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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婚姻法女教授

發布時間: 2023-02-14 14:29:17

① 可以到法院起訴「第三者」嗎

1、關於重婚罪的法律規定是「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但是,重婚罪的前提是被告人雙方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也就是說,雙方對外是公然以夫妻名義出現,周圍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這個問題,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的解釋一第2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在這種情形下,C是不能追究A的責任的,只能在向B提起離婚訴訟時,將此作為B的法定過錯情形向法庭提出,要求B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證據依然是十分難以調取的,應當予以注意。
2、關於收養問題。首先C必須符合收養人條件。即「(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C已有子女,是顯然不符合的。其次,被收養人是A和B的子女,必須也要符合被收養人的條件,即「(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因此,C要求收養可能是無法實現的。
3、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如果B提出離婚,C首先應當積極搜集B的過錯問題的證據,比如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以期在訴訟中取得無過錯方的地位,並在訴訟請求中提出支付撫養費和要求損害賠償的請求。發條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但是,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是由法院自由裁量的,各地的情況都有所不同,原則上屬於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不會太高。另外,因為孩子有智力障礙,有可能C會面臨生活困難的境地,可以在訴訟中提出要求經濟補償的要求,但是,經濟補償屬於幫助性質,數額也不會太高。

妻子能否起訴「第三者」
------我國婚姻法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探析

湖北偉宸律師事務所 張紹明 唐江濤
漢口新華下路9-1號 郵政編碼;430015

[內容摘要]:改革開放之後,包二奶、婚外情、姘居等現象在各地抬頭,直接挑戰中國的一夫一妻制,在《婚姻法》修訂過程中,呼籲立法懲治包二奶、婚外情,增加配偶權的呼聲很高。盡管許多法學界人士贊成將配偶權寫進修訂後的《婚姻法》,但大多數社會學家的看法卻絕然相反,認為婚姻以感情為基礎,法律不應過多干預感情方面的事務。在激烈的爭辯之後,修訂後的《婚姻法》繞開配偶權這個敏感的話題,在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它是侵犯配偶權的損害賠償,還是離婚過程中的離因損害賠償,婚姻法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法學界也很少有人探討這個問題。本人認為:因為修訂後的婚姻法並沒有明確規定配偶權,它所規定的過錯方損害賠償實質是一種離因損害賠償,不能針對「第三者」或「二奶」。妻子要想起訴「第三者」或者「二奶」,還必須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夫妻相互享有配偶權,在目前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明文規定離婚損害賠償的賠償義務主體僅限於有過錯配偶一方的情況下,妻子不能起訴「第三者」。
[關鍵詞]:配偶權 婚姻 離因損害 精神損害賠償

