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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凱湘

發布時間: 2023-12-27 07:06:50

❶ 2021年北京大學首屆司法實務與法務前沿高級研修班招生簡章

很多在職人員想報考滲彎在職研究生,聽說在職研究生分為同等學力和在職專業碩士等等,那麼不同類別的在職研究生報名考試時間一樣嗎?獵考考研小編整理「2021年北京大學首屆司法實務與法務前沿高級研修班招生簡章」內容,了解一下吧~
【招生簡章】北京大學首屆司法實務與法務前沿高級研修班
隨著中國法治化進程不斷加速,我國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迭代更新,由全國各級各地的專業法官在具體案件中釋法明理。法律的確切含義需要在司法實務和具體案件中予以准確理解,從審判經驗中學習法律、在司法實踐中准確運用法律,是實務工作者首先要具備的實務技能。在國家宏觀層面,加強立法、不斷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規以應對新型的案件類型成為常規操作;在微觀層面,如何能夠跟上國家立法的步伐,准確的、快速地理解立法的真意、熟練地運用法律政策、及時地防控法律風險,成為擺在法律實務工作者面前的首要問題。實務能力是法律從業者最核心的執業技能,以專業知識為基石、輔之以辦案經驗、呈現於實務操作與服務、最終解決問題是這種能力最直接的體現;而實務能力的提升,既有賴於個人平時的摸索積累,更需要前人分享經驗與總結。
法官作為法律的直接適用者和最終解釋者,實務審判要點對司法實踐工作起著關鍵引導作用。北京大學圍繞新法新規及當前突出、熱議的法律實務問題,首次開設司法實務和法務前沿高端研修班,邀請各級法院的法官,以審判專家的視角針對企業治理、投資理財、家產繼承、財富管理、民間借貸、拆遷補償等進行司法實務解析、以案釋法,將法官多年的執業經驗、辦案技能、最新的研究成果成體系成系統的分專題進行授課。
同時,還有研究學理、參與立法、起草法案的學者專家結合審判實務講解法理基礎和立法背景,在法官生動化、形象化、具體化講解法條的基礎上,由淺入深,抽象法律現象,升華法律條文,探討司法實務與法務前沿。
為更好把握學習要點,交流執業心得,解決實踐疑難問題,借鑒交流實務經驗做法,在集中學習先導課程的基礎上,研修班還將專門搭建交流學習的平台,每月開展互動如喊頌交流對話類課程,法官、學者、學員齊聚一堂,針對熱點問題,辯法理、析法條、拓思路,實現思想上的碰撞、經驗上的交流和法律應用上的積累,使學習培訓的新知識、新內容真正融入到案件的實務工作中,開闊思路和眼界,提升理論高度、業務能力,培養法治思維與執業涵養。
北京大學首屆司法實務與法務前沿高級研修班,期待各位業界同仁的加入!
一、主辦單位介紹
北京大學法學院
二、課程介紹
模塊一:企業風險與公司治理法律實務
模塊二:金融風險與財富管理法律實務
模塊三:互聯網與數據信息法律實務
模塊四:衛生健康與醫療領域的法律實務
模塊五:責任與保險法律實務
模塊六:合同法律實務
模塊七:理論與方法
模塊八:新法新規動態前沿解析
特別說明:每個模塊包含5-10門課程。學員按照自己需求選修,達到結業要求的學分即可。
三、首批師資介紹(排序不分先後)
白建軍: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常鵬翱: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渣鄭授、博士生導師。
葛雲松: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劉凱湘: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凌 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王錫鋅: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吳志攀: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原北京大學常務副校長。
楊 明: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張 平: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陳昶屹: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中關村法庭庭長,北京市審判業務專家,國家法官學院北京分院兼職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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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以往司考的出題人都有誰比如刑法的出題人。三國法的出題人等等。。。

2007年司法考試出題人是:

刑法:陳興良(北京大學)

刑訴:宋英輝(中國政法大學)

行政法:馬懷德(中國政法大學)和於安(北京清華大學)

民法:溫世揚(武漢大學)張耕(西南政法大學)

民訴:陳桂明(中國政法大學)潘劍鋒(北京大學)

商法經濟法:王衛國(中國政法大學)

法理:高其才(清華大學)

憲法:焦洪昌(清華大學)

三國法:張麗英(中國政法大學)、黃進(武漢大學)

