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教授能當公司股東嗎
㈠ 公務員(副處)的配偶是大學教師,其配偶能否入股公司做股東
處級以上幹部的直系親屬不可以參股做股東。。。。
科級以下幹部(公務員)的直系親屬是否可以入股按照國家公務員法沒有明確規定。。。。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早前的《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三十一條也禁止公務員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因此,只要是參公的事業單位,其「搞科研教授」也是不能「入股辦企業」的。
又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第二條規定,禁止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因此,可以判斷,非參公事業單位的「搞科研教授」只要不做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就可以「入股辦企業」,而不是所有具有行政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都可以入股辦企業。
(來源是廣東省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
㈡ 大學的老師可以出來開公司嗎
不同學校規定不同,大學老師一般都有副業,只是有些還專注於教學研究,有些則把副業當主業。
大學老師專注於教學不是一件壞事,在教學之餘,能夠把自己的研究成果轉化為社會生產力,其實是應當得到社會鼓勵和支持的,教師在這樣的實踐中獲得的教學成果,對學生而言,比課本來的更實用。
(2)大學教授能當公司股東嗎擴展閱讀:
允許科研人員和高校教師兼職兼薪,並非漫無邊際和毫無底線。正所謂「凡事皆有度」、「過猶不及」。准確理解和把握《意見》給出的「適度」原則,有助於對「兼職兼薪」政策的正確解讀與公正實施。在筆者看來,「適度」原則當包括三方面涵義。
首先是「做好主業」。與「兼職」相對應的就是「本職」。《意見》特別指出,科研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到企業和其他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並取得合法報酬。
這就意味著兼職兼薪只能是在全力把主業做好和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進行,確保「主業」、「副業」兩不誤,而不是不務正業地一味「撈外快」。設置「經所在單位同意」的審批環節,就是要把好「完成本職工作」的重要關口。
其次是「依法依規」。沒有規矩不能成方圓。「兼職兼薪」也必須遵規守矩,這也是最重要的「度」。既然是政策賦予了科研人員和高校教師的兼職合法性。
所在單位就當對其享有的權利、應盡的義務和承擔的責任明晰界定、約法三章,比如不得泄露技術秘密、不得損害或侵佔單位權益、不得逃避社會責任等。建立科研人員兼職公示制度,既可規避暗箱操作,消除不必要猜忌,也可提高當事人的自律意識,方便群眾監督。
其三是「量力而行」。允許科研人員和高校教師兼職兼薪,旨在最大限度地提升知識價值,鼓勵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兼職兼薪者也順理成章地獲取額外報酬。但兼職兼薪畢竟消耗時間、體力和精力,作為國之棟梁的高知人才,兼職兼薪也需量力而行、適可而止。
㈢ 大學教授可以在外面開公司嗎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開公司的人員包括無民事行不能力的人、公務員、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員等。並未規定大學老師不能開公司,所以大學老師開公司屬於合法行為。
大學老師不一定可以開公司,具體原因如下:法律方面,通常情況下,沒有相關的法律政策中規定不允許大學教師創辦注冊公司,所以從法律角度來講大學老師是可以開公司的。學校方面只要不影響在學校正常的科研和教學任務,大學老師的其他社會活動,比如開辦公司,學校就不會干預,所以此時大學老師可以開辦公司。但有時由於社會輿論和教師師德問題,學校會限制在校大學老師開公司。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從我國明文規定的不允許設立公司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我們設立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都可以看出,大學老師開公司是合法的,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雖然這個問題沒有從法律上設置禁止性的規定,但是許多學校都有自己的內部規定,而且不同的高校,其規定也有不同。作為在職教職員工,學校的規定未必就比法律規定缺少約束力,所以,要與校方協商,如果校方同意,大學生開公司也是可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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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㈣ 最牛的獨立董事:大學教授違規身兼六家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2012年,中國A股市場熱炒「最牛獨董」徐經長,他身兼6家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創下A股之最。
徐經長,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會計系主任、EMBA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同時在多家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然而,按照證監會規定,獨立董事兼任的上市公司最多不得超過5家,徐經長卻隱瞞自己兼任6家獨立董事的事實,且未盡到監督上市公司之責。
證監會規定,兼任獨立董事的上市公司不能超過5家,但奧康國際招股說明書中並未公告徐經長是北京城建獨立董事,只說是北新集團、全聚德、寶萊特、榮之聯以及奧康公司的獨立董事。而北京城建披露的2011年年報顯示,徐經長在該公司獨立董事的任期至2012年6月30日,卻未辭職。
商學院教授徐經長工作繁忙,哪有時間每年再拿出600個小時的工作時間來完成6家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工作呢?
北新建材《公司章程》規定,董事任期3年,但第四屆董事會任期已屆滿,卻仍未改選。北新建材的另一名獨立董事鄭某從2003年起一直擔任獨立董事,至今已近9年。徐經長作為獨立董事,卻未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依法改選董事會。
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已建立多年,但不少獨立董事仍只是花瓶董事。兼任過多董事會影響其參與任職獨立董事公司的決策和了解信息的時間,分散精力。一般來說,建議外部董事兼任的公司數最好是2~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