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1. 香港法律制度的作者介紹
作 者 簡 介
趙秉志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
胡錦光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在職博士生、碩士生導師
湯樹梅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在職博士生、碩士生導師
林 嘉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黃京平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碩士生導師
甄 貞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在職博士生
王新清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在職博士生
應蘇萍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姚 輝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苗連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張雙根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師、在職博士生
楊正根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肖建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韓延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2. 剪輯趙忠祥的動物世界侵權嗎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 聲音權屬於一種獨立的新型人格權。在此,借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的話
①聲音跟相貌一樣,都是人格特徵;
②聲音有經濟價值,個人特徵運用到市場經濟中,會產生經濟利益。聲音在商品化利用時還具有財產屬性,尤其是名人或者具有特定場景應用特點的聲音等。如 趙忠祥給《動物世界》、 李立宏給《舌尖上的中國》解說等。這些人的聲音都具有了相應的經濟價值,一旦其聲音單詞、片段被剪輯重組,應用於其他軟體或場景中,就可能給聲音主體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造成損害。
對於網路上網路視頻傳播和再剪輯的視頻,如果沒有經過著作權擁有人的同意或者是授權的話,擅自出版是構成侵權的。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徵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
這種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如非法復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則往往同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至於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
區分過錯的形式,在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有一定的意義。一般說來,故意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重於過失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對於將他人的作品進行剪輯並且用於盈利的行為,毫無疑問是屬於構成侵犯著作權的。
3. 陳興良一些資料
陳興良 個人簡介
陳興良,男,1957年3月21日生,浙江義烏人。1977年12月考上北京大學法律系,1981年12月本科畢業,獲法學學士學位;同年考上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刑法專業博士研究生,1987年12月畢業,獲法學博士學位。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兼任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幹事、中國比較法研究會幹事、北京
市刑法學研究會常委理事兼副秘書長。主要研究成果:
個人專著
《正當防衛論》、《共同犯罪論》、《遺傳與犯罪》等;主編《刑
法全書》等20多部;合著《刑法學原理》等30多部;合譯《立法理
論——刑法典原理》等4部。
陳興良 法學專著(同名著者未經篩選)
□刑事法判解(第9卷)/陳興良,2005-7-1版
□刑事法判解(第8卷)/陳興良,2005-5-1版
□潤物無聲:刑事一體化與刑事政策/陳興良,2005-3-1版
□刑事法評論(2004)(第15卷)/陳興良,2004-12-1版
□刑事疑案評析/陳興良,2004-11-1版
□中國刑法學年會文集(第2卷.2004年度)(上/下冊)/陳興良,2004-9-1版
□中國刑法學年會文集(第1卷.死刑問題研究)(2004年度)(上/下冊)/陳興良,2004-9-1版
□中國刑事政策檢討/陳興良,2004-7-1版
□刑事法評論(第14卷)(2004年)/陳興良,2004-7-1版
□公法(第5卷)/陳興良,2004-7-1版
□法治的言說/陳興良,2004-5-1版
□刑事法判解(第7卷)/陳興良,2004-4-1版
□中國刑事司法解釋檢討-以姦淫幼女司法解釋為視角/陳興良,2003-1-1版
□法外說法(陳興良序跋集I)/陳興良,2004-3-1版
□書外說書(陳興良序跋集II)/陳興良,2004-3-1版
□中青年法學文庫:刑法哲學(修訂三版)/陳興良,2004-2-1版
□刑事法評論(2003)(第13卷)/陳興良,2003-9-1版
□刑事法判解(第6卷)/陳興良,2003-10-1版
□陳興良刑法學教科書之規范刑法學/陳興良66,2003-8-1版
□刑法學(博學法學系列)/陳興良,2003-8-1版
□刑法理念導讀/陳興良,2003-8-1版
□中國死刑檢討(第1輯)(中國法治檢討叢書)/陳興良,2003-5-1版
