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導師工作條例
A. 求國家 關於在校大學生 研究生管理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國科學專門人才的成長,促進各門學科學術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學事業的發展,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三條 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
第四條 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
(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碩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學位:
(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六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博士學位:
(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二)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第七條 國務院設立學位委員會,負責領導全國學位授予工作。學位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幹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國務院任免。
第八條 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位授予單位)及其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名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經國務院批准公布。
第九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並組織有關學科的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
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必須有外單位的有關專家參加,其組成人員由學位授予單位遴選決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由學位授予單位確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負責審查碩士和博士學位論文、組織答辯,就是否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報學位評定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負責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報請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決議,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決定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名單,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 學位授予單位,在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學位的決議後,發給學位獲得者相應的學位證書。
第十二條 非學位授予單位應屆畢業的研究生,由原單位推薦,可以就近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位。經學位授予單位審查同意,通過論文答辯,達到本條例規定的學術水平者,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十三條 對於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有重要的著作、發明、發現或發展者,經有關專家推薦,學位授予單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試,直接參加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對於通過論文答辯者,授予博士學位。
第十四條 對於國內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經學位授予單位提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五條 在我國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和從事研究工作的外國學者,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位。對於具有本條例規定的學術水平者,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十六條 非學位授予單位和學術團體對於授予學位的決議和決定持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或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異議。學位授予單位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應當對提出的異議進行研究和處理。
第十七條 學位授予單位對於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況,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銷。
第十八條 國務院對於已經批准授予學位的單位,在確認其不能保證所授學位的學術水平時,可以停止或撤銷其授予學位的資格。
第十九條 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
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
第一條 為多渠道促進我國高層次專門人才的成長,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學術水平或專門技術水平已達到學位授予標準的人員(以下簡稱同等學力人員),均可按照本規定,向有關學位授予單位申請碩士、博士學位。