在中國的立法史上,恐怕難以找到哪一部法律的修改,能像《婚姻法》這樣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與參與。2000年初,《婚姻法》修訂草案向全社會公布徵求意見後,不包括地方立法機關、單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收到4000多件反饋意見,此外,中央各大傳媒也徵集到了1000多名公眾的立法意見。隨後,北京民意調查所在全國范圍內實施了一次全國《婚姻法》修訂民眾意願調查,共對全國除港、澳、台以外的31個省市區的7357名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進行了問卷。90%左右的人明確知道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這三項原則,95.2%的人知道我國《婚姻法》規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1]
一、妻子將第三者告上法庭
雖然絕大多數國人知道婚姻法規定有一夫一妻制度,但婚外情、包二奶、姘居、嫖娼等社會丑惡現象在現實生活中屢屢發生,並且愈演愈烈,伴隨著婚姻法修訂稿討論的深入人心,立法懲治第三者的呼聲越來越強烈,並且有人開始付諸司法實踐。2000年,我國首例妻子狀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案在重慶市審結,該案的案情是:原告周遠華以被告謝光萍與其夫張長春完全超出了一般的同志和朋友的交往關系,造成原告家庭不和睦為由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謝光萍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5.5萬元。一審法院基於原告周遠華的兒子提供的證據,認定被告謝光萍對原告周遠華家庭的不和睦有過錯,判決被告謝光萍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周遠華的婚姻家庭關系,並向原告賠禮道歉。被告謝光萍不服上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此案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周遠華的起訴。[2]
這是婚姻法修行前的一個案例,由於它涉及當時爭論激烈的配偶權,在當時引起普遍的關注。同一案件,一、二審法院的判決卻大不相同,一審法院判令「第三者」承擔民事責任,二審法院卻駁回原告的起訴。為什麼同一案件竟有如此絕然不同的判決結果?因為要「第三者」承擔民事責任,就必須明確她侵犯了原告的什麼權利,當時的婚姻法並沒有規定夫妻之間有忠誠的義務,更沒有規定配偶權,如果說「第三者」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權益,侵權人是她和妻子的丈夫,至少兩人是共同侵權,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就算認定兩人侵權,侵犯的是妻子的什麼權利呢?夫妻相互忠誠的義務能否針對第三人?這些復雜而敏感的問題在婚姻法中找不到答案。二審法院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夫妻間相互享有配偶權的情況下,不得不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二、婚姻法是否該確立配偶權
配偶權在我國理論及實踐上一直存在爭議,婚姻法的修改一度使之成為社會焦點,在婚姻法徵求意見稿公布之後,對配偶權要不要寫進修訂後的婚姻法,法學界和社會學界有著絕然不同的看法。
法學界人士大多持肯定意見,他們認為:「夫妻應負忠實義務,這是基於個體婚姻的本質要求,是一夫一妻制度的具體體現。一夫一妻制的實質,在於規范男女兩性關系」。[3]目前,「由於中國現行《婚姻法》沒有規定忠實義務,沒有規定同居義務,因此對於拒絕承擔忠實義務和同居義務的配偶,就沒有相應的制裁措施」。[4]如果「規定夫妻有相互忠誠義務,對不忠於婚姻的當事人及介入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人,具有警示和威懾作用,同時為追究侵犯合法婚姻的違法行為提供法律依據」。特別對「有些通姦姘居行為性質比較惡劣,對公民配偶權或夫妻生育權直接構成了嚴重侵害,……婚姻法再不管,讓當事人私了,是國家極不負責任的做法。且處罰這部分通姦者,在當今西方國家大部分的法律中都有明確規定」。所以,「改革開放已經20年的今天,立法者應當理直氣壯地為配偶權正名,在新的《婚姻家庭法》中,規定配偶權和配偶權的具體內容」。[5]
社會學家的意見絕然相反,他們認為,夫妻間的忠實義務是道德問題,不能用法律手段來強制。配偶權意味著夫婦雙方擁有對方的性權利,這是十分荒誕的!如果結婚就意味著自己的性權利一次性地承諾給了配偶,那麼還有沒有婚內強奸呢?是不是所有情感問題都得由法律來調整,法律能管得了嗎?本人也贊成這種觀點,確立配偶權未必能解決「婚外戀」問題,主張在婚姻法中確立配偶權的主要理由是有利於防止和減少「婚外戀」,鞏固「一夫一妻」制,一旦發生侵害配偶權,就可及時予以懲治。因為配偶權的重要內容是夫妻雙方的貞操義務,其核心是性的獨占性。夫妻一方與任何第三人發生性行為都是違背了貞操義務,侵犯了對方的貞操權,依法應受到制裁。這顯然把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合二為一,在實踐中是行不通的。性行為是以感情為基礎的,這是人與動物的重要區別,而感情並非一成不變的。每一個公民都享有完整的人權,為什麼一旦結婚,自己的一部分人權將屬於配偶?一個健康的獨立人為什麼要擁有另一個同樣是健康的獨立人的部分人權?�婚姻是男女兩性的精神生活、性生活與物質生活的共同體而存在。而精神生活、性生活、物質生活在任何一對夫妻的存續期間都不是也不可能是永恆的,夫妻以感情為基礎,如果感情破裂,法律難道能將他們捆綁在一起?夫妻間的忠誠屬於情感領域,不應用法律來強制,情感糾葛應當讓當事人自己解決。至於確立配偶權以懲罰「第三者」,那更加令人難以容忍,夫妻關系是一張紙,它只能約束夫妻雙方,婚姻法調整范圍也僅僅限於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不可能擴大到社會其他成員。如果夫妻雙方之間的感情破裂可以將過錯歸咎於第三方,讓第三放承擔賠償責任,是不是夫妻和好之後第三方就該冤枉賠這筆錢呢?這樣會不會導致夫妻雙方不檢討自己的過錯,一旦被告上法庭,人人都把責任往第三人身上推?是不是因為有了一張結婚證,夫妻就得把自己一生的情感無條件地出賣給對方?
在修改婚姻法過程中,不但有人建議增加配偶權,還有人建議增加侵犯配偶權的處罰規定,如「夫妻有互相忠貞的義務,一方對另一方不忠時,另一方得請求公安機關排除妨害」。本人認為這種建議無論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是不可取的。首先,在理論上它違背了婚姻的基礎是愛情,「捆綁不成夫妻」。如果一對夫妻關系要用警察來排除妨害,這對夫妻關系能持久嗎?相反,會使一些本來可以挽救的婚姻加劇破裂。因為夫妻之間的糾葛事出多因,大量的還屬隱私范疇,或者說有的還處於隱私階段,即使一方出於一時的沖動暴露了部分矛盾,在外界未介入之前往往容易調和。特別是因一時激情狀態下的非理智行為,只要對一方幡然悔悟就能使其理解和諒解的。而一旦外界介入特別警察進行干預,就可能使縫隙難以彌合,甚至矛盾激化。其次,公安機關常常介入「床上捉姦」的行列,哪還有人民警察的形象。
在這場有關配偶權的論戰中,法學家與社會學家的爭論,說到底是夫妻感情問題到底該由法律調整還是有道德調整。2000年,這場爭論從課堂到社會,從報紙到熒屏,在全國各地展開。
2001年3月31日至4月1日,湖南電視台生活頻道在湘江之畔的長沙,主辦了一場\"為婚姻辯法----專家與百姓對話\"的大型活動。參加此次辯論的,有《婚姻法》專家起草組的三位著名法學家------巫昌禎、楊大文、陳明俠以及著名社會學家周孝正教授。兩天內,四位學者就《婚姻法》修正草案中幾個最具爭議性的焦點話題,即配偶權、婚外性行為、離婚、家庭暴力和家庭財產,與廣大百姓及其他領域的學者展開了熱烈討論。參與討論的除了法學家、社會學家之外,還有法學博士、法官、律師、作家、新聞記者、普通市民,這場論戰中爭論最為激烈的仍然是婚姻法該不該明確規定夫妻相互享有配偶權,盡管各方都拿出充足的理由論證自己的觀點,最終還是誰也難以說服誰。[6]
三、什麼是配偶權
民法的絕大多數概念和制度都可以從古羅馬法中找到它們的淵源,都可以通過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觀察它們的發育和成長過程。然而,配偶權及其保護制度卻是個特例,在羅馬法和法國民法典及德國民法典中找尋不到配偶權的概念(誠然,古羅馬法和古日爾曼法中曾經規定過夫權,但到了近現代因夫權對男女平等的反動而最終退出了歷史舞台)。配偶權的概念,乃是由英美法系國家率先提出並發揚光大並使其日臻完善的。在英美法國家看來,配偶權\"對於表達婚姻結合的法律意義和象徵意義有著極大的重要性,因為它能夠將構成婚姻實體的各種心理要素概念化,諸如家庭責任、夫妻交往、彼此愛慕、夫妻性生活等因素都被概括其內並為法律的。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給配偶權下了一個定義,在他們看來,所謂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鍾愛和幫助的權利
。[7]
我國法學界並沒有配偶權的准確定義,不同學者對配偶權下的定義也有所不同,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一是身份說,「配偶權是夫對妻及妻對夫的身份權」;二是陪伴說,「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鍾愛和幫助的權利」;三是利益說,「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基本身份權,表明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權利人專屬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四是法定說,「配偶權是法律賦予的合法婚姻關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權利,其他人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五是性權利說,「配偶權是項民事權利,夫妻互為配偶,就有配偶權,配偶權的核心特色是性權利」。[8]
配偶權的范圍到底有多大?我國有台灣學者將婚姻效力細分成身份上之效力及財產上之效力,身份上之效力僅包括夫妻之稱姓、貞操義務、同居義務三項。[9]作為《婚姻法》專家起草組的成員,楊大文教授認為配偶權作為一種身份權,主要包括夫妻姓名權、住所決定權、同居權、忠實義務以及財產權利等,忠實義務是配偶權的重要內容之一。[10]作為法官的馬強則認為配偶權作為一項基本身份權,應當派生出下列權利和義務:夫妻姓名權、住所決定權、同居義務、貞操忠實義務、日常事務代理權[11]
不同法學家對配偶權范圍的理解有所不同,但都毫例外地將同居義務、貞操忠誠義務規定為配偶權的重要內容,而這也是社會學家最忌諱的。人是感情動物,不可能因一紙婚姻出賣一輩子的情感,在《婚姻法》中規定配偶權和夫妻有互相忠實的義務是把人看作物,是立法的倒退,這等於保障了一部分人的人權而去侵犯另一部分人的人權。
四、婚姻法是否規定了配偶權?
鑒於配偶權問題過於敏感,爭論也過於激烈,新《婚姻法》好像在迴避這個問題。其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規定了過錯賠償,這種賠償是基於夫妻相互享有配偶權建立起來的,還是一般的民事損害賠償,婚姻法並沒有明確,只是說按照精神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審理。楊立新教授認為,該條文建立了我國婚姻法上的侵害配偶權的離婚過錯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具體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包括實施重婚行為侵害配偶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侵害配偶權、實施家庭暴力侵害配偶權、虐待、遺棄侵害配偶權四種。[12]
本人不同意楊立新教授的觀點,婚姻法所規定的過錯賠償,其實質應是離婚過程中的離因損害賠償而不是基於侵害配偶權引起的精神損害賠償。我國台灣學者認為,關於離婚之損害可分為兩種,一種是離因損害,另一種是離婚損害。當夫妻一方的行為構成離婚原因之侵權行為時,他方可請求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例如因殺害而侵害對方之生命、身體或人格,或因重婚、通姦等都屬於離因損害。而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不同,不具有侵權行為之要件,而離婚本身即為構成損害賠償之直接原因。例如由於夫妻一方被判處三年以上徒刑或虐待他方配偶之直系尊親屬而離婚時,對他方配偶不構成侵權行為,但他方配偶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離因損害精神賠償與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有著明顯的區別。首先,兩者構成要件不同。離因損害精神賠償,其實質是引起離婚的原因,如虐待、遺棄、不貞等行為構成侵權行為,足以降低社會對受害方已有的評價,侵害了受害方對正常結婚生活的期待感,導致其對將來生活的不安,以及因離婚而喪失對子女的日常監護與共同生活而遭受的感情痛苦等,因而由實施離婚的侵權行為人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因而它必須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而離婚損害精神賠償,並非由於引起離婚發生的原因構成侵權行為產生精神損害,而離婚本身即是精神損害賠償發生的原因,對這種精神損害,依侵權行為理論解釋,在法的構成上,尚屬不足,如果解釋為救濟因離婚所產生的損害而設定的法律保護政策則較為妥當。對這種損害,最早規定的是1907年瑞士民法典。以後,1920年北歐諸國的婚姻法,1931年的台灣民法,1941年的法國民法典等都有規定。如《法國民法典》第216條規定:如離婚的過錯全在夫或妻一方,則該方得被判決損害賠償,以補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害。《日本民法典》第151條第2款規定:因離婚而導致無責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損害時,法官可允其向他方要求一定的撫慰金。
其次,法律適用上二者也不相同。離因損害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而為請求,屬於財產法上之規定;而因離婚損害而生之精神損害賠償,雖未滿足侵權行為之要件,亦得請求賠償,乃屬親屬法上之特殊規定。[14]
我國沒有像台灣一樣的親屬法,不能直接引用台灣地區離因損害賠償的概念,是不是沒有離因損害賠償的概念就肯定地說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過錯方賠償責任就是基於配偶權所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呢?不是。我國婚姻法在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配偶權,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過錯方承擔的損害賠償不是侵犯配偶權所導致的精神損害賠償。理由很簡單,如果說夫妻一方包二奶、婚外情等破壞婚姻家庭穩定的行為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權,為什麼現行法律把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義務人限制為有過錯的配偶一方,而不追究第三方的責任呢?按侵權法的一般理論,侵犯妻子配偶權的除了丈夫之外還有「二奶」和「第三者」,她們是共同侵權人,應承擔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因為在理論上,配偶權的絕對權性質決定了配偶以外的任何人都是配偶權的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配偶權的義務,若第三者侵害了合法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的配偶權,受害人應有權向其主張損害賠償。婚姻法嚴格規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義務人為有過錯的配偶一方,可見法律排除了這種賠償是基於配偶權。盡管楊立新教授認為,「在重婚和與他人同居的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關系中,是完全可以向重婚和同居的對方請求損害賠償的,因為他們是這一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有責任賠償受害人的損失[15]但這只是學者一家之言,並不為婚姻法所承認。
五、妻子難以起訴「第三者」
在婚姻法修訂之前,不少人就希望通過修訂婚姻法來懲治社會上日益嚴重的婚外情、包二奶、嫖娼、姘居等丑惡現象,婚姻法修訂徵求意見時,
廣東省婦聯曾建議,修改後的《婚姻法》要制裁「包二奶」、「第三者」,有過錯的男方承擔法律責任,故意侵害婚姻家庭及其配偶財產權利的第三者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社會上不少人士也持有相同的觀點,認為杜絕這類丑惡現象最終要依靠法律。
婚姻關系不同於其他社會關系,它的建立以感情為基礎,它的解除同樣依據感情是否破裂,那種以為法律增加一條規定就可以將貌合神離的夫妻捆綁在一起,是十分幼稚和可笑的。正因為如此,修訂後的婚姻法增加了對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的財產保護力度,並未規定夫妻配偶權,更沒有規定妻子可以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賠償責任,這是現代社會倡導保護人權、個性自由的要求,法律只能規范人們的行為,不可能規范人們的情感。
盡管社會上仍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在呼籲確立我國的夫妻配偶權,但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夫妻配偶權制度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之後,最高法院於2001年12月24日便及時頒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其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這條司法解釋排除了妻子起訴第三者的可能。所以,就目前而言,妻子難以起訴第三者。
有人認為該司法解釋的出台對法律規定不明的條文作出了不恰當的限制性解釋,制約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功效的發揮,導致了我國婚姻法缺乏對第三者破壞他人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定,司法實踐中對第三者參與破壞他人家庭的行為明顯處罰不力。這種觀點看起來有一定的道理,但有一個問題它無法迴避,處罰第三者的依據是什麼?難道因夫妻而產生的配偶權就如同財產權?具有對世權,具有神聖不可侵犯的性質?要是這樣,誰還敢結婚?只要有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很容易找「第三者」提出賠償,他人的權益又如何保障?
結束語
感情是道德調整范疇而非法律所能規范。況且夫妻關系不是財產所有權關系,不能因為夫妻拿了結婚證就相互是對方的財產。法律不能因為需要保護一部分人的權益就可以犧牲他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在婚姻法中不具體明確配偶權是十分明智的選擇,在我們看到受傷害的妻子在悲傷流淚之時,不能把憤怒轉嫁於第三人,因為離不離婚是夫妻一方的事,第三人充其量是一個誘因。我們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責任都強加在第三人身上,並以此要她承擔拯救家庭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
妻子不能起訴第三者也許讓一部分有些傷心,但法律要保護的是所有人的權益,婚姻法修訂充分考慮到這一點,才沒有頭腦沖動地規定配偶權。這是理性立法的體現,從這點看,這也許是法制的一種進步。

