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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沈巋教授

發布時間: 2023-04-11 22:15:04

❶ 稅收法定原則是我國稅法的適用原則之一么

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論壇綜述
2014年1月10日,由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北京大學稅收法治建設研究基地主辦,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承辦的「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論壇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凱原樓307會議室成功召開。

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法案室張永志副主任,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李三江司長、靳萬軍副司長、張學瑞副巡視員,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李萬甫所長等政府官員,北京大學法學院張守文院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沈巋副院長,北京大學法學院劉劍文教授、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遠教授、中央財經大學稅收教育研究所賈紹華所長、《中國稅務報》劉佐總編輯、華東政法大學陳少英教授、武漢大學熊偉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朱大旗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施正文教授等學者,北京市、四川省、河南省、湖北省、陝西省等地的稅務系統工作人員,普華永道、華稅、天馳、國楓凱文等會計師事務所或律所合夥人,共計60餘位專家參與了本次論壇。《法制日報》、《法制晚報》、《中國稅務報》等多家媒體對論壇進行了報道。

論壇開幕式由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張學瑞副巡視員主持,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李三江司長、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劉劍文會長先後致辭。李三江司長對論壇提出三點倡導:第一,鼓勵暢所欲言;第二,理論聯系實踐;第三,具有問題意識。劉劍文會長強調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關鍵在於:第一,樹立法治思維。所謂稅收立法「成熟一個、出台一個」的觀點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取的,可能會延緩稅收法定的改革進程。第二,擺正立法與改革的關系。稅收立法不僅能夠確認已有的改革成果,而且能夠推動和引導稅收改革,它是民主決策、科學決策的平台,也是化解中國當前諸多社會矛盾的平台。

一、稅收法定原則的基石性地位及其理解

與會專家就稅收法定原則的准確理解達成了相當的一致意見,以期釐清當前存在的一些誤解。

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遠教授認為:《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稅收法定原則」,這對促進依法治國、依法理財具有歷史性價值。第一,必須盡快健全、完備稅法體系,提高稅法的系統性、科學性、協調性和開放性。第二,將稅收法定原則及基本稅收管理體制、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等內容寫入《憲法》。第三,在《稅收徵收管理法》中專設一章「納稅人權利保護」。第四,發揮立法機關在稅收立法中的主導作用,將現存的諸多稅收行政條例上升為法律。第五,將財稅法設置為一個獨立的立法系統。

武漢大學法學院熊偉教授指出:第一,重視稅收法定原則中「課稅要素明確」的要求。若課稅要素不明確,實際上構成了一把「雙刃劍」,不僅不利於納稅人依法納稅,也不利於稅務機關依法征稅。第二,處理好各個層級的立法文件的「度」。即明確稅收實施條例、稅收實施細則各自能夠規定什麼,確定稅法解釋的具體方法和限度。第三,立足於稅收法定原則的大背景,反思反避稅問題。稅務機關應當適當轉變執法思維,在征稅問題上保持一定的容忍度,嚴格地依據法律征稅。第四,促進稅收執法的公開透明,以倒逼稅務機關提高其執法的公正度、能力和水平。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陳少英教授認為:稅收法定原則最深刻的內涵在於限制政府征稅權、保護納稅人財產權。在具體操作層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須編排稅收立法的路線圖和時間表。作為一個以商品稅為主的國家,我國在商品稅方面的立法卻非常欠缺,故在「營改增」改革中,應大力推動增值稅立法,並通過「價稅分離」,增強納稅人意識,從而在實現增值稅的經濟功能的同時實現其政治功能。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朱大旗教授提出:第一,稅收法定原則的涵義是經過人大代表的同意以及納稅人的立法參與,控制國家征稅權;並藉助稅收法律的安定性、規范性、可預測性,保障納稅人的財產權、生存權、發展權、生產經營自主權、人生規劃自由權等。第二,加快稅收立法的步伐。要改變立法機關力量薄弱的現狀,應當優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知識、年齡結構,增強立法人員的立法能力。第三,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不以在形式上制定稅收法律為已足,還應保證稅收法律在內容上對基本課稅要素等進行具體、明確、完備的規定,改善立法質量。第四,建立對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和對稅收法律的違憲審查機制,在「形式法治」的基礎上實現「實質法治」。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施正文教授認為:一方面,應充分認識稅收法定原則的崇高地位。它是稅法領域最高原則,並對一個國家的法治、人權保障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另一方面,應正確理解稅收法定原則的基本內涵。稅收法定原則之「法」既包括對稅收實體要素和基本的稅收程序要素的規定,又要求稅務機關嚴格地實施和執行稅法。在立法上,關注稅法的可實施性,改變過去立法「宜粗不宜細」的做法;在執法上,轉變按照計劃或任務征稅的思路,以稅收法律作為征稅的唯一依據;在司法上,發揮稅收救濟的功能,改革稅收司法制度。

二、我國稅收立法現狀的剖析和反思

與會專家基於國家治理的整體視角,解讀了稅收法定原則在我國實踐中的演繹情況。

中央財經大學稅收教育研究所賈紹華所長認為:《決定》中「國家治理」的提法彰顯了政府運作方式上的重大轉型,關繫到國家的「常治」和「久安」。 「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頂層設計主要包含三個指導思想,即稅種的法定、課稅要素的法定、徵收管理程序和技術的法定。只有滿足上述要求,才能奠定政府征稅行為的正當性,提高政府的治稅能力,發揮稅收作為一種國家治理途徑的作用。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周序中教授將《決定》中對稅收法定原則的明確承認視作「起始之元年」,是我國二十多年來稅制改革的一個階段性成果。在當前的改革深水區、矛盾激化期,財稅法治建設突顯了「法律」的價值,能夠合理地劃分私主體和公主體的財產界限,關乎人民的基本權利和利益。欲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就一定要樹立稅法權威,在稅法的表現形式、實行和運用上多下功夫,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稅法的籠子中。

