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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黨校教授博士生導師王貴秀

發布時間: 2025-10-06 06:44:59

① 民主集中制是在什麼生活中中的應用

民主集中製作為共產黨和社會主義國家的組織原則和制度,它的實質是什麼呢?這是一個引起爭論、事關重大的理論與實踐問題,必須進行深入的研究。本文指出,從歷史研究的角度考察,已經先後有了四種主要的解讀,這就是列寧、《蘇聯大網路全書》和我國兩位學者的不同解讀。本文對四種解讀作了扼要精當的介紹,並進行簡要的評說分析,說明了列寧提出的民主集中制,是從民主制和集中制派生出來的,是民主制和集中制兩部分的結合,在革命斗爭時期,這其中的集中制起決定作用,民主集中制的實質只能是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在其發展進程中,經歷了新的變化,進入新的形態,即在革命勝利後,它是一種其中的民主制大於其中的集中制並將最終完全復歸於民主制的形態,民主集中制的實質必然歸位於民主制。
許耀桐:民主集中制的實質是什麼?
時間:2010/05/25 出處:中國選舉與治理網
〔內容摘要〕民主集中製作為共產黨和社會主義國家的組織原則和制度,它的實質是什麼呢?這是一個引起爭論、事關重大的理論與實踐問題,必須進行深入的研究。本文指出,從歷史研究的角度考察,已經先後有了四種主要的解讀,這就是列寧、《蘇聯大網路全書》和我國兩位學者的不同解讀。本文對四種解讀作了扼要精當的介紹,並進行簡要的評說分析,說明了列寧提出的民主集中制,是從民主制和集中制派生出來的,是民主制和集中制兩部分的結合,在革命斗爭時期,這其中的集中制起決定作用,民主集中制的實質只能是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在其發展進程中,經歷了新的變化,進入新的形態,即在革命勝利後,它是一種其中的民主制大於其中的集中制並將最終完全復歸於民主制的形態,民主集中制的實質必然歸位於民主制。

〔關鍵詞〕民主集中制;集中制;民主制;實質

民主集中製作為共產黨和社會主義國家的組織原則和制度,從這個概念的字面上便很容易地讓人知道,它既包含著民主,也包含著集中,既包含著民主的過程,也包含著集中的結果,甚至可以說它既包含著民主制,也包含著集中制,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結合。這就產生一個問題,民主集中制既講了民主、民主制,又講了集中、集中制,那麼究竟應該怎樣理解其中的民主和集中、民主制和集中制的關系?更進一步地會問道,民主和集中、民主制和集中制二者孰輕孰重,究竟民主集中制的實質是什麼呢?這是一個引起爭論、事關重大的理論與實踐問題,必須進行深入的研究。

一、四種不同的解讀

關於民主集中制的實質是什麼,從歷史研究的角度考察,已經先後有了四種主要的不同解讀。現分別列舉並略加說明如下:

第一種,民主集中制就是在集中制的組織體系中加入民主制部分;但其中的集中制是主要部分,民主制是次要部分,因而民主集中制的實質是集中制。這個觀點是在分析作為民主集中制的首創者列寧的有關論述後得出來的,因而可以說是列寧的觀點。

由於19世紀初俄國是專制制度國家,列寧建黨時只能採取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和制度。但在1905年俄國發生了革命,迫使沙皇在憲政方面作出一些讓步,開始允許人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和組黨的自由,12月,列寧主持召開了社會民主工黨(布爾什維克)代表會議,決定充分利用這樣的政治局面,從原來主張的集中制原則轉向「確認民主集中制原則」[①]。1906年3月,列寧在《提交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統一代表大會的策略提綱》中指出:「黨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是現在一致公認的原則。」[②]4月召開了黨的四大,大會通過的《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組織章程》第一次寫入民主集中制原則:「黨的一切組織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起來的。」[③]

俄國雖在政治民主方面有所松動,但其專制性質並沒有根本變化。因此,列寧對民主集中製作出了符合實際的規定。根據《提交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統一代表大會的策略提綱》中「黨的組織原則」[④]一節的論述,主要有以下5項:(1)民主集中制只是在一定的范圍內實行它的民主原則,而在別的范圍有困難,並不可能取代其他范圍的集中制;(2)要把黨的秘密機關和公開機關區別開來,秘密機關不可能實行民主原則,也只能實行集中制;(3)在某些層級可以進行選舉,即不是在全部的各級組織都實行選舉,這些選舉只是一些小范圍的選舉,如二級選舉或者對選出的機構進行增補等等;(4)迫切需要保持和加強黨組織的秘密核心;(5)開展公開的社會活動(出版、集會、結社、工會活動等)時,以不能危害黨組織的秘密性、完整性為准則。

