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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政法大學教授王

發布時間: 2023-02-11 18:25:26

❶ 王鐵崖的從教生涯

1939年王鐵崖先生返國,曾短期出任《世界政治》雜志編輯。後經周鯁生教授邀請,於1940年受聘於樂山武漢大學,開始了他長達62年的國際法教學生涯。1942年6月,他又轉往國立中央大學(現南京大學)法學院任教,同年與王彩女士結為伉儷。1946年秋,受周炳林教授和錢端升教授邀請北上,進入北京大學政治系任教,講授國際法,由此開始了他在北京大學的56個春秋。1947年,繼錢端升先生之後任政治系主任。
1952年院系調整後,任教於北京政法學院(更名中國政法大學),後應翦伯贊先生邀請受聘歷史系,講授國際關系史,同時擔任國際關系史教研室主任。1956年轉任法律系,任國際法學教研室主任。在此期間完成了三大卷的《中外舊約章匯編》。

❷ 王周戶的學術成果

王教授先後撰寫並出版了專著、教材、工具書二十餘部,在《法律科學》、《行政法學研究》、《法商研究》等專業核心期刊上發表了論文數十篇。其文章多次被《高等學校社會科學文摘》和《人大復印資料》等轉載。 1、 《淺議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法律科學》,1991.3
2、 《行政訴訟原告資格論》,《 法律科學》,1994增刊
3、 《國家賠償責任范圍之界定》,《 西安人大》,1995.3
4、《行政行為界定的法律問題》,《行政法學研究》,1995.3
5、 《國家賠償范圍析》,《法律科學》,1996.2;《高等學校文科學報文摘》1996.3摘錄
6、 《行政聽證制度的法律價值分析》,《法商研究》,1997.2
7、 《行政法治與行政程序法》,《行政法學研究》,1997.1
8、 《行政聽證制度的功能探討》,《甘肅政法學院學報》,1997.2;人大復印資料《憲法?行政法》全文轉載
9、 《行政法治與行政程序法》,《法治研究》,1997
10、《行政法與公共行政》,《法律科學》,2000.增刊
11、《公告違法行為之合理定位》(合作),《法律科學》2004.5
12、《「公共利益」的法律適用與控制》,載《修憲後的中國行政法》(2004年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年會論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6月版
13、《行政訴訟請求在司法審查中的地位》,載《裁判的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14、《〈行政許可法〉??一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報》2004.4
15、《「處女嫖娼」案代理詞》,《律師與法治》2002.4
16、《「『改改』企業名稱登記」案代理詞》,載《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 》(第一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17、《嚴格依法與發揮司法審判的能動性》,載《征地款分配糾紛審判實務與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18、《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法律保障??兼談行政許可法的得與失》,載《法治探索論叢》,陝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
19、《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及其效力判定》,載《行政法治理論探索》,陝西人民出版社2000版。
20、《准確定位 完善培養機制》,《政法教育研究》,2002.1
21、《著力改革,重在建設》,《政法教育研究》,2002.1
22、《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重新解讀———從法律適用角度看行政訴訟法相關制度的修改》(合作),《法律科學》2006年第6期
23、《行政許可法意義下的非政府組織》(合作), 載《法治論叢》(《上海政法學院學報》)2006年第3期。人大復印資料《憲法學、行政法學》2006年第8期全文轉載。
24、《行政許可與政事分開》(合作),載《法律科學》(CSSCI法律核心期刊)2007年第4期,人大復印資料《憲法學、行政法學》2007年第10期全文轉載。
25、《罰沒收入使用制度研究》(合作),載《行政法學研究》》(CSSCI法律核心期刊)2007年第 4期。
26、《行政許可:技術支持和歸責制度的創新》(合作),《行政法學研究》(CSSCI法律核心期刊)2010年第 2 期。 1、參編 《行政法》,中國經濟出版社 1988年版
2、主編 《行政法學》,陝西人民教育出版社 1992年版
3、參編 《行政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4年版
4、參編 《行政法學》(修訂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7年版
5、副主編《行政訴訟法學》,陝西旅遊出版社 1999年版
6、參編 《行政法學教學大綱》,法律出版社 1996年版
7、主編《行政法學》,陝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8、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西安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9、合著《行政法練習指導書》(全國自考委員會審定),陝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0、參編《當代中國行政法》,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11、參編《行政法學》(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12、參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13、合著《行政訴訟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4、合著《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講座》(參編),陝西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
2,《「一國兩制」法律問題研究》(參編),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3,《行政法原理論》(獨著),陝西人民出版社 1998年版
4,《行政法基礎論研究》(參編),西安交通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
5,《行政強制與行政程序研究》(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
6,《中國行政組織法通論》(參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1年版
主要工具書、論文集
1、《行政訴訟代理手冊》,中國國際廣播電視出版社 1990年版
2、《中國律師大辭典》(參編),法律出版社 1992年版
3、《中國審判實務大辭典》(分主編),法律出版社 1994年版
4、《構建中國法制之路??新世紀中國法學研究論叢》(論文集,總主編),西安交通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代表性學術觀點
⑴主張以直接利害關系為基礎和以間接利害關系為例外為界定原告資格標准(《法律科學》1991年第3期)。
⑵較早認識到「行政法的核心是對行政權的規范」,在專著中設立專章討論有關行政權的法律問題並認為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是行政權的法律轉化形式,分析得出中國行政主體資格取得主要是依照行政組織法和法律規范授權兩種途徑;提出授權在判定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是否構成越權的聯系與區別,以及判斷行政行為成立的形式及其成立條件與合法有效成立要件的區別,行政物質幫助行為概念等(《行政法學》陝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⑶提出國家賠償范圍包括了職能(主體)范圍、事項(行為)范圍和損害(權益)范圍(《國家賠償范圍析》載於《法律科學》1996年第2期》)。
⑷提出行政行為在中國行政法理論與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背景下的概念適用情形,並提出以行政糾紛與案件而非行政行為作為受案范圍確立標准(《行政受案范圍的重新解讀———從法律適用角度看行政訴訟法相關制度的修改》載於《法律科學》2006年第6期)。
⑸提出政府職能轉變下其職權行使與職責履行有限性的法律規制趨勢(《行政許可與政事分開———以〈行政許可法〉第28條為視角》載於《法律科學》2007年第4期)。