□刑事法評論(第12卷)/陳興良,2003-4-1版
□刑法案例教程(面向21世紀法學案例系列教材)/陳興良,2003-4-1版
□刑法的啟蒙(法學學術隨筆)/陳興良,2003-2-1版
□法治的界面/陳興良,2003-1-1版
□刑事法判解(第5卷)/陳興良,2002-11-5版
□刑事法評論(第11卷)/陳興良,2002-9-5版
□刑事簡易程序研究(刑事法文庫6)/陳興良,2002-8-13版
□當代中國刑法新境域/陳興良,2002-3-1版
□刑事法評論(2002年)(第10卷)/陳興良,2002-3-1版
□刑法總論(北京大學遠程教育法學試用教材)/陳興良,2002-3-1版
□刑法疑案研究/陳興良,2002-2-1版
□本體刑法學/陳興良,2001-8-1版
□刑事法評論(2001年)(第9卷)/陳興良,2001-12-1版
□法治的使命/陳興良,2001-12-1版
□刑事法判解(第4卷)/陳興良,2001-10-1版
□刑事法評論(2001年)(第8卷)/陳興良,2001-8-1版
□刑事法判解(第3卷)/陳興良,2001-2-1版
□刑事司法研究-情節.判例.解釋.裁量/陳興良,2000-9-1版
□刑事法評論(第7卷)/陳興良,2000-10-1版
□刑事法評論(第6卷)/陳興良,2000-6-1版
□刑事法判解(第2卷)/陳興良,2000-4-1版
□刑法學(全國律師資格考試指定用書)/陳興良,2000-5-1版
□刑事法總論(中國刑事法學研究叢書)/陳興良,2000-1-1版
□罪名指南(上下)/陳興良,2000-1-1版
□刑事法評論 (第5卷)/陳興良,2000-1-1版
□刑法的人性基礎/陳興良,1999-8-1版
□走向哲學的刑法學/陳興良,1999-9-1版
□刑法適用總論 (上下)/陳興良,1999-6-1版
□刑事法評論 (第4卷)/陳興良,1999-8-1版
□刑事法判解(第1卷)1999/陳興良,1999-7-1版
□當代中國刑法新視界/陳興良,1999-4-1版
□刑事法評論(第3卷)/陳興良,1999-1-1版
□刑法全書(97刑法叢書)/陳興良,1997-4-1版
□刑法疑難案例評釋/陳興良,1998-7-1版
□刑事訴訟中的公訴人/陳興良,1998-6-1版
□刑事法評論(第2卷)/陳興良編,1998-4-1版
□刑法的啟蒙/陳興良,1998-1-1版
□刑事法評論(第1卷)/陳興良,1997-7-1版
陳興良 法學論文(同名作者未經篩選)
□名師名作惠及吾輩――讀李斯特《德國刑法教科書》 /陳興良,周光權,
引文索引(陳興良的論著被以下論文引用僅限本網不完全收錄,未經篩選)
□情節犯新論 /王國平,,
□論對向犯 /侯斌,,
□論情節犯 /王國平,,
□論集資詐騙罪 /秦德良,,
□論「嚴打」中死刑的合理控制 /秦德良,,
□我國期貨刑法的重構 /秦德良,,
□現實至理想的回歸—對我國訴訟調解制度的理性思考 /趙曉林,,
□試論非法經營罪 /何雲,,
□死刑存廢之比較 /楊帆,,
□監獄法的法律地位及價值評估 /周介昆,陳柏安,
□竊電犯罪初論 /張明慧,閆海,
□論我國單位犯罪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羅廣建,,
□略論少年犯罪刑事一體化預防機制 /曾明生,,
□論刑罰的目的 /李磊,,
□北京市首例涉嫌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案引發的意見分歧和法條競合的法理沖突 /李旺城,郭小鋒,
□檢察人員的執法觀念——多維視野下的分析 /李翊,,
□論起訴便宜主義的存在合理性及其借鑒 /鄭銘勛,,
□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法律碩士前景探析 /羅許生,,
□混合身份共犯研究 /張連華,聞靜,
□論刑法基本原則確立 /黃建華,,
□刑罰目的論 /李英偉,,
□對違法阻卻事由的一些思考 /齊匯,,
□司法解釋「立法化」現象探微 /袁明聖,,
□正當防衛的自我解讀 /陶蘇鵬,,
□無被害人「犯罪」的視角轉換:安樂死之非犯罪化 /王曉輝,,
□正當防衛法律價值的理性思考 /包雯,胡利敏,
□對正當防衛中不法侵害的界定 /朱永德,,
□論被告人承擔證明責任的不適用性 /葉良芳,,
□淺析刑法條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黃立輝,,
□簡議清末刑法變革 /李秉勇,,
□從新的角度論犯罪客體 /郭銳林,,
□受賄罪的本質及其要件 /釗作俊,,
□關於搶劫罪的幾點思考 /葛利江,,
□關於協會組織的法律問題----"龔建平黑哨案"的法律分析 /韓榮和,,
□犯罪構成事實研究 /郭銳林,,
□侵佔罪若干問題研究 /李秉勇,,
□由一個案例引發的思考——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周珺婭,,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實然分析與應然思考 /陳清浦,,
□黑社會性質犯罪成因及控制體系研究 /梁華仁,陳清浦,
□單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 /孟奇勛,,
□試論貪污受賄犯罪的畸形需要及其抑制 /苗勇,,
□搶劫罪行為對象若干問題研究 /陳清浦,,
□動產善意取得制度邏輯前提之重構 /梅瑞琦,,
□試論我國司法改革中的越位問題 /王超,周菁,
□普通程序簡易審改革質疑 /王超,,
□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不可轉換——對一項司法解釋的質疑 /楊忠民,,
□中德刑事案件不起訴制度比較研究 /閻利國,,
□洗錢犯罪研究 /釗作俊,,
□試論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 /釗作俊,,
□論死刑罪名與死刑限制 /釗作俊,,
□我國現行戒毒體系的反思與重構 /姚建龍,,
□賣淫女的被害性及其合法權益保護 /姚建龍,,
□論刑法的民法化 /姚建龍,,
□論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吳政,,
□死刑的司法現狀及其展望 /釗作俊,,
□「人質型」犯罪的適用問題辨析 /柯明泉,陳志凡,
□針對網路犯罪之認定探討——兼評刑法相應立法的完善 /范德繁,,
□試論對重婚罪名的認定及其審理程序中的幾個問題 /鄧曉霞,,
□刑法上的不作為研究 /朱鐵軍,,
□罪行法定原則的選擇與適用 /韓克芳,,
□論綁架罪的認定 /王宗光,,
□論刑法中的禁止不當評價 /肖中華,周軍,閻穎
□勞動教養制度及其改革 /劉仁文,,
4. 請問人大法學教授王軼是鎮平哪裡人追加50分,謝謝!!!
