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教授導師 » 中國政法大學吳教授案例

中國政法大學吳教授案例

發布時間: 2022-12-15 04:21:14

A. 中國政法大學吳教授的案例是自殺還是他殺

。這要看收綁人是要求綁的還是不自願的,接下來用的是男性特有生理反應,如果受害人不是自願的並且不知情接下來的,屬於他殺,如果是受害人自願的收綁並要求別人這么做,屬於自殺,

B. 男子疑遇微信醫託事情始末真相是什麼

7月26日,在昆明工作的武洪向澎湃質量報告投訴平反映,今年5月,一位自稱在昆明軍都339醫院工作的女子「劉婷」,通過微信「附近的人」主動加他好友,隨後以可以「交往」為名,讓武洪先去昆明軍都339醫院體檢,以保證「交往」前身體健康。

武洪告訴,6月14日至7月6日,他在「劉婷」陪同下,在昆明軍都339醫院進行了體檢治療,先後接受了一次包皮手術和十多次排毒治療,總花費2.3萬余元。

「6月28日,我發現不對勁,覺得她是醫托,騙我去醫院。」武洪稱,整個治療過程中,他曾多次約「劉婷」吃飯,均被拒絕,未與「劉婷」正式交往約會過;之後,「劉婷」從昆明軍都339醫院消失,武洪也無法再與「劉婷」取得聯系。

7月30日,多次撥打昆明軍都339醫院負責人電話,接電話人員拒絕了采訪:「我們現在在走醫調委,具體的我們會走司法程序」。

昆明市盤龍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一名工作人員向表示,目前,昆明軍都339醫院已經派人辦理了調解申請受理手續,但醫調委尚未接觸醫患雙方,具體情況尚不方便透露。

專注於醫療領域案件的律師劉曄則認為,該事已經涉嫌詐騙,構成犯罪,並且不排除是「劉婷」與醫院合謀的犯罪。

武洪說,當「劉婷」讓他去醫院做體檢時,他並沒有懷疑「劉婷」是「醫托」;直到6月28日,治療費用越來越多,「劉婷」又屢次拒絕自己的吃飯、約會邀請,這讓他開始懷疑,自己可能被騙了。

武洪稱,每次在昆明軍都339醫院見到「劉婷」,「她都說忙,說想見她,來醫院看她就行」;「6月25日前後,我有些懷疑,直接打電話給『劉婷』,質疑她是不是醫托,『劉婷』說『你要是這樣說,我的工作就沒法幹了』」;遂交談作罷。

6月28日,武洪前往昆明軍都339醫院進行治療,最後一次在醫院看見「劉婷」。7月2日,武洪再次前往昆明軍都339醫院接受理療時,就再未見過「劉婷」;至7月9日,武洪被醫院相關人士告知,「劉婷」已辭職。

而此間,武洪依然可以通過微信與「劉婷」聯系,但對方似乎並不願意再與武洪過多交談。武洪稱,7月12日,「劉婷」給他發了個「湖南省人民醫院」的定位,稱已回老家湖南長沙,隨後便不再回復信息。

嘗試給「劉婷」撥打電話,但對方一直處於無人接聽狀態;據武洪提供的兩個「劉婷」的微信賬號,其中一個賬號顯示「賬號異常」;另一個賬號正常狀態,但添加好友後未獲通過。

7月29日,武洪再次通過微信與「劉婷」聯系,試圖獲得「劉婷」目前使用的聯系電話,但被「劉婷」以涉及隱私拒絕提供;武洪嘗試勸導「劉婷」前往公安部門自首,「你這樣涉嫌網路醫托詐騙了」,但「劉婷」一直未予回復,還微信「拉黑」武洪。

武洪粗略算了下,他與劉婷一共只見過3、4次面,都是在昆明軍都339醫院里。武洪稱,7月初,兩名自稱在昆明軍都339醫院工作的女性,以「劉婷」同樣的方式主動添加他為好友。

其中一位自稱是昆明軍都339醫院護士「韓夢露」,相聊幾句後,也提出見面要求,亦表示要讓他去其工作的醫院做個體檢。武洪提及「劉婷」時,「韓夢露」稱與之認識。

27日,當時為武洪診斷治療的昆明軍都339醫院吳蔣向表示,「劉婷」確實曾在其醫院工作,但不知出於什麼原因,現在已經離開。作為武洪後期的主治醫生,吳蔣稱,對武洪的所有治療措施都是必要的,並不存在過度治療的問題;至於每日1700元費用的計算,可以查詢清單明細得知。