法制史是趙曉耕(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08司法考試出題老師

刑法:清華大學的張明楷教授和清華大學的周光權教授

民法:北京大學的錢明星教授

刑訴:中國政法大學顧永忠教授

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馬懷德教授

商法經濟法:中國政法大學王衛國教授和北京大學法學院劉凱湘教授

憲法: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劉茂林教授

民訴:中國政法大學陳桂明教授

法理:中國政法大學舒國瀅

職業道德:中國政法大學王進喜教授

❸ 幫忙舉例說物權的一物一權原則

物權法原則的重新審視
劉凱湘: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一物一權原則首先需要討論的問題是:一物一權究竟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還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物權?這個問題似乎已有定論,即指前者而非指後者。例如,有的學者非常明確地指出:「一物上惟有一所有權之成立,此為一物一權主義。」;或曰:「一物一權主義系指一物上僅能成立一所有權,一所有權之客體,以一物為限而言。」但其實不然,有的學者認為一物一權「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以及不相容的他物權,不得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於同一標的物之上。」,或者說,「一物一權一方面是指一個物之上只能設立一個所有權而不能同時設立兩個以上的所有權;另一方面,也是指在一個物上不能同時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在性質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權。」由此可以看出,一物一權原則中的「權」到底為何種權利亦即僅指所有權還是指所有物權尚存較大的爭議。

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能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所有權,這是既符合財產的私有屬性又符合法律的邏輯安排的。因為所有權最主要的制度功能就是確立社會財富的歸屬關系,定紛止爭。若允一物之上存在兩個相互獨立的所有權,這比沒有確定一物的所有權還易引發人們之間的紛爭和矛盾,不利於物的利用。這就是早在羅馬法時期就已經存在的「所有權遍及全部,不得屬於二人」規則。至於共有,則是二人以上對一物共同地或者按份地享有所有權,而不是分別獨立地對一物享有所有權,並不與一物一權原則相悖。但是一物之上存在兩個甚或兩個以上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情形則是在不違背財產的私有屬性的前提下,允許所有權人在自己所有的物之上設定或以使用為目的的用益物權或以擔保為目的的擔保物權,正是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的方式和實現所有權價值的途徑。一物之上存在數個他物權是普遍的情形,所以一物一權的「權」並不包含他物權,而應當僅指所有權。

那麼,何以學者們都認為一物一權原則同時也包含一物之上不得存在兩個以上性質上互相排斥或者說內容上互不相容的他物權之義?進一步推敲,何謂「性質上相互排斥或者內容上互不相容」?舉例來說,甲將自己的房屋設定抵押於債權人乙,乙取得抵押權,甲旋又將該房屋設定抵押於丙,丙亦取得抵押權,兩個抵押權同時存在於一物之上,它們的性質相互排斥嗎?它們在內容上互不相容嗎?互相排斥和互不相容的確切含義是什麼?以什麼為性質上相互排斥或內容上互不相容的判斷標准?難道乙的抵押權和丙的抵押權是互相排斥和互不相容的嗎?假若該房屋的價值小於其所擔保的債務總額,兩個抵押權就是相互排斥和互不相容的嗎?其實若發生此種情形,法律的處理規則很簡單也很清晰:已登記的抵押權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權實現,先登記的抵押權先於後登記的抵押權實現,同時登記的按債權比例同時實現。但無論如何也不能認為此二抵押權是不能同時存在於一物之上的,即使是按照不動產物權的登記生效主義的立法例,若未經登記則抵押權不生效,那也是物權法定原則和公示公信原則要解決的問題,與一物一權並無關系。

有學者舉下列之例欲說明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兩個以上互相矛盾或排斥的他物權:某開發商將一棟房屋的不同單元分別售給各買受人,買受人以其所購買的商品房作抵押向銀行借款,同時開發商又以整個房屋向另一銀行作抵押借款,這兩項抵押權就會形成矛盾和沖突。其實,所謂矛盾和沖突是指權利實現後果上的矛盾和沖突,而非指權利性質和效力上的矛盾和沖突。兩項抵押權都是合法有效的,都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設若全部的單元套間都辦理了抵押,則仍依前述已登記的抵押權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權實現、先登記的先於後登記的實現、同時登記的同時按債權比例實現的規則處理;設若只有一部分單元套間辦理了抵押,則未辦理抵押的部分由後一銀行行使抵押權,已辦理抵押的部分按上述沖突規則處理,問題都可得到解決。

