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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學教授侵犯

發布時間: 2025-09-10 13:40:41

① 關於如何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維權意識的論文

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很多高校提出了「依法治校」的方針,特別是大學生維權機制的研究日益受到專家學者們的青睞。國家教育部新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採用專章明確了學生的權利和義務,要求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保護學生權益,為學生維權提供平台。然而,保護學生權益,高校教師和管理者要轉變思想觀念,改變以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只注重管理的有序性、有效性,而忽視合法性和學生合法權益保護的狀況;與此同時,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高校學生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也需要提高基本的法律素質。因此,江西省教育廳文件(贛教黨字[2005148號)明確要求高校應當建立法律咨詢室,在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的同時切實加強學生法治意識培養。這些新精神無疑是對高校依法治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設好高校法律咨詢室,構建大學生維權和法治意識培養的有效平台也就顯得非常重要。
一、建立和完善高校法律咨詢室的必要性和緊迫性隨著教育部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頒布實施,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關系已經明確為一種特定的法律關系,雙方均享有各自的權利,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和大學生維權問題日益成為各大高校關注的焦點。因此,加強高校法律咨詢室建設,搭建好大學生維權和法治意識培養的有效平台不僅必要而且緊迫。
一)開展法律普及教育是提高大學生法律素質的現實需要.部分大學生權利意識強而義務觀念淡薄。學校是教育、教學的組織者和管理者,依法享有辦學的自主權。學生作為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受教育權和其他公民權。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具有一定的相對性,學校的權利是學生的義務,學生的權利則是學校的義務,這二者是相互關聯、缺一不可的。只有正確處理好這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切實保障學生和學校的合法利益,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依法治校。而目前一部分大學生只關注自己的權利,如獲得學位、獲得資助等權利,而對學校的學業管理、違紀處分等權和大學生的義務卻甚少認同。如:較典型的繳納學費是高校學生應盡的義務,對此高等教育法有明確的規定。雖然高等教育法從1999年就開始實施,但有相當一部分大學生法律意識和履行義務觀念淡薄,繳得起學費卻故意不繳學費、拖欠學費,或者將學費挪作他用。學費是高等學校教育經費的重要組成部分。學費繳納不足直接影響了學校的建設和發展,也使學生的學習條件得不到保證。此外,不繳費學生佔用了自覺履行義務學生的教育資源,對按期繳費學生也是一種不公,對於這些相當一部分大學生卻認識不到。
部分大學生對法律作用的認識出現偏差且法制觀念淡薄。《中國青年研究》有這樣一組調查,對象是某高校三年級的大學生,他們對於「如果你涉及到訴訟,你對法律的公正裁決」表示有信心的占.1%,而58.1%的大學生表示信心不足,有6.8%的大學生表示完全沒有信心;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回答「不太平等」的占第一位為79.9%,「不平等」的占第二位12.8%,認為「平等」的只佔9.5%;「當你作為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23.3%的學生會採取自認倒霉的消極於段;對於「法不責眾」
6%的學生認為其正確;x,-j-私自拆看他人信件是否屬於違法,有10%的學生認為不是。同時,近些年來,大學生犯罪問題呈現上升趨勢。據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康樹華所作的一項調查:1965年青少年犯罪在整個社會刑事犯罪中約佔33%,其中大學生犯罪約佔1%;「文革」期間,青少年犯罪開始增多,佔到了整個刑事犯罪的60%,其中大學生犯罪佔2.5%;而近幾年,青少年犯罪佔到了社會刑事犯罪的70%至80%,其中大學生犯罪約為17%。Ill從這些數據我們可以看出目前大學生對法律的作用的認識和法制觀念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
