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老師教學事故
『壹』 什麼是教學事故
我也是上了大學才知道有教學事故這個詞的,以前從不知道。第一次聽到還覺得奇怪,怎麼會教學還會出現事故呢?後來經常聽老師提起,也就明白了。
教學事故是指教師(含教輔)及教學管理人員失職或違反教學工作條例,從而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影響教學環節的實施等在教學或教學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失誤或過錯。教學事故按其性質嚴重程度分為:嚴重教學事故和一般教學事故。

有幸上過他的課,說實話,人家水平確實高,對待知識也很認真,可能就是這個原因,讓他不能容忍考試給原題這種情況。也讓他對待我們的卷子格外認真。
但是掛科率太高終究是教學事故,學校里教育了他很多次也沒有什麼改觀,他也是很重要的人物,也就不了了之了。
『貳』 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
為嚴肅教學紀律,保證正常穩定的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及時有效地處理教學及教學管理環節中的各種事故,特製定本辦法。
一、教學事故的界定
本辦法所界定的教學事故是指教師(含教輔)、教學管理及後勤管理人員失職或違反教學工作條例,從而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影響教學環節的實施,在教學或教學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失誤或過錯。
本辦法將教學事故按其性質分為:嚴重教學事故和一般教學事故。
二、嚴重教學事故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者,視為嚴重教學事故。
1.課堂教學、實踐類嚴重教學事故
(1)教學過程中散布違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論或思想內容不健康的言論。
(2)未經教務處批准,擅自變動或不執行教學計劃,隨意刪減課程教學內容1/4以上。
(3)教師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擅自停課、曠課及誤課(含監考);遲到、提前下課10分鍾以上。
(4)無特殊原因,實驗准備未完成或准備錯誤,致使實驗無法進行或延遲超過20分鍾以上。
(5)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環節的指導時間未達到規定要求的l/2,不合實際評定成績達到所指導學生人數的1/2。
(6)學生在實習、實驗過程中因教師的錯誤指導或擅離職守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學生出現嚴重傷亡事故。
(7)丟失學生畢業設計(論文)或教學管理檔案。
2.考試及成績管理類嚴重教學事故
(1)教師沒有及時出考試試卷,考試時沒有準備好試卷而影響正常考試,考前泄露或變相泄露試題。
(2)試卷在印刷、傳送、保管過程中泄密;參與制卷的人員泄漏考試內容或偽造成績。
(3)考試命題內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學大綱基本要求,出現開考後30分鍾內有1/2以上的學生交卷;或試題有嚴重錯誤,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進行。
(4)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5)監考教師遲到5分鍾及以上(以考試時間為准);監考時擅離崗位,造成考場秩序混亂;監考中不負責任,對學生答題進行暗示、提示;對學生違紀現象瞞報、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的考場出現作弊嚴重、出現雷同卷、考試資料損毀或考試設備不能正常工作的;不填寫與上交考場記錄。
(6)未經考核而給定學生成績、出具虛假成績及其它證明材料;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評定成績;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差錯的;毫無根據地隨意更改成績,偷換、塗改考生答卷或原始資料;丟失考試成績。
(7)不按要求整理試卷管理檔案或丟失試卷。
3.教學管理類嚴重教學事故
(1)未按時上報教學管理部門要求的教學文件或教學材料,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
(2)教學管理部門丟失學生成績等重要管理檔案。
(3)由於個人工作失職,嚴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4)選用教材存在嚴重的問題,達不到教學基本要求。
(5)其他干擾正常教學秩序,對教學造成嚴重影響的不良行為。
