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學翟國慶教授
『壹』 環境保護方面的
什麼是環境保護
----環境保護就是運用現代環境科學理論和方法、技術,採取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科學技術的等多方面措施,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防止和治理環境污染和破壞,綜合整治環境,保護人體健康,促進社會經濟與環境協調持續發展。這一概念明確了環境保護的指導理論、目的、內容和應採取的措施,尤其是將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納入環境保護。這就要求人們在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深入認識並掌握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根源與危害,有計劃地保護環境,防止環境質量惡化,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保護人體健康,保持生態平衡,保障人類社會的持續發展。
環境保護常識
什麼是環境保護法?
環境保護法,在廣義上又稱為環境法,是調整因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目的是為了協調人類與環境的關系,保護人體健康,保障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其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關於合理開發利用自然環境要素,防止環境破壞的法律規范,一是關於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環境的法律規范。另外還包括防止自然災害和減輕自然災害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法律規范。環境保護法除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徵外,還具有綜合性、科學技術性、公益性、世界共同性、地區特殊性等特徵。環境保護法律規范,最早可以追溯到三四千年前的古代國家,但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現代環境法出現在世界上是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
我國的環境保護法是在70年代未以後迅速發展起來的,目前已經初步形成了包括環境保護的憲法規范。環境保護基本法,環境保護單行法和環境保護法規、規章組成的體系,成為我國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法律部門。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范圍主要包括,環境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雜訊污染防治法等;自然環境要素保護法,如森林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土保持法等;文化環境保護法,如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環境管理、監督、監測及保證法律實施的法規,如環境監測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等。
另外還有各種環境標准,包括環境基礎標准和方法標准、環境質量標准和污染物排放標准。隨著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和環境法制工作的加強,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內容將不斷充實和完善。
環保是現代生活中人類面臨的最大問題.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從基礎做起.
首先,要大量宣傳,提高人們的覺悟與認識,加強環保意識.
其次,要進行廢物回收利用,減少對森林樹木的砍伐.還要加強對白色污染的處理,少使用塑料製品.
最後,要對清潔方面作改進.使市容更整潔.
為了地球的明天,我們必須從現在開始努力,要好好地保護環境.於此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實行垃圾分類袋裝化.這樣不僅能減少環衛工人的工作量,還能更好地起到廢物利用,減少污染,節約資源.
買菜時,少用塑料袋,盡量用竹籃子.
用筆盡量用可換芯的,減少圓珠筆外殼的浪費與垃圾量.
外出吃飯盡量不用一次性飯盒.
播種綠色就是播種希望 垃圾過剩與環境問題 垃圾的回收及資源化綜合利用 垃圾的回收及資源化綜合利用(下)海浴室中的科學
從喝純水想起
時下,飲用水正成為一種潮流.盡管媒介不只一次地介紹過飲用水的種種弊端,但"飲用水"族仍然日益擴大.
飲用水不單單指純水,還包括礦泉水,蒸餾水甚至太空水等等. 而我們喝著長大的自來水則成了相對的"非飲用水". 我們並不排除目前飲用水風靡,炒作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它反映了當前水體污染的嚴重已經到了難以下口的程度.
有報道說:"據報道979年對全國798座城鎮的調查, 全國日污水排放量為國為民258萬噸, 其中工業廢水佔用819,生活污水占據199. 1989年對全國代表大會854個城鎮進行調查,每天的排放量達365.3億噸.其中工業廢水達成協議5.5億噸. 這些廢水絕大部分未經處理就直接排放, 污染了江河湖海.
此外, 更有一個不爭的事實擺在每個上海人面前.上海的母親河黃埔江,50年代中期(1958年)之前是一條水質清澈,魚蝦成群的河道,1962年水質開始受到污染, 1963年開始出現為期22天的黑臭期,1988年上升到場29天,佔全年約2/3, 水質不合格江段佔64.5km,佔全長113.5km的56.99%.
水污染的危害是不是不言而喻的.水體污染,水質惡化對人體健康和人類生活,生產都帶來了嚴重的危害.
