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教授委員會
Ⅰ 浙江大學法學院的教授委員會
為了促進浙江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的卓越發展,浙江大學決定將光華法學院作為浙江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建設的「特區」。根據人文社會科學的學科規律與學院特點,在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推行特殊政策,進行改革試點,具體包括:在人事制度方面,光華法學院可以自主決定引進人才標准,提出引進人選,報請學校辦理相關聘任手續,學校按相關政策給予待遇保障;在評鑒機制方面,光華法學院參照國內外一流法學院的學術評鑒標准,自行制訂教師的職稱晉升與碩博士導師資格之評鑒標准及學術期刊標准,並按評鑒標准自主評審院內教師的職稱晉升與碩、博士生導師資格,報學校批准;在人才培養方面,光華法學院在符合國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參照學校的指導原則自行制訂和實施本科生課程方案,制訂研究生招生與培養制度方案。
(一) 教授委員會的成立
為了推進光華法學院的學科發展邁向國際一流水準,2007年4月,浙江大學決定在光華法學院成立教授委員會,聘請王澤鑒、安守廉、劉鐵錚、吳志攀、孫笑俠、陳長文、季衛東、張文顯、胡建淼、倪明江教授組成光華法學院教授委員會,陳長文教授擔任教授委員會主席。2010年1月,根據學校工作安排,浙江大學副校長羅衛東教授接替常務副校長倪明江教授任教授委員會委員。
(二)教授委員會的職權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委員會在學校領導下,根據國家法律與政策,決議學院之學術事務,包括專業與課程設置、教師之聘任與解聘、教師職稱之晉升等事項。
舉薦光華法學院院長和常務副院長,由浙江大學按學校規定程序任命;經院長提名副院長,教授委員會決議副院長人選,由浙江大學按學校規定程序任命。
(三)教授委員會的設置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委員會由十席委員組成,設置主席一名。
教授委員會委員必須具備人品雅正,在法律學術或實務上具有傑出貢獻,同時具備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資格(包括各類特聘和兼職教授等)等條件。
教授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第一屆教授委員會,由浙江大學校方依據前項之標准,聘任七名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組成之。所余名額,由教授委員會三名以上委員提名增補,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出任之。第二屆教授委員會委員,由前一屆委員三人以上提名,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出任之。自第三屆起之教授委員會委員,由前一屆委員三人以上提名,其中新成員不少於二人,全體委員在法學院教授大會上過半數同意出任之。教授委員會主席由三名委員提名,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出任之。主席及委員均可連選連任。
(四)首屆教授委員會委員簡介(以姓氏筆劃為序)
一、王澤鑒
王澤鑒先生1938年生,台灣人。
第一名考取台大法律系,於同校法律研究所期間,以第一名考取台灣教育部公費留學,赴德國海德堡大學深造,半年後轉學到慕尼黑大學,師從二十世紀大陸法系最偉大的民法學教授Karl Larenz先生研究民法及法學方法論,1968年獲得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
先生任教於台灣大學法律系,曾擔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長,創辦台大法學論叢,並出版台大法學叢書,前者已有三十餘卷,後者多達數百冊;開設民法總則、債編、物權、比較民法,民法與特別法等課程。
先生並曾擔任台灣地區「司法院」大法官,現為台灣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召集人,台灣大學卓越計劃委員、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兼職教授。
先生精通德、英、日等數國語言,曾先後在德(柏林自由大學)、英(劍橋大學)、加(英屬哥倫比亞大學)、澳(墨爾本大學)等國從事教學及研究工作;出版民法學說及判例研究、民法總則、民法債編、民法物權等法學專著近二十冊,並是極少數曾在德國最高水平法學刊物發表過數篇論文的亞洲學者。依據南京大學資料庫統計,先生著作之轉引率高居華人法學界第一位。先生對我國法學研究水平之提升、研究方法之啟發,法學人才之培育與海峽兩岸之法學交流等,均可謂貢獻至偉,被兩岸法學界公推為當代華人法學界第一人。
二、安守廉(William P.Alford)
William P.Alford先生1954年出生,美國人。
先生1970年畢業於阿姆何斯特學院,1972年畢業於劍橋大學聖約翰學院,1974年獲耶魯大學中國研究碩士學位,1975年獲耶魯大學中國歷史碩士學位,1977年獲哈佛大學法學院JD學位。 現任哈佛大學法學院副院長、Henry L. Stimson教授、東亞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兼職教授。
先生研究領域主要為:Chinese Law and Legal History 、Comparative Law 、Human Rights in East Asia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International Trade 。
先生是當代美國著名的中國法專家,並在國際經濟法領域有重要的影響。
三、劉鐵錚
劉鐵錚先生1938年生,河北省人。
政治大學學士、美國南美以美大學碩士、美國猶他大學博士。曾任政治大學法律系主任、法研所所長,兼任許多著名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曾獲1981年度法科學術著作獎、1982年度傑出研究獎。曾經擔任台灣地區「司法院」大法官。現任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兼職教授。
