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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老師有權利沒收手機嗎

發布時間: 2021-02-10 17:00:01

1. 老師有權利沒收學生手機嗎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律師劉曉穎解答:
學校為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通常會採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學校會搜查學生的物品或者暫時扣押學生的手機、游戲機等,有些學校甚至出現教師罰學生款的情況。在一些教師看來,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實上這種行為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
一、學校無權沒收或暫扣學生的物品
沒收和暫扣財物屬於行政處罰范疇,而作為教育機構的學校顯然沒有這樣的權利。實施行政處罰措施必須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根據我國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有以下三類主體:
1.依法律規定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3.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二、學校侵犯學生財產權的法律救濟

人身權與財產權是公民具有的兩大基本權利。毫無疑問,學生對自己的手機等個人物品享有法定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隨意剝奪。對於學校沒收或者暫扣、毀壞學生財物、罰款等行為,學生可以依據我國《教育法》尋求法律救濟。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1.申訴
申訴是指公民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機關申訴理由,請求予以審查和處理的制度。具體而言,學生對於學校或教師侵犯其財產權的行為,可以向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即教育局提出。
2.訴訟
訴訟是另外一個救濟途徑。學生可以通過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學校歸還財物,如果由於沒收或者扣押使學生的財物發生丟失、毀損等情形,可要求學校給予賠償。
申訴和訴訟兩種法律救濟途徑並不沖突,也就是說如果學生的財產權受到來自學校或者教師的侵犯,學生可以選擇兩者之一或者兩者同時進行的方式尋求法律救濟。
三、如何解決學校管理權與學生財產權之間的矛盾
一方面,校方沒收或者暫扣學生財物的行為初衷是由於管理的需要,學生在課堂上使用手機的確會對教學秩序造成一定影響。正如一些教師所說:「上課時一個電話打過來,整堂課都會受影響;老師在講台上上課,發現學生在下面發簡訊,說也不是,不說也不是,講課的情緒也會被破壞掉。」而另一方面,手機作為學生的個人財產,當然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並且手機作為現代普及的通訊工具,也正逐漸成為家長和孩子之間保持聯絡的重要工具。因此,學校在教學管理中應盡量避免採用粗暴的管理方式,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來解決學校管理權與學生財產權之間的矛盾。比如在禁止學生使用手機這件事情上,校方完全可以採取將手機送還家長等方式,而不是簡單地沒收或者暫扣。

2. 老師有沒有權利沒收學生的手機

沒有權利
根據我國《民法》的相關規定,公民的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手機是屬於你們個人私有財產。學校有明文規定禁止學生攜帶手機入校或學校內禁止使用手機,但是是有權要求學生禁止使用或攜帶的。

3. 老師有權沒收學生手機嗎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律師劉曉穎解答:
學校為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通常會採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學校會搜查學生的物品或者暫時扣押學生的手機、游戲機等,有些學校甚至出現教師罰學生款的情況。在一些教師看來,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實上這種行為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
一、學校無權沒收或暫扣學生的物品
沒收和暫扣財物屬於行政處罰范疇,而作為教育機構的學校顯然沒有這樣的權利。實施行政處罰措施必須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根據我國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有以下三類主體:
1.依法律規定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3.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二、學校侵犯學生財產權的法律救濟

人身權與財產權是公民具有的兩大基本權利。毫無疑問,學生對自己的手機等個人物品享有法定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隨意剝奪。對於學校沒收或者暫扣、毀壞學生財物、罰款等行為,學生可以依據我國《教育法》尋求法律救濟。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1.申訴
申訴是指公民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機關申訴理由,請求予以審查和處理的制度。具體而言,學生對於學校或教師侵犯其財產權的行為,可以向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即教育局提出。
2.訴訟
訴訟是另外一個救濟途徑。學生可以通過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學校歸還財物,如果由於沒收或者扣押使學生的財物發生丟失、毀損等情形,可要求學校給予賠償。
申訴和訴訟兩種法律救濟途徑並不沖突,也就是說如果學生的財產權受到來自學校或者教師的侵犯,學生可以選擇兩者之一或者兩者同時進行的方式尋求法律救濟。
三、如何解決學校管理權與學生財產權之間的矛盾
一方面,校方沒收或者暫扣學生財物的行為初衷是由於管理的需要,學生在課堂上使用手機的確會對教學秩序造成一定影響。正如一些教師所說:「上課時一個電話打過來,整堂課都會受影響;老師在講台上上課,發現學生在下面發簡訊,說也不是,不說也不是,講課的情緒也會被破壞掉。」而另一方面,手機作為學生的個人財產,當然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並且手機作為現代普及的通訊工具,也正逐漸成為家長和孩子之間保持聯絡的重要工具。因此,學校在教學管理中應盡量避免採用粗暴的管理方式,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來解決學校管理權與學生財產權之間的矛盾。比如在禁止學生使用手機這件事情上,校方完全可以採取將手機送還家長等方式,而不是簡單地沒收或者暫扣。

4. 老師有權沒收學生手機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學校在學生不知情的情況下沒收東西是不合法的,沒收學生東西的,應該及時告知學生說明原因,並且在一定條件下歸還給學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准,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4)大學生老師有權利沒收手機嗎擴展閱讀:

教師沒收手機後保證在一定期限內歸還是最常見的手段,一般來說都是說考試後歸還,但如果說歸還時限過長,或所有權人堅持不同意,而教師依然佔有手機,便可能會構成侵犯所有權人的佔有和處分的權利;如果教師堅決不交還所有權人,可以選擇聯系其父母,將手機交與其父母。

