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法學院甘教授
① 「法學匯」自洗錢與上游犯罪的競合適用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王新
洗錢具有獨立的法益侵害性,有別於上游犯罪侵犯的法益內容,與上游犯罪的規范保護目的也不具有同一性,故不能為上游犯罪所評價完畢,符合進行數罪並罰的條件。
對於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的理解,不僅是在刑事立法上確粗拆野定自洗錢能否入罪的理論「瓶口」,也直接關繫到自洗錢入罪後的競合適用認定,這就需要我們結合洗錢罪的發展變化和特性而予以辨析。
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自洗錢入罪,這是我國在反洗錢刑事立法層面的重大進步。同時,也給洗錢罪的司法適用帶來新的問題。目前亟需解決的,是關於自洗錢與上游犯罪的競合適用問題,是從一重罪處罰,還是數罪並罰。這需要從罪數理論、刑事立法目的和域外比較等方面進行多視角綜合解析。
基本立場
立足於自洗錢的構造與罪數理論
對於自洗錢與上游犯罪的競合適用,首先需要辨析洗錢行為的性質,並以此界定自洗錢的構造:(1)法定七類上游犯罪的本犯在實施上游犯罪的過御拿程或者完畢之後,對「黑錢」實施獲取、持有、窩藏等後續行為。在這種情形下,法定七類上游犯罪的所得和收益是處於上游犯罪實施後的「物理反應」之自然延伸狀態,本犯並沒有對其實施動態的「漂白」行為,這符合傳統贓物罪的特徵,屬於「不可罰的事後行為」,故不應劃入洗錢的范疇,也就談不上自洗錢入罪後的競合適用問題。(2)法定七類上游犯罪的本犯實施上遊行為,又對「黑錢」實施動態的「漂白」行為,致使犯罪所得和犯罪收益呈現出「化學反應」,切斷了其來源和性質。在這種情形下,本犯的後續行為表現為完全不同於上游犯罪的行為特徵,在性質認定上不再是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這已超出傳統贓物罪的特徵,應定性為洗錢行為,由此會帶來自洗錢與上游犯罪的競合適用問題。
罪數問題是數罪並罰的前提。刑法學界的通說認為,犯罪構成是區分罪數的判斷標准岩喊,符合一個犯罪構成的是一罪,具備二個以上犯罪構成的為數罪。在自洗錢入罪之後,概而言之,法定七類上游犯罪與洗錢罪之間,均具有各自不同的犯罪構成,故分別成立為數罪。例如,貪污罪的本犯又自己實施洗錢行為,對於此種「自貪自洗」的情形,在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的情況下,分別構成貪污罪與洗錢罪。此外,罪數形態和數罪並罰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理論問題,並非具備數個犯罪構成,就要以數罪處斷。如果各復數犯罪構成所觸犯的罪名或行為之間具有某種緊密聯系,對其數罪並罰則有違罪刑均衡或者禁止重復評價等基本刑法理念。據此,在自洗錢入罪後,對於法定七類上游犯罪與洗錢罪之間的競合適用,我認為,在肯定兩者具有數罪關系的前提下,還需進一步確定處斷問題,即在實行數罪並罰或者從一重罪處罰中進行抉擇。這涉及到對其依託理論的認識,包括對法益侵害的全面評價、禁止重復評價原則、事後行為的可罰性、從一重處斷原則的理解和具體應用。
對法益侵害的全面評價。作為下游犯罪的洗錢罪,在表象上屬於上游犯罪的事後行為。在刑法理論中,對事後行為的可罰性,取決於該行為是否侵犯了新的法益,或者加重了對同一法益的侵害。有鑒於此,自洗錢入罪後,就需要具體考察法定七類上游犯罪與洗錢罪所侵害的法益內容之異同,以及如何辯證理解上游犯罪與洗錢罪之間的關系。
就行為對象而言,洗錢罪是掩飾、隱瞞上游犯罪的所得和收益,其是以上游犯罪為「母體」而產生的犯罪類型。這是洗錢在產生初期所具有的基本屬性,其與上游犯罪存在緊密的依附聯系。但是,在肯定這種早期關系的同時,也應以動態的視角看到洗錢在中後期的發展中已經逐步「進化」出自己的獨立屬性。具體而言,經過發展,洗錢已超越早期的附屬於上游犯罪的單一屬性,威脅到政治、經濟、社會等多個領域,已被國際社會公認為冷戰之後典型的「非傳統安全問題」之一。從國際層面看,洗錢已經發展出與恐怖融資和危害國家安全的新型關系,其危害性也上升到維護國家安全和國際政治穩定的戰略高度。在我國,反洗錢也已上升到維護總體國家安全的戰略高度,並且在頂層設計中被納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范疇。有鑒於此,在肯定其與上游犯罪「母體」存在聯系的基礎上,也需要在其「進化」後,對其進行單獨的法律評價,而不能完全由上游犯罪覆蓋。洗錢在當今所蔓延和裂變出的危害性,一定程度上甚至超越了對上游犯罪的法律否定評價,其所侵害法益的新型特徵並不能為上游犯罪所覆蓋和全面評價,而且與對上游犯罪的評價內容並不完全相同。由此,作為上游犯罪的事後行為,洗錢具有獨立的法益侵害性,有別於上游犯罪侵犯的法益內容,與上游犯罪的規范保護目的也不具有同一性,故不能為上游犯罪所評價完畢,符合進行數罪並罰的條件。