先生著作等身,為國際私法領域著名學者之一。
四、吳志攀
吳志攀先生1956年生,天津人。
先生現任北京大學常務副書記,北京大學法律總顧問、教授、博士生導師、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兼職教授;曾任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校長助理、副校長、光華管理學院院長。
先生畢業於北京大學本科、碩士、博士;並為哈佛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與1997年美國艾森豪威爾威爾威爾威爾基金會學者。
先生的社會職務有:教育部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副主任、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副會長…等。
先生為我國金融法專家,其研究於該領域居於領導地位。
五、孫笑俠
孫笑俠先生1963年生,浙江人。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博士,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哈佛大學高訪學者。自1992年起,歷任浙江大學(原杭州大學)法律系副主任、副書記、系主任、法學院副院長、常務副院長、光華法學院院長,現任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學術委員會主任。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1999),第三屆全國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2002年),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2005),國家「百千萬工程」入選人員(2007)
社會職務有:中國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教育部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浙江省法學會副會長,浙江省法理學與法史學研究會會長…等。
先生為我國法理學、公法學專家,其研究於該領域居於領先地位。
六、陳長文
陳長文先生1944年生,福建人。
先生於1967年畢業於台灣大學法律系,1969年獲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法學碩士、1970年獲美國哈佛大學法學碩士、1972年獲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S.J.D)。現任浙江大學客座教授、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委員會主席、南京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台灣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清華大學經管學院講座。
先生曾任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副董事長兼首任秘書長,多次代表海基會參與兩岸事務會談。
社會職務有:理律法律事務所執行長兼執行合夥人(注釋:理律法律事務所於1940年代原創辦於上海市,於1940年代末遷至台北,現為亞洲最具規模之一,並為華人世界中規模最大的法律事務所,該所擁有超過六百位以上的法律、金融及科技專業人士)、台灣紅十字會總會會長、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財團法人台北歐洲學校董事長、財團法人理律文教基金會董事等。
先生於法律實務界之成就,著稱於華人世界,並專精於超國界法律及法律倫理之研究。著有《財經法律與企業經營-兼述兩岸相關財經法律問題》、《企業家跨國財經法》、《認識超國界法律》、《法律人,你為什麼不爭氣》等,並曾於國內外著名期刊發表多篇論文。
七、季衛東
季衛東先生1957生,江西人。
先生1983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學系,1993年獲得京都大學法學博士學位。日本神戶大學教授,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兼職教授。
先生曾經被遴選為社會學國際協會法社會學研究委員會(RCSL)指定理事;現任日本法社會學會(JASL)理事、亞洲太平洋論壇(淡路會議)研究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CIDEG委員、專業期刊《法社會學》(義大利)學術編委、綜合性思想期刊《二十一世紀》(香港)執行編委。自2006年起兼任國際高等研究所(IIAS)研究員。先生法學造詣精湛,被公認為改革開放後於日本取得最高成就的法學學者,深受日本法學界敬重。
先生為法社會學、比較法學專家,其研究於該領域居於領導地位。
八、張文顯
張文顯先生1951年生,河南人。
先生1982年獲吉林大學法學碩士學位,2000年獲吉林大學哲學博士學位;1983年至85年於美國哥侖比亞大學法學院研修,1989年至1990年於美國華盛頓大學研修。現任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兼職教授。
先生1985年至1993先後任吉林大學法律系副主任、法學院副院長、院長。1994年1月起任吉林大學副校長、校黨委常委、校學術委員會副主任;2002年任吉林大學黨委書記、校務委員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並擔任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師范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社會職務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委員、教育部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及法學部主任,教育部學科發展與專業設置委員會副主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等。
