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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大學民法教授

發布時間: 2023-02-24 18:35:26

⑴ 如何評價東南大學文武張弛的邱斌老師

邱斌,博士,東南大學特聘教授,二級教授,經濟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中國社科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博士後。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訪問學者(2010-2011),中國世界經濟學會常務理事,中國美國經濟學會副秘書長,2009年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

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2項與一般項目1項、教育部人文社科項目和江蘇省社科基金重點項目、江蘇高校重大招標項目等高水平項目多項。

已在《經濟研究》、《中國工業經濟》、《世界經濟》、《管理世界》及SSCI期刊等國內外高水平學術刊物發表高水平論文60多篇,出版教材和專著7部。曾獲東南大學青年教師授課競賽一等獎第一名、東南大學十佳「我最喜愛的研究生導師」、東南大學MBA優秀教師等榮譽。

獲得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四次、三等獎一次,為江蘇高校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江蘇經濟全球化研究中心」首席專家。

歷史沿革

東南大學起源於1902年建校的三江師范學堂,學堂下設理化科(後稱理化數學部)、農學博物科(後稱博物農學部)、歷史輿地科、手工圖畫科。

1906年5月,兩江總督周馥易「三江」為「兩江」,並根據《奏定學堂章程》條例,定名為「兩江優級師范學堂」。

1912年,兩江優級師范學堂正式停辦。

⑵ 陳玉玲的介紹

陳玉玲 法學碩士,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1997年畢業於復旦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現在攻讀武漢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博士學位。自1988年9月起在大學承擔法學本科專業課程至今,主要研究領域為民商法和國際經濟法,曾獲得東南大學教學授課競賽二等獎,常州市政府獎教金。1999年6月起作兼職律師,現為江蘇致邦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