❸ 請問政法大學有幾個王教授

王燦發,男,1958年8月出生,山東省成武縣人。現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和博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主任,專門從事環境資源法的研究和教學工作。同時兼任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兼副秘書長、國家環保總局深圳環境培訓中心特聘教授、河北科技大學兼職教授、北京市法大律師事務所律師,世界銀行發展門戶網站法律顧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貿易與環境議題專家咨詢組成員。
王燦發教授從1984年起即在廈門大學法系從事環境法的教學工作,後又考取北京大學環境法研究生。1988年到中國政法大學工作後,一直從事環境資源法的研究和教學工作。王教授獨自或與他人合作完成環境資源法的著作30多部,公開發表學術論文70多篇。從1994年以來在《中國環境報》「律師信箱」專欄以嚴律師的名義回答全國各地讀者有關環境法的疑難問題200多篇。他還是最近10多年來參與起草中國環境資源立法最多的學者之一,並對中國環境立法有許多獨到的見解。先後被評為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優秀科技工作者、北京市優秀教師、北京市勞動模範。其獨著的《環境法學教程》,2000年獲得北京市高等教育優秀成果一等獎。作為訪問學者訪問過瑞典、美國、日本、英國、法國、加拿大等國,與國外多所大學建立了學術交流關系。他創辦的「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及其免費咨詢熱線,在國內外產生了廣泛影響,並為環境法的研究生提供了方便的研究和實習基地。他是中國大陸目前最有影響的環境法學者之一。

