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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吳景明教授

發布時間: 2022-09-28 06:58:37

㈠ 日企停工損失該有誰來賠

最近,釣魚島主權的爭端越演越烈,遊行示威屢見不鮮。很多在華日企都選擇停工,避免更多的損失。在「9·18」反日遊行高潮後,部分日資企業選擇低調復工。面對因反日遊行而臨時停工所受損失一事,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副教授吳景明表示,從法律角度來講,這些企業是無辜的,但這種因反日遊行而臨時歇業突發情況任何人也無法預料。在具體現實中,日資企業的遭遇類似戰爭、騷亂、自然災害,這些都屬於不可抗力范疇。

據日本NHK報道,在談及中國各地爆發的反日遊行時,柄澤會長說:「我感到非常遺憾和氣憤。這對日中關系極為不利。」關於對店鋪等遭到破壞的日本企業進行賠償的問題,柄澤會長表示:「原則上,這些企業不屬於火災保險賠償對象,但是,如果企業與保險公司簽署了特約條款,將騷亂等事態也列入賠償對象的話,許多企業可以獲得賠償。」他表示,日本各家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金有可能達到數十億乃至數百億日元。保險公司哪家強,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最新榜單!全國十大保險公司排名

據日本各家保險公司透露,許多打入中國的日本企業都與保險公司簽署了將騷亂損失列入賠償對象的特約條款。不過,由於許多地方的損失情況還無法掌握,各家保險公司決定將抓緊展開調查,以便能夠盡快支付保險金。

保哥提示:日企在華指望政府索賠可能沒有希望,日本只能靠自己國內的保險公司索賠。據了解,由於許多地方的損失情況還無法掌握,很多情況都在調查中,估計日保險業或賠付數百億日元。

㈡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的老師有哪些 要齊全 多謝了 本人要考法大的研究生 跪求各位幫助!!!

民法學總論 李顯冬/姚新華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民事訴訟法 楊秀清/王娣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物權法 隋彭生/劉智慧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債權法 姚新華/劉智慧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馬列經典著作選讀 鄔名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現代經濟理論與政策 鄔名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知識產權法 費安玲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副院長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張 鋒/吳平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經濟法基礎理論與房地產法 趙紅梅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國際經濟法 杜新麗/楊 帆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公司法(含證券法與企業法) 王衛國/吳景明 中政大教授、博導、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
金融法、稅法 魏敬淼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合同法、擔保法 隋彭生/劉心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憲法與法理學 王人博/陳景輝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中國法制史 江興國/馬志冰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民事訴訟法學 楊秀清/王娣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刑法學 阮齊林/鄔明安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合同法、擔保法 隋彭生/劉心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民事訴訟實務與民事執行 宋朝武/楊秀清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憲法與法理學 焦洪昌/陳景輝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張 鋒/吳平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法學院副院長
仲裁法學 宋朝武/楊秀清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建設部法律顧問
證據法學 洪道德/魯陽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物權法 隋彭生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刑事訴訟法學 洪道德/劉玫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公司法(含證券法與企業法) 王衛國/吳景明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民法學總論 李顯冬/姚新華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
中國法制史 馬志冰/江興國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馬列經典著作選讀 鄔名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現代經濟理論與政策 鄔名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㈢ 預付定金反而買貴了,「雙11尾款人」集體「喊冤」,我們該如何避坑

可以先了解所要買的東西,從原本價格等多方面考慮,來確定貴與否。和可靠程度,多看評論,了解店鋪信息,也可以提前問好商家,對於事後出現了問題也可是有利的證據。

最後祝願大家購物愉快,生活健康!

