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財經大學蔡守秋教授
A. 江西理工大學法學專業怎麼樣
江西理工大學法學專業
一、專業基本情況 江西理工大學文法學院法學專業始創於1988年並自1995年起招收本科生,2007年開始招收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16年來,已有培養了5屆專科畢業生和10屆本科畢業生(92、93停止招生兩年),包括本、專畢業生人數達1100餘人。專業現有在校本科學生300餘人,在校碩士研究生44人。本專業培養適應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的德智體全面發展,系統掌握法學知識,熟悉我國法律法規,達到全日制高等學校法學專業四年制本科畢業的水平,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能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工作的高級應用型法律專門人才. 本專業現有專職教師17人,並聘請包括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徐孟洲教授、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中心蔡守秋教授和柯堅教授以及暨南大學黃志勇教授等在內的兼職教師近10人。在專職教師中,具有高級職稱者4人,中級職稱者12人,初級職稱者1人。 二、專業學科特色及辦學成果 我院法學專業自1988年成立以來,始終堅持黨的教育方針,在學校和學院兩級機構的正確領導下,經過法學教研室全體教師的共同努力,法學專業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並且在某些方面已經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一)理論教學方面 法學專業現已開設司法部和教育部要求的法學本科教育的核心課程(法理學、中國法制史、憲法、行政與行政訴訟法、民法、商法、知識產權法、經濟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在此基礎上,本專業還開設了一些有利於加強學生的法學理論素養及培養學生科研能力的特色課程,如現代西方法哲學、比較法學等。 (二)實踐教學方面 我院法學專業充分考慮到了中國法學本科教育體制的上述特點,在保質保量完成理論教學的基礎上,十分注重實踐教學。根據本專業的教學計劃,除了安排學生在三年級進行認識實習、在四年級進行畢業實習之外,本專業還開設了專門為培養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系列特色課程:模擬法庭課程、刑事審判程序設計課程、民事審判程序設計課程、刑事法律診所課程和民事法律診所課程等。另外,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課程的教學中,還同時安排了實踐環節。 法學專業建成了多功能模擬法庭實驗室,設立了包括贛州中級人民法院、理公律師事務所事務所等在內的多個校外實踐基地,為法學專業學生實際操作技能的培訓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 法學專業的教師也積極從事實踐教學方面的科研並且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法學專業教師已獲立項並完成國家教育部、司法部等省部級課題10餘項;「強化實踐教學,培養實際操作能力」教研課題獲2001年江西省教學成果三等獎;「開展診所法律教學,培養學生職業技能」教研課題獲江西理工大學2006年教學成果一等獎;「工科院校法學專業實踐性法律教育與創新型人才培養的改革與探索」教研課題獲江西理工大學2008年教學成果二等獎。 三、畢業生就業狀況 本專業培養適應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的德、智、體全面發展,系統掌握法學知識,熟悉我國法律、法規,達到全日制高等學校法學專業四年制本科畢業的水平,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能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工作的高級應用型法律專門人才。 本專業的學生經過對法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的學習和對法學思維、業務技能的基本訓練,在畢業時應當具有運用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與創新意識,並具有較強的自學能力。 近幾年,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范圍較廣泛,畢業生就業率都在90%以上。可從事立法及司法實踐研究和行政機關相關工作,法學教育工作,司法實踐部門從事檢察工作,審判工作,可在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從事律師職業,仲裁工作,在公證機構從事公證職業,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從事法律服務工作,也可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從事管理和法律工作。 四、培養目標和業務要求: 業務培養目標:本專業培養系統掌握法學知識、熟悉我國法律和黨的相關政策,能在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能在立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等從事法律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 業務培養要求:本專業學生主要學習法學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通過法學思維和法律實務的基本訓練,培養學生具有運用法學理論和方法,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和從事法律管理事務的基本能力。 畢業生應獲得以下幾方面的知識和能力: 1、掌握法學各學科的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 2、掌握法學的基本分析方法和技術。 3、掌握我國法律和黨的相關政策。 4、了解法學理論的前沿動態和法制建設的發展趨勢。 5、掌握運用法學理論和知識認識問題和處理問題的方法,具有較強的實際操作能力。 6、掌握文獻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學研究能力。 7、具有一定的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 五、學科與課程 1、學制:本科四年 2、授予學位:法學學士 3、相近專業:政治學 4、主幹學科:法學 5、主要課程:法理學、中國法制史、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法、知識產權法、經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國際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 6、教學環節: 理論教學環節:123周(含考試) 實踐教學環節:31周,實驗216學時 7、學分要求: 規定畢業總學分:176學分(含實踐教學),其中 必修課:91.5學分,佔51%; 限選課:31.5學分,佔18%; 任選課:22學分,佔12%(其中含綜合素質學分3學分)。 六、工作適應范圍 可從事立法與司法實踐研究及行政機關相關業務;法學教育工作;法律實踐應用部門從事檢察、審判、仲裁工作;法律服務機構從事律師工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法律服務工作,亦可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從事管理和法律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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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技術政策分析
(一) 環境技術政策的含義
