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學教授吳平
A. 吳平的人物爭議
2014年6月12日6時許,吳平駕駛轎車在杭州繞城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三墩出口附近時,與司機汪國財駕駛的大貨車相撞,事故造成吳平死亡、汪國財受傷及雙方車輛、公路設施不同程度損壞。
事故發生後,公安交警部門立即組織施救,進行現場勘察,對事故展開全面調查。同時分別對事故雙方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及事故成因等,委託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意見送達雙方後,大貨車駕駛人汪國財對兩份檢驗鑒定意見存在異議,分別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杭州繞城交警大隊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分別予以受理,並重新委託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機構已在法定時限內作出鑒定報告。 事故鑒定報告:①小轎車變道引起車禍;②大貨車制動系統不符合相關標准技術要求,其運載質量超過核定載質量,加重了事故後果。杭州警方表示,關於事故的責任認定,需要在調查清楚後再行判定。
2014年9月,經過兩個多月的調查,發生於2014年6月12日的「浙江大學副校長車禍案」於9月3日確定了雙方責任。杭州交警部門認定,浙大副校長吳平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貨車司機汪國財負次要責任。
吳平的違法行為是:駕車變更車道時影響正常行駛機動車。汪國財的違法行為是:駕駛制動系不符合相關標准技術要求的車輛;核載27.7噸的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2.34%。
鑒定報告稱:可以排除大貨車制動系統不符合相關標准技術要求及其運載質量超過核定載質量而引發該起事故的可能性,但該車制動系統不符合相關標准技術要求及其運載質量超過核定載質量均會加重事故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杭州繞城交警大隊作出責任認定,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雙方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及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確定吳平駕車變更車道時影響正常行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是引發事故發生的原因,吳平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汪國財駕車時的違法行為加重了事故後果,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杭州警方就「浙江大學副校長車禍案」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浙大副校長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皖籍貨車司機汪國財負次要責任(本報曾報道)。對此,汪國財向杭州警方提出5點質疑。9月27日,杭州警方出具了事故認定復核結論書,維持原認定。
B. 浙江大學副校長吳平遇車禍身亡能否申請單位工傷賠償
很明顯的違反交通規則,杭州交警部門稱,浙江大學副校長吳平本人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專,貨車司屬機汪國財負次要責任。
【工傷認定】:
(五)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