② 北京婚姻律師哪位比較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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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時間:200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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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2號數碼大廈B座802室、803室(人民大學地鐵站東南口出,四通橋橋東南處)

③ 求:中華女子學院副院長李明舜簡介

李明舜 男,1964年生,中華女子學院副院長

主要社會兼職: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常務理事兼副秘書長、中國社工協會專家委員會成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性別與法律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員、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服務中心專家組成員、西南政法大學外國家庭法及婦女理論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員、北京市立法咨詢專家。

簡歷

1964年1月生於河北省饒陽縣。1983年7月考入中國人民大學。1987年7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專業畢業,獲法學學士學位。1990年7月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專業畢業並獲法學碩士後分配到中華女子學院(原中國婦女管理幹部學院)法律系工作。在教學崗位上,歷任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在管理崗位上,歷任民法教研室副主任、主任,法律系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2004年3月起任中華女子學院副院長

主要成果

主要研究領域:
婦女人權、婦女法學、婚姻家庭法學等。在研究生學習期間參與了佟柔教授主持的國家「七五」重點課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法律調整」研究工作。1990年參加工作後,結合工作的需要,既著手從事婚姻家庭法學、婦女權益法律保障的研究工作,1993年作為副主編出版了《我國刑法對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保護》,該書以獨特的視角和見解,獲得了北京市第三屆哲學社科優秀成果二等獎;1995年主編了《女性面臨的法律問題》,1997年、1999年分別發表了《婦女法理論研究中的兩個問題》、《完善的婦女法與發展中的婦女法學》,首次對婦女法的概念進行系統的理論闡述;2001年主編了《婚姻法中的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這也是我國首部專門論述婚姻法中的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的著作;2003年出版了專著《婦女權益法律保障研究》,該書榮獲了全國婦聯、全國婦女研究會首屆優秀成果專著類三等獎。2005年主編了《婦女人權的理論與實踐》。此外,《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基本原則及其作用》、《民法典的制定與結婚、夫妻制度的完善》、《指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幾點思考》等學術論文發表後均被中國人民大學《婦女組織與活動》、《民商法學》全文轉載。到目前為止,出版個人專著1部,主編出版了《婦女人權的理論與實踐》、《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礎性建構研究》等著作9部,作為副主編出版《婦女權益的法律保障》等著作5部,參編出版了《國家賠償法釋論》、《刑事訴訟法學新解》等著作14部,發表學術論文、文章30餘篇。

主持、參加的國家和省部級科研課題、項目有:國家「七五」重點課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法律調整」(1988,參加)、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
「預防和制止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2001-2003,主持)、中國法學會「反對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對策研究與干預——司法調查分項目」(2000-2002,主持)、中國法學會「反對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對策研究與干預——理論研究分項目」(2004-2006,主持)、中國——加拿大婦女法培訓項目(1999-2002,作為國家級專家參加)、中國——歐盟合作項目「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改與完善」(2004-2005,參加)、全國婦聯「婦女權益保障法專家建議稿」(2003-2005,主持)、北京市教改立項目「教學型本科院校運行機制研究」(2005-2007,主持)、教育部課題「女性高等教育研究」(參加)。

