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王岳教授身高
⑴ 健康法6月1日實施內容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9年12月28日表決通過《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以下簡稱《基本醫療法》)。這是我國衛生與健康領域第一部基礎性、綜合性的法律,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醫療法》涵蓋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人員、葯品供應保障、健康促進、資金保障、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基本醫療法》將對醫療機構管理帶來新的變化和新的要求。
關於醫療告知的新變化
第三十二條公民接受醫療衛生服務,對病情、診療方案、醫療風險、醫療費用等事項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權利。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特別明確了「醫療費用」告知
在之前的法律中,無論是在《侵權責任法》,還是《民法典(草案)》都沒有將醫療費用作為告知內容單列出來。《基本醫療法》在此特別單列出來,足以說明「醫療費用告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值得注意。
■ 增加「及時告知」的要求
相比之前的法律,此條法規特別增加「及時」兩字,值得注意。據此可以認為,告知的時機不能太早,更不能太晚,如果沒有做到「及時」告知的,將來可能被作為不利的證據。
■ 手術告知是否需要患者的「書面」同意
《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告知,需要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口頭告知無效。但是此次《基本醫療法》第32條明確將「書面」二字刪除是醫療告知的重大變化。該修改增加了醫方告知的途徑和方式,比只能「書面」告知靈活,也是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草案)》第1219條則將《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告知需經患者「書面同意」修改為「明確同意」,也抹去了「書面」。
以「法治之力」保護醫護人員
第四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場所是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共場所,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其秩序。
第五十七條全社會應當關心、尊重醫療衛生人員,維護良好安全的醫療衛生服務秩序,共同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
國家採取措施,保障醫療衛生人員執業環境。
禁止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
《基本醫療法》在多處闡明國家對醫務人員的保護。例如,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全社會應當關心、尊重醫療衛生人員。
此外,醫院被正式列入公共場所范圍後,使醫院的治安主體從「保安」上升到「公安」,司法機關有了介入醫鬧糾紛的權力。這是對「醫鬧」事件嚴重性的進一步強調,將其從行政法推向刑法高度,是對涉醫違法行為打擊處理力度的加強,也是對目前執法不嚴、消極執法的一種立法回應。
關於過度醫療的新變化
第五十四條醫療衛生人員應當遵循醫學科學規律,遵守有關臨床診療技術規范和各項操作規范以及醫學倫理規范,使用適宜技術和葯物,合理診療,因病施治,不得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
■ 「不得過度檢查」擴大到「不得過度醫療」
醫療包含檢查、治療、護理等診療過程的全部環節,《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此次,《基本醫療法》直接規定了「不得過度醫療」,全面擴大范圍。
醫療倫理相關的新規定
第三十二條開展葯物、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和其他醫學研究應當遵守醫學倫理規范,依法通過倫理審查,取得知情同意。
第四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臨床診療指南、臨床技術操作規范和行業標准以及醫學倫理規范等有關要求,合理進行檢查、用葯、診療,加強醫療衛生安全風險防範,優化服務流程,持續改進醫療衛生服務質量。
第四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衛生技術臨床應用,應當與其功能任務相適應,遵循科學、安全、規范、有效、經濟的原則,並符合倫理。
第一百零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醫療衛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照有關執業醫師、護士管理和醫療糾紛預防處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 違反醫療倫理規范或需負法律責任
《基本醫療法》用了四條對醫療「倫理」進行規定,並規定了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違反醫學倫理規范的法律責任。可以看出,今後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倫理規范與符合診療技術規范同等重要。
■ 關於醫療倫理要求,實務中需要注意兩點:
一是從程序上,醫療行為要根據規定進行倫理審查;二是從實體上,醫療行為處理符合診療規范外,還要求符合醫學倫理。
明確個人健康信息安全
第九十二條國家保護公民個人健康信息,確保公民個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公民個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公民個人健康信息。
