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大學張利民教授
❶ 如何學習《國際私法》
國際私法一般是放在大三上半學期開設的,一般放在國際公法(一般在大二下學期開設)之後。這里大家要注意,不要以為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僅是簡單的公與私的區別,他們不像國內公法(憲政,刑法)與國內私法(民法)的區別。所以大家不要想當然認為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有某種聯系,嚴格意義而言,兩者完全不搭邊。
為了區別二者(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我們可以把國際公法稱之為「外交法」,把國際私法稱之為「沖突法」(當然這只是為了區別二者的聯系,概括並不全面。)
下面主要介紹一下在學習國際私法中應注意的問題,許多同學都會感覺國際私法很空洞,說了等於沒說,一堆廢話。尤其是沖突法,什麼有的時候可以用A方法,有的時候可以用B方法,如果甲國同意,什麼什麼的,又可以用C方法,反正就是不知所雲,感覺有點像我們在初中起初學古文的意思。大家不要著急,這是正常現象,如果那麼容易讓你理解了,那就不叫國際私法了,哈哈!
國際私法主要包括總論,沖突法,涉外民事糾紛,涉外民事訴訟與仲裁四個部分,下面我來談談我在學習國際私法的時候的一些學習心德與體會。(我的國際私法期末成績97分,全系第一)
A:總論部分主要講述國際私法的概念,范圍,淵源,這些知識點大家先了解一下就可以了,聽不懂也沒關系,因為總論就是屬於一開始聽不懂,學到後來再翻回去看就懂了的重復性章節,如果你能達到只看第一張總論就能回憶出整個學科的知識體系框架的話,那麼這就證明你學到家了,學到點子上了,講法學的精髓真正掌握了,呵呵!
B:沖突法部分是整個國際私法中的難點,同時也是重點,這裡麵包含很多國際私法的術語(專有名詞),這個章節就是韓德培教授(大陸國際私法集大成者,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所長)所說的「一機兩翼」論中的「一機」,也就是國際私法的核心與主體部分,大家上課的時候要集中一百二十分注意力聽老師講課,有不懂就問,別害羞,沖突法對老師的教學能力的考驗性與挑戰性極大,據我所知大多數老師在講這個章節的時候都講的不怎麼到位,當然我們蘇大的張利民教授講的很不錯,很有耐心的。
這裡面的專有術語有沖突產生的原因(時間,空間等等),沖突規范的結構(范圍與系屬,連接點,)四大沖突規范的種類與公式,七大系屬公式,准據法的選擇與確定,沖突規范的適用制度(識別,反致,外國法的查明與解釋,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規避)。這一章節,我在下篇文章中詳細敘述學習方法與技巧。
C:涉外民事糾紛部分,我們有稱之為「國際民法」,這個章節與國際經濟法有很強的聯系,所以大家一定要學好,非常重要。這個章節所講述的內容是韓德培教授所闡述的「一機兩翼」論中的「左翼」,主要包括「國際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代理,時效」(民法總論中可以找到原型)「國際物權」(物權法中可以找到藍本)「國際債權」(債權法中可以找到參考)「國際商事糾紛」(商法中可以找到母版)「國際婚姻家庭與繼承」(婚姻家庭與繼承法中可以找到答案),這一章節,我在下下篇文章中詳細敘述學習方法與技巧。
D:涉外民事訴訟與仲裁部分,我們又稱之為「國際民訴與仲裁法」,這個章節主要討論民事程序問題,大家可以結合學習國內民訴與仲裁的知識來分析國際民訴與仲裁的問題,這個章節所講述的內容是韓德培教授所闡述的「一機兩翼」論中的「右翼」,主要包括「協商與調解」「國際商事仲裁」「國際民訴」,
這一章節,我在下下下篇文章中詳細敘述學習方法與技巧。
先解釋一下韓德培教授的「一機兩翼」論:
「一機」就是指沖突法,這是國際私法的主體與核心部分,是維系國際私法這座大廈的頂樑柱!英美法系甚至認為國際私法就等於沖突法,可見其重要性非同一般!
