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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刑法教授

發布時間: 2023-01-20 06:18:35

⑴ 《張明楷刑法學講義》:知法不犯法

秋遊的路上,大爺大媽們看見了路邊一顆結滿果的棗子樹,不約而同地停下腳步,圍著果樹就是一頓狂摘。你看不過眼想去勸阻,卻被懟一句「摘點怎麼了,路邊的野生的,摘了又不犯法」。得,一句「不犯法」硬是把你憋得出不來聲。

日常生活里,我們沒少拿「不犯法」這個標准為自己的行為做辯護。但到底哪些行為是觸犯了法律,哪些又是合法合理的?要想弄清這個問題,就需要我們去了解法學的知識。

說實話,真正的法律規范就跟數理化一樣,專業得讓人頭疼,真要去研究透那好幾大千的法律規范,想必一般人定會高呼「炸腦子」!

顯然,這個問題專業的法律人士也意識到了。於是,這些 專業人士開始出馬,為我們將難懂的理論化簡成普通老百姓都懂的文字,讓我們有能力做到知法不犯法。

在這些專業的法學著作中,我比較欣賞 清華大學法學教授張明楷 編撰的 《張明楷刑法學講義》 。

這本書圍繞刑法學這門「近在咫尺遠在天邊」的學問,將刑法學是什麼、刑法是如何解決實際問題的這些內容通通囊括進七百頁的精髓中,每一小講都用「理論+案例」的方式,層層剖析一個現實問題,直至讀者明白刑法和案例之間哪種聯系才是正確的。

全書設計了100多個具體問題,比如說「我和你媽同時掉水裡你先救誰」、「經過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身份證算盜用嗎」。這樣的問題我們沒少思考,卻很難用常識去判斷。因此,有了法律作為判斷依據,我們解決問題的方式也就更清晰。

拿一個大家都比較熟悉的事來說。

「高空拋物」,這個隨著住宅樓層升高而日漸突出的社會問題,在今年三月份,終於以明確的罪名寫進了我們國家的刑法當中。這條新增的法律規范讓我們享受更高質量現代生活的同時,仍然受到法律的保護。

在這條法律規范沒有出現以前,新聞報道過「小孩子從高樓丟玩具」「夫妻吵架一怒之下往樓下扔家電」等內容。在這些報道里,有的是無人傷亡的萬幸,有的卻是無辜被砸的憤怒。隨著這類新聞的增多,一時間人們走在高樓底下都惶恐不安。

人們會害怕「高空拋物」,是潛意識中覺得「高空墜落的物體具有危險性」。其次,無辜被墜落的物體砸傷,還要自掏腰包付醫葯費就太說不過去了。因此,當這個問題越發尖銳起來,對公共財產及老百姓的安全都存在威脅時,刑法也就相應地做出了更新。

當刑法學對某個社會真實問題做出充足的研究之後,就會有對應的法律規范更新到刑法中。這也是刑法之所以存在的根本——解決社會的真實問題。

一個問題要解決,就得有合適的方法。書本裡面,張明楷教授舉了一個問題作為例子開頭——「 在10樓澆花時不小心撞下去一個花盆,構成本罪嗎 」?

普通人好像你和我,如果對法律規范不是那麼了解的話,會基於被砸的這種想像危險,而憤怒地認定行為者有罪。但教授在書的一開始說過「 我們不能簡單地把自己的憤怒當作認定某種行為構不構成犯罪的理由 」。

刑法里有個鐵則—— 罪刑法定 。只有明明白白寫在法典里的罪行和刑罰,才能依法判處。

在「高空拋物」這個情景里,存在主觀故意和客觀過失兩種情況。兩種情況的定罪依據不同、罪名也不相同。

當然,拋擲的物體是燃燒物、爆炸物、傷害性較小的物品還是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危險物,這些也都是造成不同行為結果的關鍵,同時也是判定罪名的依據。

再一個,拋擲的物品是否傷害到人、是在自家還是工地上拋擲的也在刑法中有著對應的描述及定罪。

仔細讀讀這本刑法學講義,你會發現,那些你想當然論罪的情況或是存疑的行為,書里都給你作出了解答。

身為普通的老百姓,我們不說要像法律精英那樣對這個領域了如指掌,但我們需要去了解一些相關信息,在危急時刻不意氣用事,而是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對法律規范的了解也讓我們更能審慎自己的行為,不侵犯他人的法律權益。