當然,這些規定本身並不能直接說明列寧對民主集中制實質有清楚的論述。但通過對這5項規定進行分析,我們不難得知,民主集中制乃是指在一些具備了政治自由的條件下必須運用民主制的方法手段開展黨的活動,如進行選舉、召開會議、作工作報告等,而對於黨的其他相當大的范圍而言,仍然只能實行集中制。這就是說,列寧創建的民主集中制實際上是對原來完全集中制的一種修正,是在集中制的組織體系中加入民主制部分。不過,兩相比較,實行民主制的范圍較小、層次較低,民主制在黨內處於從屬的地位;而集中制的范圍較大、層次較高,是其主要部分,在黨內處於支配地位。因而,這樣的民主集中制是以集中制為主體的。需要指出的是,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制和集中制這兩部分,雖然民主制部分較小,但它與集中制的關系不是孤立存在、彼此隔絕、互不影響的,恰恰相反,其中的民主制會對集中制產生積極的作用,特別是在黨內決策方面。由於在黨內一些基層組織實行民主,會使實施集權專斷的領導者聽到不同的議論,擇善而行,從而在實行集中制時不至於偏離正確、理性的軌道。

第二種,民主集中制就是由集中制和民主制兩個部分組成,是集中制和民主制共處於一個整體,因而民主集中制的實質在於集中制與民主制的結合。這個觀點一直是蘇聯在列寧逝世後斯大林和蘇聯共產黨以及蘇聯理論界所一貫主張的觀點。

以斯大林時代出版的《蘇聯大網路全書》為例,該書編寫的「民主集中制」條目指出:「蘇聯共產黨黨章中明文規定的民主集中制,把布爾什維克的集中制和民主制不可分割地統一起來。」[⑤]在這里,明確地把列寧創立的民主集中制解讀為民主制和集中制兩個部分的相加和結合。

那麼,什麼是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制呢?該條目指出:「黨有統一的黨綱和黨章,有統一的最高領導機關——代表大會,而在代表大會休會期間則有中央委員會;地方組織服從中央,下級機關服從上級機關,少數服從多數;黨實現著一切黨員與黨組織都必須同樣遵守的牢不可破的自覺紀律。」[⑥]這些解釋說明,集中制就是黨員、少數、下級對組織、多數、上級直至中央委員會和代表大會的服從,對黨綱、黨章和黨的決議的服從,對紀律的遵守。什麼又是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制呢?該條目指出:「布爾什維克的民主制,表現於各級黨領導機關的選舉制和報告制及其工作中的合議制,表現於一切共產黨員之參加黨組織的生活,表現於基層黨組織黨員大會、代表會議、代表大會、黨積極分子會議、黨委員會全體會議的定期舉行,同時也表現於批評與自我批砰的開展及與群眾的聯系。」[⑦]這些解釋說明,民主制就是各級組織選舉制、各種會議制、工作報告制等,體現了黨內平等、協商和民主的精神。

《蘇聯大網路全書》中的「民主集中制」條目認為,1952年蘇共十九大擬定的《黨章》根據1934年十七大第一次對民主集中制的表述,進一步明確地作出四個方面的規定:「(一)黨的一切領導機關,由最低的到最高的,都由選舉產生;(二)黨的機關向自己黨的組織定期作工作報告;(三)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和少數服從多數;(四)下級機關絕對服從上級機關的決議。」[⑧]根據以上對集中制和民主制內涵的解釋,這四條規定前兩條屬於民主制,後兩條屬於集中制。

《蘇聯大網路全書》就是這樣地闡釋了民主集中制是由集中制和民主制構成的,以及實行集中制和民主制有著各自明確的內容。它顯然認為,這兩種制度都是非常重要的,當然在順序上還更突出了集中制,首先來論述集中制,然後再論述民主制。它也強調了這兩者是不可分割地聯系在一起的,「共產黨的集中制跟黨內民主制有著有機的聯系」[⑨],其集中制是民主的集中制,其民主制是具有集中結果的民主制。

第三種,民主集中制就是把民主制與集中制本來是兩種對立、互相排斥的組織原則結合在一起,但在實踐中各有側重,總的說應側重於民主制,因而民主集中制的實質是民主制。這是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高放先生提出來的觀點。

1988年和1989年,高放先生先後發表了《民主集中制的由來與實質》(載《網路知識》1988年第7期)和《無產階級政黨實現民主集中制的歷史經驗》(載《黨建文匯》1989年第6、7期)這兩篇論文,以後全文收入高放文集《政治學與政治體制改革》。高先生認為,「在19世紀時民主制與集中制本來是兩種對立、互相排斥的組織原則,到1905以後才形成為統一的原則。這兩種對立的原則結合在一起,在實踐中要區別情況各有側重。一般說來,在地下秘密斗爭和革命戰爭環境中要強調集中制,在合法斗爭中尤其是在成為執政黨後的和平環境中則要強調民主制;社會主義建設越向前發展,黨內和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程度也要越高。」因此,我們要認清,「民主集中制的實質和核心是民主制,而不是集中制。」[⑩]