❹ ,是否應該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

人大代表肖勝方建議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起點至13周歲

環球時報

發布時間:05-1107:26環球時報官方帳號

廣州日報5月10日消息,未成年人的犯罪問題一直備受關注,關於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問題,也時常引發討論。「相比上世紀七十年代,現代未成年人的心智更加成熟,鑒於目前犯罪日漸低齡化的現狀,下調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符合社會發展規律。」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肖勝方擬提交議案,建議以修正案的形式對刑法第十七條第二、三款作出修改,調整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從原來的十四周歲下調為十三周歲。

全國人大代表肖勝方 圖片來源:廣州日報

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手法殘忍

2019年10月20日,13歲大連男孩蔡某某將在同小區內居住10歲女孩小琪(化名)殺害,並拋屍灌木叢。後因蔡某某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對其進行3年收容教養。這個事件曾引發是否應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討論。

昨日上午,該案的民事訴訟部分開庭,被告蔡某某家屬無一人出庭,法院將擇期宣判。小琪的母親表示,賠償之外,她更希望得到加害人家屬的道歉。

「近年來,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事例時有發生,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法殘忍、惡劣、觸目驚心。」肖勝方說,他印象很深的一個案子是2015年11月,19歲的韋某減刑保釋後在廣州市番禺區殺害一名11歲女孩。而2010年,韋某於家鄉廣西掐死一名男孩,因未滿14周歲而未負刑事責任,2011年韋某又持刀傷害一名小女孩,獲刑6年。

根據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屬於絕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無論實施何種行為都不構成犯罪。這自1979年刑法規定以來,一直沿用至今。」肖勝方表示,雖然說這樣的規定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義務教育與法制教育的普及,未成年人的心智相比於40年前的未成年人,有很大改變。而每一起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犯下惡性案件的出現,都曾引發過關於刑法「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爭論。

建議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

肖勝方在議案中提到,從刑法意義上講,確定刑事責任年齡起點的最主要因素是人的主觀意識上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即意識和意志因素,而辨認和控制能力的提高有賴於生理和心理狀況的成熟。

他表示,14周歲刑事責任年齡起點的確定,對於20世紀70年代的中國兒童發育狀況也許是適合的,但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兒童營養結構的改善,兒童生理和心理狀況的成熟也加快,辨認和控制能力也有較大提高。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呈現上升趨勢,越來越多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而且暴力、惡性犯罪屢見不鮮。」肖勝方說,有鑒於此議案對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規定提出了幾個立法修正建議。

首先,將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由原先的14周歲降低到13周歲,降低1周歲,即修改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修改為「已滿十三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

其次,修改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修改為「已滿十三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007年的《〈兒童權利公約〉第10號一般性意見——少年司法中的兒童權利》規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不能低於12歲。」肖勝方表示,即使降低為13歲,在國際上也不算最低,目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瑞士、新加坡為7歲,墨西哥、菲律賓為9歲,英國為10歲,土耳其、荷蘭為12歲,以色列、法國為13歲。

可以參考的是,在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2003年修訂後的《少年犯條例》規定,未成年人負刑事責任年齡的最低界限為10歲。依照香港的法律規定,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0歲至14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可能構成犯罪的行為時,首先推定其為不能辨別是非,只有在控方有證據證明該行為人有犯罪意圖的情況下,才能否定有罪的推定,從而認定其有刑事責任能力,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現有懲戒措施 無法達到威懾作用

「降低到13周歲,符合當前社會發展進程。」肖勝方在議案中表示,十三周歲的少年基本已經完成小學教育,就讀初中,其已具備相當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已能夠理解其實施行為的性質和意義。隨著社會的發展,物質文化水平得以提高,許多未成年人12-13歲左右就身材高大,大腦發育較快,面貌成熟。

此外,未成年人的心理發育普遍出現早熟現象。一方面,由於電視機、互聯網、新媒體的影響,當下的未成年人更容易獲得豐富的知識,了解新鮮的事物,能更快地形成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但同時也會接收到負面信息,進而影響其心理發育。另一方面,學校對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加強了重視,因此未成年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也會相應提前。

