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熱點問題講座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朱巍
⑴ 朱巍的發表作品
《網購「後悔權」為何難落實》,《中國消費者報》,2014年4月28日
《互聯網的法治化》,《新京報》,2014年4月21日
《公共領域采購之弊端》:《法制周末》2014年4月2日
《「秦火火案」帶來的啟示與反思》,《法治周末》,2014年4月16日
《XP停止服務,不適用霸王條款》,《法制晚報》,2014年4月9日
《從攜程「漏洞門」反思網路金融》,《法制晚報》,2014年3月26日
《「集體研究」不是瀆職犯罪的擋箭牌》,《法治周末》,2014年3月13日
《解決微信「抄襲」,不能全靠法律》,《法制晚報》,2014年2月28日
《關注互聯網時代的司法透明度》,《法治周末》,2014年2月26日
《以人查房的利與弊》,《法治周末》,2014年1月8日
《支付寶用戶信息被賣,未涉隱私?》,《新京報》,2014年1月7日
《杜絕網路詐騙是互聯網公司的責任》,《光明日報》,2014年1月6日
《支付寶用戶信息被賣未涉隱私嗎》,《新京報》,2014年1月6日
《探月所涉法律原則解讀:或可仿南極構建月球法律體制》,《北京日報》,2013年12月18日
《消費返利法律問題研究》:愛思想網,2013年1月8日
《法律不相信霸王條款》,《法治周末》,2013年12月18日
《「網路安寧權」不只要寫在紙上》,《新京報》,2013年12月8日
《信訪與政績須「脫鉤」但不必「劃界」》,《小康》雜志,2013年12月6日
《互聯網產業發展和依法治理的重要指引》,《光明日報》,2013年11月26日
《案件管轄改革是保障當事人權益的核心》,《新京報》,2013年10月31日
《360不正當競爭「累犯」行為當嚴懲》,環球財訊,2013年10月23日
《「查開房」網復活,莫將侵權變成偷窺狂歡》,《新京報》,2013年10月23日
《大數據時代的信息保護》,搜狐傳媒,2013年10月16日
《莫讓院士頭銜成為利益滋生的溫床》,《小康》雜志,2013年10月10日
《加州網路「橡皮擦法」:善法善於寬容》,《新京報》,2013年9月26日
《對行凶精神病患不應羈押批捕》,《新京報》,2013年9月16日
《司法應成為散戶權益最後屏障》,《新京報》,2013年9月11日
《古今中外「禁酒令」源遠流長》,《燕趙晚報》,2013年9月10日
《國家利益被侵害,法律應有作為》,《光明日報》,2013年9月2日
《互聯網產業發展和依法治理的重要指引》:《光明日報》2013年11月26日
《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解讀》:《新互聯網時代》2013年第1期。
《媒體的轉載審核義務》:《青年記者》2013年六月上。
《藝人的人格權應如何保護》:《演員雜志》2013年第7期。
《誠信建設是現代社會發展的核心》:《紫光閣》2013年第3期。
《「虛假訴訟」購車新法有招治》《法制晚報》2013年1月5日
《手機實名制可剝剝隱身衣》,《法制晚報》2013年1月7日
《入網實名制讓違法隱形人無處遁形》,《新京報》2013年1月9日
《紅黃綠燈之源》,《北京日報》2013年1月9日
《紅黃綠燈之源》,《新華文摘》2013年第6期
《官本位作祟是瞞報的根源》,《光明日報》2013年1月15日
《「小夫妻代購火車票」違法嗎?》:《新京報》2013年1月16日
《電子送達解無法送達難題》,《法制晚報》2013年1月11日
《域名侵權亟待立法》,《法制晚報》2013年2月1日
《賠償額不應有上限》,《法制晚報》2013年1月29日
《女副市長筆試倒數第一,破格理由何在》,《新京報》2013年1月22日
《古今中外的禁酒令》:《北京日報》2013年2月6日
《網路侵權多發,三招專治網站裝糊塗》,《法制晚報》2013年3月21日
《熱氣球事故賠償責任分析》,《北京日報》2013年3月6日
《力挺見義勇為,防止恩將仇報》,《法制晚報》2013年2月26日