關於政策的概念,有各種各樣的說法,在中外有關政策科學方面的文獻報道中,有數十種之多,至今沒有一致公認的定義。美國學者伍德羅•威爾遜認為,政策是由政治家,即具有立法權者制定的,而由行政人員執行的法律和法規;美籍加拿大學者戴維•伊斯頓指出公共政策是「對全社會的價值作權威的分配;政策科學主要的倡導者和創立者哈羅德•拉斯韋爾與亞伯拉罕•卡普蘭認為,政策 是「一種含有目標價值與策略的大型計劃」;羅伯特 • 艾斯頓認為,政策就是「政府機構和它周圍環境之間的關系」;托馬斯•戴伊認為,「凡是政府決定做的或不做的事情」 就是公共政策;詹姆斯•安德森認為政策是「一個有目的的活動過程,而這些活動是由一個或一批行為者,為處理某一問題或有關事務而採取的;卡爾•弗里德里奇認為,政策是「在某一特定的環境下,個人、團體或政府有計劃的活動過程,提出政策的用意就是利用動機、克服障礙,以實現某個既定 的目標,或達到某一既定的目的。
我國的 《辭海》 將政策定義為「國家、政黨為實現一定歷史時期的路線和任務而規定的行動准則」;政策學者孫光認為,政策「是國家和政黨為了實現一定的總目標而確定的行動准則,它表現為對人們的利益進行分配和調節的政治措施和復雜過程」;王福生認為政策可以解釋為 「人們為實現某一目標而確定的行為准則和謀略」、「簡言之,政策就是治黨治國的規則和方略」;張金馬認為,政策是 「黨和政府用以規范、引導有關機構團體和個人行為的准則或指南。其表現形式有法律、規章、行政命令、政府首腦的書面或口頭聲明和指示以及行動計劃與策略等」;陳振明認為,政策 「是國家機關、政黨及其他政治團體在特定時期為實現或服務於一定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目標所採取的政治行為或規定的行為准則,它是一系列謀略、法令、措施、辦法、方法、條例等的總稱」;我國台灣地區學者伍啟元認為,公共政策是「政府所採取對公私行為的指引。」
科學技術政策成為一個專業術語,並被經濟發達國家和科技發達國家共同採用,是從1963年聯合國在日內瓦召開的關於開發區適用的科技會議以後才開始的。盡管科學技術政策已被廣泛地使用,並成為國家對科技活動實行控制的重要手段,但目前仍沒有形成一個明確統一的定義。東北大學婁成武教授認為,技術政策是 「為了開發某個行業(技術領域),用以調節、控制技術發展所擬訂的政策,主要體現在某個行業(技術領域) 的發展方向和構成的轉變、比例關系的變化」。許正中認為,技術政策 「就是國家為了對技術活動的投入、運作、產出、轉化各環節進行調控而建立的有計劃、有組織地推進知識生產的技術方針和實現技術方針的體系」。1986年,由原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發布的 《中國科學技術指南》認為:技術政策是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經濟、技術和社會發展應當遵循的准則,旨在通過技術進步,推動經濟發展。1988 年,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發布的科學技術藍皮書第1號——《國家十四個重要領域技術政策要點》——在前言中明確指出:「技術政策是制定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重要依據,是國家宏觀指導和調控經濟建設活動的強有力手段,尤其對科技攻關、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重點建設項目的技術選擇,以及生產結構、產品結構、技術結構的調整、變革和發展具有直接的指導意義。所以,必須把技術政策放在與重大經濟政策同等重要的地位,加以認真貫徹執行。
技術政策的主要內容大體包括發展目標、行業結構、技術選擇和技術進步的途徑、路線、措施4個方面;技術政策體系是科技方針的展開和具體化,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技術活動的態度及對技術活動各個環節的控制,也體現了國家對技術發展方向和規模進行的控制。在制定一個領域的技術政策時,應當根據該領域的特點和存在的問題,抓住影響全局的主要矛盾,提出相應的措施。
我國原國家環保局局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曲格平認為,環境技術政策就是國家根據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的要求,在環境保護方面制定的一系列技術行動准則。武漢大學蔡守秋教授認為,環境技術政策是為了解決一定歷史階段的環境問題、落實環境保護戰略方針,並達到預期環境保護目標,調整人與自然環境關系及與之相關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由國家機關制定並以特定形式發布的環境保護技術原則、途徑、方向、手段和要求。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李康教授認為,環境保護技術政策是指在經濟能力許可的前提下,為適應多、快、好、省地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矛盾的科技手段及科學方法的集合。中國環境管理幹部學院朱庚申副教授認為,環境保護的技術政策是指以特定的行業為對象,在行業政策許可范圍內,引導企業採取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生產和污染防治技術的政策,環境保護的技術政策是企業制定污染防治對策的依據,也是開展環境監督管理的出發點,由於行業和領域不同,環境問題產生的途徑和方式就不同,解決環境問題所採用的污染治理技術和生產技術也不一樣,這就決定了有不同的環境保護技術政策。
環境技術政策也是環境政策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除環境技術政策外,環境政策還包括環境管理政策、環境經濟政策、環境產業政策、環境外交政策,它們實際上是環境保護與經濟、科學技術、科學管理、產業以及外交活動相交叉的結果,並與環境經濟學、環境技術科學、環境管理科學、環境產業和環境外交學等交叉科學或學科聯系在一起,而且這些環境政策和其他許多領域的政策之間也存在著交叉和滲透。作為可持續發展戰略延伸的政策,除了包括環境技術政策外,顯然還包括其他環境政策以及許多其他領域的政策 (諸如區域宏觀經濟布局與產業發展政策、科技發展政策、對外貿易政策、投資和稅收政策、金融政策等)。其他環境政策以及許多其他領域的政策與環境技術政策有著直接或間接的關系,其中的某些具體政策還是執行環境技術政策不可缺少的支持條件,因而在研究環境技術政策的理論和實踐問題時,還必須考慮與環境技術政策相配套的相關政策問題,其中主要是它們之間的協同作用問題。
環境技術政策通常是一國編制環境科技發展規劃、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指導環境科技攻關、技術開發與引進和環保產業發展的重要依據,是實現環境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技術保障。因此,新世紀的環境技術政策要在可持續發展觀的指導下,以環境和發展相協調為目標依據,不斷地適時修改、完善和創新。
(二) 環境技術政策的全息性特徵
全息性是指諸多事物的局部與局部之間、局部與整體之間包含相同的信息,或者某一事物低層次的局部包含著高層次整體的全部信息。在可持續發展戰略指導下制定的環境技術政策,涵蓋了人與自然、經濟與資源環境、資源環境與社會發展的多層面關系,它所具有的全息性特徵是顯而易見的。
1. 政策的多元性交叉與滲透
由環境、經濟、社會的相互作用關系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全息性所決定的環境技術政策的全息性,首先表現為環境技術政策體系內部以及環境技術政策與其他環境政策、經濟政策、社會政策之間的多元性交叉與滲透。此種交叉、滲透的高度、廣度和深度在許多其他領域是不可比擬的。比如,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產業結構和生產管理模式,以及不可持續的生產消費和生活消費方式,直接造成資源能源的高消耗、大量浪費和嚴重的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由於宏觀經濟布局、人口空間分布不合理,加上盲目投資、重復建設導致的地區資源配置效率低下及其產業結構的嚴重雷同,以及污染性鄉鎮工業和其他小型、分散、落後的加工工業的規劃缺乏統籌,致使一些人口、工業、資源能源消耗和環境污染高度密集區的土地、淡水資源嚴重短缺,大氣和水環境污染達到環境公害的水平,城市居民的身體健康受到危害,生存環境質量每況愈下,等等。
這些多層面、多因素和多環節的復雜因素關系鏈,以及由此產生的多方面負面影響和結果,恰恰是以往執行的環境技術政策、其他環境政策、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在許多方面不協調,甚至違背可持續發展規律的必然結果,從反面證明了環境技術政策與其他環境政策、經濟政策、社會政策之間的多元交叉與滲透的特徵,同時也證明了可持續發展戰略是保證這些政策全方位正向交叉與滲透的前提。
2. 政策體系的多向相關性和整體性
