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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導師責任制

發布時間: 2023-07-03 16:54:41

『壹』 考研導師有多大的權力

考研時:

考研面試時導師權利是很大的,因為在考研過程中,分為初試和復試,只有初試達到學校要求才能參加復試。在復試過程中,需要先填寫報考導師。而復試分為面試和筆試。在面試過程中,是由幾位老師共同面試,他們依據面試表現給予分數。考研錄取成功與否是決定於初試和復試總分數。但是如果填報導師對報考他的學生不滿意,是不會招收該名考生,這樣該耐旅散鎮喚名考生只能選擇本校調專業或者調劑其他學校,所以導師權利是很大的。

讀研時:

現在的研究生培養模式基本是「導師負責制」, 也就是說一個導師帶領多名研究生完成相關的科研項目或課題,導師負責研究生的學術培訓和學位昌氏論文等。但研究生們卻說,所謂的「導師負責制」,就是你能不能畢業、什麼時候畢業,都是導師一個人說了算。

雖然每個研究生培養單位關於研究生培養都有明確的規定,但還是發生了不少問題,有些問題甚至非常嚴重,這也說明了問題的所在。這些年來各研究生培養單位,關於研究生學習、考核和畢業的相關規定,越來越細致,也越來越完善,相比起來關於研究生導師的相關要求和規定就少一些,也不健全。

研究生培養與大學生教育在很多方面是不同的,有很多個性化的問題,細究起來比較復雜,這也導致某些導師對其職責的錯誤理解和權力的濫用。所以,發生問題,研究生導師和研究生培養單位都應該是有責任的。要解決問題,也需要從研究生導師和研究生培養單位兩個方面做起。

『貳』 研究生導師是幹嘛的

每個研究生都有各自的培養計劃中的課程安排,而課程安排是通過導師和研究生共同選定的,而全部課程是研究生院安排的,你有哪些課程安排就去聽哪些課並參加考試。

研究生在讀書期間基本上實行導師負責制,導師就像班主任老師那樣引導和督促研究生的學習和生活;導師一般還能提供比其他老師給你的更多的學習和研究上的支持;導師很可能與自己的研究生和藹交流並建立父子或兄弟般的真摯感情。