《網路實名制相關爭議問題研究(一)——網路實名制無損於個人信息保護》,《中國廣播》2013年第2期
《網路實名制相關爭議問題研究(二)——網路實名制有益於建立誠信社會》,《中國廣播》2013年第3期
《女子結扎致死,不能用錢擺平》:《新京報》2013年4月10日
《「假離婚要求復婚不予支持」是媒體誤讀》:《一財》2013年4月11日
《微信收費:圈地運動講的是規則》:《小康》2013年第5期。
《網路非法轉載等同剽竊》,《經濟參考報》2013年4月23日
《來自中世紀的@》:《北京日報》2013年5月8日
《對打車軟體設立行政門檻值得商榷》:《新京報》2013年7月3日。
《震後房貸還要不要還?》:《新京報》2013年4月26日
《虐虎拍照動物園也應受處罰》:《法制晚報》2013年5月6日
《訴前禁令不適用網路名譽侵權》:《法制晚報》2013年5月10日
《線上糾紛解決機制勢在必行》:《新京報》2013年5月18日
《網友相約自殺,網站責任何在》:《新京報》2013年5月30日
《親子鑒定不應是准生證門檻》:《新京報》2013年6月3日
《臨時工執法是個偽命題》:《新京報》2013年6月8日
《欠繳水電費禁考公務員,於法無據》:《新京報》2013年7月7日
《在門口看看老人,法律又能如何》:《新京報》2013年8月6日
《空中別墅違法,再牛業的拆》:《法制晚報》2013年8月16日
《王雪梅事件拷問法醫公信力》:《新京報》2013年8月19日
《懲罰性賠償是消法修正案亮點》:《法制晚報》2013年8月28日
《國家利益被侵害法律應有所作為》:《光明日報》2013年9月2日
《網民應成為治理網路謠言主力軍》:《光明日報》2013年8月29日
《網路謠言受害者也應挺身而出》:《新京報》2013年8月29日
《拍賣書信應遵守最小傷害原則》:《北京日報》2013年5月29日
《李廣年是否偽官別讓法律旁觀》:《新京報》2013年6月27日
《律師不可背離職業倫理》:《新京報》2013年7月26日
《司法應成為散戶的最後屏障》:《新京報》2013年9月11日
《演員的人身權保護》:《演員雜志》2013年第8期。
《作家與版權》:《中國作家》2013年第8期。
《「微博第一案」的法律解讀》:愛思想網,2012年12月19日
《私自載客並非都是「非法經營」》:《新京報》,2012年12月19日
《希望任建宇獲釋不僅是個案的勝利》:《新京報》2012年11月20日
《地鐵商業冠名應聽聽民眾意見》:《新京報》2012年11月15日
《為何工行可以取消「全額罰息」》:《新京報》,2012年10月31日
《更該為公務員職業倫理立法》:《新京報》,2012年10月25日
《「NBA」進漢語詞典並無不可》:《新京報》,2012年8月29日
《為什麼會有「釣魚抓嫖」》:《新京報》,2012年8月24日
《網站刪帖需有明確法律規范》:《新京報》,2012年8月11日
《治超罰款月票」是典型的行政尋租》:《新京報》2012年8月9日
《「天災」能成為高速免責的理由嗎》:《新京報》2012年7月30日
《「破案」要尊重法律程序》:《新京報》2012年7月23日
《「烏木之爭」政府獎勵似乎少了》:《新京報》2012年7月10日
《舉報人為何成不敢領獎的「懦夫」》:《新京報》2012年6月15日
《「反家暴」立法,未成年人應特殊保護》:《新京報》2012年6月4日
《高速路「超時費」是否亂收費》:《新京報》2012年5月15日
《村民拆遷補償款理財無需鎮政府操心》:《新京報》2012年5月9日
《互聯網自律的一個里程碑》:《光明日報》2012年5月3日
《協調網路輿論自由與監管的幾點原則》:載《信息安全網路》2008年第6期
《記者行使職務權利四原則》:合著,《青年記者》,2012年13期
《論房屋轉租——以<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視角》:《河北法學》,2010年第5期
《更有效管理道路交通 更公平保護人民利益——解讀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光明日報》,2012年12月27日
《<新浪微博社區公約>的解讀》,中國侵權責任法立法研究論壇,2012年12月13日