普華永道合夥人梅杞成結合自身實務經驗,把中國稅法實踐中的問題總結為五個特徵:一是很多領域本應當有法,卻沒有法。二是很多領域有法,卻不公平。三是很多領域有法,但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的理解不一致,各地執行的差別非常大。四是很多領域有法,卻不依法執行。五是很多領域納稅人有權利,卻不敢行使這些權利,導致納稅人權利得不到很好的保護。

揚州稅務幹部進修學院李登喜教授認為:稅收法治之治實際上是一種「共治」,故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不能僅停留在立法層面。一方面應當構建科學的稅法解釋體系、健全稅法解釋方法,在與納稅人權利息息相關的規則解釋上,對行政機關的解釋權進行適當限制,防止稅收執法裁量權的錯用和亂用。另一方面,應當建立標准化案例稅法,也即稅法領域的案例指導制度,通過稅法的實踐探索來引導稅法的理論研究。

北京大學法學院張守文教授指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是財稅法學界和實務界已形成的共識,也是一個永恆的研究主題。從《立法法》第8條到1985年稅收授權立法決定、稅制改革試點模式,都與稅收法定原則存在著緊密的關聯。縱觀我國改革開放的歷程,1984年《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1993年《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都未在財稅改革上多作著墨,因此,此番《決定》中對「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完善稅收立法」等諸多財稅問題的明確表述,無疑具有深遠意義。

三、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頂層設計與可行路徑

與會專家從稅收立法、執法、守法、執法、監督、遵從等多

❷ 拆遷條例與物權法,憲法相抵觸之處

關於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審查的建議

(北京大學法學院沈巋、王錫鋅、陳端洪、錢明星、姜明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我國一直處於快速的城市化進程之中,在這一進程中,因拆遷而引發的各類矛盾、沖突、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在一些地方還發生了被拆遷人自焚、當事人與政府對峙等極端事件。這些事件不僅有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激化了民眾與政府的矛盾,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房屋拆遷及其所引發的種種矛盾,已經成為公眾高度關注的社會問題。我們注意中磨到,各級政府對房屋拆遷所引發的各種問題是高度重視的,也採取了一些解決問題的措施。但是,要從根本上解決房屋拆遷及其引發的各種問題,需要從制度上反思,需要標本兼治。如果不能從制度源頭上處理好城市發展的公共需求與公民財產權保護之間的關系,房屋拆遷引發的社會矛盾和沖突將會進一步加劇,以至嚴重影響改革、發展(包括城市化發展)的進程。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長期從事法律研究與教學工作的學者,我們高度認同和支持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以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科學發展、和諧社會和法治國家戰略,都強調國家對公民包括私有財產權在內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我們認為:國務院2001年6月6日頒布、2001年11月1日開始施行並沿用至今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與《憲法》、《物權法》、《房地產管理法》保護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原則和具體規定存在抵觸,這導致了城市發展與私有財產權保護兩者間關系的扭曲。立法機關應以法制協調統一原則為基礎,對《條例》進行審查,以建立合法、公平、公正的房屋拆遷法律關系。

為此,依據《立法法》第90條第2款賦予公民的權利,我們鄭重提出請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條例》進行審查的建議。具體依據和理由如下:

一、依據憲法和法律,補償是徵收合法有效的構成要件,應當在房屋拆遷之前完成,而《條例》卻將本應在徵收階段完成的補償問題延至拆遷階段解決

《憲法》(2004年修正後)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物權法》(2007年頒布)第4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7年修正後)第6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據此,要通過徵收獲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權,必須具備三個法定條件,亦即必須滿足三個標准:(1)「為了公共利益」;(2)「依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3)「給予補償賣鍵斗」。

可見,補償是徵收的構成要件之一,未依法補償,對房屋所有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的徵收程序就沒有完成;而徵收沒有完成,就不能進行拆遷。但《條例》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對房屋拆遷補償作出的具體規定將補償與對房屋的徵收分開了,將補償作為拆遷程序的一部分,這實質上就是將本應在徵收階段解決的補償問題延至拆遷階段解決,這與上述《憲法》、《物權法》及《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存在抵觸。

二、依據憲法和法律,徵收亮襲、補償主體應該是國家,徵收補償法律關系應該是行政法律關系;而《條例》卻將補償主體定位為拆遷人,將拆遷補償關系界定成民事法律關系

依據上述《憲法》第13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條的規定,徵收、補償的主體都是國家,徵收與補償應該在同一階段由國家來完成。但是,《條例》第4條規定:「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第13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第22條第1款規定:「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可見,《條例》規定的補償主體為「拆遷人」。而根據《條例》第4條第2款的規定,實施補償的拆遷人是「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而不是代表國家實施徵收的主體。

依據《憲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家依據公共利益需要,在依法補償的前提下,對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實施徵收。因此,徵收、補償法律關系完全是行政法律關系,必須遵守依法行政的要求。但是,《條例》不僅把補償主體定位為拆遷人,而且,基於這樣的定位,把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界定成民事法律關系。《條例》第15條規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條例》第16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正是由於這些規定對徵收補償法律關系的界定錯誤,致使一些地方政府在實際運作中只徵收、不補償,而把補償這一核心問題和矛盾推到拆遷階段,從而引發了大量的暴力拆遷、強制拆遷。可見,要解決當前拆遷引發的嚴重社會矛盾,必須廢止或修改《條例》關於拆遷主體、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等與《憲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相抵觸的上述條款。

三、依據憲法和法律,對單位、個人房屋進行拆遷,必須先依法對房屋進行徵收,而《條例》卻授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沒有依法徵收的前提下就可給予拆遷人拆遷許可

依據上述《憲法》第13條、《物權法》第42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條的明確規定,要對單位、個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拆遷,首先必須要對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依法進行徵收。