二)依法管理是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的迫切需要有人認為,高校設立法律咨詢室應該只是形式上滿足學生維權的希望,不應該真正把學生維權作為其主要工作;還有人認為,高校設立法律咨詢室,無疑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可能會導致大學生維權意識高漲,給高校學生管理帶來不利影響。我們認為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不符合現代法治理念和現代高校學生管理的實際。相反,只有加強高校法律咨詢室建設,搭建好提高師生的維權平台,才能加強和完善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把依法治校落到實處。
當前,大學生的權利現狀呈現權利漠視和侵權並存的特點。近年來,高校侵犯學生權利的狀況時有發生,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學生受教育權的侵犯。如有些學校憑其自行制定的校規校紀擴大了開除學籍的條件范圍,將留宿異性、吸毒、賭博、偷盜等列入開除學籍的范圍,剝奪某些學生的受教育權。
二是對學生財產權的侵犯。如有些學校以學生自己保管財物不安全為由,在未經學生同意的情況下代其保管;有些學校則沒有經批准而向學生「亂收費」或隨意提高為學生提供的生活用品的價格。
三是對學生公正評價權的侵犯。從現有學生訴母校的案件來看,學校對學生該權利的侵犯主要是不頒發學位證書。有些學校將本科生的畢業資格或學位資格與大學英語四級統考成績掛鉤,與學費欠繳、貸款的歸還掛鉤等等。
四是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有關規定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高校制定的一些內部管理制度在涉及學校教職工、學生的某此基本權利和義務時,往往限制權利,增加義務。例如,有的學校文本不規范,自設收費、罰款項目等。
五是大學生權利在校外也時常受到侵犯,最突出的是表現為大學生在平時的社會實踐以及就業過程中所遭遇的欺詐與就業陷阱。在實習和勤工助學的同學當中,有很多就經歷過用人單位不買賬的情況;而對於應屆畢業生來說,很容易被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的規定侵犯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如大量招募短期員工,且不簽訂勞動合同,待試用期滿,就以各種各樣的借口予以解僱。這種隱性的侵權行為往往讓大學生們投訴無門而自認倒霉。
二、目前高校法律咨詢室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以江西省為例,只有南昌大學、江西師范大學、贛南師范學院、江西科技師范學院等高校成立了法律教育咨詢機構和學生社團,而且仍然存在一些普遍性的問題。可以說,各高校法律咨詢室的建設還處於起步階段。
一)高校法律咨詢室的作用普遍未得到足夠重視目前,部分高校的共青團、學生會、社團等組織積極通過參與學校的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工作,代表和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有些高校還建立了專門的維權組織和機構,設立了維權信箱,建設了大學生維權網站等,這些維權機構和組織對於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由於學校不夠重視,目前仍然存在組織機構不規范、人財物投入不夠、學生參與度較低等問題。
二)高校法律咨詢室的功能定位上呈現單一性目前各高校成立的相關機構和學生社團普遍存在功能定位單一的問題。部分高校成立的法律咨詢機構把功能僅僅定位於為學生提供法律咨詢,解決實際問題,或者僅僅作為緩解校內矛盾的工具而沒有從根本上為學生增強法律意識,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提供可行的方案。而有的高校則建立了法制宣傳工作委員會名稱各異,也有學校稱為法制宣傳工作小組)或通過建立法學專業社團(如法學社),推進高校的法律普及教育,但其存在的弊端是僅僅為學生灌輸法律基本常識,卻不能為學生提供專業而實用的法律咨詢服務。
三)高校法律咨詢室運行機制上存在不科學性以大學生維權為例,目前採用較多的維權運行機制模式有以下幾種,但每一種都存在一些較大的不足:
組織——社會型。在這個模式中,組織是模式的核心。維權工作的實施,主要靠組織運作,社會(如法律援助、政策導向、新聞監督、輿論支持、道德維護等)起支持作用。其缺點主要是社會的不規范介入不僅不利於問題的解決反而給學校正常教學管理秩序可能帶來不利的影響,不利於學校的穩定。
組織型。由學校成立的學生維權組織(學校專門成立或在團委學生會中設立),在學校內部進行維權,除直接牽涉的法律問題由法庭介入以外,社會一般不介入。其缺點是:缺乏社會的支持,維權的力量太小,很有可能形同虛設,只是給學校提一提意見改進一下工作而已;學生的信任度最低,或認為學校不可能自己侵權又去維權,或懷疑團委學生會為學生說話的可靠性;學生的發動和參與程度不高,維權的深度、廣度不夠。
學生社團型。即由學生自己按規定成立專門的學生維權社團組織,從事大學生維權工作。其缺點比較明顯:權威性最低,人們容易把其他的維權工作看作是學生社團的一般性活動,不予重視,甚至不予理睬;維權力度最小;最容易形成學生與學校的對立;最容易因管理上的原因,使維權概念的泛化、維權手段的濫化、維權工作的無序化,甚至使學校的管理受到強烈的沖擊。