王軼是鎮平高丘鎮的!
附上簡歷:
王軼 民法學博士、教授 、博士生導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
1989年9月-1993年7月,在鄭州大學法學院學習,獲法學學士學位
1993年9月-1996年7月,在吉林大學法學院學習,獲民商法學碩士學位
1996年9月-1999年7月,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學習,獲民法學博士學位
1999年7月-2001年8月,在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後流動站從事研究工作
2001年8月-2005年9月,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工作
2005年9月至今 ,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2009年5月被任命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研究領域:
民法總則、合同法、物權法、民法原理與民法學方法
主要著作:
1、《物權變動論》,王軼,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2、《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王軼,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新合同法原理與案例評釋》,王軼(副主編),吉林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4、《合同法新論•分則》,郭明瑞、王軼,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代表性論文:
《所有權保留制度研究》,載《民商法論從》(第6卷,1997年);
《論物權變動模式的立法選擇》,載《月旦民商法雜志》(第2卷,2003年);
《民法價值判斷問題的實體性論證規則》,載《中國社會科學》2004年第6期;
《對中國民法學學術路向的初步思考》,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6年第1期;
《論物權法的規范配置》,載《中國法學》2007年第6期等。
主要社會兼職: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
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華南師范大學客座教授
國家法官學院兼職教授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非常任委員等
1993-1995年,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專家建議稿》的起草工作;
1996-2000年,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專家建議稿》的起草工作;
2001年至今,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專家建議稿》的起草工作。
5. 張小虎的個人簡介
1999年獲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學位,北京大學社會學系博士後流動站,1999年-2001年從事犯罪社會學研究。曾任北京師范大學法律系系主任(兼書記)、北京師范大學學術委員會委員。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犯罪學研究所所長。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社會學研究》等國內外期刊上,獨立發表法學學術論文90餘篇;獨立出版學術著作《刑事法律關系的構造與價值》、《轉型期中國社會犯罪原因探析》、《罪刑分析》、《刑法的基本觀念》、《犯罪論的比較與建構》、《當代中國社會結構與犯罪》等。

6. 2004年上過百家講壇的中國人民大學的歷史學教授都有誰
2004年《百家講壇》特邀專家之人大系列http://www.cctv.com/program/bjjt/12/index.shtml
冷成金:人民大學中國語言文學系古典文學教研室教授。
周 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賈林青: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何家弘: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孫家洲:中國人民大學歷史系教授。
袁濟喜: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
姚 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
龍翼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吳宏偉: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葉 林: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劉春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7. 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田宏傑
田宏傑
網路名片
田宏傑教授田宏傑,女,法學博士、經濟學博士後,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家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刑事法現代化研究所所長,主要研究方向為刑法文化、經濟刑法、比較刑法。
目錄
生平
成就及榮譽
學業履歷
工作履歷
社會兼職
科研成果獲獎情況
外語水平及能力
著作
論文生平
成就及榮譽
學業履歷
工作履歷
社會兼職
科研成果獲獎情況
外語水平及能力
著作
論文展開 田宏傑 老師
編輯本段生平