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的相互依存性及其相互作用,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相互關系的全息性,決定了環境技術政策體系的多向相關性和整體性,即環境技術政策體系內部的縱向、橫向相關性,某些環境技術政策與其體系外部的縱向、橫向相關性,以及它們之間相互聯系、彼此作用的整體性。比如,在研究、制定中國能源發展與大氣污染控制政策時,從能源可持續發展和環境、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全局出發,不僅要考察煤炭、石油、天然氣等不可再生資源與能源可持續發展的相關性,技術進步、科學管理、能源價格與全面降低能源消耗、降低生產成本、可持續消費的相互關系等,還要考察把更多的煤炭轉化為電力、發展水能與核能發電以及開發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等方面的經濟和技術問題,以盡可能增加清潔能源的比重,為從源頭上緩解能源發展與大氣污染日益嚴重的矛盾提供保證。
由此可見,環境技術政策體系的多向相關性和整體性不僅反映了環境技術政策的高度復雜性和政策調控作用的系統性,而且是環境技術政策多元性交叉與滲透在深層次的表現。
3. 發展觀和價值觀是政策思想的靈魂
歷史經驗表明,資源衰竭、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之所以產生和日趨嚴重,而且,在許多國家和地區還出現了人口數量的增長、經濟開發規模和開發強度、社會消費總量及其資源消耗總量和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資源環境最大允許承載能力的嚴重狀況,並產生了一系列經濟、社會發展的外部不經濟性,即資源環境損失的累積效應,究其根本原因,是人們只顧發展,不顧資源環境,甚至虐待資源環境,並認為「自然資源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且不具有原生價值。盡管這是一個極大的歷史誤會,但卻是近二百年工業經濟和「黑色工業」時代的歷史事實,並在某種意義上,是難以避免的。
建立在可持續發展觀和科學的資源環境價值觀基礎上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和為之服務的資源環境政策,從觀念上革新了傳統發展觀和錯誤的價值觀,正在改變著人們對發展與資源環境相互關系的思維定勢和思維方式。人與自然和諧、發展與資源環境相協調、在發展中保護和改善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生態環境、合理開發自然資源並使其中的某些資源得以永續利用的全新思想正在人們的頭腦中建立。
上述發展觀和價值觀是環境技術政策思想的靈魂,而且,為了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而研究、制定的新的環境技術政策體系能否有效地付諸實施,能否在實踐中起到發展與資源環境相協調的調控作用,首先取決於人們,特別是各級決策管理者能否自覺地接受並把握環境技術政策思想的靈魂。
4. 政策的穩定性與可變性
在確立並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之後,所制定的環境技術政策具有相當強的穩定性。與此同時,在新一輪產業革命、科技革命和社會大變革的時代,由於客觀條件將會產生比人們預料的更快的變化,況且,目前人們尚未完全認識某些深層次的變化,客觀上存在著某些不確定性,所以,環境技術政策還具有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產生必不可少的可變性。
環境技術政策的穩定性是指在可持續發展是人類的唯一選擇並需要當代人和後代人堅持不懈地為之奮斗的條件下,基本的政策框架、主要和長效的政策內容將會延續相當長的時期,在此時間跨度中,不會有實質性改變;環境技術政策的可變性,是指某些具體政策在制定政策的經濟、科技、社會依據發生變化之後的正常變動,其中包括政策內容的調整和補充、部分條款的更新替代等。正確認識和把握環境技術政策的穩定性與可變性的相互關系,包括提高對所研究、制定政策的穩定性的認識能力和處理能力,並把握政策變動的層次、內容和時機,變動後的政策對原有政策調整或否定的適宜度,調整、更新的政策與繼續執行的原有政策的協調,等等。這些都是政策學者和研究編制環境技術政策者面臨的重要課題。
5. 政策執行中的連鎖反應和波及效應
環境技術政策的多元交叉與滲透、多向相關性和整體性以及發展觀、價值觀對執行政策的影響等,將會在環境技術政策的執行過程中,產生連鎖反應與波及效應。比如,在控制建設項目環境污染的政策中規定,首先在立項前,要進行環境影響的評價;立項建設過程中,要對控制污染的設施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步到位及其控制效果進行審查和驗收;然後,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運行後,要進一步執行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政策和排污收費政策;進而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政策,開展清潔生產的審計工作,按照節約資源、控制污染的基本政策來編制清潔生產方案,並分步驟付諸實施。如果這些環境技術政策和有關的其他調控手段都能被嚴格執行和採用,那麼,這些污染性建設項目的生產活動與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的矛盾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協調,使環境技術政策在發展與資源環境良性循環軌道上產生一系列活動過程、環節及後果的正向連鎖反應,並在所有污染源都處於有關環境技術政策、法規的控制和管理監督的條件下,出現波及效應;反之,將會產生在惡性循環軌道上的一系列反向連鎖反應和波及效應,從而使環境污染日益惡化。
在認識環境技術政策的上述主要特徵之後,將會從中引申出某些規律性的東西,從而為進一步研究環境技術政策理論問題提供有利條件和科學依據。
參考文獻
1 顧海波.基於可持續發展觀的環境技術政策創新.沈陽:東北大學出版社,2004;
2 張蘭生.實用環境經濟學.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1992;
3 婁成武.當前我國科技政策研究的若干問題.東北大學學報.2002;
4 中國科學院能源戰略研究組.中國能源可持續發展戰略專題研究.北京:科學出版社,2006;
C. 蔡守秋的人物簡介
蔡守秋(1944-)年生,湖南省永州市東安縣蘆洪司人。教授,博士生導師。武漢大學法學院,環境法研究所所長。1968年畢業於武漢大學化學系。以高級訪問學者和富布賴特訪問學者的身份去美國大學法院學習研究兩年。是武漢大學環境與資源法學博士點學科帶頭人,博士生導師。曾任中國國土資源法研究會副理事長。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法學會理事,湖北省法學會和國土經濟學會理事。主要從事環境資源法律和政策、國際環境法和環境外交、可持續發展法律和政策的研究和教學工作。從1987年招收環境法律和政策碩士研究生,從1996年招收環境法博士研究生。已在《中國社會科學》等國內外刊物發表《環境權初探》、《論可持續發展對我國法制建設的影響》等100多篇論文,已出版《中國環境政策概論》、《環境法教程》等11部著作或教材。曾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環境護法》等10多個環境法律、法規的立法起草調研工作,主持和承擔地「六五」、「九五」規劃國家社會科學法學重點科研課題等10多項科研項目。開設過環境保護法、環境政策、國土法、國際環境法、可持續發展法律和政策等10幾門課程或講座。多次獲湖北省社會科學和法學優秀成果獎,獲湖北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和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

D. 製作、傳播虐殺動物視頻的行為可以被立案查處嗎
記者采訪的多位法律專家表示,目前製作、傳播虐待虐殺動物視頻等行為很難被立案查處。執法部門普遍認為,我國現有法律並未明確將虐待虐殺動物行為視為法律所禁止的暴力,也沒有明確規定相關內容屬於法律禁止傳播的暴力信息。
同時,相關網路平台在監管中也面臨種種難點:虐殺者或視頻賣家採用換馬甲、邀請加入特定聊天群等方式來分享視頻,平台對此難以監管和根除。
「現行法律的不健全和懲處力度的薄弱,一方面導致平台法律責任不明確,平台加強監管的動力不足;另一方面因成本低、獲利高,虐殺者日益猖獗,進一步增大了平台監管難度。」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新聞發言人王靜說。
一些專家認為,暴力既包括對人實施的暴力,也包括對動物實施的不必要的暴力。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蔡守秋說,目前,我國在「反對虐待動物」和「禁止公開傳播虐待動物信息」等方面的法律規范還不夠全面、具體,應通過法律解釋和宣講等形式進一步明確,並推動相關立法進程。

