關系,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逐漸形成了專門用來調整上述國際經濟關系的新的法律分支,這就是國際經濟法。王鐵崖先生在1980 年2 月2 日中國國際法學會成立大會上的發言中指出:「國際經濟關系的變化和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轉變,在國際法上提出了許多經濟問題,使國際法的范圍擴大了。最近十幾年,提出了國際經濟法作為國際法的一個分支的主張,引起了普遍的重視……國際經濟法作為國際法的一個分支,其內容範圍和體系如何,現在還很難確定。但是,國際經濟法的確立是現代國際法的另一主要動向,這是明確無疑的。」王鐵崖先生主編的《國際法》1981 年版對國際經濟法的定義為: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的總和。它和公認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以及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是一致的,是現代國際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國際法的一個分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與一般國際法的主體也是一致的,就是說,主要是主權國家,另外還有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及政府間國際組織和國際機構。」梁淑英主編的《國際公法》對國際經濟法的定義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國際法的新分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和國家組織,其調整對象限於主體間的經濟關系。國際經濟法的范圍系指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規范。」
第二種觀點是在國際公法的著作中根本不涉及國際經濟法問題。端木正主編的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教材《國際法》、劉海山主編的《國際法》、王獻之主編的高等政法院校規劃教材《國際法》等都屬於這種情況。
第三種觀點是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跨國)經濟關系的國際法、國內法的邊緣性綜合體,應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這種觀點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超越一國國境的經濟交往的法律規范。它所調整的對象,不僅僅限於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屬於不同國家的個人之間、法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以及他們與異國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間的各種經濟關系。這種觀點是當前國際經濟法學者普遍支持的觀點。如陳安:「綜上分析,一項普普通通的國際投資活動,一種屢見不鮮的國際經濟法律關系,其所涉及和所適用的各門各類法律規范就如此之多。舉一反三,由此可以看出:用以調整超越一國國境的經濟關系的國際經濟法,確實是一個涉及國際法與國內法、『公法』與『私法』、國際商法與各國涉外經濟法等多種法律規范的邊緣性綜合體。它是根據迫切的現實需要『應運而興』的綜合性法律部門;從而,國際經濟法乃是一門獨立的邊緣性法學學科。」
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不涉及國際經濟法的行為純屬逃避,根本解決不了問題,故不能採納。第一種觀點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一個新分支的代表人物王鐵崖先生在其主編的《國際法》1995 年版本對國際經濟法的定義是:「國際經濟法是國際法的一個部門,廣泛地說它是規范國家政府、國際組織、私人公司和個人之間的相互經濟交易和經濟關系的法律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國際經濟法學是以國際經濟法為研究對象的一門學科,通常所說的國際經濟法事實上是指國際經濟法學,而非國際經濟法。國際經濟法的形成以各國在經濟上的相互依賴關系為基礎,以跨國界的經濟交易和經濟關系的存在為前提。」[1](P486)我們把此版本中國際公法定義同國際經濟法的定義加以比較,可以看出二者對「國際經濟關系」一詞存在語義分歧。王鐵崖先生在解釋國際關系時說:「國家之間的交往關系是國際關系,」這代表了傳統國際公法學界對國際關系的解釋,那麼不同國家的企業、個人之間的關系是否也應納入國際關系呢?王鐵崖先生沒有也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釋。筆者支持第三種觀點。除了將其他兩種觀點排除外,筆者在本文的第三部分中還將充分論證國際經濟法應成為一門獨立學科的合理性。下面我們將在第三種觀點的基礎上看一下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關系。
(二)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聯系和區別
筆者認為,如果國際公法規范是用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如果國際公法規范用以調整國際政治關系以及其他非經濟關系的則不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對於那些綜合性的國際公約,既用以調整某方面的政治關系,又用以調整某方面的經濟關系,則涉及經濟領域的有關條款,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涉及非經濟領域的條款屬於國際公法范疇。
如果將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內容作一比較,將會看到有以下重大區別:
第一,權利義務主體不同。國際公法的主體限於國家與各類國際組織(指各國政府之間的各類組織,下同),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包括國家、各國政府間的經濟組織、民間國際商務組織、國際商務仲裁機構以及不同國籍的國民(含自然人和法人,下同)第二,調整對象不同。國際公法傳統上主要調整國家之間政治、外交、軍事等非經濟性質的國際關系。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經濟領域的國際關系在國際公法調整對象中的比重才有所上升,但並不佔主導地位。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則突出了國家、國際組織之間關於經濟領域的各種關系,排除了它們之間屬於政治、外交等非經濟領域的各種關系。同時,國際經濟法又囊括了大量的國家或國際組織與他國國民之間、不同國籍的國民之間的屬於經濟領域的各種關系。
第三,法律規范的淵源不同。國際公法的淵源主要是各種領域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而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則排除了各種非經濟領域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突出了經濟性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同時大量吸收了國際私人商務慣例以及各國國內的涉外經濟立法。
綜上所述,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具有不同的內涵和外延,具有不同的質的規定性,雖然兩者在部分內容上相互滲透和互有交叉,但兩者不能相互取代。簡而言之,它們是兩種既有密切聯系,又有明顯區別的、各自獨立的法律部門。
二、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關系的幾點認識
(一)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關系的爭議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之間的關系是存在爭議的。而爭議的原因在於國際私法學界對國際私法的定義和范圍有著不同的解釋。余先予主編的《沖突法》說:「沖突法的名稱出現於世紀,從19 世紀20 年代以後,沖突法在有的著作中又稱為國際私法,19 世紀末以來,國際上為了避免或排除國家之間的法律沖突,通過條約統一規定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實體規范,出現了所謂統一實體規范。有些學者認為國際私法除沖突法外,還包括統一實體法。但另有一些學者則仍然主張國際私法僅指沖突法。」
韓德培先生主編的《國際私法》列舉了三派主要觀點。第一派認為國際私法僅包括或主要包括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沖突規范,該派觀點廣泛流行於歐洲和美洲資本主義各國、日本及世界其他地區;第二派認為國際私法不僅包括調整涉外民事法律規范,還包括國際統一實體規范,該派觀點出自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的一些學者;第三派認為國際私法不僅包括沖突規范、統一實體規范,還包括國內法中專門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實體規范,該派觀點則出自前民主德國、捷克和保加利亞的某些學者。在上述三派觀點中,第一派觀點在國際上是通行的。如果國際私法僅僅包括沖突法的話,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關系就十分清楚了。但韓德培先生主編的《國際私法》對國際私法的定義是:「國際私法是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法的部門。」並且認為:「國際私法就其主要內容來說,只包括沖突規范和統一實體規范,但鑒於目前還沒有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研究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國內法實體規范,因而本書也將涉及一些重要的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國內法實體規范。」此外,該書還對「民事法律關系」一詞作了非常廣義的解釋,即「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民事法律關系,從一個國家的角度來說,可以稱之為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這里還需要稍加說明,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是廣泛意義上的民事法律關系。」所謂廣泛意義上的民事法律關系,「既包括涉外物權關系、涉外債權關系、涉外知識產權關系、涉外婚姻家庭關系和涉外繼承關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關系、涉外票據法關系、涉外海商法關系、涉外保險法關系和涉外破產法關系等。」這樣定義下的國際私法通常被稱為大國際私法。在這種定義下,經濟關系都被稱為民事關系,國際經濟關系成了國際私法的研究對象。這樣,國際經濟法概念便失去了其必要性。那麼,這樣一種大國際私法,一方面,它要調整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沖突,另一方面,它還要調整涉外所有權關系、涉外債權關系、涉外繼承關系、涉外公司法關系……如此龐雜的涉外關系,試問,國際私法一門學科能承擔得了嗎?
筆者認為,國際私法仍然應該主要解決法律沖突問題。正像一個人的能力是有限的一樣,一個部門法也不可能解決各方面的問題。雖然近年來的大規模造法運動產生了許多國際統一實體規范,使本來沖突法關注的一些問題發生了變化,但這並不是修改國際私法定義的充分理由。因為一方面解決法律沖突仍然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國際法律課題,各國國內立法的增加必然帶來新的沖突法問題,國際統一實體規范的出現也帶來了國際統一實體規范之間以及國際統一實體規范同國內法之間的沖突問題,國際私法研究對象的這種變化是很正常的,也是所有其他法律學科都會經常遇到的;另一方面,國際統一實體法律規范大量出現是國際關系發展的結果,並非國際私法學科解決問題之產物。隨著國際統一實體規范的大量出現,必然有與其相適應的新學科出現,國際私法這樣一個古典的學科,在內涵不斷擴大的情況下,沒有必要進行外延式擴張。
(二)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私法的聯系和區別
這里的「國際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針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關系或商法關系,指定或確定應當適用哪國的法律,又稱「法律沖突法」或「法律適用法」。
作為法律沖突的國際私法,可以分為用於調整國際(涉外)私人間經濟關系的法律沖突規范以及調整國際(涉外)私人間人身關系的法律沖突規范。前一類沖突規范用以間接調整超出一國國界的私人間的經濟關系,因此應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而後一類沖突規范由於調整的是人身關系而非經濟關系,因此不應納入國際經濟法的范疇。
如果進一步把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作一比較,可以看出以下幾點重大區別:
第一,權利義務主體不同:國際私法的主體,通常指不同國籍的國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各種民間性的國際組織機構。國家以及各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一般不是國際私法的主體,只有當它們不以主權實體的身份而以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從事超越一國國界的經濟交往或經貿活動,它們才可能成為國際私法關繫上的主體。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既包括經濟領域中超越一國國界的「私法」關繫上的主體,也包括經濟領域中國際公法關繫上的主體,即國家以及各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
第二,調整的對象不同:國際私法調整的超越一國國界的私人間關系,可分為經濟關系和人身關系兩大類。國際經濟法則只調整前一類而不調整後一類。如果單從這方面看,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對象的范圍,遠比國際私法狹窄。但是,由於國際經濟法調整的對象中還包括國家、各國政府間組織、不同國籍的國民相互之間大量的經濟交往關系。因此,從總體上看,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對象范圍又遠比國際私法廣泛得多。
第三,發揮調整功能的途徑不同:國際私法是關於民法、商法的法律適用法,而不是實體法。實體法指的是可以直接地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並解決有關紛爭的法律規范,而國際私法是指出應當適用哪國的法律來解決沖突並不直接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解決有關的紛爭。也就是說,國際私法作用的發揮是通過實體法中介來進行的,其調整方式是間接調整。
而在門類繁多、內容豐富的國際經濟法的各種規范中,除了一些程序法的規范外,絕大部分都是實體法規范,它在調整過程中,無須經過任何中介,因而是直接調整。
第四,法律規范的淵源不同:國際私法的淵源主要是各國有關法律沖突或法律適用方面的國內立法,並輔以某些有關法律沖突或法律適用方面的國際慣例以及對締約國有拘束力的具有同類內容的國際條約。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則排除了國際私法上述諸淵源中有關人身方面即非經濟方面的法律規范,突出了有關經濟方面的法律沖突規范。同時大量吸收了屬於實體法和程序法性質的、有關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規范、國際私人商務慣例以及各國國內的涉外經濟立法。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從各自的總體上看,具有不同的內涵和外延,具有不同的質的規定性。
兩者在部分內容上雖然互相滲透和互有交叉,但兩者不能相互取代。簡而言之,它們也是兩種既有密切關系,又有明顯區別的、各自獨立的法律部門。
三、國際經濟法應該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
我們說國際經濟法應該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主要有以下理由:
(一)國際經濟法成為一門獨立學科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是國際經濟關系空前迅速發展的需要
一切理論都是實踐的產物,理論總是為了滿足一定的實踐需要而產生的,關於法學分科的理論也不例外。
早在公元以前,地中海沿岸亞、歐、非各國之間就已出現頻繁的國際經濟往來和國際貿易活動。在長期實踐的基礎上,各國商人約定俗成,逐步形成了處理國際商務的各種習慣和制度。這些習慣和制度,有的由有關國家的法律加以吸收,規定為處理國際商務成文准則;有的則由各種商人法庭援引作為處理國際商務糾紛的斷案依據,日積月累,逐步形成為有拘束力的判例法或習慣法。可以說,這些商事法規或商事習慣法,實質上就是國際經濟法的最初萌芽。
17 世紀以後,資本主義世界市場逐步形成,世界各民主國家之間的經濟貿易交往空前頻繁,國際經濟關系空前密切。
自18 世紀以來,世界對外貿易就在數量上存在長期增長的趨勢,但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前,世界貿易出口相對於世界生產總值的增長是長期滯後的。這反映了生產國際化還停留在低級的、膚淺的水平上。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世界貿易增長率一貫的、持續的超過世界生產增長率。這是半個世紀以來世界經濟最鮮明的特徵之一,反映了生產國際化向縱深發展的強勁趨勢。國際經濟法之所以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產生,首先就是因為戰後國際經濟關系的迅速發展,給其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戰後國際經濟關系空前迅速發展不僅表現在國際貿易上,還表現在國際投資、國際技術轉讓、國際融資、國際稅收、區域經濟一體化和世界經濟一體化等許多方面。這些方面都一再表明戰後國際經濟關系已經越來越直接、深刻地影響到人們的工作、收入、消費和生活。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必然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為了滿足人們對國際經濟法律知識的需要,國際經濟法必然要成為一個新興的獨立法律學科。
(二)國際經濟法成為一門獨立學科有利於國際公法、國際私法與國際經濟法三者的協調發展