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的具體適用。有觀點以傳統贓物罪理論為基礎,認為洗錢罪是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與上游犯罪存在著階段性和依附性的關系,屬於不可罰的事後行為,可以被上游犯罪所吸收,否則就違反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對此,我認為,對於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的理解,不僅是在刑事立法上確定自洗錢能否入罪的理論「瓶口」,也直接關繫到自洗錢入罪後的競合適用認定,這就需要我們結合洗錢罪的發展變化和特性而予以辨析。
所謂禁止重復評價,是指在定罪量刑時,禁止對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予以二次或二次以上的法律評價,其適用的基礎條件是「同一犯罪構成事實」。刑法理論之所以對不可罰的事後行為不單獨定罪處罰,是由於後行為對前行為產生狀態依賴性,後行為的違法狀態已經被包括評價於前行為中,故無需再重復評價後行為。具體到自洗錢,其表現為本犯在實施上游犯罪之後,又進一步積極地實施掩飾、隱瞞等「漂白」的二次行為,致使「黑錢」發生了「化學反應」,切斷了源自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和收益之來源和性質。在行為性質上,這表明自洗錢已經不再是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有別於傳統贓物罪對上游犯罪財產的事後消極處分行為,而是具有新的犯罪構成事實,與上游犯罪並不形成「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並不具備適用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的前提條件,因此,不存在違反該原則的問題,也相應地突破了對自洗錢不必予以數罪並罰的限制性框架。
不存在「從一重處斷」原則的適用情形。關於「從一重處斷」條款的適用,有學者將其歸類為三種情形:想像競合、交差關系的法條競合、牽連犯和吸收犯等處斷的一罪。基於此分類,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具體考察在自洗錢入罪後,能否適用「從一重處斷」原則:
想像競合犯,其前提必須只有「一個行為」,即行為是單數。反觀自洗錢入罪後,洗錢與上游犯罪是不同的犯罪行為類型,兩者存在復數行為的關系,不符合想像競合犯「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的前提條件,故難以成立想像競合犯。
交叉關系的法條競合,在該情形下,相關法條的構成要件是部分重合的,並且重合部分的構成要件是侵害同一法益,因此,在堅持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的基礎上,對該情形採取「從一重處斷」。如前所述,在自洗錢入罪後,不存在對上游犯罪的本犯進行重復評價的問題,故也不存在該情形。
牽連犯和吸收犯等處斷的一罪,該情形是「多行為侵害數法益」,不同於想像競合犯的「一行為侵害數法益」。基於對牽連和吸收關系的特殊性之考慮,對其不予以並罰而「從一重處斷」。行為人實施法定七類上游犯罪,又進行自洗錢的,屬於「多行為侵害數法益」的模式,因此,該情形是自洗錢入罪後能否適用「從一重處斷」原則中最應著重考察的類型問題,而核心焦點在於對牽連、吸收關系的理解。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對牽連犯應從一重罪處罰。但是,對牽連犯也可以並罰,其前提是以手段行為或者結果行為超出了其中一個罪的構成要件范圍,而這以手段行為、結果行為侵犯的法益超出了其中一個犯罪的保護法益為標准。在自洗錢入罪後,洗錢不屬於上游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已經超出上游犯罪的范圍,洗錢與上游犯罪並非侵犯同一法益,由此具備進行數罪並罰的前提。