參與立法情況:
參與了婚姻法的修改(2000-2001年)、民法典親屬編條文的草擬(2002年)、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改(2003-2005年)等國家立法活動。

主要獲獎情況:
參加工作以來,曾榮獲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第五屆全國婦女報刊好作品二等獎;全國婦聯、中國婦女研究會第一屆優秀成果三等獎;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十大傑出青年提名獎;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中國組委會嘉獎;北京市優秀中青年骨幹教師;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先進個人;聯合國婦女發展基金會反對家庭暴力傑出貢獻獎。

多次在中央電視台《今日說法》、《法律講堂》、《兩岸萬事通》、《央視論壇》、《實話實說》、《半邊天》及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新聞觀潮》、人民網《強國論壇》等欄目傳播法律知識。

其間,先後到芬蘭、加拿大、日本以及我國香港進修、學習和訪問。

④ 羅翔老婆許紫如是哪裡人

許紫如是遼寧人,羅翔的妻子是一家私企的中層,在事業上沒有他這么力求上進,只求穩定安逸。工作上偶爾有些不順心,回家跟他抱怨,他也總是含糊地說:「你這才算什麼,跟我創業比起原來,簡直是小巫見大巫了!」
妻子看他態度這樣,總是訕訕地說:「是呀,你厲害,能把那麼多事情料理清楚!」
那時候,他總得意地認為,自己獨立撐起大半個家,事業感情雙豐收。但所有的美好感覺,都在她無意間看到妻子手機里那些熱情如火的聊天記錄時,化為烏有。
妻子出軌的對象是她的大學戀人,也有家有口,生活穩定,算不上風度翩翩,但很善意妻子的心意。妻子向男人訴說工作上的壓力,婚姻中的壓抑,對方總是給出回應:你真的好辛苦啊!相比之下,身為丈夫的羅翔就顯得有些默然和強勢,只能讓妻子遠觀,難以真的靠近。
直到現如今,羅翔和妻子還是朋友和鄰里眼中的模範夫妻。郎才女貌,相敬如賓,結婚這些年,從未吵過架。
羅翔覺得很郁悶和心寒,自己在外面拚命地打拚,就是為了讓妻兒過上好的生活,卻在他質問妻子:「為什麼要背叛我,我們為什麼會走到今天這個樣子?」換來一句:「你自己想吧,現在我和你,早就沒有話說了!」

可兩人一開始並不是這個樣子的。
剛剛結婚時,他們也有共同的興趣和愛好,有說不完的話,每天都很甜蜜。可隨著時間的推移,兩人漸漸失去了平行的軌跡。
記得,有次妻子在電話里抱怨,自己現在壓力很大,帶娃也很辛苦。他當時正在理一批新貨的單子,不由有點不耐煩,但也沒有打斷。可是,妻子還是不住到了他的心思,嘆了一口氣:「就知道,你是靠不上的。」
也就是從那時候開始,兩個人的話明顯少了,交流變得簡短,沒有情感。交流逐漸的減少,以至於偶爾兩個人單獨在一起時,都會不由自主的尷尬起來。好不容易說兩句話,便沒有了下文,再次冷場。
「今晚吃什麼」、「水龍頭你什麼時候換一下」、「孩子睡了嗎?」「最近生意還可以!」能聊的話題大體如此。
表面上的花好月圓,其實是連話都懶得說,有這么能吵得起來呢?
於是,妻子用了另一種方式,打破了無聊的局面!
結語:
兩人結婚生子,是愛情的升華,婚姻中沒有話說,其實是出軌的重要前兆。在男人忙事業,無暇顧及婚姻的時候,感情和親密都在迅速減退,兩人無法互相理解,慢慢淪為同住一個屋檐下的陌生人。

⑤ 雷潔瓊的社會榮譽

雷潔瓊同志是國內外享有盛譽的社會學家、法學家、教育家。
在長達70餘年的學術生涯中,她撰寫了大量有關婚姻、婦女、兒童等問題的社會學論文,為中國社會學的成長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她繼承發揚社會調查的優良傳統,指導課題組對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成都五大城市的家庭生活進行了新中國成立後首次大規模的問卷調查,揭示了社會變遷過程中家庭作為社會細胞所發生的深刻變化,分析了家庭結構小型化趨勢對經濟社會各方面可能產生的影響。她十分關注婦女問題和教育事業,早在上世紀三四十年代就發表了《中國家庭問題研究討論》、《農村婦女地位研究》等重要論文。新中國成立後,她又多次發表論文專著,在許多場合積極呼籲保護婦女權利。她一生鍾情於教育,自1931年留學歸來執教燕京大學後,始終在教育園地孜孜不倦地耕耘著。她經常說,「振興中華、教育為本」,認為「尊重知識、尊重人才」是發展教育的根本支撐點,多次呼籲提高教師待遇、保障教育經費、關註失學青少年。耄耋之年,仍先後參與了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教育法等法律的制定,並深入全國各地進行執法檢查和調查研究,為新中國教育事業發展和法制完善忘我地奔波操勞。
2011年1月9日17時38分,雷潔瓊因病於在北京逝世,享年106歲。 在爭取民族獨立、人民解放的年代裡,雷潔瓊是聞名遐邇的民主鬥士之一。「五四運動」時,雷潔瓊只是一名14歲的學生,卻已經奔走在南國廣州的街頭,登台演講,振臂吶喊。從美國留學歸來擔任燕京大學教授後,雷潔瓊又義無反顧地投身於1935年的「一二·九」學生運動,被當時的報紙描繪成「學生遊行隊伍中惟一的女教授」。1938年至1940年,她到江西南昌領導抗日救亡工作,是江西婦女工作的開拓者、奠基者。
為實現祖國的和平、民主和統一,1945年12月,雷潔瓊和馬敘倫先生等發起成立中國民主促進會。1946年6月23日,上海人民團體聯合會組成赴京和平請願團,41歲的雷潔瓊是請願團最年輕的代表。代表團到達南京下關車站時,遭到法西斯暴徒的殘暴毆打,雷潔瓊也身負重傷,造成了震驚中外的「六·二三」下關慘案。
在締造和建設新中國的大業中,雷潔瓊貢獻良多。1949年6月,她在北京出席了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並參與起草了《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新中國成立後,她先後擔任過政務院文教委員會委員,國務院專家局副局長、北京市副市長,全國婦聯副主席、全國政協副主席、第七和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等職務。 雷潔瓊自20世紀30年代起就開始研究中國社會問題。
她主持並主編的國家重點科研項目《關於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婚姻家庭的新變化》,獲得首屆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優秀成果特別榮譽獎。
她還指導研究出版了《世紀之交的城市家庭》,並指出:現在社會正處於高速發展和深刻變革過程中,希望大家關心發展變革浪潮中的家庭、婚姻、婦女、兒童、社會福利等方面的問題,不僅使國家更富強,還要讓社會更加和諧、健康、穩定。她的一位學生回憶說,1983年,國家哲學與社會科學「六五」規劃重點項目「中國城市婚姻、家庭現狀及其發展趨勢」由雷潔瓊教授擔任學術指導。
那年雷老已屆78歲,仍然興致勃勃地和年輕人一起討論和分析資料,不見倦怠。
有一次在小組討論中幾個年輕人為城市家庭結構的演變趨勢發生爭論,相持不下之時去找雷老評論。
雷老聽完後笑著說:「支持我們自己觀點的最有力根據是資料,我們何不用資料來說話呢?」一句話說得大家豁然開朗,也讓幾個年輕人將這種「用資料說話」的嚴謹學風銘記在心。 雷潔瓊1931年在美國南加州大學獲社會學碩士學位後,回國在北平燕京大學社會學系任教。1940年任江西國立中正大學教授。1941年後任上海東吳大學教授,並兼任滬江大學、聖約翰大學、華東大學、震旦女子文理學院教授。1946年重返北平燕京大學。至百歲高齡,雷老仍身為北京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雷潔瓊為教育事業投入了極大的精力和心血。她不僅長期在教授職位上親自教書育人,更以戰略的思考推動著中國教育的法制化進程。她先後參與了《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教育法》等國家大法的制定,並奔波於大江南北檢查執法情況。
從1985年到1993年,雷潔瓊出任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和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副主任,作為法學家的她又為兩個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殫精竭慮。
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著名社會學家、法學家、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民進中央主席……這些光環後面不知有多少操勞在等待。曾有記者追問雷潔瓊:您何以能保持清晰的思維、旺盛的精力至耄耋之年?老人幽默地回答道:「不抽煙、不喝酒、不鍛煉。」
實際上,她認為只要腦子不出毛病,其他「零件」的機能也都可以保持得很好,因此她要求自己經常思考點問題,在前些年緊張工作之餘,她仍然擠出時間從事學術研究,並且筆耕不輟。
一生為國家、為民族奮斗不倦的雷老,始終十分關心國家大事。現在她每天坐輪椅散步後,都要與身邊的工作人員進行「座談」———由工作人員為她讀報,講國家大事。雷老曾在1979年訪問過伊拉克,伊拉克戰爭爆發時,雷老對戰火中的伊拉克人民十分同情;聽到胡錦濤總書記幾次講話闡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問題,從事社會學研究多年的雷老微笑著點頭說:「我聽清了!」
以工作為樂,習勤儉相伴,故而,雷潔瓊松柏長青。