學術研究興趣濃厚,不僅知識面豐富,研究視野開闊,而且治學勤謹。在攻讀刑法學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期間,每年均因學習成績優秀、科研成果突出榮獲一等獎學金。受聘於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律系以及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工作期間,在承擔繁重的教學工作任務的同時,仍獨立主持完成部級重點科研項目1項,作為主要承擔人參與完成國家重點社科項目1項,省(部)級科研項目8項(其中含部級重點科研項目4項),現獨立主持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規劃基金項目1項(重點項目)、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專項資助項目1項。不僅通曉英語和日語,而且在刑法學領域中研究成果較為豐碩。迄今為止,已公開發表專業學術論文90餘篇(其中,中國法學類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50餘篇),出版個人專著5部,2人合著3部,主編、參編學術著作近50部,在刑法學界產生了一定影響,引起普遍關注和好評,8項科研成果10次榮獲國家及省部級獎勵,博士學位論文《中國刑法現代化研究》2002年經教育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評定,被評為2002年度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個人專著《刑法中的正當化行為》2005年被評為中國首屆優秀法律圖書獎(理論著作類)。 不僅在科研方面成績突出,而且具有很強的愛崗敬業精神,兢兢業業於教學工作,教學效果良好。自2000年走上教學工作崗位以來,不僅每年超額完成教學工作量,而且在承擔繁重的本科教學任務的同時,承擔了具有相當難度的外國刑法學、中國刑法史、法律英語、行政刑法、經濟刑法等研究生課程的教學任務,並能一一出色完成,不僅在全校歷年教學評估中名列前茅,而且因教學深入淺出,生動形象,能夠結合授課對象的需求,准確高效地將立法、司法、學術研究和各類法律考試的最新動態及時傳遞給各類各層次的學生以及培訓的司法實務部門工作人員,因而教學深受學生和教訓人員好評,被學生評為「中國政法大學十大最受歡迎的老師」之一。
編輯本段成就及榮譽
鑒於在科研教學方面的突出成績,2001年由北京市教委批准,提前1年破格晉升為副教授,並被中國人民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聘為兼職研究員;同年,應歐盟邀請,作為中國――歐盟法律與司法合作項目「高級訪問者代表團」成員訪問歐盟8國,參加歐盟司法改革運動的考察培訓;2002年1月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聘為刑法學專業碩士生導師;2003年經北京市教委評定,提前3年破格晉升為教授;2004年4月由國家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聘為客座研究員;同年10月,作為中國政法大學引進人才,引進至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工作;2005年1月,被聘為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專業博士生導師。
編輯本段學業履歷
1984年~1987年 重慶一中(高中) 1987年~1991年 四川大學數學系應用數學專業(本科) 1994年~1997年 四川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1997年~2000年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2003年~2005年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應用經濟學博士後) 在校學習期間所獲榮譽和獎勵情況: 1994年~1995年 四川大學優秀研究生獎學金(一等獎) 光華獎學金(一等獎) 東京銀行獎學金(一等獎) 1995年~1996年 四川大學優秀研究生獎學金(一等獎) 光華獎學金(一等獎) 東京銀行獎學金(一等獎) 1997年 被評為「四川省優秀畢業生」和「四川大學優秀畢業生」 1997年~1998年 中國人民大學「呂振萬獎學金」(一等獎) 1998年~1999年 中國人民大學「中經報聯報業獎學金」(一等獎)
編輯本段工作履歷
1991年7月~1994年8月 成都昆侖計算機公司從事計算機編程及應用 2001年11月~2003年11月 破格晉升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 2001年10月~12月 中國--歐盟法律與司法合作項目「高級訪問者代表團」訪問歐盟8國(英、法、德、比、荷、盧、丹、瑞典) 2002年6月 博士學位論文《中國刑法現代化研究》獲2002年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獎 2003年11月~2004年10月 破格晉升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 2004年10月~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2005年1月~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 2007年3月~ 國家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刑法現代化研究所所長
編輯本段社會兼職
⒈2001年09月~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研究員 ⒉2002年07月~ 中國法學會會員 ⒊2004年04月~ 國家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 ⒋2004年9月~ 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 ⒌2003年9月~ 北方天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編輯本段科研成果獲獎情況
⒈論文《故意致使國有資產流失罪的架構分析及立法建議》(合寫,第二作者),1995年獲四川省法學會優秀論文獎。 ⒉論文《挪用公款罪司法適用問題研析》(合寫,第一作者),2000年9月獲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海南杯」世紀優秀論文三等獎。 ⒊論文《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問題研究》(合寫,第二作者),2001年3月獲《人民檢察》2000年度優秀論文三等獎(部級獎)。 ⒋《中國刑法現代化研究》(個人專著,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1月版),2001年11月獲中國人民大學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獎,2002年7月獲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獎,2003年9月獲司法部法學科研成果優秀獎。 ⒌《公務活動中犯罪界限的司法認定》(參寫,作者排名:2,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年10月版),2002年獲北京市第七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 ⒍《我國入世後的反偷渡活動防治對策研究》(獨立撰寫),2003年12月獲公安部直屬機關「WTO與公安和隊伍建設」徵文比賽優秀獎。 ⒎《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研究》(獨立撰寫),載《法律適用》(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國家法官學院主辦)2003年第7期;2004年3月榮獲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度優秀論文 二等獎。 ⒏《刑法中的正當化行為》(個人專著,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1月版),2005年1月榮獲中國首屆法律圖書學術類著作優秀獎(獎項不分等級)。 ⒐《中國刑法解釋》(參寫,撰寫字數:20萬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年8月版),2006年榮獲司法部法學科研成果一等獎。