第一百零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醫療衛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照有關執業醫師、護士管理和醫療糾紛預防處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泄露公民個人健康信息;
(三)在開展醫學研究或提供醫療衛生服務過程中未按照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或者違反醫學倫理規范。
保護個人健康信息被納入法律
《基本醫療法》對於個人健康信息保護早在一審稿中便已初見端倪,這不僅是順應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體現,亦是在「互聯網+醫療」潮流下的必然舉措。
從醫療大數據分析到商業醫療保險定製,再到智能化醫療診斷,均以個人健康信息為基礎。因此,個人健康信息是具有商業價值的信息,具有被侵害的可能性,需要立法層面予以特別保護。
明確醫療衛生事業的「公益性」
第二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體系,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時、規范、有效的急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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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費為由拒絕或者拖延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務。
第四十條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堅持公益性質,所有收支均納入預算管理,按照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合理設置並控制規模。
國家鼓勵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社會力量合作舉辦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 醫療衛生事業必須「具有公益性」
公益性原則意義重大,也是這部法律最大的亮點之一。這一原則是新一輪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所得出最重要的改革經驗,其重要價值就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確醫療衛生事業必須「具有公益性」,醫療衛生服務必須以公民健康為目的。
對此,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王岳教授認為,「新法會從根本上讓公立醫院回歸公益性,更准確說是福利性。」
王岳教授說,醫院必須真正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辦院理念,順應國際醫學理念的發展趨勢,尊重和保護患者利益,將患者利益放在第一位,將「治病救人」的行醫目標,盡快轉變為「幫助病人」的行醫目標,「這才能讓我們的醫務人員安全起來,不能再只看『病』,不看『人』了。」
■ 能否拒絕或者拖延未付費的急救服務
對於此問題,筆者認為,只要是醫療機構(特別是公立醫療機構)就不得以未付費為由拒絕或者拖延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務。
除了上面提到的「醫療機構的公益性」之外,《基本醫療法》第三條還規定:「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為人民健康服務。」
此外,還有眾多法律對此問題有所提及。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
《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第三十條規定,醫護人員應工作嚴謹、慎獨,對執業行為負責。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及時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
《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執業的醫師、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辦醫
第四十條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第四十一條國家採取多種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醫療衛生機構,支持和規范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類型的醫療業務、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等合作。
■ 與社會資本合作辦醫的紅線
《基本醫療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提出,「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醫療衛生機構。」
■ 但是有三點需要注意:
1.公立醫院禁止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2.公立醫院不得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無論是營利還是非營利均禁止。
3.公立醫院可以和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展開醫療業務、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等合作。但能否盈利為目的的合作(比如醫療業務合作),本法並沒有明確。