依據吸收犯的概念,對洗錢與上游犯罪的「依附關系」之理解,直接關繫到吸收犯原理在自洗錢入罪後的競合適用問題。從洗錢的產生和前期發展歷程看,洗錢作為下游犯罪是依附於毒品、有組織犯罪、腐敗犯罪等三類上游犯罪,各方存在緊密的伴生關系。但是,隨著洗錢活動的日益發展,其社會危害性也逐漸加大,並升級為非傳統性安全中的突出問題,具有自己獨立的屬性。因此,對於洗錢與上游犯罪之間關系的認識,我們不應再靜態和孤立地停留在早期階段的依附與被依附關繫上,洗錢罪在現代意義上已經具有獨立的法律屬性,需要獨立地進行刑事法律評價,難以被上游犯罪所吸收,已經突破了吸收犯的適用條件。
刑事立法目的
有助於司法效果的提升
自洗錢入罪,為有效預防、懲治洗錢違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贓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保障。為了加大懲治洗錢犯罪的力度,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意見》明確要求切實轉變「重上游犯罪,輕洗錢犯罪」的做法。
司法實踐中,有司法人員將調查、起訴和審判的重心聚焦在法定刑較重的罪名,而把其他相關犯罪置於次要的位置,在一定程度上不重視甚至忽略對其他相關罪名的認定,從而沒有對競合適用的所有犯罪的違法性進行全面評價。具體到自洗錢入罪之後,面對上游犯罪與洗錢罪同時存在的競合適用情形,在當前不強調訴訟文書說明裁判依據的背景下,有的司法人員很容易便將處於下游犯罪位置的洗錢罪定義為「次要的罪名」,使得洗錢罪隱形在上游犯罪的「影子」里,導致在相關訴訟文書中對洗錢罪的認定被一筆帶過,這不利於對洗錢罪侵害的法益進行完整的評價,在深層次上也不利於培養民眾對反洗錢重要性的認識。我認為,在罪數理論成立的基礎上,對於洗錢罪與上游犯罪實行數罪並罰,能夠促使司法人員從不同的視角出發,分別以上游犯罪與洗錢罪的構成角度來整體審視案件的違法性,防止司法人員遺漏或者錯誤地評價洗錢罪的法益侵害性。因此,立足於自洗錢入罪的刑事立法目的,對於洗錢與上游犯罪的競合適用問題,採取數罪並罰原則,有助於評價洗錢罪侵害法益的完整性,從而提高司法人員對反洗錢重要性的認識,改變傳統的執法觀念,最終提升反洗錢的司法效果。
域外視角
從自洗錢入罪
到有條件的數罪並罰
從比較視域來看,德國設立洗錢罪的目的,開始是為了打擊有組織犯罪和毒品犯罪,後根據形勢的發展需要,對《德國刑法典》進行多次修訂。其中,考慮到無論是上游犯罪本犯或者其他人將犯罪所得再次投入流通的行為,均破壞了經濟、金融市場的完整性和穩定性,影響良性競爭,遂在1998年5月通過《改善與有組織犯罪作斗爭法》,對刑法典第261條第1款的規定予以修訂,刪去了該條款犯罪對象中的限定詞「其他人」,從而將自洗錢行為入罪。這是德國對傳統贓物罪理論的新發展。同時,考慮到純粹自我包庇行為的不可罰性,而且為了避免雙重處罰,《德國刑法典》第261條第9款第2句又明確了刑事處罰洗錢罪的例外情形,規定行為人因參與上游犯罪已受處罰,則不依本條第1款至第5款予以處罰,即排除洗錢罪的可罰性。即使對於行為人所參與的上游犯罪處罰更輕,上述刑罰適用的例外情形規定也仍然適用。由此可見,這是一種特別規定,並沒有適用想像競合的從一重罪處罰原則。2015年11月,因考慮到上游犯罪行為人將犯罪所得投入流通,使得犯罪財產進入合法的經濟循環,會嚴重損害整個金融體系的信任,立法者認為,只要自洗錢行為體現出自身特別的不法內容,也應在上游犯罪之外受到處罰,故在《德國刑法典》增加了第261條第9款第3句,規定了例外情形中的例外:上游犯罪的正犯或共犯將上述違法犯罪所得之物用於流通並隱瞞其非法來源,則不再適用第261條第9款第2句的不受處罰性規定。這意味著在德國對於部分的自洗錢行為,既要以上游犯罪處罰,也應以洗錢罪處罰,即進行有條件的數罪並罰。
綜上,根據自洗錢入罪的刑事立法目的和刑法教義學理論,為了提升打擊洗錢罪的司法效果,對於自洗錢與上游犯罪的競合適用問題,應全面認識和評價洗錢罪的法益侵害性,突破傳統贓物罪理論的限制,在司法實踐中實行數罪並罰。(檢察日報)
② 朱蘇力招生事件的事件後續
7月21日、27日,幾乎從不接受媒體采訪的朱蘇力,接受了上海《東方早報》和北京《新京報》的采訪,再次重申:「不錄取甘德懷是個正確決定」,而自己能夠做出這個決定,是「制度給了我這樣的權力」。同時,他仍然認為,現行中國博士生招考制度不利於真正優秀人才的選拔,他希望為了學術的發展,今後能賦予博士生導師更大的權力。在接受《新京報》的采訪時,朱蘇力直接表示:不歡迎甘德懷再次報考他的博士生。
7月27日,北大學生匿名在網上揭露「甘朱事件」背後的另一黑幕:朱蘇力今年錄取的第三位博士生龔文東,根本沒有參加面試,他的身份是北大法學院行政副院長。自此,「甘朱事件」超越了甘和朱的范圍。龔文東的進入,導致「挺朱派」緘口,朱蘇力沒有對這位考生的情況和考試過程發表任何公開說明。