編輯本段外語水平及能力
為更好地參加學術交流,了解國外學術研究的最新動態,本人多年來一直注重英語能力的訓練,現在能夠比較熟練地應用英語進行對話、閱讀和翻譯。此外,本人還學習了日語(二外)和法語(三外),有一定的聽、讀、寫、譯基礎。
編輯本段著作
1.《中國刑法現代化研究》(獨著) 2.《妨害國(邊)境管理罪研究》(獨著) 3.《違法性認識研究》(獨著) 4.《刑法中的正當化行為》(獨著) 5.《「打黑除惡」刑事法律適用解說》(2人合著) 6.《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比較研究》(2人合著) 7.《妨害司法罪》(3人合著) 8.《單位犯罪適用中疑難問題研究》(主編) 9.《金融詐騙犯罪研究》(副主編) 10.《刑事案例訴辯審評·挪用公款罪》(主編) 11.《黑社會性質犯罪抗制對策研究》(副主編) 12.《中國內地與澳門刑法總則之比較研究》(合著) 13.《刑法總則案例分析》(副主編) 14.《刑罰適用例說》(副主編) 15.《金融犯罪比較研究》(合著)
編輯本段論文
1.《無限防衛權的理性思考》(獨立撰寫) 2.《挪用公款罪司法適用問題研析》(第一作者) 3.《中西刑法現代化起源之比較考察》(獨立撰寫) 4.《刑罰目的研究——對我國刑罰目的理論的反思》(獨立撰寫) 5.《論刑事立法現代化的標志與特徵》(獨立撰寫) 6.《挪用公款罪客觀構成要件司法適用研究》(獨立撰寫) 7.《試論我國「反黑」刑事立法的完善》(獨立撰寫) 8.《論我國知識產權的刑事法律保護》(獨立撰寫) 9.《侵犯專利權犯罪刑事立法之比較研究—兼及我國專利權刑法保護的完善》(獨立撰寫) 10.《票據詐騙罪客觀行為特徵研究》(獨立撰寫) 1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研究》(獨立撰寫), 12.《恐怖主義犯罪的界定》(獨立撰寫) 13.《刑法中的正當化行為與犯罪構成關系的理性思考》(獨立撰寫) 14.《論刑事司法解釋的創造性、限度及其方法》(獨立撰寫) 15.《寬容與平衡:中國刑法現代化的倫理思考》(獨立撰寫) 16.《試論商業受賄罪的危害及其司法認定》(獨立撰寫) 17.《犯罪構成體系與刑事訴訟關系解讀—兼論刑事訴訟對犯罪構成的結構要求》(第一作者) 18.《刑法中的正當化行為與犯罪構成關系的理性思考》 19.《恐怖主義犯罪的界定》 20.《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司法適用研究》 21.《寬容與平衡:中國刑法現代化的倫理思考》 22.《試論商業受賄罪的危害及其司法適用》 23.《我國內地與港、台地區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罰處理方法之比較研究》 24.《中國刑法學研究應當注意的幾個基本問題》 25.《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立法規定的反思》
8. 你對不幸者有怎樣的認識500
26.11.2021
本文字數:4664,閱讀時長大約7分鍾
導讀:一時間,「個人怎麼破產」「是否破產了就不用還賬了」「會不會成為『老賴』逃債的工具」等問題被熱議。
作者 |第一財經 林春挺
面對電視台的鏡頭,呼女士感慨不已,「政策、法律都不是無情的,是真的有溫度的。」她是我國境內首起個人破產清算案的當事人。
11月8日,深圳中院正式裁定債務人呼某破產,我國內地首宗個人破產清算案由此產生。深圳中院認定,呼某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符合宣告破產的條件,通過免責考察期後,呼某可免去剩餘債務。
「個人也能破產了」,這對我國內地來說尚屬新鮮事。一時間,「個人怎麼破產」「是否破產了就不用還賬了」「會不會成為『老賴』逃債的工具」等問題被熱議。
「我們在這個案件裡面,一方面要體現救濟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保障債務人以及她所撫養的人的基本生活和權利;另外一方面要防止惡意破產,整個程序是非常嚴格的。」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說。
關於個人破產,我國尚無全國性的專門法律法規,個人破產清算首案之所以會產生於深圳,或與深圳出台了我國境內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有關。深圳個人破產案件信息網披露的數據顯示,目前深圳中院收到的個人破產申請案已超過800件。而過去幾年,浙江和江蘇等地也在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插圖/韓文婷
個人破產:救濟「誠實而不幸者」
是什麼樣的境遇,讓呼女士走到了申請個人破產這一步?
深圳中院裁定書顯示,呼某於2014年至2016年間在深圳某商場內經營一家培訓機構,後因商場倒閉,培訓機構被迫關閉,導致呼某負債480餘萬元。
呼女士的負債賬單,包括銀行借款275萬余元、信用卡借款30餘萬元、朋友借款90餘萬元、經營貸50萬元,以及利息、違約金等。這是她無法承受之重,但她也未逃避。2018年,她賣掉名下唯一住房,所得賣房款260萬元全部用於償還債務,至今仍負債140餘萬元。
「我們這個熟人社會里,你能躲到哪裡去?我不贊成這樣(逃避)的生活態度。」她在接受電視台采訪時這樣表示,「我不希望讓孩子以後說,我媽媽是個『老賴』,所以我一直在勉力還(債)。」
然而,去年呼女士的生活已經到了幾乎沒有任何經濟來源的境地,雖然她想努力還清債務,但已經有心無力。
在了解個人可以申請破產的信息後,呼女士抱著試一試的心態提出了申請。
2021年6月9日,呼女士向深圳中院提交個人破產清算申請。11月8日,深圳中院將文書送達她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產。
裁定書顯示,自宣告破產之日起,呼某將進入為期3年的免責考察期。在考察期內,呼某須按照《個人破產條例》相關規定限制消費行為,同時接受破產管理人和破產事務管理署的監督,每月申報個人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等信息,扣除贍養費、撫養費、生活費等每月必要支出外,剩餘收入全部用於償還債務。
為保證呼某正常生活,債權人會議經表決同意了她的豁免財產清單。
免責考察期滿後,深圳中院將根據呼某考察期間表現,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償債務,解除限制行為。
「這位債務人,經過我們的清算,經過管理人的調查、債權人的監督,都認為她是符合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的標准……法院依法對她宣告破產。」曹啟選說。
根據深圳中院上述裁定書,經管理人調查認為,呼某關於其破產原因、債權債務、財產狀況的陳述符合事實,債權人對呼某的陳述和管理人的調查結論也未提出異議。
