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大學教授退休年齡
1. 英國劍橋大學的研究生可以直接落戶上海嗎
可以的,國外研究生可以落戶上海地區,但需要滿足落戶上海的政策要求。
國外研究生落戶上海,具體以落戶所在地的規定為准(比如落戶單位、落戶街道等)。
根據《留學回國工作人員來滬工作申辦本市戶口實施細則》第二條,留學回國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回國後直接來上海工作,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回國時間在1年內且未在國內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回國時間在2年內且未在國內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回國時間在3年內且未在國內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二)用人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餘合同期限(申請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須六個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試用期。
(三)申辦落戶人員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五年以上。屬於國家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專長並為本市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
2. 國外高等教育制度是怎樣的謝謝
起源於西方中世紀的高等教育,歷經幾百年的演變和發展,時至今日在世界各國尤其是西方發達國家都按各自民族國家的需要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傳統和發展模式,然而,有一點是共同的,那就是都力求保留高校自主辦學的自治傳統。在市場經濟國家中,高等學校都是法定的自治機構,各國通過立法使其擁有教育活動的獨立自主權。
一、自主辦學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高等教育發展的必然選擇
中世紀高等教育產生初期,為了擺脫地方教會和封建勢力的控制,減少市民的騷擾,各學校紛紛仿照工商行會組織,組織「師生行會」。這種學者行會為了擺脫地方教會和封建主的迫害,也像工商行會一樣,從教皇、國王或皇帝那裡爭取法人性質的特許狀以及其他一些特權,成為自治性組織。可見,高等教育一開始就受到了市場經濟的早期經濟組織形式「行會」的影響和啟迪。大學與政府、教會保持著相對的獨立性,並沿襲而成歐洲乃至世界高等教育的一大特徵。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對市場經濟生活的全面干預的到來,從19世紀末開始,高等學校的自主性質也隨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凡是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的經濟組織,都具有經營的自主性,是擁有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權益的法人實體和競爭主體。高等學校雖非具有完全市場功能的經濟組織,但其作為特殊商品(高級勞動力和科技知識產品)生產者的性質卻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復雜勞動力的商品化和科技知識產品的商品化的加劇,把人才和知識的培養基地——大學變成市場經濟體系中的一個相關構件。高等教育運行在強大的市場經濟中,往往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都會不可避免地受到市場力量的主導性調節作用,在高等教育活動的一些重要方面,體現出市場性質。一方面為了維持教育活動與國家、與市場的相對獨立性,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適應強大的市場經濟力量,大學必定會像企業一樣獲得其獨立或相對獨立的生產經營權(辦學權),成為具有自身利益要求的獨立實體,擁有自主辦學、自我管理、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權益。因此,不論在其高等教育體制及運行機制屬於哪一類型的市場經濟國家,高等學校都是法定的自治機構,都要堅持學術自由和校務自治原則,擁有教育活動的獨立自主性,即辦學自主權。所謂高校的辦學自主權,就是指高校作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它在不受其他組織或個人非法干預和阻礙的前提下,依法行使教育決策、教育活動組織的權力。