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階段後,國際法面對的情況有很大改變。國家對經濟的干預,表現在國際法上,就是國家之間通過締結條約或創立國際組織來管理企業和私人的跨國經濟活動。國際法律規范向縱深發展了,但按照傳統的國際法定義,國際法是不研究這些領域的。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傳統的國際法的研究方法暴露出研究層面單一、缺乏立體性的弱點。所以筆者認為應當把國際法和國際公法區分為兩個不同的概念。
國際法是相對於國內法而言的一個法律體系的概念,而國際公法則是國際法體系中一個相對與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等的部門法的概念。也就是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等是國際法這個大體系中的分支。在這個體系中,國際經濟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而國際公法傳統上只調整國際政治關系,國際私法的范圍則只是國際法律沖突問題。這樣一來,三者的關系就十分清晰明了了,三者也會在各自的范圍內協調發展。
(三)國際經濟法成為一個獨立學科是各種國際經濟關系內在統一性的需要
反對國際經濟法成為一個獨立學科,認為國際經濟法只不過是國際公法的一個分支的理由通常是說,只有國際經濟法局限為國際公法的一個分支,其所包括的各種法律規范才具有法律特徵上的統一性。Schwarzenberger 曾尖銳批評和Langen 的大國際經濟法觀點,他認為國際經濟法這一主題的代價是很高的,國際經濟法將面臨失去法律統一性的嚴重危險。CliveM.Schmitthoff 也說:「體現跨國貿易法傾向的國際貿易法,成為私法中的首要部分……我們所在的世界仍然堅實地建立在民族國家觀念的基礎上,那種認為民族國家是一個已經陳舊的或過時的概念的看法,是錯誤的。現代形式的民族國家,在人類社會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和有益的作用,其性質已從作為強權政治的象徵轉為社會正義的一種手段。」
用上述理由把國際經濟法局限為國際公法的一個分支是站不住腳的,因為這些理由都忽略了一個至關重要的事實:各種調整國際(或跨國)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客體都是統一的———即以企業為主的各種經濟實體的跨國經濟行為,各種國際經濟關系都是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進行跨國經濟活動服務的。國際經濟關系的這種內在統一性,決定了各種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內在統一性。它們統一於共同的主體、客體和為國際市場服務的目標,這種統一決定了國際經濟法應該成為一個獨立的學科。
(四)國際經濟法的研究方法是特殊的
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學科,它不僅代表了一類新興的法律規范,還代表了一種新的法學研究方法,或者說是一種新興的法學觀念。西方學者稱之為跨國法觀念。它集調整各種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法淵源、國內法淵源、實體法淵源、程序法淵源於一身,從而使各種國際經濟法律關系被作為一個法學研究的整體。一些外國學者稱國際經濟法的定義的研究方法拋棄了傳統法學的局限性,它沒有把法律淵源的「國際」
或「國內」性以及法律目的的「公」或「私」性放在首位,而是把各種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作為一個整體,把所有參加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都納入國際經濟法。
四、結語
本文並不泛泛地去反對學科劃分中人為因素的能動性,問題在於人為因素應該服務於實踐的需要。法律學科的劃分必須首先根據法律的調整對象來歸類,這是最科學的。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國際公法都是調整國際關系的,除法學之外,還有許多學科對國際關系進行分類,國際關系在各種學科中通常總是被分為國際政治關系、國際經濟關系、國際民事關系等,這種分類方法體現了各種國際關系在各自特質上的獨立性,因此被廣泛接受。國際法學的分類應該與其他學科保持一致。我們並不否認各類國際關系之間不可分割的內在聯系和相互作用,但在學科分類中,每個學科都應該把屬於自己本身的東西和與自己有密切聯系的東西區別開來,避免使自己的學科沒有明確的邊界。
D. 「國際法」的權威教材(國外譯本)
奧本海《奧本海國際法》
本書著者奧本海(1858~1919)是近代著名國際法學者。第九版修訂者詹寧斯曾是劍橋大學惠威爾國際法講座教授、國際法院院長;瓦茨曾是英國外交和聯邦事務部法律顧問。原著1905~1906年出第一版後,即確立其作為國際法經典著作的地位,其後經過八次修訂,歷來是最為流行的一種國際法教,廣泛流通。在第八次修訂的三十七年後,第一卷由詹寧斯和瓦茨修訂出版,此舉深受國際法學界的歡迎。新版考慮到國際法的發展,擴大了范圍和內容,包括海洋法、外交和領事關系、條約法等的新的補充;還涉及到外層空間、恐怖主義、環境保護、南極、人權等問題。新版第一卷內容比第八版增加了一倍以上,分為兩冊五個部分。新版維持原來的水平和聲譽,是進行國際法教學和研究的主要參考著作,對實際工作者也大有裨益。
伊恩 布朗利《國際公法原理》
全書闡述清晰、分析嚴密,參考資料詳盡,覆蓋面綜合全面,案例典型而豐富,展示了布朗利教授對平時國際法主要問題的實事求是研究精神與實證分析技能,體現了他結合復雜國際法案件自如運用實證分析法學理論 與方法剖析各種含混費解的國際法規范高超水平,揭示了國際法運作的現實情況和國際法在國際生活中的地位,補稱為系統全面闡述平時國際法的一部傑作、權威的國際法專著和頗具世界影響的國際法教科書。
本書比較全面地展示了布朗利教授對平時國際法主要問題的實事求是的研究精神與實證分析技能,體現了他結合復雜國際法案件自如運用實證分析法學理論與方法,剖析各種含混費解的國際法規范的高超水平,比較深刻地揭示了國際法運作的現實情況,以及國際法在國際生活中的獨特地位,從而有助於人們認識實證法學在國際法研究方面的潛力和無可替代的作用。
斯塔克的國際法教材也不錯的
引自華東政法學院:
《國際公法》參考書目
一、中文類:
1、 曹建明等主編:《國際公法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 周鯁生:《國際法》,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
3、 王鐵崖主編:《國際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4、 張乃根主編:《當代國際法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5、 邵沙平等主編:《國際法問題專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6、 余民才主編:《國際法專論》,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7、 趙理海:《國際法基本理論》,北京法學出版社1990年版。
8、 端木正主編:《國際法》,北京法學出版社1989年版。
9、 魏敏:《國際法概論》,光明日報出版社1986年版。
10、 李浩培:《國際法的概念和淵源》,貴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1、 陳體強:《國際法論文集》,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
12、 王鐵崖:《國際法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13、 程曉霞主編:《國際法的理論問題》,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14、 詹寧斯、瓦茨(英)修訂,王鐵崖等譯:《奧本海國際法》,中國網路全書出版社1995年版。
15、 格老秀斯(荷蘭):《戰爭與和平法》。
16、 高樹異主編:《國際法》,吉林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
17、 富學哲:《國際法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18、 王鐵崖、田如萱:《國際法資料選編》第2版,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19、 王鐵崖、田如萱:《國際法資料選編》(續編),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20、 王鐵崖、李浩培、陳偉強主編:《中國國際法年刊》,法律出版社1982—1996年版。
21、 趙建文:《論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版。
22、 劉海山主編:《國際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23、 趙理海:《當代國際法問題》,中國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
24、 周洪鈞主編:《國際法論》,同濟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25、 李浩培:《條約法概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6、 王獻樞主編:《國際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27、 李浩培:《國籍問題的比較研究》,商務印書館1979年版。
28、 聯合國新聞部:《聯合國手冊》,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1988年版。
29、 丘宏達(台)主編:《平時國際法》,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74年版。
30、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教研室編:《國際公法案例評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31、 王浩:《中國外交事例與國際法》,現代出版社1989年版。
32、 黃鳳:《引渡制度》,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33、 陳治世:《條約法公約析論》,台灣學生書局1992年版。
34、 亨金:《國際法:案例和資料》,西方出版公司1980年版。
35、 B.森(印度):《外交人員國際法與實踐指南》,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1987年版。
36、 丘日慶主編:《領事法論》,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6年版。
37、 尼日松:《外交學》,世界知識出版社1987年版。
38、 程道德主編:《近代中國外交與國際法》,現代出版社1993年版。
39、 馬呈元:《國家犯罪與責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40、 陳治中編:《國際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1、 慕亞平、周建海、吳慧:《當代國際法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2、 柳炳華(韓)著,馬呈元等譯:《國際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43、 蘇義雄(台):《國際法》,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版。
44、 邵津主編:《國際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45、 梁西:《國際組織法》,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46、 賀其治:《外層空間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47、 黃惠康,《國際法上的集體安全制度》,武漢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
48、 曾令良:《歐洲共同體與現代國際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49、 萬鄂湘:《國際人權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50、 龔刃韌:《國家豁免問題比較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51、 饒戈平主編:《國際組織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52、 白桂梅:《國際法上的自決》,中國華僑出版社1999年版。
53、 江國青:《演變中的國際法問題》,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4、 楊澤偉:《宏觀國際法史》,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55、 王曦:《國際環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6、 朱奇武:《中國國際法的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7、 李浩培:《李浩培文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8、 阿,菲德羅斯(奧)著,李浩培譯:《國際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
59、 王獻樞主編:《國際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60、 張瀟劍:《國際強行法論》,北大出版社1995年版。
61、 亞歷山大·基斯(法)著,張若思譯:《國際環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62、 黃進:《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問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
63、 魏敏主編:《海洋法》,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64、 趙建文主編:《國際法新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65、 趙維田:《國際航空法》,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
66、 袁古潔:《國際海洋劃界的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7、 北京大學法律系國際法教研室編:《海洋法資料匯編》,1998年版。
68、 劉楠來:《國際海洋法》,海洋出版社1986年版。
69、 趙理海:《海洋法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70、 吳慧:《國際海洋法庭研究》,海洋出版社2002年版。
71、 陳治世:《國際法院》,台灣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
72、 賀其治:《國家責任法及案例淺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3、 斯塔克(英)著,趙維田譯:《國際法導論》,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74、 萬鄂湘、石磊、楊成銘、鄧洪武:《國際條約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75、 吳嘉生:《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之研析》,台灣五南出版社1998年版。
76、 趙理海:《國際法基本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
77、 黃進、肖永平主編:《展望二十一世紀國際法的發展》,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78、 周洪鈞、丁成耀、司平平編:《國際公約與慣例——國際公法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9、 梁西:《國際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80、 謝啟美:《中國與聯合國》,世界知識出版社1995年版。
81、 鹿守本主編:《海洋法律制度》,光明日報出版社1990年版。
82、 趙理海:《海洋法的新發展》,北京大學出版社1984年版。
83、 凌岩等編:《國際公法案例評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84、 徐振翼:《航空法知識》,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
85、 趙維田:《論三個反劫機公約》,群眾出版社1985年版。
86、 [荷]雷伊南著,譚世球譯:《外層空間法的利用與國際法》,上海翻譯出版社1985年版。
87、 萬鄂湘:《國際人權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88、 盛愉、魏家駒:《國際法新領域簡論》,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89、 夏友富:《國際環保法與中國對外開放》,中國青年出版社1996年版。
90、 韓健、陳立虎:《國際環境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91、 馬驤聰主編:《國際環境法導論》,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1年版。
92、 江偉鈺、江偉鏗:《國際環境保護法學》,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3年版。
93、 李雙元主編:《國際法與比較法論叢》,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94、 董雲虎編:《人權基本文獻要覽》,遼寧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95、 夏爾·盧梭(法):《武裝沖突法》,中譯本1987年版。
96、 李龍、萬鄂湘:《人權理論與國際人權》,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97、 張智輝:《國際刑法通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98、 趙永琛:《國際刑法與司法協助》,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99、 劉亞平:《國際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100、 林欣:《國際法中的刑事管轄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二、外文類:
1、I.A.Shearer, Starke: International Law, Butterworth and Co., 1994.