「左翼」就是指涉外民事糾紛(國際民法),這是國際私法的「左膀」,是維系國際私法這座大廈的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右翼」就是指涉外民訴與仲裁(國際民訴與仲裁),這是國際私法的「右臂」,是維系國際私法這座大廈的得力助手。
但是從案件處理流程上面來講的話,他們的順序就得做一點微調了。順序是首先「左翼」(發生涉外民事糾紛),其次是「一機」(律師處理案件的法律依據與方法),最後是「右翼」(訴訟或仲裁應注意的程序事項以及事後處理)。
下面來講述一下「沖突法」部分的學習方法與技巧:(僅述部分規則性技巧)
1.沖突規范的結構公式
沖突規范=范圍+系屬(包含「連接點」)
Q:例題:《民法通則》D144:不動產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A:解析方法與步驟:1.方法——首先在腦中迅速反應出沖突規范的結構公式(即沖突規范的三要素--范圍,系屬,連接點)
然後在分別確定各自相對應的文字部分內容(先確定「范圍」與「系屬」,然後再在「系屬」裡面劃分出「連接點」)
2.步驟----a.三要素:范圍,系屬,連接點
b.范圍:不動產所有權(即發生有關不動產的所有權的法律問題)
系屬: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即發生關於不動產所有權的法律問題時,應該適用的法律)
c. 連接點:不動產所在地(即適用該法律的標志,紐帶,媒介)
范圍:~指沖突規范所要調整的民事關系或者要處理的法律問題(縮句法:范圍=法律問題)
系屬:~指調整該民事關系或者處理該法律問題應當適用的法律(縮句法:系屬=法律)
連接點:~指將特定的民事關系或者法律問題和某國法律連接起來的標志或者紐帶(縮句法:連接點=標志,紐帶,媒介)
連接點與系屬的關系:連接點包含於系屬之中
連接點的主要類型與主要內容:動態連接點(連接點會隨著法律問題發生時的具體情況發生變化,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國籍,住所,居所,動產所在地;
靜態連接點(連接點至始至終均不會改變)——婚姻舉行地,合同締結地,侵權行為地,法人登記地,不動產所在地。
系屬公式:屬人法(屬人管轄)——當事人之國籍,住所,居所為連接點,來解決有關人的身份,民事能力,婚姻家庭和財產繼承等方面的法律沖突問題
物之所在地法(屬地管轄)——物體所在地為連接點,來解決相關物權問題
行為地法(屬地管轄)——作出具體民事行為時所在地之法律為連接點,來解決合同,侵權,婚姻與繼承相關事項
旗國法(屬人管轄)——懸掛或噴塗在船舶或者飛行器上的特定旗幟所屬國家的法律為連接點,來解決國際海事與國際航空民事糾紛
法院地法(屬地管轄,司法主權原則的體現)——法院地法為連接點,來解決相關國際民事法律糾紛事項
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律(選擇性管轄,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發生國際民事法律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就選擇適用何種法律達成一致意見,最終適用大家都 同 意的法律,但不得於前面的系屬公式相沖突。
最密切聯系地法律(此方法為美國法官獨創)——與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地區的法律,通常用在「合同」與「侵權」糾紛領域,且沿用十分頻繁。
❷ 張利民的職業經歷
2003年2 月—2003年9月 美國Fordham University 訪問學者
1997年4月—1998年4月 日本關西學院大學 客座研究員
1990年9月 —1991年7月 武漢大學訪 問學者
1998年6月—目前 蘇州仲裁委員會 仲裁員
2003年2月—目前 常州仲裁委員會 仲裁員
1991年8月—2001年2月 東吳律師事務所 律師
2000年9月—目前 國際私法學會 理事
1998年4月—目前 蘇州大學 副教授

❸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的學術機構
學術委員會
現任主任為陳立虎教授,副主任為胡玉鴻教授。成員包括孫莉教授、李曉明教授、張永泉教授、殷愛蓀教授、黃學賢教授。學術委員會負責全院的學術規劃、成果評審、課題立項與項目推薦等工作。