『叄』 研究生學術不端,導師應該負責嗎

    導師在學生學術不端行為中,究竟是無心之過還是有意為之,又究竟該承擔多大責任,其實很難有一個清晰的判斷。
  相當一部分研究生的學術不端行為,源自於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因此,當務之急是對研究生的考核標准作出一定改變。   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有這樣一句古話師徒如父子。也就是說,學生與導師的關系有些類似行毀盯於孩子與家長。那麼,在現在的科研環境下,當「孩子」出問題時,「家長」應該受罰嗎?   不久前,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於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似乎回答了這個問題。余猜意見明確規定:導師是研究生培養的第一責任人……研究生發生學術不端行為的,導師應承擔相應責任。   然而,正是這一「學生犯錯,導師"連坐"的規定,引來了一片議論之聲。   疑問一:合理嗎?   據了解,關於學生犯錯後,如何「處置」導師的政策,國內久已有之。   例如,早在2010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公布的《關於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檔和設的意見》明確規定,對於學生學術不端行為負有責任的指導教師,可作出暫停招生、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2012年8月,教育部公布的《關於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暫行處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也明確提出,學生論文造假指導教師要負連帶責任。   在學校層面,2010年初,華中科技大學修訂了《華中科技大學研究生導師條例》,規定指導的研究生有學術不端行為,將給予導師相應的學術處分;中國農業大學也於同年宣布,如果研究生論文抄襲剽竊,指導教師也將連帶受罰……事實上,作出類似規定的高校遠不止以上兩家,似乎學生犯錯,導師「連坐」已是一種自然。   自然的東西就一定合理嗎?   顧瑩是北京某重點高校外語學院的一名博士生導師。在了解到此次三部委意見的相關內容後,他向記者倒了一番「苦水」。   顧瑩表示,三部委的意見初衷無疑是希望導師加大對研究生科研誠信的教育,但在指導思想上卻存在一定的偏差。「這種做法的本質是把研究生出現的問題追加在導師身上,強調導師對研究生能力的影響。」他說。然而教育部當年規定研究生培養目標時,要求培養碩士研究生具有相對獨立的研究能力,博士生則要有獨立的研究能力。從這個角度講。研究生需要的是獨立,為什麼導師反倒成為「第一負責人」了?   事實上,早在2012年,教育部出台《關於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暫行處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時,就有人曾提出質疑,表示學生論文有抄襲,導師確有失察之責,但更應強調學生自身責任,否則學生的一切都要由學校和老師負責,將導致學生根本毫無責任感。所以,「連坐」不如更強調對論文第一創作者的重罰。   「中國傳統思路認為,研究生抄襲而沒有察覺,說明導師沒有水準。而在西方,學生抄襲跟導師是沒有關系的。因為導師審查學生論文的一個前提,就是假定論文是原創的,檢查論文是否抄襲從來都不是導師的職責范圍。」顧瑩說,如果導師發現學生有抄襲現象,當然應該舉報和制止,但如果沒有發現,導師也不應該被追究什麼過錯。   疑問二:可行嗎?   雖然在制度和理性上存在一定爭議,但近年來,導師因為學生的學術不端行為而受牽連事例並不少見。比如在2007年底,復旦大學官方網站通報了該校信息學院的一起學生論文涉嫌抄襲事件。在事件的處理結果中,造假學生的導師因為「失職」,被免去了兩年內的招收研究生資格。   縱觀各校對於學術不端的規定,對相關導師的處理手段多為暫停招生或取消導師資格。而這樣的制度在實際實行中,卻存在著責任難以界定的問題。   「研究生抄襲,導師不能完全免責,畢竟學生是在導師指導之下完成論文的。但導師應該承擔多大的責任卻是一個很難說得清的問題。」在接受《中國科學報》采訪時,北京工業大學教授薛素鐸坦言,因為導師並不能將學生論文涉及的所有相關文章全部看過,而且「理論的東西相對還容易看,但一些文字性的內容相對而言要更難把握」。在這種情況下,導師在學生學術不端行為中,究竟是無心之過還是有意為之,又究竟該承擔多大責任,其實很難有一個清晰的判斷。   顧瑩是一位人文學科的導師,目前也在從事著帶研究生的工作。對於自己手下的學生,他從一開始就要求其嚴守學術規范,也在平時不斷對學生灌輸相關的理念。「這就有一個問題,」他說,「我自認為在學術誠信教育方面,已經盡到了導師的責任。而且在人文學科,學生的研究課題很可能並不是導師所熟悉的領域。比如,學生研究的某些作家並不一定是我所關注的。那麼此時,如果我的一個學生依然我行我素,出現問題後,我究竟該負什麼樣的責任呢?」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近年來,在國外高校已實行多年的「導師組」制度,正在被越來越多的國內高校所採用。「在這種制度下,如果一篇論文是由導師組共同指導的,一旦論文出現問題,導師之間所謂的"責任劃定"也就變得更加復雜,更加難以操作。」顧瑩說。   質疑三:重要嗎?   李亮是北京某高校的一名在讀研究生。這段時間,他正在為自己的論文忙著作調研。其間,李亮的導師也沒少跟他「嘮叨」關於科研誠信的話題,但李亮對於這些話卻並不太在意。   「關於學術誠信的道理其實誰都明白,如果可以的話,我們當然也不會作假,但有時候一些制度逼得你明知不對,也不得不"冒點險",這不是導師的嘮叨能解決的,更不是出了錯把導師"折騰"一通所能改變的。」李亮說。   李亮的看法其實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在記者的采訪中,某位重點高校的院長坦言,一些研究生的學術不端行為並不是其本意,造成他們抄襲造假的原因或是對規則的不理解,或是受現行制度所迫。「比如一個很典型的例子,就是要求在校博士生一定要在重點期刊發表若干篇論文,這顯然是不合理的,也是違背教育規律的。」   該院長表示,我國的很多老一輩教育家都不主張學生短時間內發表論文。比如歷任北京大學代理校長、台灣大學校長的傅斯年就曾為青年學者定下「三年內不許發表文章」的規矩,並長期堅持。「按照治學規律,在校僅三年時間的博士生遠沒有達到相應的學術境界,要求他發表文章,否則就不予畢業,這樣的制度其實是在"逼"學生們犯錯誤。」   事實上,在兩年前的一次會議上,中國科學院院士、同濟大學教授鄭時齡就曾指出,目前一些高校對研究生發表論文制定了不合理的硬指標。「以建築學為例,全國的專業期刊並不多,而列為一級刊物的更是只有兩本,但是一些高校卻規定博士生在讀期間必須發表至少三篇論文。就算把這些雜志全部用來刊登博士生論文,也登不下。」   「在這種情況下,研究生想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拿出"成績",即使明白抄襲的行為不道德,也不得不採取一些手段。換句話說,相當一部分研究生的學術不端行為,其實是源自於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因此,當務之急是對研究生的考核標准作出一定改變,其追責的對象應該是制度的制定者,至於對於導師的責任追究,反倒顯得不是那麼重要了。」該院長說。