⑶ 劉學在的研究成果

1、《代表人訴訟之裁判效力擴張的幾個程序問題》,載《法學》1999年第2期;
2、《試論民事訴訟中的自認》,載《中外法學》1999年第3期,與趙鋼教授合作;
3、《從法律文化背景看我國民事訴訟模式的選擇》,載《武漢大學學報(哲社版)》1999年第2期,與趙鋼教授合作;
4、《略論訴之預備合並》,載《政治與法律》2000年第3期;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訴訟法學·司法制度》2000年第10期全文轉載;
5、《論代位權訴訟》,載《法學研究》2000年第6期,與趙鋼教授合作;
6、《我國民事訴訟處分原則之檢討》,載《法學評論》2000年第6期;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訴訟法學·司法制度》2001年第2期全文轉載;
7、《論財產保全范圍的完善》,載《人民檢察》2000年第8期;
8、《督促程序的適用現狀及其立法完善》,載《律師世界》2001年第7期;
9、《財產保全之管轄制度的缺陷與完善》,載《中南民族學院學報·哲社版》2001年第5期;
10、《民事裁定上訴審程序之檢討》,載《法學評論》2001年第6期;
11、《民事訴訟法學研究述評》,載《法學研究》2002年第1期,與張新寶教授合作;
12、《有益的探索——評浙江省高院〈執行改革探索與實踐〉》,載2002年4月30日《人民法院報》;
13、《婚姻無效之訴與撤銷婚姻之訴研究》,載《民商法論叢》第23卷,金橋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與趙鋼教授合作;
14、《我國法院企業化傾向之檢討》,載《雲南大學學報法學版(雲南法學)》2002年第3期;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訴訟法學·司法制度》2003年第1期全文轉載;
15、《論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十大區別》,載《湖北教育學院學報》2002年第4期;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訴訟法學·司法制度》2003年第4期全文轉載;
16、《略論民事訴訟中的訴訟系屬》,載《法學評論》2002年第6期;
17、《我國法院行政化、企業化傾向之初步批判——以民事訴訟為切入點》,載《訴訟法論叢》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與趙鋼教授合作;
18、《訴訟中抵銷的程序應予以完善》,載2003年1月16日《法制日報》;
19、《我國法院行政化傾向之成因探析》,載《中南民族大學學報(哲社版)》2003年第1期;
20、《論訴訟中的抵銷》(上、下),載《法學評論》2003年第3、4期;
21、《督促程序的立法完善》,載《遼寧大學學報(哲社版)》2003年第4期;
22、《既判力論在中國的困境探析》,載《北京科技大學學報(哲社版)》2003年第3期;
23、《中國民事訴訟基本理論體系的建構、闡釋與重塑》,載《訴訟法學研究》第5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版,與江偉教授合作;
24、《略論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准》,載《雲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6期;
25、《美國民事訴訟中的反訴、交叉訴訟與引入訴訟介評》,載《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3年第6期;
26、《「執行」與「履行」用語辨析》,載2003年11月23日《人民法院報》;
27、《實務性注釋與學理性批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初步研習之心得》,載《珞珈法學論壇》第3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與趙鋼教授合作;
28、《間接否認與抗辯對舉證責任分配的影響》,載2004年1月13日《人民法院報》;
29、《關於修訂<民事訴訟法>的幾個基本問題》,載《法學評論》2004年第2期,與趙鋼教授合作;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訴訟法學·司法制度》2004年第7期全文轉載;
30、《從本案看確立「競合權利之確認訴訟」制度的必要性》,載2004年2月17日《人民法院報》;
31、《台灣民事訴訟中合意選擇法官制度透視》,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4年第4期。
32、《辯論主義的根據》,載《法學研究》2005年第4期;
33、《是否構成親子關系應當允許推定》,載2005年7月27日《人民法院報》;
34、《論擬制的自認》,載《法學評論》2005年第5期;
35、《訴訟時效的舉證責任之分配》,載2006年3月22日《人民法院報》。
36、《參與分配若干疑難問題之處理》,載2006年12月7日《人民法院報》。與梁焱合作。獲「錢塘杯」執行工作新方法有獎徵文三等獎。
37、《論任意的訴訟擔當》,江偉教授執教五十周年慶典活動籌備組編:《民事訴訟法學前沿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10月版。
38、《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所涉疑難訴訟問題初探》,載《法學評論》2006年第6期。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訴訟法學·司法制度》2007年第3期全文轉載。
39、《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當事人適格問題研究》,載《法學評論》2007年第6期;
40、《論訴訟信託》,載《珞珈法學論壇》(第六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41.《案外人異議制度的廢棄與執行異議之訴的構建》(與朱建敏合作),載《法學評論》2008年第6期;
42、《改革開放與中國民事訴訟制度的建立》,載黃進主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建設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8年10月版;
43、《證據裁判之下的自由裁量權》,載《人民法院報》2008年8月19日第5版;
44、《執行異議之訴若干問題探析》(與朱建敏合作),載《人民法院報》2008年9月19日第6版;
45、《<民事訴訟法>新修訂條文之初步評析》,載齊樹潔主編:《東南司法評論》,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年1月版;
46、《民事抗訴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完善》,載《湖北第二師范學院學報》2009年第3期;
47、《團體訴訟制度概念辨析》,載《北方法學》2010年第1期。 1、《法治與文明》,撰寫第八章,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11月版;
2、《國家司法考試應試教程》,撰寫民事訴訟法部分的第一、二、十七、十九章以及仲裁法部分,中國致公出版社2002年1月版;
3、《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撰寫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章,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10月出版;
4、《證據法學》,撰寫第十、十一章,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5、《民事訴訟法學》(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教材),撰寫第二、三、十二、十三章,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撰寫第一、五章立法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7、《民事訴訟法專論》(研究生教學指導用書),撰寫第一、四章,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8、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第三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撰寫第四、八、九章(約7.2萬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9、《民事訴訟辯論原則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10、趙鋼、占善剛、劉學在:《民事訴訟法》,武漢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11、齊樹潔主編:《民事訴訟法》,劉老師撰寫第3、8、9、18、19章,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12、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典專家修改建議稿及立法理由》(劉老師撰寫第5章),法律出版社2008年5月版; 2008年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公益訴訟問題研究》。

⑷ 東南大學有哪些教授的課是必須要去蹭的

利益相關就來答一下吧。

本人東南大學17級自動化本科生,在東大兩年上過的課也有幾十門,很有人格魅力的老師還是遇到了挺多的,就來談談我上過的課里感覺很不錯的老師吧。

大一的話主要是基礎課程,和其他院的同學以及老師接觸的還是挺多的,發現了很多上課很有個人風格和吸引力的老師,深刻體會到學習是可以很簡單很快樂的。我強烈推薦的老師(課程)有程全新老師的高等數學、黃旭老師的大學語文、張曉青老師、郭沛傑老師的羽毛球課

程全新老師長得慈祥和藹,但批改作業一點都不含糊(超級超級細致一點點錯都會給你摳出來的那種),老師本身也是很有趣的,上課幽默風趣,高數講的簡單易懂(雖然我還是沒學好哭唧唧),是很能跟學生打成一片的老師,之前還上過吾愛吾師得了很多票,在學生中的人氣特別高。

學弟學妹們有機會請一定選啊!