㈣ 聯通在信業務亂扣費,怎麼辦

可以登陸中國聯通網上營業廳,向在線客服反映具體問題。

1、如果聯通在信業務上亂扣費,可以打聯通客服10010轉人工服務,叫客服幫看是否有亂扣費記錄,如果有,可向客服員申請把話費退還。

2、在手機號碼辦卡的城市裡,還可以拿自己的身份證和手機到號碼歸屬地的中國聯通營業廳,說明情況,叫工作人員幫看是否有亂扣費記錄,如果有,可向工作員申請把話費退還。

在線客服首先會幫你退訂相關業務,然後會幫助你反饋給客戶經理,稍後會致電你幫助你返還話費。如果概不處理,你可以告訴她會向工信部投訴,那麼他們就會幫助你退還話費了。

早在2006年9月,工信部曾發布《關於規范移動信息服務業務資費和收費行為的通知》,要求通訊運營企業對用戶申請定製包月類信息服務,必須事先請求用戶確認,未經用戶確認反饋,視為定製不成立,且不得向用戶收費。

(4)中國政法大學吳景明教授擴展閱讀:

「聯通在信」是中國聯通基於短消息平台的一項信息訂閱和點播增值業務。記者了解到,近年來,聯通用戶因「聯通在信」被訂購而被隱蔽扣費的現象並非個案。在相關論壇、貼吧、微博等社交平台,頻頻可見一些省內外聯通用戶吐槽,稱自己或中老年親友的手機號總是莫名其妙被植入「聯通在信」業務,並被額外扣費。

眾所周知,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運營商有詳細向用戶解釋擬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情況的義務,並由用戶最終決定是否購買,且有權拒絕強制交易或變相強制交易。

早在2006年9月,工信部曾發布《關於規范移動信息服務業務資費和收費行為的通知》,要求通訊運營企業對用戶申請定製包月類信息服務,必須事先請求用戶確認,未經用戶確認反饋,視為定製不成立,且不得向用戶收費。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規定,運營商如未取得客戶同意,擅自收取或代為收取費用是違約行為,對沒有接受服務的客戶收取費用更是違法行為,客戶有權要求運營商返還並依法賠償損失。

參考資料:人民網-未訂購增值業務 為何還被隱蔽扣費?

㈤ 上海車主把寶馬車運到德國跨國維權是怎麼回事

一位被寶馬售後方視為「尊貴級別」的上海車主,因不滿寶馬中國及售後方的各種說辭,將敞篷車自上海運抵德國,打算打一場跨國維權戰。

㈥ 明星代言的商品出現問題時,你覺得明星和商家誰該付主要責任

「明星代言翻車引熱議,產品出問題誰該埋單

在吳景明看來,如今市場經濟環境下,商品銷售與廣告推廣有直接的正相關性。作為消費者來講,可能因為相信某個代言人而購買某款產品,但購買後發現造成了嚴重的誤導,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可以因此要求代言人承擔相應責任,索求賠償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要求有關部門對代言人作出行政處理。作為消費者,應該具備權利意識,通過法律途徑積極維權,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㈦ 吳景明的介紹

吳景明,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副教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專家,兼公司法、企業法破產法的教學和研究。1環境法、經濟法和MBA碩士生導師。2現任中國政法大學開放教育管理辦公室主任。兼任中國消費者協會理事。3兼任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常務理事4。兼任九三學社中央法律專門委員會副主任,九三學社北京市委社會與法律委員會副主任,九三學社中國政法大學支社副支委。5曾任北京市政府高層協商專家組成員。曾任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和掛職檢察院,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專家顧問。