學位委員會
現任主任為胡玉鴻教授、副主任為胡亞球教授、黃學賢教授。成員包括孫莉教授、陳立虎教授、殷愛蓀教授、高積順教授。學位委員會負責導師資格評定、學位授予、學位點申請等工作。
教學委員會
現任主任為黃學賢教授。成員包括龐凌副教授、方瀟副教授、上官丕亮副教授、李曉明教授、史浩明副教授、張永泉教授、沈同仙副教授、朱謙教授、張利民副教授、李小偉副教授。教學委員會負責教學計劃審定、專業設置、教材編寫、教學成果考核及申報工作
學術出版編審委員會
學術出版編審委員會是在學院學術委員會領導下的學院學術出版的咨詢、規劃及決策機構,現任主任為楊海坤教授,副主任為周永坤教授(常務)、胡玉鴻教授。成員包括陳立虎教授、艾永明教授、高積順教授、黃學賢教授、孫莉教授、張成敏教授。學術出版編審委員會下設學術專著編輯部、法學教授編輯部、學術刊物編輯部、東吳法學教育史料編輯部。另外,成立編譯室,負責外文資料的編輯、翻譯工作。
(以上資料於2013年摘自該學院官網 )

❹ 如何學習《國際私法》
國際私法一般是放在大三上半學期開設的,一般放在國際公法(一般在大二下學期開設)之後。這里大家要注意,不要以為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僅是簡單的公與私的區別,他們不像國內公法(憲政,刑法)與國內私法(民法)的區別。所以大家不要想當然認為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有某種聯系,嚴格意義而言,兩者完全不搭邊。 為了區別二者(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我們可以把國際公法稱之為「外交法」,把國際私法稱之為「沖突法」(當然這只是為了區別二者的聯系,概括並不全面。) 下面主要介紹一下在學習國際私法中應注意的問題,許多同學都會感覺國際私法很空洞,說了等於沒說,一堆廢話。尤其是沖突法,什麼有的時候可以用A方法,有的時候可以用B方法,如果甲國同意,什麼什麼的,又可以用C方法,反正就是不知所雲,感覺有點像我們在初中起初學古文的意思。大家不要著急,這是正常現象,如果那麼容易讓你理解了,那就不叫國際私法了,哈哈! 國際私法主要包括總論,沖突法,涉外民事糾紛,涉外民事訴訟與仲裁四個部分,下面我來談談我在學習國際私法的時候的一些學習心德與體會。(我的國際私法期末成績97分,全系第一) A:總論部分主要講述國際私法的概念,范圍,淵源,這些知識點大家先了解一下就可以了,聽不懂也沒關系,因為總論就是屬於一開始聽不懂,學到後來再翻回去看就懂了的重復性章節,如果你能達到只看第一張總論就能回憶出整個學科的知識體系框架的話,那麼這就證明你學到家了,學到點子上了,講法學的精髓真正掌握了,呵呵! B:沖突法部分是整個國際私法中的難點,同時也是重點,這裡麵包含很多國際私法的術語(專有名詞),這個章節就是韓德培教授(大陸國際私法集大成者,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所長)所說的「一機兩翼」論中的「一機」,也就是國際私法的核心與主體部分,大家上課的時候要集中一百二十分注意力聽老師講課,有不懂就問,別害羞,沖突法對老師的教學能力的考驗性與挑戰性極大,據我所知大多數老師在講這個章節的時候都講的不怎麼到位,當然我們蘇大的張利民教授講的很不錯,很有耐心的。 這裡面的專有術語有沖突產生的原因(時間,空間等等),沖突規范的結構(范圍與系屬,連接點,)四大沖突規范的種類與公式,七大系屬公式,准據法的選擇與確定,沖突規范的適用制度(識別,反致,外國法的查明與解釋,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規避)。這一章節,我在下篇文章中詳細敘述學習方法與技巧。 C:涉外民事糾紛部分,我們有稱之為「國際民法」,這個章節與國際經濟法有很強的聯系,所以大家一定要學好,非常重要。這個章節所講述的內容是韓德培教授所闡述的「一機兩翼」論中的「左翼」,主要包括「國際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代理,時效」(民法總論中可以找到原型)「國際物權」(物權法中可以找到藍本)「國際債權」(債權法中可以找到參考)「國際商事糾紛」(商法中可以找到母版)「國際婚姻家庭與繼承」(婚姻家庭與繼承法中可以找到答案),這一章節,我在下下篇文章中詳細敘述學習方法與技巧。 