2、Ian 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3、O.Connel: International Law, Clarendon Press, 1970.
4、D.M.Johnston: The Structure and Process of International Law,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83.
5、Lauterpacht H.: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5.
6、G.Tunkin: Politics, Law and Force in the Interstate System, 219 Recueil Des Cours, 1989.
7、Thomas M. Franck: Fairness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stitutions, Clarendon Press, 1998.
8、B.Simma: From Bilateralism to Community Interest in International Law, 250 Recueil Des Cours, 1989.
9、R.Bernhardt: Encyclopedia of Public Law, Elserier Science Publishers, 1987.
10、Serge Sur: The State Between Fragmentation and Globalization, 1997.
11、Kaarle Nordenstreng: Beyond National Sovereignty: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in the 1990s, 1993.
12、Philip Alston: International Lawyers and Globalization, 1997.
13、David A.Smith: States and Sovereignty in the Global Economy, London, 1999.
14、Jan Klabbers: An Introction to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15、Anthony Aust: Modern Treaty Law and Practi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16、Eileen Denza: Diplomatic Law—Commentary on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Clarendon Press, 1998.
17、John Collie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18、G.Schwarzenberger: International Constitutional Law, 1976.
19、Karen T.Litfin: The Greening of Sovereignty in World Politics, The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Press, 1998.
20、Stephen D. Krasner: Sovereignty: Organized Hypocris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9.
21、R.Keohane and J.S.Nye: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Dosborn, 1977.
22、Saskia Sassen: Losing Control? Sovereignty in Age of Globalization?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23、A. Leroy Bennet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Principles and Issues, 1994.
24、Alan Boyle: International Law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25、Antonio Casses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26、Karel C. Wellens: Diversity in Secondary Rules and the Unity of International Law,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5.
27、S. D. Bailey: The Procere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1975.
28、Antonio Cassese: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A Legal Reappraisal,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29、Martti Koskenniemi: The Gentle Civilizer of Nation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30、Ignaz Seidl-Hohenvelder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Th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9.
31、Lyal S. Sunga: The Emerging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Th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
32、L. Henkin: International Law, Politics and values,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5.
33、Bruno Stimma: The Charter of the UN: A Commenta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34、Ian Brownlie: International Law and Use of Force by Stat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3.
35、J. G. Merrills: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36、M. Cherif Bassiouni: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in International Law,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
37、 L. M. Goodrich: The United Nations, 1979.
38、Jordan J. Paust: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Cases and Materials,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1996.
39、Dixon and Martin: Textbook on International Law, Blackstone Press Limited, 1996.
40、Oscar Schachter: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ory and Practi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41、Brad R. Roth: Governmental Illegitimacy in International Law, Clarendon Press, 1999.
42、Simon Chesterman: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nd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43、B. Conforti: The Law and Pract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96.
44、Green N. A. M: International Law, Macdonld and Evans London, 1982.
45、Rosalyn Higgins, Problems and Process—International Law and How we Use It, Clarendon, Clarendon Press, 1995.
46、Charles S. R: International Law, CLB, Publishers Inc, 1971.
47、Louis II: International Law cases and Materials, West Publishing Co. 1993.
48、Anand R.P.: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Martimo Nijholf, Boson, 1987.
49、Antonio Cassese: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and the Recent Break-Up of USSR and Yugoslavia. 1999.
50、O. A. Elias and C. L. Lim: The Paradox of Consensualism in International Law,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8.
E. 國際法學的碩士,哪個比較好
看學校的~~其中國際公法就業最差,但是就業層次最高……如果不是名校法學院畢業並且在國外TOP10的學校混到LLM或者JSD基本上找不到工作 - - ~~正常人誰會用國際公法,除了老師……當然,史久鏞院長,王鐵崖教授都是學國際公法的……所以一般人還是不考的好。
國際經濟法次之,就業層次高一些的,可以去國際組織。低一點的,可以去外企法務、外資所。對英語要求極高,也很有必要去國外混個本本回來。就業前景最廣泛。
國際私法相對前兩個而言就業層次最低,主要是企業法務和外資所。就業前景比國經窄比國際公法高的。
當然,學國際法,最重要的一是學校,二是英語!如果是一般的學校比如一個不怎麼樣的211,就業就挺麻煩的。如果考研,建議考人大、北大、廈大和外交學院的,最難考但是最有出息!其次就是復旦、上交、南大、中山、UIBI、華政、南師也不錯哦,再次,武漢大學、北航、北師、同濟、北理、中南財經政法、中政、西南政法、西北政法。如果連最後一檔都考不上,那建議不要學三國法。
F. 個人簡歷及自我信
個人簡歷及自我推薦信 篇1
尊敬的貴公司領導:
你好!
我很高興,很幸運,很榮幸能有機會向貴公司投簡歷,你們能在百忙之中能閱讀我的個人求職自薦書,我心情倍感振奮。我畢業於xx學院,將在xx年7月走出校園,邁向社會,開始人生新的旅途之際。攻讀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在大學的四年裡,我努力夯實自己的專業基礎知識,四年內連續獲得校內三等獎學金、二等獎學金、光華二等獎學金;同時,我利用課余時間廣泛地涉獵了大量書籍,參加各種技能培訓,不但充實了自己,也培養了自己多方面的技能。更重要的是,嚴謹的學風和端正的學習態度塑造了我朴實、穩重的性格特點。xx年1月,我由學校推薦,進入xx銀行實習;3月,通過公開競爭,我被聘用到了xx銀行;5月,被分配到xx支行參加工作。在支行,主要負責支行日常數據報表統計、利息催收等工作,並協助主辦客戶經理辦理信貸業務,並能獨立撰寫信貸調查報告。工作中,由於我性格開朗,和身邊同事能融洽相處,並且學習華夏銀行呼和浩特分行老創業團隊的敬業精神和奉獻精神,踏實肯干,工作認真細致,受到了領導的好評。xx年6月,擔任了支行團支部組織委員一職。
工作之餘,我喜歡讀書、寫作、繪畫,並且熱衷於游泳、釣魚等運動,我工作時專注的耐力就是從釣魚中培養出來的。
希望貴公司能給我一次展現自我的機會,如有幸加入貴公司,我定會全力以赴投入到工作當中!
恭候您的佳音!
個人簡歷及自我推薦信 篇2
尊敬的領導:
您好,感謝閱讀我的簡歷!
貴單位先進的管理理念和良好的企業形象深深吸引著我。七年的學習,我的專業知識和社會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提高,這讓我有自信向您推薦自己。
熱愛生活的我會對工作保持著持續高漲的熱情;積極進取的我會不斷要求進步、超越自我;樂於奉獻的我會全心全意地投入到工作中;良好的抗壓能力讓我能在緊張高壓環境中保持持久的工作力。
喜歡「積極的中庸」——中庸是和諧之道;積極是進步之道。她讓我在維護和諧的同時彰顯個性,也讓我能保持淡定、不斷前進。雖然時光不會倒流,但我們可以推著歷史的指針朝前走。
相信我,選擇我,我會證明你的選擇是最棒的!真切期待能成為貴公司的一員。
祝您健康幸福!祝願貴單位的發展蒸蒸日上!
此致
敬禮
*******年**月**日
個人簡歷及自我推薦信 篇3
尊敬的領導:
您好!首先感謝您在百忙之中閱覽我的推薦信。今向貴單位推薦我系畢業生XX同學。
貴銀行的良好形象和員工素質吸引著該生這位即將畢業的學生,她很願意能為貴公司效一份微薄之力! 她是XX學校金融專業的應屆畢業生。我願以誠懇和負責的態度把她推薦給您,並真誠希望成為貴單位的一員。
在學校期間,XX同學積極拓展知識面,熟悉計算機操作,掌握了AutoCAD,3dmax等制圖軟體,以及Windows,Office,等其他各種常用軟體,以求在工作中立於不敗之地。
作為一名將結束學業步入社會的學生,她有信心接受社會的考驗和來自自她始終堅持「修德、博學、求實、創新」的治學態度,對知識努力鑽研,在廣博的基礎上力求精益求精,形成了較為完備的知識結構。同時她還積極鍛煉自己的動手實踐能力,具有獨立思考、解決問題的能力和團結協作精神。在業余有計劃的擴大自己的知識面,緊跟時代步伐。身的挑戰。在校期間,該生學習努力認真,嚴格要求自己,尊敬師長,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類活動,與老師同學和睦相處,能說一口流利地英語,還在自學國際金融專業相關課程。
她很希望能到貴銀行去工作,使自己所學的理論知識與實踐相結合,讓自己的人生能有一個質的飛躍。她相信貴銀行的整體形象,管理方式,工作氛圍,都是她心目中所追求的理想目標。文章由一覽威海英才網某招聘顧問整理,謝謝查閱。
個人簡歷及自我推薦信 篇4
尊敬的學校領導: 您好!
首先,請允許我向您致以良好的祝願和最誠摯的問候。非常感謝您在百忙之中抽出空閑來閱讀我的求職信。我是某某學院體育教育專業20xx屆畢業生,悉聞貴校有良好的環境,任人唯賢,我懷著一顆赤誠的心和對事業的執著追求,真誠地向您推薦自己。希望貴校能提供一個能讓我展現自己的平台。
作為一名體育教育專業畢業的大學生,我熱愛自己的專業,並為其投入了巨大的熱情和精力。四年裡,我認真學習並掌握各項專業,如:籃、排、足、體操、羽毛球等專業技術、技能及理論知識,還系統學習教育學、心理學、教師口語等教師職業技能課程,我深知當今社會需要的是復合型人才,因此在學好專業的前提下,我更重視計算機和外語水平。
在校期間,我不僅掌握了扎實的理論知識,同時注意對自己綜合能力的培養和整體素質的提高。積極向黨組織靠攏,參加黨團校學習,課余時間我曾多次參加院系組織各種文體活動,積極鍛煉身體。
四年裡扎扎實實的理論學習,為我今後從事教育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各類社會活動和豐富的社會實踐經驗培養了我的團隊精神和組織協調能力,同時也增強了我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的信心。因此,我希望能夠加入貴單位,成為其中的一員,我會踏踏實實地做好領導交給我的.工作,竭盡全力在工作中取得好成績,用能力來證實自己。
「長風破浪會有時,直掛雲帆濟滄海」,我真誠地希望加盟貴校,我定會以飽滿的熱情和堅韌的性格勤奮工作,與同事精誠合作,為貴單位的發展盡自己的綿薄之力。
敬請勘酌,懇請接納,回函是盼,我恭候您的佳音! 祝您工作愉快!
此致
敬禮!
求職者: 年 月 日
個人簡歷及自我推薦信 篇5
羅總:
您的事很多,但希望您能看完。
我是一名經歷過坎坷,嘗過甜酸苦辣的人。
因為敢於冒險,而品味過成功的豐碩果實;因為探索冒險,也體驗過觸礁的震盪與凄涼。
但是,這一切都錘煉了我作為企業人員所必須具備的成熟與膽識! 我的過去,正是為了明日的企業發展而准備、而蘊積;我的未來,正准備為經企總公司而奮斗、而拼搏、而奉獻!