二、通過立法確立高等學校辦學的自主地位
在西方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中,為了使高校真正擁有辦學的自主權,各國都以法律的方式加以確立。例如,法國1984年的《高等教育法》明確規定:「公共高等教育事業是中立的,不受任何政治、經濟、宗教或意識形態的支配;它堅持知識的客觀性,尊重觀點的多樣性,主要保證教育與科研能夠科學地、創造性地、批判性地自由發展……科學、文化和職業公立高等學校是享有法人資格,在教學、科學、行政財務方面享有自主權的國立高等教育和科研機構。」在德國,所有高等院校都是公共的法人團體。法律規定高等學校「在州法律監視下,按大學的標准,自己負責管理學校的事務……在處理學習安排和學生畢業事項(授予學位、發證明書等)上,高校必須保持最大可能的獨立自主權」。戰後日本大學的自治原則也得到了國家的肯定。憲法第23條規定「學術自由受到保護」,《學校教育法》又規定為審議重要事項大學應設立教授會,大學管理上的重要事項都經教授會審議,確立了內部自治原則。英國的大學傳統上就是獨立的自治機構,牛津和劍橋以及各學院都是自治的法人團體。《1988年教育改革法》還規定,原由地方當局管理的高等教育機構,在脫離地方前,要成為一個法人團體。美國的大學更是高度自治的法人組織。聯邦政府由於無權干預大學內部事務活動,在法律上不能對大學的性質作出明確的規定,但美國聯邦法典第31章「教育總則法」規定:「任何有關適用項目的法律條款不得解釋為授權任何美國政府部門、機構、官員或雇員對任何教育機構、學校或學校系統的過程、教學計劃、管理或人事,或是對任何教育機構或學校系統選擇圖書館藏書或其他印刷的教育資料,或是對安排或輸送學生或以克服種族不均衡加以指導、監督或控制」,這充分表明美國高等學校范圍廣泛的自主權益。
從以上情況可以看出,大學的自治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市場經濟的影響和支配。在現代市場經濟體系內,大學的自主性是適應社會經濟環境的一種必然的價值取向。
三、通過立法明確高等學校辦學應具有的自主許可權
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大學在辦學過程中,雖然擁有的自主許可權的大小因國而異,但一般說來,各國大學在以下幾個方面有相對獨立的自主權。
(一)教學自主權
教學是高校全部教育活動的核心任務,也是高校辦學是否擁有自主權的具體體現。教學過程的組織、教學內容的選擇、教學方法的運用、教學計劃的安排、學生成績的評定、學位的授予等涉及到教學活動方面的權力,都應由大學自行決定。如德國法律規定,大學在處理學習安排和學生畢業事項(授予學位、發證明書等)上,高校必須保持最大可能的獨立自主權……在完成教學任務的范圍內,教學自由著重體現在講課、編寫教材和採用教學方法,以及發表科學和藝術教學意見的權利方面。法國1968年《高等教育方向指導法》在「教學自治」條款下規定,大學有權確定各自的教學活動、研究計劃、教學方法、檢查和考核知識與能力的方式。日本《教育基本法》只申明「要尊重學術自由」,缺乏對高校教學自主權的具體規定。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日本近十幾年來在增加高校辦學自主權方面加大改革的力度。如日本臨時教育審議會《關於教育改革的第三次咨詢報告》明確提出:「大學作為一個獨立的組織體和經營體,有權自行決定有關教育、科研政策、在自由的學術空氣和嚴格的自我評價基礎上發揮創造性。」而英、美兩國大學教學自由是一貫的傳統准則。
(二)研究自主權