總之,無論是社會資本還是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與公立醫院合作,應當取得相關部門的審批、國有資產的評估和審計,程序正當,避免將來發生爭議。
⑵ 人體換頭術背後存在哪五大疑問
頭顱也能移植?解析人體「換頭術」背後五大疑問
例如,在法律上又該如何定義實施了換頭術的人?如果觸犯法律,該由誰承擔責任?法律上如何定義一個新的個體?
「『換頭術』目前只是一種探索,距離未來真的實現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一般手術直接運用於臨床前,需要經過大量的動物活體實驗證明可行方可進行,如果將『換頭術』直接應用於臨床,必然存在一系列倫理問題。」劉如恩說。
對此,北京大學醫學人文研究院教授王岳此前也強調,因為醫學涉及到人的生命,所以在沒有足夠證據來證明其安全性的前提下去做這種實驗,實際是有很大風險的,而且對受事者是不負責任的。
⑶ 如果出現了換頭成功的案例,會對人類造成什麼影響
術後小鼠們能睜眼、呼吸以及完成一些其他基本動作。從動物到人的遺體,該團隊向人類活體頭移植手術目標又邁進了一步。
昨晚,任曉平教授接受中國之聲專訪時表示,關於用捐獻者遺體完成人體頭顱移植的第一個解剖學外科學的研究成果將於下周發表。
我覺得這可能缺乏足夠的科學依據,因為實際到目前為止神經損傷的修復在醫學界還是一個難題。而換頭最重要的不是血管、肌肉這些的移植或者說修復,最重要的難點在於神經的修復,怎麼將神經連接起來,在探討換頭術之前,應該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我們在神經斷裂後,修復有了突破性進展。
⑷ 王岳的介紹
王岳,男,北京大學衛生法學副教授。
⑸ 王岳的個人簡介
北京大學副教授,兼任中國政法大學衛生法研究中心研究員。現任北京大學醫學人文研究院醫學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學醫學部衛生法教研室副主任,北京大學醫學部法律事務小組負責人。曾公派日本昭和大學、德國科隆大學和美國喬治敦大學衛生法研究中心進修學習。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人民大學、浙江大學、中山大學醫葯企業EMBA培訓項目和醫院院長EMBA培訓項目的常年特聘教師。
中國衛生法學會理事、中華生命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醫療保險研究會專家組成員。衛生部「健康中國2020」公共政策與立法課題組成員。現任《中國衛生法制》雜志社編輯部主任,兼任《中國衛生》、《中國醫院院長》、《中國醫療保險》、《中國醫療前沿》、《中國葯房》編委。《健康報》、《中華醫師論壇報》、《醫葯經濟報》、《中國醫葯報》、《上海社會科學》的常年特聘撰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律師,北京市蘭台律師事務所醫葯事務部主任律師,北京市律師協會醫療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鑒定人(臨床法醫學類),北京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人。為國內多家醫療機構及外資葯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提供專業法律服務。
⑹ 醫學人文精神最大的敵人是
北京大學醫學人文研究院 王岳教授
(第八屆中國醫院院長大會分論壇)
講講我們的道德准則,從思想層面講,更希望醫務人員能回歸理性,有五個方面,挑重點來講:
1、 基本准則:堅持患者利益至上,給予患者充分尊重。
醫學人文精神最大的敵人就是功利主義思想,從文藝復興開始,人們不再考慮神的利益,而把人的切身利益作為一切抉擇,向左向右的動機的出發點。但可怕的是,一切以人的最大利益出發,卻滑向了另外一個極端,誰呢?自己。
最近CCTV曝出放射科丑聞,X光檢查普遍不做防護,你們都明白什麼意思。三甲醫院都配備了那些配合檢查遮蓋的鉛制圍裙,如果沒有,衛生監督也不會讓你用這些設備。請問大多數的三甲醫院放射科為什麼不用?兩個字麻煩。就是當我們放射科醫生決定用不用這個圍裙的時候,我們以誰的最大利益出發?自己。而把病人的利益放在第二位。有多少護士會在白天把病人的隔簾拉上,讓病人睡一個好覺呢?病房是不應該區分白天和黑夜的。有幾家醫院現在做B超的時候,會把給病人肚子上擠得那些螯合劑預熱一下呢?
希波克拉底在2600年前說,醫患關系就是師生關系,病人用疼痛鮮血乃至生命培養出各位,增長你的見識,提高你的技能,養活你的一家老小,所以你這一輩子對不起誰也不能對不起一個人,你的病人。所以你必須把病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這就是病人至上的由來。就是所有的醫生在宣誓的那一天必須說,病人至上。我要永遠把病人的利益放在我的利益至上,為什麼,因為我愧對他們。
2、談醫患關系
醫師與患者首先就談知情同意。不要把知情同意作為免責的事,醫生最不喜歡的病人是從事什麼職業,醫生一般會告訴你,教師,律師記者、公務員、同行。為什麼?因為這五類人被稱為學習型病人,醫生最喜歡的病人是什麼類型,醫學上有個術語,依從性好的病人,從不提問題,你說什麼他信什麼。
60年代歐美人用一項重要的法制制度改變了醫患關系,把賦權式的醫患關系改為朋友式的醫患關系。這項制度叫知情同意。最重要的是在醫患之間通過知情同意找到了比信任更重要,穩定醫患關系的一塊基石。今天的醫患關系最重要的,不是靠信任來維系的,而是要靠認知的共識。就是你必須和你的病人對三個專業問題達成高度的認知一致。為什麼做手術,怎麼做,做後,最糟糕的結果有哪幾種可能。
但可惜,我們並沒有把知情同意上升到教育病人的高度,相反,我們還在把知情同意,更多的理解為免責或者叫走程序,所以在醫院里經常看到敷衍的對話,別看了,你簽個字就行了。簽哪啊大夫?就簽這。簽什麼啊,我說什麼你寫什麼。現在病人和醫生什麼時候會達到認知的共識,不是做手術前,而是出了並發症以後。
在道德准則第11條提到,不能危害病人,過度醫療。過度醫療現象有多普遍,我不知道,但絕對有,對吧,我經常用這個案例,包括在我們院長班裡也給學院看過,這就是北京的一個女大學生,因為過
⑺ 太原王氏的王氏名人
我們王氏1403年逃跑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縣,尋根,王公被朱棣所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