吳蔣還稱,由於武洪多次給他打電話,要求幫忙調解與「劉婷」的感情問題,他覺得這些問題超出了作為醫生的義務和解決范圍,因此將事情報告給了上級領導。

公開資料顯示,昆明軍都339醫院是一家民營的二級綜合醫院,成立於2012年10月19日,主要經營范圍為內科等,法定代表人為吳必益,股東為自然人股東吳金金(出資25萬)和企業法人昆明光達實業有限公司(出資475萬),注冊資本500萬人民幣。

第4頁 /(共4頁)今年5月7日,昆明軍都339醫院曾因違反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被昆明市衛計委處罰。據昆明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網站6月8日發布的行政處罰公示顯示,此次處罰內容為警告、罰款。

據武洪講,7月19日,昆明軍都339醫院一名唐姓院長和一名吳姓院長曾出面與他進行談判,表示可以退還部分醫葯費。但武洪要求對方要給予賠償,並對「假治療」給出一個說法。

之後,武洪曾就其遭遇向轄區派出所報警,但未獲立案;武洪遂又向昆明市盤龍區醫調委進行投訴。

7月27日,撥打昆明市盤龍區醫調委電話,一名工作人員稱,昆明軍都339醫院已派人辦理了調解申請受理手續,但醫調委尚未接觸醫患雙方,所以不便透露詳情。

29日,先後就此事致電前述昆明軍都339醫院負責人,接電話人員表示,這就是醫療糾紛,「我們現在在走醫調委,具體的我們會走司法程序」。

對提出「網路醫托」、「劉婷和韓夢露是否為醫院職工」等質疑時,該人員表示,不接受電話采訪。

法學專家、律師一致認為,武洪的遭遇已不是一起簡單的醫療糾紛。

7月29日下午,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告訴,過去的醫托,多是把患者從一家醫院介紹到另一家醫院,而不是無中生有地讓人看病。如果是把像武洪一樣的、沒有求醫必要的人,找來看病、治病,其中便存在編造的環節。

「如果是編造的話,我認為應該可以算是詐騙。」阮齊林表示。

專注於醫療領域案件的律師劉曄也認為,這件事已經涉嫌詐騙犯罪,並且不排除是「劉婷」與醫院合謀的犯罪。

劉曄告訴,武洪在認識「劉婷」之前,並沒有男性專科方面的就診需求;「劉婷」作為一個陌生人,主動通過微信認識到武洪,打著交往的名義使武洪相信自己,最終導致武洪財產上的損失,且數額較大。「可見其目的很可能從一開始就不單純,這樣看來,該事件已不僅是醫療糾紛或民事欺詐,而是刑事詐騙」。

劉曄補充說,現在武洪也可以再到其他醫院去檢查,對比軍都339醫院的檢驗報告和新的檢驗報告,請醫學專家評判所接受的治療是真的有效,是否從一開始就把沒病當成有病治。

與此同時,阮齊林認為,如何證明當事人體檢結果的真實性,以及是否需要治療是值得商榷的地方。

著名律師周澤也向表示,不排除此事有涉嫌詐騙的可能性,但能否證明院方與「劉婷」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行為,是判斷詐騙與否的關鍵所在。

劉曄提到,由於此事不僅是醫療糾紛,因此已經超過醫調委的處理范圍。武洪應該選擇報警維權,看公安部門能否立案。

周澤建議,即使不構成詐騙犯罪,武洪也可以以民事欺詐提起訴訟,要求院方退還醫葯費。

據劉曄律師介紹,如果構成詐騙,那麼指使「劉婷」的人,以及「劉婷」本人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的主治醫生也要視其知情程度量刑。

29日,武洪向透露,7月28日下午,前述唐院長和吳院長等一行人來到他工作地點,繼續提出可以到醫院內私了,並退還其所有醫葯費。武洪稱,他拒絕了院方提議,堅持要走醫調委安排的調解流程。

調解工作將於7月31日在盤龍區醫調委進行。

C. 中國政法大學弒師案的當事人


程春明 (受害人):1965年出生,男性,漢族,中國致公黨黨員,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曾留學法國12年,風度翩翩,具有法蘭西的浪漫主義色彩。研究領域:法學理論、法國法、比較法。發表論文及著作近50篇。回國後任教於中國政法大學,以其獨特的浪漫性情成為政法大學學生緣最好的教師之一。妻子正懷孕。付成勵(殺人者):22歲,男性,政法大學2005級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在讀學生,曾任學校社團幹部,負責為公益活動拉贊助。工作能力很強,性格開朗。這和學校所說的「性格內向,成績和表現一般」有很大的出入。陳玲(有些媒體稱黃某):女性,2006級保送研究生,漂亮、文靜。這位神秘的人物沒有更多介紹,也沒有照片等。

