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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婚姻法教授

發布時間: 2025-06-01 11:32:19

⑴ 付翠英人物介紹


付翠英
付翠英,女,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院學術委員會委員,院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曾任法學院副院長(分管教學,2006,5-2015,5)、學位分委員會副主任(2009-2015)、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2009-2015)。中央民族大學法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民法研究會理事、婚姻法研究會理事,北京法學會民法分會理事,兼職律師。2002年來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工作,2003年晉升副教授,2008年晉升教授。2009年,榮獲北航優秀主講教師榮譽,同年,獲北京市優秀教師榮譽。2011年晉升博士生導師。
中文名:付翠英
國籍:中國
民族:漢族
職業:教師
主要成就:榮獲北航優秀主講教師榮譽,同年,獲北京市優秀教師榮譽
代表作品:《破產保全制度比較:以美國破產自動停止為中心》
性別:女
簡介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民法研究會理事、婚姻法研究會理事,北京法學會民法分會理事,兼職律師。2002年來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工作,2003年晉升副教授,2008年晉升教授。2009年,榮獲北航優秀主講教師榮譽,同年,獲北京市優秀教師榮譽。
研究方向
民法、親屬繼承法、破產法
研究成果
著有《破產保全制度比較:以美國破產自動停止為中心》(《比較法研究》2008年第3期),《論中國企業破產預防體系之構造——比較法視角》(《金陵法律評論》2004年秋季號),《婚約解除損害賠償立法建議及評價》(《法律適用》2005年第6期),《論風險投資與有限合夥》(《法學雜志》2006年第3期),《人格、權利能力、民事主體辨析——我國民法典的選擇》(《法學》2006年第8期),《論家庭破產》(《金陵法律評論》2006年春季號)等論文;以及《破產法比較研究》(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12月)等專著。

⑵ 這么多法律論文的題目,我該選那一個比較好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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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教唆犯罪立法重構

內容摘要:近代刑法學中,各國學者一般將教唆犯置於共同犯罪中進行研究,雖然把教唆犯罪作為一種特殊的共同犯罪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很多方面難以自圓其說。筆者認為,可以脫離共同犯罪理論,在刑法中增設教唆罪,將教唆行為作為獨立的犯罪類型加以討論。本文以獨特的視角對教唆犯的性質、概念、成立要件以及定罪量刑進行探索性設想,希翼對教唆犯罪有進一步認識。

關鍵詞:教唆犯 教唆罪 共同犯罪

A brief talk on reconstruction of the crime of solicitation

Abstract: In the modern theory of criminal law, the scholars of all countries generally put the abettor into the research of the complicity. Although the abettor being regarded as a kind of special complicity has some rationality, it is difficult to justify oneself in many aspects. The author thinks that we can break it away from the complicity theory, and set up the crime of solicitation in criminal law .we can regard the crime of solicitation as the independent crime type and discuss it. This text probes into the abettor』s nature, conception,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and the principle of punishment with unique visual angle .The author wishes that the text can help us to realize the crime of solicitation further.

Keywords: Abettor; Crime of Solicitation; Complicity.

近現代教唆犯理論主要是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發展起來的,近代刑法學之鼻祖費爾巴哈對此起了開創的作用,為教唆犯理論研究提供了經典的哲學範式。但實踐證明,將教唆犯置於共同犯罪中研究存在著一些問題。

可以將教唆犯獨立出共同犯罪,作為獨立的犯罪類型進行研究(暫稱為獨立類型說),建議在刑法典中增設教唆罪,具體設想如下:

一、教唆罪的概念

脫離了共同犯罪的范疇,可以將教唆罪定義為故意教唆他人實施嚴重違法行為的行為。為了更好地理解此概念,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教唆者必須是出於故意。由於對教唆犯的懲罰是對教唆者主觀惡性的懲罰,教唆人在主觀上應帶有破壞社會管理秩序,引發他人危險性的主觀意圖,正是他的這種意圖使教唆行為具有可罰性。而過失犯罪則不存在這種期盼他人危害社會的意圖,主觀惡性極小,因此不宜在刑法中加以定罪量刑。而且,在共同犯罪的認定上強調了兩個以上的人「故意」犯罪,脫離了共同犯罪模式的教唆犯認定則有必要對「故意」加以強調。

其二,教唆者教唆的是違法行為而非僅是犯罪行為,即除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外,教唆內容還包括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這一點與學者們普遍認同的觀點有很大差異。筆者認為,教唆者多次教唆多個被教唆人實施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如不夠成盜竊罪的小額偷竊,這種行為主觀惡性較大,社會影響極差,只要符合教唆犯的構成要件,就應該受到刑法的追究。正是因為現行刑法的這一缺憾,使得不法分子在車站、碼頭教唆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偷竊得情形屢打不盡。