又例:甲將自己所有的土地設定土地使用權(地上權)於乙,乙取得他物權,則非經地上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在土地之上設定抵押權,若土地所有權人未經地上權人同意設定了抵押權,抵押權應屬無效,但此時導致抵押權無效的原因並非一物一權,而是對已設定權利負擔的物權在為處分行為或為再負擔行為時的一種限制,目的在於保護他物權人的利益。所以,若他物權人同意所有權人在同一物上再設定抵押,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則此時的抵押權仍為有效,一物一權原則不能適用。不僅如此,若是他物權人自己在土地上設定抵押,則毫無問題,此時,一物之上也是合法地存在數個物權: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地上權人的地上權,抵押權人的抵押權,這些權利「和平共處」於一物之上,有何沖突與矛盾呢?!至於實現程序時的順位屬於權利行使的後果問題,而與權利的效力即有效或無效是無涉的。

再例,我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了工程承包人(即施工人)對建築工程的優先權(或如有的學者稱之為法定抵押權),設若發包方此前已將該建築工程設定抵押權於甲,此時也不存在施工人的優先權(法定抵押權)與甲的約定抵押權這兩個他物權相互沖突或矛盾的問題,更不存在因一物一權原則的適用而導致甲的抵押權無效的問題,而僅僅是一個權利實現的順位效果問題。

其實,在他物權的場合,根本不存在適用一物一權的可能性,無論是用益物權還是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中,地上權人可以在土地上再設定地上權,在同一物之上形成兩個性質相同的他物權,例如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包,在轉包的場合,原承包人並不喪失承包經營權(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即屬於用益物權,地上權),而轉承包人也取得了承包經營權;地上權人也可以在土地上再設定抵押權。又如,在房屋出典的場合,承典人可以將承典的房屋轉典,其自身仍為典權人,而轉承典人也取得典權,一物之上同時存在數個用益物權。一物之上同時存在數個擔保物權的例子上面已經說明。我們無法找出一個實例來說明一物之上設定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他物權,而這幾個他物權卻是相互排斥、互不相容因而不能同時成立並受到法律保護,所謂的「一物之上不能同時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互相排斥、互相矛盾、互不相容的他物權」的命題在邏輯上是無法解釋的,在實證分析上是無法找到注釋的。

即便能夠證明實踐中有個別情形在一物之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他物權,也只說明一物可以存在數個他物權為常態,一物只能存在一個他物權為異態、為例外。而將異態或例外作為原則顯然是十分不妥的。何況,事實上連這種例外情形都是不存在的。

所以,一物一權原則是物權法中一項僅適用於所有權的原則,一物一權中的「權」僅指所有權而言,不包括任何他物權。有學者正確地指出了這一點,盡管未對其理由進行充分的說明。一物一權的准確說法應當是「一物一所有權」,但為稱呼上的簡潔及尊重約定俗成起見,仍舊稱為一物一權無妨。

❹ 武漢新青年司法考試培訓學校有哪些教師授課

對於你的問題,我還特意咨詢過了的,新青年師資確實很強

□法理憲法法制史:
周旺生: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立法中心主任。
楊 帆: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副教授。司法考試輔導專家。
葉小川: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民法學:
李仁玉: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院長。
隋彭生: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席志國: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博士,副教授。
□民事訴訟法:
常 英: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
楊秀清: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法學博士。
侍東波: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副教授。
□刑法學:
阮齊林:北京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陳永生: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後,副教授。
楊艷霞: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博士,副教授。
汪明亮: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刑法輔導專家。
□刑事訴訟法:
汪建成: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謝安平: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副教授。。
李奮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訴訟法學博士。
韓樹雙:北京大學法學博士,法條速記輔導名師。
□行政法學:
胡錦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吳 鵬: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徐金桂:對外經貿大學博士。行政法輔導名師。
□商法經濟法學:
劉凱湘: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張海峽: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司法行政學院副教授。
司艷麗: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多年司法考試輔導經驗。
□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
楊 帆:中國政法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所副教授,法學博士。
李 毅: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副教授。

❺ 張海峽哪個學校的博士

對於你的問題,我還特意咨詢過了的,新青年師資確實很強 □法理憲法法制史:□商法經濟法學:劉凱湘: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海峽:北京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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