先生主要研究領域和研究方向是法理學、當代西方法哲學、法律社會學和法律政治學,尤其在法理學與當代西方法哲學領域居於領導地位。
九、胡建淼
胡建淼先生1957年生,浙江人。
先生1982年畢業於原杭州大學哲學系, 1989年獲中國政法大學碩士學位。現為浙江工商大學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社會職務有:教育部法學專業教育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比較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學會副會長、國際東亞行政法研究會理事、司法部(中國)法制日報社法學專家顧問、國家行政學院兼職教授。
先生於1995年被評為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首屆),1997年入選為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第一、二層次培養人員、兼任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先生主要研究領域和研究方向是行政法學,在行政法學領域居領導地位。
十、羅衛東
羅衛東先生1963年8月生,浙江淳安人,民盟盟員。
先生1982年8月參加工作, 2004年4月浙江大學人文學院外國哲學專業博士研究生畢業,研究生學歷,教授,現任浙江大學副校長。
1978年10月至1982年7月杭州大學經濟系本科學習,1982年7月至1993年12月杭州大學經濟系教師,期間1989年7月在職碩士研究生畢業。1994年1月至1997年1月任杭州大學科研二處副處長,期間1994年7月至1995年5月日本靜岡大學國際關系學部客座研究員,1997年1月任杭州大學社會科學研究處處長,1997年10月晉升教授,1998年12月任浙江大學人文社科處(部)處(部)長,2004年4月浙江大學人文學院外國哲學專業在職博士研究生畢業,2008年3月任浙江大學校長助理兼社會科學研究院常務副院長,2009年12月任浙江大學副校長。
浙江省政協委員
先生主要研究領域和研究方向是經濟學
(五)教授委員會秘書簡介
謝英士
謝英士先生1962年生,台灣人。東海大學法律學士、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北京大學法學博士。
曾任記者、公證人、開業律師、台灣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理事、高雄21世紀都市發展協會理事、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北京律盟知識產權公司副總經理、台灣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台灣紅十字總會顧問。
趙 駿
趙駿,男,籍貫浙江杭州,1978年9月出生,2001年畢業於浙江大學,獲國際經濟法學士學位,2003年獲美國哈佛大學法學碩士學位,2006年獲美國康奈爾大學法律博士學位。
2003年9月至2004年5月在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東亞法律研究中心做訪問學者。2006年9月至2009年4月,分別在Mintz Levin Cohn Ferris Glovsky and Popeo P.C. (Mintz Levin 律師事務所)和Kirkland & Ellis International LLP (凱易國際律師事務所)做律師。2009年9月至今,在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任教,主要從事國際經濟法、國際商法、商法的研究與教學。

Ⅱ 教授委員會成員都是教授嗎
是。通常在大學中教授委員會成員都是教授,而且還是學院學術水平最高,資歷最老的,這樣做是為了加強溝通,減少代溝。
Ⅲ 延邊大學經濟管理學院的組織機構
黨委委員會 院黨委委員會在校黨委的領導下,充分發揮政治核心和保證監督作用。黨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委員無權決定或更改由委員會集體決定或更改的重大問題。其主要職責如下:
1.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的教育方針在學院的貫徹執行。
2.保證監督學校的各項決定在學院的貫徹執行 。
3.參與討論和決定學院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支持院長在其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4.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搞好基層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具體指導黨總支和直屬黨支部的工作。
5.領導學院的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和諧社會建設。
6.負責學院統一戰線工作,做好非中共黨員幹部的選拔推薦工作。
7.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做好學院中層幹部和後備幹部的選拔、培養、教育、考察和監督工作。
8.搞好學院黨風廉政建設,落實學院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9.辦好學院黨校,加強對幹部的培訓工作,搞好對非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
10.負責審批新黨員和預備黨員的轉正工作。
11.負責學院師生員工在出國出境、晉升、畢業等方面的政治審查工作。
12.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社團聯合會等群團工作。 教授委員會 教授委員會是學院辦學方針、學科建設與學術管理有關重大事項的審議、咨詢和決策機構,是教授參與學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組成形式,並在主任委員的主持下開展工作,並接受學院同級黨組織、教代會和全體教師的監督。
