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大學教授張翔
① 張翔老師民法總結的全嗎
張翔老師在講解民法的時候有自己的一套系統,知識點我認為挺全面的。
② 張翔的主要經歷
1985 年,北京商學院商業企業管理專業本科畢業。
1992 年,參與起草建立北京工商大學廣告學專業的教學計劃和相關文件,成為創建廣告學專業的首批教師之一。
1992 年起,與多家廣告公司合作長期從事廣告實踐活動,為清華大學紫薇卵磷脂等品牌服務,重點從事廣告策劃和企業形象策劃與導入。
1993 年起,主講《廣告學概論》、《廣告策劃》、《廣告經營管理》,並評為講師。
1994-1996 年,中國人民大學研究生院研修商業經濟專業課程。
1995-2004 年,任廣告學教研室主任。
1995 年底 -1996 年 5 月,主持山東煙台美國獨資企業榮昌制葯有限公司企業形象策劃與導入工作。
1997年,為重慶鄒郎保健品公司進行CI策劃,為主策劃人。
1998年為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進行整體形象策劃,為主策劃人。
1999 年,主持吉林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域形象策劃與導入工作。
1999年為北京西城區政府進行西單商業街業態中長期發展規劃,為該項目組主要成員。
2000 年上半年,參與了「西單商業街中長期商業業態規劃」項目,下半年赴芬蘭南卡里納理工大學做訪問學者。
2001 年起,用很大力度對廣告策劃等課程的教學方法進行變革,探索廣告復合型人才的培養方法,收到很好的效果。從此以後,在廣告學師生團隊的集體努力下,廣告學專業的學生連續多年在各項全國廣告比賽中獲得了優異的成績。
2002 年,作為核心策劃人之一參與策劃了中央電視台國際電視廣告大賽( AD 盛典)活動,並承擔了廣告作品的徵集項目,同時出任 AD 盛典公益廣告評選委員會委員。其間,主持了 中國福利彩票廣告媒介價值評估項目。
2003 年上半年,受中國廣告協會委派及日本吉田秀雄紀念事業財團的資助赴日本進行為期半年的廣告專題研究,任日本吉田秀雄紀念事業財團客座研究員。其間,與日本第四大廣告公司 ORICOM 公司建立起聯系。
2004 年初,出任北京工商大學傳播與藝術學院副院長; 5 月,主持了廣告學專業成立 12 周年紀念活動;11 月,本人主編的《廣告策劃》教材被北京市教委評選為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同期,與日本 ORICOM 公司建立合作意向。
2005 年初,鑒於本人 長期以來致力於廣告學的教育和研究工作在形成專業特色和辦學特色方面有很突出的研究成果和實踐效果,在教學過程管理和教學方法的變革方面具有原創性的探索和成就。獨創的考核和評分體系對復合性廣告人才綜合素質的培養方面卓有成效。此外,在廣告策劃、直效營銷、整合營銷傳播、客戶關系管理等領域的研究與實踐均有建樹。因此,被《現代廣告》雜志社和北京大學現代廣告研究所聯合評選為「 2004 年度十大廣告學人」。 2005 年中期,代表學院主持與日本 ORICOM 公司簽署為期三年的合作協議。 2005 年 10 月至今,被學校任命為數字藝術製作中心主任,從事實踐教學的探索、研究和服務工作。
2006 年,與日本 ORICOM 公司合作進行了「中國廣告媒體調查」項目。

③ 張翔為何去北京大學了
提高自己。2012年,張翔在《中國社會科喚虛學》上發表《財產權的社羨慧會義務》,是憲法教義學作品登上我國哲學社會科學領域最高學術舞台的重要標志。十年來,張翔堅守著以和派燃法教義學助力中國法治建設的初心,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備案審查專家委員會委員和北大法學院教授,時刻想著提升自己,什麼才是法學研究應該的「樣子」,怎樣才能讓法學更好地服務於公共治理,張翔在這十年裡始終探索著、思考著。
④ 張翔的教育背景
2001.9-2004.6,北京大學法學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博士研究生
1998.9-2001.6,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1994.9-1998.6,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學專業本科
曾寫作小學語文S版六年級(下)課文第8課《出色的老師》。

⑤ 張翔的主要學術經歷
自1997年研究生畢業至今,在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教研室從事民商法學教研工作。
2003年以前主要從事物權法領域佔有制度的研究,代表性研究成果是《從佔有到物權》(《法律科學》2001年第4期)和《論物權變動的理性基礎及其實現》(《法律科學》2002年第2期,中國人民大學復印資料《民商法學》轉載)兩篇論文。
在博士生學習期間,所從事科研工作的方向主要有三:一是配合馬俊駒教授在人格與人格權領域的研究,並與導師合著了《論人格權的理論基礎及其立法體例》(《法學研究》2004年第6期)和《論民法個人人格構造中的倫理與技術》(《法律科學》2005年第2期)兩篇論文。博士學位論文《論大陸法系個人倫理人格的形成與構造》也是這個研究方向的延續。二是按照崔建遠教授的課堂教學中關於讓與擔保、役權和典權等題目的討論的要求,寫作了《論支配利益的多樣性與物權法定主義之協調》(《河北法學》2006年第2期)、《物權法典規定讓與擔保的可行性質疑》(《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中國人民大學復印資料《民商法學》轉載)和《論典制習慣及其在成文民法上的重構》(《法律科學》2008年第2期,中國人民大學復印資料《民商法學》轉載)三篇論文。三是繼續讀博前關於佔有與物權關系的研究,撰寫了《支配物的事實與支配物的權利》(《法律科學》2006年第2期)一文。在博士生學習期間, 2004年至2005年兩年均獲得獎學金,並連續兩年在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論壇上獲優秀論文獎。
在博士後工作階段,出版個人專著《自然人格的法律構造》(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參與王利明教授總編的「中國法評注與適用叢書物權法系列」,合著其中《物權法所有權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版),主持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和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項目,並撰寫《論〈物權法〉拾得遺失物制度的法律適用》(《人民司法》2008年第1期)與《商業登記與營業自由》(《政治與法律》2008年第2期)兩篇論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