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老師還打手心
⑴ 老師用尺子打學生手心犯法嗎
老師用尺子打學生手心是不對的。
眾所周知,學校作為教育機構是人類文明進步搖籃,肩負著教書育人的職貴,其義務是法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明確規定,教育機構對未成年學生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何謂「保護」,作為學校來講,就是保障在校的未成年學生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它包括外來的非法侵害和學校本身不良教學的侵害,也就是說應盡到自己的最高注意義務。
在校學生有違學校紀律時,學校和老師應採取正確的方法予以教育、引導,並禁止用一切非法的手段來予以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發布的於2002年9月1日起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九)項明文規定「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體罰學生,學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⑵ 教師可以打學生手心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
教師體罰學生是違法的,算不算犯罪要看學生傷情如何。具體情況有:
1、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2、體罰學生構成輕微傷纖純的,要依法接受行政處罰,毆圓如打不滿14周歲的學生要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3、老師打學生達到輕傷及以上程度的,成立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橘豎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