㈧ 在轉轉買東西,我下單了,賣家不發貨怎麼辦

消費者網購下單後,商家拒不發貨,該怎麼辦?一款好評如潮的商品,買回來後卻發現就是個「樣子貨」,商家能退賠嗎?賣家說一套做一套,這算消費欺詐嗎?通過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幾起典型案件,一起來看看,網購一旦遇上糾紛,消費者該如何維權呢?
兩年前的2020年1月27日,楊先生在一家網路購物平台上下單購買一雙球鞋,是一位籃球運動員的聯名款。然而,楊先生下單後不久,店鋪的客服聯系他,表示按照原先的訂單價格,店鋪進不到貨,協調進行退款。楊先生當即拒絕。
被告 李先生:當時是因為有一個不可控的因素在,因為當時是球星科比去世,當天因為事發在凌晨,我們這個店鋪因為惡意炒作事件被眾多的買家拍下了很多的鞋子,當時我們當天已經及時聯系了,因為我已經通知了客服去聯系所有的買家,說明是無貨的情況,因為我們也是進貨受到市場價格的影響。
楊先生堅持要求店鋪按照訂單發貨,店鋪則明確表示無法按照訂單價格進貨。雙方意見無法達成一致,就這樣,一年過去了。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 曾智湄:按照平台的這個規則,365天之後被告沒發貨,原告也沒有這個取消這個訂單,那麼這個訂單就自動按照平台的這個規則就關閉了,關閉了之後原告就向法院起訴,要求這個被告履行合同,要求他履行發貨的義務。
訂單關閉後,由於商家沒有發貨,錢款自動退回到了楊先生的賬戶里。由於訂單的收貨地址在北京,根據民訴法的有關規定,2021年3月,楊先生向北京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 楊先生:從賣家發布的商品來看,他對於商品的描述和庫存量是一個明確的要約的內容,然後我付了款,我承諾購買這件商品了,我們的合同應該已經是成立的了,然後賣家沒有發貨就是屬於違約,我現在的要求就是按照合同上的規定履行他發貨的義務。
楊先生希望商家繼續履行合同,也就是依然按照最初的訂單價格購買那雙聯名款球鞋。被告店鋪則認為,由於訂單已經關閉,合同已經沒有了效力。
被告 李先生:這個訂單在1月份的時候已經是退款,已經是交易關閉的狀態,至於為什麼交易關閉我也是不清晰,因為我們是沒有許可權去關閉訂單的。商家的角度來說這份合同已經失效。
此外,被告認為,這款聯名的球鞋曾因籃球運動員去世被惡意炒作、訂單量突增、價格上漲,這是一種不可控市場因素,同樣影響合同的效力。
原告 楊先生:他所說的不可抗力是因為這雙鞋子漲價了。漲價了在他那裡是不可抗力,這點我不認同,包括他說合同已經被關閉了這點我也不認同,因為第三方沒有權利關閉我們倆之間的合同,所以說我認為合同應該是有效的。
爭議焦點:進貨漲價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鞋子進貨漲價這屬於「不可抗力」嗎?這份因為超時而被平台關閉的合同,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呢?對於庭審中的這些爭議焦點,北京互聯網法院最終作出了判決。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 曾智湄:消費者下單成功付款,那麼我們就認為這個合同就已經成立了,生效了。被告就要負有這個履行合同(的義務),他的義務很簡單,就是發這雙球鞋,就是這一個義務,那麼這個過程當中,你說沒有現貨,這就是你這個自己庫存量到底有多少,那麼你必須得先了解,而不能說你在自己沒有這個貨物的時候,你並沒有把這個商品進行修改。你以別的方式引誘消費者去下了單,然後說自己沒有貨,那是不行的。
法院審理認為,平台將訂單關閉是因為原告付款後滿365天,被告沒有發貨。這是一種平台系統自動判定的操作,而不是原告主動要求解除合同。從法律上講,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沒有因為訂單關閉而解除。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 曾智湄:我們在庭審過程當中,就是現場查到的網路購物上各大平台也好,各大商家也好,關於這款球鞋,它實際上並沒有特別的畸高,可能也就是高個一百多塊錢。這個鞋子的價格,並沒有說超出自己的這個預期。
法院審理認為,球鞋價格的突然變化,不構成涉案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而商家沒有在約定期限內向原告交付球鞋,拒不履行合同,且沒有正當理由,行為構成違約。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 曾智湄:那麼他抗辯的時候(說),我沒有這個現貨,我還得現去進這個貨,那麼現去進這個貨的時候,那已經就超出了你下單時候的價錢,那麼這個實際上應該是有被告你的這個庫存不足或者是說這個你的囤貨不足,導致的沒有辦法去履行這個合同。本案的這種情況,不能夠構成法律上的,至少這個訂單合同裡面的這個不可抗力。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店鋪交付原告采購的同款球鞋,而李先生則按照最初的下單價格支付貨款。究竟什麼是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不可抗力呢?法學專家進行了解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劉俊海:因為球星去世會連帶導致球鞋價格飆升,但是那屬於商業風險,而不屬於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和民法典的規定,必須滿足三大要件,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球星去世的時候,價格上漲,這是大概率事件應當是有預知的。這不屬於履行不能的情況,而屬於如果履行了會吃虧的問題。