外界容易忽略和混淆的一點是,深圳審結的個人破產相關案並非只有呼某案一起,在此之前,深圳另外審理了兩起個人破產相關案件:7月,深圳中院批准了一起個人破產重整計劃;10月,深圳中院裁定終結一起個人破產和解程序。呼某案是其中之一,屬於破產清算,公眾俗稱的「破產」一般就是指這一類。
深圳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副教授齊礪傑指出,和另外兩案不同的是,呼某案是內地第一起法律免責的真正意義上的個人破產案件。他解釋,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都是協商免責,並沒有被宣告破產,破產清算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定免責。
「該案最大的不同之處就是,首次運用了宣告破產和免責考察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徐陽光對第一財經記者說,「宣告破產之後,債務人就進入免責考察期,免責考察期屆滿,法院經審查認為債務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就可以依法裁定免除其未清償的債務。呼某案的特點正是破產清算程序與和解、重整程序的差別所在。」
「在我看來,個人破產清算是最典型的個人破產程序。」徐陽光說,「我一直認為,破產清算程序是破產制度中的定海神針,是底線基準。」
曹啟選則介紹,制定個人破產制度的目的,是幫助「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實現經濟再生。
也就是說,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能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而判斷債務人是否符合「誠實而不幸」的首要標准,是債務人是否已經如實履行了申報義務。以呼某案為例,呼某申報的財產、債務,跟後來管理人調查核實的基本一致,陳述的破產原因經過能夠跟開辦公司的經歷、投入等情況對應。
深圳實踐:非「老賴」避風港
深圳是我國內地首個出台有關個人破產地方條例的城市,這也是「不想逃」的呼女士能夠在此申請個人破產程序的重要原因。
今年3月1日,我國境內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下稱《個人破產條例》)在深圳市正式實施,這是個人破產制度在中國內地的破冰之舉。
根據《個人破產條例》,個人破產類型分為破產清算、重整、和解,供不同情況的債務人適用。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3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但在《個人破產條例》出台前後,社會上不乏「該條例就是『老賴』的避風港」等觀點,甚至出現一些反對聲音。
「很多人反對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原因是擔心它變成債務欺詐的工具,我認為這種擔憂是多餘的。」齊礪傑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個人破產制度並不增加機構債權人的風險,或者說保障債權人利益,靠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據齊礪傑介紹,《個人破產條例》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來遏制逃廢債,如對具有破產欺詐行為的債務人追究法律責任、嚴格限制免除債務條件、設置3年的免除考察期、鼓勵清償制度保障債權人權益等;如規定,債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債務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免除未清償債務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免除未清償債務的裁定,可對惡意逃廢債的債務人起到警示作用。
「個人破產制度不僅不會成為『老賴』的避風港,反而是打擊『老賴』逃債的有力的法律武器。」徐陽光向第一財經記者舉例說,破產信息登記系統將全流程記錄自破產程序啟動之後的債務人的收入、支出和財產變動狀況,面向債權人、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開放,實現全方位的監督。
「在深圳條例(《個人破產條例》)立法過程中……歷經數十稿討論、修改、完善,深圳條例全面加強反破產欺詐的制度設計。」深圳中院深圳破產法庭綜合辦主任景曉晶最近撰文介紹,「同時,針對個人破產制度的特點,深圳條例還加強了不予受理與駁回申請、債務人及其家庭財產申報、破產撤銷權行使、破產債權清償順序、信息公開公示機制等關鍵條文構建,織密反破產欺詐法網。」
一個反面案例是,深圳中院於5月14日作出第一份不予受理申請裁定,正是因為查明申請人在離婚後以個人名義舉新債去償還婚姻存續期間的舊債,同時無法對其財產轉移、處分行為作出合理解釋、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法院認為不能認定其是否存在破產原因,裁定不予受理其破產申請。
類似的失敗案例還有,首批受理但和解失敗的張某芳案,就是債權人認為債務人消費支出存在疑點,且償債比例較低,最後未能達成和解。截至9月底,深圳中院累計裁定不予受理的破產申請9件,准許申請人撤回申請的7件。
「在深圳的實踐過程中,也有經驗需要吸取。比如,有的人向法院提交個人破產申請時,明顯是想藉此討債,對此法院採取的做法是勸對方不要申請。」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說,「但將來不應該是選擇勸的方式,而是直接去查,如發現申請人欺詐性破產、逃廢債、隱匿資產、轉移資產等行為,法院可以就此進行對外公布,同時刑事打擊的配套也要跟上。」
目前,深圳已有不少人提出個人破產申請。
深圳個人破產案件信息網披露的數據和深圳破產法庭公眾號發布的信息顯示,向深圳中院申請個人破產的債務人,年齡主要集中於30歲到50歲區間,絕大多數申請破產的原因是債務人創業失敗或者經營困難。
「這個(個人破產)制度為市場主體建立了預期,讓他們知道,即便自己失敗了,大不了過一段苦日子。」李曙光說,「但如果沒有這個制度,債務的壓力就會伴隨他們終生,無法翻身。」
多地探索:補齊制度短板
「我認為個人破產制度缺失所帶來的負面效益正日益突出,當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已非常必要。」在齊礪傑看來,由於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債務人只能被納入民事強制執行程序,在被窮盡一切調查措施之後,成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執行不能」案件,最終結果是「執行難」案件大量積壓。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其中提出,試點個人破產制度,構建更加完善的市場主體進入、重整和退出機制,推動深圳法院率先試點的個人破產訴訟生效判決在廣東全省及全國各地得到執行。
那麼,深圳為何能成為我國內地第一個個人破產立法試點的城市?