(4)上海財經大學蔡守秋教授擴展閱讀:
遏制虐殺動物,守護善良根基
浙江理工大學動物法研究所負責人錢葉芳說,讓青少年暴露在虐待虐殺動物的視頻、圖片、信息乃至現實場景前,對其尚未成熟的心智、認知、情感和價值觀必將產生有害影響。「虐殺動物背後也反映出諸多問題,比如對青少年心理關懷的缺失等。」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等多位法律界專家認為,任由對動物實施暴力的信息在網上傳播,會產生對虐殺動物等行為的默許效果,即相關人員會認為該行為雖「見不得人」,但「不違法就沒事」。這樣下去,歪風惡習會進一步蔓延發酵。
E. 2017年法律本科畢業論文範文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法律的完善日益體現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於2017年法律本科 畢業 論文 範文 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2017年法律本科畢業論文範文篇1
論法學 教育 的困境與改革
一、中國法學教育的發展現狀
中國法學教育源遠流長,據歷史記載,中國最早的法學教育起源於春秋。近代意義上的法學教育始於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國有史以來的第一所法學教育專門機構——直隸法政學堂。從1952年開始“司法改革”運動,各大學原先設置的法律系撤銷或合並,這一過程被稱“院系調整”。從“院系調整”之後,“政法教育”代替了傳統意義上的法學教育,大學法學系的任務是培養從事政法理論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機構與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進入司法系統,造成了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分離的體制化。這種體制化一方面導致了法學教育主要局限於高等院校內部法學學科體系的自我完善、自我發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職業未能走上職業化的發展軌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眾化的傾向,至今還深深影響著我國的法學教育改革和發展。
改革開放後,法學教育開始復甦,1997年黨的“十五大”確定實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極大地促進了法學教育的發展。短短的30年,法學教育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中國1977年恢復招生時,全國只有3所法學院系,100多個大學法學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學專業學生76萬人,其中碩士生8萬人,博士生1萬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學教育為主體的、成人高等法學教育和中等法律職業教育為補充的法律教育體制,建立了包括法學學士、碩士、博士和法律碩士在內的較為完善的學位制度。但是,應當看到在我國法學教育繁榮發展的同時,其背後隱藏的深層次問題。
二、中國法學教育的困境
(一)從社會層面上看法學教育問題
我國的法學教育發展反映了一定歷史時期的社會情況,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分離是20世紀50年代法律革命的產物。時至今日已經成為不可動搖的體制,中國的法學教育在這樣的背景下,出現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1.法學人才培養的多元化和層次化,造成了國家教育管理的混亂和教育資源的巨大浪費。
當年大量農民、工人和轉業軍人經過簡單的培訓進入司法機關,對他們的大規模在職教育催生了法學教育人才培養模式的多元化和層次化,這一法學教育體制一直延續至今。目前,我國的法學教育從教育層次上有中專、大專、本科、雙學位、研究生教育;從教育 渠道 上有正規普通高校法學教育,有法律函授、廣播電大、夜大等非正規法學教育;從法學教育的招生類別來看,我國法學本科教育有公費生、自費生和委託培養生,法學研究生教育也分計劃內招生和計劃外招生等。這些導致法學教育培養目標和人才標准口徑不一,同時沖擊了正規法學教育,影響了教育質量。
2.盲目擴大招生規模造成教學質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學專業畢業生的就業壓力。
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各類教育機構不顧自身的辦學條件,在師資、圖書資料等教育設施不具備的情況下盲目招生,導致法學人才培養質量難以保證,現在的法學專業畢業生普遍存在法學基礎不牢、實踐能力差、法律思維能力低等問題。這樣的畢業生無法處理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日益復雜、新型的社會關系,不能滿足時代發展的需要。
3.司法考試制度給我國法學教育帶來了機遇與挑戰,處理不好會影響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
在我國,不僅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資格之間是分離的,就是法律職業各個行業本身也是相互獨立的,我國最早有律師資格考試作為律師的准入條件。法院和檢察院從20個世紀80年代末起也開始在系統內部進行相應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檢察官資格考試。但是難度要小於律師資格考試,很大一部分轉業幹部或復轉軍人並不需要參加此類考試便可以直接當上相應級別的法官或檢察官。鑒於此,從2002年開始,國家推行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作為取得法律執業資格的條件,這就為我國法律職業精英化、同質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是,現行司法考試制度並不完善,其中主要體現在沒有將法學專業作為唯一的報名專業資格,這與西 方法 治發達國家的法律職業准入做法不同,與其他行業(如醫學)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國法律職業精英化、同質化面臨挑戰和不確定性。
(二)從法學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國法學教育的不足
法學教育的根本任務是培養人才,涉及法學教育培養目標和如何培養兩個基本問題,即培養什麼樣的人才和培養模式。法治發達的西方國家將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定位為培養“精英型”法律人才,綜合理論素質、實際職業技能以及職業道德水平都達到了一定高度。而從我國法學教育的發展來看,原有的人才培養目標和模式已經不能適應法治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學教育出現了許多問題。
1.教學內容上,我國的課程設置不合理。開設的課程主要是以部門法學科的劃分或國家頒布的主要法律為主,重在講授原理和條文,忽視對原理、條文背後所蘊涵的價值取向、社會觀念的講解;培養和訓練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課程很少;忽視對學生法律職業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論,輕實踐。教師在課堂上過多地講授理論知識,課堂討論、案例分析教學、啟發式教育等 教學方法 運用過少。這種教學方式很難調動起學生學習積極性,不利於學生法律思維的訓練和培養。同時,很多學校的教學資源嚴重不足,沒有先進的技術設備,多媒體、模擬法庭、實習場所等硬體設施都不到位,嚴重影響教學效果。
3.師資水平上,我國的教師來源單一。大多數教師都是法學院高學歷的應屆畢業生,他們沒有任何法律職業實務 經驗 ,這樣的教師教學只能是理論的思辨,無法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技能。同時,學校重科研、輕教學的情況嚴重,許多教師為了評職稱,關注學術研究,忽視教學工作,這也不利於高素質法學人才的培養。
三、中國法學教育的改革
面對如此眾多的問題,中國法學教育的改革應該向什麼方向發展,中國需要什麼樣的法律人才,怎樣解決中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分離的問題,怎樣培養出適合社會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現實問題擺在我們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確法學教育培養模式