第三條 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有權向同等學力人員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單位,可以在已授予畢業研究生學位的學科、專業,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
第四條 各級學位授予的標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授予同等學力人員專業學位的辦法,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
碩士學位的申請與授予
第六條 資格審查
(一)申請人必須已獲得學士學位,並在獲得學士學位後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請學位的專業或相近專業做出成績。
(二)申請人應在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期限內,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1.學士學位證書;
2.最後學歷證明;
3.已發表或出版的與申請學位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專著或其他成果;
4.申請人所在單位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供的申請人的簡歷、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等方面情況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學位授予單位應收齊上述材料,在規定的期限內,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確定具有申請資格的中請人,按本規定第七條的要求進行同等學力水平的認足。
第七條 同等學力水平認定
學位授予單位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認定申請人是否具備碩士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水平。
(一)對申請人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的認定。
(二)對申請人專業知識結構及水平的認定。
1、學位授予單位組織的課程考試。
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門組織對已經資格審查合格的申請人,按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進行考試。考試應在學位授予單位嚴格按相同專業在校研究生的考試要求和評卷標准進行。
2、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
(1)申請人應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單由考試部門直接提供);
(2)申請人應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單由考試部門直接提供)。
申請人自通過資格審查之日起,必須在四年內完成學位授予單位組織的全部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且成績合格。四年內未通過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者,本次申請無效。
(三)學位論文水平的認定。
申請人應在通過全部考試後的一年內提出學位論文。學位授予單位應指定指導教師對申請人的論文進行必要的指導。論文答辯應在申請人提交論文後的半年內完成。
1、論文要求。
申請人提交的論文應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管理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申請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明、發現等,對其中確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為學位論文,並附送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或共同發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等。
論文用中文撰寫,論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2、論文評閱。
(1)論文評閱人:學位授予單位聘請至少三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為論文評閱人。論文評閱人應是責任心強,學風正派,在相應學科領域學術造詣較深,近年來在科學研究中有成績的專家。聘請的論文評閱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學位授予單位不得聘請申請人的導師作為論文評閱人。
學位論文應在論文答辯日期二個月以前,由學位授予單位的有關管理部門送交論文評閱人。
論文在送交評閱時,評閱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請人,評閱意見應密封傳遞。
(2)論文評閱:論文評閱人應根據學位論文要求對論文是否達到碩士學位水平進行認真、細致的評閱,提出評閱意見及對論文的修改要求。
3、論文答辯。
(1)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不少於五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導師、一人是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申請人的導師不能聘為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人選應先得到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認可。
學位授予單位的有關管理部門,應在論文答辯日期半個月以前,將學位論文送交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