1.教授委員會的主要任務
(1)審議學院的辦學方針、專業設置、學位點、學科發展規劃。
(2)審議和決定學院的教學、科研及對外學術交流等重要事項。
(3)審議和選聘學院學科帶頭人和學術骨幹,審議和確定院聘教師崗位。按有關規定,審議專業技術人員聘任事項,審議和遴選碩士研究生導師。
(4)審議學院當年各類畢業生的學位事項,並向校學位委員會提出授予學位的建議。
(5)審議學院學科建設的資源配置及調整項目。
(6)審議和決定院長(系主任、所長)認為有必要提交議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2.教授委員會人員組成
教授委員會由教授代表組成。根據需要相關專業主任可列席教授委員會。
3.教授委員會成員的產生和任期
院長為教授委員會主任委員,另設副主任委員兩名。委員人選經民主協商推選由院長批准,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每屆委員任期三年。
教授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學院辦公室。
4.會議的召集和會議間隔時間
教授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或由主任委員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一般每學期召開一至二次會議,根據需要也可臨時召開會議。
5.議題的產生和處理
教授委員會審議的事項和重大問題的討論方案,均由院長提出,審議結果要記錄備案,教授委員會決議執行情況由學院辦公室通報各委員。
經教授委員會審議需報學校上級主管機關審批的議題,由院長負責上報;需經學院教職工大會(教代會)審議的,由院長負責提出。 院務委員會 院務委員會是學院行政決策的審議機構,是學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組成形式。
1.院務委員會的主要任務
(1)審議學院的年度工作計劃和招生計劃。
(2)審議學院的重大改革方案,機構設置、重要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廢除。
(3)審議學院經費的預算和決算報告。
(4)審議其他重大問題。
2.院務委員會人員組成
院務委員會由院長、黨委書記、副院長和學院辦公室、工會、共青團、各專業(室、所)負責人組成。
3.院務委員會成員的產生和任期
院長為院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另設副主任委員一名。委員人選經民主協商推選由院長批准,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每屆委員任期三年。
院務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學院辦公室。
4.會議的召集和會議間隔時間
院務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或由主任委員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一般每學期召開四至五次會議,根據需要也可臨時召開會議。
5.議題的產生和處理
院務委員會審議的事項和重大問題的討論方案,均由院長提出,審議結果要記錄備案,院務委員會決議執行情況由學院辦公室通報各委員。
經院務委員會審議需報學校上級主管機關審批的議題,由院長負責上報;需經學院教職工大會(教代會)審議的,由院長負責提出。 院長辦公會 院長辦公會是學院行政最高決策機構,是學院貫徹民主集中制,實現院長優化決策的重要途徑。
1.院長辦公會的內容和任務
(1)傳達上級文件、指示、研究貫徹落實文件、指示精神的措施和方法。
(2)研究決定學院行政、教學、科研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3)研究通過工作計劃和重要規章制度、財務預決算、獎金分配方案、學院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4)研究討論教職工人事調動。
(5)研究決定教職工和學生的重大獎懲事宜。
(6)研究決定學院師資隊伍建設的重大問題。
(7)研究決定學院機構設置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廢除。
(8)研究決定學院其他重大問題。
2.與會范圍
院長辦公會由院長主持,黨委書記、主管教學副院長、工會主席、學院辦公室主任參加,必要時可召集有關專業(室、所)負責人列席。
3.會議決議的貫徹執行與檢查督促
在認真聽取與會人員意見並進行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由院長對討論的議題作出決策。會議研究決定的事宜,由院長責成有關副院長或部門貫徹執行,
學院辦公室負責檢查、督促,並向院長匯報執行情況。
4.會議間隔時間
院長辦公會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必要時,院長可臨時召開會議。

Ⅳ 如何充分發揮高校學術委員會的職權
為促進高校規范和加強學術委員會建設,完善內部治理結構,保障學術委員會在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務中 有效發揮作用,近期,教育部發布實施了《高等學校學術委 員會規程》(以下簡稱《規程》、作為大學校長,我很高興看到教育部《規程》的出台。
一、《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出台的意義
對於中國的高等教育來說,教育部出台《規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規程》的出台是我們國家按高等教育規律辦高等教 育的重要舉措。髙等教育有其內在的規律,而其規律是由 高等教育機構的學術組織性質決定的。既然高等學校是一個學術機構,那麼,它就應該堅持"學術立校"、"教授治學"的辦學理念,把高校的學術事項,比如學科專業建設、教學計劃、科研方案、學術評價等,交由學院的教授委員會和學校的學術委員會去審議或決策,充芬發揮由教授組成的教授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在學校學術建設和學術發展中的作用。《規程》用較為系統的制度設計,就高校學術委員會的組成、職責及運行等問題進行了規定,確立了學術委員會在學校學術組織體系中的核心地位和最高學術機構的定位,肯定會有利於其發揮應有的作用。