三、加強高校法律咨詢室建設的思考一)高校法律咨詢室機構的設置結合我國高等教育的現狀與發展、高校依法治校的目標以及大學生法律意識和維權工作的現狀,筆者認為高校法律咨詢室的運作模式更適宜採用組織——.幸土團型,即在學校或學工處、團委設立作為大學生法律教育、咨詢和維權機構的同時,成立專門的法律咨詢室指導下的法學學生社團,配合學校組織的工作。這種模式與其他模式比較,主要優點是:由於有正式機構的存在,學生對維權機構的信任度較高,從心理上容易得到學生的認同,工作自然也就容易得到支持,也可以減少維權的泛化和無序化,保證維權工作的正常化;同時,學生社團的活動使得學生參與的人數多,學生參與度大,能更好地調動廣大學生的積極性,必然使工作的觸角延伸,可以擴大法律教育和維權工作的深度和廣度。
二)高校法律咨詢室的職責定位高校法律咨詢室應定位於以法律教育、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為主要工作職責的專業性服務機構。其工作職責應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負責有關法律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加強大學生法律普及教育,培養學生的法制意識,全面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素質。
對學生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從法律角度上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加強校規校紀的宣傳。學校的規章制度體現一個學校的人文精神,必須在實踐中用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指導建立科學規范的學生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其與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一致性。在這個過程中,法律咨詢室應該而且能夠為學校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積極主動地為學生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服務,如對受處分學生如何行使申訴權、申訴時效、答復期限及對申訴結果仍然不服又如何救濟等進行有效的幫助,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緩解各種矛盾。
負責開展法律普及教育和法律咨詢工作的研討和交流工作,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大學生法律知識傳授、法制意識的陪養、大學生權益的有效維護等工作的特點和規律。(三)高校法律咨詢室運行的保障及人員配備要真正發揮高校法律咨詢室的作用,必須首先加大資金和設備的投入,建立健全高校法律咨詢室的組織機構,配備能夠勝任現代高校法律教育、咨詢與大學生權益的維護工作的專兼職工作人員。
要加大設備和資金的投入。一方面要設立固定的辦公場所,並設立專門為學生服務的咨詢室等場所,同時學校要設立專項資金,用於法律咨詢室開展法律普及教育、為學生提供法律咨詢等活動。
鑒於高校法律教育與咨詢工作的現狀,高校法律咨詢室應初步定位於高校常設性機構。為便於開展工作,特別是考慮到高校學生工作的特點,筆者認為高校法律咨詢室應掛靠高校學生工作部(處)或團委。
同時要與政法院系密切聯系和合作,充分利用政法院系的專業教師資源和法學專業人才。另外,還要通過設立或加強法學專業社團(如法學社),全面支持和配合高校法律咨詢室的工作,加大高校法律教育和維權工作的力度,擴展學生的參與面。
高校法律咨詢室應設一名專職負責人、一名常務負責人員和若干副職人員。負責人應由學生工作部處)或團委主要負責人擔任,常務負責人應由政法院系有關人員擔任。考慮到工作的復雜性和涉及面的廣泛性,其他成員應分別由政治院系法學專業教師、學生工作部(處)或團委、宣傳部、保衛處等相關人員組成。最好還要聘請一、二位社會法學專家當顧問,以便結合社會法律現象和案例來指導法律咨詢室工作。
考慮到工作的連續性和常規性,高校法律咨詢室應專門設立日常事務辦公室,如法律事務辦公室等,專門負責日常事務的管理和學生的咨詢預約接待工作,其工作人員應是法學專業人員。
四)高校法律咨詢室的工作制度和工作平台.鑒於高校法律咨詢室的非機關性,其應建立例會制度,通過例會,總結布置相關工作,溝通、交流法律教育和咨詢工作的體會,分析研討校園法律現象,以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工作。
定期開展法律咨詢服務。通過高校法律咨詢室設立的日常事務辦公室,如法律咨詢室或法律事務辦公室,專門負責學生的咨詢預約接待工作;同時適當安排專業教師為學生免費提供法律咨詢服務。一方面,在我校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校外主體的侵犯時,免費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建議,為學生提供及時的法律咨詢服務和正確引導;另一方面,解答學生關於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學校學生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問題,加強大學生的法律素養,充分發揮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的宣傳和教育作用,引導學生遵紀守法;同時,通過與學生違紀申訴制度相聯系,協調學生教育管理工作,緩解各種校內矛盾。