高先生從理論歷史和現實實踐的分析出發,對自己的觀點進行了嚴密的論證。他首先指出,馬克思恩格斯建立共產黨的組織原則是民主制,現在流行的民主集中制是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建立共產黨的組織原則是不對的,根本不符合馬克思恩格斯本人的提法,是蘇聯理論界「把後人的理解附加在馬克思頭上。」[11]馬克思恩格斯闡明,民主制和集中制是對立的,民主制實行民主平等,集中制搞密謀專制。民主制強調尊重黨員的民主權利,集中制則強調各級領導人的權力;民主制強調黨的權力中心在黨的代表大會,集中制則強調權力中心在中央委員會及各級黨委,並且實際上凌駕於各級代表大會之上。民主制使黨員在黨內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還有對黨的領導人的批評權、監督權,還有參與黨的決策的建議權、討論權;集中制則使黨的領導人獨攬大權,號令一切,甚至還有指定他的接班人的權力。因此,共產黨只能採用和實行民主制。

高先生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列寧在特殊條件下提出來的,是一個把「水」與「火」結合起來的創新。列寧在俄國建黨時,遇到了與馬克思恩格斯在西歐建黨時不同的情況。在西歐資本主義民主制度下建立的社會主義政黨大多是合法存在的、公開活動的。列寧在俄國建黨則是在沙皇專制制度迫害之下,只能建立秘密的、從事地下活動的黨。在這種環境下,機械地照搬馬克思恩年建格斯的民主制原則是行不通的。所以,從1899年到1904年列寧只講集中制。後來,列寧從羅莎·盧森堡的批評中多少感到自己的提法有不全面、不周密之處,所以在1905年以後在集中制前加上「民主的」這個詞,以示自己講的集中制不是專斷的集中制。但是他強調的中心還是集中制。 「民主的」這個形容詞、限制詞,中文翻譯時把「的」字省略,叫民主集中制。按原意應是「民主的集中制」[12]。

高先生認為,列寧關於民主集中制的思想後來有了新的發展。1917年二月革命勝利後,俄國的政黨活動可以公開了,列寧回國後馬上就強調發揚黨內民主:重新選舉黨的各級領導人,強調中央向全黨報告工作。十月革命後黨成為執政黨,列寧就更加強調黨內民主了,實際上轉向了民主制。因此,「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建黨學說,也根據列寧的運用和發展,應該說,民主集中制的實質是民主制。民主集中制不應該是民主制加集中制。集中是從屬於民主的,是民主制本身的要求。」[13]從這個意義上說,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制。

第四種,民主集中制就是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基礎的民主集中制和以多數服從少數為基礎的專制集中制或者官僚集中制的對立,因而民主集中制的實質是少數服從多數。這是中共中央黨校教授王貴秀先生提出來的觀點。

王貴秀先生於1995年出版《論民主和民主集中制》一書。作為研究民主集中制的專著,王貴秀先生對民主集中制與民主的關系、民主集中制的形成、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民主集中制的實質等諸問題,進行了廣泛深入的探討。

王先生首先劃清了民主集中制與民主的區別,指出民主集中制和民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范疇。「民主集中制,是組織原則,屬於組織范疇。它無論適用於國家政體即政權構成形式,還是適用於政黨,抑或適用於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都是作為組織原則出現的。而民主則與此不同。民主作為國家制度,是一個政治范疇,而不是組織范疇。不論是在國體意義上,就『階級統治』來說,還是在政體意義上,就『少數服從多數』來說,民主都是作為政治原則、政治范疇來使用的。」[14]民主是這樣,民主制也是這樣。

王先生指出,縱觀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各種組織所實行的組織原則,不管有多少具體形式和名目,也不管人們是否意識到它,概括起來都不外乎兩種基本類型:「一是以多數服從少數為基礎的專制集中制或者官僚集中制;一是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基礎的民主集中制。」[15]接著他進一步指出,「民主集中制和專制集中制這兩種組織原則有其共性,也有其個性。其共性在於它們都要求組織成員的意志和行動的集中統一,都要求對統一意志的某種服從,因而都同於『集中制』這個范疇。換句話說,『集中(制)』是一切組織的通則。」[16]

王先生認為,雖然世界上只有一個集中制的組織通則,但是,集中制在現實中總是具體的,是有民主集中制和專制集中制之分的。「民主集中制和專制集中制的分野和界限,最根本的恰恰也就在於是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內在基礎還是以『多數服從少數』為基礎。換句話說,少數服從多數正是民主集中制區別於專制集中制的最根本之點。」[17]因此,民主集中制的最本質的規定性是少數服從多數,或者也可以說是民主的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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