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法學院朱蘇力教授
A. 如何評論北大法學院教授蘇力(朱蘇力)
北大法學院教授蘇力(朱蘇力)是知識淵博的一位教授。研究方向為:中國法律、西方法律史、美國商稅法、法社會學、美國法律制度、法哲學、法律經濟學分析、比較法、比較法律文化。
北京大學法學院(Peking University Law School)成立於1999年6月26日,其前身為北京大學法律學系。北京大學法律學科發軔於1904年,在中國現代法學教育中歷史最為悠久。
自改革開放以來,北京大學法學院取得了飛速發展,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推進國家法治建設等方面,始終走在全國法學院校的前列。
歷史沿革:
1898年,京師大學堂設立,當年即開設法律學課程。1904年,京師大學堂首設「法律學門」,開中國近現代大學法律專門教育之先河。1919年,北京大學法律學門正式更名為北京大學法律學系。其時,名家治學,教授治校,育人報國,盛象空前。1927年,北京大學法律系並入北京法政大學。
1929年,復設北京大學法律學系。1930年,改北京大學法律系為北京大學法學院,設政治、經濟、法律三系。1938年,北京大學法律系並入西南聯合大學法商學院,設法律、政治、社會、商學等系。
B. 朱蘇力的個人簡歷
祖籍江蘇東台,1955年4月1日出生於安徽合肥。
1970年12月入伍做炮兵,擔任測繪工作,1976年6月退伍,仍做測繪工人。
1978年考入北京大學法律系,1982年畢業後在廣東海關短暫地就職兩年,再入北京大學研究生院,師從張國華教授攻讀中國法律思想史。
1985年,赴美自費公派留學,先後就讀於加州McGeorge School of Law和Arizona State University,獲LL.M(1987,美國商法與稅法)、M.A(1992,美國法律制度)和Ph.D(1992,法律的交叉學科研究)學位。
1992年歸國,任教北京大學法律系;1999-2000學年在哈佛燕京學社和耶魯法學院任訪問學者;2001年至2010年任北大法學院院長。
C. 朱蘇力是誰
蘇力(朱蘇力),祖籍江蘇東台,1955年愚人節(因此很不聰明)出生於安徽合肥(但一直很瘦)。1970年12月入伍搞炮兵測繪(最高軍職為班長),1976年6月退伍後當測繪工人,遊山玩水8年,喜好寫點新詩,一度想當詩人。1978年因高考成績不佳,不幸考入北京大學法律系(註:當時錄取分數最高的是文史哲),仍不好讀法律書,每每歪曲馬克思的話(大意是「我總是把法律放在哲學和歷史之後」)為自己的不務正業辯解。終於於1982年獲得法學學士,並考研成功;但似乎又別有所思,赴廣東海關分署「從政」。兩年後二度考研,再次「混入」北京大學研究生院,就讀於張國華教授門下學習中國法律思想史。一年後,赴美自費公派留學,先後就讀於加州McGeorge School of Law和Arizona State University,獲LL.M(1987,美國商法與稅法)、M.A(1992,美國法律制度)和Ph.D(1992,法律的交叉學科研究)學位。實驗生活多年,幾度見異思遷,專業換了不少,飄流各地(包括海外),似乎才覺悟自己別無所能,只能讀書、教書。1992年歸國,任教北京大學法律系,先後聘講師(1992)、副教授(1994)、教授(1996)和博士生導師(1997)。
主要著作:
《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
《閱讀秩序》,山東教育出版社,1999年。
《學問中國》(與趙汀陽、汪丁丁、盛洪等合著),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學出版社,1999年。
《20世紀的中國:學術與社會》法學卷(與賀衛方共同主編,與強世功、賀衛方、李貴連、方流芳、張志銘合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
《規制與發展》(主編,與葛雲松、張守文、高丙中合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
《道路通向城市》,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
《也許正在發生——轉型中國的法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
主要譯著:
《法律的運作行為》,布萊克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與唐越合譯)。
《法理學問題》,波斯納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
《憲政與分權》,維爾著,三聯書店,1996年。
《美國憲法在海外》,亨金斯編,三聯書店,1996年(鄭戈、趙曉力、強世功譯,朱蘇力校)。
《憲政與民主》,埃爾斯特等編,1996年(潘勤、謝鵬程譯,朱蘇力校)。
《司法過程的性質》,卡多佐著,商務印書館,1998年。
《國家篇•法律篇》,西塞羅著,商務印書館,1999年(沈叔平、蘇力譯,蘇力校)。
《道德和法律理論的疑問》,理查德.A..波斯納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11月。
主要論文:
《福柯的刑罰史研究及其對法學的貢獻》,《比較法研究》,1993年第2期。
《關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法律文化的一點思考》,《北京大學學報》,1993年第4期。
《法律規避與法律多元》,《中外法學》,1993年第6期。