法學教育人才培養目標必須定位在社會需求的基礎上,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當前,我國的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社會全面進步、民主法治建設進入了全新的發展時期;國際經濟、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趨頻繁,各種復雜、新型的社會關系不斷出現,社會對法學人才的法律認知、法律職業的 思維方式 和處理法律事務的綜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識教育的培養模式已不適應社會對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須更新教育理念,以培養應用型、復合型的法律人才為目標。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使學生掌握深厚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廣泛的科學人文知識;具備嚴密的法律 邏輯思維 能力和突出的語言表達能力;同時注重對學生職業道德的教育、職業技能訓練以及創新能力的培養。
(二)規范辦學層次,優化教育結構,改善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分離的狀況
1.取消法學專科教育和非正規法學教育。
我國目前法學人才培養分為三類:專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從各國法學教育來看,法學專業的最低層次是法學本科,這是法學專業的學科性質決定的。我國法學專科教育起點過低,容易造成法學人才素質低下,因此應當取消法學專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為主的法學教育層次體系,本科階段以培養從事司法實務的實踐型人才為主,研究生階段以培養研究型人才為主。
2.規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學教育,優化法學教育結構。
應當明確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是法學學歷教育的唯一合法主體,禁止司法系統和行政系統興辦的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行政學院、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公安院校、司法學校、培訓中心以及各種廣播電視大學、夜大等各種非普通高校開辦法學學歷教育,將這些學校的法律教育定位為法律職業培訓教育或者法學繼續教育。
3.完善司法考試制度,改善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分離的狀況。
施行司法考試制度有利於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立,對我國的法學教育發展大有裨益,能夠提升法學教育的學歷層次;促使學校改進教學,提高教學質量。要真正實現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同一性必須完善司法考試制度,確定法學本科是報考司法考試的唯一準入資格。
(三)改革人才培養方式,提高法學教育的教學質量
1.完善法學教育內容,培養應用型、復合型人才。
除了法學專業的專業主幹課程和基本課程外,應該開設交叉學科,如哲學、經濟學、社會學、心理學等,開拓學生的視野;為適應中國和世界接軌的要求,應努力培養熟悉WTO規則、國際條約和其主要成員國相關法律的法學人才。我國法學教育最大的問題是與法律職業相分離,法學人才實踐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課,包括司法文書寫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寫作技巧、實用偵破技術、司法口才技能(如詢問技術、辯護的技術等)。
2.轉變教學方式,重點培養法科學生的司法實踐技能。
首先,淡化理論的講授,採用實踐性教學方法,如案例教學法、診所法律教學法、模擬法庭教學法、法庭旁聽等,讓學生身臨其境地學習、體會法律職業者的工作,學會用法律職業者的法學思維去思考和解決問題。其次,加大對法學教育的基礎性投入,引進先進的科技設備和技術手段,充分利用多媒體技術和互聯網開展教學,實現教學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學教育實習基地,強化與法律職業團體的聯系,讓學生參與到法律實踐中去。
3.加強師資隊伍建設,落實法學教育培養目標。
法學教師是培養法學人才的關鍵,教師的素質直接影響到法學人才的培養。現階段,我國的高校法學教師法律職業水平不高,因此,大學法學教師,特別是講授實務性非常強的課程的教師要定期參與相關法律實務部門的工作或參與辦理案件。同時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選任教師,聘請法律實際工作部門的優秀人才來校兼職客座教授,彌補高校教師實踐能力的不足。高素質師資隊伍的構建還有賴於提高教師的待遇,鼓勵教師探索教學改革和實踐,而不是僅僅將科研成果作為評價教師水平的決定性指標。
我國現代法學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歷史,從歷史進程上看,還屬於剛剛起步的探索階段,存在問題在所難免。雖然法學教育的改革千頭萬緒、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們立足國情,對未來法學教育的發展有科學的判斷和穩步推進改革的具體方案,實現法學教育現代化將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畢業論文範文篇2
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範式整合
摘要: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範式整合的實質是個人主義與整體主義之間的範式對話,環境法與民法二者之間在內容上存在著很大的沖突,其原因在於民法所採取的是個人主義範式理論,而環境法所採取的是整體主義範式理論,因此二者之間自然就會存在著差異性。由於當前環境問題的突出,致使法學面臨著嚴峻的考驗,因此實現法學與民法學的對話尤為重要,與此同時環境法學與民法學自身的範式危機也是構成當前實現二者對話必要性的深層因素。基於此,本文首先闡述了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產生的動因,然後對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可能性與必要性進行了分析,在此基礎上研究了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目的與功能,再次對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內容與現狀進行了探討,最後為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範式整合與重構提出對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則”為整合與重構二者之路。
關鍵詞:環境法學;民法學;範式整合;個人主義範式;整體主義範式
前言:當前,環境法與民法之間的互動性成為了法學研究界所關注的一大焦點,民法學關注此問題的原因在於當前“綠色”民法典的呼聲日益高漲,而環境法關注這一問題的原因在於當前很多關於環境法的基本問題都與此研究相關,而關於存在爭議性強的問題通過法學的分析,也會歸結到這一互動研究上。盡管當前關於此議題的探究已經上升到理論層次,但是還是有必要對其進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層意義,從而為二者之間的對話構建出一個系統的框架,並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範式整合在范圍上分界線的確定奠定基礎。
一、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產生的動因
(一)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
當前,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相關學術界一直為探索解決途徑而努力,加上科學發展觀的提出,面對日益復雜的環境問題,促使跨學術研究更加的活躍。因此,基於社會這股強大的政治氛圍與理論氛圍,環境法與民法之間對話得以實現。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瀾