不過,還是有人會說:「法律條條框框太多,行動一點也不自由。」有這樣想法的人,多半就是個「法盲」。

法律的存在,本意不是為了懲罰人。它的出現是為了規范、限制部分存在違法行為的人繼續做出傷害他人權益的行動,它的嚴厲懲罰也是為了震懾具有違法意識但還沒有付諸行動的那些人。

老百姓想要的生活,是幸福的。那什麼才叫幸福?有序開展日常活動、不受生命、財產威脅的生活才是幸福。而這種幸福生活的保障就是法律。

有的人可能會說:「我平日里什麼壞事也不幹,是個守法的好公民。」這樣的自我評價就跟文章開頭說的「老人摘路邊果」的例子是一樣的, 你真的區分清楚道德與法律的界限了么?

就拿在自媒體平台發布評論這個事來說。我們曾經義憤填膺地留下過多少「直抒胸臆」的話?雖然我們的初心不壞,只是希望這個世界能因為更多正義之言的發聲而變得更加美好。但我們不要忘了,思考也好,語言也罷,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就像張明楷教授在第一章第3小節「刑法解釋」中所說:

「任何用語,哪怕核心意義很明確,也總會向邊緣擴展,造成外延的模糊。而且絕大多數用語都有多個意思,如果沒有合理的解釋,就會造成誤解。」

語言的這兩點特性,決定了我們需要對自己的言論慎之又慎。

不是有「刀子嘴豆腐心」這種說法嘛!你的心腸是好的,但表達不當就會造成誤會甚至因此結仇。

所以,我們雖然擁有在網路發言的權利,但要仔細思量從我們手中打出的每一句話。不要讓這個世界因為我們的發聲而亂了它前進的腳步。

沒有法益損害的日子裡,法律就是我們不花一分錢就能擁有的「保險」,它給了我們護體的「金鍾罩」,隔絕了想要傷害我們的行為。倘若遇到了法益受損的事情,這個「保險」還能生效,為我們追討回應有的正義。

21世紀,請當一個知法守法的老好人,而不是一個「不知者無畏」的狂徒。

⑵ 求張明楷《刑法學》第四版

458M,高清pdf的,給分啊!!!

⑶ 張明楷的刑法學重要嗎

張明楷的刑法學很重要。
理由有二:
一是張明楷是我國刑法學大家,他的刑法學理論非常好。張明楷,男,1959年7月生,湖北仙桃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他是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警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曾兼任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現兼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副廳長,多次參與中國司法考試命題工作和擔任《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第二卷)刑法學部分的主編之一。曾為日本東京大學客員研究員,師從山口厚教授;日本東京都立大學客員研究教授,師從前田雅英教授,德國波恩大學高級訪問學者。張明楷教授主要從事刑法學領域的教學與研究。獨著《犯罪論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刑事責任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刑法的基礎觀念》(中國檢察出版社1995年版)、《市場經濟下的經濟犯罪與對策》(中國檢察出版社1995年版)、《未遂犯論》(法律出版社&成文堂1997年版)、《刑法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2003年第2版、2007年第3版、2011年第4版,2015年將出版第5版)、《外國刑法綱要》(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1版、2007年第2版)、《刑法格言的展開》(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2003年第2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3版)、《刑法學(教學參考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曾獨立承擔了多項科研課題,參加過聯合國預防犯罪委員會科研項目,並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國家重點核心刊物上發表論文400餘篇。
二是張明楷是中國司法考試主要命題人。他的刑法學理論、觀點直接影響司法考試的命題,甚至是直接影響刑法的某些方面的發展。

⑷ 中國著名的刑法學教授有哪些

刑法學界主要分為兩批(其他的小的派別不算),這兩派的掌門人,一個是張明楷,一個是周光權。另外,中國政法大學知名的刑法學教授還有曲新久、阮齊林、羅翔、趙天紅等。

下面是對於兩個掌門人的介紹

1.張明楷,男,1959年7月生,湖北仙桃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1982年畢業於原湖北財經學院(今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系,同年攻讀本校法學碩士學位,1985年留校任教,1989年到日本東京都立大學法學部研修,1995年任日本東京大學法學部客座研究員,1996年任日本東京都立大學法學部客座研究教授,曾任中南政法學院法律系主任。1998年2月調入清華大學。張明楷教授多次獲得各種社會獎勵,多次被評為司法部優秀教師,被評為全國優秀留學回國人員,湖北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2002年被評為第三屆全國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其科研成果也曾獲全國普通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獎等。