⑥ 畢瑩: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涉及的有關爭議問題探析

觀點摘要: 婚姻構成家庭,其相關法律知識是家庭結構穩固的法律基石。 自《民法典》頒布以來,婚姻家庭編各項法律規定的變動已經影響到每個人,為了解答大家對婚姻家庭編修改產生的疑問,參照現實中的新聞熱點,貼合相關法條規定,從而提煉了多個實用問題並將問題的解答歸納成文,希望可以幫助大家理解婚姻家庭相關法律常識。

畢瑩,北京維卓律師事務所聯合創始人,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研學導師,企業合規師,婚姻家庭指導師,是婚姻家庭法實務方面的資深專家。擅長處理中小企業法律事務,對婚姻家庭、合同糾紛、消費者權益等類型案件有極深的研究。

一、關於夫妻財產約定與夫妻之間的贈與問題

當夫妻約定一方房產歸雙方共同所有時,該約定屬於夫妻財產約定還是夫妻之間的贈與?應當適用《婚姻法》第19條還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65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該條規定的內容專指夫妻財產制選擇約定還是包括婚內其他財產約定?應當認為夫妻約定的內容不是封閉型的,而是開放式的,前述兩種約定都在此列。關於「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含義,理解為債權的約束力可能更符合立法本意,即夫妻財產約定仍需遵循物權編的一般物權變動規則,夫妻一方可依照約定的內容請求另一方協助辦理房產變更登記手續。

無論夫妻雙方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對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屬於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這種約定是否可以撤銷?

我國《婚姻法》中缺乏具體的操作規范。根據《民法典》第464條第2款,在處理有關婚姻家庭領域糾紛時,應當優先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規定,當該編沒有規定時,根據其性質可以參照適用合同編、物權編的規定。夫妻雙方有關房產贈與的約定,雖因身份關系而產生,但雙方的約定具有財產性質,可參照合同編規定進行裁判。一方贈與另一方不動產或約定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在沒有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之前,依照合同編第658條的規定,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這與婚姻家庭編的規定並不矛盾。「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並不意味著可直接排除具有贈與意願的夫妻財產約定中的一方在財產權利轉移前的撤銷權。故夫妻一方將個人房產約定為共同所有,贈與人在產權變更登記之前可行使任意撤銷權,這類糾紛應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的。

有關經過公證的夫妻房產贈與約定不得撤銷的問題,一方面是由於公證程序是個動態過程,因當事人的自由選擇而啟動,經公證人員的講解清晰化,通過當事人付費和簽署來確認。預設贈與人已經過認真考慮和衡量,故應保證合同的嚴肅性,不能再賦予贈與人撤銷的權利。另一方面,從公證的效力來看,具有債權內容的合同一旦經過國家公證機關的確認,即具有直接申請法院執行的效力,這種合同不得撤銷。

夫妻之間的約定非常重要。從內部效力而言, 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處理有關夫妻之間約定糾紛時,不宜以產權登記作為不動產權屬的唯一依據,應尊重夫妻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從外部效力而言,取決於第三人對夫妻財產約定是否知曉。由於目前我國夫妻間的財產約定缺乏一個公示平台,外人很難知曉其約定的具體內容。第三人若非明知,則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法律應當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有關忠誠協議的認定問題

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願履行,不應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一方面,若相關忠誠協議得到法院的支持,當事人為了獲取證據,竊聽電話、私拆信件以及對個人隱私權更為嚴重的侵犯情形都可能發生,其負面效應不可低估,夫妻之間的感情糾葛可能演變為刑事犯罪案件。另一方面,賦予忠誠協議法律強制力的後果之一,就是鼓勵當事人在婚前簽訂一個可以「栓住」對方的忠誠協議,這不僅會加大婚姻成本,也會使建立在雙方情感和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系變質。從法律不保護婚約的情況看,忠誠協議這種具有強烈感情色彩的身份協議,實質上屬於情感、道德范疇,違反協議一方甘願凈身出戶或賠償金錢,為自己的出軌行為付出經濟上的代價,固然值得稱贊。但若一方反悔不願履行,綜合考慮各種利弊因素,不宜賦予忠誠協議強制執行的效力。從國外對夫妻之間忠誠協議的態度來看,無論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對夫妻忠誠協議或忠誠條款的效力均持否定態度。筆者非常贊同王利明教授所持的觀點,即國家公權力在涉及有關個人情感、隱私領域時,應當保持一種謙抑的態度。

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離婚協議對於房產的約定能否對抗強制執行的問題

法律規定的物權變動方式涉及對第三人權益的保護,不宜輕易突破物權公示公信原則。因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而導致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故應當定位於基於法律行為引發的物權變動。根據《物權法》第9條的規定,離婚房產權屬約定必須經不動產登記才發生物權效力。如果申請執行人是訴爭房屋的買受人,其享有的是對訴爭房產的物權期待權,離婚協議中關於房產權屬的約定未經公示,難以與之對抗;當申請執行人對訴爭房產享有抵押權等擔保物權時,其作為優先債權人,債權因登記而具有公示對抗效力。

離婚協議本質上屬於民事合同,不應具有直接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未進行不動產變更登記時,權利人對相關不動產僅享有債權請求權。若離婚財產分割行為發生在執行依據的債務形成之前,並可合理排除夫妻雙方串通通過離婚方式逃避債務的可能性,可認定債務人前配偶所享有的債權優先於申請執行的普通金錢債權。

「唯一家庭生活住房」不宜作為異議權成立要件,因為現行法對婚姻家庭住房沒有給予特殊優待,現行法對「唯一家庭生活住房」的執行已有特別保護的規定,上述觀點可資贊同。另外,實際權利人對於未辦理房產變更登記是否存在過錯也應是一項考量因素,比如爭議房產存在按揭貸款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如被執行人不履行離婚協議有關房產的約定,原配偶在該房產被查封之前已通過訴訟裁判被執行人為其辦理房產變更登記,只是查封時尚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等,為保護其正當權益,可以認定其享有的民事權益優先於普通金錢債權。