2011年
《你的密碼安全么》:《北京日報》2011年12月28日
《網購「信譽評價」誰說了算,摧毀體系能換來「平等」?》,《北京日報》,2011年11月30日
《微博言論侵權難享豁免權》:《新法制日報》2011年9月20日。
《鄰里間的「容忍」底線在哪裡》:《北京日報》2011年9月1日
《網站善用「避風港規則」可免責》,《人民日報》,2011年8月23日
《倫敦騷亂引發微博法律思考》:《北京日報》2011年8月17日
《竊聽丑聞動了西方新聞自由底線》:《北京日報》2011年7月27日。
《藝術品買家應有知情權》:《北京日報》2011年6月29日。
《微博版權如何認定,默許轉載並非放棄版權》,《北京日報》,2011年4月27日
《網路不是侵犯版權的「避風港」》,《人民日報》,2011年4月27日
《避風港規則須防濫用》:《北京日報》2011年4月27日,第18版。
《俄青年懷有強烈的英雄主義情結》,《中國青年報》,2011年4月19日
《微博或造就法律無疆地帶,名人「發言」更要謹慎》,《北京日報》,2011年4月6日
《司法,區別善惡兼備的民俗》,《法制日報》,2011年4月6日
《該不該給民間慈善設立行政許可》:《清風雜志》2011年第8期
《以價論獎何以有生存空間》:《清風雜志》2011年第7期
《尋找人格保護與新聞自由的最佳平衡點》:《法治新聞傳播》2011年第2輯。
《網路環境下版權保護的幾個問題》:《法治新聞傳播》2011年第1期。
2010年
《記者人身權利應該特別保護——從風聞言事說起》,中國侵權責任法立法研究論壇,2010年12月15日
《「QQ相約自殺」判決值得商榷》,《新京報》,2010年12月6日
《民事權利不得濫用——評湖南一起曠日持久的專利權糾紛案》,中國侵權責任法立法研究論壇,2010年10月17日
《<典當管理條例(送審稿)>修改建議——以典當的商行為性質為視角》,中國侵權責任法立法研究論壇,2010年10月17日
《網路轉載「潛規則」不成立》,《新京報》,2010年7月2日
《房地產典當實踐中的幾個重要問題》:《中國商報·典當導報》2010年6月29日。
《網路實名制之法社會學分析》,《人民法院報》,2010年6月16日
《一個案件分成7706次起訴是縱容剽竊》:《新京報》6月12日,評論周刊版。
《<世界盃80年精彩圖集>出版,尋找曾經的世界盃記憶》,新浪體育,2010年5月17日
《善意收當制度能被確認么?》:《中國商報·收藏拍賣導報》2010年2月4日
《宋祖德案提出四個法律問題》:《新京報》2010年1月2日,評論周刊訪談版。
《論轉租——以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為視角》:載《河北法學》2010年第5期
《論證言廣告代言人責任》:載《朝陽法律評論》2010年第3輯
《我為什麼支持網路實名制》:《新聞與法制》2010年第7期。
《網路實名制不會對輿論自由產生負面效應》:《青年記者》2010年第12期。
2009年
《從<侵權責任法>(三審稿)看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中國侵權責任法立法研究論壇,2009年12月28日
《論消費權益保護中的民事賠償優先原則》,《判解研究》,2009年7月27日
《論業主概念在<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含義》,《判解研究》,2009年7月1日
《簡述中國典權制度的變遷史》,《判解研究》,2009年5月22日
《論交強險中的法律關系》,《判解研究》,2009年5月17日
《「何鵬案」VS「許霆案」》,《判解研究》,2009年4月19日
《歷史的看待發展中的商事慣例——以否定「中國酒店業12點退房」商業慣例為視角》,《判解研究》,2009年3月19日
2008年
《不可抗力視角下的懸賞廣告履行限制》,《判解研究》,2008年6月30日
《地震中的法律價值取向————以孔子治國方略為視角》,《判解研究》,2008年6月16日 參與《衡山發『四不論』禁賭令,是僭越職權還是從嚴治賭?》討論,討論內容全文在中國江西網上發表,2014年4月28日