2.周光權是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兼任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曾為日本名城大學法學部訪問學者(2001年4月至2002年2月)。出版《法治視野中的刑法客觀主義》等專著;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刊物發表多篇論文。2002年獲第七屆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2003年獲得中國社會科學院第三屆「胡繩青年學術獎」。

⑸ 易延友到底是哪一種人清華教授已淪落之此了

後易教授將後一句話更正為:「強奸良家婦女比強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筆者對此好奇,不禁網路了一下易延友的資料。資料顯示:易延友,男,1973年出生,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英國華威大學法學碩士.現任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中心主任。 對此,筆者就更加感到迷惑不解了,一個受過多年法學教育並且有過留洋背景的法學博士、法學副教授何以說出如此荒謬的話?之所以說易教授的觀點是荒謬的,理由如下: 第一、易教授認為,強調被害人是陪酒女不是說陪酒女就可以強奸而是說陪酒女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更大。這句話本身並沒有什麼錯,其錯在於在個案中刑法上認定被告人是否構成強奸不是看陪酒女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大不大而是看其有沒有同意,可能性大與有沒有同意有著本質的區別的。可能性大是根據人們經驗常識的一種推斷,是通常情況下根據經驗常識推斷出的一種假想結論,而非是證據證明的結論。在個案中,無論被害人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有多大,根據證據證明的情況,被害人或者沒有同意或者同意,是唯一排他的結論,也是定案的依據,而不能依據經驗常識,不顧個案的證據情況,而認為被害人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大,從而不構成強奸。易教授本是法研中心主任,應該比常人更應該知道證據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拋開證據不談,而以經驗常識來引導人們同意其被害人是陪酒女從而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更大的觀點,不知是何居心。我們不妨以惡意來推斷,這所謂的易教授或者是學藝不精、沽名釣譽,或者就是拿人錢財與人消災,再或者就是想出名想瘋了,想出了這么一個辦法,讓國人痛罵。第二、易教授的第二個觀點兒「即便是強奸,強奸陪酒女也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或者「強奸良家婦女比強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更是荒謬。這個觀點的立論前提就是人與人之間不是平等的,不是受法律平等保護的,從而才能得出上面的結論。眾所周知,在法治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個憲法原則。縱使陪酒女哪怕是妓女,她也具備基本的人權,她的性的自由的權利亦受法律保護。在一個妓女不同意的情形下,強行與之發生性行為亦構成強奸,這與強奸一個良家婦女的罪行沒有什麼本質不同。就連我們國家領導人多次講話都提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那麼易教授何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韙說出如此逆天挑戰大家的法律常識與良知底線的話呢?令人費解。易教授的此種觀點只有在等級社會才能成立,比如,在我們的封建社會,同樣的行為不同的人實施或者實施在不同的人身上,法律後果全然不同,故古代中國有「刑不上大夫」之說,故易教授關於「即便是強奸,強奸陪酒女也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或者「強奸良家婦女比強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是想說明,我們現在的新中國仍然是等級社會嗎?如果是這樣,那麼我等屁民愚笨,還要易教授明示。根據易教授觀點,有網友得出這樣的結論,「搶劫一個富人比搶劫一個窮人的危害更小;謀殺一個流浪漢或老人比謀殺一個上班族或年輕人危害更小。」有人說,提出這種論調的人或者是法盲,或者是知法、懂法就想枉法的人。這些人正在顛覆中國法治的進程。我們不禁要問,易教授,你到底是哪一種人?清華的法學教授已淪落之此了嗎?

⑹ 能不能介紹一下劉鳳科和柏浪濤兩位老師

兩個都是比較光不錯的老師,在業內挺有口碑 的,劉鳳科清華大學法學博士。柏浪濤2014年德國波恩大學深造歸來,清華大學法學博士。

⑺ 勞冬燕清華大學年齡

38歲。勞冬燕出生於1984年,截止到2022年10月7日她38歲,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刑法學、刑事政策學、刑法學與刑事政策學的關系。

⑻ 方軍刑法講得怎麼樣

挺好的,講課幽默風趣,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有個人的風格,當然每個人喜歡的講課風格不同,僅供參考。方軍,安徽歙縣人,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清華大學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刑事法判解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兼職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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