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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師范大學副教授

發布時間: 2025-06-26 19:57:12

『壹』 北京師范大學人事處職稱(副教授)評審條件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資格標准

具有本學科系統而堅實的理論基礎和專業基礎,具有較高的理論研究水平,能及時掌握本學科發展前沿的動態,不斷拓寬知識面,不斷更新知識結構,具有穩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統的研究成果,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具有提出本專業新的研究方向和開拓新研究領域的能力。具有較強的教學能力,教學業績突出,教書育人;具有外語和計算機信息技術應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於本省各類高等學校在職在崗的教師。

第 二 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人民的教育事業,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學風端正,教書育人,敬業愛崗,為人師表。任現職期間,綜合考核在合格(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在規定的任職年限基礎上,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從下年起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謊報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者,延遲3年以上。對偽造學歷、學位等情節特別嚴重者,取消其現任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博士學位後,取得講師資格並受聘講師職務2年以上。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本科院校中40歲以下的教師必須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以上學位),取得講師資格並受聘講師職務5年以上;。

第五條 外語要求

熟練掌握一門外語(從事外語教學工作的教師須熟練掌握第二外國語)。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取得合格證書,並在有效期內。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

(一)取得研究生學歷或碩士以上學位。

(二)因公出國,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並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有關規定。

第六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具有開展教學、科研工作所需的計算機信息技術應用能力。參加省人事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或參加省教育廳組織的職稱計算機信息技術應用能力考核,並取得省職稱辦、省教育廳統一頒發的合格證書,且均在有效期內。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

(一)取得計算機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二)參加全國計算機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三)非計算機專業畢業的、現從事計算機專業教學工作,申報計算機學科副教授資格的人員。

第七條 繼續教育要求

任現職以來,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相關要求,並結合所從事的教學與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蘇省高等學校教師進修工作規程》所規定的進修任務和其他繼續教育任務,達到規定的要求。根據所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特點,到基層進行社會服務、社會實踐。有條件的高校文科教師須到基層開展1年以上的社會實踐,理工科教師須到工礦企業開展1年以上的工程實踐、專業實踐,提高其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 三 章 評審條件

第八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具有本學科系統而堅實的理論基礎,比較豐富的教學、科研實踐經驗和較強的教學、科研能力;能及時掌握本學科的發展前沿動態,不斷拓寬知識面,不斷更新知識結構。

第九條 教學業績、成果要求

(一)系統擔任過2門以上課程的全部講授工作,其中1門為基礎課或專業基礎課或主幹課程。同時,按照教學計劃要求,指導過學生實習、社會調查,指導過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等,指導過學生進行科學技術活動等,協助教授、副教授指導過研究生、青年教師等。

(二)把育人滲透到教學過程中,關心學生全面成長,善於做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注意在教學過程中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擔任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教學、科學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任現職以來,擔任過1年以上班主任、政治輔導員等學生管理工作。

(三)教學成績突出。在教學過程中,能根據本學科發展前沿和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不斷改革、更新、充實教學內容,掌握現代化的教學手段;教學態度認真嚴謹,經驗豐富,教學觀點正確,方法得當,注意對學生能力的培養,在開發學生智力方面成績顯著。

(四)任現職以來,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工作量,教學綜合考核在良好以上,以教學為主的教師須為優秀。

(五)任現職以來,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過1篇以上教學研究論文。

第十條 科研業績、成果要求

(一)以教學為主的教師

以教學為主的教師,系指本科院校中長期從事基礎課、公共課教學工作的教師。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專業學術論文:文科4篇以上,理工等學科3篇以上;或編撰正式出版的通用教材,本人編寫8萬字以上,同時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專業學術論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等學科1篇以上。

2、在教學改革、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學法研究中成績顯著,獲得過省級以上優秀教學成果獎或獲得過校級優秀教學成果獎一等獎(前兩名),同時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專業學術論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等學科1篇以上。

(二)教學科研並重的教師

教學科研並重的教師,系指本科院校中從事專業課和專業基礎課教學的教師。

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第1條和2、3兩條中一條:

1、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專業學術論文:文科4篇以上,理工等學科3篇以上;或者撰寫正式出版的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本人撰寫8萬字以上(或編撰正式出版的通用教材,本人編寫8萬字以上),同時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專業學術論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等學科1篇以上。

2、主持或主要參加市(廳)級以上科研課題1項,並通過鑒定或已經完成並准予結題。

3、獲市(廳)級以上科研成果獎1項(有獲獎證書)。

(三)以科研為主的教師

以科研為主的教師,系指普通本科院校中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教師。其年均教學工作量不少於專職教師規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第1條和2、3兩條中的一條:

