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貪污大學歸教育局管
❶ 大學投訴老師去哪部門
投訴學校老師,可以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投訴。
教育局有權辭掉或者處罰老師。向當地教育部門投訴、一般叫教委、教育局或是教體局。教師由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師法》第三十七條 老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組織或者教育行政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解職:
(一)有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導致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老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
《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對於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控告的權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人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254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