現在正是經企總公司招兵選將待機而發的重要關頭。
我不想僅是錦上添花,我不想在涼爽的空調房裡坐享其成!
我想雨中送傘,我想雪中送炭。我想親身去闖、去干!
1982年到1992年間,我經受過8年駕駛汽車、摩托車的鍛煉;學過三年法律(西南政法學院法律專業函授生);經歷過6年辦案(法紀與經濟案件)的挑戰與考驗??
做文秘,我有作品見報;做駕駛,已有20萬行程;做經管,我已擯棄了不切實際的夢想而變得自信和有主見。
兵馬未動,先從敗著想,瓮中捉鱉,才是穩操勝券。
羅總,當初您闖海南,不也是三十六計,計計斟酌,萬無一失,每失必補的嗎?
最壞的打算不就是要變賣公司價值500萬的房子、車子嗎?
實踐證明,兩萬塊錢闖海南建內江大廈體現的不僅是直觀的賺錢三千萬,而是智慧、膽識與科學決策融合的立體結晶。
良鳥擇木而棲,士為知己者「容」。
當公司需要宣傳、謄寫文書時,也許我可以提筆「濫竽充數」;當您為了提高辦事效率而自己駕車的時候,也許我可以換換疲憊的您偕同前往;當公司為法律事務而起糾紛,因為業務增多而難於應付的時候,我可以動腿揮手用所學法律,伶牙俐齒,搖旗吶喊,竭力為公司解一分憂慮,增一寸利潤,挽一點損失??
我不能再說了,說多了我怕像王婆賣瓜,「實踐出真知,斗爭長才幹。」 我只需要實踐,去闖、去干。
因為才幹在實踐中養成,也終究要在實踐中體現!
羅總,一個合作機會,對我來說是一次良好的開端。
我期待著好消息。
致敬禮
自薦人:曹袁軍
個人簡歷及自我推薦信 篇6
月薪要求:
公司名稱:
公司性質:
擔任職務:
希望工作地區: 廣州 深圳
深圳市國康網健康管理服務公司起止年月:20xx-10 ~ 20xx-12
中外合資所屬行業:醫療,衛生事業,客服
工作描述: 主要負責維護與公司合約客戶的關系,通過為其提供預約專家、制定健康指導方案等工作服務。 離職原因:
工作時間不固定
公司名稱:
公司性質:
擔任職務: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起止年月:20xx-03 ~ 20xx-06
政府機關所屬行業:市政,公用事業 行政,內勤,法官助理 (實習生)
協助內勤日常管理工作,熟悉法院處理案件的程序,法律文書書寫技巧,學習法官們的庭審、調解的談判技巧,並學會在高壓的工作環境下調適心態,注意運用提高工作效率的技巧,盡最大能力做好本份
個人工作經歷:
工作描述:
在***公司工作。
關注保險的案件,積極思考對涉及率較高的保險業務、合同、理賠等環節,對熟悉保險業務有很大的幫助
離職原因:
實習結束
公司名稱: 公司性質: 擔任職務:
北京大學深圳醫院起止年月:20xx-09 ~ 20xx-02
事業單位所屬行業:醫療,衛生事業 臨床實踐,行政後勤 (實習生)
在內外婦兒等臨床科室及醫務科、社會工作部實習,能夠正確運用臨床、法律等專業知識進行常規診
工作描述:
療工作及處理醫療糾紛,對醫患關系有比較深刻的理解;進一步熟悉醫院管理及辦事流程。
在崗期間勤奮認真,守時敬崗,注意提高人際交往能力及發揮樂於助人的精神。
離職原因:
實習結束
課外實踐:
1、在校時多次參加模擬法庭,通過多次的見習,對法律流程及法律文書寫作都非常熟悉
2、曾擔任過學生會宣傳部部長,青年志願者服務隊隊長,年級辦公室主任等學生職位,出色完成各項任務,
並鍛煉了組織和策劃能力
3、曾在「三下鄉」社會實踐活動中,在東華醫院導醫部工作,提高業務素養,和諧醫患關系。
4、曾在東莞司法鑒定中心見習,通過學習真實案例,鞏固專業知識的同時,加強了對法醫學方面的感性和理性認識。
專業能力: 掌握了基礎醫學、臨床醫學等方面的基本理論知識和基本能力掌握專業法律知識,尤其醫事法律知識具有參與保險公估理賠核審查勘及法律事務工作等方面的實踐能力
語言能力補充:
通過國家英語四六級考試
能夠使用英語做出基本對話,書寫一般的文章,並且具備認識和書寫一般的英語電傳電文的基本能力,能夠處理商業信函
流利普通話,廣州話
其他技能:
通過國家計算機二級考試
掌握運用MS Word,Excel,PowerPoint等Office常用工具處理文檔,繪制圖表及製作課件; 擅長利用Internet進行各種網際信息交流
詳細個人自傳
我出生成長在粵北山城韶關,自小生活在一個普通工人家庭,養成了勤儉節約、樸素簡單的生活習慣,以及一種頑石精神,對自己的追求堅持不懈,相信自己,隨時迎接挑戰,在經驗教訓中不斷探索、成長。 經過大學五年的學習生活,我扎實地掌握了掌握了基礎醫學、臨床醫學等方面的基本理論知識和基本能力,以及普通法律及醫事法律知識,同時以良好的英語和社會實踐經驗來武裝自己。為了進一步提高自身的能力,我曾先後擔任過學生會宣傳部部長,青年志願者服務隊隊長,年級辦公室主任等學生幹部,這不僅讓我為集體服務提供了機會,而且鍛煉了我的組織和策劃能力。通過實習,培養了適應社會的能力,具有參與臨床醫學診療工作、衛生行政管理工作、法律事務工作、醫事法工作等方面的實踐能力。 在過去的幾個暑假裡,我曾參與過幾個著名品牌的促銷推廣,並為產品做市場調查。雖然這些工作涉及不同的范疇,但在培養和提高職業主動性,靈活性和創造性、團隊精神、人際交往能力等方面無疑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個人簡歷及自我推薦信 篇7
籍 貫:湖南武岡
畢業院校:
地 址:
郵 編:
電子郵件:
行動電話:
外語水平:英語四級 計算機水平:計算機二級,高級辦公自動化 其他:駕照獲得c照
求職意向
工作性質:全職
希望職業:文員,法務顧問,行政助理,秘書文案以及其他有挑戰性的工作
期望工資:1000~1500
技能介紹
熟練掌握英語並使用其與人進行溝通交流 。
獲得計算機二極和高級辦公自動化證書,能夠熟練使用word,excel,powerpoint等office軟體。
較好掌握了法學專業,能運用所學到的法律知識結合我國的法律法規分析具體案例。
獲得駕照,能夠熟練的駕駛汽車。
對管理學的掌握有一定的自主性。
社會實踐經 驗
XX年7月到9月在溫州高人服裝模具有限公司任秘書,主要負責文書寫作、文字列印、機票酒店預定及其他外聯工作,協助負責人進行重要日程安排,收發傳真等其他辦公事務。熟悉了企業的運作流程,為今後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XX年7月到9月在湖南省武岡市轅門口區人民法院實習,主要負責打字、准備庭審資料、整理卷宗等工作。實習期間,工作認真負責、細心仔細,受到了領導和同事的一致好評。
XX年賣藏族飾品,宿舍四人從進貨、宣傳到銷售都進行了明確分工,我主要負責宣傳。這是我人生中第一次小小的創業,期間不僅積累了一定社會經驗,還學會了團隊分工協作的重要性,同時也鍛煉了自己處理應急事務的能力。
XX年下半年,在校園利用課余時間在校內一家飾品店做店員,主要負責幫店主進貨及銷售。這段經歷累積了我銷售經驗的同時也增強了我與人溝通的能力。
XX年暑假在武岡市給一初2學生當家教,這是我真正意義上的第一份工作,讓我從中明白了責任心的重要性。
教育/培訓背景
XX年9月-XX年7月 長安大學(全國211,教育部直屬高校) 專 業:法學
主要課程:商法,稅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法理學,環境法,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公路交通法,律師法等法學課程以及管理學,社會學,西方哲學等基礎科目。
曾擔任職務
學生會秘書處秘書,武術協會宣傳委員,學校禮儀隊禮儀
自我介紹
積極樂觀,有較強的責任心和進取心,對事物有敏銳的洞察力;能很好得與人溝通,具有團隊合作精神;對負責的工作會付出全部精力和熱情,制定縝密計劃,力爭在最短時間內將目標達成;喜歡挑戰,能在較短時間內適應高壓力的工作。除了擁有較為全面的專業知識和一定的實踐經驗,還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個人簡歷及自我推薦信 篇8
尊敬的領導:
您好!
首先感謝您在百忙之中瀏覽我的自薦信,為一個滿腔熱情的應屆碩士畢業生開啟一扇期望之門。
我叫×××,是×××××大學化工學院物理化學專業的一名應屆畢業研究生。作為一名即將步入社會的研究生,我嚮往一份能展示自我才華,實現自我價值的職業,為此我向貴單位坦誠自薦,期望加入貴單位,貢獻我的力量。
在大學七年的學習中我學到了很多,各方面的潛力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七年前熱愛教育事業的我進入×××師范大學學習,並與三年前以專業第二的優異成績考取本校的研究生繼續深造,師從×××教授。三年的研究生學習,培養了我濃厚的科研興趣,鞏固了我扎實的理論知識,同時也使我具備了獨立進行科學研究的潛力。
然而,「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雖然多年的學習、研究生活教會了我許多,但是還缺乏實踐檢驗。到貴單位後,我會虛心向前輩學習各種知識,並在工作實踐中不斷學習,不斷完善自我,做好本職工作。並在此基礎上用心創新、勇於進取,努力為本單位的發展貢獻自我的一份力量。
「兢兢業業學習和工作,踏踏實實做人和處世」是我的處世原則。過去是這樣,此刻是這樣,將來也是這樣。如果我有幸成為貴單位的一員,我將盡快融入我們的群眾,把自我的知識和滿腔熱情奉獻給她!
您的選取是我成功的起點!
最後,謹向您及貴單位的全體員工緻以誠摯的致意!