然而,《條例》並沒有將房屋徵收作為拆遷的前提。《條例》第7條規定:「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由此可見,拆遷人獲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並不需要以政府已經完成對單位、個人合法擁有的房屋的徵收為前提。換言之,在房屋仍然屬於單位、個人合法所有的時候,拆遷人就可依據這些與徵收程序毫無關聯的文件,取得拆除房屋的資格。這是與《憲法》、《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相抵觸的。

《條例》自2001年頒布施行起,歷經八年,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發揮了其應有作用,但其原有框架已經不再適應憲法、法律以及經濟、社會的巨大發展。如上所述,《條例》與《憲法》、《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存在重大抵觸,使得公民私有財產權的保障無法得到有效落實,損害了社會主義法制統一與尊嚴,成為引發大量拆遷沖突與矛盾、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因素之一。

為此,我們依據《立法法》第90條第2款、第87條、第88條之規定,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條例》存在的與「與上位法沖突」的問題進行審查。如確認《條例》有關條款確實與憲法、法律相抵觸,應依據《立法法》第88條予以撤銷,或根據《立法法》第91條,由人大專門委員會向國務院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建議國務院對《條例》自行修改。此外,我們也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我國城鄉領域的徵收、補償、拆遷問題進行綜合調查研究,在條件成熟時盡快出台土地徵收(包括土地所有權徵收與土地使用權徵收)和房屋拆遷法,統一解決徵收、拆遷的條件、程序、補償、安置標准與爭議裁決及救濟機制的全盤法律問題。
此致

敬禮

建議人:

沈巋,北京大學法學院

王錫鋅,北京大學法學院

陳端洪,北京大學法學院

錢明星,北京大學法學院

姜明安,北京大學法學院

❸ 北京律師楊在明負責天台案件嗎

律師簡介

楊在明律師
北京-北京
主任律師
19
好評人數
5134
幫助人數
1小時內
平均響應時間
律師簡介
楊在明,1968年出生,山東大學法學學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兼職教授,中國行為法學會特聘教授,中國東方文化研究會訴訟文化分會常務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培訓合作中心專家智庫委員會委員、客座教授,人民日報社《民生周刊》特約評論員,央視特邀嘉賓主持、評論員。現為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書記、主任。

楊在明從1995年律師執業至今逾27年,長期專注於行政法領域。2012年,楊在明律師創立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以行政法專業所為願景,用「正義、誠信、融合、責任」的在明精神服務客戶。

目前,在征地拆遷領域,楊在明及其團隊的足跡已遍布全國30多個省級行政地區,代理征地拆遷案件2萬余件,服務客戶百萬餘人。

楊在明代理的案件曾獲評「2014年度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案例」「2016江蘇十大典型案例」「2018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具有較大的司法與社會影響力。

楊在明多次參與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立法和修法研討會,其主持撰寫立法建議稿、修訂草案經全國人大代表提交形成了議案被審議。2016年,「法學三老」之一、著名法學家郭道暉對楊在明律師參與立法給予了極高的評價,為其親筆題字「中國律師參與立法第一人」。

憑借多年實戰經驗,楊在明撰寫了《房屋徵收補償操作策略與案例精析》態改等六部法律專著或律師論著。楊在明也曾在中央電視台、《中國新聞社》等嘩指數十家媒體上作為特邀嘉賓、作者發表法律評論、案件點評等,通過專業評論傳播法治理念。當前,楊在明的執業理念、執業業績獲得了業界和公眾的一致好評。

【個人榮譽】

2009年,榮獲「影響中國·第九屆中國時代十大風雲人物」榮譽稱號。

2010年,楊在明被最高人民檢察院主管、檢察日報社主辦的《方圓律政》雜志譽為「中國拆遷律師第一人」,其團隊被《方圓律政》雜志評為「中國第一拆遷團隊」。

2011年8月,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審定,被《中國律師年鑒》評為2010年度優秀律師。

2016年,「法學三老」之一、著名法學家郭道暉對楊在明律師參與立法給予了極高的評價,為其親筆題字「中國律師參與立法第一人」。

2017年,楊在明榮獲法制晚報法律大講堂「2016年度魅力律師」稱號。

【經典案例】

一、「青島平度3.21征地縱火案」——2014年度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案例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楊在明、劉勇進、金長勝律師代理的「青島平度3.21征地縱火案」,是我國首例因違法暴力逼遷被判處死刑的案件,有力地震懾了違法逼遷行為,為廣大被拆遷人依法維權奠定了信心。

二、「如皋市某公司行政強制拆遷案」——江蘇法院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由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楊在明、劉博韜律師代理的「如皋市某公司行政強制拆遷案」,克服了強拆主體不明確、當事人因維權鋃鐺入獄等困境,歷經五年、兩審,終獲勝訴。此案件在當地具有極大影響力,有力震懾了違法強拆行為。

三、「許某訴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2018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

由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楊在明律師代理的「許某訴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 ,明確宣示產權人因行政機關侵權所得到的賠償不能低於依合法徵收程序應得到的補償,體現了有權必有責、違法須擔責、侵權要賠償、賠償應全面的法治理念。這一行政法治領域的重大突破性勝利因此被載入史冊,成為指導今後土地、房屋徵收領域同類型案件裁判的重要案例。

【法治貢獻】

楊在明始終關注行政法領域的立法與修訂活動,通過舉辦、參加研討會、主持撰寫立法建議等形式參與重大法律修訂中。

楊在明律師先後分別就《行政程序法》《土地管理法》《違法建築認定與處置法》的制定和修改舉辦立法建議召開研討會,會議專門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徐昕、張千帆、鄭振源、蔡繼明、劉守英、盛洪、劉莘、楊建順、余凌雲、楊偉東等就立法建議進行深入探討,並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分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3個代表團120名人大代表,提交了三部亂閉配法律的立法議案,均成功得到審議結果(見附件)。