(2)論文答辯: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的情況,就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採取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決議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後,報送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論文答辯應有詳細的記錄。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
(3)論文答辯未通過,本次申請無效。論文答辯未通過,但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修改論文後再重新答辯者,可在半年後至一年內重新答辯一次,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申請者,本次申請無效。
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及以上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八條 學位授予
申請人通過同等學力水平認定,經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報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授予碩士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博士學位的申請與授予
第九條 資格審查
(一)申請人必須已獲得碩士學位,並在獲得碩士學位後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請人應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領域做出突出成績,在申請學位的學科領域獨立發表過高水平的學術論文,或出版過高水平的專著,其科研成果獲得國家級或省部級以上獎勵。
(三)具備申請博士學位基本條件的同等學力人員,應當在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期限內,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1.碩士學位證書;
2.最後學歷證明;
3.准備申請博士學位的學位論文;
4.公開發表的有關學術論文,出版的專著,以及科研成果獲獎的證明材料;
5.申請人所在單位向學位授予單位介紹申請人的簡歷、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等方面情況的材料(加印密封);
6.兩位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專家的推薦書(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導教師。
學位授予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專家小組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已確定具有申請資格的申請人,按本規定第十條的要求進行同等學力水平的認定。
第十條 同等學力水平認定
學位授予單位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認定申請人是否具備博士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水平。
(一)對申請人完成本職工作,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等方面做出成績的認定。
(二)對申請人專業理論基礎、知識結構及水平的認定。
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門應對已經資格審查合格的申請人,按博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組織考試。自通過資格審查之曰起,一年內完成全部課程考試,且成績合格。未通過課程考試者,本次申請無效。
對於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有重要的著作、發明、發現或發展者,經有關專家推薦,學位授予單位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直接申請參加博士論文答辯。
(三)學位論文水平的認定。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應在申請人通過全部課程考試後的一年內完成。學位授予單位應指定博士生指導教師對申請人的論文進行必要的指導。
1、論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請人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應是在工作實踐中由本人獨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2)申請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明、發現等,對其中確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為學位論文提出申請,並附送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和共同發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等。
(3)論文用中文撰寫,論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4)申請人必須到學位授予單位,在該單位指定的博士生指導教師的指導下,參加為期不少於三個月的與論文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申請人應在學位授予單位的相應學科專業學位授權點報告其論文工作情況並接受質疑。
2、論文評閱。
(1)論文評閱人:學位授予單位聘請不少於五名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為論文評閱人,其中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至少三名。論文評閱人應是責任心強,學風正派,在相應學科領域學術造詣較深,近年來在科學研究中有突出成績的專家。申請人的導師、推薦人不能聘為論文評閱人。
學位論文應在論文答辯日期三個月以前,由學位授予單位的有關管理部門送交論文評閱人。
評閱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請人,評閱意見應密封傳遞。
(2)論文評閱:論文評閱人應根據學位論文要求對論文是否達到博士學位水平進行認真、細致的評閱,提出評閱意見及對論文的修改意見。