四、審判實踐中如何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形成扶養關系的問題

關於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關系的類型,可以分為名分型、共同生活型、收養型三類。在繼父母子女的關繫上,存在兩種立法體例,一種是以尊重當事人的意願為出發點,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產生權利義務的唯一途徑是建立收養關系。另一種是基於維護子女利益的考慮,在扶養關系中對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都有專門的規定。

在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扶養關系的問題上,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第一,雙方要有形成扶養關系的意願。如基於維持婚姻關系的初衷而對繼子女撫養照顧的行為並不代表繼父母有希望充當繼子女父母的意圖。第二,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從直系姻親關系轉化為法律擬制的血親關系,撫養教育的時間不應太短,避免權力義務關系的失衡。第三,在認定形成扶養關系時,既包括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教育,也包括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扶助。這樣可以鼓勵繼子女主動贍養繼父母,將來也可以繼承繼父母的遺產。第四,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擬制血親關系可以解除。即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時,作為繼父母的一方對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明確表示不再繼續撫養的,應視為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自此解除,他們之間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不復存在。第五,受繼父母撫養成人的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繼父母的義務。一旦認定形成扶養關系,即便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成年繼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繼父母仍然有贍養的義務。

五、無效婚姻或者被撤銷婚姻的財產處理規則

對於如何處理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法院應當旗幟鮮明地保護合法婚姻。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調整的是具有配偶身份關系之間的財產關系,是以有效婚姻為前提的。至於保護婦女權益,法律保護的也是婦女的合法權益,不應該保護違法婚姻中婦女的權益。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為明確該條的可操作性,筆者建議修改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各自的收入以及繼承和受贈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同居期間共同購置的財產按照出資情況按份共有。這樣規定一目瞭然,也符合立法本意。對於無效婚姻或者被撤銷婚姻的無過錯一方,《民法典》既規定了處理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要照顧無過錯一方,又規定了無過錯一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樣雙管齊下的保護措施,能夠有效地保護無過錯一方的合法權益,值得點贊。

六、離婚時涉及的居住權問題

《民法典》第367條、第371條分別規定了以合同方式和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問題在於法院能否通過裁判設立居住權?

在離婚案件中,如果法院不能通過裁判方式設立居住權,僅通過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居住權合同的方式解決離婚時的經濟幫助問題,勢必減損居住權功能,不利於保護弱勢群體的權益。當然,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時,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判決居住權的期限。如對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判決其對另一方的住房享有2年、5年等年限的居住權或者居住到其再婚時為止。對於結婚多年、生活困難的老年人,甚至可以判決其生存期間一直享有居住權。需要指出的是,經濟幫助不能作為無期限的生存手段,否則有悖公平原則。如某甲訴某乙騰退房屋糾紛一案,某甲與某乙在法院調解離婚,約定某甲單位分配的公房由某乙繼續居住,但未約定具體的居住期限。離婚後某甲取得了房屋產權,某乙與他人結婚並生育子女,某甲起訴要求某乙及其丈夫、子女騰退房屋。為了保住涉案房屋,某乙在訴訟期間與後任丈夫離婚。筆者認為,這種行為屬於典型的「吃定」前配偶的情形,雖然某甲與某乙離婚時調解協議未對某乙的居住期限予以明確約定,但並不表明某乙可以永久居住。某乙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多年且再婚生育子女,無論從居住的合理期限以及某乙家庭生活的變化、某甲應享有的物權方面考慮,均應支持某甲的訴訟請求。某乙雖在訴訟中與後任丈夫離婚,但並不能因此逃避騰退房屋的義務。

⑦ 庄毓敏的人物經歷

2000年5月獲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經濟學博士學位1995年12月獲中國人民大學金融系經濟學碩士學位;1984年7月獲中國人民大學財政系經濟學學士學位;
1984年至1995年在中國人民大學財政系教授財政學、外國稅收制度、中國稅收制度等課程;
1996年至今在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金融系教授貨幣銀行學、商業銀行業務與經營、銀行管理研究等課程
2014年6月,任閩江學院副院長(主持行政工作)。
海外學術經歷
1986年8月-1987年9月由國家公派前蘇聯莫斯科財政學院進修;
2000年10月-2001年5月由國家留學基金委公派前往南斯拉夫黑山大學經濟學院和貝爾格萊德大學經濟學院訪問;
2001年11月前往越南財政部進行學術訪問與交流;
第十三屆北京市人大代表
第七屆、第八屆北京市海淀區政協常委
首都女教授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女教授協會會長
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