2010年4月,應邀中國人民大學洪範法律與經濟研究所,出席「維權律師的安全保障與應急機制研討會」 ;2010年9月,與數十位法學教授、檢察官、法官、律師共同出席方圓律政雜志社主辦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修改與完善研討會」;2010年11月,與北大五學者姜明安、沈巋、王錫鋅、錢明星和陳端洪等五位教授共同出席、「不動產徵收與搬遷法研討會」。

2015年1月,由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律師業務研究所共同主辦的「企業支持起訴——拆遷法治中的新力量」高峰研討會在京舉辦。

2016年,楊在明律師發起成立了中國行政法治「學術+實務」新平台——在鳴行政法治論壇,與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方圓律政雜志社聯合主辦首屆在鳴行政法治論壇暨「2016行政法治:預測與戰略高峰研討會」。同年,楊在明律師等人連續召開三次研討會,討論《行政程序法》《土地管理法》《違法建築認定與處置法(律師建議稿)》的立法與修訂問題。

由楊在明組織舉辦的歷屆在鳴行政法治論壇還有「產權保護與違法建築拆除問題研討會」暨第五屆在鳴行政法治論壇;「完善集體土地徵收制度」研討會暨第六屆在鳴行政法治論壇;「不動產徵收領域的產權保護」主題研討會暨第七屆在鳴行政法治論;「《土地管理法》修訂理論和實務的新動向」暨主題研討會第八屆在鳴行政法治論壇。

2020年,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楊在明等13位律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集意見階段,向自然資源部提交了有關《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的立法建議。其中部分修改意見內容出現在2021年9月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

【社會責任】

在專精法律業務的同時,楊在明長期熱心公益。多年來,他堅持為當事人舉辦百期「拆遷維權公益講座」,並獲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和律新社主辦的 「2018第二屆公益法律服務高峰論壇暨法律服務產業十大感動公益故事普法宣傳項目」頒發的「公益愛心獎」。同時,楊在明律師還定期組織和參與校園和社區普法課堂,為各類社會群體提供公益法律服務。

2016年,經中組部原部長、中國集體雷鋒評委會主任張全景同志批准,中國集體雷鋒評審委員會等六家單位作出的中雷字(2016)年003號《全國學雷鋒先進單位的決定》,授予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全國首家「雷鋒律師事務所」光榮稱號。

【出版物】

楊在明律師主編或參與撰寫的出版物有:

1.《房屋拆遷以案說法實用指南》,楊在明、黃艷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6月出版。

2.《拆遷案例勝訴指引》,楊在明、黃艷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8月出版。

3.《我以我血薦軒轅——中國大律師辦案紀實》,楊在明、陳光武主編,人民日報出版社2011年12月出版。

4.《房屋徵收補償操作策略與案例精析》,楊在明、黃艷著,法律出版社2015年1月出版。

5.《我是這樣代理拆遷案的》,楊在明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5年8月出版。

6.《大國律師公平夢》,楊在明主編,人民日報出版社2015年10月出版。

擅長領域
房產糾紛
合同糾紛
行政糾紛
征地拆遷
婚姻家庭
執業信息
律師姓名:
楊在明
執業律所: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職  務:
主任律師
執業證號:
11101*********801
服務地區:
北京-北京
咨詢電話:
185-1033-5593
地  址:
北京市東城區廣渠門外廣渠家園5號樓首東國際大廈A座9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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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行政訴訟法》在哪些方面進行了修改意義何在

北京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高段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對這部和百姓息息相關的「民告官」法做出了重要修改。
一:受案范圍擴大
【修改】將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違法集資、攤派費用的,沒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等行政行為納入了受案范圍。
【意義】經過20多年的實踐,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已經不僅僅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權利范圍在單行法中不斷擴大。「這是這部法在制度建設上的一個進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敬波認為,擴大受案范圍是總體趨勢,進一步明確列舉可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不予受理。
二: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法院立案
【修改】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意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龍非認為,雖然這是一個宣示性的條款,但把這個要求寫進來,體現了在行政訴訟中對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保障。這是四中全會精神在行政訴訟法修改中的一個重要體現和具體化。
「當然,要讓這一規定得到真正的落實,我們期待下一步還會有更具體的制度來配套完善,使之具體化。」龍非說。
三:可口頭起訴
【修改】起訴應當向法院遞交起訴狀,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意義】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巋認為,這一規定方便了當事人行使訴權。「很多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更希望採用口頭方式起訴。這種做法在實踐中操作性較強。但不論是口頭還是書面,起訴都要符合條件,如有明確被告、基本事實等。」沈巋說。
四:應當登記立案
【修改】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不能當場判定的,應接收起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搭扮意義】「這樣做減少了對原告起訴的阻礙。」龍非說,以前立案很大程度上是實體審查,以後法院立案主要是對原告的起訴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進行判斷。新規定同時要求法院要對當事人不清楚的地方進行釋明,給予指導。雖然會給法院增加工作量,但這是對當事人訴權的一種保護。
五:起訴期限延長到「六個月」
【修改】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意義】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延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為原告的起訴期限,由現行的行政訴訟法當中的三個月延長到了六個月,並且對一些特殊情況,都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這樣就可以給原告更多的時間來提起訴訟。
六:行政首長出庭
【修改】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意義】修改後的法律把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這也是特別強調,老百姓告官要見官。雖然由誰到法院去應訴,並不是一個非常核心的問題,但是通過這種行政首長戚枝譽出庭應訴的方式,一方面可以緩解官民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案件的解決。
七:可跨區域管轄
【修改】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意義】行政審判面臨的症結性問題就是行政的干預。一些基層法院人、財、物受制於地方和行政機關,導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這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決法院的「地方化」問題對公正審判造成的影響,從體制層面給行政審判注入了一劑十分有效的「強心針」。
八:不執行可拘留行政機關直接責任人
【修改】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增加規定「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
【意義】這一規定對於促進執行還是比較有力度的,雖然有『社會影響惡劣』的限制,實踐中可能會慎重使用這個手段,但是拘留還是有一定威懾力的。
九: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修改】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意義】實踐中復議機關為了不當被告,維持原行政行為的現象比較普遍,導致行政復議制度未能很好發揮作用。「這一修改有利於改變長期以來行政復議因許多地方和部門復議機關做『維持會』而導致復議公信力嚴重下降的現實困境。
十:明確提出要解決行政爭議
【修改】修改後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決行政爭議」的表述。
【意義】行政訴訟本來有三大功能: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和解決行政爭議,即監督、救濟、解紛。過去僅注重行政訴訟的監督和救濟功能,而忽視了它的解紛功能。
把解決爭議納入行政訴訟目的是對行政訴訟性質、功能正確認識的結果,為擴大行政訴訟調解的適用范圍提供了立法目的依據。