3、論文答辯。
(1)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不少於七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導師、二人是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申請人的推薦人、導師不能聘為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人選應先得到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認可。
學位授予單位的有關管理部門,應在論文答辯日期一個月以前,將學位論文送交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
(2)論文答辯: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的情況,就是否建議授予博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採取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決議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後,報送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論文答辯應有詳細記錄。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
(3)論文答辯未通過,本次申請無效。論文答辯未通過,但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修改論文再重新答辯者,可在半年後至二年內重新答辯一次;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申請者,本次申請無效。
第十一條 學位授予
申請人通過同等學力水平認定,經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報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授予學位人員的姓名及其博士論文題目等應及時向社會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公布,並經三個月的爭議期後頒發學位證書。
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及以上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組織和管理
第十二條 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在批准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時,應嚴格執行審批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或相應機構負責組織對申請人的資格審核、課程考試、論文評閱、論文答辯等工作。應配備專職人員,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學位授予單位接受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所需開支的經費,由學位授予單位參照研究生有關經費標准,做出合理的規定。
第十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在通過資格認定後,為准備參加學位課程考試或論文答辯,可享有不超過兩個月的假期。
博士學位申請人的所在單位應允許申請人到學位授予單位參加為期不少於三個月的與論文有關的科學研究
第十五條 學位授予單位向同等學力人員頒發學位證書和向有關單位送交學位論文,均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學位證書需單獨編號。
第十六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建立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單位開展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工作的實施細則。
質量監督
第十八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與監督體系,對授予同等學力人員學位工作進行自我檢查與評估。
省級學位委員會和學位授予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檢查、監督學位授予單位授予同等學力人員學位的質量。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對同等學力人員學位授予質量的檢查評估。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不能保證學位授予質量的學位授予單位,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作出限期改正、暫停或停止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工作的決定。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負責解釋。
B. 華北電力大學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規定
為加強我校博士研究生培養工作,不斷提高博士研究生培養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教育部《關於加強和改進研究生培養工作的幾點意見》以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的具體情況,特做如下規定。下面,我為大家提供華北電力大學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規定,全文如下:
一、指導思想
(一)博士生培養工作必須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質量第一,貫徹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本學科高層次專門人才和高素質的創造性人才。
(二)博士生的培養主要通過研究實踐來進行,重點是培養創造性地從事研究工作的能力和優良的學術作風。
(三)因材施教,注重發揮博士生的個人才能和特長,突出博士生的創新能力和綜合素質的培養。
二、培養目標