「現在的未成年人犯罪年齡越來越小,犯罪低齡化趨勢愈發凸顯。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觀惡性也在變大,手段殘忍,嚴重危害社會的穩定、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肖勝方表示,由於未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而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只能通過收容教養或者經濟補償等方式予以懲罰。但是這樣的懲處對受害人而言是極其不公的,且根本無法達到安撫受害人及其家屬的作用。

「這樣的做法還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有恃無恐地繼續實施危害社會行為,同時會使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受到質疑,從而失去法律的示警功能和威懾作用。」肖勝方說。

❺ 王保樹的人物生平

王保樹教授1964年8月畢業於北京政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前身),曾在中共北京市委研究室等單位從事經濟政策研究工作。1979年1月起,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從事民商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經濟法研究室主任、副所長、《法學研究》主編,為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商法、經濟法學科發展以及全所其他工作作出了重要貢獻。
1998年,應時任清華大學校長王大中院士邀請,王保樹教授調入清華大學並擔當復建清華大學法學院的重任。1999年,經過艱辛籌備,清華大學法學院順利復建,王保樹教授出任首任院長。在清華大學籌建法學院和擔任院長期間,王保樹教授為法學院的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等殫精竭慮,引進了大量優秀師資,在國內較早獲得民商法學科博士點,為法學院的學科全面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積極建章立制,形成風清氣正的良好環境,使法學院在較短時間內形成鮮明特色和獨特優勢,並步入全國領先行列。王保樹教授長期擔任清華大學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清華法學》第一任主編等職,為法學院的發展作出了開創性的獨特貢獻。
王保樹教授是中國商法和經濟法學科的主要奠基人,是中國最早開展經濟法和民商法研究的學者之一。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迫切需要加強經濟立法,王保樹教授根據國家需要,積極投身於經濟法、民商法等領域的研究。王保樹教授在上世紀80年代就率先開展了經濟法基礎理論、企業法、公司法、競爭法等的研究,先後獨著或合著了《工業企業法論綱》(1985年)、《基本建設法簡論》(1985年)、《合同法》(1986年)、《經濟法》(1988年)、《經營法學》(1990年)、《中國企業法論》(1992年,日本)等具有深遠影響的學術著作,為推動我國經濟法學的發展做出了開創性的貢獻。1999年,王保樹教授作為主編出版了《經濟法原理》,提出了「社會公共性」理論,該理論成為經濟法學最具說服力和影響力的理論之一,為經濟法的理論體系和學科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王保樹教授長期擔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為民商法和經濟法的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作出了突出貢獻。
王保樹教授是商法學科的開創者和引領者。90年代以來,王保樹教授在長期的教學和研究基礎上,提出系統的商法理論體系,主編完成了我國商法學領域最為重要的著作之一——《中國商事法》,出版了《商法總論》、《中國公司法原理》等多部經典著作,系統闡述了商法基本理論和公司法原理等問題,為商法在我國的發展奠定了理論基礎。王保樹教授創造性提出了超越民商分立與民商合一,制定商事通則的主張,對完善我國商法具有重要意義。王保樹教授還作為主要創建人,於2001年組織成立了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並一直擔任會長,使商法學獲得了巨大的發展動力,為中國商法學科的發展作出了傑出貢獻。他主編的大型連續出版物《商事法論集》、《商事法專題文庫》,推出了一大批商法優秀科研成果,在學術界產生了廣泛影響,為商法研究的深入和人才培養發揮了重要作用。王保樹教授於2001年創辦了「二十一世紀商法國際論壇」,至今已連續舉辦14屆,該論壇已成為國內外影響最大、持續時間最長的商法國際論壇,極大推動了中國商法的國際學術交流。
王保樹教授積極推動和參與民商法、經濟法等領域重要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1998年,應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邀請,王保樹教授與江平、王家福、梁慧星、王利明教授等9人共同組成「民法起草工作小組」,負責編纂民法典草案。王保樹教授參與了1993年《公司法》的制定,在《公司法》進行重大修訂之際,他不僅參加了全國人大的立法小組,還組織中國商法學界的主要專家提出了系統的「《公司法》修改專家建議稿」,對《公司法》的制定和完善產生了重要影響。1999年和2001年,王保樹教授應邀參加了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和第二十次法制講座,並以主講人的身份為委員們作了題為《中國的商事法律制度》和《現代企業法律制度》的講座,有力地推動了我國商事和公司企業立法的完善。結合中國市場經濟的實踐,王保樹教授向具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授權的深圳經濟特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制定《深圳經濟特區商事條例》的建議,並成功推動《深圳經濟特區商事條例》於1999年通過後實施至今。在逝世前幾天,王保樹教授還帶病參加了6月13日在京舉辦的「民法典編纂與商事立法研討會」,並深刻闡述了制定「商事通則」的主張。
王保樹教授還積極投身社會實踐,熱心公益事業,推動國家法治進步。經常應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法制辦、國家工商總局等機構邀請提供立法咨詢和政策建議,積極為國家法治建設建言獻策。
作為一名法學教育家,王保樹教授碩果累累、桃李滿天下。他注重學生的個性和自由,鼓勵學生解放思想、大膽探索。他不僅給研究生上課,還堅持給本科生講授商法總論等課程。王保樹教授先後培養了數百名法學博士和法學碩士、法律碩士,他們中已有多位成為各行各業的骨幹,其中朱慈蘊、劉俊海、樑上上、張舫、錢玉林、邱本、文學國、曹富國、李勁松、陳現傑、習龍生、蘇虎超、謝增毅、孟芊、劉亞禪、謝朝斌等多位弟子已經成為中國學術機構、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等單位的傑出代表。