求職人:XXX
XXXX年X月X日
G. 抽象危險犯
【摘要】
在風險社會中,抽象危險犯的合法化和可靠性相當富有爭議。依其類別歸屬,抽象危險犯必須在犯罪形態范疇中加以仔細考察,從而涉及到抽象危險犯的基礎和邊界劃定。具體而言,則需要考慮抽象危險犯的定型化根據以及在批判性視野下的標准化問題。這樣才能實現對抽象危險犯的批判性分析,即對抽象危險犯並不需要一概地加以反對。
【關鍵詞】抽象危險犯;批判;定型化;基礎和邊界
一、導言
在相關文獻中,抽象危險犯(abstrakte Gef·hrngsdelikt)的合法化和可靠性變得越來越有爭議了,正如赫爾左克(Herzog)談到的「通過危險刑法所產生的刑法的危險」。尤其被批評的是,這樣一個「風險刑法」(Risikostrafrecht)的確立是和法治國的保障不協調的,若其還有些用處的話,也僅在處理現代風險社會的種種問題上還略有點辦法。危險犯(Gef·hrngsdelikte)存在於刑法之諸多不同領域——從對付簡單的「醉酒駕駛」(Trunkenheitsfahrt)到對付有組織犯罪及恐怖主義組織。
首先,我想將抽象危險犯歸入的不同種類的犯罪形態范疇中,並分別描述其實質性的基本特點(以下第二部分)。其次,我將著手探討立法者會考慮的抽象危險犯定型化的那些根據(以下第三部分)。最後,重點探討的是,抽象危險犯是否以及在何種條件下能被合法化(以下第四部分)。
二、犯罪形態范疇中的抽象危險犯
1、犯罪構成要件的經典構造是以結果犯(Erfolgsdelikt)為基準的。在這類犯罪中,行為人的行為須引起各自構成要件所描述的結果,而相異於「結果」這個概念的通常用法, [①]它並不是積極的,而是像第212條 [②]的意義上的死亡——是作為一個(極端外在的)消極結果來理解。在行為和(消極)結果之間還須進一步存在一個因果關系,並且必須可以把結果有理由地客觀歸咎於行為人。因此,完整的結果犯(Vollendete Erfolgsdelikt)通過一個行為—結果無價值(Handlungs- und Erfolgsunwert)表現出來。
(1)在結果犯中,人們首先注意到危險犯,在其間,一個侵害結果的發生必須符合構成要件的構造。經典的例子是第212條規定的典型的殺人,此處,構成要件以侵害生命法益為前提。
(2)其次,然而也把具體危險犯(konkrete Gef·hrngsdelikt)歸入結果犯。具體危險犯和實害犯(或稱侵害犯,Verletzungsdelikt)均指向基本相同的構成要件規定的構造。不過,依照刑事法則的法定設計,(其)已是保護法益的某個具體危險,即足以成為某個危險結果(Gefahrerfolg)。比如,若在無能力駕車的狀態下,通過操縱一車輛而造成了對於他人身體和生命或其他財產的一個危險,則正符合《德國刑法典》第315條(c)意義上的「醉酒駕駛」之構成要件。此亦同樣適用於第308條中的引起爆炸物爆炸。如果是在具體危險乃至某個法益侵害的特定場合,亦即「醉酒駕駛」或爆炸物爆炸的受害人死亡了,那麼當然符合構成要件了,因為危險(Gef·hrng)距離侵害(Verletzung)僅僅一步之遙。
具體危險犯在運用上的主要問題是,在什麼時候某個危險才是足夠具體的?因為沒有出現具體危險(konkrete Gefahr)以及產生的危險結果的話,該危險行為便不可罰。「某個具體危險」是指這樣一種狀態,即在可能性上距離具體對象之侵害的存在已經不遠了,而且,正犯行為(Tathandlung)導引其針對被保護法益的內涵於該行為內的潛在危險性外化為一個危急的情勢。依通常的生活經驗必須——亦即通說是採用「客觀事後判斷」(objektiv-nachtr·gliche Prognose )的方法來認定——一個特定行為人的安全性受到非常嚴重的影響,因為法益是否被侵害仍必須依照概率來決定,取決於偶然。按照該觀點在針對特定行為出現典型危險時就無法依據一般的經驗為基礎。更多的是必須在每一個案件中考慮具體特點以確定具體危險的出現。而僅僅是這種情況,即在炸葯爆炸的危險根源(Gefahrenquelle)的附近出現的人,仍不滿足具有導致具體對生命和身體產生危害的假設,這還需查明其有試圖接近爆炸物和該人的所處地理位置和情勢的條件。同樣地,此間成為法律的司法判例持這樣的觀點,同乘者或副司機已經不是單獨地因此感到具體危險,那就是一個「醉酒駕駛」了;因為其坐在醉酒司機的車里。不過,這還需要一個更確定的危急情勢,比如差點發生交通事故,在這個情狀里,駕車無能的行為人的酩酊車輛開到逆向行駛的道路上去了,而且鄰近的其它車上的司機不得不通過一個靈活的避讓從而在緊要關頭能避免兩車相撞。
2、對應於以侵害和具體危險犯為形式的結果犯的是單純的行為犯(schlichte T·tigkeitsdelikt)。這種構成要件僅僅把法律後果同一個被禁止的行為聯系起來。很難查清這一問題,即是否對保護法益造成具體危險是可有可無的。依照《德國刑法典》第316條,在無能狀態下駕車必將受懲罰。相反,《德國刑法典》第315條(c)則不需要一個具體危險。相應地,《德國刑法典》第316條行為的不法—罪責含義(Unrechts- und Schuldgehalt)的減輕導致該條的懲罰也減輕了。同樣地,《德國刑法典》第154條描述的典型偽證罪(Meineid)亦為這樣的行為犯:行為人宣誓陳述了假的證詞即足夠實現犯罪構成要件,至於供詞是否最終導致了判決不公或某方當事人因此遭受不利情況則並不重要。
(1)在這樣的單純的行為犯中,立法者認為這樣行為是典型地具有危險性的,因此必須被禁止。由於其尚未達致具體危險,亦即在其間並沒有具體的侵犯對象或安全憂患是被抽象危險犯引起的。相反地,在具體危險犯中,危險並沒有被作為法則中構成要件的特徵,而是作為背景意義上的立法動機。大多數情況下,立法者將決定性的所有事態稱為構成要件,這就確立(begrü;nden)了行為的危險性。
(2)有時,也能找到這樣的犯罪,在其間,立法者給法官留出一些心證的自由空間。這樣,這些裁判必然針對是否在個別場合的特殊情況下的危險行為是典型地正好損害法益。正如《德國刑法典》第325條第1款的構成要件所要求的,空氣污染(Luftverunreinigung)乃是針對健康等等受到傷害。這被稱為適格犯(Eignungsdelikten) [③]或者潛在危險犯(potentiellen Gef·hrngsdelikt)。由於這被單獨歸入抽象危險犯,以至於以前有時提出的命名,即「抽象—具體危險犯」(abstrakt-konkrete Gef·hrngsdelikt)的意旨無法實現了。
(3)最後,還存在抽象危險犯,在這里,「結果」是作為刑事可罰性的客觀條件(objektive Bedingung)加以設計的。由於行為人必須基於客觀條件故意或過失地行為,如果人們放棄同時也不要求通說上說的行為和客觀條件之間因果關系,那麼存在一個「抽象危險犯」的分類無論如何都不是對應性的。舉《德國刑法典》第231條中的構成要件為例,業已捲入一場受處罰的斗毆,並導致在這場斗毆中,以死亡或重傷害為形式的嚴重後果。這一處罰的出發點應該只是捲入一場危險根源的斗毆。至於當事人的行為和促成嚴重後果之間有什麼因果性抑或是故意還是過失捲入,正如通說所言,是不相關的。假設在捲入之前或之後正好發生嚴重結果的情況,從構成要件的通說中還可以進一步肯定。
三、抽象危險犯定型化之根據
持通說見解的人都假定刑法的主要任務是保護法益,故而,當犯罪構成要件和法益侵害(Rechtsgutsverletzung)相連接的時候,這使得刑事罰(Kriminalstrafe)的施行最容易地建立起來。但是危險犯的構成要件和法益保護的意旨並非一開始就是相沖突的。
(一)未遂犯和過失犯之刑事可罰性(Versuchs- und Fahrl·ssigkeitsstrafbarkeit)的空隙
結果犯之刑事可罰性絕不強制性地要求行為—結果無價值的實現。大體上,實害犯之未遂是可罰的,亦即其並不需要結果的出現。未遂的刑事可罰性表明了一個向危險犯靠近的可能性。這點在確定法益危險方面的鄰近性預備(die Bestimmung des unmittelbaren Ansetzens Aspekte der Rechtsgutsgef·hrng)的觀點中被很明確地重視。在此,未遂之范圍從這端的受害人具體危險——比如在殺人未遂中,行為人槍法不準而對受害人打擊失誤——延伸到那端的某個純粹的抽象危險亦即不能犯未遂——比如行為人向稻草人開槍射擊,因為他把它誤當作人了。
人們必須注意到抽象危險犯與未遂犯刑事可罰性(Versuchsstrafbarkeit)的關系,抽象危險犯走向這樣的任務——消除因為限制未遂犯刑事可罰性之范圍而產生的空隙。而在作為上游的緊迫性逼近的預備行為(Vorbereitungshandlung)也能產生刑罰必要性(Strafbedü;rfnis)。這里需考慮到某個購買武器的行為,而該武器將用於犯罪。還有,那種在其自身上已是如此的危險的前在(Vorfeld)行為 [④],如《德國刑法典》第327條意義上的非經許可開動核設備——也是禁止的。
進一步地,未遂犯之刑事可罰性在主觀方面上至少要求間接故意(Eventualvorsatz),故而若相關證據不能被提供的話,那麼則為來自危難情狀從而免於刑罰。也就是說,過失犯和危險刑法則是相聯系的,因為過失犯是希圖保護以違反注意義務(sorgfaltspflichtwidriges),更確切地說是危險行為的方式威脅下的法益。但是,即便若注意到過失領域(Fahrl·ssigkeitsbereich)中行為不法(Handlungsunrecht sieht)的重心,也要求過失犯——而不考慮所有的教義學意義上的構造(dogmatische Konstruktion)——有結果的出現。單純的危險以及有意識的過失行為都是不具有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可以推斷,結果的缺位也是全然不可能的,而且這是把基礎建立在巨大的偶然性上。抽象危險犯填補了過失犯領域中的這個空隙,在這里,來自結果的刑事可罰性松動了,並且它和某個不謹慎的活動(sorgfaltswidrige T·tigkeit)聯系了起來。
(二)證明上的困難(Beweisschwierigkeiten)
1、抽象危險犯定型化的進一步理由在於其證明上的困難。立法已經做出的反應是《德國刑法典》第231條最終確立的斗毆構成要件,在這里的斗毆中,有多人參與進來,通常難以證明一些用以指控的內容,即是誰造成了死亡或重傷害的結果,以及涉案的當事人是否是故意的抑或至少是過失的。相近的問題在環境和醫葯刑法(Umwelt- und des Arzneimittelstrafrecht)領域也能遇到。比如,在空氣污染或者葯品流通的特定情況下,難以找到證明正犯行為造成損害的證據。
2、通常地只能確認有法益的侵害或危險,但卻難以實際地加以系統而確切地闡述。這是面對所有的一般性法益之時的狀況。故而,這曾產生不小的困難,舉例而言,在陳述犯(Aussagedelikt) [⑤]的框架內要求對於司法的侵害或具體危險,或造成了不公正裁決,而這難以得到證明。相應的棘手問題也產生於保險業之保護領域的保險不當行為以及信貸業之保護領域的信貸不當行為的界定上。
四、抽象危險犯之合法化
(一)對抽象危險犯的批評
抽象危險犯出現了越來越多的顯著爭議。這不再僅是對本來的法益侵害的前在行為施加刑事處罰的刑事政策合法性的問題,而是還懷疑其和合憲性不相協調。
1、法蘭克福學派的代表認為,抽象危險犯之定型化甚至是對自由法治國刑法(rechtstaatlich-liberale Strafrecht)同時及於刑法典作為公民(說的確切一些是犯罪人)之大憲章(magna charta)之特質的一個攻擊。然而,危險刑法沒有任何新的進展——總是如何來定義——在風險社會里。更多地,其倒向警察法的傾向自始且始終存在。正好地,危險的構成要件恰出現在《卡羅林娜刑事法典》(Constitutio Criminalis Carolina)的警察法規規定以及其後的國家「警察刑法典」(Polizeistrafgesetabuch)之中。
2、抽象危險犯還經常遭受的批評是認為其過於籠統的論證,因為其將放棄分別針對各個法律規則的足夠精細的分析,而這種分析是基於法益保護之考慮的。這些幾乎非理性的懷疑也存在於立法者的合法化工作中,「醉酒駕駛」面臨對危及一般民眾的危險施以刑罰。更多地,考慮到罪責原則(Schuldprinzip),只有嚴重的場合才成為刑事案件,然而其餘的可依《道路交通法》第24條(a)的違反秩序(Ordnungswidrigkeitenrecht)進行控制。