D. 中國政法大學弒師案從道德和法律方面分析這個案例

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書
(2000)第57號的一錘定音聊天線
上訴人(原審原告):姚華平,男,出生於8月1962年,漢族,小學教育,農民生活在冠縣清水鎮姚幸村。
律師:格潤民,東昌府區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律師:邢天華,職業同上。
被上訴人(第一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齊翔,鎮鎮長。
律師:閆如虧冠縣清水司法機關的董事的的
上訴人姚平由於V的農業行政執法的情況下,拒絕接受冠行初字第161號行政判決書關縣人民法院(1999),法院提出上訴。法院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的情況下已經被聽見了。
關縣人民法院的案件中發現:1998年5月初農歷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拒絕支付原告平遙農業夏征費的理由,強行扣留的拖拉機由原告姚村杜學功家,有沒有法律依據,其行政行為,法院將不支持。原告平遙訴工具箱現金10,000元,沒有發現證據,法院不予受理。關縣人民的法院在1999年12月22日按照文章54(B)的行政程序法,人民共和國的中國(3,4)的規定,並判斷:第一,的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的政府扣押了原告瑤族華水平拖拉機強制性的行政行為,限制了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的政府五天內的效果,這個判決原告姚華平拖拉機返回後,駁回其他索賠的原告平遙。案件受理費400元,負擔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的政府。
上訴人姚華平一審判決對初字第161號關縣人民法院(1999)冠行行政判決書確定的事實是清楚的,理由上訴的決定是錯誤的,請求法院予以修訂依法。
呼籲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答辯,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正確按照法律規定,二審法院維持。
醫院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的第一個實例,質證,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進行了審查。的主要證據,政府被上訴人清水鎮:1,李豐美調查的記錄; 2,李春玲的證詞; 3調查杜吉峰成績單; 4調查李Chunze成績單提交的,上述證據證明了上訴人的姚萍拖拉機工具中沒有現金。調查隸書玲,陳任享謄本;調查范裕陵成績單證明上訴人姚杜學功家的拖拉機被拘留。證據異議
上訴人姚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被上訴人的代理人的水平,並提交下列證據:1,杜學功的談話成績單; 2,許峰詢問筆錄; 3,杜悅的人的證詞。上述證據表明,員工被上訴人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1998年5月1日,由上訴人姚明的杜學功家的拖拉機,強行扣留不支付守住拖拉機。
法院:被上訴人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於1998年5月1日月球農業夏天的徵收理由,拒絕支付上訴人姚萍強行扣留,由上訴人姚拖拉機回家,杜學功的事實,可以被識別。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行政行為,即屬違法,法院不支持,被上訴人應退還扣押的拖拉機。上訴人姚萍訴拖拉機工具箱現金10,000元,有充足的證據未能提供其要求的原因,返回的水鎮政府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按照段第61條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判斷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一,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每支付100元,分別被上訴人冠縣人民政府和上訴人姚萍的。
判決為終審判決。