《規程》的出台是我們國家構建現代大學制度的重要舉措。構建現代大學制度是中國高等教育的發展方向,而 現代大學制度的一個核心內容是建立科學、合理、完善的大學內部治理結構,或者說大學法人治理結構。我們知道,高校學術委員會是高校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主體,高校學術治理體系是高校法人治理結構不可或缺的內容。《規程》不僅規定了高校學術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及運行,而且對其有明確的定位,還規定了高校學術委員會與其他學術組織的關系,可以說它進一步完善了中國現代大學制度。
《規程》的出台是我們國家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辦學的重要舉措。在我們國家,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們的奮斗目標。在我看來,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教育的管理也應該菜敢法^的方式.也就縣說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 深化教育改革,推動教育發展。這次《規程》的制定,在廣泛、公開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將我國《高等教育法》第42條關於髙校學術委員會設立和審議事項的規定進一步細化,以部門規章的形式予以公布,具體、明確、規范、操 作性強,便於高校執行。這是教育部繼出台高校章程制定辦法之後,加快教育法制建設,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法律法規,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辦學的又一重要舉措。
《規程》的出台是我們國家教育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規程》順應國家教育體制改革發展的趨勢與要求,著力規范學術權力及其與行政權力的關系,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含有許多改革創新的規定。比如,《規程》對高校學術委員會的組織定位和職責定位,強調其是高校最高學術機構,在學校學術組織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對學術事務具有統籌權。比如,《規程》規定高校要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 會獨立行使職權,應當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再比如,《規程》強調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 術事務管理中的主體地位,其規定的高校學術委員會的組織與運行規范、議事規則,突出了學術判斷和學術規范的價值與作用,突出了學術與行政既適度分離,又相互配合 的導向,突出了學術事務按照學術規范處理的治理架構。
二、如何實施《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
對《規程》這樣一個新規章、新舉措、新改革,高校肯定是持歡迎和贊成的態度的。髙校下一步要做的是,遵循《規程》,修訂校內學術委員會規章制度,重組學校學術委員會,讓其按《規程》規定的職權、運行程序和規則運行,依法 辦學,把《規程》落到實處。
1.明確學術委員會在高校的地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下簡稱《高教法》)的規定,我國高校的內部治理結構可以用這么幾句話 來概括:即"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依法治校"。由此可見,堅持教授治學,建立高校學 術治理體系與組織架構是構建高校法人治理結構不可或缺的內容。在高校內部治理結構中,"教授治學"如何來實 現呢?我想主要是通過高校的學術治理體系與組織架構來實現。所以,《規程》第2條明確規定:"髙等學校應當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並以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第3條則規定:"高等學校應當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學術管理的體制、制度和規范,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取權,並為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這兩條規定至少可作如下解讀:高校必須建立學術委員會;高校學術委員會是高校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的核心;高校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高校學術委員會是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高校黨委、校長必須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的作用,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可以這樣說, 明確學術委員會在高校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主體地位,是發揮學術委員會作用的前提。
2.界定高校學術委員會的職權