《「兩證」被吊銷 寫手忙找下家》,《新聞晨報》,2014年4月29日
《新浪「許可證」之失:或半年後才能重新申請》,《21世紀經濟報道》,2014年4月25日
《新浪涉嫌傳播淫穢色情信息被通報 兩證吊銷影響幾何》,《人民網》,2014年4月25日
參與中國政法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首期「傳播熱點論談」,主題為聚焦「馬航事件」,從「被遺忘權」角度闡述觀點,2014年4月16日
《三菱電機不認可工商局抽檢結果拖延召回或被罰》,《法治周末》,2014年4月16日,
《新消法為何難以落實》,《法制晚報》,2014年4月16日
《「集體研究」免責「擋箭牌」》,《解放日報》2014年4月14日
《網路安全事件不斷 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緊迫》,《法制日報》,2014年4月11日
《互聯網「心臟出血」,用戶安全風險誰擔責》,《法制日報》,2014年4月11日
《中石化「牛郎門」案二審:兩網站敗訴 庭審細節曝光》,中國廣播網,2014年4月1日
《中消協發布安全軟體用戶滿意度調查》,《南方都市報》,2014年3月19日
《點贊,社交網路的偉大創舉?》,《法制晚報》,2014年3月17日
《電信業十大隱性侵權現象揭秘:擅自更改消費套餐》,《法治周末》,2014年3月12日
《4S店緣何熱衷搭售保險,入保率掛鉤銷售業績》,《法治周末》,2014年3月12日
參與《霧霾洶涌來襲 百姓能否索賠?》討論,討論全文在中國江西網上發表,2014年2月28日
《網路交易監管日趨嚴格》,《中國貿易報》,2014年2月27日
參與《司機馬路上施捨挨罰是愛護生命還是傷害善意》討論,討論全文在中國江西網上發表,2014年2月20日
《「復旦投毒案」宣判:兩個生命的悲劇警示》,《光明日報》,2014年2月19日
《家國情懷與輿論泡沫》,《法治周末》,2014年1月7日
參與《天津環保應急限號遭「烏龍」,交管部門拒絕執行引熱議》討論,討論全文在江西新聞網上發表,2013年12月27日
《「人肉搜索」的法律邊界在哪》,《檢察日報》,2013年12月21日
參與「中歐完善媒體法律保護項目媒體從業人員培訓研討會」,並作了《網路侵權責任》的主題演講,2013年12月13日
《「微博法庭」:網路案件,網民裁決》,《南方周末》,2013年12月5日
《「三權」保護刻不容緩 安全企業互聯網許可權亟需監管》,中國財經網,2013年11月27日
《移動互聯網「一戰」爆發》,《中國品牌》。2013年11月刊
參與中央台召開的「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規范」第二場專家研討會,結合代理「牛郎門」案件的體會,與大家分享了網路媒體在內容監管和平台自律方面的法律界限,2013年11月7日
參與《記者遭跨省刑拘事件罪名是否適當程序是否合法?》討論,討論全文在江西新聞網上發表,2013年10月25日
《「損害商業信譽罪」邊界之辯》,《21世紀經濟報道》,2013年10月24日
參與「互聯網與公共傳播」論壇討論,2013年10月17日
《多方「圍剿」奇虎360 聯想、小米加入「戰團」》,中國新聞網,2013年9月30日
《誹謗信息轉發500次判刑 專家建議應從嚴掌握》,《中國青年報》,2013年9月12日
《海外代購熱背後的維權難題》,《法治周末》,2013年9月11日
《「今日焦點網」等11家網站被查處》,《南方都市報》,2013年9月8日
參與「中日網路消費研討會」,2013年8月29日
《法學專家呼籲完善打擊網路謠言法律框架》,中國公安報,2013年8月24日
《錢鍾書書信拍賣引爭議 著作權能否對抗所有權?》:《新法制報——法律圓桌》,2013年5月30日
擔任「明德民商法研習社銀行卡糾紛案件」研討會主持人,2009年8月31日
參與「范曾訴文匯報、郭慶祥侵害名譽權案一審判決研討會」,2011年6月23日
《法官稱不能讓個案阻礙網路言論自由》:《中國青年報》2011年9月7日
《法學家楊立新作客網易 談「艷照門」的法律困境》:《網易嘉賓訪談》2008年3月28日