『肆』 碩士如何與導師保持和諧關系目前的學術體制下,導師的職責該如何履行

想要保持好的和諧關系就應該了解導師的成就、著作和偏好。如果你可以就導師的研究領域或書評提出問題,效率會更高。與導師交流時,巧妙地將話題切換到他感興趣的話題上。導師會覺得你已經做了很多功課,第一印象也不會差。阻礙我們與導師建立良好關系的主要因素不是語言,而是我們是否有一種與導師建立良好關系的感覺。

其次以德修身。研究生導師首先要有良好的品德和過硬的政治素質,這是最關鍵的。我們培養創新人才,首先導師要有創新能力和良好的道德修養,否則就不可能培養出優秀的創新人才。按照國家教育政策和研究生培養計劃,將德育工作納入研究生培養的全過程。能夠以德育人。

『伍』 落實研究生導師責任制為什麼是非常必要的

導師要負責對研抄究生進行科學襲知識與技術的傳授,為研究生提供更好的研究條件,並為研究生提供相應的助研經費,還要對研究生進行理想信念和科學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並協助研究生解決在生活中遇到的依靠研究生自身能力難以解決的問題。就這幾個方面而言,導師責任的落實還存在一些問題。傳道、授業、解惑是導師的基本責任,但就此而言,也存在傳什麼道、授業是否深精、解惑是否到位等問題。而在對研究生日常生活的指導方面,導師們面臨的挑戰則更大。一方面,導師指導學生較多,同時還有相應的教學、科研和社會活動等方面的工作,有的導師還擔負了繁重的行政工作,這使導師與研究生之間的溝通交流時間較少。另一方面,研究生已經成人,其生活的獨立性較強,同時,由於代際及師生關系的差距和束縛,研究生與導師之間的溝通也可能受到影響,這些都使導師對研究生日常生活指導的難度增大。因此,落實導師責任,不僅需要加強導師隊伍建設,提高研究生與導師溝通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而且需要通過制度規定,搭建落實導師責任的制度平台

『陸』 北京工業大學研究生指導教師管理辦法(試行)