❻ 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的好處和壞處

您好:
近年來,校園暴力頻發,未成年人實施極端惡性暴力事件讓人驚心,也讓圍繞「應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爭論越來越激烈。
「應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需要明確一系列問題:犯罪是否真的趨向『低齡化』?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可以取得預期效果?民法總則(草案),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從民法通則規定的10周歲降為6周歲,那麼刑法中是否相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能否更有效地保護被害人?」日前,在北京召開的中國法學會少年司法專業委員會「刑事責任年齡圓桌討論會」上,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宋英輝如是說。與會專家學者針對上述問題進行了多視角、多維度的探討。
犯罪「低齡化」:真命題還是假命題
面對低齡未成年人的惡性犯罪嚴峻形勢,社會上很多人認為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學術界也有支持的觀點,理由包括:(1)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短時間內遏止青少年犯罪勢頭的現實需要;(2)低齡未成年人具備了實施犯罪的行為能力和心智水平;(3)刑事責任年齡古今中外都不是一個確定不變的數字;(4)不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無助於法律的公平正義並容易導致被害人的「惡逆變」;(5)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也是保護未成年人的需要;等等。
不過,宋英輝等人認為,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必須明確我國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人群是否整體趨向低齡化,但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對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實施危害行為的情況進行系統統計和研究,校園暴力事件也缺乏統一的報告統計制度。
廣東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鄭子殷介紹,從媒體曝光的情況來看,未成年人惡性暴力案件數量逐年增加,暴力情節也越發嚴重,呈現出低齡化趨勢,但追究刑事責任的寥寥可數,絕大部分暴力案件在刑事法律規制之外。大量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暴力行為由於沒有進入司法程序,難以進行有系統的數據統計與實證研究。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牧表示,從世界范圍來看,低齡兒童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有所增加,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社會急速發展,激劇增長的信息量不僅促使兒童早熟,大量不良信息也使兒童「受污染」的年齡提前,犯罪低齡化是一種世界趨勢。但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並沒有因為犯罪低齡化現象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從文明發展的角度看,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對犯罪問題理性認識的結果。當然,這不意味著對低齡兒童違法犯罪坐視不管,應盡量採取教育預防的辦法,對低齡兒童的不良、違法行為及時依法進行教育管束,對犯罪行為依法處理。
多維度認識「責任年齡」:刑事和民事各有側重
與會人員認為,充分認識「刑事責任年齡」應當追本溯源。
刑事責任年齡意味著行為人對行為性質的認識和自我控制能力。與30多年前相比,相同年齡的未成年人的確能接受和掌握更多的知識與信息。一些專家表示,當前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度較以往提高了,生理方面的成熟為實施犯罪行為提供了更大可能性,而心理方面的成熟使未成年人在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上也有所提高,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提供了依據。
但另一些專家認為,生活環境較之前發生巨大變化,風險也更多,未成年人學習、實踐甚至試錯的成長期間不僅沒有縮短,反而可能嚴重不足。從這個角度來說,未成年人心智成熟的年齡並未提前,其認知控制能力不足,更容易受到不良影響,誤入歧途。
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科科長王英介紹,從理性、道德、辨認控制能力來看,人的大腦情緒控制基本是在24周歲至26周歲完成的,從這一點看,其實刑事責任年齡要提高。根據目前的一些司法實踐數據,未成年人罪犯中94%的行為人的行為會得到矯治,只有6%成為累犯,這部分累犯將會犯下所在社區和國家50%以上的強奸、殺人、搶劫等重罪案件。從這一點看,刑事司法系統也應採取相應不同措施。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吳宗憲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目前沒有嚴謹的科學調查的支持,也違背刑法謙抑原則。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和非法律的措施可以適用,就不應考慮適用刑罰手段。