/ a>

審判長:張玉錄得的
判斷:薛振第一
審判員:「嶺
6月3日,2000年
代文員:杜克大學的法律

E. 吳漢東的學術觀點

綜述
經過二十多年的學術探索與追求,吳漢東教授在知識產權法和民商法領域均作了諸多開拓性的研究,在不少問題上為後來者奠定了研究的基礎,開拓了研究的視野,特別是在知識產權基礎理論、無形財產權理論、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等方面的研究,始終處於學術前沿。
知識產權基礎理論
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吳漢東教授先後在《法學研究》、《法學評論》、《中國法學》等刊物上發表一系列文章,首次提出了知識產權理論范疇,對知識產權基礎理論進行體系化研究,其觀點得到學界的普遍認同。
(一)知識產權的本體、主體、客體制度
吳漢東教授認為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所在,也是該項權利與財產所有權的最根本的區別。對於這一新型權利,在理論上難以採用羅馬法以來的物權學說加以闡釋,在立法上,也不能簡單搬用有形財產的權利保護方法。基於平等精神,知識產權主體制度在原始取得、繼受取得及國民待遇方面有別於一般民事主體制度。此外,吳漢東教授倡導在知識產權法領域建立知識產品范疇,以概括科學、技術、文化等精神領域的各類權利客體。同時,他對前蘇聯法學家將此類客體統稱為「創作活動的成果」與我國法學家關於「智力成果」的傳統說法進行了批判性分析,並以比利時法學家皮卡弟的學說為基礎,對知識產品的概念、特徵與分類進行了描述、說明與概括,認為其種類主要有創造性成果、經營性標記與經營性資信。
(二)知識產權的法律定位
吳漢東教授對知識產權法進行了細致的定位分析,探討了知識產權法與民法的關系,認為知識產權是民法對知識形態的無形財產法律化、權利化的結果,屬於民事權利的范疇。通過對各國立法體例的考察,他認為在立法史上,凡是範式民法典都沒有知識產權編,凡是規定知識產權編的民法典都不是範式。他指出,當代知識產權法是一個綜合性、開放式,且最具創新活力的法律規范體系,但是考慮到現代知識產權法含有程序法及公法的規范內容以及其權利范疇不斷變動、發展的狀況,因此該類制度可單行立法,採取民事特別法的體例較為適宜,而不必整體納入民法典。吳教授認為,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宜在民法典作原則規定,但同時保留民事特別法的體例。
(三)知識產權的基本屬性
關於知識產權的基本屬性問題,我國理論界一直未予足夠的關注。上個世紀80年代的教科書及相關著述,多將知識產權表述為一體兩權,即認為知識產權具有財產權與人身權的雙重屬性;90年代的知識產權學說,一般從民事權利體系出發,將知識產權區別於財產所有權,對其作出無形財產權的定性分析。但是,關於知識產權的這種認知仍是不完整的。吳漢東教授以《知識產權協議》與《世界人權宣言》為依據,以經典學說觀點為參照,從歷史考察與現狀分析的角度,提出知識產權的私權與人權屬性。世界貿易組織的《知識產權協議》在序言中宣示「知識產權為私權」。在諸多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中,《知識產權協議》第一次明確界定了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即以私權名義強調知識財產私有的法律形式。以《世界人權宣言》為代表的主要國際人權公約都賦予了知識產權的人權意義。這種權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是創造者對自己的智力創造成果所享有的權利,其次是社會公眾分享智力創造活動所帶來利益的權利。吳教授認為這一規定揭示了知識產權制度的均衡保護思想,即知識財產獨占權的保護與知識財產利益的合理分享,它們構成了現代知識產權法的完整內容。
吳教授主張,私權與人權在本質上是統一的。就人權體系而言,私人財產權即是人權的基礎性權利;就知識產權本身而言,它既具有私權屬性,同時又直接構成基本人權的內容。在私權與人權的統一范疇中理性把握與認知知識產權,有助於全面考察現代知識產權制度的價值理念和社會功能。
無形財產權理論
在現代科學技術和商品經濟的推動下,非物質財富成為社會重要的財產類型,非物質財產的法律制度處於不斷的變革之中。吳漢東教授先後在《法學研究》、《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撰文提出無形財產權制度的基本理論問題,並在《無形財產權制度研究》一書中作了詳細的闡述和論證,引起了學界的高度關注。
(一) 無形財產權基礎理論
財產是民事權利的重要客體,是社會經濟運動的基礎,吳漢東教授認真考察了財產制度從古羅馬到現代的萌生及發展變革的過程,著重探討了當代無形財產權制度的四大發展和變化:傳統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不斷擴大;新型知識財產陸續出現;經營標記的財產價值日益受到重視;商業秘密與反不正當競爭納入知識產權體系。
物、財產以至無形財產在我國法學及經濟學著述中被經常使用,且多在轉換意義中使用,因此,學者們多存歧義。吳漢東教授就財產與物這對術語作了仔細的辨析,指出在概念的內涵上(即權利的對象性),財產與物具有客體的同樣意義;而在外延上(即客體的指向范圍),財產與物所包容的要素並不是等同的;物為一切財產關系最基本的要素,是所有權以及其他物權之客體,因此對物的概念不宜作過於狹義的解釋。吳漢東教授並不贊同將智力創造性成果概稱為無體物,剖析了作為客體的財產權利是一種制度產品,而作為客體的智力成果是一種精神產品。在對知識財產、無形財產與知識產品進行比較的基礎上,吳漢東教授認為知識產品不僅概括了知識形態產品的本質涵義,明顯地表現出客體的非物質性。而且它突出了在商品生產條件下的商品屬性和財產性質,因而應將知識產權的客體表述為知識產品,而不是物或智力成果。
作為近代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無形財產權是有別於傳統財產權的一項新型民事權利,因而難以採用羅馬法以來的物權理論加以闡釋。吳漢東教授以民法學理論為基礎,對無形財產權的本體、主體、客體制度等基本理論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他指出客體的非物質是無形財產權的本質屬性所在,也是該項權利與傳統意義的所有權的最根本區別。他概括了無形財產主體制度的三大重要特徵:一是無形產權的原始取得,從創造的身份資格為基礎,以國家認可或授予為條件,二是無形財產權的繼承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製取得,從而產生數個權利主體對同一知識產品分享利益的情形,三是無形財產權制度對外國人的主體資格,主要奉行「有條件的國民待遇原則」,以有別於一般財產權法所採取的「有限制國民待遇原則」。