在徐陽光看來,中央之所以把個人破產制度的試點放在深圳,主要得益於深圳是中國改革開放的窗口,是經濟特區,擁有較高的立法許可權,同時深圳緊盯國際發展前沿問題,市場化程度高,創新創業活躍,個人債務困境拯救的需求大,個人破產所需要的誠信建設機制和財產登記系統等配套制度較為健全。「綜合各方面的因素,我們就能理解為何全國個人破產清算第一案誕生在深圳了。」
但探索個人破產立法的並非深圳一地。
2019年7月,國家發改委等13部門出台《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要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後,多地開始積極探索個人破產制度建設。
徐陽光發現,經濟越活躍的地方,個人破產立法的需求就越是強烈。國內很多地方都有著很強的個人破產立法的現實需求,比如浙江溫州、台州,江蘇蘇州等地。「但是,(深圳之外)這些城市都沒有爭取到進行個人破產立法試點的權力,所以,它們進行的是在現有法律規定下的探索,也即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司法實踐探索。但它們也摸索出了很多好的經驗和做法,值得我們好好總結。」
2020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標志著浙江開始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徐陽光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呼某一案的成功審結,標志著深圳中院在個人破產立法試點中,完整審理了個人破產和解、破產重整與破產清算三類案件,很好地進行了三類個人破產程序的司法探索,為後續各類個人破產案件的高質高效審理提供了重要的實踐基礎。
在徐陽光看來,呼某案的成功審結,進一步讓社會公眾看到了豁免財產制度、免責考察期和余債豁免制度在個案中的運用,更為全面地認識了個人破產制度在防範債務人惡意破產、逃避債務方面的規則設計,也讓社會大眾看到了個人破產制度在鼓勵創新、寬容失敗方面展現出來的人文理念,有助於改變大家對個人破產制度的一些偏見,增強社會各界對個人破產立法的信心。從這個角度來說,「深圳是幸運的」。
面對電視鏡頭,在「至暗時刻」獲得法律庇護的呼女士說,「覺得我們(經過個人破產終於)可以『重生』了,幾年以後我們就自由了,我們就跟其他普通人一樣了。」
9.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名譽教授
·萬鄂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二級大法官
·馬原 最高人民法院前任副院長
·王勝明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王景榮 最高人民法院前任副院長、中央政法委員會前副秘書長
·公丕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南京師范大學前任校長
·田期玉 公安部黨委副書記、常務副部長
·石泰峰中共中央黨校副校長
·任建新 全國政協前任副主席、中國法學會前任會長
·劉復之最高人民檢察院前任檢察長
·劉家琛 最高人民法院前任副院長
·孫琬鍾 中國法學會前任常務副會長
·江必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二級大法官
·張文顯吉林大學黨委書記
·張軍 司法部副部長、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二級大法官
·張穹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
·張耕 最高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一級大檢察官
·張思卿 全國政協副主席
·楊景宇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主任
·肖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中國首席大法官
·鄒瑜 原司法部部長、中國法學會前任會長
·鄒哲開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副主任
·羅鋒 公安部前任副部長
·羅豪才 全國政協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前任副院長
·姜穎 全國人大常委、國家知識產權局前任局長
·姜偉 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二級大檢察官
·祝銘山 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前任常務副院長、一級大法官
·胡康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
·唐厚志 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席
·唐樹備海峽兩岸關系協會常務副會長,海峽兩岸關系研究中心主任
·唐德華 最高人民法院前任副院長
·顧昂然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前任主任
·高盧麟 國家專利局前任局長
·尉建行 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
·曹建明 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一級大法官
·曹康泰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
·梁國慶 最高人民檢察院前任副檢察長
·魯平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前任主任
·端木正 最高人民法院前任副院長
·蔡誠 司法部前任部長
·安守廉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東亞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馬赫穆德·謝里夫·巴西奧尼 國際刑法協會主席、教授
·保羅·布歇法國行政法院大法官
·史蒂芬·布萊登巴赫法蘭克福傳播學研究所主任、法蘭克福維德林納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弘毅香港大學法學院教授
·鍾期榮 香港樹仁學院校長、博士
·阿道夫·迪茨 馬克斯-普朗克學會外國與國際專利、著作權及競爭法研究所所長
·葛維堡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美國前總統柯林頓特別代表
·諾伯特·豪格德國國家專利商標局前任局長
·格魯夫 美國印第安納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
·埃利希·豪依賽爾 德國國家專利商標局前任局長