《朱巍:微博言論侵權難享「豁免權」 人民大學法學博士認為網路侵權常見5種類型,名人和普通人侵權責任應有區別》,《新法制報》,2011年9月20日
《深圳唯冠若咬住蘋果不放 將涉及濫用訴權》:《donews》2012年3月9日
2011年
《微博言論侵權難享「豁免權」》,《新法制報》訪談,2011年9月20日
《「7·23」遇難者怎麼賠》,《京華周刊》訪談,2011年8月15日
《典當行業有福音》,《法治周末》訪談,2011年5月24日
《唐山豐潤對超重貨車巨額罰款,記者采訪遭遇粗暴干涉》,中國廣播網,2011年4月2日
2010年
《浙江在線:侵權官司未了,上市進程受阻》,《投資者報》,2010年11月15日
中國法學講壇,《一場由人情義氣引發的債務糾紛案研討會》,2010年10月13日
《批評還是誹謗?這不僅僅是一個問題》,《民主與法制》,2010年10月11日
《新京報訴浙江在線非法轉載案將二審》,《新京報》,2010年6月30日
「《新京報》起訴浙江在線非法轉載案」研討會,《新京報》,2010年6月12日
《宋祖德敗訴啟示,網路發言邊界在哪?》研討,《新京報》,2010年1月2日

⑵ 如何讓個人信息更安全
數字化已經進入我們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伴隨信息技術的狂飆突進,無數人們曾經熟悉的事物面貌,都正在經歷著「數字蝶變」。

「幫砍價」只不過是一種成本較低、操作簡單的營銷手段,卻被不法分子盯上。警方提醒要對朋友圈發布的類似營銷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輕易填寫個人信息,特別是敏感信息。
「現在許多網路服務平台都主張消費者的交易數據是他們重要的資源,必須注意的是,個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與個人的權益息息相關。」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互聯網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薛虹認為,如今活躍在互聯網上的各類主體收集個人數據從事網路服務不是不可以,但是一旦以各種方式流轉出去導致電信詐騙和垃圾廣告等問題,就是對個人信息權的侵害。
此前,中國互聯網協會曾發布《中國網民權益保護調查報告(2016)》,報告顯示54%的網民認為個人信息泄露嚴重,其中21%的網民認為非常嚴重,84%的網民親身感受到了由於個人信息泄露帶來的不良影響。《報告》還稱,僅從2015年下半年到2016年上半年,我國網民因為垃圾信息、詐騙信息、個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總體經濟損失高達915億元。
「目前,我們的社會到了個人徵信時代,徵信裡面的一部分信息涉及公民核心隱私,如果被別有用心的犯罪分子拿到的話,危害很大。」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中心研究員朱巍表示,「大數據時代,很多人通過鑽『大數據』和『個人信息』界定模糊的空子,用大數據做幌子,散播或者倒買倒賣個人數據。」
對於個人信息非法利用的具體危害,武漢大學法學院孫晉教授認為:「從個人來看,最常見的就是騷擾電話,這是一種不可預期的煩擾,個人信息泄露嚴重侵害公眾的安寧權。從社會層面來看,從某些個人信息中能分析一個人的行為特徵和作息規律,這就為不法分子准確、定向犯罪提供了可能,提高了犯罪的針對性,對社會公共生活和安全的威脅明顯增加。」
對個人信息收集的合法性判定標准有待進一步明確
2017年6月1日,網路安全法正式施行。實施不滿3個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即啟動了針對該法的執法檢查,這體現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網路安全的重視程度。