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必須堅持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方針,要求做到: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認真學習和掌握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基本原理,認真領會「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精髓,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實事求是、嚴謹的科學作風,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為科學獻身的精神,積極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二)在本學科內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熟練掌握一門外國語。
(三)身心健康。
三、培養方式
(一)博士生培養實行導師負責制,必要時可設副導師,或組成指導小組。跨學科或交叉學科培養博士生時,應從相關學科中聘請副導師協助指導。副導師必須具有教授資格或具有博士學位的副教授,指導小組成員必須具有高級職稱。
(二)博士生的培養以科學研究工作為主,重點是培養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和進行創造性研究工作的能力;並根據研究需要繼續深入學習一些課程,在拓寬基礎、加深專業、掌握學科發展前沿的基礎上學會進行創造性研究工作的方法和培養嚴謹的科學作風。
(三)博士生培養可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培養方式。
(四)博士生的培養可在校內進行,也可在國內、國際上進行校際間的聯合培養。
四、學習年限
博士生實行彈性學習年限。全日制博士生學習年限一般為3~4年;非全日制(在職)博士生學習年限一般為4~6年;碩博連讀和提前攻博研究生學習年限:一般為5~6年(含碩士階段)。
五、培養方案
培養方案是進行博士生培養工作、教學管理和質量檢查的主要依據,博士生培養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培養目標、學習年限、研究方向、學位課程(馬克思主義理論、外語、基礎理論和專業課)和考試要求、學術活動、科學研究和學位論文要求等。根據科學研究工作需要及研究生的具體情況也可安排一定的補修課。培養方案應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結合本學科特點制定。
博士生培養方案,要規定博士生在本門學科應掌握的基礎理論和專門知識的廣度和深度,對研究方向及相關學術領域的前沿動態應掌握的程度。
六、培養計劃
博士生導師要根據本學科的實際情況、培養方案的要求,結合研究方向和博士生的特點,制定博士生的培養計劃。培養計劃中應有明確的學位論文選題范圍,明確對課程學習、文獻閱讀、科學研究、學位論文、實踐環節等要求和進度安排。培養計劃要充分注意因材施教、切實可行,發揮博士生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培養計劃經導師及指導小組討論審核後報學院批准,送研究生院備案(博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各一份),培養計劃在博士生入學一個月內完成。
七、課程學習
博士生的課程學習實行學分制。博士生應根據科學研究和學位論文的需要,在導師指導下選擇適合的課程學習時間,在博士論文答辯前完成課程學分。博士生在學期間,應修最低學分為14學分,其中學位課8學分,必修環節6學分。具體要求如下:
(一)學位課(8學分),包括:
1.中國馬克思主義與當代:2學分;
2.第一外國語,2學分;
3.基礎理論(2學分)和專業課(2學分)
(二)必修環節(6學分),包括:
研讀專業經典名著(1學分);
文獻綜述與選題報告(2學分);
前沿講座與專題研討(1學分):
主講2次博士論壇的學術報告(1學分)。
對必修環節的要求和執行方法見《華北電力大學博士研究生必修環節實施細則》。
(三)任選課與補修課程
馬克思主義經典著作選讀:1學分;
第二外國語:2.0學分。要求第一外語非英語者,第二外語必選英語課且要求達到具有閱讀本專業外文資料的初步能力;學習方式,可以隨碩士生(英語二外)插班學習、考試;如在攻讀碩士學位時,已經選修過第二外語(英語)且考試成績及格者,可以申請免修。
對碩士階段非本專業的博士生,應由導師指定補修若干本專業碩士階段主幹課程。補修課程不計入總學分。
八、資格考試
(一)資格考試的目的
博士生的資格考試,是考查博士生是否掌握了從事博士學位論文工作所必須的本門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以及必要的相關學科知識,並具有較強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資格考試的條件
1.博士生培養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課程考試成績,經審核合格;
2.博士生的政治思想表現、學習和科研工作的態度,經測評合格。
(三)考試組織與方式
博士生資格考試由各學院組織安排,可根據各學科特點組織資格考試委員會,並根據學科專業對博士生培養的目標要求及培養方案確定考試形式和考試內容。
(四)考試時間
博士生資格考試原則上應在入學後第二學期末進行。
通過博士資格考試後,博士生即可進入博士論文工作階段。未通過博士資格考試者,一般在第一次博士資格考試後半年至一年內可再進行一次。兩次資格考試都未通過的博士生,應終止其培養過程。
九、科學研究及學位論文要求
進行科學研究與撰寫學位論文,是對博士生進行科學研究訓練、培養創新能力的主要途徑,也是衡量博士生能否獲得博士學位的重要依據之一。博士生在學期間一般要用至少2年的時間完成學位論文。博士學位論文是綜合衡量博士生培養質量和學術水平的重要標志,博士生的資格考核、學位論文選題報告、論文中期檢查、學位論文預答辯、論文答辯資格審查等,是博士生培養工作的重要環節。
(一)學位論文要求
博士學位論文必須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新性的研究成果,對我國科技進步和經濟與社會發展做出貢獻,能夠表明作者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的能力,反映作者在本門學科上掌握了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
(二)論文選題與開題報告
博士生原則上應在入學後第三學期內,資格考試通過後進行論文開題報告。為了保證博士學位論文選題的創新性,要求博士生在進行論文開題報告之前,應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在教育部認定的科技查新工作站進行論文選題查新工作。開題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1)課題的研究意義、國內外現狀分析;