在現代社會中,大學兼有傳播(教學)和開拓(科研)人類認識新領域與為社會服務的三方面的職能。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科學研究已經成為高校辦學的重要任務之一。由於科研工作本身性質所決定,大學教師和科研人員在研究領域的確定、研究課題的選擇、研究成果的發表、學術觀點論爭等學術活動方面擁有較大的自主權益,只有這樣,大學才能成為「重大科研成果的搖籃」。例如,德國《高等學校總綱法》規定,科研自由包括提出問題,研究方法的原則,以及科研成果的評價及其傳播。高等學校主管科研的機構可以就有關科研活動的組織、科研計劃的發展和調整,以及科研重點的形成等問題作出決議。法國1968年《高等教育方向指導法》也規定,教師和科研人員在行使其教學職責和進行科研活動時,享有完全的獨立性和充分的言論自由。英國《1988年教育改革法》指出,必須注意確保學術人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有對普遍接受的知識提出疑問並進行檢查以及提出新觀點和發表爭論性的或不是流行的意見的自由。美國具有學術法律功能的「美國大學教授聯合會」,自1915年起對大學教師的研究自由發布了許多具有法律效力的准則,其中明確提出大學教師有不受任何外來干涉從事探究知識真理、傳播科研成果、發表不同意見的自由。
(三)學習自主權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產品能否受到市場的歡迎,取決其產品的品種、規格和質量能否滿足社會的需要。作為生產特殊商品(培養人才)的大學,同樣受市場規律的制約,同時接受教育也是受教育者的自主行為。因此,大學要讓學生在入學、選擇專業、修習課程、採用學習方法等學習活動方面應擁有較大的自主權。例如,法國1984年《高等教育法》規定,所有申請入學的人均可以在自己選定的學校自由注冊……在尊重選擇自由的前提下,讓學生確定以後的學習方向。日本近幾年來的高等教育改革也強調大學入學資格自由化、彈性化,讓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有更多的選擇自由,建立了學分互換、學分累積等自由學習制度。德國《高等學校總綱法》規定,在不違反學習和考試制度的情況下,學習自由主要體現在,學生可以自由選課,並在所在的學年課程中自行決定學習重點,以及提出和發表科學和藝術方面的意見。至於美國大學學生,則更擁有學習自主權益。
(四)校內人事任免和財務使用的自主權
高校是否真正擁有辦學自主權,集中體現在大學是否擁有校內人事任免和財務使用的自主權。政府極少干預高校的內部事務,在決策過程中充分運用市場的作用,來調節高校間的競爭和發展,是高等教育市場化的基本特徵。因此,大學在校長推選、行政人員職務任命、教師聘用和晉升、學校財務管理與使用等人事和財務活動方面,應享有較大的獨立自主權。以教師任免許可權為例,許多國家為了保障教師享有「學術自由」權益,對教師解僱作了嚴格規定。如日本《教育公務員特例法》規定:「為了保障教學、學術自由,校長、教師和部局長,不經大學自治機構審查同意,不得違反本人意願調動工作、降職或免職」,他們的任期和退休年齡「由大學管理機關規定」,工作成績評定「由大學管理機關執行」。美國大學為了保障教授的權利,大多實行「終身僱傭制」。美國大學教授聯合會1970年明確規定,正式聘用的全日制教授在退休年齡之間其聘任期要得到保護,除非學校財政危機或教授不能勝任或道德敗壞,不得解僱。英國大學通常也實行教授終身制,《1988年教育改革法》重申要保證避免無充足理由而解僱學術人員。法國和德國大學教師都由各級政府機關任命,但通常先由學校自己選出,而且也實行「終身公務員」制度。
至於財務活動方面,無論是其教育經費來自國家撥款還是來自其他渠道,大學都享有自由管理和使用的自主權。即使像法國這樣高度集中的高等教育體制,其高等教育法案也明確規定,為了本身發展的需要,學院和學校都享有財務自主權。只是其使用情況要接受政府有關方面的監督而已。
四、通過立法使國家對高校自主辦學的干預規范化、制度化
為了有效地調控經濟活動,世界各國勢必要加強對與經濟活動密切相關的高等教育的干預。為使高等教育能培養出大量的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人才,同時又能確保高校擁有相對獨立的辦學自主權,使二者之間保持一定的張力,實行高等教育立法是一個必然的選擇,通過立法使國家對高校自主辦學的干預規范化、制度化。憑借立法來實現國家對高等教育的控制和管理是「二戰」以來各國高等教育發展的一個重要標志。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的高等教育立法曾有兩次大的高潮。第一次發生在20世紀60年代末期到70年代。由於戰爭的結束、經濟的振興,許多發達國家處於一個全面發展的時期。然而,這些國家的高等教育卻仍然沿襲舊的辦學模式,把相當多的青年拒之門外。另一方面,高等學校內部缺少主動性和活力,壓抑了教師和學生參與學校管理的民主要求。到1968年,席捲歐洲的學生運動終於震撼了因襲數百年的高等學校傳統。法國率先改革高等教育,並於當年11月制定公布了《高等教育基本法》。該法明確規定,大學是「公共高等教育機構」,其任務是傳播知識、開展科研、培養人才、組織並發展國際合作。該法還第一次規定,大學的「自治」傳統要與參與相結合,學生、教職工及社會的有關人士均有權以一定的方式參加對高等學校本身的管理。