通過對無形財產權的利用、限制、保護、管理、經濟分析以及它與反不正當競爭之間的關系等等多角度、全方位的分析,吳教授成功地構築起無形財產權的基礎理論體系。
(二) 無形財產權具體制度
吳漢東教授認為,以知識產權名義統領下的各項權利,並非都是來自知識領域,亦非都是基於智力成果而產生,「知識」一詞似乎是名不副實。從權利本源來看,主要發生於智力創造活動與工商經營活動;從權利對象來看,則由創造性知識及商業性標記、信譽所構成。因此,「知識產權」一詞在眾多無形財產面前已顯得力不從心。由於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與社會財富形態的變化,財產越來越多地變為「無形的」和「非物質的」,因而應當對傳統上並不被認為是財產或財產權利的權利給予越來越多的關注和保護。有鑒於此,吳教授主張,在民法學研究中,建立一個大於知識產權范圍的無形財產權體系,以包容一切基於非物質形態(包括知識經驗形態、經營標記形態、商業資信形態)所產生的權利。具體包括:
1、創造性成果權。包括著作權(含著作鄰接權、計算機軟體權)、專利權(含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商業秘密權(含技術秘密權、經營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等。
2、經營性標記權。包括商標權(含服務商標權)、商號權、原產地標記權、其他與制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識別性標記權。
3、經營性資信權。包括形象權、商譽權、信用權、特許經營權。商業人格利益泛指經營領域中諸如商譽、信用、形象等各種資信。資信類財產本身不具有外在的形體,其無體性指向的是一種商業人格利益。這種商業人格利益在產權制度創新的過程中,被賦予無形財產權基本品格。
吳教授對商譽權、信用權和形象權提出了新穎的見解,他認為,商譽是一種非物質形態的特殊財產,由此所生之權利當為財產權。商譽權雖然屬於知識產權的范疇,但與傳統的知識產權相比,又具有非確定的地域性、非法定的時間性、非恆定的專有性等顯著特徵,並建議在我國民法中規定商譽權為一項獨立的知識產權,並採取直接保護的方式,即直接確認商譽權及其侵權責任;吳教授通過信用制度的歷史考察,從經濟學與法學的角度分析了信用的語義,並將其界定為償債能力的社會評價,他認為在民事權利體系中,信用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資信利益,是一種與所有權、債權、知識產權與人身權相區別的無形財產權,並建議在民事立法中確認信用權的獨立地位。吳教授關注到在商品經濟的條件下,知識形象的某些特徵具有「第二次開發利用」的價值。這種利用的目的,並不局限於該形象的知名度與創造性本身,而在於該形象與特定商品的結合而對消費者帶來的良好影響,這即是「形象的商品化」。知名形象在商品化過程中,產生一種特殊的私權形態,它已不是人格意義上的一般形象權,而是具有財產價值的(商品化)形象權。形象權與知識產權關聯性極大,但真實形象不是著作權的保護對象,虛構形象也不完全符合專利權、商標權的保護條件,形象權是一項獨立的無形財產權。
財產權體系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和商品經濟的發展,新的財產權類型不斷涌現,舊的財產權制度漸次嬗變,從而對傳統的私法制度帶來重大的沖擊,也給民法學界如何重新構建財產權體系提供了認真反思的空間。吳漢東教授在總結無形財產權理論的基礎上,主張對當代財產權體系作出新的安排,提出了獨到的見解。
(一)財產權類型擴張與制度變革
財產權、人身權的兩分法以及物權、債權的二元結構,是傳統財產制度體系構建的基本范疇。吳漢東教授精闢地指出,盡管財產權的基本分類與體系構建的一般理論有著其合理意義,但也不能將其看作僵化的分析模式,因而應當適應財產權類型擴張的時代需求,對財產權制度進行創新與變革。
他關注到由於所有權各項權能的分離,產生了與所有權迥異的財產權――股權與信託權;考察了在客體物利用途徑不斷擴展的情況下,他物權制度得以重新規制,出現了環境物權、區分地上權和空間役權等等新型用益物權;把握到債權的「物權化」與「證券化」使得物權與債權的界限日益模糊,租賃權與票據權利由此具有了新的法律屬性;分析了知識形態的各種新財產不斷涌現,從而導致現代知識產權體系不斷擴充;探討了一般人格利益向商業人格利益的逐漸演變,從而在現代法的框架下構建了與傳統人格權有別的商事人格權。
(二)財產權體系的理論建構
吳教授認為,在進行財產權的法律構造時,既要遵循歷史發展的客觀規律,又要注重內在邏輯的聯結關系,即實現歷史與邏輯的統一。在構建財產權體系時可以遵循大陸法系的傳統,繼續採用物權、債權的稱謂,但不必堅執所有權絕對中心的理念,也無須恪守物權、債權的二元結構。現代的財產權體系,應是一個開放的制度體系、多元的權利范疇。
他主張,我國的財產權體系包括以下三個部分,即是以所有權為核心的有形財產權制度、以知識產權為主體的無形財產權制度、以債權、繼承權等為內容的其他財產權制度。在有形財產權范疇中,除所有權外,還應包括土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空間利用權、典權、居住權、相鄰權以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在無形財產權范疇中,除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號權、地理標記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商業秘密權等知識產權外,還應包括商譽權、信用權、形象權、特許經營權等非物質性權利。其他財產權包括債權、繼承權以及一些具有獨立意義的財產權,如股權、信託權、票據權利等。該類權利有些是請求性財產權,有些則是兼具物權、債權屬性的特別財產權。
(三)財產權立法與民法典編纂
自羅馬法以來,經過眾多立法者和法學家的培育,財產權制度已經形成成熟的概念構成,並產生了具有不同風格的制度體系。吳教授認為,我國的財產權立法,必須採取融經驗與理論於一體的建構方法,遵循嚴格的邏輯概念與體系要求,將各類財產權制度整合於民法典的框架中。
大陸法系有兩種民法典編撰模式,即法學階梯式與潘德克吞式,它們關於財產權體系的構建,在19世紀的範式民法典中作了十分經典的表現,但是,它們各有其弊端。吳教授認為,我國未來的民法典可以考慮借鑒20世紀的範式民法典——荷蘭新民法典的做法,設置一個財產法或財產權總則。他主張首先應當對財產進行定義,為建構開放的財產權體系提供基本的概念構成;其次,規定「物權一般規則」,以抽象、概括不動產物權和動產物權、所有權與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共同適用的總則規范;第三,規定「債權一般規則」,以統領單獨設編的合同法和侵權法,並涵蓋不能另行歸類的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第四,規定「知識產權一般規則」,既解決知識產權制度「入典」的問題,又能保留其民事特別法的單行體例。吳教授認為,到目前為止,民法典不專編系統規定知識產權,已為多數學者為共識。知識產權制度雖不平行移植入民法典,但在民法典中做出一般規定依然是有必要的;最後規定其他財產權,以包容物權、知識產權、債權、繼承權等未能涉及的其他財產權利。