《讀勞倫斯•卻伯的〈美國憲法〉」》,《中國書評》(香港),1994年9月總第1期。
《跨文化研究中的社會控制》,《中國社會科學季刊》(香港),1994年冬季號,50,000字 。
《反托拉斯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市場經濟導刊》,1994年第3期。
《法律活動專門化的法律社會學思考》,《中國社會科學》1994年第6期。
《市場經濟形成中的犯罪違法現象--法律社會學的思考》,《中外法學》1994年第6期。
《關於對抗制的一些法理學和法律社會學思考》,《法學研究》,1995年第4期。
《法學研究規范化、法學傳統和本土化》,《中國書評》(香港),1995年3月總第4期。
《變法、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外法學》,1995年第5期。
《什麼是法理學?》,《中國書評》,1995年總第5期。
《市場經濟與立法原則》,《中國法學》,1996年第2期。
《〈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葯案和權利》,《法學研究》,1996年第3期。
《美國的法學教育和研究對我們的啟示》,南京大學《法學評論》1996年春季號。
《從契約理論到社會契約理論,一種知識考古學的研究》,《中國社會科學》,1996年第3期。
《法學本科教育的一些思考》,《比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讀〈走向權利的時代〉》,《中國書評》,1996年11月。
《關於中國法治建設的幾點感想》,《湘江法律評論》,第1卷(1996)。
《把道德放在社會生活的合適位置》,《東方》,1996年第5期。
《什麼是你的貢獻?》,《中國書評》(香港),1996年5月總第10期。
《再論法律規避》,《中外法學》,1996年第4期。
《現代法治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秋菊的迷惑和山杠爺的悲劇》,《東方》,1996年第4期。
《The Function of Legal Evasion in China's Economic Reform,From a Socio-legal Perspective》,Legal Development in China,Sweet & Maxwell,1996。
《罪犯、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確》,《讀書》,1997年第2期。
《閱讀中國市場經濟的秩序》,《公共論叢》,1996年總第2期。
《我和你都深深嵌在這個世界之中》,《天涯》,1997年第6期。
《解釋的難題,對幾種法律文本解釋方法的追究》,《中國社會科學》,1997年第3期。
《後現代思潮與中國的法制與法學》,《法學》,1997年第3期。
《法律文化類型學研究的一個評析》,《學術思想論叢》,1997年,第2卷。
《社群主義的挑戰?》,《公共論叢》,1997年,總第4期。
《20世紀中國的現代化與法治》,《法學研究》,1998年第1期。
《反思法學的特點》,《讀書》,1998年第1期。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比較法研究》,1998年第1期。
《法學的分類》,《讀書》,1998年第3期。
《為什麼『送法下鄉』?》,《社會學研究》,1998年第2期。
《'法'的故事》,《讀書》,1998年第7期。
《The Paradoxes in 20th Century China's Modernization and Legal Development》, Law Journal of Hong Kong University vol.28,part 3,pp.429-439。
《哈耶克自由論證的得與失 》,《中國社會科學季刊》(香港),1998年夏季卷。
《More on Avoidance of the Law》,Social Sciences in China,vol.XIX no.4,1998 winter.
《法律社會學調查中的權力資源》,《社會學研究》,1998年第6期。
《認真對待人治》,《華東政法學院學報》,創刊號,1998年12月。
《發現中國的知識形態》,《學術思想評論》,第4卷(1998)。
《'酷'一點》,《讀書》,1999年第1期全文以「冷眼看婚姻」為題收入,李銀河、馬憶南編:《婚姻法論爭集》,光明日報出版社,1999年。
《基層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考察與思考?》,《北大法學評論》,第1卷,第2輯。
《經濟學帝國主義》,《讀書》,1999年6期。
《學術批評的學術標准》,《中國社會科學》,1999年第4期。
《法律與科技問題的法理學重構》,《中國社會科學》,1999年第5期。
《法院的審判職能與行政管理》,《中外法學》,1999年第5期。
主要譯文:
《尼采•譜系學•歷史學》,福柯,《社會理論論壇》,1998年第5期;《學術思想評論》,1999年總第4期 。
《「危險個人」概念的產生》,福柯,《社會理論論壇》,1998年5期;《學術思想評論》,1999年8月總第5期。
《歷史、傳統和社會學的方法》,卡多佐,《外國法譯評》,1998年。
《司法中的社會學方法》,卡多佐,《中外法學》,1998年。
《作為符號性分類的公民與敵人》,亞里山大著,集於《國家與市民社會》(鄧正來、亞里山大編),中央編譯出版社,1999年。
《美國市民社會的語式》,亞里山大和史密斯著,集於《國家與市民社會》(鄧正來、亞里山大編),中央編譯出版社,1999年(與方朝暉合譯)。
網上文選:
走不出的背景(2004年6月16日在北大法學院畢業典禮上的致詞)
需要中國的法律學術批評(代發刊詞)
你看到了什麼?