重要的一點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將會帶來不利後果,將會擴張犯罪圈,而犯罪圈擴大後對社會的穩定極其不利。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王志祥認為,刑事責任年齡是否降低涉及刑事政策的考量問題。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採取的政策是教育、感化、挽救,刑事政策在立法修改中是相連貫的。應當強調,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並不意味著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就不能進行適度的懲罰,否則是非常危險的。現行法律規定中對未成年人行為的處置確有不當的地方。例如,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該規定過於籠統,何謂「必要的時候」,在司法實踐中操作起來非常困難。對此,應當反思立法和法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談到法律的協調性,一些專家提出民法總則(草案)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降為6周歲,是根據社會情勢而改變的。但吳宗憲認為,不能由此認為刑事責任年齡也應降低,因為降低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對當事人是有益的,是有利於維持社會秩序的,但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後將給當事人帶來嚴厲處罰,對社會的意義也很難預計。對此,王志祥表示贊同,認為應當看到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民事責任可以替代轉嫁,刑事責任不能轉嫁,只能由犯罪者本人承擔,民法中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不能成為刑責年齡降低的充分理由。
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需要多維度考察
即使主張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學界也是意見各異。如有人認為,考慮到當前未成年人辨認和控制能力的一般水平,主張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直接降低到12周歲;還有人認為,應該將刑事責任年齡原則上保留在14周歲,在14周歲以下增加例外規定,將情節惡劣等彈性原則作為入罪的依據等等。
目前,對於犯刑法第17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等八類罪的,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應該降到14周歲以下,爭議比較大。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認為,這個問題涉及刑事責任年齡核心問題,即對行為性質的認識和自我控制能力。除了考慮刑事責任年齡法理,還應跳出這個體系,考慮其他方面的因素:第一,這種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程度。是否確實需要入罪。第二,這種行為的普遍程度。把一類人的行為作為犯罪來規定,應該達到普遍的程度。第三,法律上犯罪概念的含義和社會的認知程度。西方國家對違法和犯罪沒有嚴格界限,基本不做嚴格區分。而我國的犯罪是相對嚴謹、比較嚴重的概念,社會上對犯罪的認識、評價也有很大不同,這些會影響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鄭子殷認為,不能忽略的一個視角是如何有效地保護不良行為事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因為未成年人具有較高模仿性,其價值觀也在不斷塑造當中。實踐中,未成年被害人數量比較龐大,如果法律沒有正確的價值判斷和制度安排,會影響到這些群體,也會引發社會輿論。
從歷史發展規律看,一些專家表示,我國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設定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最終形成了目前14周歲、16周歲、18周歲的劃分標准,有著合理的科學依據,也契合我國國情,不宜貿然降低。從域外經驗來看,華東理工大學社會工作系教授費梅萍表示,域外大量實證研究表明,降低責任年齡並不能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反而會帶來許多新的問題,比如交叉感染、標簽化、促使未成年人形成反社會人格等。上海政法學院教授姚建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講師劉慧娟等人表示,從多個方面來考慮,要謹慎對待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萬華、最高法應用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代秋影等人則表示,解決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問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僅是其中一個點,需要作為系統工程予以綜合考慮,在方法和視角上需要多學科多元探討。未來的立法需要充分公開討論和理性論證。一些專家建議盡快啟動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的實證研究,依此採取相應的對策。首都師范大學社會工作系副教授席小華、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朱堅等人呼籲建立完善多元化的少年司法制度,多措並舉,以解決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問題。