此外,法學專家表示,即使平台設置有訂單自動關閉的功能,超時自動關閉了訂單,也不會影響買賣雙方訂立合同的效力。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劉俊海:它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為的是避免消費者錢財放到商家,商家既不交貨也不退錢的道德風險,對消費者和電商而言,他們之間的合同除非被雙方合議解除,或者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律規定依法解除之外,原則上即使平台關閉了購物的功能也影響不了合同效力。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 曾智湄:我們也想通過這個案例,讓商家知道,任何的一個平台的這個規則的制定,雙方之間的意願,都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不僅僅說平台已經關了,那我就沒有這個履行合同的這個義務了。
所見非所得 直播帶貨糾紛誰擔責
如今,網購的形式多種多樣,比如直播帶貨,也是當下常見的一種網路消費形式。然而,收到的貨物和在網路直播間里看到卻不一樣,那麼遇到這樣的情況,商家和消費者之間又該如何分責呢?讓我們一起來看這樣一個案件。
2020年3月,消費者劉女士在一個網購平台的直播間里,以8800的價格購買了一款翡翠鐲子。拿到貨物後,她發現這只手鐲不僅顏色和直播間展示的差別很大,而且玉鐲的表面有肉眼可見的石頭紋,還存在打磨粗糙等問題。她第一時間拍下照片聯系平台客服要求退貨退款,遭到了對方的拒絕。
被告 店鋪負責人劉先生:涉案商品是由原告在直播間先行挑選下訂單,被告也曾經將商品的圖片發送給原告多次確認,原告確認無誤後,被告才進行加工。被告加工完畢後,也在直播間向原告展示了加工後的翡翠玉鐲,原告也沒有提出任何疑義。
在這款鐲子的購買須知里,店鋪寫道「關於售後,毛坯手鐲屬於私人定製,一旦起貨不退不換」。
原告 劉女士:誰都知道手鐲,就是翡翠這個東西,就是色差一分價差十倍,他賣的就是色,賣的就是一個完美度,你明明它是一個實物,你在你那方你是能看得到的,你可以完全告訴我,是我有知情權,但是你沒有告訴我,你把這個東西照得很美發給了我,然後再以不退不換的理由來拒絕我。
由於商鋪拒絕退貨退款,2021年1月,劉女士向北京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她的全部購物款項,並支付一倍的經濟賠償金。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 曾智湄:這個直播的平台顯示這是一個黃翡翠的這個鐲子,給她展示的這個圖片。但是實際上她拿到手上,包括我們開庭的時候差異非常大,顏色近似於有點橄欖綠。
法院認為,由於店鋪已經盡到了提示義務,劉女士的這筆訂單確實不適用7天無理由退貨的標准。但是,玉石類商品,玉石的質地、成色、樣式對合同目的的實現具有重要影響。經過審理可以看出,原告收到的鐲子與在直播間中展示的色差已經不在合理的范圍內。
2021年7月,北京互聯網法院經過審理,支持了原告劉女士主張解除合同,退貨、退款的訴訟請求。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 曾智湄:電子商務跟你線下購物差異非常的大,你線下購物可以先看、先試,衣服可以先試,但是電子商務當中不管是圖片還是直播帶貨,你看到的可能跟你現實當中看到的有差異,因為燈光的差異音樂拍攝的差異,都會有。那麼消費者在這個過程當中一定要擦亮你的眼睛。
「好評返現」 評論區圖片與實物嚴重不符
「貨不對板」是網購糾紛中比較常見的情況。有些商家甚至用返現金的好處,引導客戶到評論區里按照商家提供的圖文填寫好評。去年,在網上購買枸杞的劉先生,就碰到了這樣的情況。他就是被買家的好評圖片吸引,下單購買。然而收到的實物與評論圖片嚴重不符。
2021年4月,劉先生在某電子商務平台上看到了一款商家售賣的枸杞,標價7元。他瀏覽商品評論區發現,有許多消費者對這款商品予以好評,他當即下了單。然而收到貨之後,他發現實物與圖片中宣傳的枸杞有很大的差別。
原告 劉先生:圖片上是新貨頭茬特優大果,這個是我實際收到的商品,法官您可以看一下他那個枸杞的質量、大小、色澤、飽滿度,評價的頁面裡面其他的消費者給出的評價的截圖,他上面這個圖片果子非常大,非常好,很飽滿,很紅。
劉先生還在收到的包裹里發現了一張卡片,上面寫著,如果消費者回復一個「暗號」給客服,客服會提供圖片和文字,消費者可以直接拿去在評論區發布好評。商家會給發布好評的消費者返5元現金。劉先生嘗試回復了這個暗號。
原告 劉先生:我回復商家給我的暗號以後,他的客服給我的文字和圖片,文字內容是我一直有吃枸杞的習慣,他們家的枸杞怎麼怎麼樣好,是特別飽滿的,這樣一個好評的信息。我問他返幾元,他說返5元。
劉先生認為,商家通過這種方式偽造好評,使消費者無法真實評價商品的成色,這是一種欺詐,於是將這家店鋪起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店鋪返還他的購物費用,並支付懲罰性賠償500元。
原告 劉先生:起訴被告是因為他對我有欺詐的行為,並且使我因為這個欺詐的故意,使我產生了錯誤的認識,並且造成了損失。