舉辦法律知識培訓班。要重點對學生工作管理幹部、專職輔導員、兼職班主任和主要學生幹部進行法律知識教育培訓,推進高校依法治校的進程。
開展法律知識交流會,解讀校園法規,交流學法心得,開展法律答疑,分析典型案例,提高大學生法律素質。其中通過加強對法學專業社團的指導,通過社團活動進行法律知識的宣傳和普及教育是一個很重要的途徑。
建立網路。高校法律咨詢室應安排機構成員聯系掛點院系,建立專業教師聯系班級,各級學生會、班級設立法制委員的制度,在全校形成法律學習、宣傳、應用的網路。協助學校各級黨團組織開展法律普及教育工作。

② 唐新波的案件評析

今天上午,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唐新波律師介紹,「繼續偵查」與「補充偵查」屬於不同刑事訴訟程序中不同的法律概念,繼續偵查是發生在偵查階段,而補充偵查則發生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唐律師還介紹說,該案在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檢察機關可依據《刑事訴訟法》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經審查後如果認為有必要進行補充偵查的,檢方可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 今天是2013年新年第一天,也是《刑事訴訟法》修訂後正式實施的日子。今天上午,大興檢察院依據新刑訴法啟動首例羈押必要性審查,為一名逮捕在押的交通肇事案嫌疑人李某辦理了取保候審,李某被當場釋放回家。
案發後,李某主動報警並在現場等候處理,可認定有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李某不具有繼續羈押的必要。律師說法 嫌疑人可自提該審查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唐新波表示,在新修訂的刑訴法中,新增了「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唐律師介紹,「羈押必要性的審查程序」既可由檢察機關主動審查,也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申請被動審查。唐律師稱,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審前羈押比率高是普遍現象。此次「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推出,將防止超期羈押和不必要關押,有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降低訴訟成本 中共「十八大」步步近,地方政府新一屆走馬上任的政法委書記們將要面臨一場「維穩」大考。而地方政法委書記自身也出現了新變局。按照慣例,地方政法委書記一般兼職地方公安系統一把手,這種模式多年來一直飽受「干涉司法獨立」的詬病。今年地方黨委換屆,新任的政法委書記中,兼任公安系統一把手的僅有8人,之前的慣例或將被打破。
「這種安排是對公、檢、法機關憲法地位的正常回歸。」「李庄案」代理人、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唐新波分析,如果由政法委書記兼任公安一把手,那就形成了作為一個政府的職能部門的負責人,事實上領導了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審判權和法律監督權受到了行政權的領導,而不僅僅是干預。
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法學學部召集人陳光中教授在媒體采訪時也曾提議,「我建議最高法院在全國范圍內普查那些『留有餘地』的刑事案件,以防止類似佘祥林案、趙作海案這樣的冤假錯案。」他認為,應當取消地方政法委對案件的拍板權。因為這種權力不僅違反了基本的訴訟原則及直接言詞原則,屬於「判而不審」,而且一旦發生錯案,也難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佘祥林案、趙作海案就是當地政法委協調決定的,這種沉痛教訓應當認真汲取,從制度改革上防止重蹈覆轍。
鑒於上世紀90年代中期,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任建新同時任中央政法委書記。亦有人提出地方政法委書記可由法院院長兼任,這樣既能強化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又能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檢察長和公安一把手都不適合當政法委書記,他們都是執行法律的中間環節。實在沒有辦法非得要有一個的話,法院院長擔任政法委書記最合適,比其他都要好。」曾經在最高檢任職的中國人民大學商事法律科學中心副主任楊立新解釋。