一、總則
1、研究生教育是強校之路。學校、院系、各級管理部門和研究生指導教師(以下簡稱導師)應齊心協力、協調配合,努力開創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新局面。
2、根據研究生教育的特點,導師在研究生招生、培養、就業、全面素質教育,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等方面肩負神聖使命和重要責任。為了在研究生培養全過程中更好地發揮導師教書育人的作用,加強我校導師隊伍建設,根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文件並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二、研究生指導教師職責
3、研究生導師應熱愛祖國、熱愛教育事業,了解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及各項政策,熟悉並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我校培養研究生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培養研究生有高度的責任感。
4、研究生導師應熱愛指導教師崗位,對研究生人才培養有敬業和奉獻精神,注重不斷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質、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充分體現教書育人、言傳身教的責任,培養研究生良好的學術誠信度、科學道德觀和團隊合作精神。
5、研究生改態導師應參與制訂本專業研究生招生計劃,參與研究生入學考試命題、評卷、復試、錄取等工作,確保錄取新生的政治素養和業務水平。
6、研究生入學後,導師應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業務基礎及身體健康等實際狀況,進行有關的入學教育,要求其認真學習並切實執行《北京工業大學研究生手冊》等有關研究生培養和日常管理的各項規定。
7、研究生導師應參與制訂本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並積極承擔研究生的教學任務。根據本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則,與研究生一起制訂培養計劃。導師要指導研究生的選課和課程學習,選課要注意基礎和前沿相結合,努力做到在課程學習中提升研究生的學習能力,掌握良好的學習方法,幫助研究生打下扎實的基礎。導師要重視教學實踐、社會實踐、學術活動及專題試驗等有關培養環節,鼓勵並創造條件支持研究生多參加學術報告會,強化和培養研究生的學術交流能力。
8、導師要有明確的科研方向,擁有適合指導研究生的科研課題和比較充足的科研經費,能夠保證指導研究生開展科研工作必備的條件。導師應跟蹤學科前沿,努力提高自身學術水平並引導和培養研究生的科技創新能力。
9、導師應定期檢查研究生培養計劃的執行進展情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對研究生的階核春源段性考核。要注意發現和培養優秀人才,對表現優秀的研究生應給予鼓勵並提出更好發揮其才能的意見;對經教育無效且不宜繼續培養的研究生,要及時向主管部門反映情況,並提出處理建議。
10、導師應根據國家需要和實際條件指導研究生選擇科研方向、確定研究課題、制訂相關的論文工作計劃。導師要審查選題報告,並負責學位論文的指導工作。要處理好完成課題任務與研究生全面培養之間的關系,加強對研究生獨立從事科研工作等方面能力的培養。
11、導師應關心研究生的思想動態,了解研究生各方面的表現,幫助研究生端正學習態度,樹立嚴謹、勤奮、求實、創新的良好學風,樹立遠大理想和人生奮斗目標。
12、導師應在學術道德方面以身作則。在學術實踐過程中,導師要注意言傳身教,引導、教育研究生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導師還應參與學風建設,引導建立濃郁的學術氛圍,組織研究生共同參與學術研討和學術交流活動。
13、導師要嚴格審定研究生的學位論文或擬發表的學術論文(或專利、獲獎等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注重學術水平和實際意義,提出實事求是的評價,指導研究生申請相應學位。凡未經導師審稿、簽名的科研成果,屬學位論文者不得進行答辯,屬學術論文(或其他成果)者(以北京工業大學名義、無論導師參加署名與否)不得投寄發表。應積極鼓勵、引導研究生在學術水平高、影響面廣森搭的刊物上發表高質量的學術論文,或將成果以專利形式進行保護。
14、學校和導師應共同關心研究生生活,切實解決研究生待遇問題。學校應盡量為研究生多提供助教、助管崗位,導師應積極主動地為研究生多提供助研崗位和一定數額的經濟資助,保證研究生本人生活的基本需要。
15、導師應配合有關部門對研究生進行就業指導,教育研究生處理好理想、事業及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為國家發展而奉獻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三、研究生指導教師日常管理
16、學校實行有計劃地遴選和聘任研究生導師,通過建立研究生指導教師的培訓、考核和獎勵體系,實行總量控制下的動態管理機制。
17、學校應建立研究生導師培訓制度,定期組織導師開展有關研究生教育的政策學習、經驗交流及學術研討活動,加強導師與管理部門之間、導師與導師之間的交流與溝通,共同構建研究生教育和諧發展的環境。
18、導師所在學院(包括研究院、研究所、中心等設有獨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機構為學院,以下簡稱「學院」)、系(包括學科部、教研室、研究室等,以下簡稱「系」)應對其指導工作給予支持和幫助,為保證研究生的培養質量提供良好的環境和條件。特別是新聘導師培養的第一批研究生,在制定培養計劃、開題、中期和答辯等研究生培養的關鍵環節,學院、系有責任予以特殊指導和幫助。