隨著民法典立法進程的推進,民法學界為了進一步捋清環境問題對民法學的影響,因而需要與環境法學之間建立對話,以順應對民法典立法這一項重任所帶來的挑戰。在民法的立法中,關於物權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資源方面的立法問題,關於侵權行為的相關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環境侵權救濟的問題,因此,民法必然會尋求與環境法實現對話的途徑。
(三)環境法學探索者的推波助瀾
針對當前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決途徑成為環境法學者當前所面臨的一大挑戰,而民法中的相關內容正符合了環境法學者的需求,因而構建二者之間的對話,也成為了環境法學解決問題的途徑之一。環境法以解決環境問題為先導,因而突破傳統的束縛,實現跨專業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諸多部門法於一身的法學理論“儲備庫”,順利成章的成為環境法學者尋求溝通的對象。
二、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一)環境法與民法對話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屬中國的法律系
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共存於中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內,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於中國法律體系的構成,其立法的本質屬性、目的以及意義等在大體上所呈現出的共性特徵,因此,環境法學與民法學之間是以共性為基礎的,因此,實現民法學與環境法學的對話,只是基於學科設置不同而進行的分領域研究。
2.二者的歷史淵源
二者的歷史淵源表現在環境問題最開始的解決途徑:在我國尚未出台環境法時,關於環境的相關法律問題都是通過民法來解決的。因此,從根本上講,環境法學與民法學有著內在的關系,從某種層面上講,環境法學是民法學的繼承者與進化者。而這種關聯性就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實現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學與環境法學之間也存在著沖突,其區別與獨特屬性使其構成了不同的法律學科,這在當前的法學研究學科的劃分中也已經給予判定。因此,在環境法學與民法學探討共同理論問題時,需要給予明確的界分。
3.二者之間的沖突的實質是選擇
針對民法學與環境法學之間的沖突問題,其根源並不屬於正確與否的判定,而僅僅是在二者中的選擇問題。構建二者之間的對話的根本在於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決當前社會環境問題所帶來的困難與挑戰,從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礎上,進一步解決環境問題。因此,在解決問題時所面對的是民法與環境法,解決時所面臨的是選擇誰的問題,是到底以何種法律手段來確定解決問題方案的抉擇。
(二)環境法與民法對話的必要性
二者實現對話的必要性總體來講是為了更好的應對當前“挑戰與危機”,其挑戰是來自當前社會環境問題的嚴峻形勢,而其危機則是來自於民法學危機與環境法學危機。對於其所應對的挑戰是實現二者對話的根本動因,而關於二者所存在的危機的本質為理論研究範式危機。
1.理論範式概念
所謂的範式指的是:由從事某一特定學科研的學者們在這一領域內所達成的共識以及基本觀點,是一個學科的共同體在研究准則、概念體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約定[1]。當前,在國內學術界對於範式的應用非常廣泛,因而其內涵已經遠遠的超出最初庫恩所賦予的定義,具體來講,當前範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個學術共同體時,學者們所構建的共有知識假設、研究模式、研究方法、價值標准,還包括了人們理解世界的知識體系。
2.環境法學範式危機
理論範式概念的誕生來衡量我國法學理論學科,能夠充分的反映出當前其尚未建立屬於自身的理論研究範式,這就證明了環境法學範式危機的存在。之所以說當前中國環境法學尚未構建自身的理論研究模式,可從以下實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調整論”在環境法學界引起軒然大波,對整個中國的法學界的影響也非常大。此理論的提出就充分的證明了中國環境法學尚未形成理論範式體系。但是,並不能因為中國環境法學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論範式,就片面的認為中國的環境法學就是弱勢學科,事實上,範式危機存在於當前中國各法律學科中。 3.民法學範式危機
中國的民法是繼承於大陸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陸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個人主觀觀念為基礎建立的,在20世紀的私法公法化的呼聲中,此觀念的危機凸顯,因而,民法由此開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過程中又不斷的承受著來自各新法律部門的挑戰,進而危機四伏。中國民法在繼承大陸民法制度的同時,也相應的繼承成了大陸民法的理論體系,而這種民法法律體系的繼承,使其陷入被動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論範式來恆定我國的民法學,在當今的改革階段,顯然其所承擔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遠。但是,不能因為當前我國的民法體系的不規范,就認為其要將其作為全部任務與使命,全身心的致力於此,這並不屬於我國民法學的主要任務。因此,作為我國法律全局性的範式危機,只能說明我國的法律還過於“年輕”,只要一定的時間其必將能夠茁壯成長。
4.範式的整合
實踐作為理論存在的根本,是理論得以存在與發展的根本動力因素。因此,不管對範式危機承認與否,都應該使理論還原於實踐,通過實踐來驗證,並通過實踐來使其“羽翼豐滿”,只有直接的應對社會真實問題的挑戰,才能促使理論體系的日趨成熟。環境問題當前就是社會中的一大問題與挑戰,正是因為環境問題的存在才成就了環境法學的誕生,而同樣是因為環境問題的日趨加劇,致使法學“綠化革命”的出現,這就充分的顯現出傳統的範式理論無法滿足當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論範式正在發展過程中。因此,構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是理論打破重重危機並構建全新範式理論的最好方式。實現二者之間的對話,能夠使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各自的觀念、立場等問題進行明確的界定,從而實現二者理論重構的目標,也就是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範式整合與重構。
三、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目的與功能
(一)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目的
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目的在於:使二者能夠明確界定自身的觀念、價值等,從而實現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各自的理論範式的整合與重構。
(二)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功能
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功能為:拓展雙方的視野、轉換雙方當前的傳統思維模式、更新雙方的方法、實現各自價值的重構。在二者對話的過程中,各自將原有秉持己見的思想意識進行轉變,從而更新自身甚是問題的立場與角度,協調二者之間的對話,進而以對話互動的形式來促進各自的發展與完善。也就是在對話中,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實現了換位思考,通過轉變自身原有思維來實現對原有未知問題的發現與解決,從而也就形成了環境問題上的理論範式重構。此外,在實現對話的過程中,能夠有效的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各自觀念、立場以及價值等的重新認識與界定,從而在協調二者之間關系的過程中,也就實現了對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範式整合。