三、一般教學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一般教學事故。
1.課堂教學、實踐類一般教學事故
(1)教師擅離課堂或上課遲到、早退5分鍾以上。
(2)未經各院(系)教學辦公室或教務處批准,隨意調課或請人代課。
(3)教師在授課過程中有明顯不備課現象。
(4)教師在上課或監考時使用通訊工具或通訊工具發出聲響,影響教學,或接待來訪者。
(5)教師已事先請假,而受理者未通知學生,致使空堂達15分鍾以上。
(6)阻撓教學督導員,或阻撓由學校安排的其他管理人員聽課。
(7)教師和實驗人員不按教學大綱要求組織指導學生實習、實驗,致使學生實習、實驗達不到教學相應要求。
(8)未按授課計劃規定的次數布置作業,或批改作業未達到規定的數量,或批改後的作業未在規定時間內返還給學生。
(9)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指導教師縱容學生互相抄襲,或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環節的指導時間未達到規定要求的2/3,或不合實際評定成績達到所指導學生人數的1/3。
2.考試及成績管理類一般教學事故
(1)由於監考教師失誤,造成考試收回試卷數與參加考試人數不相符。
(2)教師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提交考試試卷,或試卷格式、版面不規范,或試卷內容有較多差錯。
(3)在評卷、核分、填報學生成績等工作中,批改試卷或總分不認真,出現差錯。
(4)考試評分後不按要求提供參加考試學生試卷;或不在規定時間內報送成績。
3.教學管理類一般教學事故
(1)試卷分裝有差錯,差錯總份數達2%。
(2)各種報表和統計填寫錯誤或漏報,而造成不良後果。
(3)因排課、排考不當造成教室使用沖突,或造成無教師到崗上課現象,未能在接到報告15分鍾內及時處理。
(4)因特殊情況經教務處批准調課後,管理人員未能及時通知到學生和老師,影響教學秩序。
(5)管理人員不按規定整理歸檔學生試卷、課程設計、畢業論文(設計)等資料。
(6)院(系)、教研室不按規定時間和教學計劃填報教材訂購單或因教材供應部門工作失誤,造成開課兩周後學生未拿到教材。
(7)審查不認真、明顯錯發、漏發學生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造成嚴重後果。
(8)其他違反正常教學秩序,對教學造成較大影響的不良行為。
四、教學事故處理程序及處理辦法
1.教學事故處理程序
(1)首先由教學事故發現人填寫《教學事故認定審批表》。
(2)教務處向相關單位下發教學異常情況調查處理通知。
(3)單位調查核實後,在規定時間內將調查結果及處理意見上報教務處。
(4)單位處理意見經教務處審查同意(嚴重教學事故處理報主管校長審核)後,由教務處反饋到相關單位,相關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執行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報教務處備案。
(5)教務處有權對單位處理意見進行質疑,並發出重新調查處理通知,然後按上述步驟3-4進行處理。
2.教學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1)對發生一般教學事故人員,由所在單位在本單位內給予公開批評,扣發責任人業績津貼200-800元,本人應寫出檢查並交教務處備案,年度考核等級不得評優。
(2)對發生嚴重教學事故人員,給予全校通報批評或行政警告處分,扣罰責任人業績津貼800-1500元,本人應寫出檢查並交教務處和人事處各l份備案,年度考核等級不得高於稱職,一年內不能參加職稱評定。
(3)對於一學期內發生兩次一般教學事故的責任人,按一次嚴重教學事故處理。
(4)對於一學期內發生兩次嚴重教學事故的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扣發事故責任人業績津貼1500-3000元;年度考核不稱職。
五、附則
1.各單位如發生教學事故,應及時上報教務處,任何人都不得隱瞞教學事故、包庇教學事故當事人。
2.相關單位必須及時、認真辦理教務處下達的教學異常情況調查處理通知,不得拖延時間或走過場或不實事求是處理。否則,追究有關領導責任,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年度考評降級、職稱緩評等處理。
3.各有關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並報教務處備案。
4.外聘教師如發生教學事故,可參照以上條款,視事故的嚴重程度給予減發或扣發課酬,直至取消授課資格。
5.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6.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二○一二年九月
根據院教[2006]4號《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