⑧ 巫昌禎的主要事跡

學習與從教的坎坷經歷
1949年10月1日,巫昌禎和她未來的丈夫庚以泰,走在了開國大典的遊行隊伍中,庚以泰還是大學生隊伍的總指揮。當毛主席喊出「人民萬歲」的時候,天安門廣場上歡樂的人群頓時沸騰了,歌聲、歡呼聲響成一片,巫昌禎感到從未有過的興奮和激動!
1948年9月,巫昌禎從江蘇南京北上,庚以泰從河北唐山進京,他們一道考入了北京朝陽大學法學院。學習結束後,他們雙雙進入新成立的由謝覺哉任校長的中國政法大學,兩人也成了無話不談的朋友和終身攜手的伴侶。1954年,他們以新中國第一屆法律系大學生的身份畢業。由於建國初期院校創建、調整的原因,4年大學念成了6年。告別學生時代,他們一道走進了北京政法學院(現中國政法大學)的校園,雙雙登上講台,巫昌禎教民法,庚以泰教刑事訴訟法。
然而,此時極左思潮開始涌動,個人命運只能隨波逐流。1958年,民法教研室被撤銷,巫昌禎改教毛澤東著作和古漢語等課程,不久「文革」開始,學校停課,大好年華從此蹉跎。
70年代初,在一片砸爛公檢法的呼聲中,北京政法學院師生被整體下放到安徽勞動,一年後就地解散。庚以泰被分在安徽省公安廳工作,巫昌禎回到北京留守,照顧幼小的孩子們。因為不知道這樣的日子何時是個頭,她只好提前退休了。當時,她只有40多歲。
1978年,北京政法學院復建。那紙退休令被撤銷,巫昌禎在離開心愛的講台數年後,又滿懷激情地重新登臨,「 嘆韶光過盡,功名未就,書生老去,機會方來」。此時,庚以泰已調回北京工作,進入中央民族大學,他是滿族人,從此在少數民族法學領域耕耘努力。
幾十年間,他們都有機會離開講台。上世紀50年代參加民法典起草的時候,見她整理材料既快又好,全國人大很想讓她留在機關工作;80年代第一次修改完婚姻法後,全國婦聯也有意把巫昌禎留住,請她出任中華婦女幹校(中華女子學院前身)的領導工作,她委婉地回絕說:「做行政,我不行。」庚教授也一樣,80年代初,北京市高級法院一位熟悉他的老院長曾熱情邀他去法院工作,但他婉言謝絕,依舊留戀在講台上。他們有兩兒一女,大兒子在日本,兼職做法學教師,大兒媳從事法律職業。小兒子也是學法律的,在中國政法大學工作,只有女兒從事金融工作,與法律沒關系。
親歷多部法律的起草修改
巫昌禎一生中親歷了多部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1955年,她參與了民法典的起草,到1957年起草小組解散,當時共起草了五百多條。參與起草的有法學大家芮沐、佟柔、楊懷英等人,巫昌禎是最年輕的一位。當時外賓來中國,老問中國有沒有法律,法律起草成為新中國很緊迫的任務,而民法又是備受關注的。起草工作很艱難,舊中國的民法典被廢棄不用,而其他國家的民法典在國內還很難見到。於是多方搜集,看看英、美、法等國家的民法是怎樣的,共收集了十幾本資料,然後按項目分解組織起草。
資料的缺乏還不是最難克服的,更難克服的是當時的政治觀念。當時的指導思想是,民法一定要服從政治,不能出現 「私」字,不能出現「債」字,起草起來顧慮很多。比如總則如何寫就是個大問題,而「買賣合同」、「所有制」都是難點。為了不提「私有制」,就把所有制規定為「國家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和個人所有制」。規定「農村宅基地、房屋可以個人所有 」,而「汽車不允許個人所有」。同2007年通過的《物權法》相比較,許多觀念都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
上世紀6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組織民法典的第二次起草工作,由史懷璧、孫雅明、朱世平等人牽頭。但當時法律虛無主義盛行,起草工作始終處於討論階段,很快就不了了之。
1978年,婚姻法的修改被提上議事日程,因為有起草民法典的經歷,政法大學派巫昌禎參加。婚姻法是新中國制定的第一部法律,是新中國的法律頭生子,自然備受關注。這邊剛剛參加婚姻法修改小組工作,那邊民法通則的起草也啟動了,也想讓她參加。因為與婚姻法有約在先,她便對民法通則說了對不起。這次參與立法的經歷,成了她學術道路上的分水嶺。此後,她把研究和教學的重心轉移深入到了婚姻法。
上世紀90年代初,為迎接在北京召開的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全國人大制訂了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起草規劃。巫昌禎任起草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寒暑更迭3個輪回後,這部法律於1992年提前問世。此外,她還參與了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起草工作。
1997年,婚姻法第二次修改。巫昌禎參加了民政部的專家組,又成為人大法工委立法小組的專家。修改稿第一稿出來後,巫昌禎隨全國人大去廣東進行執法檢查,深圳一家報紙的記者隨行采訪。調查發現,廣東地區婚外性關系比較嚴重,在記者問到婚姻法如何應對這種情形時,巫教授亮出了自己的觀點:「夫妻應互相忠實,有過錯就要付出代價,無過錯方可以請求賠償。」記者在報道時,卻出現了她「主張處罰第三者」的字句,一時間說她「保守」、「倒退」的聲音高漲,但這不是巫昌禎的本意。她並不為一時的輿論傾向所動,仍贊同並堅持把「夫妻相互忠實」、「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損害賠償制度」等內容寫進了修改後的婚姻法。
接著,巫昌禎全情投入了計劃生育法的起草。但這部法律的起草很困難,最終也未能完成。當時的顧慮包括「一胎化 」能不能提,一旦把「一胎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將來出現大量的「兩胎」現象怎麼辦?也考慮過在法律上規定「兩胎」 ,但也有許多隱患。這部法律起草了三次,最終不得不放下。
而最近的一次,是2003年1月,巫昌禎參與民法典編撰。民法典的起草是構建國家法律體系的系統工程,是非常繁重的一項任務。它的起草修改至今仍在進行,巫昌禎期盼著它的早日通過並付諸實行。
見證中國婦女地位的逐步提高
在上世紀80年代,經常有陌生婦女敲開巫昌禎家的門,「撲通」一聲跪倒在地,求巫教授替她做主。原因是丈夫做了陳世美,拋棄了她,而她不肯離婚,死也不離婚,離了婚就去死,法院卻判決離婚,求巫教授為她申冤。巫昌禎只好解釋,自己只是一名大學教授,只有反映意見和進行監督的權利,不能幹預司法辦案。有的婦女不理解,你巫教授這樣的大名人還管不了我一個小小的離婚案?
而後來,這樣上門求助的婦女越來越少。我國婦女普遍接受了「夫妻感情破裂就應該離婚」的觀念,可以接受離婚的現實了。當然,這也是因為社會大環境和人們的思想觀念都在發生轉變。
但損害婦女權益的狀況依然嚴重,對婦女權益的保護也任重道遠,包括人們的觀念也有許多有待改進的地方。比如妻子有了外遇,就是「紅杏出牆」,就是「破鞋」、「賤貨」,就是丈夫的奇恥大辱,丈夫就「戴了綠帽子」;而丈夫有外遇,社會輿論的譴責就寬松得多,甚至還被某些人認為是「有本事」,也沒聽說妻子戴什麼「帽子」。婦女被強奸,會被周圍輿論冷嘲熱諷,受害者再次蒙受羞辱,最終選擇了輕生;有的婦女為抗拒強奸跳樓自殺而死或被摔成重殘,這樣的人間悲劇的製造者,除了犯罪分子,還有人們的思想觀念。巫昌禎認為,法律的保護是一個重要方面,而人們思想觀念的轉變,也是保護婦女權益的重要內容。
法律武器保護婦女權益
在經濟多元化發展過程中,許多婦女的經濟社會地位下降,從屬和依賴於男性。在婚姻生活中,婦女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在五十多年的法律生涯中,巫昌禎始終關注著婦女權益的保護,對社會上出現的「包二奶」、重婚、「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增多等現象,身兼全國婦聯執委、北京市婦聯副主席的巫昌禎站出來進行強烈抨擊。經常有婦女去找她,向她哭訴不幸的婚姻生活。她更多的是感到要用法律來保障在婚姻中權利受害者:「婚姻法的修改勢在必行,必須加大對婦女權益的保護力度。」
晚年投入公益活動
巫昌禎教授晚年熱心投入到30多項社會公益活動中。上世紀80年代,巫昌禎就領導創辦了專打公益訴訟的第八律師事務所,開了中國公益訴訟的先河。巫昌禎參加社會活動也堅持公益性,上到最高法,下到居委會,請她講課她都講,但從不收費。