·博克哈德·漢斯 德國圖賓根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田中和夫日本立命館大學法學部教授
·久岡康成日本立命館大學常務理事、教授
·克勞斯·輝勒 德國巴斯夫公司專利商標和技術轉讓部部長
·胡鴻烈 香港樹仁學院校監、全國政協常委、大律師、博士
·小口彥太日本早稻田大學常務理事、國際部部長、法學教授
·梁美芬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李世光聯合國秘書處法律顧問辦公室首席法律顧問、法學博士
·克里斯蒂安·路易特 法國艾克斯-馬賽法律、經濟與科技大學名譽校長、歐亞研究所主任
·瑪瑞莉·戴爾瑪斯·瑪蒂 法國大學研究院院士、巴黎-大刑法學教授、國際刑法協會副主席
·松浦晃一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幹事
·長田豐臣 日本立命館大學校長
·梁定邦 香港大律師
·西原春夫 日本早稻田大學前任校長、青少年育成國民會議會長
·西村清次 日本立命館大學理事長、法學教授
·沼田安宏 日本東京沼田律師事務所所長
·奧島孝康 日本早稻田大學前任校長、法學教授
·米切爾·沃森菲爾德國際憲法協會主席
·約爾根·沙德 德國專利商標局局長
·森清范日本京都清水寺貫主、北法相宗館長、宗教法專家
·史蒂芬·蘇本美國東北大學法學院教授
·皮埃爾·特律什 法國最高法院前任院長
·王貴國 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教授、前任院長
·吳綺劍 美國東北大學法學院教授
·佐藤文男日本專利局前任審判長、審查部部長、專利局工業產權研究所所長、科學振興財團理事
·威因弗雷德·哈塞默爾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副院長、著名刑法學家
·松宮孝明 日本著名刑法學家

10. 中國法學院排名 ~以及中國最有名的法學教授 (請註明是哪個學校的) 求詳細解讀~
法學院沒有本科排名和研究生排名之分,一般是按照教學質量、教授的知名度、就業等等進行排名~~
另外法學院的各個專業的排名情況也很重要,特別是在讀研究生的時候,注意專業上的排名
如武漢大學在國際法、環境法方面是在全國遙遙領先的
北大的刑法、行政法、法理學等等
人大的民商法
2010年全國大學法學院排名
1中國人民大學
2北京大學
3中國政法大學
4武漢大學
5清華大學
6吉林大學
7復旦大學
8中山大學
9廈門大學
10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11西南政法大學
12南京大學
13南開大學
14浙江大學
15華中師范大學
16華東政法大學
17山東大學
18北京師范大學
國內名校法學專業院校的不同發展歷程,學科發展的側重,特色。
一、老牌勁旅,雄風不減
昔日名揚四海的「五院四系」,堪稱法學界的老牌勁旅,他們欣逢盛世,在激昂奮進的發展中在法學領域獨領風騷,雄風不減。 據中國科學評價研究中心提供的相關信息顯示,2006年法學專業全國各院校綜合排名中,脫胎於「五院四系」的9所高校中,仍有8所雄霸前八名的寶座。
中國人民大學——老牌法學強校,民商法實力最強
人大法學院是在作為「五院四系」之一的人大法律系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作為老牌的法學強校,擁有憲法和行政法、刑法、民商法三個國家級重點學科,其中民商法實力最強。名次 法學院系 一級國重 二級國重 一級博點 教授數 學術權威個數
1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是 4(1新增) 一批 69 王利明、陳衛東、高銘暄等16
2 北京大學法學院 是 4 一批 46 朱蘇力、陳興良、賀衛方等16
3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是 2 一批 100+ 馬懷德、卞建琳、徐顯明等14
4 武漢大學法學院 否 2 一批 36 余勁松、余延滿、曾令良等8
5 西南政法大學 否 2(1新增) 一批 50- 李開國、李昌麟、龍宗智等6
6 吉林大學法學院 否 2(1新增) 二批 29 張文顯、鄧正來、姚建宗、霍存福4
7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否 1新增 二批 44 吳漢東、范忠信、覃有土等5
8 廈門大學法學院 否 1 二批 28 徐國棟、邱興隆、陳安、朱崇實4
9 華東政法大學 否 1新增 二批 30+ 何勤華、顧耕耘2(或有童之偉)
10 清華大學法學院 否 無 自審二批 26 張明楷、張衛平、王保樹等11
11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否 無 二批 20 公丕祥、李浩2
12 復旦大學法學院 否 無 否(2二級) 23 李昌道、張乃根、章武生3
13 浙江大學法學院 否 無 否(2二級) 16 林來梵、孫笑俠、胡建淼3
14 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 否 1 否(2二級) 13 沈四寶1
15 山東大學法學院 否 無 否(3二級) 22 0
16 南京大學法學院 否 無 否(1二級) 20 范健、李友根2
17 湘潭大學法學院 否 無 否(2二級) 20 胡旭晟1
18 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 否 無 否(1二級) 16 葉必豐、鄭成良2
19 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 否 無 否(1二級) 14 司玉琢1
20 西北政法大學 否 無 否(0二級) 30+ 陳明華、汪世榮2
注1: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有十餘名返聘老教授。
注2:五所政法院系的專職法學教授數目只能毛估。
注3:北京大學和清華大學是否新增二級國重還有待考察,表中均計現有學科。
注4:中國政法僅有二個二級國重,即評為一級國重——略顯牽強。
注5:中國政法等院系刑法未獲二級國重,吉林大學卻意外收獲之——難道張文顯發力?
注6:中南政法自稱有44教授,是否少計?
注7:清華大學法學院如獲得民商二級國重,其排名應攀升至第七位。
注8:本排名以重點學科和博士點的指標為主要依據,兼顧師資力量。
注9:清華大學法學院的一級學科博士點是清華大學依許可權自行審批的,非教育部審批。
注10:山東大學雖擁有三個二級博點,但無大腕,故排名相應降低。
注11:沒有博點的西北政法入圍主要是基於同情,另看重其教授數目較多。
結論1:從一級國重的比拼來看,人大、北大和法大已經是不爭的第一集團。
結論2:武大法學院與西南、吉大,以及其後的中南、廈大法學院、華東、清華法學院和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構成了第二集團。
結論3:人大、武大(或許還有吉大)仍然憑老教授支撐,未來不容樂觀。
結論4:京外傳統政法院系日趨衰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