四、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內容與現狀
(一)環境法學――以民法力量實現對環境問題的解決
環境法的形成與發展的理論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環境法學中,其所用來解決環境問題的法律依據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對環境法的重要影響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當環境法面臨著某些環境難題時,以環境法的思維方式很難尋找到解決的途徑,而轉換到民法上,很多時候會“另有一番天地”,這就是民法學對環境學的影響。這種現象產生的根源在於政府強調自身的主導作用,因此,促使環境法也具備了相應的行政法特點,因此,其在表現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規定或者強制性的規范為主,從而使自身局限於其中,因此,“行政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立法模式成為當前中國乃至全世界環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聲。而其中關於引進市場機制的觀念,就是在環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將民法的思維理念引入,以藉助民法學的個人主義理論來實現環境法學理論範式的重構。
(二)民法學――環境問題給民法以及民法學理論所帶來的機遇與挑戰
環境問題給民法學所帶來的挑戰主要表現在其理論上的個人主義,而在民法典制制定過程中,“綠色民法典”的呼聲致使此挑戰也成為了民法發展的機遇。因此,當前加強二者之間的對話,能夠推進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學理論構建的進程。當前,民法學理論已經踏上了重構之路,只是尚需時間來實現深入研究與匯總。比如民法中關於物權法與合同法的理論:當前,在民法中關於物權法領域,如何實現物權法理論的生態化,成為了當前民法學者所關注的焦點。由於物權的社會化,致使將公法的支配與公法的義務融於物權概念中,從而展現了當前物權對社會群體利益的充分重視。因而,如果以此為思維意識出發點,就有學者提出了將環境保護融於物權理論中,從而構建生態物權;也有學者在研究農林牧副漁權的基礎上,提出准物權理論的構建思想。在合同法領域中,同樣存在著將合同法生態化的思想理論,即所謂的“環境合同”。
五、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範式整合的途徑――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在當前民法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於修正並限制“私法自治原則”。當前關於公共安全秩序原則,相關學者對其進行了 總結 ,大致分為十種,其中關於“危害國家工序的行為”的原則需要對其進行進一步的概念解釋。事實上,這一原則的實質便是個人主義理論範式接受整體主義範式觀念修正的鏈接,因此,環境法與民法的關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則中得以體現。為了更好的適應當前的發展形勢,民法學理論也自覺的承擔起社會化、生態化的重任,結合自身理論框架的實際,最大程度的來實現對社會化與生態化的理論實踐。
而當社會化與生態化在民法中發展到一定程度後,必然會出現民法無法再調整現象,因此,這也是環境法學產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於以上原因,環境法等法學理論從誕生起便以社會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強調對社會的公益性。基於此,民法與此類“社會法”之間不但在理論上、還在實際規范性上存在許多必然的關聯性,而且其在調整的過程中在內容上也呈現出一定的承接關系,也正是基於這一意義,民法學者梅格庫斯提出了經濟法、勞動法與傳統的商法等是一樣的,都是“特別司法”。先忽視此種斷論的正確與否,其觀點已經表明了所謂的“社會法”―環境法,在內容的調整上與民法存在著必然的聯系與承接關系。事實上,將“公序良俗原則”作為民法與“社會法”的內容調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將其視為當前法律體系的一種新的思路。
六、總結
綜上所述,本文基於民法學與環境法學的整合進行了研究研究探討,從而為二者之間的對話構建出一個系統的框架,並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範式整合在范圍上分界線的確定奠定基礎。通過對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產生動因、可行性與必要性、目的與功能、內容與現狀的探討,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則”為整合與重構。
參考文獻:
[1]陳新夏.康德的目的論與“人類中心主義”問題[J].首都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5(01):52-56.
[2]葉俊榮.環境問題的制度因應―環境法律與政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總則之現在與未來[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
F. 環境法的預防為主原則
我國環境法學界有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原則」作為「預防原則」表述的,也有稱之為「以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或「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防治原則」的。例如呂忠梅教授就認為,「預防為主原則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整治原則的簡稱,其涵義是指國家在環境保護工作中採取各種預防措施,防止開發和建設活動中產生新的環境污染和破壞,而對已經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破壞要積極治理」。蔡守秋教授則主張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原則」統稱為「污染綜合防治原則」,並將之定義為「是指對污染的整體的、系統的、全過程的、多種環境介質的防治」,並認為該原則與歐共體的「綜合污染控制」原則非常相似。新環保法所規定的「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應理解為一項統一的環境法基本原則,其在學理上的表述就是預防原則,指對開發和利用環境行為所產生的環境質量下降或者環境破壞等,應當事前採取預測、分析和防範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帶來的環境損害。我國環境法體系中,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費制度等都體現了這一原則的要求。G. 當今世界面臨的環境問題,思考人與自然的關系(論文)
[內容摘要] 人與自然的關系,是客觀存在,無法逾越和不可忽略的.古代法律和法律理念中,一般反映出人對自然的敬畏和順應關系;近代以來的法律和法學理論中,一般反映出人支配自然,利用自然的關系.當今時代的法學理論,需要解決人與自然關系的法律定位問題.
[關鍵詞] 人與自然的關系 調整對象 法律定位
近年來,環境法學界對法律能否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問題,展開過熱烈的討論.最近,以武漢大學蔡守秋教授《調整論——對主流法理學的反思與補充》的出版為標志,又將這一討論引向了高潮,並吸引了法理學界的參與. 在當今所處的環境危機時代,如何看待法律中體現出來的人與自然的關系,以及如何對人與自然的關系進行法律定位,已經成為法學理論必須面對和解決的問題.
不管是否同意將人與自然的關系納入法律的調整對象,要否認法律中存在一種人與自然的關系,恐怕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任何法律體系和法學理論中,始終都會存在一個怎樣看待自然界中的人以及人怎樣對待大自然的問題;這種關系是客觀的,無法逾越的,也是不能忽略的.這是古今中外法學理論和法律制度的共同點.所不同的是,法學家在理論上應當怎樣看待這種關系,以及法律應當採取怎樣的態度處理這種關系.
一,法律中人與自然關系的歷史考察
在古代的法律和法律理念中,一般會體現出人對自然的敬畏和順應關系.