⑨ 張亞玲的張亞玲精彩故事

春節期間,張亞玲帶著八歲的女兒回到北京,像這樣一家三口相聚的時光一年也就數得上的幾次。作為法國愛可視公司亞洲總監及大中華區首席代表,張亞玲和女兒常住深圳,先生在北京高能物理研究所工作。雖然聚少離多,但張亞玲已經非常知足。 1990年,張亞玲跟隨先生去法國定居,從普通的交流都困難,到融入到法國社會,直到成為法國高科技企業的高管,這一步步看似很順利,張亞玲卻經歷了外人體察不到的艱辛。當越來越多的知識女性加大了事業的砝碼,失去家庭的平衡時,張亞玲得到的是丈夫全力的支持。
這個擅於「平衡術」的女人在被問到自己的秘訣時,她淺淺地一笑:「無外乎捨得付出,這也意味著我比一般的女人要累。」因為在張亞玲的心裡,她不想做「非正常」女人。
張亞玲1963年出生於一個知識分子家庭,從懂事起,她就記得家裡常常吃不上飯。後來父親被打成右派,全家都下放到天津農村。看到姐姐初中畢業就下了鄉,剛剛八歲的張亞玲經常坐在鄉間的田崗上,為自己的未來犯愁。高考恢復後,1981年張亞玲考上了中國政法大學。此後的日子,張亞玲順利的畢業、留校,還做上了法律顧問,那時她賺的工資已經是一般人的六七倍。25歲那年,張亞玲嫁給了一位研究物理的年輕科學家。1990年,她隨同先生一起去了法國,自此她的人生軌跡出現了大逆轉。「大家都認為出國是條好出路,事實上對我來說出國卻意味著沒有了路。」張亞玲就像進入了一個黑洞,看不見哪裡是希望,「突然覺得自己連孩子都不如,精神上非常痛苦。」
「在困難中,人不能暴躁,否則就會失去能量。」張亞玲從讀服裝設計著手,同時學習語言,不斷汲取著營養,再圖發展。但在經濟蕭條時期,一個外國人要找一份工作實在太難了。每發出100封信,最多隻有十分之一會有回復,接著再一家一家的去面試。有些公司在郊區很遠的地方,張亞玲就大清早起床,乘大巴、搭火車,好不容易到了那家公司,可能發現根本不缺人或那份工作不適合,等再回到家時天早已經黑了。一次次都石沉大海。張亞玲的先生看不下去了,勸她算了,但她就是不願意退回到家裡,僅僅做一個家庭主婦。
在長達數年的時間里,張亞玲大概總共發出了1000封求職信。中國方式亞洲市場「終結者」
長期的堅持不懈終於得到了回報。張亞玲進入了愛可視,一家專門從事研發、生產和銷售移動數碼產品的公司。張亞玲有兩條擇業標准:科技公司,和中國有關系。這兩條愛可視都符合。
從小崇尚科學的張亞玲很快找到了感覺,法律背景讓她如虎添翼。她是愛可視全球十位高管中惟一的女性。影星成龍說過一句話:「別人尊重你不是因為你和他們一樣,而是因為你和他們不一樣。」張亞玲很認同這一點,因為對自己民族文化的堅持,反而會贏得更多的尊重。
在公司里,張亞玲是有名的「很中國」的女人。在法國那個浪漫的國度里,同事間開些性玩笑是很正常的事情。出身於上世紀60年代的張亞玲卻有著那個年代深深的烙印,嚴謹的她一旦出現,同事們就會趕緊打住。
她的工作方式也很「中國」。在法國有很多的假期,張亞玲卻很少放假。她說自己寧可累死,也要讓公司其他員工無話可說。
有一段時間,張亞玲掌管著全亞洲的資源采購,很多供應商找到她,想通過各種方式贏得訂單。張亞玲就會和這些供應商說:如果你給我提成,說明你賣給我們的價錢貴了,你必須降價。漸漸的,沒有人敢「買通」她。
張亞玲果斷的個性也讓她成為一個「終結者」。但凡在亞洲有啃不下的硬骨頭,公司就會派張亞玲去談,如果最終在價錢或合作上沒有談下來,公司就會終止這項計劃。在事業和家庭中不能變幻角色,或者某個角色的缺失,這是現代很多知識女性婚姻不幸福的關鍵。張亞玲早在大學讀書時,就對婚姻有著深刻的見解。
在費孝通寫的《生育制度》里,有這樣一個故事:一對夫妻相遇的時候就像是在一條起跑線上,之後女人為了讓男人跑得更快,把所有的包袱都拿來自己背著,讓男人輕裝上陣,漸漸的男人越走越遠,女人喊他,他聽不見。這一對夫妻在精神上已經越走越遠。
這是一個對張亞玲產生頗大影響的故事。在她看來,社會角色、家庭角色有一個缺失就會造成婚姻的不穩定。「先舍後得」是她在婚姻中最大的體會。
當年的出國,她放棄了國內的工作、地位;當她在法國找工作處處碰壁時,為了家庭只能繼續呆在法國;公司屢次派她回國工作,為了先生一次又一次的拒絕。當張亞玲覺得自己已經沒有可以舍棄的東西時,她得到了回報。先生甘願放棄了在法國科學院終生教授的工作,陪她回到國內重新開創事業。
張亞玲做母親的過程更是艱辛。由於生理上的原因,張亞玲一直沒有孩子。在結婚後九年的時間里,她一邊找著工作,一邊四處尋醫問葯。幾乎每個星期,她都要去看醫生,通過朋友找醫生,甚至通過醫生介紹另一個醫生,張亞玲不放過任何一個可能的機會。
張亞玲總是喜歡說出自己的困難,看別人能否幫助到自己。一次偶然的機會,她認識了巴黎十一大的副校長,在法國做第一個試管嬰兒的教授正好是這所學校的。
在校長的幫助下,張亞玲得到了一個與那位醫學教授會面的機會。張亞玲足足等了七個月,才見上了教授。當時她想,如果見到在法國如此大名鼎鼎的教授,還不能有自己的孩子,那就不再抱怨,也不再傷心了。幸運的是,兩個月以後她就順利的懷孕了。
如今,張亞玲有了自己的女兒,有一位結婚近20年的先生,有一份非常喜歡的工作。她說自己很知足。

⑩ 王歌雅的簡介

王歌雅,1963年10月生。1986年7月畢業於黑龍江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1989年7月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師從我國著名的民商法學家李志敏先生。2006年6月畢業於黑龍江大學哲學院,獲哲學博士學位,師從我國著名的中國哲學家張錫勤先生。2008月8月-2011年1月為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博士後流動站研究人員。現為黑龍江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民商法學專業博士生導師,黑龍江大學法學博士後流動站合作導師,黑龍江大學民商法學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黑龍江省省級民法學精品課程負責人。現任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社會科學院性別與法律研究中心網路研究員;黑龍江省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會長;黑龍江省邊疆文化學會副會長;黑龍江省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委員;黑龍江省第十屆政協委員;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監督工作咨詢專家;黑龍江省政協特邀信息顧問;黑龍江省「蒲公英」婦女法律知識宣講團講師;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十一五」普法工作委員會委員;哈爾濱市婦女問題研究會副理事長;哈爾濱市法學會民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哈爾濱市婦女維權研究會副會長;哈爾濱市女法律工作者協會副會長;哈爾濱市婦聯女性導師。二、教學、科研情況 近年來,在國家級、省部級刊物上發表論文70餘篇,出版學術專著5部。其中,論文:《關於完善我國夫妻財產制的建議》(《中國法學》),獲黑龍江省社科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獲黑龍江省教委社科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隱私保護與法治文明》(《光明日報》),獲黑龍江省高校人文社科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關於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若干思考》(《求是學刊》),獲黑龍江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三等獎。《經濟幫助制度的矯正》獲全國婚姻家庭研討會暨紀念新中國首部婚姻法頒布60周年大會三等獎。專著:《扶養與監護糾紛的法律救濟》(法律出版社,2001年),獲黑龍江省高校人文社科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獲黑龍江省社科優秀科研成果三等獎。《中國現代婚姻家庭立法研究》(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獲黑龍江省社科優秀科研成果三等獎,獲黑龍江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三等獎。參編著作有《民法概論》、《破產法新論》、《繼承法新論》、《婚姻家庭繼承法》、《婦女法律權益焦點掃描》、《婚姻法修改論爭》等十餘部。已完成黑龍江省教育廳社科項目:《婚姻家庭立法研究》、《中國婚姻立法的倫理內涵與習俗超越》,現承擔中國法學會項目、黑龍江省社科專項項目:《社會排擠與女性婚姻家庭權益的法律保障》,國家社科一般項目:《民法典體系中的婚姻家庭法新架構研究》,黑龍江省高校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重點項目:《繼承立法的倫理意蘊與制度延展》、《人格權的價值與體系》等。1999-2010 年度,連續五屆獲黑龍江大學「教學質量優秀獎」。2002年,獲首屆「黑龍江省優秀中青年法學家」稱號。2003年,獲黑龍江省「三育人」先進工作者稱號。2004 年,任「省級民法學」精品課程負責人。2005 年,被評為首屆黑龍江大學「三八紅旗手」。2008年,獲哈爾濱市傑出法學專家稱號。2009年,被評為黑龍江省政協履行職能優秀委員。2009年,獲黑龍江大學教學名師獎。2010年,獲哈爾濱市法學研究功勛稱號。2011年,獲黑龍江省教學名師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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