這部法律奠定了法國乃至歐洲各國現代高等教育教學與管理體制的基礎,因而具有「世界性」。繼法國之後,聯邦德國、奧地利、丹麥、瑞典、羅馬尼亞等國也紛紛制定了高等教育方面的法律。第二次高等教育立法高潮發生在20世紀80年代。由於發達國家普遍發生經濟危機,發展受挫,引起各國越來越大的焦慮和不安。它們認為,高等教育的落後和質量的低劣是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之一。許多國家寄希望於教育與科技的發展,希冀通過高等教育改革來刺激經濟的發展。由此掀起了新的高等教育立法高潮。這些法律對高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過實現「現代化、職業化和民主化」,使高等學校迅速提高辦學質量和所培養人才的素質。在這次立法高潮中,有的修改了已有的高等教育法,如聯邦德國;有的制定了新的高等教育法,如法國、波蘭、秘魯等國。這種立法方式看似是對高等學校自主權的干預,但同時也從法律上確立了高等學校應享有的包括自主權利在內的各種權利,最大程度上避免了政府幹預的隨意性。
中國的高等教育體制與運行機制也在逐步擺脫舊有計劃經濟模式,向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高等教育在辦學方式上從觀念到體制、從宏觀到微觀,都在嘗試著一系列的改革,增加高校辦學的自主性,使高校自主辦學的能力有了較大的提高。但是,傳統的由政府包辦的觀念至今依然未完全失去其影響力,市場經濟與高等教育的關系模式並未真正建立,高等教育適應市場經濟的原則和方法並未真正完善,高等教育在市場經濟中應有的體制及運行機制尚不完全清晰。因此,學習和借鑒發達國家在高校辦學方面的成功經驗和做法,依法治教,盡快探索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高等教育發展模式,應是當前我國高等教育改革的當務之急。
3. 德沃金是誰的學生
在德沃金的一生中,主要有兩個人對他影響最深:一個是已故的赫伯特·哈特教授,一個是法官倫尼德·漢德。赫伯特·哈特教授可以說是德沃金這匹「千里馬」的伯樂,正是赫伯特·哈特發現並將德沃金推上了牛津大學法理學教授教席之位,成為哈特教授法哲學事業的繼任者。從此以後,兩人之間關於學術觀點的爭鋒直至1992年哈特教授駕鶴西去都未了結,遂成了世界法哲學界之一大憾事。1955年德沃金在英國牛津大學讀本科時學習的是哲學,但他想:在牛津除了哲學外,還應當再學點其他的什麼,而學習法律是最方便的途徑,從此,做哲學家的想法消失了,而將來要做一名律師成了他的希望。在牛津學習期間,德沃金沒有直接跟著哈特學習,但巧合的是,就在德沃金在牛津學業即將結束的一年,哈特為了考察學生們的法律學位,要批閱幾百份考卷,其中哈特教授對一個來自美國的學生的答卷感到興奮,他給這個來自於美國的學生的每一張考卷都打了最高分,一個年少的本科生之所以留給哈特教授如此深刻的印象,是因為哈特教授從他的觀點中讀出了對他成名著作「法律的概念」中觀點的潛在挑戰,並為此而感到焦慮,令哈特教授焦慮不安的那個學生的名字就叫羅納德· 德沃金。1956至1957年哈特教授受邀在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做為期一年的訪問,當時德沃金正好在哈佛法學院學習(1955年為了獲得美國法律學位而回到了哈佛學習),哈特教授特別渴望能找到那個讓他既欣賞又感焦慮的學生,就在哈特快要結束他的哈佛訪學之行時,他與德沃金一起吃了頓飯,當時他們討論的是德沃金是從事學術教學研究還是法律實踐,哈特教授的意見是後者。1957年德沃金從哈佛畢業後,的確選擇了法律職業,但他很快就放棄了這一職業,並到耶魯大學謀得了一份教職。這是後話。哈特教授盡管到1974年才至退休年齡,但在1968年卻宣布了自己的退休決定(個中鮮為人知的原因在萊西寫的《哈特的一生》中有詳盡的解釋,有興趣者可讀此書)。哈特教授致信耶魯的德沃金,詢問他對做牛津大學法理學教授一職是否感興趣。此時的德沃金感到很驚訝,因為這時的他幾乎沒有發表過作品,還處於默默無聞之中,他更不知道哈特教授如此關注於他。也正是哈特教授的力薦,使年僅38歲的德沃金成了哈特法哲學事業的繼任者,從而成就了德沃金乃至西方法哲學事業的輝煌。從中我們也可以深切地感受到哈特教授品格之高尚、人格之魔力、事業之執著、學術之寬容的偉大人文情懷。