《規程》對高校學術委員會的職權有明確的界定:按照 《規程》的規定,學術委員會的職權包含審議^決策)權、評定權、咨詢權和學術糾紛裁定(處理)權等4類。就審議(決策)權而言,對學校制定學術規劃、設置學科專業、設立學 術機構等學術性事務,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就評定權而言,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如科研成果評獎、教師職務聘任等事項,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就咨詢權而言,學校制定有關教學、科研經費的預算,以及做出相關重大決策前,要通報學術委員會,聽取其咨 詢意見,以擴大決策民主,促進信息公開,推進民主監督。就學術糾紛裁定^處理)權而言,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 術稱號、學術待遇,並可以同時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3.釐清高校學術委員會與其他學術組織的關系
《規程》對高校學術委員會的定位非常明確,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 咨詢等職權",而且是高校學術治理體系與組織架構的核心。目前在實踐中,國內各高校的學術治理體系與組織架 構並不一致,做法不一。比如,許多高校在校院兩級都平行地設有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和職稱 評審委員會等,學術權力的行使較為分散,結構過於復雜,缺乏協調統籌。針對這種情況,《規程》根據一些高校的實 踐和國際經驗,不僅將學術委員會定位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具有高於其他學術機構的地位,而且還規定高佼學術 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 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如有需要,可在院系(學部)設置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置學術分委員會,也可以委託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 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 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我想,《規程》出台 後,國內各高校都要根據《規程》的規定,修訂本校的學術委員會章程或規章,進行頂層設計,然後整合、調整、重組 校內的學術組織,構建科學合理、運行規范、統一協調的學 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特別要突出校學術委員會在整個學術治理體系與組織架構中的核心和最高學術機構的地位,釐清校內各級、各類學術組織相互之間的關系,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用制度從組成、職權、運行程序、工作條件等方面保證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 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
當然,《規程》也為高校保留了足夠的制度空間,鼓勵高校從實際出發,通過制定學校章程或學術委員會章程,進行具體的制度選擇和細化,做出有特色的規定。比如,學院或學科的學術分委員會如何組建、行使職權和運行,各高校可以基於《規程》原則、規則和制度,從本校實際出發,做出自己有特色的制度安排,有的高校在學院這一級通過建立"教授委員會"來處理學院學術事務就是一種值得肯定的有益探索。
4.優化高校學術委員會的組成
高校學術委員會是教授治學的主要載體,其組成人員直接決定其作用的發揮和運行的成效,因此,對其組成人 員進行一定的優化限定是必要的。為確保教授治學,在學術事務管理上去行政化,《規程》明確規定高校學術委員會 委員應當具有教授職務,組成人員上要向專任教授傾斜,規定專職教授的比例不得少於1/2,"雙肩挑"的學校黨政領導和職能部門負責人的比例不得超過1/4,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而且要求委員產生程序上應經過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序確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同時,對委員的代表性和流動性,《規程》要求學校應當根據學科、專業構成情況,合理確定院系的委員名額,保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和公平性,並規定委員定期換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在實際操作中,高校肯定要遵循上述規定來建章立制,整合學術委員會。尤其要注重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在 學科專業、不同年齡層次教師上的代表性,注意吸納一定比例的青年教授進人學術委員會。但我們不主張實行校長和具有教授職務的校領導全部退出學術委員會的制度。我們認為,校長應當進人學術委員會,具有教授職務的校領 導可以進入學術委員會,分管學術事務的校領導原則上要進人學術委員會,因為這樣的安排有利於學術與行政的溝通,有利於校長領導的行政系統對學術委員會就學術事務 進行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予以支持,也有利於學術委 員會更有效發揮作用。從世界各國大學的實踐來看,學術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可以由校長擔任,也可以不由校長擔任。《規程》規定,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 員選舉或者由全體委員直接選舉等方式產生。這意味著,校長一般不擔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5.規范高校學術委員會的運行