對於政法委書記今後誰來當,劉素華沒有給出明確答案,她認為無論是兼任還是專職這主要是人事任命。需實際情況分析,這和幹部本身的能力還有專業背景有關,以及在地方公檢法這三個部門的協調都有關系。不過,針對司法系統人士兼任政法委書記的局面,劉還是表示肯定,這是法律意識的提升和增強,我們不再是簡單的要維持社會治安。
唐新波表示,政法委對公檢法司的協調,應該更多的體現在對面上工作的協調,政法委的領導更多應該體現在對公檢法司的領導、工作人員稱職與否,候選人的醞量、考核、工作成效和業績的考核上,而不是個案的監督和干預上。
不管由哪個部門的人擔任,都存在處理三個部門之間的關系的問題。不在於哪個部門的人來做而在於做了以後如何處理各個部門的分工職能。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曾掛職兼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副廳長,他強調「尊重各部門的獨立性很重要」。
唐新波表示,政法委對公檢法司的協調,應該更多的體現在對面上工作的協調,政法委的領導更多應該體現在對公檢法司的領導、工作人員稱職與否,候選人的醞量、考核、工作成效和業績的考核上,而不是個案的監督和干預上。
不管由哪個部門的人擔任,都存在處理三個部門之間的關系的問題。不在於哪個部門的人來做而在於做了以後如何處理各個部門的分工職能。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曾掛職兼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副廳長,他強調「尊重各部門的獨立性很重要」 。 昨天10時50分左右,湖南省長沙市晚報大道發生一起槍擊案,一人面部中槍,一人被磚頭砸中頭部。當日下午,長沙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長沙警事」通告稱,初步查明,案件系債務糾紛引起。目前,芙蓉公安分局已將涉案雙方當事人控制,並成立專案組徹查此案。
今天上午,法晚記者聯繫上事件中被槍打傷者的哥哥、湖南某房地產公司老闆李靜,他稱轉讓房地產項目過程中與生意夥伴發生糾紛,雙方原本在湖南高院進行調解,不料對方突然下「黑手」,導致其弟弟面部受傷。後其弟弟方反擊,將持槍傷人者用磚頭打傷。
律師說法槍手涉嫌故意殺人罪
今天上午,記者就這起槍擊事件中所涉及的刑事法律問題,采訪了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資深刑案律師唐新波。
唐新波認為,該事件中,槍手彭某持槍連續向李戴玉開槍,而且第一槍便擊中對方頭部,該行為具有明顯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行為,而非只是教訓一下對方。雖然當場並未對李戴玉造成致死傷害,但該行為已構成刑法上的故意殺人罪。
另外,槍手在大街上公然攔截車輛連續開槍,射擊對方頭部,影響極為惡劣,應當從重處罰。按照刑法規定,槍手應當至少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中槍者涉嫌防衛過當
針對中槍者李戴玉用板磚將槍手打倒在地後,又接連拍擊槍手頭部的行為,唐新波認為,李戴玉的行為分為兩個階段:一是受傷後反擊,用板磚將槍手打倒在地,該行為是為了保護自身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犯,阻止槍手不法侵害,該行為符合《刑法》的「正當防衛」,依法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論壇背景
1月20日,北師大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及《法人》雜志聯合發布了《2012中國企業家犯罪媒體案例分析報告》。報告顯示,媒體公開報道的落馬企業家人數連續三年增長。企業家頻頻落馬,成為諸多媒體及社會關注的焦點話題。
2013年首屆法治論壇在北京舉行,此次論壇由法制晚報社和京都律師事務所聯合舉辦,論壇主題為「企業家刑事風險與法律防控」。 張遠煌、王四新、劉俊海、李軒等多位知名法學專家,及田文昌、楊照東、朱勇輝、唐新波等知名刑事辯護律師匯聚一堂,就企業家犯罪的原因、社會因素及刑事風險防範等問題,展開了深入探討和交流。 ●新聞背景
5月14日,湖北宜昌一名女士因手扶電梯突然斷裂墜亡;5月15日,廣東深圳一名女實習護士走出電梯時電梯門突然關閉,被擠壓身亡;5月16日,一名61歲老人墜入雲南玉溪市中醫院住院部大樓電梯里,被救出時已停止呼吸……近段時間,國內連續發生多起電梯奪命的事故。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5月17日發布的《加強電梯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稱,這些事故暴露了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維修保養工作不到位等問題。相關數據顯示,電梯事故發生,80%以上的原因在維保環節,即後續的檢修保養不到位,這與特種設備的檢測、維修、更新等操作規程不規范有關。同時,大量老舊電梯帶病運行,增加了事故的發生率。而國內一些開發商為降低成本,不考慮人流量、載重對象及大樓的結構與使用功能,一律選用輕型電梯,造成事故頻發。在這類事故中,電梯生產商、開發商、物業公司、小區業主等電梯管理者、使用者,到底誰來為「奪命電梯」擔責?如何讓物業公共維修基金及時、高效地用於電梯維護?這些問題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法律圓桌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唐新波