❼ 王國龍是什麼老師

王國龍老師是西北政法大學教授,法學博士,法學、哲學博士後,西北政法大學基層司法研究所所長。

王教授通過訪問調研,總結出為什麼現在村民願意打官司。一是相對來說打官司的經濟成本較低,二是法院相對於受人影響較大的調解和仲裁來說更加公正。但是王教授同時指出,大量的糾紛被提交給法院系統,造成了法院系統負荷過大,同時嚴重浪費國家司法資源。

傳統社會中普遍同行無訟求和的觀念,現代社會中鄉村治理卻主動向司法轉變,這一現象體現出了鄉村自治體統的崩潰。城鄉二元結構對鄉村價值觀的沖突,秩序再生成困境以及基層組織的治理資源不足等諸多問題。

王教授分析案例

王教授用大數據工具分析後,得出結論:許多案件類型其實並不合適提交法院解決。因為真正出問題的是其他一線職能部門,法院作為滯後的糾錯部門,很多情況下治標不治本,導致問題的根源仍然存在。

在當下法律越來越專業化、復雜化的趨勢下,司法治理所依託的法律話語和權利話語遭遇了熟人社會的樸素正義觀的質疑,而這種質疑很難通過理性邏輯來解決。現代輿論影響下,司法治理所依託的法律權威和司法權威遭遇到了的不積極合作的質疑難題。這種法律邏輯與鄉村內在秩序的沖突,因結構性矛盾而註定無法調和。

❽ 王名揚的人物生平

王名揚,1916年10月2日(農歷)生於衡陽道衡陽縣(今衡陽市衡陽縣),少貧力學。
1931年以衡陽縣第一名的成績,考入湖南省立五中(現衡陽師范學院),依靠當時宗族社制度下宗族所給的補貼讀完了中學 。
1936年,中學畢業後,擔任了一年的小學教員 。
1937年,懷著法律救國的理想,王名揚考取了國立武漢大學法律系 。隨後,震驚中外的「七·七」盧溝橋事變爆發,王名揚熱血沸騰,毅然穿上軍裝,參加了戰地服務團,來到晉南前線。翻山越嶺,走村串寨,踏遍山山水水,到處宣傳抗日,將對祖國、對人民的無限忠誠、滿腔熱愛,對侵略者的無比仇恨,揮灑在抗日的前沿。
1938年,王名揚隨武漢大學內遷到四川省樂山縣 。
1941年,從武漢大學畢業後,考入了國立中央大學(重慶)研究生院行政研究所攻讀碩士學位,師從行政法學權威、留美博士張匯文。
1943年,獲得碩士學位後,在武漢大學法律系任講師 。
1948年,王名揚考取了國民政府最後一批公派留學生,就讀於法國巴黎大學法學院。
1953年,獲得巴黎大學行政法學博士學位 。
1953年至1956年,在法國東方語言學校學習俄語和日語 。
1956年,新中國第一次在法國首都巴黎舉辦國際博覽會,王名揚擔任博展團團長李琢之的法語翻譯,以熟練高超的語言水準、嫻熟精彩的翻譯技巧,為世界認識新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做出了自己的貢獻 。
1956至1958年,為了讓更多的人加深對新中國的正面認識,王名揚在法國擔任《僑眾》報的獨任編輯,向法國華僑介紹新中國的建設成就 。
1958年,在周恩來總理的親切關懷下,王名揚放棄了在法國優越的生活和學習環境,回到祖國的懷抱 。
1958年至1962年,王名揚在北京政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前身)理論教研室工作 。
1962年,因被認為「思想改造」不合格,轉入北京外貿學院(對外經貿大學前身)擔任法語教員,自此脫離法學教育領域長達20年,直到1983年返回法學講壇。
文化大革命開始後,王名揚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因與法國同學通過信,被無端懷疑為「里通外國」,送進「牛棚」隔離審查」,撰寫多年的書稿被付之一炬。從1969年開始,被遣送到河南固始縣和息縣「五七幹校」勞動改造。艱難、困苦和厄運並沒有壓垮,反而磨砥了王名揚的思想,展望前途,堅信祖國的春天一定會到來!
粉碎「四人幫」以後,王名揚重新回北京外貿學院從事法語教學,1983年,調入中國政法大學執教,擔任行政法專業碩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顧問,培養出新中國第一屆行政法學專業碩士生 。
1983年,王名揚參加了中國第一部行政法統編教材的編寫工作 。
1984年,王名揚應《中國大網路全書法學卷》編輯部約稿,編寫國際私法及行政法詞條;
1987年,專著《英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對於我國行政法體系的構建和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工作產生了極其重要的影響 。
1989年,專著《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65萬字,被稱為是行政法學研究的「概念工具百寶箱 」。
1991年,兩部專著《英、法、美、日行政法簡明教程》(山西人民出版社)和《外國行政訴訟制度》(山西人民出版社)同時出版;
1995年,專著《美國行政法》(上、下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長達百萬字。
2006年11月,專著《比較行政法》(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 。
2006年11月,在慶賀王名揚九十華誕的大會上,為表彰他對我國行政法學教育事業做出的巨大貢獻,中國政法大學授予 「終身成就獎」 。
2008年11月6日18時左右,中國行政法的奠基人——王名揚教授在北京一家臨終關懷醫院去世,享年92歲。