被告 王先生:在互聯網銷售產品的過程中對產品進行拍照,進行一定的修飾這都是非常普遍的,就像外面廣告牌上的廣告跟我們所經常去購買的實物往往都是會有一些差別的,但這不足以對他造成誤導甚至欺詐。
法院審理查明,在被告店鋪的評論區所呈現的圖文評價、文字的篇幅、描述的習慣,大多是由商鋪的客服統一編寫發給消費者的。發布一條這樣的好評,就返還消費者相應的現金的情況確實存在。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助理 李緒青:這個案子呢他比較特殊的在於說,當時是返現的金額跟這個商品價值是特別的相近。也就是相當於消費者一旦進行了好評,他可以以特別低的價格獲得這個商品。
最終,法院支持了原告劉先生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店鋪賠償他的購物費用12.52元,並支付懲罰性賠償500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劉俊海:一袋枸杞值7塊錢,返現以後只需要交2塊錢就能買到了,說明商家為了誤導其他的消費者投入了相當大的財力。這種做法本身不光是不道德的,而且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因為商家的做法誤導了消費者,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助理 李緒青:其他消費者的評論,對於後續購買商品的消費者其實是起到了一個很大的借鑒意義的,如果說是商家刻意去營造的,其實它是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消費者的決策。
為網路糾紛定規矩 最高法公開徵求意見
消費者網購遇到的這些諸多不快,最終還是要法律「撐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一份網路消費糾紛司法解釋公開徵求意見。這份司法解釋有哪些亮點?法學專家進行了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起草了《關於審理網路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於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月7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劉俊海:網路消費司法解釋內容非常的豐富,體系非常的嚴密,這里邊有對於電子商務一般性的規定的關於霸王條款的效力問題,包括管轄權的問題,另外關於合同的解釋問題。司法解釋草稿都體現了對消費者適度傾斜的理念,但也體現了對平台和商家合法權益適度兼顧的理念。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吳景明:可以說這個解釋出台是非常及時的,因為現在雖然咱們有基本法,比如說有電子商務法,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典也已經生效一年時間了。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具體的問題,規定的還是比較原則比較抽象,但司法解釋就把這些問題給它進一步具體化,它把現在大家正在從事的和大家關注的普遍的熱點問題都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咱們以後在發生消費民事爭議訴訟的時候,法院在做對一些具體問題作出判斷的時候,有了更明確的法律依據。
最高法的這份《徵求意見稿》共 24 條,對合同權利義務、網路消費欺詐、網路直播帶貨、外賣餐飲等方面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了進一步明確。
比如,對於七日內無理由退貨,最高法在《徵求意見稿》中提出: 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劉俊海:電子商務法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共同確認的7天無理由退貨制度,是針對無理由的退貨,原則上網購都可以退貨。
針對網購糾紛中涉及到的虛假原價、優惠價問題,最高法在《徵求意見稿》中提出: 平台內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以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等方式實施欺詐消費者行為,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主張平台內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劉俊海:欺詐主要是兩種常見的套路,一個隱瞞事實真相,還有一種套路就是製造假象,不管是隱瞞真相還是製造假象,唯一的目的就是讓消費者更加處於信息不對稱的狀態。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吳景明:消費者在網上消費的時候也同樣注意,對它(商家)一個宣傳內容要做出客觀的甄別,避免它的虛假宣傳上當受騙。那麼一旦交易的時候,不管在什麼情況下都注意保存證據,那麼一旦發生糾紛以後去尋求解決的時候,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㈨ 中國政法大學吳景明教授是什麼專業