⑸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的知名校友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的知名校友有:

學界:

1)賀 鏗:著名統計教育家與經濟計量學家,中國經濟計量學開拓者、中國統計學會副會長、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

2)何盛明:著名財政學家,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經濟學科評議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規則領導小組專家組成員,曾任中國財政學會副會長、秘書長,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

3)王利明:著名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校黨委副書記兼副校長、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法學委員、中國法學會民法研究會會長,《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典草案》起草者,多次為中央政治局委員授課

政界:

1)錢運錄:原十一屆全國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兼秘書長,中共第十六、十七屆中央委員

2)黃嘉華:學者外交家,曾任常駐聯合國特派全權大使兼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委員

3)關廣富:原中共湖北省委書記,湖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中共第十二、十三、十四屆中央委員

商界:

1)王明權: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兼中國光大銀行董事長,申銀萬國證券有限公司、光大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2)朱小黃: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中信銀行黨委書記、行長

3)田國立:現任中國銀行黨委書記(2013年4月起),董事長。

4)陳四清,中國銀行副行長。

5)姚中民: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監事長

6)馬明哲: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CEO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直屬的一所以經濟學、法學、管理學為主幹,兼有文學、史學、哲學、理學、工學等八大學科門類的普通高等學校,由原隸屬財政部的中南財經大學和原隸屬司法部的中南政法學院合並組建而成,是教育部直屬的四大財經院校之一,是國家「211工程」和優勢學科創新平台項目重點建設高校之一。

⑹ 東南大學′馮若強教授怎麼樣評價一下好嗎

東南大學馮若強教授,
是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
是土木工程結構方面的專家,
不錯啊。

⑺ 李天莉東南大學教的怎麼樣

很不錯。李天莉現任東南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李天莉老師幽默風趣,課堂氣氛活躍。充分體現了師生之間的互動。 我們從他那裡學到的不僅是科學知識和文化知識,而且還有學習方法和生活的真理。

⑻ 東南大學教授名單

東南大學電子學院:黃曉東、張宇寧、秦明、齊志、湯勇明、胡國華;

東南大學建築學院:楊俊宴;

儀科:宋愛國,劉澄玉老師;影像實驗室的孔佑勇老師,伍家松,楊冠羽;

自動化:楊萬扣;

能環學院:許傳龍;

東南大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頂尖高校之一,是「雙一流A類」和原「985工程」、原「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 ,同時是「2011計劃」、「111計劃」入選高校,也是「卓越大學聯盟」、「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計劃」。

⑼ 我是台生,想要前往東南大學就讀法研,想先找指導教授,請問東南大學的民商法有哪位教授可以推薦嗎

施建輝

⑽ 從法律角度分析拒診

1、法定不可拒絕治療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24條及第28條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及時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和「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可見,現行法律規定的醫師「不得拒絕治療」,僅限於「急危患者」和「突發事件」兩種情形。

2、醫療機構和醫生是否有拒絕治療權?
由於現行法律對此規定並不明確,因此,對這一問題並未解決,各種說法莫衷一是。又由於現在普遍認為「患者屬弱勢群體」,因此,法律界和輿論界均比較強調對患者權益的保護,而忽視了對醫方合法權益的保護。並由此在法學理論界產生了一種「病人有權拒絕治療,醫生無拒絕治療權」的觀點。
醫患關系屬民法調整,醫療行為也是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凡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行為均可為」這一基本原則看,醫務人員就有權拒絕除上述兩種情形以外的任何醫療服務。但若作這種理解,顯然是有違醫師的職業道德和立法本意的,同時也是不現實的。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及以及一些專家學者的研究(東南大學張贊寧教授),醫療行為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行為,暫且可以將醫方的拒絕治療許可權制在下列幾種情形內:①病人不配合治療;②醫生人身權利遭受威脅或不法侵害;③醫生的人格尊嚴遭受侮辱;④病人及其家屬違反院紀院規,又不聽勸阻;⑤當醫生成為該病人的被告;⑥當患方向醫方提出不切實際的過分要求,又不聽勸阻。

簡單分析一下這六種情況。我國憲法第37條、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可見人身權、人格權是憲法賦予每一個公民的最基本權利,對醫務人員當然也不例外。所以,當醫生人身權利遭受威脅、當人格尊嚴受到侮辱時,醫務人員有權拒絕治療;當病人不配合治療時,基於醫患之間的最基本信任關系產生破裂,在此情況下不治療對醫生和患者均有利,因為患者不信任醫生,他也不會再要求醫生治療,而醫生強行治療只會違背患者知情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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