如果沒收手機後不予歸還的,就是屬於違法的行為,侵犯財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十五條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一百一十七條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5. 老師有權利沒收學生手機嗎

老師可以代為保管手機,在某個時間內歸還,但是不得沒收屬於他人的財物,否則,就構成侵權,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6. 老師有權沒收學生的手機嗎

學校無權沒收或暫扣學生的物品
沒收和暫扣財物屬於行政處罰范疇,而作為教育機構的學校顯然沒有這樣的權利。實施行政處罰措施必須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根據我國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有以下三類主體:
1.依法律規定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3.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二、學校侵犯學生財產權的法律救濟

人身權與財產權是公民具有的兩大基本權利。毫無疑問,學生對自己的手機等個人物品享有法定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隨意剝奪。對於學校沒收或者暫扣、毀壞學生財物、罰款等行為,學生可以依據我國《教育法》尋求法律救濟。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1.申訴
申訴是指公民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機關申訴理由,請求予以審查和處理的制度。具體而言,學生對於學校或教師侵犯其財產權的行為,可以向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即教育局提出。
2.訴訟
訴訟是另外一個救濟途徑。學生可以通過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學校歸還財物,如果由於沒收或者扣押使學生的財物發生丟失、毀損等情形,可要求學校給予賠償。
申訴和訴訟兩種法律救濟途徑並不沖突,也就是說如果學生的財產權受到來自學校或者教師的侵犯,學生可以選擇兩者之一或者兩者同時進行的方式尋求法律救濟。
三、如何解決學校管理權與學生財產權之間的矛盾
一方面,校方沒收或者暫扣學生財物的行為初衷是由於管理的需要,學生在課堂上使用手機的確會對教學秩序造成一定影響。正如一些教師所說:「上課時一個電話打過來,整堂課都會受影響;老師在講台上上課,發現學生在下面發簡訊,說也不是,不說也不是,講課的情緒也會被破壞掉。」而另一方面,手機作為學生的個人財產,當然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並且手機作為現代普及的通訊工具,也正逐漸成為家長和孩子之間保持聯絡的重要工具。因此,學校在教學管理中應盡量避免採用粗暴的管理方式,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來解決學校管理權與學生財產權之間的矛盾。比如在禁止學生使用手機這件事情上,校方完全可以採取將手機送還家長等方式,而不是簡單地沒收或者暫扣
學校的規章制度上有沒有不讓帶手機呢
如果有
老師沒收 合情合理

7. 老師有權利沒收學生手機嗎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律師劉曉穎解答:
學校為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通常會採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學校會搜查學生的物品或者暫時扣押學生的手機、游戲機等,有些學校甚至出現教師罰學生款的情況。在一些教師看來,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實上這種行為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
一、學校無權沒收或暫扣學生的物品
沒收和暫扣財物屬於行政處罰范疇,而作為教育機構的學校顯然沒有這樣的權利。實施行政處罰措施必須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根據我國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有以下三類主體:
1.依法律規定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3.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二、學校侵犯學生財產權的法律救濟
人身權與財產權是公民具有的兩大基本權利。毫無疑問,學生對自己的手機等個人物品享有法定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隨意剝奪。對於學校沒收或者暫扣、毀壞學生財物、罰款等行為,學生可以依據我國《教育法》尋求法律救濟。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1.申訴
申訴是指公民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機關申訴理由,請求予以審查和處理的制度。具體而言,學生對於學校或教師侵犯其財產權的行為,可以向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即教育局提出。
2.訴訟
訴訟是另外一個救濟途徑。學生可以通過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學校歸還財物,如果由於沒收或者扣押使學生的財物發生丟失、毀損等情形,可要求學校給予賠償。
申訴和訴訟兩種法律救濟途徑並不沖突,也就是說如果學生的財產權受到來自學校或者教師的侵犯,學生可以選擇兩者之一或者兩者同時進行的方式尋求法律救濟。
三、如何解決學校管理權與學生財產權之間的矛盾
一方面,校方沒收或者暫扣學生財物的行為初衷是由於管理的需要,學生在課堂上使用手機的確會對教學秩序造成一定影響。正如一些教師所說:「上課時一個電話打過來,整堂課都會受影響;老師在講台上上課,發現學生在下面發簡訊,說也不是,不說也不是,講課的情緒也會被破壞掉。」而另一方面,手機作為學生的個人財產,當然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並且手機作為現代普及的通訊工具,也正逐漸成為家長和孩子之間保持聯絡的重要工具。因此,學校在教學管理中應盡量避免採用粗暴的管理方式,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來解決學校管理權與學生財產權之間的矛盾。比如在禁止學生使用手機這件事情上,校方完全可以採取將手機送還家長等方式,而不是簡單地沒收或者暫扣。

8. 老師沒收大學生的手機犯法嗎

我國的《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手機是你的合法動產內,你擁有該物品的容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佔有或扣留,《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你有權對傾犯你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老師應該採取一個有效的方法來引導學生正確的實用手機,而不是與法律相抗衡。學校有規定學生不允許帶手機上學,卻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以及扣押手機.因為《物權法》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別人的個人財產.而學校更沒有權利去沒收,雖然學校是公辦學校,但學校再怎麼樣也只能是學校,永遠都不能成為執法單位.而某些學校有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此規定與法律相沖,它便是違法規定.照例應該廢除.《教師法》並沒有「沒收或扣押學生財產」的權力。並且《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教育法》中說明,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而《物權法》中的權利,是屬於合法權利。也就是說,這樣一來,老師不只違反《物權法》,更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利。另外,《物權法》中還規定了假若財產在其中損失,你還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賠償,例如手機價格下降及手機電池長久不沖電造成損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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