知識產權的發展戰略
在2001年我國加入WTO以後,吳漢東教授就審時度勢地指出知識產權戰略是中國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選擇,是中國實施市場競爭的戰略重點,是中國進行對外貿易的戰略舉措,成為當時最早提出戰略的學者之一。新國際貿易體制的形成,新技術革命的產生以及新民事立法浪潮的出現,都對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與變革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因而,他指出知識產權法應當不斷修改完善,順應歷史潮流,逐漸步入國際化、現代化與法典化的戰略發展道路。
吳漢東教授指出,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特徵表現了這一制度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規則在全球范圍的普適性。但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並不等於在保護內容、保護標准、保護水平等方面的全球法律規范的統一化。按照「最低限度保護」原則,各國立法提供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得低於國際公約規定的標准,這即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的一般要求。中國既是一個傳統的發展中國家,同時又是一個新興的工業化國家,在知識產權制度國際化的進程中應當針對我國發展的不同階段而規定不同的戰略措施;既要考慮現實利益,又要具有超前眼光;既要遵循國際公約規定,保護外國的高新技術,也要推動國際合作,保護本國的傳統知識。
他認為,知識產權制度的現代化特徵,表現這一制度與時俱進的時代性。知識產權法從其興起到現在只有三、四百年的時間,其制度本身就是一個法律制度創新與科技創新相互作用、相互創新的過程。從一定意義上講,各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差異,實質上反映了國家間科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因此,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必須保持其時代先進性,即通過法律制度的現代化去推動科學技術的現代化。
立法體例的選擇,不僅是一種法律傳統、法律文化的偏好,而且涉及立法技巧、立法規則的運用,還應受制於一定社會政治、經濟、科技等因素的影響。基於各國立法例的歷史考察與現狀分析,以及對於知識產權制度定位的認識,吳教授認為,無論何時採取何種途徑,法典化將是中國知識產權立法的必由之路。
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
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吳漢東教授在攻讀博士學位期間就率先對著作權領域的重大難題——合理使用制度作出了系統、具體的深入研究,成為我國知識產權學界首位對合理使用制度進行專題性研究的學者。他以民法學理論為基礎,綜合運用法歷史學、法哲學、法經濟學、比較法學、憲法學等研究方法,對合理使用制度進行多維度的分析和研究,並且兼顧了實踐性的應對策略探索。在他的博士論文基礎上修訂而成的《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出版)一書,得到學界的高度稱譽。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交叉學科研究
追求方法創新、理論創新一直是吳漢東教授多年來堅持不懈的學術要求。他從其發展歷史的探索、哲學基石的構建、經濟品性的透視等研究入手,清晰地勾勒出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論框架,動態地反映出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內容,全景地體現出合理使用制度的多學科研究軌跡。
吳教授認真發掘出合理使用制度創設的立法動因——平衡精神,探討了該制度從判例法到成文法的創制歷史;將價值法學理論首次導入合理使用制度之中,賦予其哲學意義;剖析了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價值——「理性的公平正義原則」,指出該原則是由公平性、平等性、公益性、合理性諸原則構成,並且得出了結論:「合理使用的價值目標,在於協調創作者、傳播者、使用者三者的利益關系,通過均衡保護的途徑,促進文化、科學事業發展」;將經濟分析納入著作權研究也是吳教授研究方法創新的大膽探索,他指出,在合理使用領域,效益價值與正義價值有著同等重要的意義。信息——公共產品理論表明,著作權的設定使得信息的產生者通過市場交易得到成本補償;而根據不相容使用理論和交易成本理論,構建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於合理劃分創作者和使用者的權利區域,減少額外交易成本,實現信息資源優化配置的良好效益。同時,吳教授採用帕累托標准、市場均衡狀態、成本——收益模型等理論,概括和描述了合理使用諸規則即正當使用、公平誠信使用、有限使用規則的經濟品格。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憲法學研究
吳教授開拓性地將憲法學探討導入合理使用制度的研究,他認為,合理使用與公民憲法權利緊密關聯,是公眾利用作品進行信息交流與傳播的法律形式,是公民實現表現自由權利的基本條件。他發現,西方國家在相關問題的立法和司法上呈現出兩大趨勢:一是對新聞作品進行有限的權利保護,從而造成合理使用的阻滯;二是賦予合理使用以准憲法權利的意義,對合理使用所涉及的權益以優先保護。通過探討合理使用制度的私法基礎,也凸現出吳教授對該問題研究的嶄新視角。
(三)合理使用制度的實證研究
通過對合理使用相關制度的比較分析,吳教授在內涵上准確界定了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定位。他對合理使用中合理性判斷標準的悉心研究,進一步為合理使用制度的確立和構建提供理論上的標准,從而找到了合理使用中這一最為艱深的難題的基本解決途徑。此外,吳教授還前瞻性地探討了現代傳播技術對合理使用制度的影響,具有理論開拓意義和實用參考價值。