8月4日,北大黨委書記閔維方和校長許智宏先後在「第二屆中外大學校長論壇」上對此事件表態。閔說:學院招生屬於學術性的問題,應由法學院處理,而校方行政部門不會介入這一事件。許說,據他所知,今年不止法學院,北大還有幾個學院都沒有錄取筆試成績第一的學生。他透露說:「實際上,北大目前已經開始著手逐步淡化研究生選拔筆試成績的權重,並准備在碩士和博士的研究生考試中逐步取消筆試。」
8月6日,北大研究生招生辦公室接受《北京青年報》采訪中明確表示:北大幾年內不會取消研究生筆試,筆試在整個研究生入學考試中的權重也不會進行調整,「因為在目前中國的這種信用體系下,取消筆試錄取研究生根本不可能,那隻能是在一種非常理想的狀態下才會實現」。研招辦主任認為,是記者誤解了許校長的意思。
8月11日,甘德懷接受《外灘畫報》采訪中說:不排除就這一事件起訴北大的可能性,但承認在受理上可能會有難度,他「不想把話說死」。
9月6日,北大法學院研究生開學典禮,據在場的學生描述,朱蘇力一直低著頭,似乎在看材料,只有在介紹到他時,他才站起來給大家鞠了一躬。而其他領導則始終抬頭正視大家。朱蘇力發表講話後,一位研究生總結了他的三點印象:第一,劉翔跑得很爽;第二,大家不要只是以收入不菲的法律技工為職業理想;第三,要抓住時代的契機!要發揮想像力和創造力!要做比我們這一代更牛的偉大人物!
同日,新語絲再次發表甘德懷的來信《兩份申請書的遭遇——北大考博調劑申請被拒絕之經歷》。講述他於8月9日收到了北大法學院另一位博士生導師鞏獻田的信件,表示願意將甘德懷調劑為他的博士生,理由為:
一、甘符合北京大學和法學院招收博士生復試標准;
二、甘是由於不符合朱蘇力復試的標准而未被錄取的;而按照幾年來的通常做法,朱認為不符合自己錄取標準的往往推薦給我復試,或者我從別的導師那裡得到推薦……在沒有名額限制的情況下,甘如果今年推薦給我,毫無疑問我也會錄取他的……
三、我認為甘符合北大法學院和我的錄取標准,而又通過了解甘同意到我這里來,所以我申請今年錄取甘。關於名額問題,我決定明年停止招生。我今年到年底已經60歲了,如果領導認為這樣做還不妥,那麼請求從明年開始我停止招生。
由於鞏獻田當時在美國休假,沒有攜帶法學院的通訊錄,而北大正值放假,無法與北大各方取得聯系。他請甘德懷轉交這份申請。甘德懷也以書面形式表達了自己願意在鞏獻田指導下就讀的願望。
這兩份調劑申請書於8月16日被送達北大研究生院,8月26日,甘德懷與朱蘇力取得聯系,朱表示申請已收到,但鞏的申請書上不是他本人簽名,校方也未能與鞏取得聯系。
29日,鞏獻田回京後,被告知調劑不行。
幾乎與此同時,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鄧正來在網上宣布,甘德懷在符合吉林大學招生程序和成績的情況下,他願意接受甘德懷為自己的博士研究生

③ 中國法學界的泰山北斗是
以下是中國法學界的泰斗(排名不分先後):
1、高銘暄:泰斗加學術(刑法界的祖師爺)
高銘暄(1928.5.24-)男,浙江省台州市玉環縣人。1951年從北京大學法律系(本科)畢業,1953年從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畢業,現任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名譽院長、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榮譽一級教授 ,兼任國家教育考試指導委員會委員。

④ 甘超英的介紹
甘超英,男,1957年7月鍵森生於北京,現為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判返士研究生導師。1985年師從吳擷英先生攻讀憲法與行政法專業碩士掘亮飢學位,1988年畢業留校任教至今。

⑤ 2021年北京大學首屆司法實務與法務前沿高級研修班招生簡章
很多在職人員想報考滲彎在職研究生,聽說在職研究生分為同等學力和在職專業碩士等等,那麼不同類別的在職研究生報名考試時間一樣嗎?獵考考研小編整理「2021年北京大學首屆司法實務與法務前沿高級研修班招生簡章」內容,了解一下吧~
【招生簡章】北京大學首屆司法實務與法務前沿高級研修班