3、總的看來,有爭議的是,抽象危險犯是有用的,以克服現代生活的風險,然而這目前也僅僅是一種(單純的)主張,因為尚缺乏使該成果被接受的精確公正的實證研究。也許合理的是,這首先應歸於危險興起的社會根源。一個以刑法構成要件為方式提供的至少是謙抑的保護,也並不違背這種觀點。更廣泛的但不確定的動議是,在「核心刑法」(Kernstrafrecht)上的危險刑法是必須限制的,而在其他領域的危險刑法可以通過來自於消解刑事罰的「干涉法」(Interventionsrecht)來補充。 [⑥]這就是「醉酒駕駛」為何是可罰的,而相比之下,核設備的危險在本質上應是不同於其他設備的,它的潛在的危險是很難被發現的。
(二)抽象危險犯的邊界
然而,在危險構成要件之許可的定型化上,是絕不具有無限制的可能性的。更重要的是,其必須遵循確定的原則或前提,對此,我想在如下的篇幅內簡潔地勾勒一番。
1、首先一點,和刑事罰的施行相聯系的危險行為必須恰當地考慮《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103條第2款精確地概括的(umrissen)定型化之明確性原則(Bestimmtheitsgrundsatz)。若人們進而認為,刑法是充當法益保護的工具,那麼就必須進一步為法益提供一個充分清楚明白的參考。當今大體上認為,其主要關涉對生命健康和生活的保護。然而,如果完全缺失一個法益的理解或其在刑事可罰性之前提中對一般性意義的定性上產生模糊不清,那麼對危險行為的制裁就是令人憂慮的。因而,這一定是有問題的,在建立於(保護)「人民健康」基礎上的麻醉品犯罪(Bet·ubungsmitteldelikt)里,尤其地,在毒品案件中,私人自己消費毒品最終導致一個對於消費者本人自我負責的危險。這樣的消解(Aufweichung)最終將面臨法益概念的非物質化(Entmaterialisierung)。
2、尤其有問題的是在涉及超個人法益(ü;berindivielle Rechtsgut)時,在這里,一個基於放大的提前的個人行為永遠無法導致法益的侵害。因此,通過一個(個人的)個別行為,亦即《德國刑法典》第265條意義上的保險不當行為,實際上永遠不能使總體上的保險業的生產力受到影響。這僅僅是一個可疑的構想,其間忽視了具有侵害可能性(Verletzungstauglichkeit)的行為的大量頻發(Massenhaftigkeit)以及通過相加眾多違犯行為而產生的刑罰必要性,這種刑罰必要性是以造成累積起來的最終導致法益侵害為基礎的。因此這種累積犯(Kumulationsdelikt)主要會有這樣的顧慮,一個人並不僅僅因為其自己個人正犯行為,而且還因為其他人的行為而受到處罰。
3、此外,要表達的是對待這些根據的態度,而這對於抽象危險犯之標准化是很重要的。
(1)因為關於某個結果犯的未遂犯之刑事可罰性也被認為過於苛刻,故而基於相應的罪責原則,對在刑罰幅度的前部范圍內的行為之嚴重性質也被減輕,以此,「提前」發生了。進一步地,這也是為個案所證明的,積極的悔恨(Reue)上的定型化法則在自願的放棄行為(Tataufgabe)限縮了寬泛的前在領域刑事可罰性(Vorfeldstrafbarkeit)。而且在這些觀點中,保險不當行為及其明顯的提前上的刑事法則也是存在問題的。因為構成要件業已完成,當一件上了保險的物品(比如說)毀壞了或被置之不用了,而行為人意圖獲得保險公司將來的賠償。於是比如說,行為人把它的汽車放到另一個車庫里了,圍繞著這個後來的汽車失竊報告並且獲得了保險賠償,這樣行為就完成了。因為通說認為沒有一個積極的悔恨,即如果他簡單地放棄了他的計劃,放棄了一個損失報告,把汽車搬出車庫並和以前一樣使用,故不應當適用(保險不當行為外的)其他的法則,那麼他必受懲罰。
(2)更有問題的是那些規定,應該避開關於個人法益侵害之證明上的困難,若進一步則是將一個刑事可罰性的客觀條件定型化。由於在危險行為(比如說捲入一場斗毆)和客觀前提之間,依照通說是不需要因果關系、關於嚴重結果的故意以及過失的存在,一些贊成者認為,這涉及到與罪責原則不相容的「懷疑性刑法」(Verdachtsstrafe)。僅當其是基於限縮刑罰的理由(Strafeinschr·nkungsgrü;nde),這樣的客觀前提才是被允許的。這是因為行為即便本身具備危險行為給定的應處罰性(Strafwü;rdigkeit),也仍然還要依賴於補充的具體情況。尤其地,《德國刑法典》第323條(a)的「醉酒」之構成要件相應的規定仍顯露出了這樣的可疑的構造,因為僅僅醉酒基本上不值得動用5年有期徒刑這樣高的刑罰。在任何情況下,罪責原則只能在合憲性解釋(verfassungskonforme Auslegung)下才是有保障的,此時,例如,人們要求,相對於行為人,至少對刑事可罰性的客觀條件的出現要是可預見的(voraussehbar),或者他造成了危險行為和客觀條件之間的另一個聯系。
4、除了目前所言犯罪構成要件的抽象設計也可以在具體的個別情況下被符合外,當個別案件中的行為由於特殊的情況並沒有對保護的法益產生威脅。那麼,實際上不具危險性的行為並不再對應於這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立法者已從此處構成要件的定型化中淡出了。但這種觀點只是涉及但並不從根本上反對抽象危險犯,這也許還不如說是對於構成要件做一個限制性解釋或一個目的性限縮(teleologische Rektion),因為立法者本身已經——比如《德國刑法典》第326條第6款所述的在處理未經許可的垃圾上,若不具有明顯有害的影響,那麼該行為就不具有刑事可罰性。
因此一直考慮的問題是,是否在具體個案中,針對不具有危險性的行為,構成要件就必須加以限制,以避免施以和罪責原則不相容的刑罰。目前針對具體構成要件的研究被大力推動,而通用的解釋方法(Auslegungsmethode)也具有幫助意義。
(1)這也是有依據的,比如,依照《德國刑法典》第184條第1款第3項構成要件之原文表述,在營業場所以外的個別零售處出售或轉讓淫穢文書。在立法者看來,這種銷售方式對於青少年保護是特別危險的,因為在那裡缺乏可靠而成熟的監控之保障,更准確地說,不能被充分地監視。然而,因為通過有效的電子監控方法,也許比在營業場所的人工監控更為奏效,故而如果在個案中可以排除明顯危險的話,那麼青少年保護的觀點之下的構成要件之正當性就不復存在了。這種結果也在《德國青少年保護法》(JuSchG)第1條第4款中得到支持,起決定性作用的是,是否通過電子或是其他的防護手段來保證沒有向孩子和青少年傳送(淫穢文書)。相應地,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現在也已經因為自動錄像設備的原因否定了《德國刑法典》第184條第1款第3項(a)中的構成要件,如果通過技術安全裝置——比如智能卡、個人識別碼(PIN-Code)、指紋校驗——能實現比人工監控更強的青少年安全保障。
(2)另一方面,《德國刑法典》第306條(a)第1款的縱火罪構成要件中,技術性的限縮又被否決了。當行為人對人們居住用的寓所(Wohnung)進行放火,那麼這種抽象危險犯就實現了,而這基本上不需要對居住者的某個危險或侵害。長期爭論的是,如果行為人在行為之前就核實了,由於寓所中未居住任何人,從而不可能威脅到人的生命安全,那麼構成要件是否應被否定?人們畢竟可以說,因為行為人客觀上沒有造成危險風險而且自己在主觀上確認了威脅法益的不可能性,這應該缺乏一個行為—(亦是)結果不法(Erfolgsunrecht)。
這完全是現在的主流意見,但卻為法律所否定,因為在目的上,對寓所的保護是對人的生命保護的中心,該條款意圖為寓所提供絕對的保護,而且是對任何一個幾乎不可能的危險進行排斥的值得信賴的控制手段。在1998年,立法者曾就修改縱火罪說過,其贊同直到那時的司法判例中拒絕進行這樣的限制的做法,更進一步地說,縱火罪的類別是不同於目的性限縮的。如果人們贊同對任一危險的排斥,那麼《德國刑法典》第306條(a)第1款的抽象危險犯就向具體危險犯方向轉移了。而這在《德國刑法典》第306條(a)第2款中就已經這樣規定了。最終,第306條(a)第3款對情節較輕的情況予以了認可,基於此,該條能考慮科以和罪責相適應的刑罰。也就是說,若贊同構成要件的目的性限縮的話,人們再也不能呆在狹小棚房茅舍旁邊了。
五、結語
抽象危險犯並不需要一概地加以反對。進一步地,如果把具有可罰性的行為前置於法益侵害的前在范圍內並且遵循罪責原則的獨立模型的話,完全能夠找到其可靠性。取代既有的批判需要對於每一種犯罪案件的批判性分析,其間除了具體的構成要件的設置也包括被保護的法益在內。
【注釋】
該文為約克·艾斯勒博士(Prof. Dr. J?;rg Eisele)2006年關於抽象危險犯的一篇會議論文,收錄於《風險與診斷——韓國、日本和德國從民法、公法、刑法角度控制風險的法律手段》(德-日-韓多邊對話研討會論文集)(Risiko und Prognose–Rechtliche Instrumente zur Regelung von Gef·hrngen in Korea, Japan und Deutschland aus zivil-, ?;ffentlich- und strafrechtlicher Sicht, Vortr·ge des 2. trilateralen - deutsch-japanisch-koreanischen –Seminars),2006年6月20日—22日舉辦於德國康斯坦茨大學,沃爾夫岡·海因茨(Wolfgang Heinz)出版發行,第1—9頁。本文的翻譯取得了作者的授權。
約克·艾斯勒博士是德國康斯坦茨大學教授,研究領域為歐洲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信息法以及庭外爭端解決;亦是阿道夫·舍恩克/霍斯特·施羅德(Sch·nke-Schr·der)的《刑法典評論集》之合作作者。約克·艾斯勒博士是一位青年教授,其主要學術經歷如下:1991—1995年在埃伯哈德-卡爾斯圖賓根大學學習法律科學,1995—1999年工作於圖賓根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教授烏爾里希·韋伯(Prof. Dr. Ulrich Weber)之教研席。1999年在斯圖加特通過國家司法考試。1997年在(圖賓根)揚·施羅德教授(Prof. Dr. Jan Schr·der)門下獲得博士學位,論文題目是《非營利團體之成員和團體機構之免責》,他因此出類拔萃地獲得了萊茵胡德和瑪麗亞魔鬼基金會(Reinhold-und-Maria-Teufel-Stiftung)的獎金。1999—2003年他在圖賓根弗伊特約夫·哈夫特教授(Prof. Dr. Fritjof Haft)的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哲學和信息法學教研席任學術助教。2003年,他被圖賓根大學法律系授予德國和國際刑法和刑訴法、信息法學和庭外爭端解決專業的教職。2004年,他在康斯坦茨大學被任命為大學教授。(以上簡介系譯者搜集德文資料並翻譯整理加入。值得注意的是,格爾德·克萊因海爾和揚·施羅德主編的《九百年來德意志及歐洲法學家》已由我國學者許蘭譯為中文,法律出版社2005年10月版;弗伊特約夫·哈夫特教授的作品《LEX計劃——藉計算機協助、運用自然語言處理法律案件的專家系統》已由台灣政治大學王海南副教授譯為中文,發表於台灣《政大法學評論》(1988)第38卷,第289—296頁。)
譯者系北京大學法學院2008級博士研究生(碩博連讀)。本文的翻譯有幸得到了德國漢堡大學的李瑾同學和北京大學歷史系博士林純潔的大力幫助和支持,謹表衷心謝忱。當然,譯事上的任何謬誤概為自負。
[①]德語「(der) Erfolg」一詞通常是「成功、成果」之意,是個積極的詞。——譯者注
[②] 《德國刑法典》第212條,以下若未註明條文出處則均為此法典。——譯者注
[③]亦即適格性犯罪(Eignungsdelikt),等同於「抽象—具體」犯罪(abstrakt-konkreteDelikt)。——譯者注
[④]亦可以譯為准備行為,Vorfeld一詞有前場、前部地帶、前沿陣地和准備階段等含義。——譯者注
[⑤]也就是以陳述或者言辭(Aussage)為內容的犯罪形態,亦可譯為陳述性犯罪或言辭性犯罪。——譯者注
[⑥]這點可以參見哈塞默(W. Hassemer),《現代刑法的特徵和危機》
H. 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的師資力量