❺ 沈巋的介紹

沈巋,1970年出生於上海戚渣謹,祖籍浙江寧波。高中求學於山東棗庄。1988年高基9月進入北京大學法律學系攻讀法學專業。在北京大學先後於1992年、1995年、1998年獲法學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畢業後留校任教,現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北京大學法學院學位委員會主席、北京大學憲法與梁肢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❻ 跪求北大法學院沈巋的聯系方式

這個我們也不知道,我們是人大的,不是北大的。
而且老師電話是隱私,也不能隨便給人的啊。
你去北大法學院網站或是研究生院網站看看,或許有。
如果沒有,可以先問人家他的郵箱,然後發郵件給老師,
可能更好。
祝你成功!

❼ 已知函數h(x)=f(x)+g(x),其中f(x)是x的正比例函數,g(x)是x的反比例函數,且h(1/3)=16,h(1)=8

“如果你在2010年1月1日之後有小偷小摸、計劃外生二胎、在網路侮辱誹謗他人、無理纏訪鬧訪,甚至因為某種原因被媒體曝光或欠繳水費,你的信用檔案里都將被扣除20—100不等的分數;

如果你曾經被行政開除,判處刑罰,或行政拘留,那麼你的信用等級將直接被劃到‘C’檔,進入&lsquo,傳奇私服發布網;誠信警示級別’。如果你並不在意,又做出不良行為,那麼你的誠信將成為‘D’。相應的,你將失去申請執照的資格,也不能享受政策性扶持,乃至緊急救助。”

一個名為《睢寧縣大眾信用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將個人信用評估按分值分為ABCD四個“誠信級別”。按照這個規定,上面記者的假設極有可能成為現實。當首批信用分值在媒體公示後,這個江蘇的小縣城一下子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討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一,徵信內容過寬,限制了公民權利,是“典型的政府權力越位”;二,評級體系缺乏科學依據,分值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官員和政府的判斷;三,是否官民平等,一視同仁;四,公民隱私權能否得到有效保護。

睢寧政府為公眾信用狀況打分的事件,引伸出一個具有普遍性的話題——公權介入道德領域,“合適”嗎?

從幾年前的夫妻看黃碟被拘案,到煙民在家中吞雲吐霧面臨被曝光危險,再到小偷被迫在電視鏡頭前公開懺悔,個別地方政府介入道德領域的事件屢見不鮮。許多觀點反對公權力直接介入道德領域,但應承認,當下社會存在的道德問題也著實頑固。如果政府不能管、公眾又管不了,怎麼辦?在“道德秩序”的世界裡,政府、公眾、社會應該扮演怎樣的角色?

焦點1:

法律與道德之間存在中間地帶?

【觀點碰撞】

睢寧縣委書記王天琦不止在一個場合說過:在中國僅僅依靠法律是不夠的,在法律和道德之間有一個非常寬的中間地帶。他舉了兩個例子,一個是闖紅燈,一個是小偷小摸。無論在城市還是鄉鎮,闖紅燈的現象非常多,重慶打黑65人獲死刑和無期 查扣涉案資金31.46億;在農村,小偷可能偷一隻羊,只值100元,什麼刑罰都不夠,卻讓被偷的人家可能失去一個季度的柴米油鹽。王天琦把睢寧的大眾信用評級,解釋為掌控這個“中間地帶”的行為。

易中天(廈門大學教授):道德與法之間,原本就“無縫”,哪裡需要什麼“墊片”?

楊利敏(中國青年政治學院講師、法學博士):道德和法律之間是有一個低限度的重合的。某些被認為“構成社會共同體共同生活基礎”的道德規范實際已經進入了法律,成為基礎性的法律規范,而除此之外,不直接影響共同體共同生活的道德問題,完美國際,就應交給個人決定。

楊利敏以贍養老人為例告訴記者,當出現虐待、遺棄等現象時,贍養問題便上升到法律制裁的層面,重慶打黑65人獲死刑和無期 查扣涉案資金31.46億,如果沒有達到這個嚴重程度,就應由家庭成員內部自我決定。

但,也有觀點認為“中間地帶”是存在的。

沈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法律管起來乏力,道德約束力也不足的“灰色區域”是存在的。比如,非常普遍的行人闖紅燈行為。顯然是被法律禁止的,但處罰很輕。交警懶得管,國人自律性又不強。在道德上,這一行為算不上特別“惡”或嚴重違背社會風尚,對其規范也比較弱。

自古以來,在鄉里鄉親的“熟人社會”,道德或信用靠社會輿論和內在自律機制維系。但是,工業化、城市化的進程中,“陌生人社會”逐漸形成了。人與人之間不再熟悉,流動性又非常強,很難通過傳統的鄰里輿論對其行為的道德與否、守信與否進行約束。如此,便形成了道德約束力相對較弱,而法律又不能嚴格管理的“灰色地帶”。

焦點2:

公權“越位”背後藏著什麼隱憂?