隨著中國法治化進程不斷加速,我國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迭代更新,由全國各級各地的專業法官在具體案件中釋法明理。法律的確切含義需要在司法實務和具體案件中予以准確理解,從審判經驗中學習法律、在司法實踐中准確運用法律,是實務工作者首先要具備的實務技能。在國家宏觀層面,加強立法、不斷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規以應對新型的案件類型成為常規操作;在微觀層面,如何能夠跟上國家立法的步伐,准確的、快速地理解立法的真意、熟練地運用法律政策、及時地防控法律風險,成為擺在法律實務工作者面前的首要問題。實務能力是法律從業者最核心的執業技能,以專業知識為基石、輔之以辦案經驗、呈現於實務操作與服務、最終解決問題是這種能力最直接的體現;而實務能力的提升,既有賴於個人平時的摸索積累,更需要前人分享經驗與總結。
法官作為法律的直接適用者和最終解釋者,實務審判要點對司法實踐工作起著關鍵引導作用。北京大學圍繞新法新規及當前突出、熱議的法律實務問題,首次開設司法實務和法務前沿高端研修班,邀請各級法院的法官,以審判專家的視角針對企業治理、投資理財、家產繼承、財富管理、民間借貸、拆遷補償等進行司法實務解析、以案釋法,將法官多年的執業經驗、辦案技能、最新的研究成果成體系成系統的分專題進行授課。
同時,還有研究學理、參與立法、起草法案的學者專家結合審判實務講解法理基礎和立法背景,在法官生動化、形象化、具體化講解法條的基礎上,由淺入深,抽象法律現象,升華法律條文,探討司法實務與法務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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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首屆司法實務與法務前沿高級研修班,期待各位業界同仁的加入!
一、主辦單位介紹
北京大學法學院
二、課程介紹
模塊一:企業風險與公司治理法律實務
模塊二:金融風險與財富管理法律實務
模塊三:互聯網與數據信息法律實務
模塊四:衛生健康與醫療領域的法律實務
模塊五:責任與保險法律實務
模塊六:合同法律實務
模塊七:理論與方法
模塊八:新法新規動態前沿解析
特別說明:每個模塊包含5-10門課程。學員按照自己需求選修,達到結業要求的學分即可。
三、首批師資介紹(排序不分先後)
白建軍: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常鵬翱: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渣鄭授、博士生導師。
葛雲松: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劉凱湘: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凌 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王錫鋅: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吳志攀: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原北京大學常務副校長。
楊 明: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張 平: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陳昶屹: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中關村法庭庭長,北京市審判業務專家,國家法官學院北京分院兼職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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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甘功仁的介紹
甘功仁,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席;兼任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犯罪學會常務理事,北京大學法學院財經法中心兼職教授。研究方向為經濟法、財稅法、經濟刑法。

⑦ 甘培忠的介紹
甘培忠,男,甘肅物殲租蘭州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經濟法專業學科組負責人,經濟法專業碩士生、博士生導師,博士生導師組組長,北京大學學位委員會法學院分會委員,法學院院務委員會委員,法學院人事改棗招聘委罩兆員會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