學院擁有高素質的師資隊伍。現有教職工50名,其中,專職教師36名,教授10名。45歲以下教師博士化率100%,50%以上的教師有出國海外學習經歷。50%以上分別擔任有全國性學術組織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政府行政、立法和司法等部門的咨詢專家。為強化實務教學,聘請了20餘名國際法實務界和學界的知名專家學者為兼職教授。
國際公法教研室
國際公法教研室共有教師10人,其中教授3人,副教授3人,講師3人,教研室主要承擔《國際法學》必修課及《海關法》、《海商法》、《外交商務禮儀與談判》、《法律與外交》、《海上航行法律實務》等選修課的教學任務,授課對象包括本科、雙學位、碩士、博士等各學歷層次的學生。國際公法教研室教師作為項目主持人承擔2項省級本科、研究生教學改革研究項目,2項校級本科教學改革研究項目。在科研方面,主持課題有:國家社科基金項目2項;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項目1項;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課題2項(重點項目1項,自選項目1項);外交部委託項目2項:重慶市人文社科規劃項目2項;重慶市教委人文社科項目2項;校級項目5項。
科研成果:學術專著3部;學術論文100餘篇,其中校定C類以上期刊論文20餘篇。
國際私法教研室
國際私法教研室共有9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6人,講師2人,主要承擔國際私法方向本科及研究生的教學和科研任務。教學方面主要包含必修課《國際私法》,選修課包含《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實務》、《國際商事仲裁法律實務》、《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實務》等課程。《國際私法》課程獲得重慶市精品課程,《國際私法》教學團隊榮獲重慶市市級教學團隊。科研方面,近年來,教研室老師先後獨立或合作承擔了國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中國法學會及重慶市各級法學研究項目10餘項,在《中國法學》、《新華文摘》等國家級權威期刊及校定C級以上期刊發表專業學術論文共計10餘篇。
國際經濟法教研室
國際經濟法教研室共有教師15人(含校內兼職教師),其中教授6人,副教授5人,講師4人,主要承擔國際經濟法方向的教學以及科研工作。國際經濟法教研室開設的必修課程主要為《國際經濟法》,選修課程有《涉外經濟法律實務》、《外交商務禮儀與談判》、《跨國公司法律實務》、《國際金融法》、《國際避稅案例精析》、《國際經貿糾紛解決實務》等,雙語教學課程有《國際貿易法成案分析》、《WTO案例解析》,留學生(全英文)教學課程有《WTO與中國》、《國際貿易交易法》。《國際經濟法》課程系重慶市精品課程,《國際經濟法》教學團隊系重慶市市級教學團隊,《國際貿易法成案分析》系國家級雙語教學示範課程,《WTO案例解析》系重慶市雙語教學示範課程。近年來,國際經濟法教研室老師承擔了國際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中國法學會、霍英東教育基金會及重慶市各級法學研究項目,並在《世界貿易雜志》、美國《康奈爾大學國際法雜志》、澳大利亞《邦德大學法學評論》、《現代法學》、《法律科學》、《法商研究》、《法學評論》、《法學》、《法學家》等國內外法學專業期刊上發表論文數十篇。
兼職/客座教授
兼職教授:
段潔龍 中國駐悉尼大使銜總領事
黃惠康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教授
楊國華商務部條法司副司長
郝 明 重慶兩江新區黨工委委員、重慶兩江新區管委會副主任
王 瀚 西北政法大學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王貴國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劉 穎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暨南學報》主編
孫晉忠中國國際問題研究所美洲研究室副主任、博士
劉大群亞洲國際法學會副主席、中國國際法學會副會長、國際法研究院院士
徐崇利 廈門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陳 安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陳 敏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西南分會秘書長
王濟光 重慶市政府口岸管理辦公室副主任
董 石 司法部駐深圳辦事處主任
蘇 浩 中國外交學院戰略與沖突管理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
門洪華 中共中央黨校國際戰略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
慕亞平 中山大學WTO與CEPA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客座教授:
程守太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主任,全國優秀律師
王雍剛 重慶收藏協會會長
劉華源 泰國泰中法學會會長、如諾學院院長、教授
施 文 海南仲裁委員會主任
鄭和國 上海建通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尹夏明 上海鼎訊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I. 丁韙良的翻譯萬國公法
移居北京後不久,丁韙良開始著手翻譯美國人惠頓所著的《萬國公法》(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該書是當時最新和最為通用的國際法藍本。惠頓從1815-1827年,是美國著名的律師,後來被派赴歐洲任外交官達20年之久。1847年他回美國任哈佛大學國際法教授,被認為是國際法權威。早在1858年,丁韙良作為美國公使列維廉的翻譯參加《天津條約》談判時,看到清朝大臣耆英與列維廉因外交禮節而發生爭執。耆英要求列維廉下跪受書,但列維廉回答說:「不行,我只在上帝面前下跪。」「但皇上就是上帝。」耆英堅持說。丁韙良由此認識到清政府對於近代西方外交禮儀的無知。由於不懂國際法,清政府此時也憂心忡忡。而對於是否要把國際法知識介紹給清政府,當時來華西方人的認識也不一致,有人認為決不能將國際法知識介紹給清政府,免得給西人帶來麻煩。正是由於這些特殊經歷,使得丁韙良敏銳地感覺到清政府有了解、掌握國際法的需要,因而萌生了翻譯、介紹西方國際法的念頭。同時他的另一個動機是「幫助中國認識神和神永恆的公義」。到北京後,丁韙良的想法受到美國駐華公使蒲安臣(Burlingame Hon. Anson)和總稅務司赫德的鼓勵和支持,並得到清政府總理衙門的批准。因此在中國助手的幫助下,丁韙良很快開始《萬國公法》的翻譯工作。他高超的漢學水準又為翻譯《萬國公法》提供了基本前提,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有其完整的知識體系,也有其大量的專門術語。19世紀中國法學所運用的專門術語與西方法學是大不一樣的,如果翻譯者對中國文化沒有精到的把握,將近代西方法學的話語系統用漢語表達出來,將是很困難的事情。為翻譯此書,從 1850年到1855年,丁韙良不但系統研習了《尚書》、《易經》、《詩經》、《春秋》、《周禮》、《論語》、《大學》、《中庸》、《孟子》等儒家經典, 而且對漢語方言、音韻、訓詁等也進行了特別的推究。在此過程中,丁韙良對中國歷史和文化深化了解的同時,也贏得了同他打交道的中國人的尊重。據丁韙良回憶,「當時懂得中國學問的人甚少,所以當恭親王了解我熟知中國的作家和作品後,立即對我另眼相看,並給我起了 一個『冠西』的雅號。此後許多中國人都尊稱我為『丁冠西』」(《花甲記憶》,第199頁)。
《萬國公法》譯完後,受到恭親王等人的賞識,由總理衙門撥專款付印出版。該書對近現代中國政治思想的影響非常重要,它讓中國人首次看到「權利、主權、人權、自由、民主」等觀念,為中國開啟了走向世界的大門。《萬國公法》在出版後第二年,日本開成書局就把它翻譯過去,並在日本先後翻印了五次。日本「明治維新」之後,該書成為日本法學的教科書。

J. 誰知道武漢大學國際學院的簡介,要詳細的
學院概況
武漢大學WTO學院是武漢大學為適應中國入世以後新的社會發展趨勢專門設立的、武漢大學的直屬學院之一,是按照國際國內開放辦學的模式和高效管理機制運行的新型學院。學院旨在以實現學生的國際就業為目標,提供高質量的教學計劃和培養方案,使學生在學習和研究的基礎上,樹立面向國際職業市場的觀念、態度和方法,提高人才的價值和創造力,提高就業競爭能力。學院以國際法商特色本科和研究生學歷教育為基礎,以WTO領域高級管理人才、法律人才和商務人才的培養和培訓為主體,並在該領域開展規模化、高層次的國際合作辦學項目,在此基礎上,拓展WTO領域研究和咨詢服務。 學院在全國率先採用開放辦學模式,於1999年開始開辦「武漢大學WTO法商本科實驗班」、通過國際合作培養模式舉辦本碩連讀制教育、國際管理碩士教育及其他高層次人才的培訓。
學院在全國乃至全世界范圍內,集中優勢教育資源和國際法、商職業人才資源,綜合法學、應用經濟學、管理學和外語等多個學科,集中培養一種國際型、應用型、復合型高素質人才。學院在先進的教育理念指導下,建立起開放性、國際化、規范化的教育管理體制,將學生的國際就業率作為學院培養人才質量的最高目標和標准,努力將學院建設成為我國著名國際法商高級職業人才培養與培訓基地。
學院設有綜合辦公室,國際教育中心和WTO研究與咨詢中心等行政、教育和研究機構。
目前,學院已與英國伯明翰大學、紐卡斯爾商學院、法國巴黎七大、巴黎十大,里爾一大、里爾二大、UT、CNAM、瓦朗西納大學ENSIAME學院、南錫礦業大學、佩皮尼昂大學、拉羅舍爾大學、魯昂高等商學院、昂熱高等商學院等聯合培養本科和碩士層次的國際法、商和管理人才。
學院目前教師和講座教授120餘名,其中外國專家30餘名,各類學生規模1100餘名
機構設置
2002年武漢大學WTO學院籌建領導小組:
武漢大學黨委書記、博士生導師顧海良教授
武漢大學副校長、博士生導師李文鑫教授
武漢大學副校長、博士生導師胡德坤教授
武漢大學副校長、博士生導師黃進教授
武漢大學WTO學院機構設置與工作聯絡表
部 門 職責 / 項目辦公室 負責人 電話
院長 全面;學術科研 余敏友 68753867
副院長 院黨支部書記、行政、財務、人事 宋小春 68752041
副院長 教學、國際交流、宣傳 銀新力 68754413
學生工作總監 學生工作 謝 武 68753865
留學事務總監 出國留學服務工作 鮑昌俊 68753879
院辦公室 主任(代) 江桂梅 68754690 68753872
副主任(黨群工會檔案資料) 劉漱玉
副主任(人事財務資產安全) 郭 維
國際教育中心 主任(兼) 銀新力 68754413
教學總監 程勝利 51790004
培訓總監 肖 亮 68753877
教育企劃部 華 果 68753865
行政部 佘 波 51790002
出國留學服務部 李鵬舟 68753879
國際語言教育中心 肖 亮 68753865 68753875
武漢大學WTO實驗班項目辦公室 尹 黎 68753867 68753862 68753863
法國里爾第二大學國際項目辦公室 陳 玲 51790007
法國佩皮尼昂大學國際項目辦公室 曾 潔 51790003
法國拉羅舍爾大學國際項目辦公室 銀新力兼 51790004
英國諾森堡大學國際項目辦公室 郭 莉 51790003
法國魯昂高商國際項目辦公室 待 定 51790004
紐西蘭梅西大學國際項目辦公室 待 定
法國CNAM管理碩士項目辦公室 王向鸞 68753866
法國碩士(獎學金)預備教育項目 68753873
英國碩士(獎學金)預備教育項目 68753879
WTO研究與咨詢中心 籌建中