唐新波:使用單位擔第一責任
電梯能否安全運行與多種因素有關,發生事故與電梯生產、安裝等單位可能都有關系,但電梯使用單位應該作為第一責任人。只有確定第一責任人,才能最大限度救濟受害人,避免扯皮現象。
使用單位主要包括以下五種情形: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使用單位;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共有產權的,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議明確使用單位;電梯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可以約定使用人為使用單位。
對於住宅類電梯,電梯使用單位實際上就是物業單位,因為大部分住宅類電梯都是由業主委員會以合同形式委託物業單位來負責電梯日常管理、維修保養。而日常管理、維護對電梯的安全運行,非常重要。第一責任人可以根據權威部門的事故鑒定依法向最終責任方追償。 經濟觀察報記者沈念祖5月29日,南昌大學校長周文斌被帶走後的第20天,江西省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決定罷免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接近江西省紀委的人士透露,周文斌的案子與南昌大學新校區基建和後勤保障有關。
代理過多個高校受賄案的北京康達律師所律師唐新波表示:「由於一些領導幹部在思想上缺乏警惕性,將這種節日『紅包』、『禮金』看成是單純的人情往來,經常是來者不拒。這也就導致過節時期成為一些領導幹部腐敗犯罪的『高發期』。」「權力期權化」是劉志和受賄案的另一特點,即不在交易當時攫取利益,而是等到多年後甚至退出權力系統以後再巧立名目收取。在劉志和已經不抓基建很多年之後,他曾向一個基建商人借了20萬元,投入股市。據知情人士透露,劉志和雖然寫了借條,但是明顯沒有打算還的意向。截至案發,劉志和也沒有歸還借款。律師唐新波認為:「這種現象,滲透危害性極大,且極為隱蔽。」在高校基建腐敗犯罪案件里,倒下去的不只是校長,還有大批與基建相關的人員。他們往往趁學校征地擴建、改建或裝修等機會,大肆收受建築商、包工頭和工程承包商賄賂,為其在承接工程、交付款項中大開方便之門。 爭論一,私人書信拍賣究竟合不合法?
唐新波(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根據《拍賣法》第六條「拍賣標的應當是委託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和財產權利」的規定,委託人對拍品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過,書信拍賣有兩個權利問題需要解決:一個是書信的所有人同意並授權;另一個是書信著作權人同意並授權。就本案而言,委託人無權委託拍賣楊絳先生贈與的書信,因為楊絳先生贈與時附隨受贈人義務,留作紀念,不作他用,不得公開,拍賣公司在知道楊絳先生的聲明後,亦無權再行拍賣,否則會構成共同侵權,立即停止拍賣是明智之舉。當然,不是所有的書信都不能拍賣,如果在著作權保護期內,取得著作權人和所有權人同意或者過了著作權保護期,所有權人委託,就可以拍賣。
爭論二,物權、隱私權由誰先行?
唐新波:我認為,信件拍賣從侵犯的著作權層面維權更好實現權利。信件作者就是著作權人,信件的閱讀對象限於收信人,要發表的話,需要徵得寫信人的同意和授權。因此與其說是物權與隱私權的沖突,不如說是所有權與著作權的沖突。所有權的處置當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包括著作權人,所以信件拍賣,如果寫信人的著作權還在保護期內,當然要徵求著作權人同意和授權,否則就會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引起一系列法律後果。
爭論三,拍賣委託人信息是否該保密?
唐新波:我國拍賣法並未規定委託人信息不能公開,委託人信息保密僅限於委託人自身要求,通過與拍賣人簽署保密協議約定。我國拍賣法規定,委託人不得參與競買自己委託的拍品,拍賣行也不得拍賣自己所有的物品,因此從公平原則來說,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委託人的情況,便於競買人和買受人監督,當然,也可以通過向工商部門備案,監督。
專家建議,名人書信被拍賣應如何應對?
唐新波:從拍賣行來說,要嚴格審查委託人是否有所有權和處分權,確認權利來源合法性;其次,要審查書信的著作權保護期是否過期,如果還在保護期內,則應當審查是否有著作權人授權。委託人也應注意,是否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和處分權利,以及是否徵得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同時,作為市場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應當加強監管,要求拍賣行按規定報送有關委託手續和權利信息,沒有完整所有權處分權和著作權的,要求拍賣行不得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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