D:涉外民事訴訟與仲裁部分,我們又稱之為「國際民訴與仲裁法」,這個章節主要討論民事程序問題,大家可以結合學習國內民訴與仲裁的知識來分析國際民訴與仲裁的問題,這個章節所講述的內容是韓德培教授所闡述的「一機兩翼」論中的「右翼」,主要包括「協商與調解」「國際商事仲裁」「國際民訴」, 這一章節,我在下下下篇文章中詳細敘述學習方法與技巧。 先解釋一下韓德培教授的「一機兩翼」論: 「一機」就是指沖突法,這是國際私法的主體與核心部分,是維系國際私法這座大廈的頂樑柱!英美法系甚至認為國際私法就等於沖突法,可見其重要性非同一般! 「左翼」就是指涉外民事糾紛(國際民法),這是國際私法的「左膀」,是維系國際私法這座大廈的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右翼」就是指涉外民訴與仲裁(國際民訴與仲裁),這是國際私法的「右臂」,是維系國際私法這座大廈的得力助手。 但是從案件處理流程上面來講的話,他們的順序就得做一點微調了。順序是首先「左翼」(發生涉外民事糾紛),其次是「一機」(律師處理案件的法律依據與方法),最後是「右翼」(訴訟或仲裁應注意的程序事項以及事後處理)。 下面來講述一下「沖突法」部分的學習方法與技巧:(僅述部分規則性技巧) 1.沖突規范的結構公式 沖突規范=范圍+系屬(包含「連接點」) Q:例題:《民法通則》D144:不動產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A:解析方法與步驟:1.方法——首先在腦中迅速反應出沖突規范的結構公式(即沖突規范的三要素--范圍,系屬,連接點) 然後在分別確定各自相對應的文字部分內容(先確定「范圍」與「系屬」,然後再在「系屬」裡面劃分出「連接點」) 2.步驟----a.三要素:范圍,系屬,連接點 b.范圍:不動產所有權(即發生有關不動產的所有權的法律問題) 系屬: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即發生關於不動產所有權的法律問題時,應該適用的法律) c.連接點:不動產所在地(即適用該法律的標志,紐帶,媒介) 范圍:~指沖突規范所要調整的民事關系或者要處理的法律問題(縮句法:范圍=法律問題) 系屬:~指調整該民事關系或者處理該法律問題應當適用的法律(縮句法:系屬=法律) 連接點:~指將特定的民事關系或者法律問題和某國法律連接起來的標志或者紐帶(縮句法:連接點=標志,紐帶,媒介) 連接點與系屬的關系:連接點包含於系屬之中 連接點的主要類型與主要內容:動態連接點(連接點會隨著法律問題發生時的具體情況發生變化,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國籍,住所,居所,動產所在地; 靜態連接點(連接點至始至終均不會改變)——婚姻舉行地,合同締結地,侵權行為地,法人登記地,不動產所在地。 系屬公式:屬人法(屬人管轄)——當事人之國籍,住所,居所為連接點,來解決有關人的身份,民事能力,婚姻家庭和財產繼承等方面的法律沖突問題 物之所在地法(屬地管轄)——物體所在地為連接點,來解決相關物權問題 行為地法(屬地管轄)——作出具體民事行為時所在地之法律為連接點,來解決合同,侵權,婚姻與繼承相關事項 旗國法(屬人管轄)——懸掛或噴塗在船舶或者飛行器上的特定旗幟所屬國家的法律為連接點,來解決國際海事與國際航空民事糾紛 法院地法(屬地管轄,司法主權原則的體現)——法院地法為連接點,來解決相關國際民事法律糾紛事項 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律(選擇性管轄,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發生國際民事法律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就選擇適用何種法律達成一致意見,最終適用大家都同意的法律,但不得於前面的系屬公式相沖突。 最密切聯系地法律(此方法為美國法官獨創)——與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地區的法律,通常用在「合同」與「侵權」糾紛領域,且沿用十分頻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