1、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本專業高水平、有創見的學術論文:文科4篇以上,理工等學科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學科權威性刊物上發表;或者撰寫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學術專著,本人撰寫8萬字以上,同時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專業學術論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等學科1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學科權威性刊物上發表。

2、主持或主要參加省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前三名),並通過成果鑒定。

3、獲省部級以上科研成果獎1項(有獲獎證書)。

(四)以開發應用為主的教師

以推廣開發為主的教師,系指高等學校中兼任科技開發、科研成果應用和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教師。其年均教學工作量不少於專職教師規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第1條和2、3兩條中一條:

1、結合科研成果推廣、科技開發或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

2、從事科技開發、科研成果轉化或農業技術推廣成績顯著,取得重大的社會效益,並為國家或學校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

3、成果轉化工作實績突出。利用專業優勢,將應用型科研成果轉化為社會生產力,在省內產生較大影響,獲得市(廳)級以上成果轉化方面的表彰或獲得發明、專利1項以上(有證書)。

(五)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專科學校的教師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專業學術論文:文科3篇以上,理工等學科2篇以上;或參加編撰正式出版的教材、教學參考書,本人為主編或副主編並撰寫8萬字以上,同時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專業學術論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科等學科1篇以上。

2、長期從事基礎課、公共課教學工作,在教學改革、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學法研究中成績顯著,獲得過省級以上優秀教學成果獎(包括自製教學設備獎,優秀教學課件獎等)或獲得過校級優秀教學成果獎一等獎(前兩名),同時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專業學術論文:文科2篇,理工等學科1篇以上。

3、主持或主要參加市(廳)級以上教學、科研課題1項,並通過鑒定或獲市(廳)級以上教學、科研成果獎1項,同時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專業學術論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等學科1篇以上。

4、從事科技開發、科技成果推廣、技術服務成績顯著,取得一定社會效益,並為國家或學校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項目一次性獲利或年利潤均為30萬元以上),或獲得發明、專利1項以上(有證書)。同時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

第 四 章 破格條件

第十一條 破格申報條件

任現職期間業績特別突出,在教學、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稱職)以上,並至少有一次為優秀,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破格申報。

(一)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教學科研工作20年以上,取得講師資格並受聘講師職務6年以上,經過訪問學者等高層次進修,已達到副教授必須具備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二)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40歲以下資歷破格申報者必須具有碩士學位),取得講師資格並受聘講師職務3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學位、取得講師資格並受聘講師職務1年以上,且在教學、教學改革或科學研究中成績卓著,有重大創新,對本學科教學改革或科學研究工作以及對經濟建設、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產生重大影響,在國內外引起較大反響。

第十二條 破格評審條件

任現職以來,在符合第三章第八、九條規定的評審條件的前提下,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教書育人、教學改革、課程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教學綜合考核須為優秀。

(二)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第1條和第2、3、4條中的兩條:

1、在核心刊物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專業學術論文:文科5篇以上,理工等學科4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學科權威性刊物上發表;或者撰寫正式出版的具有較高水平的學術專著1部,本人撰寫8萬字以上(或參加編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編寫8萬字以上),同時在核心刊物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學科權威性刊物上發表。

2、主持或主要參加省(部)級重點研究項目、技術攻關項目或大型重點工程的主體建設及技術改造或重點新技術推廣項目一項,或市(廳)級重點科研項目2項以上,並通過鑒定或已經完成准予結題。

⑶、獲得過國家級獎或省(部)級二等獎,或市(廳)級一等獎以上的獎勵2項以上(前三名),或獲得發明、專利1項(有證書)。

⑷、獲得省級優秀青年骨幹教師,或市級以上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

第 五 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雙肩挑」教師的教學工作量可適當減少,但不得少於專職教師規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十四條 專職科研人員申報副研究員資格的條件,可參照本資格條件掌握,其年均教學工作量不少於專職教師規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科研業績和成果要求須適當提高。

第十五條 教師參加培訓進修、在職攻讀學位期間,申報副教授資格的,任現職期間年均教學工作量不得少於規定教學工作量的70%。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應根據學校事業發展和教師隊伍建設的目標任務與素質要求,結合學校教學與科研工作特點,以及不同學科教師工作實際,在不低於本條件的前提下,制定更為具體的資格條件,尤其注重強化職業道德、教學工作、實踐環節等方面的具體要求。

第十七條 申報副教授資格應提交第三至十二條規定的材料,並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八條 從國內外引進的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層次人才,可根據本人實際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

第十九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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