【觀點碰撞】

事實上,國外早已有評價個人信用的做法,如以分數等級評價個人信用的做法就源自美國FICO信用分制度;在國內,深圳、上海也分別推出了類似辦法。不過,這些個人信用評價體系主要應用於金融領域,而由政府以信用分數的形式給個人打分評級,並以強制的手段規范個人行為的方式卻很少見。睢寧徵信辦主任朱品武也直言不諱,對巧猛於信用等級C、D的人來說,面臨的懲罰主要來自於申領營業執照、政審等社會管理領域。

郭敬波(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在美國馬里蘭州,釣一條未達到“法定尺寸”的小魚橡塵,就要被記入不良行為檔案;比利時個人信用中心辦公室,把欠債、違約、抵押貸款情況等一一記錄在案。但為什麼類似的做法移植到國內,就被公眾口誅筆伐了呢?我看主要是這些評價體系由政府直接操作,而且被敲上了沉重的“管理”烙印。

沈巋:公眾對於睢寧事件的不孝如橋認同,首先源於對於政府公權力的警惕。改革開放三十多年,民眾對政府公權力是否可以包攬一切有了較高的警惕。所以,一旦有誰試圖管理道德事務,便使公眾不再注意其出發點是否善意,而是擔憂政府公權力的膨脹。

睢寧的信用評價體系是無所不包的。政府對個人在許多方面的信用信息進行綜合評分,據此把人分成不同等級後,又在不同領域對不同等級的人給予不同的對待。這種大包大攬、而不是有針對性的作法,會使公眾對該體系的合理性產生嚴重懷疑。

楊雪冬(北京大學中國政府創新中心副主任):大部分個體在公共事務中、公共空間乃至私人領域里變成了“沉默的大多數”。集體性的權力缺位,必然會助長個別權力的越位。這也為公共權力的“越位”干預提供了理由。要保持社會的秩序,如果社會不能自治,那麼只能依靠“他治”。

焦點3:

是“父母官”還是“服務者”?

【觀點碰撞】

在國內,個別地方政府利用公權對公民道德進行“管理”的事件並不是孤立的個案。沈巋等人認為,公權越位有可能產生許多潛在的危險:第一,政府對私權的侵犯,對私人空間的侵犯,這會使隱私的保護變得非常困難;第二,公權力腐敗的可能性加大,在個人徵信系統中,相關政府部門有很大權力,權力意味著資源,資源則使尋租成為可能;第三,將形成對全能政府的依賴心態,公眾動不動就找政府,政府什麼都要管;第四,政府公權力的越位,實際上意味著對市場、對公民社會的擠壓,世博開幕海外華人寄厚望 加拿大僑胞組團返鄉參觀。

易中天:權力一旦越界,它還縮得回去嗎?所以,道德這事,政府管不得。

楊利敏:某些地方政府感覺自己在道德上優越於社會和公民,嘗試以一種“教化者”的形象出現,這與過去“父母官”的思維一脈相承。但與當下服務型政府的努力方向卻背道而馳了。

沈巋:政府插手個人信用事務本身不見得就一定錯,英雄合擊,關鍵是,政府在多大范圍內進行合法合理的干預。

舉例說,我國工商部門對企業信用進行分類監管,如被鎖入北京信用信息系統的“警示信息系統”的市場主體(含自然人),在鎖入期間其投資資格受到限制,包括自然人不能擔任其他公司的新股東等。這種思路和方式,是很多人都能接受的。因為政府對個人信用信息的運用並不是無所不包的,而是讓其在什麼地方失信,就在什麼地方受到限制,而非“連坐”其它。“服務型政府”應該做尊重人民意願、體現人民要求的事。

焦點4:

界限應該定在哪裡?

【觀點碰撞】

從生二胎、拖欠貸款、不贍養老人,到毒奶粉、地溝油、醫院用工業氧氣,有違道德的事件層出不窮,而這正為一些地方政府提供了“作為”的空間。睢寧大眾信用管理辦法出台後,令人意外地卻獲得當地民眾的支持。對於實施效果,睢寧官方回應稱,兩個月來,農村盜竊發案率同比下降26.8%,公安交警部門查扣酒駕人數同比下降71.4%,闖紅燈人、車數同比下降22.8%……“ 西方的自律和自治,在中國50年也做不到,我們今天這樣做,是為了今後能進入自律和自治。”王天琦說。

沈巋:在經過幾年的治理後,重回自治自律?那為什麼不從一開始就讓市場、社會、家庭來解決誠信等道德問題呢?比如,建立銀行的誠信評價體系,或利用協會、社區、NGO組織自發對公民、企業加強約束。

楊利敏:什麼樣的道德問題是政府需要過問和可以過問的,這在法律中已經規定好了,除此之外,政府無強制性的權力來介入。也就是說,法律授權的政府才可以做,沒有獲得法律授權的,政府不能做。這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沈巋:公權力應以市場、社會、家庭確實難以通過自身力量維系的公共秩序為界標。如果可以通過市場、社會、家庭的力量予以解決的問題,或者通過政府指導、培育市場、社會和家庭的力量來解決的問題,政府 就不應該直接插手和干涉。

易中天:在市場經濟下,體現“契約原則”的是法律,體現“誠信原則”的是道德。在建設這樣的市民社會中,政府一可以保護,二可以服務。

“關鍵在於,是否有適當的社會機制,讓公民在表達自身道德需求和形成道德實踐乃至新的道德規范時有一個落腳的地方。”楊利敏說,這個社會機制包括暢通民事訴訟、公益訴訟的渠道,NGO(非政府)組織的建立等。 “如果要依靠政府自上而下地施予和強制推行道德規范,誅仙發布,成為‘監護人’,將使公眾失去自發的熱情和內在的驅動力。功利地‘做道德’,不是真正的道德。”