2017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了執法檢查組所作的報告。報告指出,用戶信息泄露呈現渠道多、竊取違法行為成本低、追查難度大等特點,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形勢嚴峻,對此,建議通過加快個人信息保護法立法進程、加大打擊力度等方式,進一步加大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力度。
專家表示,由於社會觀念、信息產業、科學技術以及立法規劃等方面的原因,我國很長一段時間以來沒有認識到保護個人信息的重要性,至今還沒有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法律,只有相關的保護條款散見於民法總則、網路安全法等立法中。
對個人信息專門立法中遇到的困難,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巍關注到當前法律對個人信息收集的合法性判定標准並不清晰:「關於個人信息的性質,有人認為是一種人身權,有人認為是一種財產權,還有人認為這還不算是一個民事權利,可見在法律上還缺乏很清晰的界定。」楊巍表示,無法界定性質,就無法構建具體的法律救濟措施,而關於個人信息侵權方面的民事賠償目前也缺乏統一的標准。
楊巍表示,在肯定個人信息保護的同時,如果保護的力度過大會限制網路的發展,反過來也肯定會影響到我們生活的便捷性,「如果個人信息保護和網路技術發展的關系處理不好,立法決策就很難做。」
「我們目前更應該關注保護不足的問題,而不是過度。」北京師范大學薛虹主任表示,網路安全法對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制定了明確規定,個人信息保護法也加快了立法進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電子商務法草案中,關於個人信息安全的條文在各個章節都有具體規定,還有一些制度創新和要求,比如個人信息泄露發生時,要履行告知受害者的義務等。」
個人信息保護的核心在於平台提供者
在3月26日舉行的中國發展高層論壇2018年會上,網路CEO李彥宏稱中國用戶願意用隱私換便利性。此言一出,引起很大社會爭議。爭議的焦點在於很多情況下,用戶點擊「拒絕」鍵的同時也被很多應用「拒絕」,用戶保護個人信息的權利被「隱性」侵害。
「網路服務企業因保護成本太大,投入不足,導致保護效果不佳。而且,因為違法成本低、獲利大,法律意識淡薄,規則意識空白等原因,對個人信息權利的尊重做得還遠遠不夠。」孫晉教授說。
去年,有媒體發布1000家常用網站和APP隱私政策透明度報告。結果顯示,沒有1家能夠達到透明度高的標准,而透明度較低和透明度低的平台個數加起來多達806個,超過總數的80%。
「個人信息保護的核心在於平台提供者,他們不但是搜集個人信息的主體,還負責信息流通的渠道,可以通過廣告聯盟、用戶畫像等方式發送精準廣告。」朱巍研究員認為,平台提供者還需認真落實網路安全法的要求。
「平台和機構有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要加強它的技術保護能力,承擔技術上的責任。」薛虹建議,「此外,平台與機構還要承擔告知義務,一旦造成大量數據泄露,隱私權受到損害,不論是自身造成還是第三方侵入造成,必須逐一告知用戶,無論成本多高。」
在個人信息保護上不知如何維權,或者因維權程序復雜、成本高而放棄維權的人不在少數。對此,薛虹表示,法律對個人信息受到侵害後有相應訴訟機制的,特別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以後,還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可以代為提起訴訟,「當然,要解決個人信息非法獲用,還應該建立一定的公眾監督和社會監督,提高企業對個人信息使用的透明度。」內容來源於人民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