面向中國的法學
不會忘記的承諾——在北京大學法學院100周年慶祝大會上的致辭
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的法制問題
解釋的難題——對幾種法律文本解釋方法的追問
可別等成了「戈多」——關於中國「後現代主義法學研究」的一點感想或提醒
當代中國法理學的普性及不足(西南政法大學五十周年學術講座)
公共知識分子的社會建構
認真對待人治——韋伯《經濟與社會》的一個讀書筆記
《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葯案和言論自由
語境論——一種法律制度研究的進路和方法
感受中國法律的現代性——《為什麼『送法上門』?》的一個注釋
鄉土社會中的法律人
制度變遷中的行動者——從梁祝的悲劇說起
當代中國法律中的習慣——一個制定法的透視
我和你都深深嵌在這個世界之中——從黛安娜之死說起
法律如何信仰?——《法律與宗教》讀後
道德理論、說教與法律――《道德與法律理論的疑問》譯序
從契約理論到社會契約理論——一種國家學說的知識考古學
現代法治的合理性與可行性——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爺的悲劇
法律與科技問題的法理學重構
從禁忌到理性——《性與理性》
蘇力教授浙大對話實錄
知識在法律中的力量——波斯納《反托拉斯法》代譯序
也許正在發生——中國當代法學發展的一個概覽
「酷(cool)」一點
朱蘇力:中國傳統文化與法治現代化——朱蘇力教授北京農學院講座紀錄
朱蘇力:社會科學研究需要人文底蘊嗎——在北京大學的講演(節選)
朱蘇力:法律社會學調查中的權力資源――社會學調查過程的一個反思
朱蘇力:《趙氏孤兒大報仇》:復仇與法律
D. 朱蘇力人物介紹
朱蘇力是中國知名的法學家,他的學術生涯和成長經歷豐富多樣。他出生於1955年4月1日,祖籍江蘇東台,卻在安徽合肥度過了他的童年。1970年,朱蘇力開始了他的軍旅生活,作為炮兵的一員參與測繪工作,直到1976年6月退伍後,他繼續從事測繪相關的工作。
1978年,他決定轉向學術道路,考入北京大學法律系,開始了他的法學學習。畢業後,他在廣東海關任職兩年,然後繼續深造,師從張國華教授研究中國法律思想史。1985年,他獲得了赴美自費公派留學的機會,先後在加州McGeorge School of Law和Arizona State University深造,分別在1987年和1992年獲得了LL.M(商法與稅法)和M.A(美國法律制度)、Ph.D(法律的交叉學科研究)學位。
回國後,朱蘇力回歸北京大學法律系,逐步晉升為講師、副教授、教授,並在1997年成為博士生導師。他的學術地位不斷提升,1999年他擔任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席和校學術委員會委員,還曾於1999-2000學年在哈佛燕京學社和耶魯法學院擔任訪問學者。自2001年起,朱蘇力一直擔任北京大學法學院的院長,領導和推動著學院的法學教育和研究工作。
(4)北京大學法學院朱蘇力教授擴展閱讀
朱蘇力,中國法學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2001年至2010年任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當代法學界最具爭議的人物之一。2004年發生的「朱蘇力招生事件」引起輿論界的熱烈關注,從而使朱蘇力由一個學界人物一躍而成為新聞人物。
E. 如何評論北大法學院教授蘇力(朱蘇力)
朱蘇力,男,漢族,江蘇省東台市人,1955年4月1日生,中共黨員,教授,博士學歷,博士生內導師,2001年至2010年任容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北京大學法學院學位委員會主席,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山東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兼職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所、天則經濟研究所兼職研究員等。1997年當選北京市海淀區人大代表。研究方向為:中國法律、西方法律史、美國商稅法、法社會學、美國法律制度、法哲學、法律經濟學分析、比較法、比較法律文化。
F. 法學上的,蘇力和朱蘇力是不是一個人
是的,正是原北大法學院院長朱蘇力。朱蘇力素以法學思想的莫測、奔放著稱,他在位北大法學院院長八年,他的管理水平之「高」,讓清華大學法學和人大法學院都「拍手稱贊」,他下台時,清華和人大法學院都說,真捨不得蘇力同志下台啊,讓他再當多一屆多好啊。而他的法理學團隊,也終於以強世功出走香港、趙曉力出走清華而宣告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