沈巋說,在“陌生人社會”中,政府應努力通過培育市場、社會和家庭的力量,對道德秩序加以維系,而不是直接處理。“必須意識到:政府不是萬能的,更不是道德衛士;政府首要的是保證自己的誠信、當好一個好老師,因為‘政府是一個感染力極強的教師,不論教好教壞,它總是以自己楷模行為教育整個民族’”。

❽ 北京大學法學院的現任領導

院 長:張守文(全面主持行政工作)
副 院 長:
潘劍鋒(分管本科生教學)王錫鋅(分管國際合作、中國法碩士項目)楊曉雷(分管行政、財務、校友、籌資、繼續教育、國內合作、圖書館(行政))薛軍(分管科研、法治與發展研究院、圖書館(學術資源))郭靂(分管研究生教學)
院長助理:殷銘(行政) 楊明(研究生教學) 車浩(本科生教學) 侯猛(科研)陳若英(國際合作) 李媛媛(國際合作) 書 記:潘劍鋒
副書記:朴文丹路姜男
委 員:王成、朴文丹、楊曉雷、汪建成、沈巋、張騏、張守文、郭靂、潘劍鋒 主席:楊曉雷
委員:張守文、潘劍鋒、朴文丹、王錫鋅、楊曉雷、薛軍、郭靂、錢明星、路姜男、殷銘、喬玉君、陳志紅、張騏、徐愛國、李紅海、凌斌、湛中樂、沈巋、甘培忠、肖江平、白桂梅、宋英、王慧、張智勇、葛雲松、許德峰、易繼明、樓建波、王新、車浩、汪建成、江溯
秘書:殷銘 主席:錢明星
副 主 席:張雙根粘怡佳
組織委員:洪艷蓉
宣傳委員:王社坤
福利委員:張 婕
女工委員:黃 晨
文體委員:賈薇薇 主席:陳興良
副主任:陳瑞華、沈 巋
委員:(以姓氏筆劃為序)
馬懷德朱蘇力劉凱湘劉 燕張守文張 騏 賀衛方錢明星龔刃韌崔建遠梁根林 潘劍鋒 主席:潘劍鋒 副主席:宋 英 委員:郭 靂、甘培忠、汪建成、王 磊、傅鬱林、徐愛國、王 慧、易繼明、王 新、樓建波、薛 軍

❾ 北京大學沈巋老婆

你好
這個是私人隱私

這個沒法回答的,

❿ 「一處失信,處處受限」——信用懲戒的邊界在哪裡

來源:光明日報

圖集

誠信「紅黑名單」、信用分、聯合獎懲等信用工具已日益在我們的生活中產生作用,人人都將擁有信用檔案的圖景逐漸成為現實。但同時,我們對 社會 信用又所知甚少。

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信用系統最初主要應用於金融領域,用來衡量個人或者企業、組織是否能夠遵守承諾、及時還款,也就是我們最為熟悉的「徵信」。我國徵信體系從2006年設立央行徵信中心起步,已走過了14年歷程。

但信用的意義不局限於金融領域。信用體系為處理復雜且充滿風險的 社會 關系提供了重要參考。在我國 社會 信用體系建設中,「信用」的外延與內涵都在擴大,超出了國際通用的金融范疇。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張欣認為, 社會 信用雖然包含了「信用」二字,但更重要的是其前置詞「 社會 」二字——這表明信用已經不再局限於商業和金融領域,而是逐步擴展到 社會 治理領域。在我國現代化與城市化進程高速發展的大背景下, 社會 結構從「熟人 社會 」轉變為「陌生人 社會 」,但長期以來信用治理結構有所滯後, 社會 信用體系建設正是對這一現實背景的制度回應。

黨的十八大報告將 社會 信用體系明確為政務誠信、商務誠信、 社會 誠信和司法公信四個部分。2014年,《 社會 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發布,一系列信用獎懲措施在此基礎上展開:2014年3月,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委聯合簽署《「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2016年9月,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要求建立健全跨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機制建設,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體系……

在各地 探索 推動下, 社會 信用體系建設不斷結出碩果,誠信 社會 建設加快推進。然而,個別地方推出的信用懲戒措施卻呈現出層層加碼的趨勢,引發諸多爭議。

信用懲戒應保持謙抑性

案例

蘇州高新區某企業法人代表小華爸爸(化名),因在蘇州市區投資設立企業和累計繳納稅款,可以得到至少30分加分。按照蘇州市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積分入學相關政策,小華可以獲得入學資格。

2016年3月,當小華爸爸到街道便民服務中心遞交材料時,卻被告知因其公司沒有按時報送年報,被工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無法獲得相應加分。最終小華爸爸補報年報後,才得到兒子入學名額。

上述案例並非孤例。多地出台的相關信用懲戒舉措,將失信的評判范圍廣泛應用於交通違章、上訪、食品葯品、生態環境等領域。信用懲戒措施從日常監管、市場准入到投融資、從業、考核、消費,涉及聲譽、資格乃至人身自由。

比如,2019年3月杭州地鐵規定,逃票三次納入個人信用信息檔案。同年,北京地鐵「禁食令」正式生效。除嬰兒、病人外,在列車車廂內進食將被記入個人信用不良信息。部分地方政府還將未盡贍養義務、頻繁跳槽等納入個人徵信。

在張欣看來,我國 社會 信用體系的設計邏輯是希望建構一種橫跨法治領域與德治領域的綜合性信用治理體系。

「將違反法律的行為列為失信行為,主要是為了加強執法的威懾性。比如,有的企業違反了環境保護法,受到行政處罰,有可能在繳納罰款之後繼續製造污染。但如果被列入失信名單,就會導致企業無法在銀行貸款,進而避免排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巋說,一些領域違法現象較多且屢禁不止,執法成本較高。通過各部門的聯合懲戒,確實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改善法律實施效果,減少違法現象的發生。