關於敬畏自然,古代關於樹木禁伐,野生動物禁獵以及對死刑犯執行的時間限制,多與敬畏自然,敬畏鬼神的思想有關.鬼神崇拜,實際上也是自然崇拜的一種表現形式.對不可知的自然規律進行神化之後,就產生了鬼神.中國的宗教,基本上源於對大自然的思考,而不是對人性的思考.某一特定時間(如春天),地點(如皇家陵園)不準砍伐樹木,體現了設禁者害怕遭到鬼神(或者具有意志的自然界)的懲罰和報復的觀念.我國古代神話中的神怪,很多與動植物,山林,土地,水有關,如狐狸精,土地神,山神,龍王,樹精樹怪等.統治者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時,也受到鬼神崇拜的影響,對大自然產生了一種基於無知的敬畏態度.
關於順應自然,中國有一句老話,叫做"靠天吃飯"."靠天吃飯"具體就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聽天由命的意思.山區的獵人可以到深山老林里打獵,如果他不打獵,就無法謀生;沿海的漁民可以出海捕魚,如果他不捕魚,就沒有別的生活來源.國家組織農民進行農業生產,一般都要考慮自然條件的限制.例如,根據地力條件,設立輪耕,休耕制度.這些都體現出以人順應自然為特徵的人與自然的關系.在治國理論中,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提出的天人相類,天人感應學說,系統地體現了這種順應關系,並對歷代君主的治國方式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在傳統民法中,也可以找到受順應自然觀念影響的痕跡.例如,民法上的物具有能夠被人控制的法律特徵.人無法控制的物,不是民法上的物,即不能當作民法上的財產看待.民法把土地,森林規定為財產,是因為人可以控制土地,森林.但民法沒有把水流,大氣,陽光等規定為財產,因為人無法控制水流,大氣和陽光等自然物.野生動物的情形比較復雜,有些野生動物是人可以控制的,而有些不能.一旦野生動物可以被人控制,就變成了民法上的財產.民法中的先佔原則,就是通過野生動物案件的判例確定的.這些規則,都體現了傳統民法對待人與自然關系的順應態度.
在近代以來的傳統法學理論中,法學家一般都認為人與自然的關系是人支配自然和利用自然的關系.
由人敬畏自然,順應自然到人支配自然,利用自然,是科技進步所帶來的法學思想的轉變.工業革命以來,科技有了很大的進步,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支配自然,改造自然,自然日益人化,從而法律把自然環境中越來越多的有利於人類的東西納入到了財產法之中.在一個物質世界中,任何一種財產,都離不開自然界或者自然要素.離開了自然界,財產法不可能建立.民法上只有兩類基本法律關系,即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而財產關系是人身關系的前提和基礎.徐國棟教授和梁慧星教授就這個問題產生了分歧,但就人支配和利用自然這一點而言,卻沒有根本性的分歧.徐國棟認為,西塞羅奠定的法學階梯民法體系中關於人與物的關系的設計"是對世界的一種悲觀解釋".他認為,人與物的關系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作為慾望主體的人與滿足這種慾望的手段物的關系,另一方面是作為認識主體的人與作為認識對象的物之間的關系. 這種人與物的關系,實際上是傳統民法理論對人與自然關系在法律中的客觀存在的一種正面的肯定.
在20世紀60年代末以來的環境法中,客觀上在以某種方式規范了人與自然的關系,這是許多人都承認的一個基本觀點.無論是主張還是反對將人與自然關系作為環境法調整對象的環境法學者,都沒有反對過環境法當中存在大量的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法律規范.不同的是,主張者如蔡守秋教授認為,人與自然的關系是一種社會關系,可以直接成為法律的調整對象; 反對者認為,處理人與自然關系的規范是技術規范,不是社會規范,環境法通過調整人與人的關系而間接調整了人與自然的關系,而不能直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 但是,雙方都承認這種客觀關系的存在.應該說,國際組織和許多國家所公布的環境法文獻和法學學者的論著中,已經廣泛地涉及到了人與自然的關系問題,其主旋律是環境法應該以追求人與自然的和諧狀態為法律目標.即使在反對將人與自然關系作為環境法調整對象的學者的論著中,沒有也不可能迴避人與自然的關系問題.任何要否認人與自然關系的想法,都是不正確的,也是無法成立的.
二,對人與自然關系進行法律定位的兩種方式
在法學理論和法律部門中,究竟應該怎樣對人與自然的關系進行法律定位 是象蔡守秋教授所主張的那樣,將人與自然的關系作為社會關系的一種表現形式並納入法律的調整對象呢 還是象傳統法學理論所定位的那樣,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自然要素和環境是法律關系的客體,即主體(人)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呢 或者象生態中心主義論者所主張的,在整個生態系統中,自然物,尤其是有生命的自然物,又尤其是動物,和人一樣具有平等的或者部分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可以作為主體而存在呢
H. 大學法律的五院四系的排名,誰最好
五院:中國政法大學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西南政法大學 、華東政法學院 、 西北政法大學,四系:北京大學法律系 、 人民大學法律系 、 武漢大學法律系 、吉林大學法律系。五院四系法學學科比較輕的,具體如下:
一、五院
五院裡面中國政法是唯一一個教育部直屬的,而且在北京,盡管本科生院在昌平,但相比較而言還是很有利於法學學習的,自然分數也相比其他四所要高一點。西南政法是傳統的法學名校,曾經有過一段非常輝煌的時期,不過恕我直言,現在在走下坡路,地理位置也不是很好。中南近幾年貌似發展很快,具體不是很了解。華東政法地理位置不錯,如果你想在上海那邊發展可以考慮一下。西北政法在五院裡面相對較弱,不過分數方面肯定會比較低一點。
二、四系
北京大學法律系 、 人民大學法律系 、 武漢大學法律系 、吉林大學法律系,前三個學校不用說了,法學都很好,分也很高,尤其是北大。吉大法學也很好,只是因為位置的關系,分數相比較低一點。
如果想要學法,要看你自己的成績還有你喜歡的城市決定一下,四系尤其像北大、武大、吉大都是綜合性的大學,除了學法還可以順便感受一下其他學科的氛圍。五院當然基本都是比較專業性的法學院校,從名字上也能看出來的,單純的想要學法都是很不錯的選擇。如果還想考研,還可以考慮一下這些學校具體法學學科的排名情況,畢竟本科都學,研究生還是要分方向的,對感興趣的學科選一個不錯的院校,以後保研、考研都方便,自己學校總比另考其他學校簡單多了。具體選擇哪所學校還要自己的決定。
以上是對五院四系的一個介紹和比較,五院四系都是比較不錯的,具體選擇還是看個人自身能力和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