吳景明,男,1961年1月出生於遼寧省凌源市(原凌源縣)的農民家庭,現為中國政法大學內副教授容、環境法碩士生導師。北京市政府津貼獲得者。1986年畢業於遼寧大學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1986年?1988年在遼寧省鐵嶺市司法局從事法制宣傳工作。1988年9月考入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攻讀環境法碩士研究生。1991年畢業留校任教至今。1998年被評為副教授、任經濟法系副主任並獲得北京市優秀青年骨幹教師榮譽。1996年5月,OECD(發達國家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與中國合作在北京召開中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論壇,本人被作為特別觀察員應邀參加了會議,並與他人合作向大會提交了論文。1998年12月,參加了在香港城市大學召開的亞太經濟法年會,向大會提交了關於解決銀行不良資產法律問題研究的論文並在大會上宣讀。1999年5月,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邀請,在維也納接受其有關破產法和會計法的培訓。曾獨立撰寫的法學專著有《現代企業法人制度》、教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教程》 。參編的教材有《公司法學》、《企業法教程》、《企業法概論》、《經濟法教程》《環境法司法執法大全》等。共

㈩ 吳景明的簡介

吳景明,男,出生於遼寧省凌源市,1986年畢業於遼寧大學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1986年-1988年在遼寧省鐵嶺市司法局從事法制宣傳工作。1988年9月考入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攻讀環境法碩士研究生。1991年畢業留校任教至今。
1993年至1996年參加世界銀行援助項目《中國排污收費制度機制研究》項目,並任其中一個子課題的負責人。
從1993年開始由原來的環境法專業轉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專業,從1997年開始,在我國高等院校中第一個在本科生中開設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專業課程的導師,也是在高等院校中第一個開始法學碩士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方向的老師。
1996年5月,OECD(發達國家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與中國合作在北京召開中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論壇,本人被作為特別觀察員應邀參加了會議,並與他人合作向大會提交了論文。
1998年被評為副教授、任經濟法系副主任並獲得北京市優秀青年骨幹教師榮譽。
1998年12月,參加了在香港城市大學召開的亞太經濟法年會,向大會提交了關於解決銀行不良資產法律問題研究的論文並在大會上宣讀。
1999年5月,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邀請,在維也納接受其有關破產法和會計法的培訓。
2009年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起草專家組成員,參與了我國第一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首次修改並負責起草經營者部分一章,從2009年至2013年,參與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起草、修改、出台評估的全過程。
2014年參與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組織的《電子商務法(草案)》調研和起草工作,並負責主持其中的《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部分的調研和起草工作。參與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快遞條例》、《郵政快遞國家標准》的論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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