其三,作為教唆對象的「他人」應包括所有人。傳統觀點認為「他人」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包括完全責任能力人和在其有意識和意志范圍內行動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教唆未達到法定年齡、不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犯罪的,被教唆人僅視為犯罪工具,即成立間接正犯,教唆者以被教唆的罪定罪量刑。筆者認為,既然設想教唆罪是獨立的罪名,無論教唆人教唆被教唆人犯罪還是從事違法行為(未達到犯罪標准)情節嚴重的、需要刑法處罰的,教唆犯都按教唆罪定罪,「未達到法定年齡、不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這一對象特殊性並不影響教唆犯本身的成立與否,被教唆人是否受刑法追究也與之無關,但可作為量刑情節。

其四,教唆犯本身具有社會危害性和犯罪的危險性,只是它的實質侵害是通過犯罪行為人這一媒介表現出來的,教唆行為並不受實行行為的制約。被教唆人是有獨立思維能力、辨別能力的人,教唆者的犯罪意圖可以止於被教唆人,可以不產生實質侵害。教唆罪是對教唆行為的懲罰,而不論被教唆人是否實施了實行行為。因此,在定義中無必要強調教唆結果,即「致使或者沒能致使他人犯罪」這一要素。當然,這並不是說對教唆犯進行刑罰處罰脫離被教唆者是否實施了實行行為這一要素,而是將它放到量刑情節中考慮。

其五,教唆方法和手段有眾多表現形式,包括授意、一般性威逼、乞求、勸說、煽動、收買、慫恿、引誘等行為。有學者認為這些行為可以歸納為「慫恿」和「指使」兩種。{1}筆者認為,「慫恿」和「指使」又可被概括為「教唆」,而且這種歸納意義不大。將這些行為歸納為「教唆」比概括為「慫恿」和「指使」更符合立法簡明概括的要求。

二、教唆罪的成立要件

西方資產階級將「教唆犯的成立」問題同樣置於「共犯的成立」學說中進行討論。關於共犯成立主要有三種學說,即犯罪共同說、行為共同說和共同意思主體說。筆者認為,應該從教唆罪本身的獨立性出發,科學的提出教唆罪的犯罪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四個構成要件。

1、教唆犯的客體要件為社會管理秩序,而非被教唆人實施實行行為所侵犯的客體,但被教唆人實施實行行為所侵犯的客體可視為間接客體。而教唆時,間接客體是否存在則在所不問,如教唆孕婦在其分娩後殺害出生的孩子。「廣義的社會管理秩序,包括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秩序和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等,凡是犯罪行為,無不侵害某個方面的管理秩序。……,狹義的社會管理秩序,特指刑法分則其他各章規定之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以外的社會管理秩序。」{2}教唆行為使社會管理秩序遭受破壞,鑒於教唆行為所侵害客體的廣泛性及其與傳授犯罪方法罪在客體要件上的同一性,我們可以得出教唆犯的客體要件為社會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要件為行為人實施了足以引起他人犯罪意圖的、情節嚴重的教唆行為。客觀方面又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

(1)、教唆行為的內容,除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犯罪以外,還包括刑法沒有規定的其它嚴重違法行為,後者可由法官自由裁量。有學者認為這里要排除部分內容,如刑法規定的煽動型犯罪(即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等,由於刑法已將其單獨規定為具體罪名,所以應將其排除在教唆犯的教唆行為的內容之外。此外,刑法分則規定的引誘型犯罪和教唆型犯罪,如「引誘幼女賣淫罪」等亦如此。筆者認為五種煽動型犯罪本身並不成立教唆犯,因為被教唆者必須是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多人,而煽動型犯罪是指對不特定人實施的鼓動,一般是對多人實施的。但是,這並不妨礙這五種煽動型犯罪成為教唆犯成立的教唆內容。以煽動分裂國家罪為例,甲犯煽動分裂國家罪,而乙教唆甲實施該犯罪,兩罪都有作為,乙的行為符合教唆犯的成立要件,仍構成教唆犯。至於「引誘幼女賣淫罪」與煽動型犯罪又有所不同,它本身成立教唆犯,但鑒於刑法單條列出,可將「幼女賣淫」排除在教唆內容之外,但該「引誘幼女賣淫罪」不能排除在外,理由同上。教唆的內容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如唆使母親不給嬰兒餵奶使其餓死,則成立對不作為犯的教唆。

(2)、教唆行為的方式只能為積極的作為。關於教唆行為的方式我國有兩大主張:一種是積極說,認為作為和不作為都是教唆行為的方式,可以構成教唆犯的不作為犯;另一種是消極說,認為教唆行為只能以作為實施。如果成立教唆犯的不作為犯,那麼必有一前提,即教唆人負有因其先行行為而產生的防止某種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然而,事實上教唆人教唆他人的先行行為已經構成了教唆罪。至於教唆人防止被教唆人犯所教唆之罪產生的危害結果發生的行為只能作為量刑情節。