F. 中國政法大學有哪些教授的課是必須要去蹭的

中國政法大學有哪些教授的課是必須要去蹭的?

法大一直以來被認為是國內一流的法學強校,那麼作為法學強校,它到底強在什麼地方呢?

首先課程設置,對於法學的基礎課程,如民法,刑法,刑訴,民訴,法理學原理開課老師數量眾多,並且在本領域內都是一流的學者。舉例來說,民法學的劉家安,李永軍,吳香香,劉保玉等中年學者,以及最近從外國留學回來的一批優秀的青年學者都直接給本科生授課,用我們刑法學老師徐久生老師的話來說就是:「你們隨便去一個學校看看,哪個學校有我們這么多教授直接給本科生教課」。作為對比,可能別的一些法學院,雖然也有非常優秀的老師,但是從總體上來看可能一個法學院一共只有200~300人左右,而法大的法學專業人數在1600人左右,從學生數量上考慮,也能從側面反映出師資力量。其次一些別的部門法如破產法,保險法,稅法等小法,從我們學校的開設情況來看是比較全面的,至少能滿足一些同學的特別需要,這個也是一大優勢。



民法:

吳香香

吳香香老師的每堂課都是一節推理游戲,帶你去深入探究每個法條,每個知識點背後的邏輯與原理,然後PPT雖然給的非常簡介但是其實是把關鍵詞全部列舉出來,這樣通過對關鍵詞的掌握也是把整個知識體系串起來,無論是對整個體系性把握抑或是對細節的理解都非常有幫助!