❾ 中國政法大學的知名校友有哪些

1、學界校友:
鄭成思、賀衛方、王人博、王保樹、陳瑞華、江平、陳光中、張晉藩、李德順、應松年、王名揚、潘漢典錢端升、胡建淼、王裕國、陳明華
2、政界校友(在職):
熱地全國常委會副委員長中央政法幹校畢業
沈德詠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法大研究生院訴訟法專業畢業
張耕最高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北京政法學院法學基礎理論專業畢業
王秀紅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鮑紹坤中央政法委副秘書
沈春耀全國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法大研究生院國際法專業畢業
王勝明全國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朗勝全國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趙大程司法部副法律系本科畢業
陳訓秋司法部副
郝明金監察部副
趙岸青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紀檢組長
強衛青海省省委中央政法幹部管理學院畢業
袁純清山西省省委法大研究生院學專業畢業
1、中國政法大學簡稱法大、政法大學。是一所以法學為特色和優勢,兼有學、社會學、歷史學、經濟學、管理學等的學科協調發展的中央部屬高校。
2、是國家「211工程」、「985工程」優勢學科創新平台重點建設大學、首批入選「2011計劃」高校。同時為國家111計劃立項建設的全國重點大學。學校是全國唯一擁有法治建設與人才培養基地的高校,是中國最著名的法律、學院校,被譽為「中國法學的最高學府」。
3、學校位於首都北京市,現有海淀區學院路和昌平區府學路兩個校區。其中,學院路校區是學校的研究生院所在地,昌平校區是本科生、中歐法學院所在地。
4、中國政法大學是中央部屬高校,一所以法學為主體,兼有文學、史學、哲學、經濟學、教育學、管理學等多學科的教育部直屬的全國重點大學,為全國75所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之一。

❿ 能介紹一些中國政法大學的名師嗎

民法:李永軍,朱慶育、劉智慧、龍衛球、費安玲
民訴:楊秀清
刑法:鄔明安,田宏傑、曲新久
刑訴:洪道德
法理:舒國贏,鄭永流
憲法:焦洪昌,王仁博
我說的都是給本科開課的,還有很多,一下想不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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