「但不能為了提高法律實施的效率而忽略泛化失信和失信懲戒帶來的不利後果。」沈巋指出,從前文所述的案例中也可以看出,一些地方政策不僅將違法與失信劃等號,還將公德與之掛鉤。但在依法行政前提下,目前的部分失信懲戒措施已經偏離了法治的航道,「這是很危險的」。

沈巋認為,應遵循信用懲戒謙抑性原則,從法定性、關聯性、合比例性以及程序性上對失信懲戒,尤其是聯合懲戒進行法治控制,「『一處失信,處處受限』作為一個口號非常形象,但是不能把它當作一種法律原則來用。否則,會導致對合法權益的保障不足」。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數字經濟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慶華注意到,實踐中,一些規范性文件將個人的違法行為界定成失信,並將違法行為列為失信懲戒對象,帶來了對當事人行為的雙重乃至多種懲罰,和行政法上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容易產生沖突,而懲戒的後果往往會限制公民的基本權利。

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穆長春此前在接受采訪時也認為,信用不是「超級警察」,也不是為了評選道德楷模;信用系統直接影響 社會 大眾的隱私保護、信貸公平性等公共利益,應該本著「最少、必要」原則進行信息採集、保存和加工。

與失信懲戒一體兩面的是,多個城市推出了各具特色的「信用分」。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范圍內已有約20個城市推出了市民信用評價產品,如蘇州的「桂花分」、宿遷的「西楚分」、杭州的「錢江分」、威海的「海貝分」、廈門的「白鷺分」等。

在這類評分機制下,分數高的人群能夠獲得政策優惠、教育、就業、 社會 保障等多方面的便利。這容易被質疑是根據信用分數將人分為「三六九等」,將使本該平等享受的公共服務受到限制。多位專家提醒,這容易成為一種新的尋租方式。評分如何設計、如何做到公平、如何嚴格程序,應加以具體規范,將自由操作空間壓縮到最低。

信用不該是個「筐」,應用邊界亟待劃定

案例

2013年5月,江蘇省政府辦公廳發布《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該辦法第20條對較重失信行為人規定三年內禁止報考公務員,第23條對嚴重失信行為人規定禁止報考公務員。

該辦法發布之際的公務員法第24條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人員是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以及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可見,上述辦法超越了公務員法規定的情形,違反了公務員錄用限制的法律保留原則。

「信用是個筐,什麼都往裡裝。」定義「信用」、劃定應用邊界是當前亟待解決的難題。

根據立法法,凡設區的市都有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這就導致信用立法存在層級偏低的問題,立法質量參差不齊。學者普遍認為,重要原因在於缺少專門上位法對信用體系建設進行統一規范。

近日,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公共信用納入范圍、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規定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依據,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擴展設列嚴重失信名單的領域。作為行政規范性文件,由於法律效力位階較低,其在實施後的效果如何還需檢驗。

2019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指出, 社會 信用方面的立法項目屬於第三類項目,即立法條件尚不完全具備,需要繼續研究論證。

十餘年的 探索 之後,為何立法條件仍然「不完全具備」?

沈巋認為,要對 社會 信用體系進行規范難度較大。對於已經實施的失信懲戒,需要一一甄別究竟哪些是需要納入 社會 信用制度體系加以規范的,哪些是不需要的。其次,對於 社會 信用體系的邊界在哪裡,目前還沒有形成共識。

「各地的 社會 信用實踐是不一樣的,這就使得制定一部涉及到一體化、標准化和個性化平衡問題的綜合性法律變得困難。」張欣進一步說明。

「即便在頂層立法時機尚不成熟的情況下,也不能一味等待。」沈巋認為,應當按照信用懲戒應有法律依據、禁止不當關聯、保證過罰相當等理念,展開對當前 社會 信用體系規范的清理。與此同時,在與 社會 信用相關的現行法律法規的修訂中,需要對如何規范失信懲戒、守信激勵問題加以重視。

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首次對行政處罰的定義進行了規定。「嚴格意義上,可以把失信懲戒納入行政處罰范疇,對其進行規范。」沈巋說:「在目前大力推行 社會 信用體系建設的政策導向下,更應持一種謹慎的態度。」

建立高效的信用主體法律救濟途徑

案例

在一起借貸案件中,武漢光谷激光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一審法院對該公司發出限制消費令。陳某系武漢光谷激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費活動。

陳某不服,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稱大學畢業後他應聘進入武漢光谷激光公司,於2016年8月29日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並成為該公司名義股東。實際上,其本人既不是公司股東,也不是公司高管、負責人,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名義股東並非其主觀意願。

在目前上位法遲遲無法到位、各地立法質量參差不齊的情況下,汪慶華認為, 社會 信用立法應當建立異議解決和失信修復機制,賦予信用主體以錯誤修正、瑕疵補足、司法救濟等權利。

2019年全國兩會期間,江蘇、廣東等代表團也提交了關於加快信用立法、推進誠信建設的議案,提出應充分保障信用主體的信用權益,明確賦予信用主體信息知情權、信息異議權、信息修復權、信息遺忘權及復議訴訟權。

目前,一些部委發布的指導意見和部分地方法規對當事人的法律救濟渠道進行了規定。如國家發改委下發的《關於落實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民用航空器有關工作的通知》中明確,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異議的,應當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糾正申請,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糾正。

除了錯誤糾正外,另一種情況是信用修復,即當事人列入失信名單後,一段時間內做到了合法合規,按照規定可以將其從名單里移除出去。

這些都是有利於當事人的法律救濟途徑。值得注意的是,因認為自己被列入失信名單有誤而提起訴訟的案件,至今沒有進入公眾視野的勝訴案例。

「上述案件是比較有代表性的,在眾多類似案件中,都可以看到當事人對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有異議的均在訴訟中提出了執行異議。但法院認為對被執行人信用懲戒的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執行異議案件的受案范圍,因此對於當事人的異議申請都基本以駁回請求處理。」張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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