對德沃金早期職業生涯影響最大的另外一人就是法官倫尼德·漢德。1957年德沃金從哈佛畢業後就到美國紐約第二巡迴法院做了當時已年滿87年高齡的資深法官漢德的書記員,在法院沒人知曉德沃金多少,但有人卻知道他是漢德的好書記員。漢德見過的書記員如過江之鯽,但他卻給予了德沃金以特別高的贊賞,他在給大法官富蘭克福特的一封信中稱德沃金是「超過所有法律書記員的法律書記員。」德沃金上班的第一天就與漢德法官做了交談,他們在同一間辦公室辦公,漢德對德沃金說:「我不知道我要你做什麼,有些法官要他們的書記員寫第一份草稿,我不知道你寫得如何,我自己寫得是相當不錯。」漢德告訴他,有些法官要求他的書記員去瀏覽法律,漢德說:「我要你做什麼呢?這樣吧,我告訴你我要你做什麼,我寫,你讀,然後你告訴我你的思考;另外,我要到哈佛做演講,為什麼你不告訴我你的想法呢?」漢德法官要做的演講是關於1954年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在漢德看來,布朗案是一個錯誤的判決,因為漢德說法官不從事價值判斷的事情,價值判斷應當留給立法機關去做。德沃金雖然支持漢德法官的關於對憲法的解釋保持司法克制的姿態,但是他希望漢德拋棄對布朗案的看法,因為在德沃金看來,如果按照漢德的方法布朗案是錯誤的判決,那麼一定是這一方法有問題。雖然房間里只有他師徒二人,但漢德想避免討論這一案件。德沃金告訴漢德:「您不能簡單地對待這一案件。」德沃金與漢德如此不斷地爭論,最後德沃金說:「法官,您對布朗判決什麼也沒說,在您的眼裡它一定是錯誤的。」最終漢德把大法官富蘭克福特的意見搬了出來支持自己的觀點,因為大法官與漢德持相似的看法,大法官對布朗案簽署了一致判決,他希望漢德法官認可這一判決。漢德與德沃金爭論的最後,漢德法官還是在某種程度上採納了德沃金的觀點,但是這不是德沃金所希望得到的結果,因為德沃金是希望漢德放棄他的理論。當然,德沃金的觀點對憲法法院審理像布朗案一樣的案件而言是完美的、恰當的,因為這種判決是以寬泛的道德原則為基礎。德沃金曾說「我雖然不同意他說的一切,但從爭辯而言,他是一個非常好的人。」另外,德沃金在「Freedom』s Law」一書中曾提到一件有關他和女朋友茹絲與漢德法官的故事。在他們第一次約會時,德沃金不得不把一份備忘錄送交給漢德,他要求茹絲一起去法官家,他向茹絲發誓說:「只需一秒鍾的時間。」但是當漢德開門邀請他們進去之後,便給他們斟上了馬提尼酒,漢德法官與德沃金的女朋友茹絲就藝術史、漢德的老朋友Bernard Berenson、哈佛學院的現狀、最高法院以及其他許多事情暢談了近兩個小時。當德沃金和女朋友茹絲離開漢德家走下石磚台階的時候,茹絲問德沃金:「要是我常見你的話,我就可以常見到他嗎?」德沃金與茹絲於1958年德沃金書記員生涯即將結束時結的婚,那時法律書記員在他們服務期滿時將享有一個月的帶薪假,於是他向漢德法官請一個月的假。但是,漢德告訴德沃金不能給予假期,雖然漢德法官知道其他法官這么做,但那是納稅人的錢,他認為政府不應該給年輕人付薪假期,他從來沒做過,也不打算現在開這個頭。在德沃金婚禮那天,漢德送給了德沃金他自己個人的支票,支票數額相當於帶薪假期所支付的薪水。給漢德法官做一年的書記員期滿後,他面臨著兩種選擇:一是可以做大法官富蘭克福特的書記員,二是到Sullivan& Cromwell律師事務所做律師,德沃金選擇了後者。但是,過一種學術生活的想法一直吸引著德沃金,最後在耶魯大學做了教員,教授法律學院基本課程如沖突法和稅法。值得一提的是,在耶魯,德沃金是羅伯特·博克的同事,他們一同教經濟理論與法律這一門課程。許多年之後,1987年當里根總統提名博克為大法官時,德沃金則成了他以前同事的反對者,他評論說:羅伯特·博克「根本沒有理論,沒有保守法學,有的只是以右翼教義支配他的判決。」
4. 大學女教授的法定退休年齡是多少
年滿50周歲。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男幹部、職工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女職工50周歲。從事繁重體力勞動和其它危害身體健康的勞動,如井下、高溫作業的,男職工的退休年齡為55周歲,女職工的退休年齡為45周歲,因病致殘或者非因工緻殘。
男職工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女職工的退休年齡為45周歲。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英國大學教授退休年齡擴展閱讀:
西方國家退休年齡:
大多數發達國家的法定退休年齡是65歲,美國和德國將在未來幾年內將其提高到67歲。這些國家鼓勵人們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繼續工作。英國的口頭禪是「50歲創業才開始」。
據美國勞工部統計,在1994年至2004年間,65至69歲年齡段的老年男性就業率從27%上升到33%,女性就業率也從18%上升至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