19、導師應定期向學院匯報研究生情況和培養工作情況。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要在每年制定研究生招生計劃和新增導師遴選計劃之前對導師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考核與評估,並將結果報研究生部。
20、導師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國應遵守學校的有關審批規定,必須認真安排落實離校期間對研究生的指導工作。凡經學校、學院、系批准離校兩周以上、三個月以內者,應把落實的研究生指導辦法報學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部門備案;離校半年或半年以上者,應提前一個月向研究生部、學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部門申報計劃,一般應更換導師,並暫停招生。
21、關於跨學科招生的導師管理:根據學校學科建設規劃和發展需要,經學校批准跨學科招收研究生的導師屬校內兼職,其招生、培養教學管理、學位審查授予及學生日常管理等工作,在所跨學科依託的教學單位(學院或系)進行,並接受其業務管理。
22、學校推行導師年報制度。導師應於每年年初、在學校規定時間內填報《北京工業大學導師年報表》,報告本人當年的科研、教學、人才培養和學術交流等情況。導師年報結果將在校內公開,以建立公開透明、互相監督的機制,激勵導師有所作為。
23、四年內所指導的研究生學位論文至少有三篇被評為北京工業大學優秀學位論文的指導教師可推薦參加「北京工業大學教學優秀獎」的評選,並同時按照《北京工業大學優秀博士學位論文評選和獎勵辦法》和《北京工業大學優秀碩士學位論文評選和獎勵辦法》予以獎勵。
24、凡認真履行導師職責,取得顯著成果的導師,在評定教學工作優秀成果、先進工作者等校、市、國家各級獎勵方面,優先推薦。對於連續兩次獲校內教學成果優秀獎或市、優秀獎勵的導師,在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建議予以優先考慮。同時,根據情況可增加招收研究生名額。
25、對連續兩年獲得校級研究生培養先進集體或教學工作優秀成果的學院或學科,學校在學科建設方面將優先予以鼓勵和支持。在校級優秀學位論文評選中根據情況可增加申優名額。
26、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減招或停止招生:
(1)3年內未取得新的科研成果(含發表論文、獲獎、專利授權等);
(2)連續3年沒有招收到研究生;
(3)連續3年沒有科研項目和科研經費;
(4)根據學位論文抽查結果,3年內有2次抽檢均有不合格論文。
27、學校每三年進行一次導師資格的復查。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按照導師遴選條件,結合其「導師年報表」和研究生招生、培養情況,進行復查初審,並區分下列不同情況提出處理建議:
(1)對培養研究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指導教師給予表彰和獎勵。
(2)在三年內沒有新的科研成果或論文發表,或者連續三年沒有招生者,應建議暫停其招生資格。
(3)對責任心不強、不能認真履行導師職責、不能保證研究生培養的基本質量者,應建議學校解除其導師資格。
(4)學院應將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復查初審的結果,報送研究生部復核,然後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28、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解除研究生導師資格:
(1)與北京工業大學解除或脫離人事聘任關系者;
(2)被解除專業技術職務者,解除相應的導師資格;
(3)在學院組織的導師考核中,連續3年因考核不合格予以減招或停招者;
(4)導師本人提出放棄導師資格的;
(5)學院或學校認為應該解除導師資格的。
經學校審批解除導師資格後,該教師已招入學生須轉給本專業其他導師。
29、導師調離北京工業大學時,必須向研究生部、學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部門辦理研究生指導工作的交接。除非所指導研究生將在半年內畢業,一般情況下必須更換導師,並自動解除導師資格,停止招生。
30、對於研究生導師違反導師職責,在培養研究生過程中灌輸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觀點,散布極端個人主義,袒護、包庇研究生違法、違紀行為,導師失職造成研究生不能按期完成學業,導師本人(或默許研究生)剽竊他人科技成果,或在科研工作、課程學習、論文答辯中弄虛作假,導師支持或與研究生一起侵犯學校權益、牟取私利等,視情節和態度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招生、取消導師資格,直至行政紀律處分。上述處理,經學院提出處理意見,研究生部審議,報學校批准後執行。
31、經學校批准聘任的校外研究生兼職導師(含工程碩士兼職導師)須參照本規定履行導師職責,同時學院須指定專人負責與其保持業務上的聯系。
本辦法經第八屆校學位委員會第十次會議討論通過,自2006年11月7日起執行。各學院可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和檢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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