(2)研究目標、主要研究內容、擬解決的關鍵問題;
(3)所採用的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
C. 研究生學術不端,導師應該負責嗎
導師在學生學術不端行為中,究竟是無心之過還是有意為之,又究竟該承擔多大責任,其實很難有一個清晰的判斷。
相當一部分研究生的學術不端行為,源自於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因此,當務之急是對研究生的考核標准作出一定改變。 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有這樣一句古話師徒如父子。也就是說,學生與導師的關系有些類似行毀盯於孩子與家長。那麼,在現在的科研環境下,當「孩子」出問題時,「家長」應該受罰嗎? 不久前,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於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似乎回答了這個問題。余猜意見明確規定:導師是研究生培養的第一責任人……研究生發生學術不端行為的,導師應承擔相應責任。 然而,正是這一「學生犯錯,導師"連坐"的規定,引來了一片議論之聲。 疑問一:合理嗎? 據了解,關於學生犯錯後,如何「處置」導師的政策,國內久已有之。 例如,早在2010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公布的《關於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檔和設的意見》明確規定,對於學生學術不端行為負有責任的指導教師,可作出暫停招生、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2012年8月,教育部公布的《關於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暫行處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也明確提出,學生論文造假指導教師要負連帶責任。 在學校層面,2010年初,華中科技大學修訂了《華中科技大學研究生導師條例》,規定指導的研究生有學術不端行為,將給予導師相應的學術處分;中國農業大學也於同年宣布,如果研究生論文抄襲剽竊,指導教師也將連帶受罰……事實上,作出類似規定的高校遠不止以上兩家,似乎學生犯錯,導師「連坐」已是一種自然。 自然的東西就一定合理嗎? 顧瑩是北京某重點高校外語學院的一名博士生導師。在了解到此次三部委意見的相關內容後,他向記者倒了一番「苦水」。 顧瑩表示,三部委的意見初衷無疑是希望導師加大對研究生科研誠信的教育,但在指導思想上卻存在一定的偏差。「這種做法的本質是把研究生出現的問題追加在導師身上,強調導師對研究生能力的影響。」他說。然而教育部當年規定研究生培養目標時,要求培養碩士研究生具有相對獨立的研究能力,博士生則要有獨立的研究能力。從這個角度講。研究生需要的是獨立,為什麼導師反倒成為「第一負責人」了? 事實上,早在2012年,教育部出台《關於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暫行處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時,就有人曾提出質疑,表示學生論文有抄襲,導師確有失察之責,但更應強調學生自身責任,否則學生的一切都要由學校和老師負責,將導致學生根本毫無責任感。所以,「連坐」不如更強調對論文第一創作者的重罰。 「中國傳統思路認為,研究生抄襲而沒有察覺,說明導師沒有水準。而在西方,學生抄襲跟導師是沒有關系的。因為導師審查學生論文的一個前提,就是假定論文是原創的,檢查論文是否抄襲從來都不是導師的職責范圍。」顧瑩說,如果導師發現學生有抄襲現象,當然應該舉報和制止,但如果沒有發現,導師也不應該被追究什麼過錯。 疑問二:可行嗎? 雖然在制度和理性上存在一定爭議,但近年來,導師因為學生的學術不端行為而受牽連事例並不少見。比如在2007年底,復旦大學官方網站通報了該校信息學院的一起學生論文涉嫌抄襲事件。在事件的處理結果中,造假學生的導師因為「失職」,被免去了兩年內的招收研究生資格。 縱觀各校對於學術不端的規定,對相關導師的處理手段多為暫停招生或取消導師資格。而這樣的制度在實際實行中,卻存在著責任難以界定的問題。 「研究生抄襲,導師不能完全免責,畢竟學生是在導師指導之下完成論文的。但導師應該承擔多大的責任卻是一個很難說得清的問題。」在接受《中國科學報》采訪時,北京工業大學教授薛素鐸坦言,因為導師並不能將學生論文涉及的所有相關文章全部看過,而且「理論的東西相對還容易看,但一些文字性的內容相對而言要更難把握」。在這種情況下,導師在學生學術不端行為中,究竟是無心之過還是有意為之,又究竟該承擔多大責任,其實很難有一個清晰的判斷。 顧瑩是一位人文學科的導師,目前也在從事著帶研究生的工作。對於自己手下的學生,他從一開始就要求其嚴守學術規范,也在平時不斷對學生灌輸相關的理念。「這就有一個問題,」他說,「我自認為在學術誠信教育方面,已經盡到了導師的責任。而且在人文學科,學生的研究課題很可能並不是導師所熟悉的領域。比如,學生研究的某些作家並不一定是我所關注的。那麼此時,如果我的一個學生依然我行我素,出現問題後,我究竟該負什麼樣的責任呢?」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近年來,在國外高校已實行多年的「導師組」制度,正在被越來越多的國內高校所採用。「在這種制度下,如果一篇論文是由導師組共同指導的,一旦論文出現問題,導師之間所謂的"責任劃定"也就變得更加復雜,更加難以操作。」顧瑩說。 質疑三:重要嗎? 李亮是北京某高校的一名在讀研究生。這段時間,他正在為自己的論文忙著作調研。其間,李亮的導師也沒少跟他「嘮叨」關於科研誠信的話題,但李亮對於這些話卻並不太在意。 「關於學術誠信的道理其實誰都明白,如果可以的話,我們當然也不會作假,但有時候一些制度逼得你明知不對,也不得不"冒點險",這不是導師的嘮叨能解決的,更不是出了錯把導師"折騰"一通所能改變的。」李亮說。 李亮的看法其實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在記者的采訪中,某位重點高校的院長坦言,一些研究生的學術不端行為並不是其本意,造成他們抄襲造假的原因或是對規則的不理解,或是受現行制度所迫。「比如一個很典型的例子,就是要求在校博士生一定要在重點期刊發表若干篇論文,這顯然是不合理的,也是違背教育規律的。」 該院長表示,我國的很多老一輩教育家都不主張學生短時間內發表論文。比如歷任北京大學代理校長、台灣大學校長的傅斯年就曾為青年學者定下「三年內不許發表文章」的規矩,並長期堅持。「按照治學規律,在校僅三年時間的博士生遠沒有達到相應的學術境界,要求他發表文章,否則就不予畢業,這樣的制度其實是在"逼"學生們犯錯誤。」 事實上,在兩年前的一次會議上,中國科學院院士、同濟大學教授鄭時齡就曾指出,目前一些高校對研究生發表論文制定了不合理的硬指標。「以建築學為例,全國的專業期刊並不多,而列為一級刊物的更是只有兩本,但是一些高校卻規定博士生在讀期間必須發表至少三篇論文。就算把這些雜志全部用來刊登博士生論文,也登不下。」 「在這種情況下,研究生想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拿出"成績",即使明白抄襲的行為不道德,也不得不採取一些手段。換句話說,相當一部分研究生的學術不端行為,其實是源自於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因此,當務之急是對研究生的考核標准作出一定改變,其追責的對象應該是制度的制定者,至於對於導師的責任追究,反倒顯得不是那麼重要了。」該院長說。
