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法律教授
A. 清華大學老師名單
如下:
清華大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直屬,位列「211工程」、「985工程」,清華大學是中國乃至亞洲最著名的高等學府之一。

以下是清華大學教授名單:
吳良鏞——建築學院教授
張維——工程力學系教授
陶葆楷——土木系教授
蔡方蔭——土木工程系教授
蔣廷黻——歷史系教授
葉企孫——物理系教授
清華大學博導名單如下:
控制與決策研究所:
教授:周東華、葉昊、王凌、何瀟
研究員:吉吟東
副教授:尚超
信息處理研究所:
教授:朱松純、張長水、張學工、周傑、李梢
研究員:李軍、陸文凱
副教授:江瑞、高飛飛、汪小我、馮建江、魯繼文、趙虹、古槿、謝震;
1952年,全國高校院系調整後,清華大學成為一所多科性工業大學,重點為國家培養工程技術人才,被譽為「工程師的搖籃」。
1978年以來,清華大學進入了一個蓬勃發展的新時期,逐步恢復了理科、經濟、管理和文科類學科,並成立了研究生院和繼續教育學院。1999 年,原中央工藝美術學院並入,成立清華大學美術學院。
在國家和教育部的大力支持下,經過「211工程」建設和「985計劃」的實施,清華大學在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師資隊伍、科學研究以及整體辦學條件等方面均躍上了一個新的台階。
目前,清華大學設有13 個學院,54個系,已成為一所具有理學、工學、文學、藝術學、歷史學、哲學、經濟學、管理學、法學、教育學和醫學等學科的綜合性、研究型大學。
B. 北京厲害的法學教授
刑法:張明楷(清華大學)、陳興良(北大)
法史:賀衛方
民法:尹田(北大)、梁慧星(社科院法學所)
總之,北大、法大、人民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的,有不少大牌的。但社科院法學所的老師,做學問的多點。
C. 清華大學法學院的傑出校友
清華大學是培養傑出法律人才的沃土,是法律大家的搖籃。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代版表中國到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權擔任法官的梅汝璈先生(1924級)和代表中國出任檢察官的向哲浚先生(1917級)都是從清華園走出去的優秀畢業生。清華大學建築學院教授為共和國設計了國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名是由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著名法學家、政治學家張奚若先生所構思建議的。著名法學家、1919級校友錢端升先生則是新中國憲法起草委員會顧問,為制定新中國憲法做出了重大貢獻。著名憲法學家、政治學家蕭公權先生(1920級)曾經在這里奠定了學術基礎。這個法學院還是著名法學家邵循恪(1926級)、王鐵崖(1929級)、樓邦彥(1930級)、龔祥瑞(1931級)等學習過的地方。
清華大學還為共和國培養了一位掌管國家最高立法事務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和數位副委員長,一位最高法院院長(鄭天翔)、一位最高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和一位司法部長(張福森)。

D. 易延友到底是哪一種人清華教授已淪落之此了
後易教授將後一句話更正為:「強奸良家婦女比強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筆者對此好奇,不禁網路了一下易延友的資料。資料顯示:易延友,男,1973年出生,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英國華威大學法學碩士.現任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中心主任。 對此,筆者就更加感到迷惑不解了,一個受過多年法學教育並且有過留洋背景的法學博士、法學副教授何以說出如此荒謬的話?之所以說易教授的觀點是荒謬的,理由如下: 第一、易教授認為,強調被害人是陪酒女不是說陪酒女就可以強奸而是說陪酒女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更大。這句話本身並沒有什麼錯,其錯在於在個案中刑法上認定被告人是否構成強奸不是看陪酒女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大不大而是看其有沒有同意,可能性大與有沒有同意有著本質的區別的。可能性大是根據人們經驗常識的一種推斷,是通常情況下根據經驗常識推斷出的一種假想結論,而非是證據證明的結論。在個案中,無論被害人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有多大,根據證據證明的情況,被害人或者沒有同意或者同意,是唯一排他的結論,也是定案的依據,而不能依據經驗常識,不顧個案的證據情況,而認為被害人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大,從而不構成強奸。易教授本是法研中心主任,應該比常人更應該知道證據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拋開證據不談,而以經驗常識來引導人們同意其被害人是陪酒女從而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更大的觀點,不知是何居心。我們不妨以惡意來推斷,這所謂的易教授或者是學藝不精、沽名釣譽,或者就是拿人錢財與人消災,再或者就是想出名想瘋了,想出了這么一個辦法,讓國人痛罵。第二、易教授的第二個觀點兒「即便是強奸,強奸陪酒女也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或者「強奸良家婦女比強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更是荒謬。這個觀點的立論前提就是人與人之間不是平等的,不是受法律平等保護的,從而才能得出上面的結論。眾所周知,在法治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個憲法原則。縱使陪酒女哪怕是妓女,她也具備基本的人權,她的性的自由的權利亦受法律保護。在一個妓女不同意的情形下,強行與之發生性行為亦構成強奸,這與強奸一個良家婦女的罪行沒有什麼本質不同。就連我們國家領導人多次講話都提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那麼易教授何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韙說出如此逆天挑戰大家的法律常識與良知底線的話呢?令人費解。易教授的此種觀點只有在等級社會才能成立,比如,在我們的封建社會,同樣的行為不同的人實施或者實施在不同的人身上,法律後果全然不同,故古代中國有「刑不上大夫」之說,故易教授關於「即便是強奸,強奸陪酒女也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或者「強奸良家婦女比強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是想說明,我們現在的新中國仍然是等級社會嗎?如果是這樣,那麼我等屁民愚笨,還要易教授明示。根據易教授觀點,有網友得出這樣的結論,「搶劫一個富人比搶劫一個窮人的危害更小;謀殺一個流浪漢或老人比謀殺一個上班族或年輕人危害更小。」有人說,提出這種論調的人或者是法盲,或者是知法、懂法就想枉法的人。這些人正在顛覆中國法治的進程。我們不禁要問,易教授,你到底是哪一種人?清華的法學教授已淪落之此了嗎?
E. 張晨穎的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2000年9月至2003年8月 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經濟法專業、公司法方向回
1998年9月至2000年8月 北京大學法學答院,碩士研究生,經濟法專業
1994年9月至1998年8月 北京大學法學院,本科生,經濟法、國際經濟法專業
1996年9月至1998年8月 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經濟學雙學位 2006年11月至2007年10月 商務部反壟斷調查辦公室(兼職)
2003年9月至今 清華大學法學院任教,教授課程:反壟斷法學、財稅法、破產法(英文授課) (一)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反壟斷法律制度研究(課題負責人)
(二)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項目:中國破產法律制度的市場經濟化研究(課題負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