從髙校學術委員會的定位、職權、組成不難看出,《規程》確立了在髙校內部建立學術事務歸學術委員會、學術事務按照學術規則處理的治理架構.突出了學術判斷和學術規則的價值與作用,強調了學術與行政適度分離又相互配合的導向。這就要求高校學術委員會能夠規范、有效的運行。規范、有效的運行是高校學術委員會凸顯功能、發揮 作用的重要環節。《規程》對學術委員會的會議規則、表決 方式等提出了原則性要求,以保證學術權力的規范運行。《規程》規定,學術委員會實行倆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 次全體會議,並應有2/3以上委員參加:學術委員會可以授權專門委員會處理專項學術事務,履行相應職責。為促 進學術委員會決策的公正、公開.規定學術委員會議事決 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 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在一些事項可實行實名投票制。而且,《規程》還確立了委員迴避、會議旁聽、公示異議、學 術委員會年度報告等制度,明確規定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相關學校職能部門、教師及學 生代表列席旁聽。
總而言之,我國高校要以《規程》發布實施為契機,真正樹立"學術立校"、"教授治學"的辦學理念,確立學術委員會在現代大學治理結構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認識 到學術委員會制度是現代大學制度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確立學校學術委員會在校內的最高學術機構和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核心的定位;確立學校學術委員會 對校內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的統籌權;確立學術委員會行使其職權的具體運行規則、程序規則,保障學術委員會制度的執行力和町操作飪。特別是咼忟安導 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依法依規獨立行使職權。學校黨委、校長及學校行政系統一方面要堅決地把學校的學術事務 交由學術委員會去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另一方面要從組織上、行政上堅定地支持學術委員會就學術事務獨立地 舉行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並對其結果給予應有的尊重,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
Ⅳ 教授委員會是否有待遇
關於印發《內蒙古建築職業技術學院教授
委員會成員工作要求、考核辦法和相關待遇的規定》的通知
各部門、各單位:
《內蒙古建築職業技術學院教授委員會成員工作要求、考核辦法和相關待遇的規定》已經學院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建築職業技術學院
2014年12月31日
內蒙古建築職業技術學院教授委員會成員工作要求、考核辦法和相關待遇的規定
為了進一步完善學院內部治理結構,保障教授委員會在教學、科研、管理等領域有效發揮作用,根據《內蒙古建築職業技術學院教授委員會章程》的相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經學院研究,決定對教授委員會成員的工作要求、考核辦法和學術津貼等方面作如下規定:
一、工作要求
教授委員會成員在全面履行《內蒙古建築職業技術學院教授委員會章程》所規定的學術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重要職責的同時按以下要求完成具體工作:
1.完成所聘教授崗位的工作職責;
2.每學期聽課30學時以上,做好對被聽課教師的指導工作,並按要求填寫聽課記錄;
3.每周四下午按學校規定的作息時間正常上班,參加所在教學單位的教研活動;
4.每學期組織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教學改革研究、實訓基地建設及教學管理等方面的專題講座1次以上;
5.完成學院交辦的其他工作,參加教授委員會組織的各類活動及會議出勤率90%以上。
二、考核及考核結果的使用
1.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由教授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相關教學單位共同完成,考核結果作為工資調整、績效工資發放的主要依據;
2.聘期考核在由教授委員會辦公室和所在教學單位初步考核的基礎上,學院進行進一步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在學院教授委員會繼續聘用和專業技術崗位聘用的主要依據;
3.教學工作量、業務工作量完成情況的考核,根據學院相關考核文件要求進行,超額完成或未完成工作量情況,均按學校相關規定兌現相應待遇;
4.聽課、專題講座、會議出勤情況,均由教授委員會辦公室統計和考核,未完成一項,扣減年度學術津貼總額10%。
三、待遇
1.每學年按40%的比例核減相應崗位額定教學工作量;
2.教授委員會全體成員享受所聘專業技術崗位相應待遇的同時,按以下標准發放學術津貼:主任委員每月1100元;副主任委員每月900元;其他委員每月700元。在學校擔任其他相關職務的成員,按就高不就低原則享受學術津貼或職務津貼;
3.教授委員會成員在學校開展相關學術評議、咨詢等工作,不另發放專家費。承擔《章程》和本規定要求的職責以外相關工作,視工作內容可折算業務工作量,按業務歸口關系,在相關業務部門備案。
四、其他
Ⅵ 武漢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的學院領導
黨總支書記:胡繼明
院 長:毛宗福
副院長:宇傳華 肖海燕
院長助理:何啟強 王全 王忠海
學院教授委員會 主任:李十月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主席:畢勇毅;副主席:汪春紅
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 主任:宇傳華
學院職稱聘任分委員會 主任:毛宗福;副主任:畢勇毅
黨政辦公室 負責人:王忠海、劉純、陳年芳
繼續教育與社會服務辦公室 負責人:肖海燕、張英
勞動衛生與環境衛生學系 負責人:畢勇毅、王紅
流行病與衛生統計學系 負責人:燕虹、馬露
營養與食品衛生學系 負責人:羅瓊、何啟強
衛生毒理學系 負責人:汪春紅
社會醫學與衛生事業管理系 負責人:毛宗福、王全
MPH中心 負責人:毛宗福、肖海燕、袁占鵬
學院教學實驗中心 負責人:宇傳華、王素青、施群
武漢大學全球健康研究中心 負責人:毛宗福 鮑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