D. 北京工業大學研究生指導教師管理辦法(試行)
一、總則
1、研究生教育是強校之路。學校、院系、各級管理部門和研究生指導教師(以下簡稱導師)應齊心協力、協調配合,努力開創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新局面。
2、根據研究生教育的特點,導師在研究生招生、培養、就業、全面素質教育,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等方面肩負神聖使命和重要責任。為了在研究生培養全過程中更好地發揮導師教書育人的作用,加強我校導師隊伍建設,根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文件並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二、研究生指導教師職責
3、研究生導師應熱愛祖國、熱愛教育事業,了解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及各項政策,熟悉並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我校培養研究生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培養研究生有高度的責任感。
4、研究生導師應熱愛指導教師崗位,對研究生人才培養有敬業和奉獻精神,注重不斷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質、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充分體現教書育人、言傳身教的責任,培養研究生良好的學術誠信度、科學道德觀和團隊合作精神。
5、研究生改態導師應參與制訂本專業研究生招生計劃,參與研究生入學考試命題、評卷、復試、錄取等工作,確保錄取新生的政治素養和業務水平。
6、研究生入學後,導師應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業務基礎及身體健康等實際狀況,進行有關的入學教育,要求其認真學習並切實執行《北京工業大學研究生手冊》等有關研究生培養和日常管理的各項規定。
7、研究生導師應參與制訂本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並積極承擔研究生的教學任務。根據本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則,與研究生一起制訂培養計劃。導師要指導研究生的選課和課程學習,選課要注意基礎和前沿相結合,努力做到在課程學習中提升研究生的學習能力,掌握良好的學習方法,幫助研究生打下扎實的基礎。導師要重視教學實踐、社會實踐、學術活動及專題試驗等有關培養環節,鼓勵並創造條件支持研究生多參加學術報告會,強化和培養研究生的學術交流能力。
8、導師要有明確的科研方向,擁有適合指導研究生的科研課題和比較充足的科研經費,能夠保證指導研究生開展科研工作必備的條件。導師應跟蹤學科前沿,努力提高自身學術水平並引導和培養研究生的科技創新能力。
9、導師應定期檢查研究生培養計劃的執行進展情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對研究生的階核春源段性考核。要注意發現和培養優秀人才,對表現優秀的研究生應給予鼓勵並提出更好發揮其才能的意見;對經教育無效且不宜繼續培養的研究生,要及時向主管部門反映情況,並提出處理建議。
10、導師應根據國家需要和實際條件指導研究生選擇科研方向、確定研究課題、制訂相關的論文工作計劃。導師要審查選題報告,並負責學位論文的指導工作。要處理好完成課題任務與研究生全面培養之間的關系,加強對研究生獨立從事科研工作等方面能力的培養。
11、導師應關心研究生的思想動態,了解研究生各方面的表現,幫助研究生端正學習態度,樹立嚴謹、勤奮、求實、創新的良好學風,樹立遠大理想和人生奮斗目標。
12、導師應在學術道德方面以身作則。在學術實踐過程中,導師要注意言傳身教,引導、教育研究生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導師還應參與學風建設,引導建立濃郁的學術氛圍,組織研究生共同參與學術研討和學術交流活動。
13、導師要嚴格審定研究生的學位論文或擬發表的學術論文(或專利、獲獎等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注重學術水平和實際意義,提出實事求是的評價,指導研究生申請相應學位。凡未經導師審稿、簽名的科研成果,屬學位論文者不得進行答辯,屬學術論文(或其他成果)者(以北京工業大學名義、無論導師參加署名與否)不得投寄發表。應積極鼓勵、引導研究生在學術水平高、影響面廣森搭的刊物上發表高質量的學術論文,或將成果以專利形式進行保護。
14、學校和導師應共同關心研究生生活,切實解決研究生待遇問題。學校應盡量為研究生多提供助教、助管崗位,導師應積極主動地為研究生多提供助研崗位和一定數額的經濟資助,保證研究生本人生活的基本需要。
15、導師應配合有關部門對研究生進行就業指導,教育研究生處理好理想、事業及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為國家發展而奉獻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三、研究生指導教師日常管理
16、學校實行有計劃地遴選和聘任研究生導師,通過建立研究生指導教師的培訓、考核和獎勵體系,實行總量控制下的動態管理機制。
17、學校應建立研究生導師培訓制度,定期組織導師開展有關研究生教育的政策學習、經驗交流及學術研討活動,加強導師與管理部門之間、導師與導師之間的交流與溝通,共同構建研究生教育和諧發展的環境。
18、導師所在學院(包括研究院、研究所、中心等設有獨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機構為學院,以下簡稱「學院」)、系(包括學科部、教研室、研究室等,以下簡稱「系」)應對其指導工作給予支持和幫助,為保證研究生的培養質量提供良好的環境和條件。特別是新聘導師培養的第一批研究生,在制定培養計劃、開題、中期和答辯等研究生培養的關鍵環節,學院、系有責任予以特殊指導和幫助。