水是人類賴以生存的重要物質,潔凈的人能給人們帶來蔥蘢花木,鳥語花香,恬靜舒適,美麗如畫的優美環境,給人們帶來寧靜,愉悅和和平.但是今天污染了的水給人們帶來的是痛苦,恐怖和災難.為了使生活更美好,讓秀麗的山水永駐人間,讓清水長流不斷,人們已越來越清晰地認識到防止水污染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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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保護環境,需要做的事情實在太多了。許多事情當然必須由國家和政府來做,比如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禁止使用氟利昂等等。但是,有些事情卻與我們每一個人有關。我們如何做到從我做起,保護環境呢?下面幾條是我們每個人應該做到的:
首先,必須遵守有關禁止亂扔各種廢棄物的規定,把廢棄物扔到指定的地點或者容器內,特別是不要亂扔廢電池,因為一節廢電池中所含的重金屬,如果流到清潔的水中,它造成的污染是非常厲害的。
其次,在學習中,要盡量節省文具用品,杜絕浪費,比如,鉛筆是用木材製造的,浪費了鉛筆就等於毀滅了森林。
第三,應該盡量避免使用一次性飲料杯、泡沫飯盒、塑料袋和一次性筷子,用陶瓷杯、紙飯盒、布袋和普通竹筷子來替代,這樣就可以大大減少垃圾的產生。
第四,雖然泡泡糖是小朋友們十分喜愛的糖果,是一種有益於人體健康的食品,但是,千萬不要亂扔咀嚼後的膠基,因為它會到處亂黏。在吃的時候,可以先將它的包裝紙收好,用來包裹吐出來的膠基,然後,再將它扔到廢物箱內。
第五,不要隨意捕殺野生動物,尤其不要吃人類的益友——青蛙,因為1隻青蛙1年內大約能吃掉1.5萬只昆蟲,其中主要是害蟲。
第六,要愛護花草樹木,不破壞城市綠化,並且積極參加綠化植樹活動。
第七,離開房間時,關上電燈並且拔掉電視機、音響、計算機等的電器插頭。
第八,即使在最寒冷的地方,也沒有必要使室溫超過18℃,如果你覺得冷,可以多穿一點衣服。
第九,盡可能用節能燈代替普通燈泡,盡管它的價格相對貴一些,但它的耗電量只及普通燈泡的一小部分。
第十,用密閉容器代替塑料包裝物來儲藏食物。
第十一,購買飲料盡可能選擇可回收再利用的罐裝飲料。
第十二,請攜帶自己的購物袋去購物,以避免使用不可回收利用、不可分解的塑料袋。
第十三,節約用水,在刷牙時,請關閉水龍頭。
第十四,園丁應施用有機
肥料,如混合肥和糞肥,避免
使用殺蟲劑和除草劑,因為它們會滲入泥土,危害水源。
第十五,開車時減速行駛,這樣耗油量小,還可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第十六,盡量以步代車或騎自行車。
無論是過去、現在,還是未來,也無論是家庭、國家,還是世界,環境永遠是我們的朋友,善待朋友,就是善待我們自己。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規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並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計劃部門方可批准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五條 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十八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採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葯及植物生產激素。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二十二條 制定城市規劃,應當確定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目標和任務。
第二十三條 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
第四章 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條 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採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徵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 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徵收的超標准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九條 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三十條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
第三十一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防範。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三十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有毒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三)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的。
(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五)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的,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礦產、漁業、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的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同時廢止。
可持續發展認為發展與環境保護相互聯系,構成一個有機整體。《里約宣言》
指出「為了可持續發展,環境保護應是發展進程的一個整體部份,不能脫離這一
進程來考慮」。可持續發展非常重視環境保護,把環境保護作為它積極追求實現
的最基本目的之一,環境保護是區分可持續發展與傳統發展的分水嶺和試金石。
一、可持續發展突出強調的是發展,發展是人類共同的和普遍的權利。
發達國家也好,發展中國家也好都應享有平等的,不容剝奪的發展權,對於
發展中國家,發展更為重要。事實說明,發展中國家正經受來自貧窮和生態惡化
的雙重壓力,貧窮導致生態惡化,生態惡化又加劇了貧窮。因此,可持續發展對
於發展中國家來說,發展是第一位的,只有發展才能解決貧富懸殊,人口猛增和
生態危機提供必要的技術和資金,最終走向現代化和文明。
二、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緊密相聯。可持續發展把環境建設做為實現發展
的重要內容,因為環境建設不僅可以為發展創造出許多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效益,
而且可為發展保駕護航,向發展提供適宜的環境與資源;可持續發展把環境保護
作為衡量發展質量、發展水平和發展程度的客觀標准之一,因為現代的發展與現
實越來越依靠環境與資源的支撐,人們在沒有充分認識可持續發展之前,隨傳統
發展,環境與資源正在急劇的衰退,能為發展提供的支撐越來越有限了,越是高
速發展,環境與資源越顯得重要;環境保護可以保證可持續發展最終目的實現,
因為現代的發展早已不是僅僅滿於物質和精神消費,同時把為建設舒適、安全、
清潔、優美的環境作為實現的重要目標進行不懈努力。
三、可持續發展認為,在環境保護方面,每個人都享有正當的環境權利。環
境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的,對別人是一種權利,對自己則是一種義務,人們的環境
權利和環境義務是平等的和統一的。這種權利應當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維護。
四、可持續發展要求人們放棄傳統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方式。就是要及時堅
決地改變傳統發展的模式——即首先減少進而消除不能使發展持續的生產方式
和消費方式。它一方面要求人們在生產時要盡可能地少投入,多產出;另一方面
又要求人們在消費時盡可能地多利用、少排放。因此,我們必須糾正過去那種單
純靠增強投入,加大消耗實現發展和以犧牲環境來增加產出的錯誤作法,從而使
發展更少地依賴有限的資源,更多地與環境容量有機的協調。
五、可持續發展要求加快環境保護新技術的研製和普及
解決環境危機、改變傳統的生產方式、以及消費方式,根本出路在發展科
學技術。只有大量地使用先進科技才能使單位生產量的能耗、物耗大幅度下降,
才能實現少投入,多產出的發展模式,減少對資源、能源的依賴性、減輕環境的
污染負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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