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王軍教授
① 王軍的個人履歷
王軍,男,現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我國著名法學家和法學教育家。
祖籍河北樂亭,出生於天津,4歲前居住於上海多倫路,現被稱為「文化名人街」。 隨後,他遷居北京。15歲起開始在黑龍江生產建設兵團務農,度過了8年的光景。
雖然僅讀過初中一年級,但在中國恢復高考後,他還是有幸獲得了完整的高等教育。1979年至1983年,他就讀於北京師范大學第二分校歷史系,獲歷史學學士學位;1983年至1986年,他就讀於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獲法學碩士學位;1999年至2006年,他在職攻讀博士學位,獲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國際法學博士學位。
他曾兩度赴美留學。第一次的時間為1991年至1992年,他在美國洛杉磯Loyola Law School進修;第二次的時間為2004年至2005年,他作為中美政府富布賴特項目訪問學者在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進修。

② 王軍的介紹
王軍,於1961.3出生,畢業院校於日本國土奇玉大學,職稱為教授級高工。

③ 王軍的人物簡介
教育背景
2004年-2005年作為中美政府富布賴特項目訪問學者在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進修和講學
1991年-1992年作為訪問學者在美國洛杉磯Loyola Law School進修
1999年-2006年就讀於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獲國際法學博士學位
1983年-1986年就讀於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獲法學碩士學位
1979年-1983年就讀於北師大第二分校歷史系,獲歷史學學士學位
工作簡歷
2008年-現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被聘為二級教授
2000年-現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擔任博士生導師
2009年9月-目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擔任院長
1998年10月-2009年8月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擔任副院長
主要社會兼職
1.2008年12月被聘為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六屆學科評議組法學組成員。
2.2007年被聘為商務部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中心法律顧問。
3.2005年5月被聘為「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
4.2005年5月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聘為「學術調研顧問」。
5.2004年8月被聘為「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6.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資深仲裁員。
7.任北京仲裁委員會和廈門仲裁委員會資深仲裁員。

④ 王軍的主要論文及著作
著作
1.專著:《WTO保障措施成案研究(1995-2005)》,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出版,42.7萬字,王軍、郭策、張紅著,本人完成40%。
2.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遠程教育系列教材:《國際商法》,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7年9月出版,共41.9萬字,沈四寶、王軍、劉剛仿著,本人完成30%。
3.譯著:《美國法律史》,法律出版社2007年10月出版,共23.7萬字,全書共9章,本人完成前5章。
4.編著:《美國商業特許經營法案例選評》,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7年9月出版,共41萬字,第一作者,本人完成60%。
5.編著:《美國侵權法》(英文案例教材),第一作者,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7年2月出版,30.8萬字,本人完成60%。
6.專著:《侵權法上嚴格責任的原理和實踐》,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30.5萬字,為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成果。
7.編著:《美國合同法》(修訂版),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6年出版,37.6字。
8.編著:《美國合同法案例選評》(增補版),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6年出版,36.5字,本人完成80%。
9.主編:《侵權行為法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共64.6萬字。
10.第二主編:《國際商法論叢》第一卷至第九卷,由法律出版社於1999年至2008年出版;各卷篇幅約50萬字左右,其中均有本人文章。
11.編著:《國際商法》,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於2003年出版,本人完成合同部分,11萬字。
12.專著:《合同沖突法》,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3年出版,共26萬字,本人完成70%。
13.編著:《國際私法案例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出版;全書共28.6萬字,本人任主編並完成全書的89%;被指定為中國司法部直屬院校指定教材。
文章
1.「英國人身傷害之非金錢損失賠償制度研究」,載於《北方法學》2009年第1期,第19頁,第一作者(與劉春梅合作)。該文被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復印報刊資料D412《民商法學》2009年第5期全文轉載。
2.「德國侵權法上一般人格權制度及其利益權衡原則」,載於《山西大學學報》(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CSSCI)),2008年11月,第31卷第6期,第80頁,第一作者(與王夢晗合作)。
3.「德國侵權法上的人身傷害撫慰金制度」,載於《暨南學報》(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CSSCI來源期刊),2008年第6卷,第30卷第6期,第27頁,第一作者(與粟撒合作);該文被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復印報刊資料D412《民商法學》2009年第3期全文轉載。
4.「論中國立法吸納外國法方式之演變」,載於王衛國主編:《21世紀中國民法之展望》,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439-445頁,第一作者(與高建學合作)。
5.「侵權法上損害證明的確定性」,載於《政法論壇》2008年第26卷(與王秀轉合作);該文被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復印報刊資料D412《民商法學》2008年第12期全文轉載。
6.「過錯能否取代違法性」,載於《檢察日報》2008年10月9日。
7.「現代保險體制下機動車方對非機動車方的責任比較研究」,載於《環球法律評論》2008年第三期,第一作者(與高英偉合作)。
8.「歐盟法中的公共政策及其對國際商事仲裁的影響」,載於《國際商法論叢》第9卷,2008年5月,第一作者(與高英偉)。
9.「英國法上的名譽權保護」,載於《法學雜志》2008年第2期,第一作者(與王軒)。
10.「侵權受害人因侵權而獲益的後果」 載於《月旦民商法雜志》,2007年第12期,第一作者(與沈雨青)。
11.「機動車造成行人損害保險人該承擔何種責任」,載於2007年11月26日《法制日報·周末》第3版。
12.「道路交通法的修改應當與和諧社會的構建相一致」,載於2007年11月11日《法制日報·周末》第2版。
13.「過失的概念研究」,載於游勸榮主編:《區域經濟一體化與權益保障研究》(2006年8月中國法學會主辦、兩岸三地共11家法學組織和法律機構承辦 「第四屆海峽法學論壇」會議論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18?225頁,第一作者(與高建學)。
14.「歐盟保險法的統一進程」 ,載於《河北法學》2007年第8期,2007年8月,第一作者,(與沈雨青)。
15.「歐盟合同法律適用制度的演進」,載於《清華法學》(創刊號)2007年5月,第1卷(總第1期),第一作者(與王秀轉)。
16.「依法確認民事訴訟主體,正確確定案件審理范圍」,載於《人民法院報》2007年5月14日,第5版。
17.「歐盟法對企業合並的規制」,載於《河北法學》2007年第3期,2007年3月,第一作者,第一作者(與謝琳)。
18.「侵權法上『物的行為』研究」,載於《河北法學》2006年第5期,2006年5月。
19.「美國公司法的發展演變」,載於《國際商法論叢》第8卷,2006年10月第一作者。
20.「大陸法系侵權法上嚴格責任比較研究」(第二部分),載於《國際商法論叢》第7卷,2005年3月,2.5萬字。
21.「大陸法系侵權法上嚴格責任比較研究」(第一部分),載於《國際商法論叢》第6卷,2004年8月,6.5萬字。
22.「關於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商法的學科設置的思考」(第一作者),載於《山西大學學報》(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山西省一級期刊),2004年第4卷第69頁。
23.「國際商法的研究對象」,載於《國際商務》(貿易經濟類核心期刊),2004年增刊,第88頁。
24.「在我國試行先例判決制度兩個基本問題」,載於《河南社會科學》(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河南省一級期刊)2004年第2期,第13頁。
25.「略論對大陸法和英美法的兼收並蓄」,載於《法制日報》2003年2月27日「理論專刊」。
26.「美國侵權法上嚴格責任的原理和適用」,載於《國際商法論叢》第5卷,2003年6月,7萬字。
27.「關於在法學類理論課程中進行『討論教學』的設想」,載於《國際商法論叢》第4卷,2002年4月,約1.3萬字。
28.「適用〈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仲裁案例兩則述評」,載於《國際商法論叢》第3卷,2001年5月,3.9萬字。
29.「評我國新合同法上合同轉讓的原則」,載於《國際商法論叢》第2卷,2000年8月,2萬字。
30.「關於在中國法律教育中進行案例教學的思考」,載於《國際商法論叢》第1卷,1999年9月,約1.2萬字。