院辦公地點:武漢大學一區桂園教三樓正對面;院國際教育中心辦公地點:東湖南望山
師資團隊
學院建立了師資全球配置體系,現擁有優秀專兼職教師130餘人,分別在國際法、經濟學、管理、專業外語等學科專業領域具有豐富的教學經驗、學術研究和從業背景,給學院高質量的本科、研究生教育和國際語言文化培訓提供了可靠保障。
武漢大學WTO學院教師團隊
(截止:2006年5月)
姓名 主講課程 學科專業 教育背景 職業背景 職務/稱 國籍 教師編號
余敏友 國際法
WTO爭端解決機制 國際法 武漢大學博士 WTO學院院長 教授 中國 A-001
李雪平 國際法
WTO爭端解決機制 國際公法 武漢大學博士 副教授 中國 A-002
孫立文 國際法
WTO爭端解決機制 國際公法 武漢大學博士 講師 中國 A-003
鄒國勇 國際法
WTO爭端解決機制 國際私法 武漢大學博士 講師 中國 A-004
謝 皓 經濟學
國際貿易理論 經濟學 武漢大學博士 講師 中國 A-005
羅 昆 民商法
票據法 民商法 武漢大學博士 講師 中國 A-006
楊庭芳 法語 法語 武漢大學博士 講師 中國 A-007
王一平 中國外貿法
商務英語 國際公法 武漢大學博士 教授 中國 B-001
高 凡 法語 法語教學 巴黎3大碩士 講師 中國 B-002
董艷麗 法語 法語 武漢大學碩士 講師 中國 B-003
盧小梅 專業法語 法語 武漢大學博士 講師 中國 B-004
楊開傑 專業英語 商務英語 武漢大學學士 大連實德集團高管 講師 中國 B-005
蘆葉菲 英語 英語 武漢大學碩士 助教 中國 B-006
郭 元 英語 英語 武漢大學碩士 助教 中國 B-007
龍永圖 WTO研究專題 英語 貴州大學學士 亞洲博鰲論壇秘書長 不適用 中國 C-001
黃 進 國際私法
電子商務法 國際私法 武漢大學博士 教授 中國 C-002
李仁真 國際經濟法 國際經濟法 武漢大學博士 司法廳副廳長 教授 中國 C-003
馮潔菡 民事訴訟法
知識產權法 國際公法 武漢大學博士 講師 中國 C-004
楊澤偉 國際法 國際公法 武漢大學博士 教授 中國 C-005
張里安 民商法 民商法 德國博士 教研室主任 教授 中國 C-006
陳本寒 民商法 民商法 武漢大學博士 教授 中國 C-007
劉大洪 公司法 民商法 中南財大博士 教授 中國 C-008
張秀生 國際政治經濟學 政治經濟學 武漢大學學士 教授 中國 C-009
文建東 經濟學 西方經濟學 武漢大學博士 教授 中國 C-010
張建清 國際貿易理論 國際貿易學 武漢大學博士 教授 中國 C-011
陳 嵐 訴訟法 武漢大學碩士 副教授 中國 C-012
蔡 虹 民事訴訟法 訴訟法 中南財大碩士 教授 中國 C-013
李新天 民商法
法律實務 民商法 武漢大學博士 副教授 中國 C-014
申 皓 國際金融理論 世界經濟 武漢大學博士 副教授 中國 C-015
盧漢林 國際投資 金融學 武漢大學博士 教授 中國 C-016
潘 敏 國際金融理論 金融學 武漢大學博士 教授 中國 C-017
桂國平 專業英語 金融學 武漢大學碩士 教授 中國 C-018
徐 珊 管理學 企業管理 武漢大學碩士 教授 中國 C-019
潘 旵 企業管理 武漢大學博士 副教授 中國 C-020
王追林 中國外貿法
國際貿易實務 國際法 武漢大學博士 湖北省商務廳研究員 教授 中國 C-021
聶德宗 民事訴訟法 民商法 武漢大學博士 副教授 中國 C-022
宋麗夢 企業管理專題 會計 中南財大博士 副教授 中國 C-023
李榮建 比較文化專題 阿拉伯文化 上海外國語大學學士 中國駐伊拉克使館一秘 副教授 中國 C-024
汪 波 國際政治經濟學 國際關系 武漢大學博士 復旦大學 教授 中國 C-025
馮天瑜 中國傳統文化專題 漢語 武漢師范學院學士 武漢大學傳統文化中心主任 教授 中國 C-026
陳廣勝 行政管理專題 秘書學 武漢大學學士 教授 中國 C-027
周運清 社會心理學 社會學 武漢大學學士 教授 中國 C-028
張兆國 會計學,財務管理
公司理財 會計學 武漢大學博士 華工會計系主任 教授 中國 C-030
吳孝健 人力資源管理 管理學 英國De Montfort大學博士 高級講師 英國 C-031
Ann Seror 組織行為理論 管理學 加拿大PURDUE大學博士 教授 加拿大 C-032
Richard 技術轉讓管理
項目管理 管理學 英國諾森堡大學博士 高級講師 中國 C-033
Paul-Henri Ravier 國際法
歐盟法 法律 法國碩士 巴黎政策研究所 教授 法國 C-034
劉祖雲 社會心理學 社會學 南開大學學士 教授 中國 C-035
William ALTID 民事法律 法律 巴黎大學博士 法律教授 法國 C-036
Gerard DESMULIERS 金融學 金融學 法國博士 LILLE2-ESA院長 教授 法國 C-037
Philippe CORDONNIER 法國文化概論
法語書面表達 法語文化與書面表達 法國碩士 LILLE2國際部部長 教授 法國 C-038
Joel LESOIN 基礎會計
精算會計 會計學 法國博士 LILLE2-ESA學士負責人 教授 法國 C-039
吳漢東 知識產權法 知識產權法 湖北財經學院學士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長 教授 中國 C-040
韓國剛 戰略管理
人力資源管理 戰略管理 法國里爾一大博士 教授 香港 C-041
鄔玲玲 國際法
國際法律仲裁實務 國際公法 武漢大學博士 教授 法國 C-042
ORIN KIRSHNER 國際法
專業英語 法律 美國明尼蘇達大學博士 副教授 美國 C-043
王 靖 法語 法語 武漢大學學士 武大國際部副部長 副教授 中國 C-044
王 戰 法語
(管理)專業法語 管理學 法國里昂二大博士 研究員 中國 C-045
亢秀蘭 法語 法語 北京外國語大學本科 教授 中國 C-046
顏永平 法語 法語 中科院碩士 研究員 中國 C-047
嚴桂發 政務管理專題 政務管理專題 不適用 中國 C-048
李國民 政務管理專題 政務管理專題 不適用 中國 C-049
李建民 會計學
會計實務 會計學 中南財經大學學士 不適用 中國 C-050
張文榮 企業管理專題 企業管理專題 中石油華中區總經理 不適用 中國 C-051
謝 武 企業管理專題 工程管理 華中科技大學碩士 不適用 中國 C-052
杜青剛 法語 法語 巴黎8大博士 武大外院院長 教授 中國 C-053
易亞林 法語 武術 成都體育學院碩士 新加坡武術國家隊主教授 國家級教授 中國 C-054
AUGIER 數學
管理學 數學 法國博士 法國拉羅舍爾大學管理學院院長 教授 法國 C-055
杜金元 數學 數學 武漢大學博士 教授 中國 C-056
LEBON 管理學 數學 法國CNAM博士 法國CNAM-IIM院長 教授 法國 C-057
何 焰 國際法 國際經濟法 武漢大學博士 教研室主任 教授 中國 D-001
葉初升 經濟學 西方經濟學 武漢大學博士 副教授 中國 D-002
陳忠斌 經濟學 產業經濟學 武漢大學碩士 副教授 中國 D-003
孫 晉 訴訟法
民商法 經濟法 武漢大學碩士 講師 中國 D-004
余延滿 公司法
合同法 民商法 武漢大學博士 教授 中國 D-005
喬雄兵 國際私法 國際私法 武漢大學碩士 講師 中國 D-006
李 傲 民事訴訟法 訴訟法 武漢大學碩士 副教授 中國 D-007
左海聰 國際私法 國際經濟法 武漢大學博士 教授 中國 D-008
代軍勛 金融學 金融學 武漢大學博士 講師 中國 D-009
張慶麟 國際私法 國際經濟法 武漢大學博士 教研室主任 教授 中國 D-010
宋連斌 國際私法 國際私法 武漢大學博士 教授 中國 D-012
秦 儀 管理學 企業管理 武漢大學博士 講師 中國 D-013
張 焱 管理學 企業管理 武漢水電大學碩士 副教授 中國 D-014
鄭春美 會計學 管理學 武漢大學博士 副教授 中國 D-015
郭均英 會計學 管理學 中南財大碩士 副教授 中國 D-016
田 娟 會計學 會管理學 重慶商學院學士 講師 中國 D-017
李淑萍 會計學 管理學 中南財大學士 副教授 中國 D-018
黃 靜 市場營銷 管理學 武漢大學博士 教授 中國 D-019
張奇林 勞動與社會保障 法學 武漢大學博士 副教授 中國 D-020
馮存萬 國際政治經濟學 國際關系 武漢大學博士 講師 中國 D-021
施雪華 國際政治經濟學 政治 武漢大學碩士 教授 中國 D-022
應小華 法語 法語 武漢大學碩士 講師 中國 D-023
Benjamin VIGIER 法語 國際事務亞洲貿易 Le Havre大學碩士
不適用 法國 D-024
Carine D』ARAUJO 法語 法語教學 里昂二大碩士 不適用 法國 D-025
Catherine BERLATIER 法語 TESOL 澳大利亞墨爾本大學碩士 不適用 澳大利亞 D-026
Cecile CRESPIN 法語 法語 法國Aix-Marseille大學碩士 不適用 法國 D-027
David Armand Lopez 法語 專業英語 Eastern UniversityMBA 不適用 美國 D-028
Douglas Robert 法語 專業英語 Northern Territory University雙學士 不適用 美國 D-029
Emilie 法語 法語 法國波爾多三大碩士 不適用 法國 D-030
Galadriel MATTARD 法語 亞洲貿易 法國Le Harve大學碩士 不適用 法國 D-031
Genevieve BUSSON 法語 法語教學 法國巴黎五大,佩皮尼昂大學雙碩士 不適用 法國 D-032
Jeremy DAVID 法語 國際商務 法國拉羅舍爾大學碩士 不適用 澳大利亞 D-033
Maxime DOEM 法語 法律 法國Poitier大學碩士 不適用 法國 D-034
Thomas BURCKEL 法語 營銷 法國里爾高商碩士 不適用 法國 D-035
Valerie BOUZAID 法語 管理 法國Nants大學碩士 不適用 法國 D-036
王紹華 法語 數學 法國里爾一大博士 副教授 中國 D-037
楊海艷 法語 法語 武漢大學博士 副教授 中國 D-038
周漢斌 法語 法語 武漢大學碩士 副教授 中國 D-039
夏 燕 法語 法語 北京外國語大學學士 講師 中國 D-040
董 芳 法語 法語 武漢大學碩士 講師 中國 D-041
聞 靜 法語 法語 武漢大學碩士 不適用 中國 D-042
程 靜 法語 法語 巴黎8大碩士 講師 中國 D-043
王 璇 法語 貿易 法國里昂3大碩士 講師 中國 D-044
余啟應 法語 法語 武漢大學學士 副教授 中國 D-045
姜小文 法語 法語 武漢大學學士 副教授 中國 D-046
張 瑩 法語 法語 武漢大學碩士 不適用 中國 D-047
劉林青 財務管理
戰略管理 企業管理 武漢大學博士 副教授 中國 D-048
王建華 計算機與網路技術 計算機 武漢大學博士 副教授 中國 D-049
劉偉安 數學分析 數學 武漢大學碩士 教授 中國 D-050
王 進 社會心理學 社會學 美國伊阿華大學博士 教授 中國 D-051
劉培德 高等代數與解釋幾何 數學 武漢大學學士 教授 中國 D-052
周長城 社會心理學 法學 武漢大學博士 教授 中國 D-053
William GRAIN 法語 哲學 巴黎10大學士 不適用 法國 D-054
王 軍 英語 英語 武漢大學碩士 副教授 中國 D-055
Julien CARPENTIER 法語 法語 法國里爾大學學士 不適用 法國 D-056
龔惠萍 太極拳 武術 武漢體育學院碩士 助教 中國 D-057
廖 璇 太極拳 武術 武漢體育學院學士 助教 中國 D-058
李華斌 太極拳 武術 武漢體育學院學士 助教 中國 D-059
徐鳳菊 會計學
財務管理 會計學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博士 副教授 中國 D-060
童光榮 微觀經濟學 經濟學 武漢大學博士 教授 中國 D-061
王 芳 英語 英語 武漢大學碩士 講師 中國 D-062
蘇 舫 法語 法語 法國里昂3大碩士 講師 中國 D-0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