G. 【收集一則與學生有關的法律案例並進行評論】。跪求啊

葯家鑫事件案例分析
一、 案情陳述:2010年10月20日23時許,被告人葯家鑫駕駛紅色雪佛蘭小轎車從西安外國語學院長安校區返回西安,當行駛至西北大學長安校區西圍牆外時,撞上前方同向騎電動車的張妙,後葯家鑫下車查看,發現張妙倒地呻吟,因怕張妙看到其車牌號,以後找麻煩,便產生殺人滅口之惡念,遂從隨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對倒地的被害人張妙連捅數刀,致張妙當場死亡。殺人後,被告人葯家鑫駕車逃離現場,當車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時再次將兩行人撞傷,後交警大隊郭杜中隊將肇事車輛暫扣待處理。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經法醫鑒定:死者張妙系胸部銳器刺創致主動脈、上腔靜脈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二、案情分析:
葯家鑫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一開始,葯家鑫開車撞上張某導致其輕傷是交通肇事罪,但得知被害人受傷情況下,下車向受害人連刺數刀致死的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分析如下:首先,主觀方面,主觀上處於故意,故意的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葯家鑫肇事後在被害人受傷倒地尚未昏迷之前,因害怕被害人記下他的車牌號,帶刀下車就是准備殺人,刑法里這叫做犯罪預備。這是當然的主觀惡性,並且是預謀,有計劃的,明顯是屬於直接故意殺人。其次,客觀方面,葯家鑫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最後,主題方面,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已滿14周歲的自然人即可成為故意殺人罪的主體,葯家鑫已有22歲,所以構成故意殺人罪。
最後,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案件爭論點:
1、關於自首情節的認定。《刑法》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屬於自首。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葯家鑫殺人逃逸以後,並沒有在案發當天(10月21號)去公安機關自首,而是在10月23號被父母送到公安機關。但公訴人會認定是自首,原因是,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不是應當,意味著也可以不從輕處罰。本案中葯家鑫自首情節成立,但行為性質惡劣,發生了死亡的後果,所以並不考慮減輕量刑。
2、關於激情殺人的否定。首先激情殺人的定義是:與預謀殺人相對應,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葯家鑫肇事後帶到下車殺人的行為具有殺人故意,所以不能將之視為激情犯。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法天就發微博說,「我認為『激情殺人』之辯在本案中並不構成,葯家鑫是典型的殺人滅口,定罪無疑。但在量刑上,旁觀者無發言權,是否判死刑應當由法院來定」。

經驗和金錢都是好東西,樓主一定要採納!!!

H. 轉自中國政法大學吳教授案例,此圖是自殺,還是他殺

是他殺,我根本就沒看到圖,明顯被他殺了,所以沒了

I. 中國政法大學吳教授的案例是自殺還是他殺

首先看被綁人是要求被綁綁的還是不自願的,接下來用的是男性特有生理反專應,如果受害人不是屬自願的並且不知情接下來的,屬於他殺,如果是受害人自願的收綁並要求別人這么做,屬於自殺,而綁該名男子的人構成非預某殺人罪,至於女的則在知道裸體情況下可能導致該名男子死亡的情況下,還裸體出現,處故意殺人罪。

J. 中國政法大學的知名校友有哪些

1、學界校友:
鄭成思、賀衛方、王人博、王保樹、陳瑞華、江平、陳光中、張晉藩、李德順、應松年、王名揚、潘漢典錢端升、胡建淼、王裕國、陳明華
2、政界校友(在職):
熱地全國常委會副委員長中央政法幹校畢業
沈德詠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法大研究生院訴訟法專業畢業
張耕最高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北京政法學院法學基礎理論專業畢業
王秀紅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鮑紹坤中央政法委副秘書
沈春耀全國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法大研究生院國際法專業畢業
王勝明全國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朗勝全國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趙大程司法部副法律系本科畢業
陳訓秋司法部副
郝明金監察部副
趙岸青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紀檢組長
強衛青海省省委中央政法幹部管理學院畢業
袁純清山西省省委法大研究生院學專業畢業
1、中國政法大學簡稱法大、政法大學。是一所以法學為特色和優勢,兼有學、社會學、歷史學、經濟學、管理學等的學科協調發展的中央部屬高校。
2、是國家「211工程」、「985工程」優勢學科創新平台重點建設大學、首批入選「2011計劃」高校。同時為國家111計劃立項建設的全國重點大學。學校是全國唯一擁有法治建設與人才培養基地的高校,是中國最著名的法律、學院校,被譽為「中國法學的最高學府」。
3、學校位於首都北京市,現有海淀區學院路和昌平區府學路兩個校區。其中,學院路校區是學校的研究生院所在地,昌平校區是本科生、中歐法學院所在地。
4、中國政法大學是中央部屬高校,一所以法學為主體,兼有文學、史學、哲學、經濟學、教育學、管理學等多學科的教育部直屬的全國重點大學,為全國75所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之一。

熱點內容
四川農業大學申請考核博士 發布:2025-10-20 08:58:11 瀏覽:981
福田雷沃重工本科生待遇怎麼樣 發布:2025-10-20 08:53:49 瀏覽:575
華為要本科生嗎 發布:2025-10-20 08:25:41 瀏覽:550
2008年青島本科生工資 發布:2025-10-20 08:04:24 瀏覽:444
東北大學藝術考研 發布:2025-10-20 07:38:35 瀏覽:299
我的大學生活txt 發布:2025-10-20 07:35:28 瀏覽:25
人民大學外語系考研 發布:2025-10-20 07:31:12 瀏覽:894
上海交通大學考研輔導班 發布:2025-10-20 07:24:54 瀏覽:420
華中農業大學細胞生物學考研群 發布:2025-10-20 07:09:36 瀏覽:558
南京大學2016考研線 發布:2025-10-20 06:43:12 瀏覽: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