⑤ 普通人可以開計程車嗎
不可以,開計程車需要的條件有必須持有C類以上(含C類)機動車駕駛證,駕齡在2年以上且年齡不能超過60周歲。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經計程車職業培訓考試合格,並掌握相關道路運輸法規,當地風土人文情況,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等基本知識。
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後,辦理服務監督卡。辦理計程車從業資格證所需材料為,駕駛證,身份證(號碼為18位),一寸紅底彩照4張。

如果想報考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根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有關規定,必須從初次取得相應駕駛證三年後才能報考。
根據申辦道路經營性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需攜帶本人駕駛證,身份證,到有資質的駕校報名,並參加培訓和考試即可,經考試合格後20日內頒發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2015年11月上旬,交通運輸部再次召開專家座談會,就公眾最為關心的幾個焦點問題展開了討論。21位來自不同地區、不同領域的專家從早上9點一直討論到下午4點。專家一致認為,專車等新業態需要進行規范發展,但何時規范,專家意見不一。
有專家提出應該讓子彈再飛一會兒,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認為,一個東西對與錯,和它的時間掌握是否恰到好處密切相關。是不是在一個新的事物剛出來的時候就去監管?比如說強制去搞保險,比如說明確其平台責任,出了問題之後,要承擔責任。應該有所為,有所不為。
廣州交通委客運管理處處長蘇奎強烈表示,不能再任其發展,無論對計程車行業、專車還是乘客,都必須盡快出台相關法規予以規范。蘇奎說,現在各種解決問題的成本太高。有專車司機被殺的,現在專車司機和專車平台之間的矛盾,一點不亞於計程車司機和計程車平台,這個時間也夠長了,不短了,2007年出現這種模式了子彈飛在空中是打死人的。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王軍提出,未來出台的辦法應在數量和價格方面考慮市場的調節作用,預約車在傳統的西方國家,絕大多數沒有數量和價格限制的。現在這樣規定了,很多地方可能會進行數量限制,還是會造成很大的供給不足。
如果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就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十三條和第三條可以修改一下,應該以市場調節為原則設定數量限制,或者說制定政府調節價為例外,這樣的話,如果地方想設立數量限制,想制定政府指導價,必須有非常強有力的理由來證明為什麼這樣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