(3)、教唆的行為的強度,應是「足以引起被教唆人犯意的」教唆行為。教唆強度可以視為教唆行為的內在性規定在成立要件中加以規定即可。

(4)、教唆對象為所有人。這一點在概念中已作說明,故不在贅述。

3、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上文已經提到李希慧教授對主體要件的觀點。筆者認為,李教授的觀點是建立在傳統的共同犯罪論基礎上的,教唆罪作為獨立的罪是主觀惡性較小的,與刑法規定的八種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限制責任能力人也要承擔責任的暴力犯罪不能相提並論。

4、主觀方面要件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教唆者明知自己的教唆行為會使他人產生犯罪意圖,進而實施犯罪造成一定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這里的教唆故意具有雙重性,即「一方面,教唆犯自己必須以故意犯之方式為之;再者,其教唆之行為,亦必須以使他人故意實施犯罪為目的」。{3}

綜上,只要滿足了犯罪的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四要件的要求,即成立教唆罪。

三、教唆犯的定罪量刑

在共同犯罪體系下,各國刑法通常已所教唆的罪確定罪名。我國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義大利刑法典》第115條規定,在教唆他人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教唆已被接受,但犯罪沒有實施,不予處罰。但是,在被教唆的是某一重罪的情況下,法官可以適用保安處分。如果教唆沒有被接受,並且屬於教唆實施某一重罪,對教唆人可處以保安處分。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要堅決避免用牽強附會的共犯觀點來處理教唆犯罪案件,對教唆犯決定刑罰時應綜合考慮教唆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所謂教唆情節包括所教唆犯罪的性質、內容、教唆對象、教唆方法、教唆次數等方面。社會危害程度是指教唆行為對社會實際產生的危害輕重,主要考察被教唆人是否實施被教唆行為,被教唆的行為本身是否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等方面。只有全面分析教唆行為所起的作用和影響,才能正確把握量刑。此外還要注意以下幾點:

1、由於教唆者一旦著手實施教唆行為,即告犯罪完成和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犯罪。因此,教唆罪無既遂與未遂之分,被教唆人是否實施實行行為並非確定教唆罪既遂還是未遂的標准。教唆完成後,作為教唆對象的被教唆人思想上已經產生了變化,成為犯罪既遂形態。由於舉動犯存在犯罪既遂形態與犯罪預備形態,犯罪中止形態之別。筆者認為,鑒於謙抑原則和其社會危害性,對於教唆犯的預備犯、預備階段的中止犯應不予刑事處罰。

2、關於被教唆人的身份是否影響對教唆人量刑的問題。若無具體身份者教唆有身份者實施犯罪的,被教唆人因特定身份導致「從重處罰」或「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不得及於無此身份的教唆者。例如普通群眾甲教唆國家工作人員乙非法拘禁,如乙因其身份需從重處罰,不得據此情節加重對甲的處罰。

3、應明確間接教唆犯的刑事責任。間接教唆犯,是指教唆犯經過其他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有教唆犯罪故意的第三人為中介,將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內容間接傳遞給他人的情況。間接教唆犯,有教唆故意,又有教唆行為,其具有刑事可罰性是不可置疑的,但持續三次以上的間接性教唆是不可罰的。對於其責任問題,筆者認為,可以直接規定,教唆教唆犯的,按教唆犯處罰。

四、結語

綜上所述,對於教唆犯,應取消其在《刑法》第29條共同犯罪中的規定,同時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增設教唆罪。在量刑上,建議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同時,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應有嚴格限定,如僅限於教唆未成年人實施特定的暴力犯罪等,這樣既懲罰了教唆犯,也與教唆犯的性質相一致。同時還應規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此外,鑒於教唆犯的性質,對於教唆犯尤其要加強教育改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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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魏東.教唆犯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105.

{2}高明暄,馬克昌.刑法學[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933.

{3}蘇俊雄.刑法總論:犯罪總論[M].台北:台灣大地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1998.443.

⑶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專業怎麼樣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專業還是不錯的。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簡稱公安大學,位於北京市,是公安部直屬普通高等學校暨公安部高級警官學院,國家「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試點高校,是公安行業綜合性大學。

院系專業

截至2018年10月,學校有13個本科專業、22個專業方向,全部為公安類專業(方向),涵蓋公安主要業務領域。

設有11個學院以及研究生院、繼續教育學院;有進修部、軍隊保衛學院、外警培訓部等3個培訓機構。

以上內容參考 網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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