19、導師應定期向學院匯報研究生情況和培養工作情況。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要在每年制定研究生招生計劃和新增導師遴選計劃之前對導師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考核與評估,並將結果報研究生部。
20、導師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國應遵守學校的有關審批規定,必須認真安排落實離校期間對研究生的指導工作。凡經學校、學院、系批准離校兩周以上、三個月以內者,應把落實的研究生指導辦法報學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部門備案;離校半年或半年以上者,應提前一個月向研究生部、學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部門申報計劃,一般應更換導師,並暫停招生。
21、關於跨學科招生的導師管理:根據學校學科建設規劃和發展需要,經學校批准跨學科招收研究生的導師屬校內兼職,其招生、培養教學管理、學位審查授予及學生日常管理等工作,在所跨學科依託的教學單位(學院或系)進行,並接受其業務管理。
22、學校推行導師年報制度。導師應於每年年初、在學校規定時間內填報《北京工業大學導師年報表》,報告本人當年的科研、教學、人才培養和學術交流等情況。導師年報結果將在校內公開,以建立公開透明、互相監督的機制,激勵導師有所作為。
23、四年內所指導的研究生學位論文至少有三篇被評為北京工業大學優秀學位論文的指導教師可推薦參加「北京工業大學教學優秀獎」的評選,並同時按照《北京工業大學優秀博士學位論文評選和獎勵辦法》和《北京工業大學優秀碩士學位論文評選和獎勵辦法》予以獎勵。
24、凡認真履行導師職責,取得顯著成果的導師,在評定教學工作優秀成果、先進工作者等校、市、國家各級獎勵方面,優先推薦。對於連續兩次獲校內教學成果優秀獎或市、優秀獎勵的導師,在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建議予以優先考慮。同時,根據情況可增加招收研究生名額。
25、對連續兩年獲得校級研究生培養先進集體或教學工作優秀成果的學院或學科,學校在學科建設方面將優先予以鼓勵和支持。在校級優秀學位論文評選中根據情況可增加申優名額。
26、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減招或停止招生:
(1)3年內未取得新的科研成果(含發表論文、獲獎、專利授權等);
(2)連續3年沒有招收到研究生;
(3)連續3年沒有科研項目和科研經費;
(4)根據學位論文抽查結果,3年內有2次抽檢均有不合格論文。
27、學校每三年進行一次導師資格的復查。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按照導師遴選條件,結合其「導師年報表」和研究生招生、培養情況,進行復查初審,並區分下列不同情況提出處理建議:
(1)對培養研究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指導教師給予表彰和獎勵。
(2)在三年內沒有新的科研成果或論文發表,或者連續三年沒有招生者,應建議暫停其招生資格。
(3)對責任心不強、不能認真履行導師職責、不能保證研究生培養的基本質量者,應建議學校解除其導師資格。
(4)學院應將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復查初審的結果,報送研究生部復核,然後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28、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解除研究生導師資格:
(1)與北京工業大學解除或脫離人事聘任關系者;
(2)被解除專業技術職務者,解除相應的導師資格;
(3)在學院組織的導師考核中,連續3年因考核不合格予以減招或停招者;
(4)導師本人提出放棄導師資格的;
(5)學院或學校認為應該解除導師資格的。
經學校審批解除導師資格後,該教師已招入學生須轉給本專業其他導師。
29、導師調離北京工業大學時,必須向研究生部、學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部門辦理研究生指導工作的交接。除非所指導研究生將在半年內畢業,一般情況下必須更換導師,並自動解除導師資格,停止招生。
30、對於研究生導師違反導師職責,在培養研究生過程中灌輸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觀點,散布極端個人主義,袒護、包庇研究生違法、違紀行為,導師失職造成研究生不能按期完成學業,導師本人(或默許研究生)剽竊他人科技成果,或在科研工作、課程學習、論文答辯中弄虛作假,導師支持或與研究生一起侵犯學校權益、牟取私利等,視情節和態度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招生、取消導師資格,直至行政紀律處分。上述處理,經學院提出處理意見,研究生部審議,報學校批准後執行。
31、經學校批准聘任的校外研究生兼職導師(含工程碩士兼職導師)須參照本規定履行導師職責,同時學院須指定專人負責與其保持業務上的聯系。
本辦法經第八屆校學位委員會第十次會議討論通過,自2006年11月7日起執行。各學院可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和檢查辦法。
E. 北京大學關於博士研究生培養工作的若干規定的培養計劃
導師和指導小組應根據國家學位條例、學科專業培養方案並結合博士研究生個人情況,認真制定博士研究生的培養計劃,詳細填寫培養計劃表。導師必須在博士研究生入學後2個月內制定出培養計劃,經院(系、所、中心)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後執行,並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備案。
培養計劃應對博士研究生所學課程的名稱、學分、時間安排、學習和考核方式,科學研究和學位論文的主要內容、要求和進度安排,社會實踐或教學實踐,主要必讀書目等作出規定。
培養計劃表一式四份,一份送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院(系、所、中心)、導師和博士研究生各保存一份。在執行過程中如因客觀條件變化,可以修訂培養計劃,但需經院(系、所、中心)主管領導同意,並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備案。在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前,應審查培養計劃執行情況。
本規定自2007年9月1日起開始執行,由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負責解釋。
北京大學研究生院
2007年7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